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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范文

2023-09-28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范文第1篇

首先,我們要先對融資性擔保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定解釋進行了解。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法定解釋可以看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針對的債權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審批制度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條例的規定即可獲得經營手續和資格。

融資性擔保公司則首先要到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獲取經營資格。

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這表明,融資性擔保公司比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多了一個審批門檻,而且,對融資擔保的業務資質進行了強令的限制要求。

二、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板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并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托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梢约鏍I: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托發放貸款、不得受托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于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托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

三、經營規則與風險控制

《暫行辦法》中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如上這些本應是擔保公司正常的運營規則,無論是融資性還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應該依規則和制度開展經營工作,這樣才能讓公司在有序的狀態下健康發展。以《暫行辦法》的立法形式進行說明,可見平日里的擔保公司對工作內容的嚴謹度是不夠的。

在人員配置和管理人員要求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二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應當設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此外,銀監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量化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人員用人標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直以來缺少直屬監管部門的監管,在用人和公司運營與治理結構方面,都是股東會引導,董事會決策,規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決策,這必然會出現經營管理漏洞。由此可見,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人為本,依法治企的決心和態度。

此外,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投資額度、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通過這些可以看出,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可控經營不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這不僅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該類公司的有效監管。

相比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像缺了爹媽的孩子,雖然同樣享受公民權利,卻缺少爹媽的監管與指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要你不觸犯法律,隨便你折騰。這看似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大了操作空間,實際是在縮緊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加重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的忙亂性,間接的加快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市場死亡速度。我個人覺得,如果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希望可以長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應該積極參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運營規則和風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監督管理

通過《暫行辦法》處處可見監管部門的身影。監管部門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經省級政府批準確認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暫行辦法》不僅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提出了諸多量化要求與限制,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的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督情況。

任何行業都存在競爭,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為了競爭更加有序,經營更加規范,擔保行業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占擔保業的主流,但是,將融資擔保這部分利益很大的經濟蛋糕劃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一定會驅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融資性擔保公司過渡,融資性擔保公司將成為擔保業主流,已成必然趨勢。

后續小論: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實際上沒幾個將經營重心放在為其他貸款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方面的,因為銀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給別人擔保,不如自己另設個公司,找個項目去申請貸款,再用擔保公司擔保,這等于用銀行的錢為自己做了項目投資。也有很多人找個項目申請貸款,目的是套出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怎么還會給別人擔保賺那點擔保費呢。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辦法獲得銀行授信然后從銀行套錢;

2、私下募集資金放貸或作放貸的平臺;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范文第2篇

首先,我們要先對融資性擔保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定解釋進行了解。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法定解釋可以看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針對的債權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審批制度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條例的規定即可獲得經營手續和資格。

融資性擔保公司則首先要到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獲取經營資格。

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這表明,融資性擔保公司比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多了一個審批門檻,而且,對融資擔保的業務資質進行了強令的限制要求。

二、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板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并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托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梢约鏍I: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托發放貸款、不得受托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于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托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

三、經營規則與風險控制

《暫行辦法》中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如上這些本應是擔保公司正常的運營規則,無論是融資性還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應該依規則和制度開展經營工作,這樣才能讓公司在有序的狀態下健康發展。以《暫行辦法》的立法形式進行說明,可見平日里的擔保公司對工作內容的嚴謹度是不夠的。

在人員配置和管理人員要求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二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應當設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此外,銀監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量化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人員用人標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直以來缺少直屬監管部門的監管,在用人和公司運營與治理結構方面,都是股東會引導,董事會決策,規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決策,這必然會出現經營管理漏洞。由此可見,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人為本,依法治企的決心和態度。

此外,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投資額度、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通過這些可以看出,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可控經營不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這不僅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該類公司的有效監管。

相比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像缺了爹媽的孩子,雖然同樣享受公民權利,卻缺少爹媽的監管與指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要你不觸犯法律,隨便你折騰。這看似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大了操作空間,實際是在縮緊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加重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的忙亂性,間接的加快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市場死亡速度。我個人覺得,如果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希望可以長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應該積極參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運營規則和風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監督管理

通過《暫行辦法》處處可見監管部門的身影。監管部門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經省級政府批準確認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暫行辦法》不僅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提出了諸多量化要求與限制,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的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督情況。

