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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辦分析報告范文

2023-09-23

案件查辦分析報告范文第1篇

作者:佚名文章來源:本站原創點擊數:134更新時間:2012-4-1

1同志們:

剛才,周波同志傳達了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會議精神,總結了我市紀檢監察機關一年來查辦案件工作情況,對今年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作了具體安排,我完全同意。傳國同志對《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年度考評辦法(試行)》作了說明,請同志們認真修改后,按時反饋。下面,我就進一步加強查辦案件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正確估價當前形勢,切實增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查辦案件是反腐敗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中央歷來高度重視查辦案件工作,特別是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每年都查辦了一批有影響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紀效果,嚴厲懲處了腐敗分子,嚴明了黨的紀律,有效遏制了腐敗現象的蔓延,增強了廣大干部群眾反腐敗的信心和斗志,激發了廣大群眾參與查辦案件的積極性,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市二次黨代會以來,在省紀委和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不斷加大、涉及領域不斷拓展、質量水平明顯提高、治本功能有效發揮,取得了新的成效,積累了新的經驗。市紀委先后查處了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陳某某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案件,商洛市水務局原局長阮某某私設小金庫案件,商州區委原辦公室主任阮某某、原黨校校長田某某受賄案等。通過查處這些腐敗案件,懲治了腐敗分子,純潔了干部隊伍,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政治保證。

當前,反腐敗斗爭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和戰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科學地分析了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呈現出“三個并存”、“兩個依然”的總體態勢,面臨著“四大風險”、“四大考驗”的嚴峻問題,深刻闡述了保持黨的純潔性的極端重要性、緊迫性,強調指出要進一步堅定信心、加大力度,繼續把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做出成效。從我市情況來看,盡管反腐敗斗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消極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問題仍然易發多發;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非法利益問題突出;與民爭利案件明顯增多,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同時,查辦案件工作本身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個別地方領導對辦案工作重視不夠,特別是上年度受換屆因素影響,辦案數量有滑坡現象;一些地方查辦案件力度不大,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不強,查處大要案偏少;有的辦案程序不規范,辦案質量不高;有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還比較薄弱等。反腐敗斗爭的嚴峻形勢和艱巨任務,要求我們在全面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各項任務的同時,必須把查辦案件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廣大人民群眾看我們反腐敗的決心和能力如何,看反腐倡廉建設的成效如何,最直觀、最直接的就是看我們查辦案件的力度和效果如何。只有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才能確保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從多年來反腐敗斗爭實踐看,我們只有牢固樹立查辦案件是盡職、有案不查是失職的觀念,毫不手軟地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才能樹立紀檢監察機關的威信,才能以反腐敗斗爭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全體紀檢監察干部一定要充分認識查辦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堅定的信心、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有力的措施,繼續保持查辦案

件的強勁勢頭,推動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

二、不斷加大查處力度,努力推動查辦案件工作取得新突破

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對辦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廓清思路、突出重點、加大力度,努力推動查辦案件取得新突破。

(一)把握辦案原則,增強服務大局能力。講政治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首要任務。講政治就是要對黨忠誠、相信組織、服從領導。要堅持重大復雜案件的立案和查處經過常委會研究并及時向黨委報告,確保重大案件查辦工作始終在黨委正確領導下有序進行。任何背離黨性原則、偏離黨的指揮的行為絕不允許發生。講大局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價值追求。要堅持把維護穩定、促進發展貫穿于查辦案件工作全過程,正確處理辦案與發展、力度與尺度、積極與穩妥、懲處與保護的關系,做好大案要案的善后處理工作,堅決杜絕重訪、集訪和惡性訪的發生,著力解決好涉及廣大干部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營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二)突出查辦重點,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全市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查辦案件工作會議和市紀委三屆二次全會的安排部署,突出把違反黨的政治紀律、違反中省決策部署、政令不暢,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損害群眾利益及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的行為和問題等作為查辦案件的重點,不斷加大查處力度。查辦案件過程中,要堅持做到三個并重,一是把查處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與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并重。既要嚴肅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又要嚴肅查處侵占各種惠民補貼、土地補償、扶貧救災、移民安置等專項資金,擅自處置集體資產資源、侵吞集體收益的案件,著力解決基層干部作風漂浮、好大喜功、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推諉扯皮、吃拿卡要、中飽私囊甚至與民爭利的問題,推動各項民生政策措施落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二是把查處受賄行為與查處行賄行為并重。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著力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既要加大查處受賄行為的力度,又要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三是把查處貪污賄賂行為與查處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行為并重。既要嚴厲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又要嚴厲查處濫用司法權、行政執法權、行政審批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盲目決策、危害政府投資安全和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環境污染事件中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的案件。

(三)加強監督管理,提高依法依紀水平。前不久,中紀委頒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案管規則》),這是一部重要的黨內基礎性法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以學習貫徹《案管規則》為契機,按照管理科學、監督有力、協調高效、制度健全、服務到位、運行規范的要求,做好查辦案件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查辦案件工作科學發展。一要加強案件線索管理,努力提高案源質量。在充分發揮信訪主渠道的同時,要注意從查辦案件、專項治理和媒體輿情中捕捉和發現案件線索,特別是對網絡反映的熱點問題,做到及時監控、科學分析、妥善處置。要健全線索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審計等監督部門的聯系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要加大案件線索初核力度,對署實名舉報和反映問題具體、可查性強的線索要認真分析,及時初核。堅決防止和糾正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現象。認真落實重要案件線索備案和集體排查統一管理制度,各縣區和市直派駐機構都要按規定要求,向市紀委報備重要案件線索。對案件線索管控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二要加強辦案規范管理,堅持依法依紀辦案。要嚴格規范辦案程序。嚴格執行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案件檢查工作方面的制度規定,進一步細化工作流程,完善相關制度,規范辦案行為。在案件初核、立案、調查、審理、處分、執行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做到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要加強對辦案的監督檢查。落實集體研究討論案件、重要事項報告、案件查結回訪等制度,

