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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3-02-09

第一篇:河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1992-6-8發文單位: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廚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條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盡量利用荒廢地、崗坡劣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巨r田保護區、商品糧基地、蔬菜基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嚴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突破用地標準。禁止隨意套用地域類別。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書》和《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計劃管理。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省統一下達用地指標,并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一戶一處按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內而又不便調整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實際面積確定使用權。

第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應擴大試點,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的,應遵照“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擬訂收費標準,逐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后實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管、專戶儲存,??顚S?,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并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個人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地建房。

第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村應把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納入地籍管理,以村為單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檔案。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變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報核發土地使用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審批應接受群眾監督,實行用地指標、審批條件和審批結果三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對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致使土地被亂占濫用的,或利用職權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應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買賣和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如數交付罰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有效 發布日期 :1992-06-08 生效日期 : 1992-06-08發布部門 :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 、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 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廚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條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 (地 、縣 (市、區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 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 沒有 所有權。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買賣 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實保護耕 地的原則,盡量利用荒廢地、崗坡劣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農田保護區、 商品糧基地、 蔬菜基地、 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 排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鄉 (鎮 村建設規劃進行。嚴禁擅 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 以戶為單位, 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 應嚴 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 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突破用地標準。禁止隨意套用地域類別。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用地: (一 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 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 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 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 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 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 (三 一戶一子 (女 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 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五 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 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 應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 地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 法》第 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書》和《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省土地 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計劃管理。 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省統一下達用地指標,并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 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 應一戶一處按規定的標準用地。 超過規定標 準的,超過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 (鎮 人民政府批準,另行安排使用。一 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實施前已占用的宅 基地, 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內而又不便調整的, 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 準,按實際面積確定使用權。

第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應擴大試點, 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 地區行政公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的,應遵照“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 用得當”的原則,擬訂收費標準,逐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后實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 (鎮 管、專戶儲存,??顚S?主要用于本 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并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應當 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 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 民委員會或者鄉 (鎮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 體所有的, 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 經鄉 (鎮 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 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 (鎮 農民集 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 (鎮 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個人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地建房。 第十五條 縣 (市、區 、鄉 (鎮 、村應把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納入地籍管 理, 以村為單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檔案。 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變更的, 按照地籍管理 的要求,報核發土地使用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審批應接受群眾監督,實行用地指標、審批 條件和審批結果三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對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 致使土地被亂占濫用的, 或 利用職權擅自批宅基地的, 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 應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人 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 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 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 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 由縣級以上土地管 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 限期拆除或沒收買賣和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 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 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由原批準機關注 銷批準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如數交付罰款。 逾期不 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于1992年12月25日公布實施,根據2011年1月5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 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廚 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條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 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盡量利用荒廢地、崗 坡劣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巨r田保護區、商品糧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嚴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突破用地標準。禁止隨意套用地域類別。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 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報程序 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書》和《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計劃管理。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省統一 下達用地指標,并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一戶一處按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 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實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內而又不便調整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實際 面積確定使用權。

第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應擴大試點,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 定。 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的,應遵照“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擬訂收費標 準,逐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后實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管、專戶儲存,??顚S?,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并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 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 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 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 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個人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地建房。

第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村應把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納入地籍管理,以村為單位建立完善的地籍 檔案。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變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報核發土地使用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審批應接受群眾監督,實行用地指標、審批條件和審批結果三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對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致使土地被亂占濫用的,或利用職權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 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應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 門或鄉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 或沒收買賣和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如數交付罰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 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

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6號令《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廚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條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轄市、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盡量利用荒廢地、崗坡劣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巨r田保護區、商品糧基地、蔬菜基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嚴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突破用地標準。禁止隨意套用地域類別。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書》和《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計劃管理。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省統一下達用地指標,并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一戶一處按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內而又不便調整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實際面積確定使用權。

第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應擴大試點,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的,應遵照“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擬訂收費標準,逐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后實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管、專戶儲存,??顚S?,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并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個人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地建房。

第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村應把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納入地籍管理,以村為單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檔案。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變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報核發土地使用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審批應接受群眾監督,實行用地指標、審批條件和審批結果三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對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致使土地被亂占濫用的,或利用職權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應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買賣和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如數交付罰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農村宅基地政策法規知識問答

1.什么是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專門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經建成住宅的土地、建過住宅但已無上蓋物無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規劃用地三種類型。

2.什么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3.村民如何申請宅基地?

