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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的范圍范文

2023-09-22

安全生產的范圍范文第1篇

1. 組織生產計劃的制定,并經批準后實施。

2. 生產任務的調配,定單的審核、登記和分發。

3. 制定并實施生產日程計劃。

4. 生產計劃的檢查和進度控制工作。

5. 受理、分析生產報表。

6. 生產預算的控制與管理。

7. 生產效率的管理與改善。

8. 制造方法的改善。

9. 實施標準生產作業方法。

10. 制造成本控制。

11. 生產現場管理。

12. 生產現場財產管理。

13. 生產負荷統計和產銷平衡調度。

14. 負責用料管理與控制。

15. 產品質量控制,質量自檢。

16. 負責各個車間的協調工作。

17. 安全生產檢查與處理。

18. 與營銷各部門溝通、聯系、協調。

19. 其他相關職責。

東歌公司生產管理文件

安全生產的范圍范文第2篇

2溝通和協調本部門與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環保方面工作聯系。 3設別和獲取適用的涉及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規章制度,向公司領導和員工傳達實施。

4為公司領導在有關安全環保事項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參考意見。 5組織制訂、修訂本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6負責對員工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訓。歸口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7組織安全大檢查。執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范措施,檢查監督隱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

8組織重大隱患治理項目的評估、立項、申報及項目實施的檢查監督工作,。 9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對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登記取證工作。

10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11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直接作業環節進行重點安全監督。 12負責各類事故組織調查工作;及時向分管副總進行事故匯報。 1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安技裝備的維護保養、管理工作。

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生產車間安全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

15確保公司環保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三廢”達標排放、減低環保運行費用。

16定期進行各項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

安全生產的范圍范文第3篇

1.負責傳達國家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安全、環保、質量、計量等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指示。

2.組織編制公司生產、技術、設備、安全、環保、質量、計量等管理制度。

3.組織編制、修訂公司操作技術、維護檢修、分析檢驗等規程。

4.負責公司年、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制。

5.協調公司生產管理,協調解決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6.對分公司生產性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相關生產技術指標進行分析上報。

7.對公司設備、安全、環保、質量、計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組織相關檢查。

8.對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負責對公司上報的設備大修或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查,并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1.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公司內部技術交流,管理技術檔案。

12.編制公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13.負責對外技術交流,收集有關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技術信息供領導參考決策。

14.傳遞、反饋能源供應信息。

15.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生產技術部職責(二)

一、負責公司生產、技術全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制全廠的日常技術生產工作。

二、負責公司的生產計劃、產品設計、審定,同時做好產品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等工作,健全產品信息系統。

三、審定生產設備的大、中修、更新項目,參與制定施工技術方案,并制定設備大中俢開停車方案,檢查督促設備訂購、安裝、調試、檢修、驗收等工作,參與固定資產報廢的鑒定工作。

四、負責產品工藝的管理工作,制訂相關規章制度,制訂產品工藝和技術操作規程,切實執行國家標準,檢查督促生產部門貫徹執行。負責產品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負責能源、計量、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制訂相關規章制度,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執行。主持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參與安全生產中發生的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六、負責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工作,總結和鑒定有關新技術成果。組織開展對外技術交流和有關專業情報工作。

七、為基建項目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參與重大基建項目的技術論證和竣工驗收。

八、參與組織職工技術培訓和崗位技能考核工作。

九、負責公司生產報表和各項統計資料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上報有關報表。

十、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生產技術部部長崗位職責

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負責公司生產、技術、設備、質量等全面管理工作、安排制定全廠的日常技術生產工作等職責。

二、負責生產技術部的管理工作,制定部門內的工作計劃和日常工作,并組織制訂并實施技術部門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三、負責質量管理制度、目標的建立和完善,負責牽頭組織產品質量問題的分析及解決方案等。

四、負責對公司的產品、工作等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和管理。

五、負責牽頭市場反饋、質量退貨等問題的處理,并定期召開車間質量分析會議,提出合理化改進意見,使產品質量不斷提高。

六、負責供應方的監控、優化、提升,負責員工的操作行為符合工藝規范和管理規定。

七、監督并參與質量體系的建立和維護,負責生產現場的精益管理,指導公司質檢員。

八、 隨時對技術人員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并做好新進員工的技術培訓工作。

九、監督員工狀態包括對所有員工進行行為規范和精神狀態檢查,在日常集各工作中留意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工作細節、生活狀況,發現問題及時溝通。

十、監督、審核并參與生產報表和統計資料的統計工作。

十一、完成部門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做好公司技術保密工作。

生產技術部部長崗位責任制

生產技術部部長是煤礦技術處技術組織、地質測量、通防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地測、通防以及其他技術管理工作。生產技術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必須積極協助總經理、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制定本處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3、組織編制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按照煤礦測量規程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進行煤礦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系統合理,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

4、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質量、礦井通防、地質測量及防治水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采掘、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

5、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6、參加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查,組織采、掘工作面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活動,通防措施設計符合有關規定。

