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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

2023-09-20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1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編 號:hwys-2014-18 實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簽 發 人: (簽字)

(公章)

攀枝花恒威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前 言

安全工作是公司的首位工作,搞好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企業的興衰成亡,更關系到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廣大員工生命安全,為推動公司安全工作的規范化管理,使各單位的安全工作有目標、行為有規范、考核有標準、獎懲有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要求》(JT/T912-2014)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特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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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 2 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 3 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 5 專用車輛管理制度 ................................................................................................................... 7 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管理制度 ..................................................................................... 12 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管理制度 ................................................................................. 12 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 14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 18 安全會議制度 ......................................................................................................................... 21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 24 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 26 附錄:恒威公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 30 1.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分類 ...................................................................................................... 30 2.駕駛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 30 3.押運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 31 4.裝卸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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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危險貨物運輸有關的各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場所、車輛、設施、設備等。 2.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公司各部門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是安全監督檢查的執行者,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中的職責對全公司生產作業場所、生產流程各環節、職工按章作業、各作業項目的安全措施、安全生產教育、安全任職資格、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 3.檢查的內容、方法和時間: 3.1檢查的內容:

3.1.1查制度,即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3.1.2查設備,即檢查本單位的生產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

3.1.3查安全知識,即檢查從業人員是否具備應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3.1.4查紀律,即檢查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5查事故隱患;

3.1.6查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符合標準,真正能夠起到保護勞動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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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其他事項。 3.2檢查的方法和時間:

3.2.1檢查方法包括常規檢查、安全檢查表法和儀器檢查等; 3.2.2檢查按時間和組織方式分為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 4隱患的處理程序:

4.1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可以處理的應當立即處理; 4.2檢查人員發現隱患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直接向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報告,再由針對性地制定隱患處理方案;

4.3隱患處理程序包括:隱患的評估分級、登記建檔即整改方案制定(包括整改計劃、資金落實、實施操作等)、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的復驗等。

5監督檢查檔案或臺賬的記錄要求:

監督檢查檔案或臺賬內容應包括:安全檢查日期、檢查部位或場所、發現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相應整改措施和完成整改時間,檢查現場照片,負責記錄部門或人員及簽名等。

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員工,以及公司臨時用工及實習生。

2.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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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生部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執行者,按照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崗位責任制》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3.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公司安生部在年初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對象、授課安排、培訓效果評價等內容。 4.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4.1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形式包括崗前培訓和日常培訓; 4.2培訓內容包括:

4.2.1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4.2.2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2.3公司常運危險貨物的理化特性、職業危害即事故預防措施; 4.2.4安全設施設備、勞動保護用品即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和維護方法;

4.2.5員工職業道德教育;

4.2.6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和安全行車知識; 4.2.7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2.8應急處置知識和應急設施與設備操作使用常識; 4.2.9異常情況緊急處置、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要求。 5.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或臺賬的記錄要求: 5.1培訓時間和地點; 5.2授課人即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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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參加培訓人員簽名;

5.4考核時間、試卷、答案、成績及閱卷人; 5.5違章違紀處理情況。

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相關人員。 3.實施主體及職責:

公司人員招聘、調離、辭退由公司綜合部負責;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有安生部負責;資格證管理由公司綜合部負責。 4.招聘內容及要求:

4.1前來應聘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員應當分別提供相應證件(駕駛證、身份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2面試合格后需參加公司崗前培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崗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5.從業人員信息: 5.1姓名; 5.2性別; 5.3年齡; 5.4準駕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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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取得駕駛證時間;

5.6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編號(危險貨物押運資格證編號;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證編號); 5.7家庭成員; 5.8身份證號碼; 5.9通訊方式;

5.10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6.資格證管理程序:

需要辦理爆炸品運輸、押運、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需要到運管處制定的培訓機構報名并參加培訓,經統一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炸品運輸(押運、裝卸管理人員)”類別的從業資格證。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將資格證送到公司綜合部進行備案,經公司統一后才能在公司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工作。 7.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學習和安全活動記錄:

7.1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學習分為崗前培訓和日常培訓,具體培訓內容、要求、記錄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執行;

7.2安全活動記錄,公司各種安全活動要有活動安排、活動記錄和活動總結?;顒佑涗浺獙⒒顒訒r間、參加人員、活動內容記錄清楚。 8.違法、違章、違紀情況:公司要建立從業人員違法、違章、違紀情況記錄,記錄包括違章時間、違章地點、違章內容、違章處理情況。 9.調離辭退的條件、標準及程序:

9.1辭退:依據《勞動法》、《用工協議》有權解除不合格聘用人員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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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關系。由車隊提前一個月填寫辭退申請,由分管領導批準后交至綜合部,以書面通知本人,闡明辭退理由,本人方可到公司結算待遇、工資,辦理相關手續。

9.2辭職:聘用人員有離職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批準后,到期后方可與公司進行結算待遇、工資。 9.3合同終止:協議期滿為合同終止,聘用關系消除。 10.管理檔案或臺賬的記錄: 10.1建立公司從業人員檔案; 10.2建立公司人員招聘和解聘記錄; 10.3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10.4建立從業人員違法、違章、違紀記錄。 11.附則:

本制度有恒威公司制定,解釋權屬于恒威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專用車輛管理制度

1.制定依據: 為加強車輛管理,做到統籌安排,節約費用,充分發揮車輛使用效率,滿足生產經營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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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攀枝花恒威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危貨運輸車輛。

3.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車隊是公司危貨運輸車輛管理的歸口部門,各車輛使用部門必須無條件執行。其主要職責是:

