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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污賄賂總局設在

2022-08-31

第一篇:反貪污賄賂總局設在

反貪污賄賂總局職責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國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國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下設辦公室、偵查一處、偵查二處、業務指導處、指揮中心

第二篇: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就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就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答記者問

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肅查辦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嚴重行賄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高檢院印發這個《通知》,部署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其背景是什么?

答:行賄是一種社會丑惡現象和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是誘發受賄犯罪、滋生腐敗的直接根源。當前,行賄犯罪呈現形式多種多樣、誘惑力和腐蝕性強等特點,一些行賄人在市場競爭、社會政治生活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挖空心思尋找機會,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譬如有的直接送錢、送貴重物品,有的采取低價出讓房產、贈送干股等更加隱蔽的新型手段行賄,而且行賄數額越來越大,有的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等等。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賄人長期拉攏腐蝕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賄犯罪道路。要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有效遏制賄賂犯罪滋生蔓延,不僅要堅決懲治受賄犯罪,同時也必須加大查處行賄犯罪的力度。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辦了一大批嚴重行賄犯罪案件,但行賄犯罪仍然比較嚴重,有的行賄犯罪分子還沒有受到法律的嚴肅追究。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此非常關注,希望檢察機關切實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這也反映了社會各界的愿望和呼聲。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反腐敗斗爭的全面部署,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呼聲和愿望,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機關正?;顒雍蜕鐣€定,高檢院經過認真研究,制定出臺了本《通知》,在堅決查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及時作出部署。

問:《通知》要求對“嚴重行賄犯罪”進一步加大查辦力度,請問哪些行賄犯罪屬于“嚴重行賄犯罪”?

答:為了突出查辦重點,《通知》確定了八種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案件:一是向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賄的;二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特別是為跑官買官而行賄的;三是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和礦產資源能源的勘探、開采、經營權,以及為逃避環境監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四是為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材、農藥、種子、化肥等違法犯罪活動,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五是為非法逃避稅收、辦理違法貸款、公司企業違規上市,向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監管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六是為謀取土地開發、征地拆遷、農業項目等國家各項資金和政策性補助補貼、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七是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行賄數額大或者因行賄被調查處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賄的,受賄犯罪被證實、行賄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八是其他嚴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

問:針對當前行賄犯罪的特點,《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確保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取得實效?

答:行賄犯罪具有跨地區、跨行業、流動性強、隱蔽性強等特點,發現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難度較大。為了保證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強化辦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賄與受賄犯罪統籌查辦機制。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賄賂案件過程中,對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要統籌考慮,同步查處,防止顧此失彼,重查受賄、輕辦行賄,影響對行賄犯罪的打擊。二是建立區域聯動辦案機制,加強市際、省際查辦行賄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報、偵查協作、資源共享,增強查辦行賄犯罪的整體合力。三是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執法、行業主管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線索和案件移送、協查、協調等機制,努力營造攜手打擊行賄犯罪的執法環境。四是上級檢察院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行賄犯罪立案標準,實行行賄犯罪案件處理說明制度,嚴格執行撤案、不起訴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制度,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放縱行賄犯罪。五是加強對行賄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輕判的,及時監督糾正,確保嚴格公正處理行賄案件。

問:檢察機關一貫重視查辦受賄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辦行賄犯罪力度,會不會影響對受賄犯罪的查處?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案件力度,決不意味著放松對受賄犯罪的查處。當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手中的權力,大搞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不給錢不辦事、給了錢亂辦事,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廉潔性,敗壞黨和政府的聲譽,毒化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查處受賄犯罪始終是檢察機關的辦案重點,任何時候都決不能放松。為了防止出現顧此失彼的問題,《通知》特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必須正確處理查處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的關系,統籌抓好查辦行賄犯罪和受賄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對行賄犯罪的嚴肅查辦,又要確保查辦受賄犯罪力度不減,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以實實在在的辦案成效取信于民。

問:《通知》對查辦行賄犯罪案件中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行賄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把握和運用刑事政策,確保辦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解釋,準確認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確保案件依法公正處理。對行賄犯罪既要依法嚴肅懲處,又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適度。同時,還要講究辦案的方式方法,對涉及企業的行賄犯罪,在依法查處的同時,要注重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避免因查處案件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