任何行業都存在競爭,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為了競爭更加有序,經營更加規范,擔保行業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占擔保業的主流,但是,將融資擔保這部分利益很大的經濟蛋糕劃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一定會驅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融資性擔保公司過渡,融資性擔保公司將成為擔保業主流,已成必然趨勢。

后續小論: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實際上沒幾個將經營重心放在為其他貸款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方面的,因為銀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給別人擔保,不如自己另設個公司,找個項目去申請貸款,再用擔保公司擔保,這等于用銀行的錢為自己做了項目投資。也有很多人找個項目申請貸款,目的是套出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怎么還會給別人擔保賺那點擔保費呢。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辦法獲得銀行授信然后從銀行套錢;

2、私下募集資金放貸或作放貸的平臺;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范文第3篇

融資擔保函[201 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期,多家融資性擔保公司陸續發生風險事件,涉及金額大、客戶多、影響面廣,對當地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和融資環境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上述風險事件的爆發雖是個案,但其違法違規的做法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甚至已成為一些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經營模式,暴露出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違法違規現象嚴重、缺乏有效監管等諸多問題。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現提示風險如下:

一、主要風險提示

(一)資本金不實風險比較突出。從近期風險事件和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一些擔保公司在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即通過應收賬款、委托貸款或其它投資等方式變相抽走資本金,而后大肆從事高風險經營活動,一旦風險暴露,有關人員即出逃境外,留下巨額風險敞口;不少擔保公司將資本金超比例投資或用于發放委托貸款,長期難以收回,蘊藏巨大風險隱患。

(二)挪用或占用擔??蛻舯WC金比較普遍。有的擔保機構未設立專門賬戶對客戶擔保保證金進行管理并??顚S?,而是將客戶保證金挪用于高息放貸、委托貸款、投資或轉為向銀行繳納保證金;有的通過關聯企業代擔??蛻衾碡數确绞?,高比例賬外變相收取客戶保證金或截留客戶銀行貸款,向客戶承諾高額回報,并由擔保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近期已發生多起融資性擔保機構擠占、挪用客戶保證金從事委托貸款、高風險投資等活動后,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擠兌風險,不僅給擔??蛻粼斐删揞~損失,也使融資性擔保業務面臨巨大風險敞口,嚴重影響了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和聲譽。

(三)實際控制人模式和關聯交易的問題比較嚴重。有的投資人通過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區域設立若干家擔保機構掩蓋其實際控制人身份,這些關聯擔保公司之間存在著復雜的業務往來關系,還與其實際控制人的關聯企業在賬外開展了大量的關聯交易;有的擔保公司通過關聯企業虛構交易套取、騙取銀行貸款或對民間借貸、理財業務提供擔保,因資金鏈斷裂形成風險事件,案發后巨額資金去向不明;有的擔保公司股東因個人借款、應付賬款、應付承兌款負有巨額債務,甚至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資金鏈斷裂后,擔保公司聲譽受到嚴重損害,擔保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面臨破產清算。

(四)以委托貸款等方式掩蓋代償風險。有的擔保公司對擔保業務中出現的代償不是按規定履行正常的代償手續,而是通過向擔??蛻舭l放委托貸款置換銀行貸款等方式掩蓋代償風險。

二、加強監管和開展風險排查

(一)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風險監管。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切實履行職責,督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重視并做好日常監管工作,對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依法合規經營和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監管。風險底數不清、風險隱患較大的地區,應暫停批設新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有關部門的政策扶持措施應限于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涉嫌違規經營的高風險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同時,建立和完善轄內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切實防范并及時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二)開展風險排查。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當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風險狀況,以近期暴露的風險事件為鑒,舉一反三,組織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盡快開展風險排查,摸清風險底數、堵塞風險漏洞、排除風險隱患。

1.風險排查方式、范圍和重點。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對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發生的資金變動情況和擔保業務情況進行排查。內容方面包括資本金不實、違規運用資金、挪用或占用客戶保證金、以委托貸款方式掩蓋代償等行為,以及非法吸存、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尤其要注意理清股權結構、關聯關系、第三方代持情況及實際控制人情況,對股東背景比較復雜、關聯企業較多的機構提高警惕和敏感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必要時依法采取收繳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等措施;對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對涉嫌抽逃資本、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已經實施風險排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使用已經完成的排查結果,但是被排查的經營期間加總不應少于一年,排查內容應包括本通知規定的排查重點。

