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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范文

2023-10-08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范文第1篇

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位于XXXXXXXX,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生產規模為XXX萬平方米/年,礦區面積為XXXX平方公里。

由于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的XXXXXXX土地合同期限已滿,現已自行關閉。故特向貴局提出退還20XX年X月XX日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XXXX元整,希貴局予以辦理相關退還手續為盼。

申請人:XXX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范文第2篇

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位于XXXXXXXX,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生產規模為XXX萬平方米/年,礦區面積為XXXX平方公里。

由于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的XXXXXXX土地合同期限已滿,現已自行關閉。故特向貴局提出退還20XX年X月XX日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XXXX元整,希貴局予以辦理相關退還手續為盼。

申請人:XXX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范文第3篇

風險抵押金退款申請

本人于2017年12月25日在北京城建亞泰建設集團第一項目經理部涿鹿榮仕名門住宅小區工程繳納風險抵押金20000元整(貳萬元整),現因工作調動,已被調至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F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風險抵押金。

申請人: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范文第4篇

[摘 要] 土地抵押評估是土地估價的主要業務之一。土地抵押評估涉及到信貸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問題,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評估。在土地抵押評估的實際執業中,會遇到估價目的含糊、價值類型和估價時點難以確定、抵押估價業務流程不宜規避信貸風險等問題。本文在分析這些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土地抵押估價在業務流程改進、估價行為規范、行業內外互補等方面的改進建議,以此達到加強土地抵押估價業務管理,防范土地信貸風險,維護土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土地是一種良好的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物品,土地具有不可移動性、壽命長久、價值量大、保值增值等特點。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各類專業銀行正向商業銀行轉變,信用貸款也逐步被抵押貸款所取代。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款時(其中典型的是向銀行申請貸款),債權人為了減少自身的風險,往往要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一起提供合法的土地擔保。為了知道提供擔保的土地的價值,債權人一般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人信任的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以作為發放貸款限額的參考依據。但是土地抵押因為涉及到信貸風險、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重要問題,所以土地抵押評估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評估。

一、土地抵押評估的特點

(一)未滿足抵押土地特別要求的,不得進行抵押評估

產權明晰是抵押土地評估的基本要求??紤]到土地抵押貸款中的風險,抵押土地應具備完善的土地產權,領取規范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估價人員應對抵押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并通過現場勘察,保證土地使用者、用途、位置、面積、權屬性質以及有無他項權利等與實際相符,保證抵押土地來源合法、產權清楚、用途規范、法律文件齊全。此外,在對房地產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審核時,應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則,保證房地產權利人與土地使用者相一致。在抵押貸款時,如委托人與土地使用者不一致,則應明確委托人與土地使用者的關系,并由土地使用者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對抵押土地以現狀用途進行抵押的,應注意城市規劃對現狀土地的影響。對由于城市規劃的改變導致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則應有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以規劃部門確認的用途為準。對由于城市規劃需要在貸款期內征用的土地,應不作為抵押資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其中也包含土地)有明確的規定。另外,從法律的要求來看,土地抵押必須依法、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只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才受法律保護,否則,無法保證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土地抵押價值有其自身要求

土地抵押價值應是以抵押方式將土地作為債權擔保時的價值。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沒有抵押價值;首次抵押的土地,該土地的價值為抵押價值,即該土地未受抵押權約束下的價值;再次抵押的土地,由于受首次抵押后產生的他項權利的影響,致使該土地的擔保價值受到影響,其抵押價值為該土地的價值扣除已擔保債權后的余額部分。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是應扣除預計處分所得價款中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款額。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抵押的,評估其抵押價值時應考慮設定抵押權以及抵押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對抵押價值的影響。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抵押價值為土地權利人可處分和收益的份額部分的價值。以按份額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額部分的價值。以共同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價值為該土地的價值。

(三)土地抵押評估價值的類型和大小受到估價時點、短期強制處分、法定優先受償權等因素的影響

估價時點是評估土地價格的時間界限,由于土地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是不斷變化的。對于同一宗土地來說,在不同的時點上,其價格可能有較大的差別。估價時點是土地抵押估價的一項重要原則。估價時點原則要求估價結果應是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抵押土地估價的估價時點應為抵押權交割的時點。理論上看,土地抵押評估是以抵押為目的的估價,是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其核心是要求貸款到期時,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本息需執行抵押物時的變現價值,根本上講不是關心該土地現時的價值。估價時點應為貸款到期日,必須考慮貸款存續期間土地的市場風險因素對抵押土地的影響。理論上講,評估價值實際上并非公開市場價值,而是受短期強制處分因素限制狀態下的價值。實際上與土地拍賣底價有些類似。