加強對使用辦案措施、執行辦案紀律、涉案款物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強化安全管理,始終把安全放在查辦案件工作的首位,嚴格執行“兩規”等辦案措施的審批管理,嚴格掌握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權限等方面的規定,切實維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辦案過程中發生違紀違法問題和不安全事故。三要加強目標任務管理,完善考評考核機制。保持適當的辦案規模,及時突破有影響的大案要案,是檢驗反腐敗斗爭是否取得成果的一項重要標志,也是老百姓評判紀檢監察工作成效的一個重要標準。近兩年來,部分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初核線索和立案案件數有所下滑,多數派駐機構長期沒有自辦案件,對交辦案件不能及時認真辦理,直接影響了全市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效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扎實安排部署好自辦案件的查處工作。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堅持有線必查、有案必辦,明確辦案目標,強化工作措施,落實辦案任務。今年,凡是沒有自辦案件的,主要負責人要向上級紀委說明情況,對于下級紀委難以查辦的重大復雜案件,必要時可直接立案調查。為了加強對查辦案件工作的考核,市紀委將于近期下發《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考評辦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結合實際不斷完善辦案流程、管理監督、考核獎懲等方面的機制,確保辦案件工作思路清晰、任務明確、考核科學、實現突破。

(四)發揮治本功效,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堅持懲防并舉,把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貫穿于查辦案件工作全過程,以查促教、以查促建、以查促防,扎實推進懲防體系建設。一要把查辦案件與加強警示教育相結合。深入開展“以案說法、以案說紀”教育活動,運用查辦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和政德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自覺筑牢廉潔從政、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二要把查辦案件與制度建設相結合。通過查辦案件深入查找導致腐敗現象發生的體制機制方面原因,形成規律性認識,全面加強廉政防控機制建設,幫助發案單位剖析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做到查處一起案件、發現一類問題、完善一批制度、不斷提升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三要把查辦案件與強化監督相結合。針對案件查辦過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門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狀況,認真查找這些地方和部門在管理監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和建議,督促其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確保干部隊伍清正廉潔。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查辦案件工作任務全面落到實處

各級、各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要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保障措施,確保查辦案件工作各項任務全面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辦案合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在查辦案件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高度重視支持查辦案件工作。要進一步完善反腐敗協調小組等協調機制。各縣區要及時調整反腐敗協調小組成員,搭建與檢察、審判、公安、審計、組織人事等機關和金融、電信等行業及監管部門的協調平臺,形成辦案手段優勢互補、辦案資源互用、案件處理相互協調的良性互動;要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協作機制,構建“大辦案”工作格局,查辦案件“齊上陣”的工作態勢,整體出擊,凝聚合力。要建立健全上下聯動機制。市紀委將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月匯總、季通報、年總結。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聯系,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力量整合,通過提辦、參辦、督辦、協辦等多種形式,加大查辦力度、促進學習交流,不斷提高基層查辦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強基礎建設,提高保障水平。要統籌各種力量和資源,向辦案一線傾斜,做到辦案經費優先保障、辦案設備優先裝配。要加強辦案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建立相對固定辦案點,搞好安全保衛、醫療衛生、后勤服務、監控設施等配套體系建設。強化科技辦案的理念,將數字系統、視頻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運用到線索收集、流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分析、資源運用等各個環節,不斷提高查辦案件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供組織保障。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紀檢監

察干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堅持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優的選人用人標準,為查辦案件奠定堅實的人力基礎;加強對辦案人員的實踐鍛煉和能力培訓,提高辦案人員運用新知識、新技能辦案的能力;要嚴明紀律,加強對辦案人員的辦案紀律和保密紀律教育,強化辦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政治意識,提高業務水平。同時,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辦案干部, 尤其要加強對辦案一線同志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積極幫助他們排解心理壓力、解決實際困難。

案件查辦分析報告范文第2篇

案件查辦相關制度

第一節 拉薩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拉薩市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信部12號令)制訂拉薩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制度。

第二條 調查取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后果等;違法方式以及違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等情況; 煙草專賣品鑒定結論;其他有關事實 。

第三條 證據的調取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四條 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含兩人),并向被檢查人出示執法檢查證件。

第五條 對違法行為發生現場進行檢查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到場協助調查。發現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取書證、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證人等相關調查取證工作。

第六條 調查取證應當明確案件的涉案人身份。執法人員收集、調取涉案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的,可以將其有效證件原件復印、拍照,制作證據復制提取單,并由持證人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的方式確認,注明證件名稱與原件相符。

第七條 對涉嫌違法經營的,應當調取案件當事人的經營資質證明,與案件有關的業務往來合同、進貨票據、賬冊、文件等書證。有涉嫌違法運輸車輛、煙草專用機械的,還應當調取涉案車輛的行駛證明、專用機械牌號等相關證明文件。 需要有關單位配合調取上述證據材料的,應當持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辦理。

第八條 調取本制度第7條規定的書證,應當收集原始憑證作為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證據持有人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的方式確認,注明證件名稱與原件相符。

第九條 對涉煙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檢查(勘驗)筆錄,記載案發現場當事人基本情況和檢查經過、結果,并交當事人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現場無當事人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簽字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勘驗)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檢查(勘驗)筆錄,應當客觀記錄案發現場的檢查經過及結果。

第十條 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煙草專賣品、車輛、通訊工具等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十一條 清點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證必須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簽字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十二條 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采取下列措施:

1、及時采取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2、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鑒定并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3、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4、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告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需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詢問前應當向被詢問人告知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請求回避等權利和提供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當事人、證人在場的,應當依法對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

第十四條 詢問內容應當針對違法行為展開,對違法行為的主體、事件經過、違法物品等情節進行詢問。 詢問筆錄記錄完畢后,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以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以按手印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十五條 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煙必須抽樣送檢,執法人員應當,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填寫《抽樣取證物品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應有二名執法人員簽字確認并說明理由。 抽取的試樣應當在二日內全數郵寄送至四川省煙草質量監督檢驗(測)站。具體抽樣事由依據西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鑒別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品的價格認定,依據西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違法案件煙草專賣品價格認定規定》(試行)執行,出具涉案物品核價表。

第十七條 調查取證期間,執法人員可以對違法行為發生現場、當事人調查詢問過程以及其他取證過程進行錄音、 錄像;還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調取能夠證明當事人違法的其他視聽資料。 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入卷。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不在案發現場,通過調查亦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依本節規定提取相關證據,由見證人簽字確認。對于查獲的煙草專賣品應當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內當事人未前來接受處理的,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終結案件調查。通告、公告應當在案發地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欄張貼、發布,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設有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網站的,可以同時在網站上公告。

