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省工傷護理費標準
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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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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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要是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了人身損害的話,在實際進行治療的時候,可能需要專業的人員對其生活進行一定的護理,而在日后的賠償項目里面自然就會包括這部分護理方面的賠償。那到底我國對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律伴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用人單位未派人護理時,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可以計算,主要由兩種方法: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2、參照上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一個人的標準支付。
二、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享受生活護理費。
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這5項確定護理依賴程度。
1、上述五項均需要護理的,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三、工傷護理費誰付
評殘前,所在單位;評殘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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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上述規定,護理費的計算應視護理人員有無收人而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
(一)護理人員有收人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
(二)護理人員無收人的或者雇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關于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的內容,律伴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在涉及到工傷賠償項目里面,護理費也是很重要的。因為工傷會導致職工喪失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作出相應的賠償就是必然的了。以上就是律伴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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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勞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勞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準的通
知
勞動部等
勞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準的通知1992年9月29日,勞動部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財政廳(局)、總工會:
現行企業職工工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后的護理費標準是1986年制定的。隨著物價上漲和工資水平的提高,這個標準(六類地區每月51元),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決定予以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工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的,其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險字〔1992〕6號)確定。護理依賴程度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
二、護理費標準,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對于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準可以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于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準可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30%。
三、在調整護理費標準工作中,各地勞動、財政、工會等部門應當加強勞動鑒定工作護理費發放的管理與監督,嚴格執行鑒定標準,健全享受護理費條件的審批制度。勞動部門和企業要做好定期復查和家訪工作,掌握職工依賴的情況變化,隨著護理依賴程度的提高或減輕,適時增減或停發護理費。
四、本通知規定的護理標準,自1992年11月1日起執行。
第三篇:工傷護理費
工傷護理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工傷治療期間;二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治療期間護理費是按護理需要的人數計,給每人每月給開工資;工資數額由企業同受傷職工或是家屬協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直到一個治療期結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1》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二種護理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1》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還有就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1》第三十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里僅能給你提供法規依據,具體的數額你還要到當地社會保障局的工資部門了解。
第四篇:工傷賠償標準
一、工傷賠償費用的支付
(一)、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費用支出
1、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
(二)、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
一、三款。
(三)、用人單位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
1、租賃、承包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租賃、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租賃、承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
2、法律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六條。
(四)、用人單位沒有將受傷職工送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1、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院搶救,脫離危險后仍需治療的,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企業發生事故后,須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未及時轉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及未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回原籍居住就醫的,應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醫治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同意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2、法律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條。
(五)、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及時足額繳納或停繳工傷保險費或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和核準工傷保險待遇,致使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未能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依據相應法規給予處罰。
2、法律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條。
(六)、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1、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并按本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仍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后期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2、法律依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條。
二、工傷待遇費用項目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費用和輔助器具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按規定應當自費或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向本人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職工在工傷確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傷確認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門診、急診、急診留觀的工傷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認定為工傷并符合工傷醫療目錄的費用按規定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1、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1、標準:從基金中領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領取人必須是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和其授權之人。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和39條第一項。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從基金中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2、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3、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4、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5、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6、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
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一款第
(三)項第
一、
二、三目。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
(一)、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五、工傷保險待遇的停止
1、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一般傷情
1、醫療費:【30條3款】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0條4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交通費:【30條4款】【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一般應按統籌地區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 食宿費:【30條4款】【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 康復性治療費【30條6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32條】【國家規定標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 工資、福利:【33條
1、2款】【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 護理費:【33條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4條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級傷殘待遇【35條】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7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5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3*本人工資/月】【四級21*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津貼 【按月支付】【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三級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工傷職工退休 【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如低于傷殘津貼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
【5】繳納基本醫遼保險費改變 【以傷傷殘津貼為基數】【單位與個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級、六級【36條】【保留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
【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標準 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6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前提:終止勞動關系的】(我省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個月的本人工資)【基金支出】
【4】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的】(我省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支付】
【C】七級至十級【37條】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期滿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我省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基金支出】
【4】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期滿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我省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9條一款
(三)項】【總額為上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基金支出】
2、喪葬補助金 【39條一款
(一)項】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基金支出】
3、供養親屬撫恤金【39條一款
(二)項】【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
1、配偶每月40%,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傤~不超過生前工資】【基金支出】
工傷賠償有哪些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3、生活護理費、
4、工傷期間的工資、
5、交通食宿費。
二、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3、生活護理費、
4、工傷期間的工資、
5、交通食宿費、
6、輔助器具費、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傷殘津貼、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
1喪葬補助金、2一次性傷亡補助金、3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五篇:工傷賠償標準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江蘇省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工傷
1、醫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單位支付)
3、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單位支付)
4、康復性治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6、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月。)(單位支付)
7、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本人工資24月22月20月18月
(二)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本人工資90%85%80%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
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周歲以下20-30周歲30-40周歲40-50周歲50-55周歲 55-60周歲 五級36302418126
六級30252015105
注: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注: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 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本人工資 12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
注: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當地職工平均工資1個月0.8個月0.4個月0.2個月/1年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20周歲以下20-30周歲30-40周歲40-50周歲50-55周歲55-60周歲
七級2420161284 八級181512963 九級12108642 十級654321注: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注: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 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領?。?/p>
(一)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
時的條件核定]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注二:應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蘇州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