土地抵押評估可以參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土地抵押價值應當扣除實現抵押權(拍賣變現)時發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以及轉讓時發生的稅費等。因為這些稅費最終都可能在土地拍賣成交價款中扣除。還要求評估報告中充分考慮抵押土地的變現風險,并做必要風險提示。所以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應謹慎地預測土地市場的發展,較少考慮土地漲價因素,以降低風險,充分考慮到貸款期內的土地收益狀況及市場風險,對估價對象變現能力進行分析,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利益。

二、土地抵押評估中的常見問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同時規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要進行評估?,F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中要注意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一)土地抵押評估的目的與抵押貸款實際操作的沖突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目的,是為債務人如期履行債務提供物質擔保。其特點是抵押人不轉移土地使用權。就抵押人而言,設定抵押權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是取得或變賣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抵押權設定時,評估的目的,是為抵押行為雙方提供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擔保價格,而不是土地使用權本身的價格。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這種抵押價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夠取得的貸款數據,以及因抵押而承擔的額外風險。而對于抵押權人而言,則意味著他所取得的債務履行擔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

目前,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對土地抵押評估和房地產抵押評估采用的操作方式基本相同,考慮到土地抵押評估尚未制訂相關的估價指導意見,因此,我們可以參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土地抵押評估的目的也可以表述為“為確定土地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土地抵押價值”,另外,土地抵押價值為“抵押土地在估價時點的市場價值”,“等于假定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減去土地估價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也就是說土地抵押價值內涵中已扣除了優先受償權,考慮了變現能力,其處置變現的各種訴訟費用、稅費也考慮其中了,其價值與市場交易價值相比,已打了不小的折扣。而目前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仍以過去的折扣率(50%~70%)發放貸款,過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折扣,根據銀行系統的規定,折扣風險包含了房地產預期風險、違約風險和處置稅費等抵押期間的所有風險,扣除風險后的房地產價格就是在抵押期內能夠保障債權安全的抵押價格。正是因為將抵押物需要變現時產生的價格減損、應上繳稅費等考慮在內了,因此,價值扣減有重復的內容,其直接的后果是,估價對象的抵押價值遠遠低于市場價值,甚至遠遠低于其變現價值,客戶的利益受損。

(二)評估對象界定不清楚

土地資產的抵押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所有權的抵押。這一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另外,抵押權設定和抵押權實現時,評估的對象是有區別的。根據《國資企函發(1994)36號》文件的規定,抵押實現時,必須進行評估,以確定底價。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抵押權設定時和抵押權實現時應分別進行評估。在抵押權實現時,由于土地使用權必須采用某種方式短期內強制轉讓或出售,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此時的評估對象是土地使用權的清算價格,完全應該采用清算價格標準評估土地使用權的清算價格。但是,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人向抵押人轉移的不是土地使用權,而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同時,由于此時抵押是否用于強制清償尚未確定,由此可知,在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評估行為中評估的,應該不是抵押物的市場價格或清算價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人轉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權利的價格,即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價格。

(三)土地資產再抵押評估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當債務人還清銀行貸款后,抵押人與銀行的抵押貸款關系就告結束,抵押權這一土地他項權力不再存在。此時,已撤銷抵押的地產與未曾抵押的地產一樣,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經抵押的地產是整個地產的一部分,則未曾抵押的其余部分仍可再抵押。如果抵押地產評估價格為1000萬元,按銀行抵押貸款率70%計,可以貸款700萬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貸款300萬元,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還可以第二次向銀行申請不超過400萬元的貸款。因為這種再抵押貸款情況,銀行仍有收回貸款的保證。但是,如果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時間相隔較長,而且,地價已明顯上漲或下跌,必須重新評估,否則將會使某一相關方的利益受損。如果兩次抵押相隔超過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在這種情況下,地產一般要重新評估或至少要由土地評估機構出具注明證實在此期間地價無明顯變動。

(四)評估機構和銀行缺乏評估上的銜接

目前,在我國的銀行中,放貸相關人員懂得評估理論和技術的專業人員較少,而評估機構人員對銀行的業務品種及操作規程也了解不夠。這樣就會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評估機構是否給銀行提供了符合銀行規程的評估報告;二是銀行是否能夠正確理解和使用評估報告。目前在評估實務中最為普遍的情況是:評估機構評估出抵押物現狀下的公開市場價值,銀行按公開市場價值的50%~70%作為貸款額。這種簡單的銜接模式不僅增大了我們的評估風險,也使我們對評估理論和方法的靈活運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五)抵押價值類型的選用和估價時點的確定問題