限為三十日,自批準立案之日起計算。 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的,承辦人員可以提出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申請,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取證期限原則上可以申請延長一次,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立案并展開調查的案件,證據收集充分后,承辦人員應當提交調查終結報告,記載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發經過,并根據違法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建議調查終結。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的,應當制作完成包括立案報告表、檢查勘驗筆錄、先行登記保存批準書、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抽樣取證物品清單、鑒別檢驗報告、涉案物品核價表、詢問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終結后,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并將案件提交給法規部門審核。

第二節 簡易案件行政處罰制度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執法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指導思想,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正確把握執法主體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嚴格履行煙草專賣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執法檢查證件,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理合法的,執法人員應當采納。 第二十五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應由兩名(含)以上執法人員共同作出,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罰款繳納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邊遠地域)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并按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節 一般案件行政處罰制度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以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嫌疑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撤銷立案;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期限。

第三十條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采納,報本級局負責人重新審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四節 行政處罰送達制度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列方式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的,依法適用留置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

(三)項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欄張貼公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在網站上公告。公告送達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節 行政案件救濟、處理途徑(罰繳分離制度)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查扣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賣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三十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必須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處罰決定書中明確表述確定處罰幅度的法定事實及依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辦案部門應及時提出移送意見,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第六節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五)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六)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四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應請公安機關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果不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的,在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時,請接收案件的公安機關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 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四十六條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案件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四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停止執行。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第四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七節 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第五十條 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是指執法人員調查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一條 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局(公司)黨組成員、專賣監督管理處負責人、案件承辦人員、專職法規員和其他需要參加案件討論的人員。案件集體討論研究由局(公司)主要負責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負責人因事不能參加討論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黨組成員主持,案件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并拿出承辦部門處理意見,案件討論記錄人員做好討論記錄。

第五十二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辦案時,對下列案件調查中出現的情形需集體討論研究的,應將全部案件材料交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由領導小組對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根據案情作出決定。

(一)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內當事人有從重或從輕處罰情節的案件;

(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對多個(三個或三個以上)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案件;

(五)辦案部門與專職法規員意見不一致,無法協調的案件;

(六)違法行為主體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級機關掛牌督辦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條 重大案件未交領導小組集體討論研究而擅自作出處理決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節 案件集體討論程序

第五十四條 集體討論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辦部門負責人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擬處罰意見等

(二)有關內容;

(二)專賣處(稽查支隊)各分局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集體討論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組織到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案件承辦人員不參加表決);

(五)參加會議的人員表決后,簽署意見并簽名。

第五十五條 領導小組研究處理案件時,與當事人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必須回避,不得參與討論。

第五十六條 案件承辦人員根據集體討論形成的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規定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

第五十七條 案件承辦人應如實記錄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和集體討論的結論性意見,并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裝入行政處罰卷宗歸檔保存。

第五十八條 稽查支隊及各分局應及時向上級備案,上報備案應報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三)行政處罰決定;

(四)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五)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條 專賣處有權對稽查支隊各稽查分局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進行監督檢查。

專賣處發現稽查支隊)各稽查分局的行政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有權變更、撤銷該決定,或者責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隊重新該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節 行政案件聽證制度

第六十條 煙草 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一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二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或者五萬元以上的煙草專賣品;

(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第六十一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綜合監督管理科負責。 第六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認真審閱聽證筆錄,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對舉行聽證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處罰;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撤銷:

(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沒有告知的;

(二)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沒有組織聽證的;

(三)違反聽證程序的。

第六十五條 組織聽證的費用列入本單位經費支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 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違法行為發生現場進行檢查或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六十七條 符合回避條件的執法人員主動提出回避申請、當事人申請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回避的,由本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決定。 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回避的應當予以記錄。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第六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

第十節 罰繳分離制度

第六十九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七十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制度相關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邊遠地區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達之日起二日內交至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財務科;財務科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三條 除依照本制度相關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外,除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變價處理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但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七十六條 依法取消企業或者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并依法辦理煙草專賣許可注銷手續;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注明情況,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節 案件送達制度

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送達,是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制作的各類行政法律文書送交行政相對人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的標準:

(一)應當提請受送達人認真核對收到行政法律文書的種類、數量;

(二)對受送達人就執法文書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

(三)提請受送達人簽字或蓋章;

(四)送達必須采用法定形式進行,不得強迫受送達人簽收。

第八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應當在宣告后交付受送達人。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其簽收日期為送達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記載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有關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其他法律文書不能直接送交行政相對人或直接送交有困難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作出決定后七日內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受送達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已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受送達人身份、郵寄地址明確的,送達經辦人在填寫送達回證后,將文書和送達回證用掛號的形式郵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案件查辦分析報告范文第3篇

全縣案例研討會暨業務培訓會培訓材料

近幾年,全縣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奮力拼搏,突出查辦了一批有影響的典型案件,有力地推動了我縣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偟目?,當前查辦案件工作的質量是好的,在逐步提高,并且辦案效率也在不斷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加大辦案力度,繼續保持查案懲腐的強勁勢頭下,查辦案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有的問題已經影響到所辦案件質量和社會效果,應當引起我們的警覺和重視。為認真貫徹落實縣紀委、監察局《關于在全縣紀檢監察系統開展“崗位練兵、科技強兵”活動的意見》,進一步提高基層紀委辦案能力和水平,積極推動查辦案件工作,今天我主要與大家一起學習和探討三個方面的問題,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查辦案件工作流程

在“鄉案縣審”工作中,經常有辦案人員提出初核和立案時間不好確定的問題。實際上,只要掌握了查辦案件工作的具體程序和流程,時間就容易確定了。下面我結合鄉鎮和縣直紀委查辦案件工作來簡要講一下辦案程序和流程。

(一)案件線索受理。對從各種案件來源渠道獲得的案件線索,確定是否屬于本級管轄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如不屬于本級紀委、行政監察室管轄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應及時移送縣紀委、監察局處理)。如屬本級管轄的黨員,承辦紀委要提出擬辦意見,及時呈報黨委書記;如屬行政監察對象,本級行政監察室在提出擬辦意見后,要及時呈報鄉(鎮)長或分管領導、局長,請示確定是否同意進行初核。