問:“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是黨中央反腐倡廉方針,《通知》在加強行賄犯罪預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嚴肅查辦嚴重行賄犯罪的同時,積極發揮預防、監督、保護等檢察職能作用,有力推進預防行賄犯罪長效機制建設。一是結合辦案,深入分析行賄犯罪的規律特點、發案原因和預防對策,針對管理上、制度上、機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主動向黨委政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提出預防建議,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運用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增強國家工作人員拒腐防變的免疫力和對行賄犯罪的抵御力。三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充分發揮強化市場廉潔準入、預防行賄犯罪的作用。四是運用各種輿論媒體包括網絡這一新興媒體,加強對查處和預防行賄犯罪工作的宣傳,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行賄、力堵腐敗源頭的環境和氛圍。

第三篇:反貪污賄賂局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

2.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査。

3.直接立案偵査縣處級干部和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4.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貪污賄賂等案件的偵查。

5.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6.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7.研究、制定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第四篇: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重點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強調,“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是全黨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這不僅再次表明,我們黨反腐敗的堅強決心,也進一步明確了繼續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工作思路,不愧是與時俱進的反腐敗部署。檢察機關作為反腐敗斗爭的職能部門之一,負有神圣的歷史使命和重大的政治責任。過去的幾年,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雖取得階段性成果,但面對新的形勢,我們的任務仍舊艱巨。在今后的反貪污賄賂工作中,我們認為應著力抓好以下幾點:

1.以辦案帶全局,突出工作重點,不斷加大查辦大案的力度

反貪部門是查辦貪污賄賂的職能部門,辦案是其職能作用的集中體現,如何保持反貪工作的良好發展態勢,惟一出路就是抓辦案。做到確保數量,提高質量,促進辦案工作健康平穩發展。

一是主動出擊,廣辟案源。多年來,我院經舉報中心分流及初查線索成案率極低,線索成案率低是暫時不能改變的現實,案源不足問題成為制約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賂案件的重要因素,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的課題。但這并不等于我們在此面前無所作為,我們要樹立沒有作為就沒有地位的觀念,決不能束手待斃。堅決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樹立深挖意識,主動出擊,加強溝通,廣辟案源。①排查線索,查微析疑。對所有的線索重新進行排查,并要求案件承辦人做詳細的案件匯報,共同研究分析,選取一些可查性較大的線索,集中力量,[本文轉載自課件之家-http://找文章,到課件之家]重點初查。②主動介入,加強溝通。充分利用舉報線索這一資源,進一步加強與舉報中心的溝通,努力建立新的工作聯絡機制。對于有基本犯罪事實的舉報線索以及自首案件由反貪局提前介入,兩部門聯合查處;同時對過去已初查過的犯罪線索,進行回頭看,看是否有擴線的可能,并以此拓寬我們的思路。③拓寬視野,主動出擊。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與紀委、公安、審計、工商、稅務相關部門聯系和配合。2004年我們擬不定期召開案件線索審查碰頭會,分析舉報線索,確定重點案件,提前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積極推行分片包干制,做到劃片包干,包干負責。干警親自下單位摸情況,搜尋案件線索。此外,我們還必須通過我院建立的各種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聯絡網,通過聯絡員、信息員查找線索,使信息員真正成為“信息源”。