3.1.1負責車輛管理辦法的制定與修改。

3.1.2負責貫徹落實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車輛管理方針、政策、規章制度。

3.1.3負責監督、檢查車輛所屬部門的車輛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路檢路查,以保證車輛安全、高效的運營。 3.1.4負責公司所有車輛維修計劃的編制及費用預算、結算工作。 3.1.5負責及時準確的做好各類報表的上報工作。 3.1.6協助安全管理部門處理車輛交通、傷害事故。

3.1.7負責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做好駕駛員的考核、培訓、管理等工作。 4.車輛選配及報廢管理:

4.1車輛選配:車輛選配的原則是“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適用、維修方便”,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和根據公司運輸爆炸品的特性選擇專用車輛。新車購置后到公司辦理車輛入戶手續(保險、購置稅、合同)辦理行駛證和運輸證更新,未辦理完善前車輛不得從事營運。 4.2車輛報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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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凡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到報廢期,車隊必須提前一個月到進行準備,建立報廢車輛管理檔案,填寫報廢申請,報運管處審批,注銷運輸證。

5.車輛必備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安裝要求:

5.1車輛必備的安全設施設備:三角木、滅火器2具、冬季防滑鏈、警示標志、爆炸品標志燈、爆炸品標志、反光膜、GPS監控設備、道路運輸安全卡、應急警示牌、應急措施牌等。

5.2安裝要求:爆炸品標志噴涂在車輛兩側后后面;反光膜帖子車輛兩側后后面;GPS監控設備的安裝《GPS安裝和使用制度》要求進行安裝;爆炸品標志燈裝在車輛駕駛室中部;其它安全設施隨車攜帶。 6.車輛檢查維護和審驗評定: 6.1定期檢查維護: 6.1.1車輛二級維護

貨物運輸車輛自車輛運行之日起,每三個月需對車輛進行一次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應提前一月制作車輛二級維護月計劃表報,并按計劃安排駕駛員到具有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修理廠進行維護,并到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車輛二級維護檢測。二級維護上線檢測合格后,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持相關資料在二級維護到期15日內到交管處車管科對車輛二級維護進行備案,備案完畢后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應將二級維護合格證原件交駕駛員隨車攜帶,合格證復印件、報修檢驗單原件、維修過程檢驗單原件及檢測報告單原件保存到車輛檔案袋中并在技術檔案中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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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車輛日常維護

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和駕駛員必須對車輛勤保養、勤檢查、勤調整,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駕駛員要進行一日三檢。

駕駛員發現故障應及時檢修,個人無法排解的故障,應及時報告車輛管理人員處理;超越自修能力的項目,由車輛管理人員聯系修理廠修理。

車輛在外出執行運輸任務出現車輛故障駕駛員不能自行修復時,駕駛員要及時向車輛管人員報告,由車輛管理科安排救急或到就近的修理廠維修。

車輛維修完畢后應將維修的相應資料交與車輛技術管理人員,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將相關資料保存到車輛檔案袋中并在技術檔案中并予以記錄。

6.2車輛審驗評定 6.2.1車輛行駛證年審

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前二個月制作車輛年審月度計劃表,并安排駕駛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車管所年審車輛。車輛年審合格后將行駛證復印件交公司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備案。 6.2.2車輛道路運輸證年審

車輛行駛證年審合格后,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一級。車輛技術等級審驗合格后,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年審合格后的行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原件及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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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檔案在審驗到期當月到市運管處對車輛進行技術等級審驗。車輛技術等級審驗合格后,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應將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年審合格后的行駛證復印件及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保存到車輛檔案袋中并在單車技術檔案中予以記錄。 7.車輛技術檔案或臺賬記錄: 7.1車輛檔案分類 7.1.1在戶車輛檔案 7.1.2注銷、過戶車輛檔案 7.1.3在戶車輛管理協議

7.1.4已注銷、過戶車輛管理協議; 7.2檔案的歸類、排列與編號

7.2.1車輛檔案歸為4類后,應把每份材料歸入相應的類別中去。 7.2.2車輛檔案歸類后,每類中的材料應按一定的順序排列起來:即按照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從遠到近,依次排列。 7.3車輛檔案管理

7.3.1車輛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管理,除檔案管理人員之外,其余人員嚴禁動用任何車輛檔案。

7.3.2檔案管理人員對車輛檔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負責,如出現車輛檔案丟失、泄密等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車輛檔案管理人員負責。 7.3.3所有車輛檔案一律用檔案袋保存,一輛車一份檔案袋。 7.3.4凡有車輛上戶、過戶、注銷、報失等,新的檔案內容應在車輛手續辦完當天歸入相應的檔案類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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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車輛檔案資料內容:單車技術檔案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二年內的二級維護資料原件(三單一證)、車輛照片、機動車輛登記證書原件、保單原件、大修資料原件及大修單復印件、從業資格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押運證復印件等其它臨時檔案資料。檔案管理人員要完善檔案資料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 7.4案保存期限與銷毀

所有已下戶車輛檔案在車輛下戶之日起12個月后銷毀,銷毀的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填寫銷毀申請單,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由檔案管理人員執行銷毀。審核、執行人員要在銷毀申請單上簽字,并存檔案。 8.全體檢查記錄 8.1車輛一日三檢記錄 8.2行車日志

9.附則:本制度制度有恒威公司制定,解釋權歸恒威公司,制度與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管理制度 1.制定依據: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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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2011)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恒威公司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車輛衛星監控系統管理。

3.實施主體及職責:

公司安生部安全管理人員和車隊管理人員負責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 4.1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配備ABC滅火器兩具;