7、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8、參與災害預防、反風演習。

9、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10、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11、按規定組織本處室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12、組織進行分工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13、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4、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對煤礦采煤、掘進、通防、地質測量防治水等方面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5、未組織制定本處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6、技術處編制的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7、在由生產技術部部長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

安全生產的范圍范文第4篇

一、行業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具體職權

由新《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可知消防部門、交通部門、鐵路部門、航空部門、質監部門等都是具有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新法將“三個必須”思想落實在條文當中, 即“管行業的必須管安全, 管業務的必須管安全, 管生產經營的必須管安全”。新修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了安監部門的執法地位, 行業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具體有以下職權: 一是宣傳職責,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結合本行業的特點的基礎上, 采用多種宣傳方式, 大力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 增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 從思想源頭上把控風險。二是預防職責,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 防微杜漸, 將事前預防工作作重中之重。三是監督檢查職責, 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許可證書證照、檢查相關人員證書證照、檢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四是審查批準職責, 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批準、驗收, 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標準規定的生產條件的, 不得批準;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安全生產活動的單位, 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理; 對已經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 負責審批的部門一旦發現其不再具備相關條件的, 應當立即撤銷原批準。五是行政執法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賦予了安監部門強有力的執法手段, 執法人員檢查、調閱資料、了解情況等調查權; 對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利; 在察覺事故隱患后, 執法人員有權責令立即排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禁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現場處置權; 對不符合標準的生產設備等及危險物品的查封扣押權; 當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依法作出的決定時, 相關部門有權采取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供電等強制執行手段, 使得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六是建立舉報制度的職責,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違法生產途徑, 接到舉報立即受理。七是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按照實際情況記錄違法行為信息, 依法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黑名單”, 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 并將違法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告。八是事故報告和搶救職責, 監管部門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 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嚴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應當即刻趕往事故現場, 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要求組織事故搶救, 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

二、行業主管部門與安監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權力分配機制

在新法之前, 安全監管主要是安監部門來負責完成, 而新法生效后, 安監部門與相關業務主管、行業主管部門被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目前, 我國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分為兩部分, 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 綜合監管由安監部門行使, 行業監管進一步分為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和安監部門的行業監管。依照新《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是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分別對全國和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行業監管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分別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有行業主管部門的, 由相關部門行使安全生產監管權, 多數生產經營單位都是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監管, 其余無行業主管部門, 由安監部門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 第24號) 》第五條對該行政區域內沒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例如非煤礦山、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

安監部門的綜合監管是系統監管, 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是利用行業專業性的技術要求進行專業監管, 二者互為補充, 缺一不可。針對同時涉及多項安全監管事項的生產經營單位, 僅靠一個部門顯然無法全面監管, 因此安監部門需要協調、指導和支持配合各個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監管, 行業主管部門則應當積極主動地發揮行業監管優勢, 相互配合, 共同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行業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責任范圍

行業主管部門在行使監管職權的過程中, 難免會出現消極的不作為或是亂作為。消極的不作為是指行業主管部門具有職責去履行其職權時回避或推諉, 亂作為是指行業主管部門運用法律賦予的公權力肆意侵犯市場主體的私權利。完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制, 必須首先明析安監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在安全生產監管中, 行業主管部門同安監部門一樣有權必有責。

為了改變過去行業主管部門責任意識不強的狀況, 為了保證行業主管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的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在保留了對承擔安監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審批、不依法處理非法行為等責任追究條款基礎上, 增加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責任追究條款。對承擔安監職責的部門, 在對原先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予以處分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安全生產事故遲報的責任追究條款。

四、結語

安全生產必須始終貫徹“安全生產, 以人為本”的方針發展經濟, 牢記事故教訓, 堅決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再次發生, 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 將安全生產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正確處理行業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之間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關系, 是運用法治思維踐行安全發展理念的前提, 是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刻不容緩的事情。

摘要:《安全生產法》的大幅修改, 使得安全生產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得到了有效改善, 但隨著新法的進一步實施, 實踐操作中難免產生困惑, 本文通過進一步對安監部門和具體行業主管部門的權責進行剖釋, 旨在厘清行業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管中的“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

關鍵詞:安全生產法,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

參考文獻

[1] 彭小亮.論安監部門的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與安全信息化的實踐研究[C].2015浙江第四屆安全科學與工程技術研討會論文集,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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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玉.我國安全生產監管模式的探討[D].昆明理工大學, 2010.