二是堅定不移地推進依法獨立辦案。“兩法”實施以來,為適應新的刑事訴訟理念和刑事訴訟的需要,經過多年的思想發動,轉變偵查思路,雖已初成共識,但部分干警思想觀念尚未真正轉變,依賴紀委先“雙規”,先逼取口供,再取證的情形依然存在。對此必須反復進行思想發動,統一認識,研究落實推進依法獨立辦案的具體措施。第一,把推進依法獨立辦案作為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領導,力求把依法獨立辦案逐步變成全體反貪干警的自覺行動。具體把握以下幾點:①檢察機關掌握可能構成犯罪的線索,除特殊情況外,一律由檢察機關初查,并依法決定是否立案。②偵查工作必須以獲取證據為核心,立案時要適時果斷,采取強制措施要靈活。鑒于受賄犯罪,口供是重要證據,在一次傳訊中難以突破,但其他證據又不到位而難以采取強制措施的要主動放人,但放人不等于放棄。③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不得借用紀委“兩規”。④對紀委移送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線索,立案前要堅持依法獨立審查。 ⑤依法獨立辦案,務必將調查工作搞扎實,切忌草率接觸,傳訊被調查對象,防止夾生飯的發生,把基礎工作搞扎實。必須明確“十二小時”未必就是拿下口供的十二小時,而是接觸摸底、增強領導決策信心的一個重要過程。第二,鼓勵干警敢闖敢試。強調把探索實踐新路作為考核反貪干警的重要依據,正確對待探索實踐中的失誤和失敗,對探索中的失誤和失敗,領導要敢于挑擔子,重在總結教訓,注重保護干警依法獨立辦案的積極性,激發干警的活力。第三,強化領導辦案責任制。切實加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三長”帶頭作用,即檢察長、副檢察長、反貪局長必須帶頭辦案,外拒壓力,內聚活力,加強對辦案工作的具體指導,從決定初查到立案,從批捕到起訴,到案件的人、財、物的調配,必須親自過問,親自領導,特別是在立案和采取強制措施時,增強風險決策意識,指揮前移,深人辦案第一線,全面掌握熟悉案情,把握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適時作出決策。第四,落實保障性措施。全面推行首次訊問12小時全程錄音、錄像等保障性措施,并積極加強偵查裝備建設,添置偵查裝備,為推進依法獨立辦案提供科技支持。

三是深挖窩案串案,擴大辦案效果。要求承辦人在辦案過程中樹立深挖意識,確定深挖重點,找準深挖方向。要求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牢固把握深挖意識,以及如何深挖均應列入匯報和討論的必備項目,以通過這種方式的強行要求和監督承辦人關注案件的深挖工作,并通過討論、篩選,確定出深挖的重點區域,找準重點方向,以達到辦理一案、挖出一串,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這樣既能解決案源問題,又能擴大社會影響。還可以通過討論增加案件的透明度,有利于對掌握案件線索的主辦偵查員進行監督制約,此外,分析討論對于鍛煉,培養和發現新人,使其盡快成長也不無稗益。

2.以機制激活力,創新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良好的機制是工作得以有效運轉重要保證,只有機制健全并能夠運轉有序,制度科學并能夠落實到位,才能真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在完善機制規范管理上,我們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規范協調機制。加強與舉報部門批捕部門起訴、監所部門等有關部門工作的聯系和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建立與完善上述部門的工作聯系制度。根據需要不定期地與舉報部門交流案件線索情況。

二是在積極爭取和主動接受“公訴引導偵查”的同時,推行“偵查跟蹤公訴”的做法,以進一步加強橫向工作配合,全過程地保證和考察辦案質量。

三是推行大要案個案總結和偵查人員跟庭旁聽制度,增強反貪干警的換位思考,全面審視偵查取證工作。

四是加強看守所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串供、翻供現象的發生。

五是規范辦案程序。嚴格按《刑訴法》和《刑事訴訟規則》 掌握辦案時限。此外。在卷宗、文書審批以及報送、歸檔等環節上都要提高工作效率,自覺樹立“依法、高效、求真、務實” 的好形象。

六是強化質量意識,多辦精品案件。案件承辦人在初查階段,要通過集體討論,制定詳細的初查計劃,計劃應明確、具體、可行。案件立案后,要制定詳細的偵查方案,偵查方案須由承辦人提出,科長、分管局長審核后報局長,分管檢察長同意后執行。在結案階段要求承辦人對所提請偵查終結的案件,要完全符合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低證據標準中要求的嚴格的證據標準。偵查科長,不僅要聽取承辦人的案件匯報,還應在案件辦理的各個階段仔細閱卷。在偵查階段,科長和分管局長要多提出反對意見,及時發現和堵塞案件辦理質量的“黑洞”。

3.以作風樹形象,整頓工作作風,建設過硬隊伍

反貪干警常年戰斗在反腐敗斗爭的第一線,其素質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反腐敗斗爭的成敗。因此,我們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點:

一要在干警中深人開展學習十六大、宣傳十六大、貫徹十六大的活動。用十六大的精神統一干警的認識,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始終以高昂的斗志和飽滿的工作熱情投人到反貪工作中去,推動反貪工作和隊伍建設上臺階。