從理論上看,進行土地抵押評估的時點應是債務到期日,這個觀點從理論上是正確的,但對評估報告的實際操作意義不大。目前我國的土地抵押貸款多為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項目貸款和一般工商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形式不同,其違約風險程度各不相同,所以針對不同形式的抵押貸款,應確定不同的估價時點。另外,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為半年到一年,評估報告到期以后一般銀行都需要更換評估報告重新評估。將估價時點確定為當前估價時點,操作中便利但理論解釋困難。

關于價值類型的選用問題,實際上和估價時點的確定問題如出一轍。土地抵押價值到底是“在估價時點的公開市場價值”還是“抵押價值”,人們的討論很多。從評估理論角度來看,土地的抵押價值應當是土地在貸款到期時受短期強制處分等因素限制狀態下的價值,或者說是土地作為抵押物在抵押市場上被債權人共同認可的價值??陀^地看,貸款人為確保貸款本息按時回收,并將風險降到最小,必然要考慮到貸款到期時,借款人不愿或不能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時可能發生的訴訟、拍賣對抵押物的減值影響以及可能發生的費用,因此只能按抵押物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其抵押價值,給予相應的貸款。實際上,大部分逾期的土地抵押貸款都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被抵押的土地在拍賣市場上是不可能按其公開市場價值來拍賣的,而拍賣價值也只是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它大大低于公開市場價值。

三、土地抵押評估的改進建議

(一)從操作上看,土地抵押評估價值應為當前估價時點的公開市場價值,但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規避風險

防范信貸風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抵押評估的深層出發點和目的。土地抵押價值為當前估價時點的公開市場價值,并非未來時點抵押權實現時的土地變現價值,這樣做便于業務操作,但存在一定風險。發放貸款時評估的抵押土地價值是確定貸款額的依據,該價值與未來土地市場價值之間的背離程度決定了貸款的風險大小。那么怎樣規避風險?建議采用以下方法:

1、改進土地抵押估價業務:土地抵押評估不僅僅限于土地抵押前或土地處置前,土地抵押價值評估在土地抵押期間也可隨時發生。商業銀行或其他貸款人應當加強對已抵押土地的市場價格變化的監測,及時掌握抵押價值變化情況??梢晕型恋毓纼r機構定期或者在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時,評估土地抵押價值。抵押權人根據抵押人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抵押人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和增加抵押資產。

2、評估方法的靈活運用:市場比較法、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是土地估價的基本方法,估價方法的選擇有必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例如,當經濟處于蕭條期間,預測土地市場前景渺茫,人們對未來經濟發展的信心不足,如果用收益還原法,得到的結果會偏低,而以市場法估出的價格能反映市場行情,而且當時市場價格較低,由此引起風險的可能性也較小,所以此時運用市場比較法較為合理、安全。當土地市場已持續上漲較長時間時,以市場法估出的價格可能偏離土地正常的價值。此時以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或成本逼近法進行估價更為安全,收益還原法也可考慮使用。

3、地價指數的充分利用:許多大城市都紛紛編制了地價指數,以此監測土地價格的變化是否正常,是否會危及到金融體系。合理的地價指數可以剔除掉土地質量變化對價格的影響,充分地反映出市場供求狀況對土地價格的影響。而且可以編制出長期地價指數,以此反映合理的土地價格長期走勢。

(二)進一步規范土地抵押估價中的行為

對估價人員在土地抵押估價中無論從理論方法、估價規范,還是在估價實踐上實施進一步規范。理論上表現為土地抵押估價相關概念、原理、原則、方法、風險理論、資本化率等方面的研究。估價規范則分為行業性的抵押估價規則研究和金融部門內部的抵押估價指導原則和參數使用指南等方面的研究和規范。在實踐上,抵押物的估價方法、抵押估價流程、抵押估價收費以及抵押估價各方關系等方面都進行重新安排和規范。

(三)估價師將與金融機構建立新型的業務關系

目前估價師與金融機構之間在估價業務上是準委托關系,即金融機構僅作為業務的介紹者而存在,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委托關系。抵押貸款申請者可以在市場上自由選擇估價機構或估價師。傳統的業務關系容易形成抵押貸款申請者和估價師之間的尋租關系,表現為高估抵押物的價值。未來估價師將直接接受金融機構委托,估價師不與貸款申請者發生任何業務關系,估價師只為金融機構負責,估價師的估價工作不會受到貸款申請者的任何影響。這種新型的業務關系將從根本上杜絕以往對抵押土地的高估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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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洪昌.抵押評估究竟采用什么價值類型.中國資產評估,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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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明珠.抵押貸款評估中應明確的問題.中國資產評估,2008.1.