4.2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導靜電膠帶兩條,導靜電膠片要拖地;

4.3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配備防滑鏈。 5.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

5.1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是自有停車場;

5.2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在公司車隊院內,停車面積2000平方米;

5.3停車場是封閉式的,在門口設有警示標志;停車場遠離生活區。 5.4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安裝大門。停車場內配備消防栓一具,消防水帶兩盤、滅火器8具。 6.日常運行管理:

6.1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停放在危貨專用停車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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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

6.3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6.4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 6.5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6.6停車場內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相關規定迅速處置。 7.管理檔案或臺賬記錄:

7.1建立車輛安全設施設備臺賬,記錄車輛配備的安全設施數量、配置時間;

7.2建立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臺賬,記錄配備的安全設施設備數量、位置;

8.附則:本制度由恒威公司制定,解釋權屬于恒威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臺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和駕駛員。 2.管理主體及職責分工:

公司車隊負責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和監控。

監控員負責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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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技術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并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駕駛員職責:必需安裝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車隊聯系維修商。在行車過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GPS管理規定駕駛車輛,操作GPS。 3.安裝規范和管理要求: 3.1公司運送民爆品的車輛必須安裝GPS。GPS安裝由運營商安裝規范進行安裝。 3.2管理要求:

a.長途車出車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規定,并對GPS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才能出車。 b.任何人不得通過GPS發送與工作無關信息。

c.車輛行駛中接受監控中心信息時,為了安全可以有押運員操作,或在停車時閱讀。

d.車輛在行駛中接近預設的分段限速值時,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即將超速的報警提示,駕駛員應減速行駛;如果超過限定時速,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報警,同時監控中心會發出安全提示信息,駕駛員應按規定速度行駛。

e.車輛在行駛途中需要監控中心幫助的,可以向中心發送求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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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中心根據情況向有關部門匯報處理。

f.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拋錨和搶劫),駕駛員以手動或腳踏報警器2秒鐘,向監控中心發出緊急報警。監控中心接到報警信息后打開車載終端的監聽功能,根據情況向附近的公安機關報警,以便處置險情。

g.除遇緊急情況發送緊急報警外,一般情況不發送緊急報警信息,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誤報。

監控中心應及時將駕駛員違章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違規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4.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技術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并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4.2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4.3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本公司所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后服務人員。對駕駛員認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并做出嚴肅處理。

4.4對GOS車載終端進行有效管理,定期寫出監控統計分析報告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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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管處,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車載終端發送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 5.信息發送:

5.1對上級平臺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匯報。

5.2對于上級平臺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5.3對于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通過監控平臺發送駕駛員; 5.4對于超速提示,監控人員及時發送短息提示,降低行駛速度。 6.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平臺監控記錄包括《實時動態監控平臺監控日志》、《車載終端故障維修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 6.2 a. 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a1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5元; a2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a3錄入監控資料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a4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a4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匯報的,每次處罰50元。 b.駕駛員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處罰

b1.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并處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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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全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談話,并進行安全教育。處以100元罰款。嚴重超速的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處以200元罰款。

b3.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時間和規定路線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b4.對交警、行業部門抄告、通報超速行為的,第一次抄告處以100元罰款;第二次抄告處以200元罰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車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并處以500元罰款。

7.附則:本制度有恒威公司制定,解釋權屬于恒威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1.制定依據:

為規范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要求》(JT-T911-2014),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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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制度。 3.應急預案管理: 3.1預案的編制:

3.1.1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a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b結合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c結合本公司的風險評估及危險性分析情況。 d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措施。 e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并與應急能力相適應。 f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公司的應急工作要求。 g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h綜合應急預案與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措施銜接緊密。 3.1.2 a.本公司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個層次。

b.本公司在風險種類數量、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基礎上,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c.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應由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d.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區域、場所及崗位,應當重點制定相應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3.2預案評審、備案、負責人簽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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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對應急預案進行審定。

3.2.2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3.2.3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3.2.4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發布。 3.3預案宣傳與教育:

3.3.1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3.2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活動,委托有應急預案培訓資質的單位實施具體培訓工作,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3.3.3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3.4預案修訂和更新:

3.4.1公司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當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a因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b因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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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因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d因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e因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f因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g因上級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安全會議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要求》(JT/T912-2014)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求,制定安全會議制度。 1.制定目的:為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定。 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安全會議的管理。 3.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安委會會議由公司安委會主任主持;部門安全例會由各部門負責人主持。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安全辦公會議,并負責貫徹落實會議的決定,監督檢查各部門的執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部門安全例會。 4.安全會議的類別和內容:

4.1類別:公司安委會會議;部門安全生產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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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內容:

4.2.1公司安委會會議內容:

4.2.1.1公司在相應時間內安全生產目標改進;

4.2.1.2安全生產崗位職責落實及安全管理重要人員變更; 4.2.1.3安全管理制度改進; 4.2.1.4安全生產情況分析; 4.2.1.5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4.2.1.6重要安全工作決策與部署。 4.2.2部門安全例會內容:

4.2.2.1公司在相應時間段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與目標的實施情況; 4.2.2.2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度評價; 4.2.2.3安全生產工作分析; 4.2.2.4安全工作實施部署。 5.會議記錄要求: 5.1會議召開時間; 5.2會議召開地點; 5.3參會人員簽名; 5.4會議主持人和記錄人; 5.5會議主要內容 6.會議管理規定: 6.1公司安委會會議

