住房回購協議范文第1篇
為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防范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指引》,現予發布,并自2012年2月1日起實施。
投資者尚未完成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與本指引相關規定不符的,證券公司應當與該投資者簽訂協議,明確其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達到本指引要求的方式、截止期限(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等事項,并督促其履行該協議。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指引
第一條為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債券交易實施
細則》、《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投資者進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本指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投資者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本指引所稱投資者指證券公司的普通經紀客戶,不包括直接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
第三條投資者進行融資回購交易,回購標準券使用率不得超過90%?;刭彉藴嗜加寐实挠嬎愎綖椋夯刭彉藴嗜褂寐?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余額/質押券對應的標準券總量
本指引所稱融資回購交易,是指投資者作為融資方參與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第四條投資者進行融資回購交易,回購放大倍數不得超過5倍。
回購放大倍數的計算公式為:回購放大倍數=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余額/投資者賬戶凈資產
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監控系統,對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放大倍數和交易情況進行監控,確保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數符合本指引規定。
第六條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或回購放大倍數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應在發生后的五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規定。超過規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限制其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在滿足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與投資者協商調整其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和回購放大倍數的上限。
第八條證券公司行為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本所《會員管理規則》第6.3條、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對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九條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放大倍數等要求進行調整,并向市場公布。
第十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住房回購協議范文第2篇
成都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協議書
委托人(以下委托人統稱為甲方):
⑴⑵⑶
受托人(以下稱乙方):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積金,達成本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07?3號)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自動審核管理規定(試行)》,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將資金劃入甲方公積金聯名卡儲蓄帳戶。
二、甲方住房貸款類型為:( )1-商業貸款,( )2-公積金貸款,( )3-組合貸款,貸款發放銀行為。
與貸款合同相關信息:
第一(主)借款人:
貸款房屋地址:
貸款金額:貸款合同起止時間:
貸款識別號:還款日:
委托人⑴與第一(主)借款人的關系:
附注:
三、甲方授權乙方通過銀行計算機系統(包括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甲方貸款的相關信息,同時許可銀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貸款的相關信息,直至本協議終止。具體查詢內容如下:
1、借款人及其證件類型和號碼;
2、貸款房屋地址;
3、貸款銀行,貸款合同起止時間,還款方式,貸款識別號碼;
4、貸款金額,截止查詢時點的貸款余額,最近十二個月已還款額,合同約定還款日。
乙方對獲得的甲方所有貸款信息及還款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且只能用于乙方公積金提取。
四、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住房貸款合同約定委托提取時間為月日。
五、甲方委托乙方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超過銀行提供的委托提取時點前十二個月的還款總額。
六、乙方應于“委托提取時間”次日將核定提取的資金劃轉入甲方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帳戶并告知甲方,遇節假日順延。
七、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變更、身份證號碼變更或升位)、公積金聯名卡信息發生變更的,須及時向乙方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而影響提取,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當乙方不能從銀行獲取甲方貸款、還款信息時,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 - 1 -
協商終止本協議;甲方需終止本協議的,應向乙方書面提出并辦理終止手續。
九、本協議有效期至本協議第二條貸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全部結清之日次年止。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⑴
通訊地址:
系電話:
移動電話:
乙方簽字并蓋章:
電話:9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