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4.農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

第一,集體所有。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第二,使用主體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使用權。村民申請宅基地只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將其轉讓。

第三,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6.村民對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村民對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礎上進行使用的權利,即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 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7.哪些人可以申請使用村里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根據這一條可以看出,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通常情況下只能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專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是城鎮人員,則一般不允許使用或申請宅基地的。

8.應該如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的確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司法確定,另一種是行政確定。

司法確定是指通過司法程序,以判決、裁定等形式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

行政確定是指由土地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根據我國日前的法律及相關政策,村民宅基地使用權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第一,沒有經過統一規劃調整的宅基地,應按照農村土地改革時的土地登記范圍確定。

第二,經過統一規劃或者合法手續個別調整的宅基地,以規劃和調整后確認的使用范圍為準。

當事人之間因使用宅基地發生爭議,如果集體土地使用證上注有明確的四至,但是長寬面積和四至面積不一致,除四至標志移動外,均應當以四至標志為準。如果一方的集體土地使用證與土地實際面積一致而另外一方不一致或者沒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應當以集體 土地使用證與實際面積一致一方的土地證為準。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條件而尚未分戶的村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標準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的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9. 一戶村民可以擁有幾處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

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這些規定確定了“一戶一宅”的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而不是指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張宅基地使用證,因為村民在繼承等情況下可以擁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村民依據第二張宅基地使用證只能享有有限的權利,直至繼承的房屋倒塌損毀,該宅基地使用權也就隨之滅失了。

“一戶”是指根據戶口來判斷。根據我國的戶籍管理規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為一家人,那么該戶廣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屬于一戶,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村中按照風俗進行的分家.并不是法律意上的分戶,分家不分戶仍然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一處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戶所擁有的是一塊完整的宅基地,而不是分布在本集體不同地方的多處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多處土地,那么就成了多處宅基地了,顯然這是法律規定所不允許的。

10.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辦理程序是:

審查證件→情況調查→測量尺寸→填寫報表→上報審批→發證

11.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變更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使證變更的基本條件是:一,申請人戶口必須在本村。第二,申請人戶口必須是農業戶口。第二,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證。

12.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應該提交什么基本材料?

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證需提交的基本資料有:

第一,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A4紙)。

第二,當地公安派出所的證明。

第三,申請書一份,委托書一份。

第四,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13.什么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喪失?

宅基地使用權的喪失,是指在出現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喪失的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歸于消滅的情形。概括來看,有以下情形:

第一,因宅基地滅失而喪失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因放棄而喪失。

第三,因轉讓而喪失。

第四,因撤銷而喪失。

第五,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而喪失。

14.拆除繼承的原住宅蓋新房,村委會是否可收回宅基地?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所有的。我國的《士地管理法》對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及農村個人建設用地,都有明確規定,村民對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其所有權主體不是村民。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繼承,而宅基地不屬于個人財產,公民死亡時遺留的房屋可以被繼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繼承,根據“房地不可分離”的原則,繼承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權也會隨著房屋產權合法轉移給繼承人,這時應該進行

必要的登記。當房屋消滅后,宅基地使用權依托的客體消失了,繼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屆時,村委會可以收回宅基地。

15.取得宅基地需要交錢嗎?

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實行無償取得制度即村民可以無償申請宅基地。

16.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村民所享有的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是關系到農民最基本生活、關系到農村社會穩定的大事。如果說允許農民將自己的宅基地進行抵押,那么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就會實現抵押權,這時候會有很多問題出現。首先,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會發生變更,新的主體有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抵押人失去宅基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維 持抵押權人的基本生活。因此,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明確禁止將宅基地的使用權用于抵押。

17.村民將村里的房子賣了之后,還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另外,《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18.泥石流損毀了房屋,能再申請宅基地嗎?