安全生產的范圍范文第5篇

1.燒結空心磚、多孔磚、保溫砌塊、裝飾磚、掛板、燒結瓦、琉璃瓦(粉煤灰、煤矸石、頁巖、尾礦砂、污泥等原料)、建筑陶板等產品生產技術、工藝與裝備(真空擠出機、破碎機、攪拌機、多斗挖掘機、輪碾機、切坯機、碼坯機、機器人、卸坯打包機、上下架系統、新型干燥室、特色隧道窯、窯爐運轉系統、節能風機、窯爐工藝參數測量、調整、自控設備)、窯爐余熱發電技術與裝備。配套減速機、真空泵、離合器、除鐵器、動力節電器、耐磨材料等。

2.混凝土空心砌塊(磚)、裝飾混凝土(磚)、廣場道路磚、透水磚等產品成型機,配料、混料攪拌機、養護窯等機械化全自動化生產裝備;彩色水泥瓦生產技術與裝備;加氣混凝土砌塊(板)生產技術與裝備;各種隔墻條板生產技術與裝備;蒸壓磚生產技術與裝備;石膏(空心)砌塊(板)生產技術與裝備;建筑垃圾生產磚(砌塊)板材綜合利用技術。模具、顏料、耐磨材料、涂料、托板等配套產品。綠色墻體材料裝配式建筑。

3.各種規格、用途的檢測儀器設備。

安全生產的范圍范文第6篇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范圍有人身權的侵犯行為, 對公民的財產進行侵犯的行為, 還有對公民的精神損害三種方面, 具體如下。

一、侵犯公民的人身權

1、人身權侵犯賠償的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法的第三條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的范圍進行了規定: (一)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她們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 (四) 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 (五) 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公民的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以及生命健康權, 這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 假如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都得不到保障的話, 法律的存在就沒有了意義, 其他法律的設置也形同虛設。所以, 當公民的人身權受到侵犯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犯。

2、人身權侵犯賠償的特點

國家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 要注意其是否有間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即為行政主體方法不當, 所導致公民、法人的損失的本人。間接受害人又稱為第三受害人, 是除了損害人本身外, 還連帶著對第三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比如, 行政主體由于過失, 導致損害人受傷、致殘、病重、或者死亡的, 其家里人還有由受害人進行撫養的無勞動力的老人、兒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智障人士等等。這個時候, 國家就要不僅對直接損害人進行賠償, 還要對間接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

各個國家對于間接的人身侵權賠償的規定, 各不相同。比如, 有的國家有這樣的說明, 對于行政人身侵權受害人, 國家給予相關的賠償, 而連帶的第三損害者, 要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 由民法部門對于受害者進行一定的損失補償。再比如德國, 在法律中, 有明文的規定, 對于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 導致病重、殘疾、死亡的, 國家機關在對損害人進行賠償的同時, 行政部門也要要對間接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

在我國的賠償法中, 也已有明確規定, 當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 國家要對受害人進行醫療費、致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等進行補償之外, 還要對損害人的無勞動能力的家屬進行賠償, 包括精神損失費和相應的生活費。

二、侵犯公民的財產權

1、財產權侵犯賠償的法律規定

財產權受到侵犯, 是指公民的合法的財產受到了威脅, 包括公民的動產與不動產、金錢和物品, 受到了不合理的減少、損失、損壞、凍結、轉移等等。公民的財產權是公民享有權利的一項重要權利, 這是公民享有美好生活、完備物質條件的重要保障。

國家賠償法的第四條對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的范圍進行了規定: (一)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二)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品、攤派費用的; (四) 造成參禪損害的違法行為。

2、財產權侵犯賠償的特點

國家賠償法僅僅是對既得財產進行賠償, 而對可得財產并不進行賠償。既得財產是指公民已經獲有的財產, 而可得財產是指公民即將或者或者預計很有可能獲得一部分財產。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規定, 僅對公民的既得財產進行賠償。比如, 行政主體違法責令某公司或工廠停業, 在這段日子中, 所導致的利潤損失就成為可得財產, 國家并不對這一部分損失負責, 不進行賠償。然而也有國家規定, 不僅要對公民的既得財產進行賠償, 也要對公民的可得財產進行賠償, 甚至對侵權受損害人的機遇損失也要進行賠償。

在我國, 也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相同, 僅對受侵害人的既得財產進行相應的賠償, 對可得財產并沒有進行賠償的義務。

三、公民的精神損害

在精神損害, 是指由于制造謠言、誹謗、污蔑等方式, 對公民進行人格上的侮辱, 讓相對人在精神上極為痛苦不堪, 內心深受折磨。

公民的精神損害, 主要指的是內心精神的痛苦, 由相關案例, 我們也可以知道, 精神上的損害也會帶來身體以及財產的損失。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規定, 各個國家就不盡相同了。有的國家規定, 僅僅對人身以及財產上的損失進行賠償, 對于與財產無關的精神損失不進行賠償。有的國家就采用根據民法的制度來對受損者的精神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也有的國家認為精神損失也是對于受損者的以中國更為嚴重的損害, 應當對其進行賠償。

我國當前的法律也規定了, 對于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等受到行政主體的侵害時, 公民有權利要求行政部門進行賠禮、道歉, 但是對于賠償方面, 還沒有明文規定。

對于行政賠償的范圍主要是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已經精神受到侵害時, 國家有義義務對受損人進行賠償, 最主要以及常見的是前兩個方面。當公民、法人以及相關的組織受到侵害時, 一定要及時的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

參考文獻

[1]應松年.國家賠償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江群華, 張云萍.論違法規范文件的行政賠償責任[J].華中理工大圩學報.2011 (04)

[3]周漢華.外國國家賠償制度比較[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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