2.風險排查時間和情況報送安排。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12年10月底之前完成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排查工作,并于1 2月底前將排查情況報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對該項工作進行抽查督導。

特此致函。

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

(中國銀監會代章)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

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

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

原則,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

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

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

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

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

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

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

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規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并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憑批準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

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

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

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

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

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

于人民幣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

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

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

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

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

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

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

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

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

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

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范文第5篇

融資擔保函[201 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期,多家融資性擔保公司陸續發生風險事件,涉及金額大、客戶多、影響面廣,對當地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和融資環境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上述風險事件的爆發雖是個案,但其違法違規的做法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甚至已成為一些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經營模式,暴露出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違法違規現象嚴重、缺乏有效監管等諸多問題。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現提示風險如下:

一、主要風險提示

(一)資本金不實風險比較突出。從近期風險事件和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一些擔保公司在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后,即通過應收賬款、委托貸款或其它投資等方式變相抽走資本金,而后大肆從事高風險經營活動,一旦風險暴露,有關人員即出逃境外,留下巨額風險敞口;不少擔保公司將資本金超比例投資或用于發放委托貸款,長期難以收回,蘊藏巨大風險隱患。

(二)挪用或占用擔??蛻舯WC金比較普遍。有的擔保機構未設立專門賬戶對客戶擔保保證金進行管理并??顚S?,而是將客戶保證金挪用于高息放貸、委托貸款、投資或轉為向銀行繳納保證金;有的通過關聯企業代擔??蛻衾碡數确绞?,高比例賬外變相收取客戶保證金或截留客戶銀行貸款,向客戶承諾高額回報,并由擔保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近期已發生多起融資性擔保機構擠占、挪用客戶保證金從事委托貸款、高風險投資等活動后,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擠兌風險,不僅給擔??蛻粼斐删揞~損失,也使融資性擔保業務面臨巨大風險敞口,嚴重影響了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和聲譽。

(三)實際控制人模式和關聯交易的問題比較嚴重。有的投資人通過其他公司代持股份的方式跨區域設立若干家擔保機構掩蓋其實際控制人身份,這些關聯擔保公司之間存在著復雜的業務往來關系,還與其實際控制人的關聯企業在賬外開展了大量的關聯交易;有的擔保公司通過關聯企業虛構交易套取、騙取銀行貸款或對民間借貸、理財業務提供擔保,因資金鏈斷裂形成風險事件,案發后巨額資金去向不明;有的擔保公司股東因個人借款、應付賬款、應付承兌款負有巨額債務,甚至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資金鏈斷裂后,擔保公司聲譽受到嚴重損害,擔保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面臨破產清算。

(四)以委托貸款等方式掩蓋代償風險。有的擔保公司對擔保業務中出現的代償不是按規定履行正常的代償手續,而是通過向擔??蛻舭l放委托貸款置換銀行貸款等方式掩蓋代償風險。

二、加強監管和開展風險排查

(一)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風險監管。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切實履行職責,督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重視并做好日常監管工作,對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依法合規經營和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監管。風險底數不清、風險隱患較大的地區,應暫停批設新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有關部門的政策扶持措施應限于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涉嫌違規經營的高風險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同時,建立和完善轄內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切實防范并及時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二)開展風險排查。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當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風險狀況,以近期暴露的風險事件為鑒,舉一反三,組織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盡快開展風險排查,摸清風險底數、堵塞風險漏洞、排除風險隱患。

1.風險排查方式、范圍和重點。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對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間發生的資金變動情況和擔保業務情況進行排查。內容方面包括資本金不實、違規運用資金、挪用或占用客戶保證金、以委托貸款方式掩蓋代償等行為,以及非法吸存、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尤其要注意理清股權結構、關聯關系、第三方代持情況及實際控制人情況,對股東背景比較復雜、關聯企業較多的機構提高警惕和敏感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必要時依法采取收繳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等措施;對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對涉嫌抽逃資本、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已經實施風險排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使用已經完成的排查結果,但是被排查的經營期間加總不應少于一年,排查內容應包括本通知規定的排查重點。