(二)初核審批階段。予以初核的,承辦紀委或行政監察室必須首先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并簽署“建議初核”的意見。如屬本級管轄的黨員,承辦紀委要及時將呈批表報請黨委書記批準;如屬行政監察對象,本級行政監察室在提出“建議初核”的意見后,要及時呈報鄉(鎮)長或分管領導、局長依次審批。獲得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初核。從辦案實踐中發現,有的辦案部門在未先行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的情況下,就進入初核程序,往往形成調查取證在先,補充填寫呈批表在后的狀況,這是違反工作程序的,這一問題應引起重視并切實糾正。

(三)初核實施階段。初核時限一般情況下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復雜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準可再適當延長。初核結束后,調查組要撰寫初核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或意見,由紀委書記或監察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呈黨委書記、鄉(鎮)長或分管領導和局長審批。

(四)立案審批階段。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調查組應建議予以立案,并撰寫《立案呈批報告》,是黨員的提請黨委會審批;屬于監察對象的,提請鄉(鎮)長辦公會或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審批不得超過一個月。集體研究決定同意立案后,調查組要及時填寫立案呈批表,報請黨委書記、鄉(鎮)長或分管領導和局長批示。

(五)立案調查實施階段。黨紀案件調查的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不能查結的,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后可再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政紀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但至遲不得超過一年。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不能如期結案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理由。調查終結后,調查組首先要鑒別使用證據,綜合分析案情,形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認真聽取其意見和申辯,被調查人需要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被調查人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要在錯誤事實材料上注明。第二,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定性處理意見。調查報告完成后,是黨員的報請紀委書記和黨委書記批示;屬于監察對象的,報請鄉(鎮)長或分管領導和局長批示。發現違紀人員同時觸犯刑律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六)移送審理階段。鄉鎮紀委或縣直紀委、行政監察室在案件調查結束后,履行黨支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前,要按照規定填寫《案件報送審理登記表》,自分管領導批準移送審理之日起7日內,將所有材料移送縣紀委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出具審理意見書。

二、違紀構成理論

在審理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辦案部門在調查中不注意圍繞違紀構成要件來組織案件調查和收集證據,導致證據證明力低,所撰寫的調查報告和錯誤事實材料不全面、不豐滿,有的從錯誤事實材料上看不出當事人存在違紀行為,給案件定性和量紀帶來一定困難。從辦案經驗看,明確取證目的,圍繞違紀案件構成要件取證是確保案件質量、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的主要方法和途徑。從審理角度看,認定一個問題的證據并不是越多越好,圍繞案件關鍵點的證據充實足夠就可以定案了。一般情況下,任何一種違紀行為的成立,都必須具備違紀行為主體、違紀行為主觀方面、違紀行為客體和違紀行為客觀方面這四個構成要件,這四個方面缺一不可。但有些案件,如責任追究案件就不能簡單套用違紀構成理論進行分析。

(一)違紀行為主體。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應負黨紀責任或政紀責任的共產黨員和黨組織或行政監察對象。它不僅包括黨員或監察對象的責任能力,而且包括黨員或監察對象的特殊身份。比如,有的違紀行為如盜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具有責任能力的黨員或監察對象;而有的違紀行為如失職、瀆職行為的主體,不僅必須具有責任能力,而且必須具有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黨員或監察對象。沒有違紀主體,一切違紀行為都無從談起;主體的確定性,直接影響著案件的立案、管轄、定性、處理和程序等問題。一般情況下,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成員,不屬于貪污、挪用、受賄的主體范圍,但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八種情形除外。

(二)違紀行為主觀方面。是指違紀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我們通常所說的違紀過錯(違紀故意和違紀過失)、違紀目的和違紀動機。其中,違紀故意或違紀過失是一切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只能由違紀故意構成的違紀行為。比如違反政治紀律類違紀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的違紀行為,只能由違紀故意構成;二是只能由違紀過失構成的違紀行為。比如,失職、瀆職類的大多數違紀行為只能由違紀過失構成。違紀目的,是指違紀人通過實施違紀行為所希望達到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比如,貪污行為的違紀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違紀目的是直接故意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主要影響定性。而違紀動機,是指推動或者促使違紀人實施違紀行為以達到違紀目的的內心起因,比如,貪污行為的違紀動機可以是追求腐化生活,也可以是解決一時生活困難;違紀動機一般不影響定性,主要影響量紀。

(三)違紀行為客體。是指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或國家法律法規所保護的、被違紀行為所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根據違紀行為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范圍大小的不同,可以把違紀行為客體劃分為三種:直接客體(某一種具體的違紀行為所直接侵犯的某個具體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同類客體(某一類違紀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或國家法律法規所保護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的某一個部分或者某一個方面)和一般客體(一切違紀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或國家法律法規所保護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的整體)。一種行為之所以被定為這種違紀行為或那種違紀行為,主要是由違紀行為的直接客體決定的。理解違紀行為客體要正確區分違紀客體與對象的關系,應把握以下三點:一是違紀侵害的客體是一種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是所侵害事物的本質,是不能直接感知而要通過抽象思維來把握;違紀對象則是違紀行為直接指向或侵害的具體人或物,是違紀行為的承受體,是客體的物質表現,可以為人們的感官直接感知。如貪污錯誤侵害的客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則是公共財物。二是違紀客體是一切違紀行為都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是客觀存在的;違紀對象則不是違紀構成的必備要件。三是違紀行為客體決定違紀行為的性質,而違紀行為對象不決定違紀行為的性質。四是任何違紀行為都要侵害一定的客體,但違紀對象則不一定必然受損害。如貪污行為必然侵害其客體,但公共財物本身并未受到損害。

(四)違紀行為客觀方面。是指黨紀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說明侵害某種客體的各種客觀事實,就是違紀主體所進行的違紀活動。主要包括:違紀行為本身及違紀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對象、手段、危害結果等。這些是定性和量紀的主要依據。

三、幾種常見違紀行為的認定

(一)貪污行為

1、貪污行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貪污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本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是:

(1)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即公共財產。按照刑法規定,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A、國有財產;B、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此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因此,侵犯上述私人財物,也可以成為貪污行為的對象。需要注意的是,由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構成的貪污行為,其侵犯的對象僅限國有財產。