在我國,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是出于既保護農民的住宅需求又防止土地浪費的需要。如果因為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宅基地損毀,那么,宅基地使用權依附的客體也隨即消失,宅基地使用權就消滅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隨即滅失??紤]到保護農村住宅需要的因素,應當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宅基地未被損毀,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毀,宅基地還是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權還存在,并沒有滅失。這時候,村民可以通過重建房屋來重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但是,宅基地因自然災害損毀,不意味著村民就一定有權再申請宅基地。在現實生活中,村民可能通過繼承擁有兩處以上的住宅,那么在此情況下,即使有一處宅基地因為自然災害

的原因而損毀,也不能再分配宅基地給該村民。

19.能在審批的宅基地上建設加工作坊嗎?

農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村民是無償使用的。宅基地是屬于村集體的財產,與村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關,對于村民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宅基地設置的目的,就是保證村民能夠有容身立命之所,其用途就是用于建設住宅,如果改變了宅基地的用途,那么它的性質及意義也就改變了。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所以,如果村民不按照宅基地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被收回的。

但是收回宅基地不是隨意進行的,村委會沒有權利隨意收回宅基地。收回宅基地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程序,應該由村委會報經原來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經過該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能收回宅基地。

20.村民的宅基地可以被征收嗎?

土地的征收,需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征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權,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

第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征收標的只能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宅基地,具有強制性,不以被征收者意志為轉移,但是雙方可以就征收的補償問題進行協商?!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并且要保證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21.村里能以抵債為由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嗎?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相關規定,村民申請住

宅用地,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然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宅基地的取得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一旦取得之后,就應當維護這種取得的有效性,沒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收回宅基地的。即使宅基地的取得不符合有關規定,也應該責令村民補辦相關手續,一般不宜隨意收回;就算宅基地出現法定收回的情形,村委會也不能擅自收回,要經過一系列的報請手續,經有關部門批準才可以實施。

村民欠村里的錢,這與村民取得宅基地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應分別予以處理,村委會不能擅自收回宅基地。

22.村民能否將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

村民可以將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但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后,不能再申請宅基地;提出申請的,不予批準。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23.宅基地使用方案如何確定?

村民的宅基地由全村所有村民共同使用,涉及全村人的共同利益,只有經過合理的分配和規劃,經過全村人的集體協商,才能夠使整個村的宅基地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所以,對于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方案應該在村民會議討論之后方可實行?!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所以,宅基地使用方案應該由本村村民全體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以。

24.子女是城鎮居民,老人去世后村委會能強行收回宅基地嗎?

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宅基地不屬于私人所有,

而是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村民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建房,這時候,村民所亨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仍然歸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委會雖然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權,但是并不意味著村委會可以不受限制地隨時收回他人占有使用的宅基地。村民取得宅基地,在上面建造的房屋,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也是可以繼承的。由于房子是依附在宅基地上的,這時候應遵循房地一致原則,如果農民通過繼承取得了房屋, 那么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時候,好像就出現了一種矛盾: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而宅基地繼承人又不是村集體的成員。其實,繼承權的取得,實際上是被繼承人權利的一種讓渡,這恰恰體現了被繼承人作為該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從另一個層面看,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一種特殊方式,并不違法。

子女所繼承的房屋屬于合法財產,合法財產不能受到侵犯。只有當房屋滅失的時候,村委會才有權收回宅基地。

25.宅基地能繼承嗎?

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艦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也根據《憲法》精神,作了相同規定。據此,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于村民個人對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宅基地不屬于“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依法繼承。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在通常情況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必須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并且隨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流轉,即不可以繼承,并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的話,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

26.如何處理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冶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論處。

對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后,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上資發[2008]146號)要求,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對一戶違法占有兩處宅基地的,核實后應收回一處。

27.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怎么辦?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滅失。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滅失,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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