6.1.1公司安委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委會主任主持,全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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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參加。當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由總經理決定臨時召開。 6.1.2公司安委會主要研究公司安全重大事項,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會議精神。分析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形勢,檢查前期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特別是安全生產隱患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和安全隱患的存在原因, 研究制定安全隱患整改措施和方案,制定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計劃,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產主要工作,及時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通報。

6.1.3總結當期安全工作完成情況,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6.2各部門安全例會:部門安全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部門負責人組織,班組負責人和專職兼職安全員是安全例會主要成員??偨Y本月安全工作,部署下月安全工作。

6.3會議應形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須親自簽字,所有參會人員應簽到。

6.4會議形成的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必須認真執行。

6.5會議紀律:所有通知參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于會前向會議組織者請假。參會人員應準時到會,主動關閉移動通訊工具,保持會場紀律。

7.處罰:凡違反本制度,影響安全工作的,罰相關責任人50-100元。 8.附則:本制度由恒威公司制定,解釋權屬于恒威公司,本制度與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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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1.制定依據: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省、市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文件精神,有效落實本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程,形成人人爭做安全生產優秀職工的良好安全氛圍,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要求》(JT-T912-2014)等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恒威公司所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部門和員工。 3.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對考核情況進行審核。

3.2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情況填寫考核單。

綜合部負責根據考核單進行工資結算。 4.安全生產考核的具體方法和內容: 4.1安全生產獎勵

4.1.1對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的,全年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車隊班組,獎勵500-1000元,有關管理人員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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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200-500元。

4.1.2對在生產中發現事故隱患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預防的;發現違章操作及時制止的;以及其它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獎勵100-300元/次。

4.1.3安全生產管理臺賬齊全,記錄準確的,獎勵100元。 4.1.4在安全教育培訓中工作突出的,獎勵100-300元。 4.2安全生產不符合處罰管理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的原則,對發生違章違制造成事故損失的,不僅要在經濟上和行政上對責任人給予處罰,涉及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2.1車隊班組發生死亡一人次的事故,取消該班組當月效益工資,對事故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對班組長處以1000元罰款;對副總經理處以2000元罰款;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處以1000元罰款。 4.2.2車隊班組發生重傷一人次的事故,扣除該班組50%的效益工資,對事故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班組長處以500元罰款;對副總經理、以1000元罰款;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4.2.3車隊班組發生輕傷事故的,減扣該班組當月10%的效益工資,對事故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對班組長處以300元罰款;對副總經理處以200元罰款;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處以100元罰款。 4.2.4發生重大設備、交通事故、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相關處理按上級有關部門決定執行。

4.2.5未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處以100元/人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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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新入公司職工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處罰200元/人次。 4.2.7未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及安全責任書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的,處罰100元/次。

4.2.8本《管理制度手冊》所規定的各類安全臺帳記錄未按時記錄或記錄不規范的,每項處以50元罰款。

4.2.9發生各類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未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建檔的,每次處罰200元。

4.2.10從業人員未遵守本公司規章制度,發生“三違”的,對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

4.2.11本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按責任大小給予100-500元的處罰。

4.2.12未及時傳達有關安全文件精神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 4.2.13對瞞報工傷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每次給予200-500元罰款。

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制定依據: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要求》和公司實際情況。 2.使用范圍:恒威公司發生的各種安全事故。 3.實施主體和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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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對本公司輕微人身傷害事故、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對公司發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按規定及時上報地方安監部門,并積極協助、配合上級管理部門開展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調查。

3.2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對設備工藝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配合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4.事故分類和等級劃分:

4.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5.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5.3事故的簡要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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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5已經采取的措施; 5.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事故報告對象:

6.1事故(事件)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跟蹤事故發展情況,及時續報事故信息。 6.2事故(事件)發生后,事故(事件)現場責任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班長報告,班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直接報告,并報告公司領導;公司領導接到相關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人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6.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7.現場保護和救護的基本要求:

7.1不準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并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對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7.2搶救傷者時,應做好標記。

7.3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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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及時疏散事故現場人員,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8.管理檔案或臺賬記錄的要求: 8.1事故發生的經過和救援情況

8.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8.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認定; 8.4事故責任劃分及責任者處理建議; 8.5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9.附則:

本制度由恒威公司制定,解釋權歸恒威公司,本制度自1月1日起執行。

2015年29

附錄:恒威公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分類

1.1駕駛員操作規程; 1.2押運員操作規程; 1.3裝卸管理人員操作規程。

2.駕駛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1制定依據:本規程根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和恒威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包括出車前、運輸中和運輸過程結束后的操作要求。 2.2出車前檢查操作要求:

2.2.1必備的證件和文件,包括駕駛證、身份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 2.2.2車輛的技術狀況; 2.2.3車輛的標志標牌; 2.2.4安全設施設備和消防器材; 2.2.5勞動保護用品; 2.2.6門鎖以及防散失裝備。 2.3運輸中的操作要求:

2.3.1車輛行駛過程中要求,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路線和限速行駛、車輛停放區域、中途住宿、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以及其他安全駕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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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2.3.2行車中安全檢查操作要求,包括運輸車輛的車況和貨物狀況檢查,長途車沒2個小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3.3突發事件及事故報告操作要求

a.現場處置:事故發生后,及時將發動機熄火并切斷所有電源,同時在來車方向150 m處設置警告牌,設置隔離區并在主要道路和出入口的隔離區外設立明顯標識安排人員巡邏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隔離區消除隔離區內所有火種;攜帶安全卡緊急撤離。

b.信息報告:事故發生后,一名車輛作業人員(駕駛員、押運人員)應根據安全卡上的單位緊急聯系方式立即向企業應急救援辦公室報告,另一名作業人員在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并防止無關人員靠近;同時,駕駛人員或押運人員還應向事故發生地的