[15] 吉洪浩.房地產抵押評估中的常見問題與改進措施.科協論壇(下半月), 2007.9.

(作者單位:武漢天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范文第5篇

為全面辨識、管控礦井在生產過程中,針對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將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據集團公司要求并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是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針對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險源,進行超前辨識、分析評估、分級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部室、區隊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各業務科室是本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

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組織機構

(一)成立“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領導組: 組 長:張國祥(礦長) 副組長:劉宏凱(總工程師)

杜茂兵(安全副礦長)

張生蘭(生產副礦長)

祁玉龍(機電副礦長)

趙新榮(礦長助理)

鄭志軍(通防副總兼通防部部長)

孔祥忠(地測副總兼地測部部長) 梁建軍(安全副總兼安監處處長)

牛風林(生產副總)

王開祥(機電副總兼機電部部長)

劉建紅(后勤副總經理)

成 員:趙建軍、曹玉軍、馬富忠、樊宏偉、陳 鵬

張美軍、溫志強、王耀偉、張新正、樊永平

杜文玉、陳進東、劉瑞斌、陳錦林及各部室、

區隊技術負責人

(二)領導組職責

1、礦長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第一責任人,對安全風險管控全面負責。

2、安全副礦長負責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的監督、管理、考核。

3、各副礦長具體負責實施分管系統范圍內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4、專業副總工程師及業務科室負責具體實施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區隊負責人負責本作業區域和工藝工序的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6、班組長負責本作業區域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崗位人員負責本崗位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

(三)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公室設置

主 任:梁建軍

副 主 任:郭貴明 樊宏偉

成 員:李浩宇 曹旺林 賈世忠 張 政 辦 公 室:安監處

聯系電話:8069 聯 系 人:郭貴明 樊宏偉

辦公室職責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安監處,由梁建軍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檢查、督促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實施情況,具體職責如下:

1、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辨識程序、評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層級責任、考核獎懲等內容;

2、制定安全風險辨識的程序和方法(通過對系統的分析、危險源的調查、危險區域的界定、存在條件及觸發因素的分析、潛在危險性分析);

3、指導、督促各科室、區(隊)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4、組織相關人員對全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5、承辦上級部門和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工作領導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辨識程序、評估方法

(一)綜合辨識程序

1、辨識評估

每年由礦長親自組織,制定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方案,抽調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圍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結合我礦生產系統、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等部位和環節,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并對辨識出的各類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綜合考慮作業場所、受威脅人數、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通過對系統的分析、危險源的調查、危險區域的界定、存在條件及觸發因素的分析、潛在危險性分析,確定安全風險類別。

2、月度辨識評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礦長牽頭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進行一次本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排查,并于當日下午各分管副礦長組織本系統骨干精英,召開本系統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會,結合本系統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環節以及操作行為、職業健康、環境條件、安全管理等,進行一次專業系統的安全風險辨識。

3、周辨識評估

業務部室、區隊負責人每周組織本單位人員,對本單位作業區域開展全面的安全風險辨識,由本單位技術主管根據辨識情況編寫作業區域安全風險綜合評估報告,明確辨識的時間和區域、存在的風險和等級、管控措施和建議等內容,做到“誰辨識、誰簽字、誰負責”,存檔備查。

4、日辨識評估

班組長每班交接班前組織本班組崗位員工對重點工序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加強現場監管,全面掌控作業現場班組、崗位人員的風險辨識情況;崗位員工上崗前對上崗區域內的環境、設備、設施、勞動防護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發現安全風險后及時向當班跟班隊長、班組長匯報,若發現存在不符合項應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匯報本班班組長及跟班領導及調度室,由跟班領導組織人員處理并匯報調度值班室及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公室。

(二)專項辨識程序

1、全國其他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礦發生涉險事故、出現重大非傷亡事故隱患,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和業務科室、區隊,從汲取事故教訓和消除事故隱患的角度,開展一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辨識評估結果用于識別之前的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面設計前,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副總工程師、業務科室,重點對地質條件和隱蔽致災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一次專項辨識,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3、在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隱蔽致災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由分管副礦長組織相關副總工程師、業務科室、區隊,重點對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隱蔽致災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一次專項評估,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3、啟封火區、排放瓦斯及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新應用前的風險辨識,由分管副礦長組織相關副總工程師、業務科室、區隊,重點對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一次專項評估,辨識評估結果作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