(2)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行為的構成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兩者缺一不可。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職務范圍內主管、管理、經手、經營公共財物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相對于侵吞形式的貪污而言,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將基于職務占有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占有。要正確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區別。利用與職務無關僅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憑工作人員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標等便利條件,不屬于利用職務之便。(如郭某為某行政局的副局長。一日,郭某去局財務室找現金出納林某,林某不在,忘了將保險柜門鎖上,郭某順手從保險柜中拿走現金5000元。本案中,郭某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盜竊罪。再如,甲為某鄉鎮財政所現金出納,意圖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財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鑰匙和所知道的密碼,而是使用鐵棍將自己保管的保險柜打開并取走現金1萬元。之后,甲偽造作案現場,聲稱失竊。關于本案,甲采取的是侵吞手段,屬于將基于職務占有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的情形,是利用了自己職務上的便利。)B、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種:侵吞、竊取、騙取和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后攜款逃跑,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3)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這里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是指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包括因承包、租賃、聘用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95條的規定,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可以構成貪污行為的主體:(一)黨費、社?;鸷途葹?、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村級基層組織中的共產黨員,只有在從事上述八方面的國家公務活動時,才能構成貪污行為的主體。如果從事的是上述八方面的公務活動以外的集體公務,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財物的,則構成職務侵占行為的主體。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職務侵占錯誤定性處理。

(4)本違紀行為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違紀行為。

2、如何區分本違紀行為與非法占有行為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后者的客體是廉潔自律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公共財物;后者的對象是公私財物。(3)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后者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中的共產黨員。(4)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后者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支付款項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收服務、使用勞務,或者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或者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行為。(5)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而后者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3、如何區分本違紀行為與職務侵占行為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是:(1)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而后者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3)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公共財物,而后者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挪用公款行為

1、挪用公款行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是:

(1)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本違紀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所謂公款,是指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以及由國家和集體管理、使用、匯兌、儲存的私人所有的貨幣。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94條第二款規定,挪用黨費、社?;鸷途葹?、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即構成本違紀行為。就是說,挪用公款的對象除公款外,還包括上述特定款物。至于特定公物以外的公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不屬于挪用公款的對象。

(2)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A、這里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便利條件,既包括行為人直接管理、經手的公款的便利條件,也包括行為人因其職務關系而具有的調撥、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條件。B、這里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定,是指以下三種情形: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非法活動型,即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二是營利活動型,即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三是超期歸還型,即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94條第三款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也應定性為本違紀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數額較大是指1萬元至3萬元。

注意:村集體挪用各類專項資金用于集體公益事業支出的行為,違反的是國家的??顚S弥贫?,屬于違反財經紀律的范疇,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挪用公款行為。

(3)本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95條的規定,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本條規定的八方面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構成挪用公款行為的主體。村級基層組織中的共產黨員,只有在從事上述八方面的國家公務活動時,才能構成挪用公款行為的主體。如果從事的是上述八方面的公務活動以外的集體公務,則構成挪用資金行為的主體。

(4)本違紀行為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該挪用而故意挪用,并準備以后歸還,不打算永久占有。這是本違紀行為與貪污行為的根本區別所在。

2、對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施行了《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關于挪用公款行為有關問題的認定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我們查辦挪用公款案件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下面簡要介紹幾點需要注意的問題。

(1)單位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上述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2)挪用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行為的認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定,“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認定是否屬于“以個人名義”,不能只看形式,要從實質上把握。對于行為人逃避財務監管,或者與使用人約定以個人名義進行,或者借款、還款都以個人名義進行,將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認定為“以個人名義”。“個人決定”既包括行為人在職權范圍內決定,也包括超越職權范圍決定。“謀取個人利益”,既包括行為人與使用人事先約定謀取個人利益實際尚未獲取的情況,也包括雖未事先約定但實際已獲取了個人利益的情況。其中的“個人利益”,既包括不正當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但這種非財產性利益應當是具體的實際利益,如升學、就業等。

(3)國有單位領導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下級單位借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認定

國有單位領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資格的下級單位將公款供個人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4)挪用有價證券、金融憑證用于質押行為性質的認定

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于質押,使公款處于風險之中,與挪用公款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有實質的區別,符合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規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挪用公款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

(5)挪用公款歸還個人欠款行為性質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還個人欠款的,應當根據產生欠款的原因,分別認定屬于挪用公款的何種情形。歸還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產生的欠款,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

(6)挪用公款用于注冊公司、企業行為性質的認定

申報注冊資本是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作準備,屬于成立公司、企業進行營利活動的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公司、企業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7)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行為性質的認定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人實際使用的,只要同時具備“數額較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8)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認定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A.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B.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C.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D.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如何區分本違紀行為與借用公款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實施的;而后者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合意的結果。(2)前者一般采取隱瞞或者欺騙的手段,使公款所有人不明公款被非法動用的真相;而后者是根據正當理由,經申請或協商取得單位同意的。(3)前者多數沒有任何手續和字據,有的雖然有據在賬,但無合法的審批手續;而后者一般都經過合法程序批準,并履行了合法手續,立具借貸文書(借條)。(4)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有責任能力的共產黨員。

4、如何區分本違紀行為與挪用資金行為的界限

兩種違紀行為容易混淆,主要區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資金(指本單位的處于貨幣狀態的財產,如人民幣、有價證券)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僅限于公款;而后者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其中既有公款,又有私款。(3)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而后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

(三)失職類行為

1、失職類錯誤的主觀方面不全都由過失構成,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也可能構成失職錯誤。

2、失職類錯誤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特征:(1)失職行為與行為人的職務密切相關,即要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工作職責的行為;(2)必須有失職行為造成的損失結果的發生,損失包括經濟損失、人身傷亡和在政治、社會或某一方面工作上的影響。

3、在對失職類案件取證或鑒別使用證據時,一是要搞清楚有關人員的分工情況、各自的職責范圍;二是要根據職責范圍確定有關人員有哪些具體的失職行為,以及應承擔的責任;三是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應具有確定性,造成的影響應當有具體的事實表現。

今年4月份,縣委、縣政府對9個村做出了確定為2009計劃生育黃牌警告單位的決定。下面就以村級計劃生育工作失職行為即追究黃牌警告村有關人員的責任案件為例,談一下需要調取的主要證據材料問題。