110、1

19、120、安全監督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4運輸結束后操作要求: 2.4.1車輛收車后的技術檢查; 2.4.2車輛清洗;

2.4.3相關證件和文件交接; 2.4.4行車過程匯報; 2.4.5填寫完善相關行車記錄。

3.押運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1制定依據:本規程根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和恒威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包括監督和檢查裝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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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前、運輸中和運輸過程結束后的操作要求。 3.2監督和檢查裝卸作業要求:

3.2.1監督駕駛人員駛入和停放在裝卸作業區按照要求操作; 3.2.2監督裝卸作業前的貨物核對、相關文件審查及交接手續; 3.2.3監督裝卸、堆放作業按規定要求進行。 3.3出車前檢查要求:

3.3.1檢查押運需要的各種證件,包括身份證、押運從業資格證、貨物運輸證、運輸單據等。 3.3.2掌握本次運輸任務要求;

3.3.3危險貨物的性質和危害性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等知識; 3.3.4領取相關勞動保護用品;

3.3.5協助駕駛員做好出車前的證件和文件、車輛技術狀況、標志標牌、安全設施設備、門鎖以及防散失裝備檢查。 3.4運輸中的操作要求:

3.4.1監督駕駛人員的行車操作,包括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線路和限速行駛、車輛停放區域、中途住宿、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及其他安全駕駛注意事項;

3.4.2行車中監管操作要求,包括貨物檢查(長途車每2小時檢查一次)、協助駕駛員進行車況檢查等; 3.4.3突發事件及事故報告操作要求:

a.現場處置:事故發生后,及時將發動機熄火并切斷所有電源,同時在來車方向150 m處設置警告牌,設置隔離區并在主要道路和出入口的隔離區外設立明顯標識安排人員巡邏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隔離區消除隔離區內所有火種;攜帶安全卡緊急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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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信息報告:事故發生后,一名車輛作業人員(駕駛員、押運人員)應根據安全卡上的單位緊急聯系方式立即向企業應急救援辦公室報告,另一名作業人員在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并防止無關人員靠近;同時,駕駛人員或押運人員還應向事故發生地的

110、1

19、120、安全監督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3.5貨物送到后操作要求:

3.5.1與客戶進行貨物交接,現場核對貨物數量并簽字交接; 3.5.2如果一車運送多個客戶,卸車后要清點剩余貨物是否相符; 3.5.3將返回的票據簽收好; 3.5.4運輸作業過程相關情況匯報;

3.5.5協助相關證件、文件、勞動保護用品交接。

4.裝卸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4.1制定依據:本規程根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和恒威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包括裝運前、裝卸過程中及裝卸后的操作要求。 4.2裝運前的操作要求: 4.2.1掌握本次裝卸任務及要求;

4.2.2掌握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性以及應急處置措施等知識; 4.2.3運輸相關證件及資料檢查; 4.2.4裝卸作業場所安全檢查;

4.2.5裝卸機具設備的技術狀況及其操作方法要求; 4.2.6車輛狀況及貨物匹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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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標志標牌情況 4.2.8安全設施設備;

4.2.9門鎖以及防散失裝備檢查。 4.3裝卸過程的操作要求:

4.3.1裝卸、堆放、裝配、捆扎等作業及安全防護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4.3.2突發事件處置及事故報告操作要求:

a.現場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停止裝卸作業,設置隔離區并在主要道路和出入口的隔離區外設立明顯標識安排人員巡邏,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隔離區,消除隔離區內所有火種。

b.信息報告:事故發生后,一名車輛作業人員應立即向公司應急救援辦公室報告,另一名作業人員在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并防止無關人員靠近;同時,還應向事故發生地的

110、1

19、120、安全監督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4.4裝卸后的操作要求:

4.4.1作業現場處理,裝卸機具收歸原存放位置; 4.4.2做好相關證件及文件交接,做好票據簽字檢驗工作; 4.4.3裝卸機具清洗及現場衛生清掃; 4.4.4作業過程相關情況匯報。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臵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對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險貨物提出豁免申請的, 有關單位應持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道路運輸無危害證明,經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論證并批準后,可按普通貨物進行道路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

1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 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含牽引車);

2. 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備有效的車載電話等通訊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市域內。企業車輛數為5輛至10輛(含)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若車輛為罐車,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倍);企業車輛數為11輛至50輛(含)的,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50%;企業車輛數為50輛以上分,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0%。停車場地的設臵與經營,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品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7. 配備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18564)、《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等標準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

2 簽”有關安全要求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

8. 運輸劇毒、爆炸品、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配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9. 專用車輛應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臵;

10.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11.運輸劇毒、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非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從業資格分為危險貨物(爆炸品)、危險貨物(劇毒)、危險貨物(氣體)、危險貨物(液體) 和危險貨物(其他)。

3.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分為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除劇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運人責任保險:

1.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押運員傷亡損失、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環境污染損失以及為消除環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2.運輸劇毒、爆炸品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3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40萬元;

3.運輸劇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2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于30萬元。

3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4. 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含牽引車)。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等內容;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 未購臵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擬購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臵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運輸劇毒、爆炸品、易燃危險貨物的專用車核定載荷等有關情況;

2. 已購臵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3.對常壓罐體專用車輛,根據罐體容積和所運物質的密度,嚴格審核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

(四)擬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承諾書。內容包括擬購買的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和保險金額等有關情況;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

4 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經營方案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