(三)風險辨識評估方法

1、安全風險等級標準

由礦長牽頭組織,在“煤礦安全風險預控”辨識標準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標準、規范確定的重大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標準,結合我礦實際,制定安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其中:

重大風險: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主要系統損壞的。 較大風險: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但不會降低主要系統性能或損壞的。

一般風險:是指不會造成人員傷害,但會降低主要系統性能或損壞的。

低風險:是指不會造成人員傷害和主要系統損壞的。

2、安全風險評估

(1)礦、各專業系統每次風險辨識結束后,分別由礦長、各分管副礦長組織,針對各系統安全風險和安全隱患,按照礦制定的安全風險等級評定標準,建立一整套安全風險數據庫、重大安全風險清單、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匯總造冊。要完善本系統安全風險檔案,明確級別、管理狀況、責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況,實行“一風險一檔案”,并按照風險等級,用紅、橙、黃、藍等色彩對檔案進行分類管理。對現場辨識出現的不同類別安全風險,必須明確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經評估存在不可控風險的,必須立即停止區域作業或停止設備運行,撤出危險區域人員,督促責任單位制定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再重新進行評估并進行實時監控。

(2)礦、各專業系統每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定級結束后,要組織編寫安全風險綜合評估書,明確辨識的時間和區域、存在的風險和等級、管控措施和建議等內容,做到“誰辨識、誰簽字、誰負責”,存檔備查。

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1、根據安全風險評估,針對安全風險類型和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礦、區隊、班組、崗位”四級,逐級分解落實到每級崗位和管理、作業員工身上,確保每一項風險都有人管理,有人監控,有人負責。

2、由礦長親自組織實施,針對重大、較大安全風險,采取設計、替代、轉移、隔離等技術、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員、資金要有保障,并在劃定的重大、較大安全風險區域設定作業人數上限。

3、由礦長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每月對評估出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檢查分析,識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季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

4、由分管副礦長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每周各專業系統針對本系統存在的每一項安全風險,從制度、管理、措施、裝備、應急、責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實管控措施,組織對月度安全風險重點管控區域措施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落實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不斷完善改進管控措施。

5、由安全副礦長牽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公室負責嚴格對照每一項安全風險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監督檢查,確保管控措施嚴格落實到位。

6、礦領導帶班上崗過程中,嚴格按照“五落實”原則,跟蹤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7、各業務部門要突出管控重點,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系統、生產區域、崗位實行重點管控,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實時動態調整,高度關注生產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實時分析風險的管控能力變化,準確掌握實際存在的風險狀況等級,并隨著風險變化而隨時升降等級,防止出現評級“終身制”,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

五、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及培訓

1、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全礦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責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安監處負責做好日常監督檢查。

2、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中心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人員進行辨識評估專項培訓;每年對全礦所有入井人員進行一次以、綜合、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與本崗位相關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為主的教育培訓,確保每名員工都能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風險的基本特征及防范、應急措施。

3、各業務部門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安全風險的記錄、跟蹤、統計、監測和預警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強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由安監處及時將安全風險區域的有關信息及應急處置措施告知受風險危害的相鄰作業區域區隊、班組、崗位。

六、考核辦法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風險辨識活動的單位,罰單位主要負責人各500元;風險辨識不認真,辨識內容不清晰的,罰主要責任人300元;

2、各系統針對安全風險和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建立安全風險數據庫、重大安全風險清單、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并匯總造冊的部門,罰單位主要負責人各500元;編制內容不全,編制不合格的,罰單位主要責任人200元。

3、各系統未按規定編寫系統安全風險綜合評估書的單位,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編制內容不全,編制不合格的,罰單位主要責任人200元。

4、本單位作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編制不認真或弄虛作假的,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罰主要責任人200元。

5、上崗干部、班組長每班交接班前未組織本班組崗位員工對重點工序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罰跟班隊長、班組長各200元。

6、崗位員工上崗前未嚴格對上崗區域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的,罰責任人100元;凡發現安全風險未及時處理并匯報的,罰責任人100元。

7、崗位員工匯報的安全風險值班人員未在崗位工種值班日志中記錄的罰當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業務部門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的結果未按要求進行跟蹤落實閉合管理的,罰責任單位正副職500元。

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范文第6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綏芬河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的意見》,為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實現零事故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兩級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成立疾控中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指導、檢查、管控各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成立本單位各科室的安全生產安全負責人,負責監督、指導、檢查、管控本各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管控實施

1、兩級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認真開展管控工作,按要求召開安全會議,將安全工作任務層層落實,有專人負責;制定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方案;定期開展安全演習;定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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