二要探索科技強偵,提高反貪戰斗力。就現狀而言,我院反貪部門科技裝備相對落后,與前進的步伐不符,現有科技設備在偵查工作中的作用相當有限,我們的偵查方式十年來變化不大,工作效率不高,偵查人員的工作強度都很大??梢哉f,我們的科技含量較低,科技設備相對落后,發揮作用不明顯。實際上,科技強檢,是提高整體執法水平,提高干警素質的有力途徑,是刑事訴訟和打擊犯罪的需要,是加人WTO的需要,也是創建先進檢察院的需要。從另一方面來講,我們在科技強偵的提升空間上也相當大。所以,加快反貪部門偵查工作科技建設,提高偵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是時代的呼喚,也是檢察院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三要努力創建學習型檢察院,學習型反貪干警。加大調研工作力度,培養“學者型檢察官”。調研工作不僅可以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還可以通過調研活動的開展,培養出“學者型的檢察官”,并通過學者型的檢察官的帶頭作用,最終實現“檢察官的學者化”。

四要抓反貪隊伍的專業化建設。針對我院反貪部門現有人員狀況,我們將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主要包括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兩個方面,采用專家授課、專項培訓。崗位練兵等方式進行。我們還將要求承辦人撰寫辦案札記、辦案日記、一案一得等。我們試圖通過以上工作,鍛煉出一支敢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反貪隊伍。反貪污賄賂工作應如何開展,應采取哪些措施,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不斷加以研究和總結,以推動反貪工作的深人開展。

第五篇:香港與內地反貪污賄賂若干問題比較

貪污賄賂犯罪是古往今來一直存在的犯罪,是國家廉政建設的大敵。它不僅嚴重腐蝕了國家肌體和人們的靈魂,敗壞了社會風氣,而且嚴重擾亂了社會 經濟 秩序和正常的經濟環境,阻礙著國家 政治 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而貪污賄賂犯罪被人們認為是社會的嚴重公害之一。內地與香港都積極同貪污行為作斗爭。在內地,黨和國家的紀律檢查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擔負著查處貪污行為的任務。但就懲治貪污犯罪而言,則由檢察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機構― 反貪污賄賂局來承擔。在香港,專門進行各種反貪污工作的獨立機構―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簡稱廉政公署)專司其職。內地與香港在反貪污機構成立的 歷史 背景、反貪污機構的職能、反貪污賄賂專門人員的培訓、反貪污賄賂的國際合作等問題上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相異之處。本文擬就上述問題進行比

一、香港與內地反貪污賄賂的背景

(一)香港廉政公署的由來 本世紀60 年代末70 年代初,香港經濟開始高速 發展 ,隨之而來的是貪污、賄賂大量發生,并且成為一種公開的交易手段。當時,香港負責反貪污工作的是英國皇家香港警察的反貪污部。但是由于警務部門正是貪污受賄問題最為嚴重的部門之一,所以反貪污部的工作未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效,令廣大香港市民深為不滿,也備受社會輿論的抨擊。恰在此時,警方辦理了一個名叫葛柏的總警司涉嫌貪污的案件,并宣布逮捕葛柏,但隨后又將其保釋。不料在保釋期間,葛柏竟憑借自己的關系和經驗,避開重重關卡,安然逃離香港,回到英國。此事在香港引起強烈反響,招來市民的各種抗議活動,要求拘捕葛柏歸案。為此,港督麥里浩爵士委派一個特別調查委員會,研究案件事實真相,并檢討現行反貪污法則之效用,做出修訂之建議。該委員會經過調查以后,在其調查報告之中建議成立一個反貪污的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已成為嚴重社會公害的貪污問題??偠讲杉{了這項建議,決定設立一個獨立機構來處理貪污問題。1974 年2 月15日,《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正式制定,廉政公署于同日宣布成立。