(三)至第

(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

5 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經許可后發生從業人員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許可機關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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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臵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壓力容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壓力容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臵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7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并根據運營需要,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裝卸管理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臵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個小時;連續駕駛4個小時應當停車休息至少20分鐘;在48小時內,連續工作時間超過10小時(停車休息不

8 超過1小時的,計入持續工作時間;停車休息超過1小時的,重新計算持續工作時間)應當至少連續休息8個小時;駕駛時間累積達到50個小時,應當休息至少24個小時。

第三十九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裝卸作業由危險貨物托運人承擔的,裝卸管理人員可由托運人指派;由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承擔的,裝卸管理人員可由承運人指派,也可由托運人指派。

第四十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應確保罐體載貨后總質量和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臵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制度、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職業道德基本規范與企業從業能力要求;

(三)企業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企業承運危險貨物的主要物理、化學特性及防護知識;防護器具、消防器材與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應急預案培訓及每年至少組織員工舉行一次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學習、培訓檔案,每人每季度學習、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課時,并做到一人一檔。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9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提出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統一制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將安全評估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和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臵。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營運車輛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納入管理。

第五章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自有車輛(掛車除外)小于30輛(含)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在30輛至60輛(含)的,應當配備至少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自有車輛大于60輛的,應當配備至少3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輛,應當相應增加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 負責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 保證安全管理所需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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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決策具有一票否決權;

(四) 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五) 負責駕駛員每次運輸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了解駕駛員健康狀況,禁止帶病駕駛、疲勞駕駛;提示駕駛員在異常天氣等影響安全的情況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檢查和登記駕駛人員的行車記錄,對不符合規定的駕駛行為提出警告和教育,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六) 參與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的招聘和日??己?

(七) 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制定日常培訓計劃;

(八) 負責車輛、設備管理工作,確保運輸車輛和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和定期檢測;

(九) 負責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十) 配合相關部門及時采取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

(十一) 制止企業或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的行為;

(十二) 企業或單位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交通運輸或者其他工程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二) 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 具有從事3年以上貨物運輸等企業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四) 近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擬申請參加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一) 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二) 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 從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

(四) 從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的所在單位出具的近3年內無負較大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證明。

11 第五十三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組織編制。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五十四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注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上報的企業安全評估備案資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對企業或單位進行現場查勘。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實施扣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件在全國范圍內通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異地注冊的從業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申請考試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按照相關規定頒發從業資格證書。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從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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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臵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臵相應標志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13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建立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定期進行企業或單位安全評估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下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駕駛人員存在未執行駕駛時間、工作時間限制和休息時間要求的兩次違規記錄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

14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駕駛人員,由原許可機關撤銷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許可,兩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從業資格考試;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總數10%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的,由執業證頒發機關予以撤銷,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

第七十五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許可,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 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三) 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 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 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

15 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9號)同時廢止。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3篇

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進一步明確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標注要求,允許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罐體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更換運輸介質,規定了裝貨人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檢查確認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職責。具體如下:

1.《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按照GB 21668國家標準標注,具體分為EX/Ⅱ型、EX/Ⅲ型、FL型、OX型和AT型車輛。

2.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裝貨人應當查驗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3.裝貨人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GB 13392國家標準要求安裝、懸掛標志,屬于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GB 20300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為在機動車查驗環節落實好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相關規定,實現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告》管理要求的有效銜接,經商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現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的查驗要求提示如下:

1.《公告》信息“備注”欄中的描述不能體現該車型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注冊登記時不能申請“?;愤\輸”使用性質。

2.注冊登記查驗時:對申請“?;愤\輸”使用性質的,比對《公告》照片,確認實車安裝的標志燈是否符合規定,確認實車(危險品運輸半掛牽引車除外)安裝、懸掛的標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張標志牌照片的,與其中一張標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對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裝、懸掛的標志牌為爆炸品標志牌或劇毒品標志牌的,下同),還應當確認實車后部及左右兩側是否安裝、粘貼有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的項目應完整、內容可空,內容非空時不審核內容的符合性)。

3.非注冊登記查驗時:對使用性質為“?;愤\輸”的,確認實車安裝/懸掛的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規定,發現罐式車輛實車安裝、懸掛的標志牌與注冊登記查驗時的照片不一致的,核實是否與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相匹配;對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確認實車后部及左右兩側是否安裝、粘貼有安全標示牌(對安全標示牌內容的符合性不進行審核)。

需要說明的是:不屬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不允許安裝/懸掛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不允許安裝、粘貼安全標示牌。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要點及要求

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摘抄)

第三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第二十八條 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

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二、GB 21668-2008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分類

1. EX/Ⅱ型車輛,用于運輸配載限額符合標準附錄A中序列Ⅱ規定之爆炸性貨物的車輛。

2. EX/Ⅲ型車輛,用于運輸配載限額符合標準附錄A中序列Ⅲ規定之爆炸性貨物的車輛。

3. FL型車輛,用于運輸閃點不高于61℃之液體或用于運輸易燃氣體的車輛,其載貨容器為車載罐或罐式集裝箱,容器的容積大于3 m2。

4. OX型車輛;用于運輸穩定的過氧化氫或其水溶液(濃度大于60%)的車輛,其載貨容器為車載罐或罐式集裝箱,容器的容積大于3 m2。

5. AT型車輛,載貨容器與FL型和OX型車輛相同的非FL型和OX型車輛。

三、GB 20300-2018規定的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

1. 爆炸品,指GB 12668中規定的第一類爆炸品。

2. 劇毒化學品,指列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十部委公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劇毒化學品。

四、GB 13392—2005規定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1.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分為標志燈和標志牌。