(1)縣委、縣政府下達的決定。

(2)確定責任追究的對象,即村級組織都由誰負責計劃生育工作。一般情況下,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婦女主任或計生站長為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具體人員。調查筆錄中要搞清以下內容:A、追究對象的工作簡歷、政治面貌、工作分工情況及職責范圍;B、2009計劃生育考核期內實際出生的人數,政策外出生人數,符合政策生育的比例是否達到了村級與當地黨委、政府簽訂的2009計生工作責任狀規定的指標;C、搞清有關人員存在的失職行為,確定其失職行為導致本村計生工作抓的不到位,拖了所在鄉鎮整體工作的后腿,并被縣委、縣政府確定為2009黃牌警告村,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D、應承擔的責任。一般情況下,村黨支部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即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村婦女主任或計生站長是直接責任人,即負有直接責任。

(3)村級與當地黨委、政府簽訂的2009計生工作考核目標責任狀,明確要達到的人口指標。

(4)鄉村兩級有關人口出生情況的報表。

(5)計生部門對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夫婦征收社會撫養費情況的處理案卷。

(6)鄉鎮政府明確村級由誰負責計生工作的文件或說明。

(7)鄉鎮政府計生工作部門或計生辦有關人員出具的證據材料,如符合政策生育率的認定材料及未完成人口指標情況的證明等材料。

(8)其他必需的材料。如有關追究對象入黨時間的證明、任職情況等材料。

(四)幾種經濟案件涉嫌犯罪的數額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檢公安部86種經濟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

1、職務侵占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挪用資金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3、挪用特定款物案。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4、挪用公款案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

5、貪污案

1999年9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案件查辦分析報告范文第4篇

一、近年來**市直機關案件查辦工作現狀

根據截止2004年12月底

的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統計,目前,**市直機關共有紀委、紀檢組50個,其中:市直機關紀委18個,市直企、事業單位紀委16個,市紀委派駐市直機關紀檢組8個,省屬機關單位紀委、紀檢8個。此外,另有**市監察局派駐市直機關監察室23個。市直機關共有專職紀檢監察干部142人。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是市直機關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支中堅力量。近年來,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在人數少、任務重的情況下,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監督等各項工作任務,為推進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做出了貢獻。但縱觀近年來整個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的案件查辦工作,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案件查辦工作還不能適應當前反腐敗形勢的需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自辦案件少。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機關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紀委、監察局在查辦處級干部違紀問題過程中,發現涉案科級干部違紀問題后移交市直紀工委立案調查處理,占總立案數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總數的23.2%;11件是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燒山林事故和礦山安全事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而立案的,占總數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紀工委根據信訪舉報線索立案自辦的,占總立案數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紀檢監察組織自行立案查辦的,占總數的24.4%。

在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自辦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紀委6件、市民政局紀委2件、市教育局紀委5件、市建設局紀委1件、市中級法院紀檢組1件、市糧食局紀委2件、市林業局紀委2件、**電業局紀委1件,這兩年半時間來只有這8個單位有自辦案件,而占84%的市直紀檢監察組織這幾年時間里都沒有開展案件查辦工作。

從上述分析數據中可以看出,近年來,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自辦案件少。信訪舉報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自辦的20件案件中,僅有8件是通過信訪舉報得到線索后立案查處的,占總數的40%。從近年來市直紀工委下轉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信訪件反饋情況看,下轉的信訪件初核轉立案率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紀檢監察組織對被舉報對象問題并沒有深入調查。市直各紀檢監察組織從信訪舉報中得到線索,成立專案組,主動出擊,真槍實彈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辦案件質量不高。近年來,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在查辦案件質量上也不盡人意。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機關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鄉科級干部案件42件,占總數的51.2%。在市直紀檢監察組織自辦20件案件42件,占總數的51.2%。在市直紀檢監察組織自辦20件案件中,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案3件,占總數的15%;失職類案7件,占總數的35%;組織人事類案5件,占總數的25%;經濟類案5件,占總數的25%,其中,經濟類大案1件。移送司法機關案件沒有。

上述數據可看出,近年來市直紀檢監察組織在辦案質量上尚需進一步提高,在鄉科級案件數、經濟類大案數、移送司法機關案件數等一些體現案件查辦工作質量的重要指標上都還處于較低的水平。

二、**市紙機關案件查辦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體制不順。目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都是受單位單位(黨組)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雙重的領導,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紀檢監察組織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響。加之機關中各種評先評優活動客觀上存在發案單位“一票否決”制,案件查辦工作牽涉了單位許多利益,領導同志怕本單位出現案件會影響本單位的聲譽,這些因素使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案件查辦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開展案件查辦工作十分困難。因此,紀檢監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現“畏難情緒、怕得罪人”等心理,與領導體制不順有直接關系。在調研過程中,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體制上的愿意,他們在辦本單位人員違紀案件時常常顧慮重重,阻力較大,在這種狀況下,市直單位出現了下轉信訪舉報件初核轉立案率為零的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機關142名專職紀檢監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個設有紀檢監察組織的單位中,一般每個單位只2人,紀委書記(或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各一人。這樣的力量要開展自辦案件工作是相當困難的,這正是當前影響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履行查辦案件職責的主要因素。2002年

機構改革后,人員編制作了適當的調整,當仍有些紀檢監察組織人員未配齊,人員沒到位。

(三)精力分散。從調研中發現,這個問題在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中較為突出,市直機關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們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導致精力分散,影響了抓紀檢監察工作。監察室主任則兼了許多黨務工作,前兩年就有多個監察室主任兼黨辦主任和其它行政職務。市直

各單位監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風評議、效能建設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無精力開展案件查辦工作。

(四)辦案能力差。調研中發現,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中有自辦案件或被上級紀檢監察組織抽調協助辦案的約占總數的15%,絕大部份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沒有辦過案件,對查辦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覺得辦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強市直機關案件查辦工作的思路

(一)改進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管理體制。為理順各種關系、優化人員配備,在體制上,應著重強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這樣更有利于對市直單位黨政領導的監督,也能增強對市直單位其他黨員干部監督的自主性。中央紀委已率先實行了對派駐紀檢組統一管理,市直機關也可根據中央紀委的部署要求,積極穩妥地推行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