2.風險排查時間和情況報送安排。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12年10月底之前完成轄內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排查工作,并于1 2月底前將排查情況報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對該項工作進行抽查督導。

特此致函。

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

(中國銀監會代章)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范文第6篇

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 國辦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防范化解融資擔保風險,國務院決定,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同時明確地方相應的監管職責?,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由銀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的溝通,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負責制定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防范和處置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處置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風險,負責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重組和市場退出工作,督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加強監管,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模式,并完善運行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已設立的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地方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

三、聯席會議要抓緊完善有關制度和政策。盡快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規范、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抓緊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

四、地方監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嚴格依照規定的設立條件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可能產生的風險實行定期排查和實時監控,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業務,直至取消其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資格。同時,要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切實防范融資性擔保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

川辦函〔2009〕230號 二○○九年九月九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精神,為加強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較快發展,維護金融環境和金融秩序的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監管職責

融資性擔保業務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向工商企業和自然人在銀行業機構融資提供第三方保證的擔保業務。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為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的牽頭部門,負責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中小企業局、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為協調配合部門。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銀監局等部門指導、督促市(州)、縣(市、區)政府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風險控制,對各地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規經營和風險狀況不定期組織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的第一責任人。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準備金提取等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管??h(市、區)政府作為直接責任人負責承擔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門落實管理責任。

二、加強準入管理

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必須經省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批。

(一)資本金及法人資格要求。在市(州)內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在省內經營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其中互助會員制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機構法人代表須具備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

(二)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審批程序。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由其主要發起人組成融資性擔保機構籌備組,向縣(市、區)政府提出籌建申請。由縣(市、區)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把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負責審核擬組建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核查融資性擔保機構各股東的信用狀況,市(州)政府在復審并出具審定意見后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后,融資性擔保機構籌備組憑省政府金融辦出具的籌建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外資投資按有關規定辦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籌建期為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籌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4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市(州)政府報省政府金融辦的申報材料包括縣(市、區)政府的初審意見、市(州)政府的審定意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

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包括:

1.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和金融發展情況以及擔保需求分析,主要發起人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個人信用記錄報告。

2.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3.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協議,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簽字)。

4.股東基本情況。提供融資性擔保機構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企業法人股東須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股東須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企業法人股東要提供經工商部門年檢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要提供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5.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財務會計報告,原則上非自然人應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記錄。

6.章程草案(應將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前提供)。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等證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辦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開業審批程序。由融資性擔保機構籌備組向當地縣(市、區)政府提出開業申請,由市(州)政府驗收合格并批準。申請人應自市(州)政府批復同意開業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開業批復文件和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籌建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無省政府金融辦的批準籌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融資性擔保機構下列重大變更事項,須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批:1.增減注冊資本(金)、變更股東;2.變更機構名稱、所在地及經營范圍;3.修改機構章程;4.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管;5.設立分支機構;6.需審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三、強化業務監管

(一)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兼營非融資性擔保等其他業務,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必須由銀行機構進行全額托管,其托管的資本金除用于委托銀行機構開展風險可控的資金運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擔保評估制度、科學的業務決策程序、持續的風險監控機制和事后追償與處置制度。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行業發展要求和資金需求的性質,設計產品方案和風險控制要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和保證金,用于代償和壞賬處理。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合法合規地開展業務,并依法接受各級主管部門的監管。省政府金融辦要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檢查融資性擔保業務開展情況,并及時通報各協調配合部門。各市(州)政府和縣(市、區)政府要依法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風險控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組織檢查,對融資性機構的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對以擔保機構名義,從事非法集資、詐騙企業錢財等危害金融穩定的犯罪行為,要依法打擊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規范業務發展

(一)建立健全銀企保合作機制,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加強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應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地確定風險分擔比例和擔保放大倍數。要繼續加強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切實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強做大,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發展。

(二)積極鼓勵社會資本、民間資本出資設立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鼓勵發展各類互助式融資擔保機構,支持我省重點發展產業設立行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原則上應從事農業、就業、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不再從事一般商業性融資擔保業務。

(三)加強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和風險管理,規范政府出資行為,構筑防火墻防范政府風險。各級財政部門要配合做好政府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政扶持政策和風險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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