2. 標志牌按GB 6944規定的危險貨物的類、項和車輛載質量分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懸掛的標志牌應按GB 6944與所運載危險貨物(一種危險貨物具有多重危險特性時與主要危險性、多種危險貨物混裝時與主要危險貨物的主要危險性)的類、項相對應,與標志燈同時使用。

五、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告》管理要求

1.運輸介質為GB 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物品的車輛,在《公告》管理中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管理。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符合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030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QC/T 93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的要求。

3.《公告》參數頁其它欄應注明以下內容:

3.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輛類型(按照GB 21668的規定填寫,EX/Ⅱ型車輛、EX/Ⅲ型車輛、FL型車輛、OX型車輛、AT型車輛,下同)和介質類項號(按照GB 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規定填寫,1.1D、2.2、3等,下同);

3.2危險貨物廂式運輸車產品,注明運輸介質具有獨立容器(瓶)包裝;

3.3對于危險品運輸半掛牽引車應注明“適用于牽引危險品運輸半掛車”,對于運送危險品的半掛車產品應注明“采用適用于牽引危險品半掛車的牽引車”;

3.4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應注明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裝運的危險品類別(分為非劇毒化學品及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爆炸品三類);

3.5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注明“前輪安裝盤式制動器”“安裝子午線輪胎”“排氣管前置”“裝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限速裝置,限速××km/h”、后軸為空氣懸架結構;

3.6罐式車輛填寫罐體有效容積及罐體外形尺寸,罐體安裝保溫層的罐式汽車,應注明保溫層厚度。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是危險化學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大國,也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大國。近年來,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不斷規范、發展形勢持續向好,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依然時有發生,暴露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中還存在一些漏洞和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治理,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對標國際、統籌銜接、部門協同”的原則,制定了《辦法》,以彌補法規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縫隙,著力構建“市場主體全流程運行規范、政府部門全鏈條監管到位、運輸服務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體系,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更加安全高效。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4篇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向當地(B)報告,由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A、交通部門B、公安機關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D、人民政府

2、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B)制度。 A、自由運輸b、資質認定c、自主運輸d、審批運輸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c)個月。 A、1個月b、3個月c、6個月d、12個月

4、申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具備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b)輛以上。 A、

5b、10

c、20

d、30 (2)、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執行(應該是資質)制度。

5、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b)。

A、交通運輸許可證b、道路運輸通行證 C、道路占用證d、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6、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罐車的罐體應經(c)檢測合格,并在罐體檢測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A、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b、安監部門c、質檢部門 d、公安機關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a)噸,但符合國家標準的集裝箱專用車輛除外。 A、10

b、20

c、30

d、40

8、“危險貨物”的定義是指(a)。

A、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在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B、加之極其昂貴的貨物

C、包裝精美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9、《道路運輸證》的經營范圍內注明了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b)按照《道路運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運輸。 A、不一定 b、必須

c、可以不

10、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報告(c)。 A、質監部門

b、交通部門

c、公安部門

二、判斷題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對)

2、北斗星定位監控必須至少配備兩名監控人員,100輛車以上的企業,每增加100輛車增加一名監控人員。(對)

3、道路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對)

4、道路危險貨物專用車輛,應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進行維修。 (對)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由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對 )

6、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是指具有其他類別未包括的危險物質和物品,如高溫物質。 (對)

7、嚴禁超范圍運輸危險貨物,嚴禁超載、超限。 參(對 )

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無權拒絕運輸、裝卸不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的危險貨物。(對)

9、駕駛道路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年齡不得超過55歲。 (錯)

10、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 (對 )

11、《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中,按危險貨物具有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把危險貨物分為9個類別。 (對)

1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牌按《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規定的危險貨物的類、項 和車輛載重量分型。 (對)

13、道路運輸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的車輛應在車輛側箱鐵板中心部位附近的適當位置各增加懸掛一塊標志牌。 (對)。

1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可以隨意改裝,以便有利于運輸。 (錯 )

15、道路運輸易燃易爆貨貨物車輛必須將導靜電橡膠拖地帶拖地,但空車時可以不接導靜電橡膠拖地帶。 (錯)

1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罐體一側的適當部位,噴寫“罐體下次檢驗日期:.*年*月”字樣,以提示到期進行強制性檢測。 (對)

17、撲滅易燃體著火的最有效方法,是采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 (對 )

18、道路運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駕駛員不能在車輛附近隨意使用明火。 (對) 19道路運輸易燃液體一旦發生撒漏時,最有效的方法是用水稀釋處理。(對)

20、撒漏的液體,毒性物質,應用沙土、鋸末等松軟物質浸潤,吸附收集后,盛入容器中,可將其交付運輸管理部門處理。(錯)

21、裝卸氧化劑過程中若發生撒漏,應輕輕掃起灑落物,重新包裝,可以同車發運。(錯)

22、在運輸易燃液體過程中,最主要的危險是易揮發的蒸汽溶空氣混合,引發燃燒可以爆炸。(對)

2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懸掛危險貨物運輸標志,配備合格的安全防護設備,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

24、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駕駛人員外,應當隨車配備押運人員。(對)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5篇

甲方:合同編號:

乙方:

根據有關規定,雙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運輸貨物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及地點:

1、貨物名稱:。

2、起至地:院內。

二、運輸時間: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

三、運費:元/噸(含稅)。此運費為乙方按甲方要求將所承運之貨物安全、及時、完好的全部運至甲方收貨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義務后的運費單價,不受任何因素的影響而改變。最終總價款以甲方過磅數量乘以單價為準。