對派駐紀檢檢察機構人員可實行“派而不駐、集中辦公”的做法,即實行派駐編制單列,人員統一調配,具體做法是,平時市紀委、監察局派往市直各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集中辦公,其任免、工資、福利等均與派往單位脫鉤,派出紀檢監察干部只對市紀委或市監察局負責,但派出紀檢監察干部緊密聯系各自派往單位,參加派往單位有關會議,負責派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工作。這種管理體制不僅能有效解決單位黨政領導對機關紀檢監察組織查辦案件的干擾問題,也有利于把紀檢監察干部從職責以外的工作中解脫出來,為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減負”,使他們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中去。

這種管理體制有利于集中優勢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單位發生黨員干部重大違紀案件,則由市紀委、市直紀工委統一組織協調,聯合查辦案件。根據往年的經驗,這種辦法切實可行,市直紀工委歷年查辦案件都是借用各單位紀檢監察人員。今年在查辦市殯儀館李長松違紀案件時,抽調了市直9個單位的派駐監察室主任集中辦案,在短短一周的時間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員均受到重處分,集中辦案的成效十分顯著。但是,在辦案過程中,不斷有抽調辦案的監察室主任因各種原因被派駐單位領導叫回,一度使辦案人員捉襟見肘,這也使得我們更深刻地感到改進當前市直機關紀檢檢察干部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要主動溝通聯系,多給予關心、幫助,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領導,整合整個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力量。在人員的配備上,要考慮紀檢監察干部的優化組合,堅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將選派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的優化組合,堅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將選派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到基層黨委、紀委機關掛職任職鍛煉和從基層選調優秀干部到市直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相結合。同時要適當補充和吸收法律專業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這類人才在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中的比重,進一步改善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知識結構。

(二)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管理與培訓。

自1999年以來,市直紀工委便在市直機關紀委、紀檢中開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結合當年紀檢監察機關部署的工作重點,對《紀委、紀檢組工作考核標準》進行修訂完善,將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作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量化,明確考核的標準和方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幾年的考核情況看,這種管理辦法對促進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切實履行職責十分有效??梢哉f,能否把《紀委、紀檢組工作考核標準》逐項落實到位,既是對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能否擔當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驗,也是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工作是否扎實有效的檢驗。尤其是在2005年,市直紀工委加大了案件查辦工作的分數比重,引導市直紀檢監察組織加大案件的查辦力度。經驗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實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紀委、紀檢組工作考核標準》的落實,必將使市直機關在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尤其是案件查辦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時,還要多管齊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隊伍綜合素質。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不僅要懂得黨的理論、黨紀政紀條規、國家的法律法規,還要學習好市場經濟知識、財貿、金融知識和現代科技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目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職培訓教育。除市直紀工委每年組織紀檢監察干部參加中央紀委監察部舉辦的紀檢監察部舉辦的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培訓外,建議市紀委成立培訓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訓的力度,以進一步提高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綜合素質,為案件查辦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強各方辦案力量的組織與協調。

1、強化聯系片的職能。目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共分為6個聯系片,每片有7-8個成員單位,聯系片的主要職能是組織協調本片成員單位開展紀檢監察業務工作的學習、研討、交流、參觀等活動,片內成員間聯系較為松散,職能較為弱化。但我們認為在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對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市直單位紀檢監察組織的領導和實行“派而不駐,集中辦公”的情況下,進一步強化機關紀檢監察工作聯系片在查辦案件方面的職能成為了可能。即對于每一個聯系片而言,片內成員單位有發生黨員干部一般違紀案件,可由片長、副片長前頭組織、協調本片紀檢監察干部集中優勢力量聯合查辦,以進一步提高市直機關查辦案件的數量和質量。

案件查辦分析報告范文第5篇

一、法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一般程序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

二、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機構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進行合議,填寫《案件合議記錄》,將《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全部案件調查材料遞交法制工作小組進行書面核審。

三、法制工作小組接到辦案機構遞交的核審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就案件內容進行書面核審:

(一)本機關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處罰是否適當。

四、法制工作小組應在3日內完成核審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核審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同意辦案機構的處理意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三)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或重新辦理的意見;

(四)不適用本機關管轄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或組織。

五、經法制工作小組核審認為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應當處罰的,由辦案機構報主管領導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案件查辦分析報告范文第6篇

一、近年來**市直機關案件查辦工作現狀

根據截止2004年12月底

的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情況統計,目前,**市直機關共有紀委、紀檢組50個,其中:市直機關紀委18個,市直企、事業單位紀委16個,市紀委派駐市直機關紀檢組8個,省屬機關單位紀委、紀檢8個。此外,另有**市監察局派駐市直機關監察室23個。市直機關共有專職紀檢監察干部142人。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是市直機關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支中堅力量。近年來,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在人數少、任務重的情況下,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監督等各項工作任務,為推進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做出了貢獻。但縱觀近年來整個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的案件查辦工作,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案件查辦工作還不能適應當前反腐敗形勢的需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自辦案件少。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機關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紀委、監察局在查辦處級干部違紀問題過程中,發現涉案科級干部違紀問題后移交市直紀工委立案調查處理,占總立案數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總數的23.2%;11件是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燒山林事故和礦山安全事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而立案的,占總數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紀工委根據信訪舉報線索立案自辦的,占總立案數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紀檢監察組織自行立案查辦的,占總數的24.4%。

在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自辦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紀委6件、市民政局紀委2件、市教育局紀委5件、市建設局紀委1件、市中級法院紀檢組1件、市糧食局紀委2件、市林業局紀委2件、**電業局紀委1件,這兩年半時間來只有這8個單位有自辦案件,而占84%的市直紀檢監察組織這幾年時間里都沒有開展案件查辦工作。

從上述分析數據中可以看出,近年來,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自辦案件少。信訪舉報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自辦的20件案件中,僅有8件是通過信訪舉報得到線索后立案查處的,占總數的40%。從近年來市直紀工委下轉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信訪件反饋情況看,下轉的信訪件初核轉立案率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紀檢監察組織對被舉報對象問題并沒有深入調查。市直各紀檢監察組織從信訪舉報中得到線索,成立專案組,主動出擊,真槍實彈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辦案件質量不高。近年來,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在查辦案件質量上也不盡人意。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機關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鄉科級干部案件42件,占總數的51.2%。在市直紀檢監察組織自辦20件案件42件,占總數的51.2%。在市直紀檢監察組織自辦20件案件中,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案3件,占總數的15%;失職類案7件,占總數的35%;組織人事類案5件,占總數的25%;經濟類案5件,占總數的25%,其中,經濟類大案1件。移送司法機關案件沒有。