四、付款方式:甲乙雙方每季度結算一次運費,乙方開具運輸發票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全部運費。運費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

五、內容及細則:

1、承運車輛到起運地點后,甲方負責裝車,乙方車輛須服從甲方人員調配。

2、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正常生產用量,若影響甲方生產,每次罰款5000元。

3、乙方車輛進廠后,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

4、附則及約定事項:

(1)運費指起至地范圍內所發生的所有安全責任事故及風險和費用;

(2)若出現貨物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3)危險品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GB536-8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4)在承運甲方貨物整個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其應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六、該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如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處理。協商無效,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范文第6篇

摘 要: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不同于其他運輸業務,這是因為危險貨物具有爆炸、腐蝕和放射性,一旦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發生,將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有必要探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對策,以減少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發生。本文在分析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存在問題的基礎之上,提出了完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對策。

關鍵詞: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安全管理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燃燒、腐蝕、放射性等危害的貨物,在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危險貨物的運輸難度和運輸要求都比較高。原因在于,鐵路危險貨物的運輸不僅會影響運輸企業的經濟效益,還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加強安全管理是鐵路貨物運輸的重中之重。

一、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存在問題

(一)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素質對運輸安全管理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當前部分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仍然有待提高。這部分從業人員對鐵路危險貨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了解,對業務知識的熟練程度也不高,在個人利益的誘惑下,甚至還有部分人員會進行違章操作,使得超重、超高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押運人員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分類、危害等了解不足,當出現緊急情況時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導致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頻發。相當一部分托運人為了盡快將自身的危險物品運出,會謊報托運物品的品名、特性、危險性等,還會隱瞞危險物品的濃度、含量等,或者將危險物品的名字換成非危險物品的名字。受理站在檢查托運人的貨物時,存在疏忽,給危險貨物運輸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二)危險貨物運輸設備技術不過關

由于運輸貨物的特殊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對運輸設備的技術要求較高,目的是為了降低爆炸、燃燒、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事故的發生。從當前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設備現狀來看,雖然許多運輸車輛并不存在較大技術問題,但是車輛總體狀況并不理想,車輛檢修、維護的次數較少。鐵路運輸企業為了降低運輸成本,對車輛的檢修不夠重視。當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存在裂痕,閥、蓋、儀表等配套設備狀態不佳時,很容易導致危險貨物的泄漏,甚至會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嚴重妨礙鐵路運輸的正常開展。最近幾年以來,全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發生的事故多是因為運輸車輛罐體有虛焊的現象、車輛壓力表和安全彈簧存在異常情況。

(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漏洞大

安全管理是否嚴格關系到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程度,當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存在較大漏洞,違章作業、包裝不良是最主要的兩個問題。違章作業包括受理危險貨物時未能進行嚴格檢查,貨物的運輸量、裝車高度不符合國家規定,貨物運輸單的填寫不夠規范。此外,貨物的裝卸程序未能嚴格執行,也導致了許多危險事故的發生。在危險貨物包裝方面,部分危險貨物的包裝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一些危險物品只有經過嚴格的包裝之后才能進行鐵路運輸,然而許多托運人為了降低運輸成本,會使用質量較次的包裝材料,有的貨運人實際采用的包裝材料與送檢的包裝材料完全不同。此外,少數車站對危險貨物的包裝檢查不夠嚴格,縱容了上述現象的一再發生,對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構成了較大威脅。

(四)危險事故救援效率不高

當危險事故發生時,及時、有效的救援能夠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目前鐵路危險事故救援仍然存在不及時、針對性差的問題。首先,鐵路運輸相關部門缺乏專業的危險事故救援人才,導致事故發生時施救者對事故原因不明確,對危險物品的特性、救援方法等不了解,不當的救援反而使得事故更加嚴重。其次,鐵路運輸部門所制定的事故救援方案不夠合理,當事故發生時不能有效組織救援,延誤了救援的最佳時機。

二、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解決對策

(一)加強業務人員培訓

我國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有明確的規定,對危險貨物托運人、承運人的資格有嚴格的資質要求,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押送、裝卸人員等都有明確的培訓要求。然而,許多培訓人員參加培訓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拿證上崗,并不具備真正的安全意識,業務知識也不夠數量。因此,培訓機構應該嚴格要求每一名培訓學院,不僅要注重理論知識的學習,而且要注重實踐技能的考核,更要注重安全意識的培養。只有這樣,培訓的效果才能發揮。

(二)嚴格裝車監控

在危險貨物裝車之前,需要嚴格檢查車輛各項指標是否正常。在運輸危險化學物品時,必須落實專車專用制度,車輛實際運輸貨物必須和車輛外部標識一致。在危險貨物裝車之間,需要檢查貨物的包裝是否完好,裝車時不能超過規定裝載量。對于貨物的質量要加強審查,并且要求托運人提供貨物的磅碼單,以便核實貨物的實際重量。更為重要的是,需要對運輸車輛進行周密的檢查,對于重點閥門、蓋子要重點檢查,出現任何異常情況都應該及時向上級匯報。

(三)完善應急預案

最后,必須完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預案。預計預案應該包括應急預案的組織人員、實施人員、危險事故應急程序、不同類型事故處理方法、應急信息的發布等內容,在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之上,應該注重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而且還要開展危險事故演習,提高業務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應急救援人員的救援能力。

三、總結

總之,鐵路危險貨物的運輸需要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且要從根源上杜絕危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在受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時,需要規范受理流程,杜絕違章作業。在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方面,也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標準,加強監督力度,最大限度減少危險因素的出現。最后,還需要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降低運輸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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