上述數據可看出,近年來市直紀檢監察組織在辦案質量上尚需進一步提高,在鄉科級案件數、經濟類大案數、移送司法機關案件數等一些體現案件查辦工作質量的重要指標上都還處于較低的水平。

二、**市紙機關案件查辦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體制不順。目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都是受單位單位(黨組)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雙重的領導,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紀檢監察組織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響。加之機關中各種評先評優活動客觀上存在發案單位“一票否決”制,案件查辦工作牽涉了單位許多利益,領導同志怕本單位出現案件會影響本單位的聲譽,這些因素使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案件查辦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開展案件查辦工作十分困難。因此,紀檢監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現“畏難情緒、怕得罪人”等心理,與領導體制不順有直接關系。在調研過程中,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體制上的愿意,他們在辦本單位人員違紀案件時常常顧慮重重,阻力較大,在這種狀況下,市直單位出現了下轉信訪舉報件初核轉立案率為零的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機關142名專職紀檢監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個設有紀檢監察組織的單位中,一般每個單位只2人,紀委書記(或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各一人。這樣的力量要開展自辦案件工作是相當困難的,這正是當前影響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履行查辦案件職責的主要因素。2002年

機構改革后,人員編制作了適當的調整,當仍有些紀檢監察組織人員未配齊,人員沒到位。

(三)精力分散。從調研中發現,這個問題在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中較為突出,市直機關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們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導致精力分散,影響了抓紀檢監察工作。監察室主任則兼了許多黨務工作,前兩年就有多個監察室主任兼黨辦主任和其它行政職務。市直

各單位監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風評議、效能建設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無精力開展案件查辦工作。

(四)辦案能力差。調研中發現,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中有自辦案件或被上級紀檢監察組織抽調協助辦案的約占總數的15%,絕大部份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沒有辦過案件,對查辦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覺得辦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強市直機關案件查辦工作的思路

(一)改進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管理體制。為理順各種關系、優化人員配備,在體制上,應著重強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這樣更有利于對市直單位黨政領導的監督,也能增強對市直單位其他黨員干部監督的自主性。中央紀委已率先實行了對派駐紀檢組統一管理,市直機關也可根據中央紀委的部署要求,積極穩妥地推行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工作。

對派駐紀檢檢察機構人員可實行“派而不駐、集中辦公”的做法,即實行派駐編制單列,人員統一調配,具體做法是,平時市紀委、監察局派往市直各單位的紀檢監察人員集中辦公,其任免、工資、福利等均與派往單位脫鉤,派出紀檢監察干部只對市紀委或市監察局負責,但派出紀檢監察干部緊密聯系各自派往單位,參加派往單位有關會議,負責派往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工作。這種管理體制不僅能有效解決單位黨政領導對機關紀檢監察組織查辦案件的干擾問題,也有利于把紀檢監察干部從職責以外的工作中解脫出來,為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減負”,使他們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中去。

這種管理體制有利于集中優勢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單位發生黨員干部重大違紀案件,則由市紀委、市直紀工委統一組織協調,聯合查辦案件。根據往年的經驗,這種辦法切實可行,市直紀工委歷年查辦案件都是借用各單位紀檢監察人員。今年在查辦市殯儀館李長松違紀案件時,抽調了市直9個單位的派駐監察室主任集中辦案,在短短一周的時間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員均受到重處分,集中辦案的成效十分顯著。但是,在辦案過程中,不斷有抽調辦案的監察室主任因各種原因被派駐單位領導叫回,一度使辦案人員捉襟見肘,這也使得我們更深刻地感到改進當前市直機關紀檢檢察干部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要主動溝通聯系,多給予關心、幫助,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領導,整合整個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力量。在人員的配備上,要考慮紀檢監察干部的優化組合,堅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將選派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的優化組合,堅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將選派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到基層黨委、紀委機關掛職任職鍛煉和從基層選調優秀干部到市直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相結合。同時要適當補充和吸收法律專業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這類人才在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中的比重,進一步改善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知識結構。

(二)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管理與培訓。

自1999年以來,市直紀工委便在市直機關紀委、紀檢中開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結合當年紀檢監察機關部署的工作重點,對《紀委、紀檢組工作考核標準》進行修訂完善,將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作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量化,明確考核的標準和方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幾年的考核情況看,這種管理辦法對促進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切實履行職責十分有效??梢哉f,能否把《紀委、紀檢組工作考核標準》逐項落實到位,既是對市直機關各紀檢監察組織能否擔當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驗,也是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工作是否扎實有效的檢驗。尤其是在2005年,市直紀工委加大了案件查辦工作的分數比重,引導市直紀檢監察組織加大案件的查辦力度。經驗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實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紀委、紀檢組工作考核標準》的落實,必將使市直機關在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尤其是案件查辦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時,還要多管齊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隊伍綜合素質。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不僅要懂得黨的理論、黨紀政紀條規、國家的法律法規,還要學習好市場經濟知識、財貿、金融知識和現代科技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目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職培訓教育。除市直紀工委每年組織紀檢監察干部參加中央紀委監察部舉辦的紀檢監察部舉辦的紀檢監察綜合業務培訓外,建議市紀委成立培訓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訓的力度,以進一步提高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綜合素質,為案件查辦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強各方辦案力量的組織與協調。

1、強化聯系片的職能。目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共分為6個聯系片,每片有7-8個成員單位,聯系片的主要職能是組織協調本片成員單位開展紀檢監察業務工作的學習、研討、交流、參觀等活動,片內成員間聯系較為松散,職能較為弱化。但我們認為在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對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市直單位紀檢監察組織的領導和實行“派而不駐,集中辦公”的情況下,進一步強化機關紀檢監察工作聯系片在查辦案件方面的職能成為了可能。即對于每一個聯系片而言,片內成員單位有發生黨員干部一般違紀案件,可由片長、副片長前頭組織、協調本片紀檢監察干部集中優勢力量聯合查辦,以進一步提高市直機關查辦案件的數量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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