(二)內地反貪污賄賂局的演變 最早在人民檢察院中擔當反貪任務的是各級檢察機關中的經濟檢察廳(處、科),專門負責調查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以及偷稅抗稅瑕冒商標等犯罪案件。隨著形勢的發展,經濟檢察部門在功能、規格、人力、設備等方面都已經不能適應反貪斗爭發展的需要。為此,檢察機關審時度勢,根據國情,決定把經濟檢察部門的偵查、預防功能和控告申訴部門中的受理舉報功能結合起來,成立了集舉報、偵查、預防功能于一身的、權威的反貪機構,即反貪污賄賂局簡稱反貪局。1989 年7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廳率先改名為貪污賄賂檢察廳。1989 年8 月18 日,全國第一個反貪局在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宣布成立。隨后,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先后成立了這一專門機構。1995 年11 月10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貪污賄賂檢察廳更名為指導全國范圍內反貪工作的反貪污賄賂總局,使內地整治貪污賄賂犯罪工作步入了更加專門化、正規化的軌道,強化了職能,對全國的反貪污賄賂斗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兩者的異同 由以上的介紹我們不難發現,雖然政治制度經濟模式人文環境不同,但香港和內地的反貪機構都是在曲折進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都是基于經濟快速增長引發的貪污腐敗現象日益嚴重已深刻影響了整個社會的安定和秩序,導致人民的強烈不滿和社會輿論的猛烈抨擊,而在原有反貪職能部門基礎上加以改造形成的??梢哉f,經濟壓力、社會壓力、民眾壓力是內地和香港反貪機構成立的共同原因。 但是,政治制度差異下帶來的司法體制和法學理念的區別,使得香港和內地反貪機構的成立又存在著顯著的差別,即獨立性不同。香港的廉政公署是與其他司法機關并列的直接對香港最高行政長官負責的完全獨立的和唯一的反貪機構,內地反貪局則是隸屬于檢察系統、與 中國 共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務院內的監察部并列的三大反貪職能部門之一。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歷史背景不同。

二、香港與內地反貪機構的職責與權力

(一)香港廉政公署的職責與權力 廉政公署作為香港政府反貪污的專門機構,“肅貪倡廉”是其活動宗旨。根據原《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規定,廉政公署具有以下職責:( l )接受及考慮指控貪污行為之舉報,并在其認為可行之范圍內,予以調查;( 2 )調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觸犯《廉署條例》 、《 防止賄賂條例》 、《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的罪行;( 3 )如廉政專員認為某政府雇員的行為與貪污有關者導致貪污,即進行調查,并將結果向總督報告;( 4 )審查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慣例程序,以便揭發貪污行為和設法將認為可能導致貪污行為的工作方法或程序進行修改;( 5 )接受任何人士要求,就消除貪污方法給予指導建議和協助;( 6 )向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首長建議,在配合這些部門或機構有效地執行其職責的情況下,向他們提出更改不良的工作慣例或程序的建議,以盡量減少貪污的可能;( 7 ) 教育 市民認識貪污行為的嚴重危害;( 8 )宣傳和鼓勵市民參加和支持反貪污的工作。 廉政公署的職責非常專一,任務也很明確,一切工作都圍繞反貪污這個中心進行。有時廉政公署也對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經濟犯罪進行調查工作,但這主要是因為這些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污貽賂問題。在香港,人們普遍認為貪污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犯罪行為,與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較,貪污案件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復雜性。因此,要真正有效地開展反貪污工作,不僅需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的機構,而且應當賦予這個機構廣泛的權力,以保證其能夠真正有效地與貪污行為作斗爭。于是,香港政府制定了《廉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授予廉政公署如下權力:( l )凡政府公務員擁有的財富及生活消費水平與官職收入不相稱,又不能合理解釋來源的,廉署即可認定該公務員犯法,并通過律政司將其交付法庭審判;( 2 )在廉政專員的書面授權下,廉署的任何人員可以對任何政府部門或社會私營機構及人員進行各項查詢或調查,有權查閱由政府雇員保存的與政府任何部門工作有關的一切記錄手冊及文件;( 3 )廉署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如果有理由懷疑某人觸犯法例涉嫌貪污受賄,或身為政府雇員因濫用職權而犯勒索罪者,可無需拘捕令而將其拘捕,必要時可使用武力;( 4 )搜查、檢查及扣押任何認為作為物證的物品;( 5 )有權檢查任何涉嫌貪污者的銀行賬戶和保險箱,并限制其對財產的處理;( 6 )在裁判司的書面授權下扣留任何嫌疑犯的護照及私人文件;( 7 )有權進入任何政府樓宇及要求其出示任何與職責有關的內部通令才旨示、工作手冊或訓令等文件;( 8 )廉署可以要求任何人士提供工作中所需要的任何資料,包括要求涉嫌人提供宣誓書和書面證詞,列舉其私人財產數額種類、開支、負債數字及調離香港的任何款項和財物;( 9 )如果有理由懷疑某人有貪污行為時,廉署人員有權對該涉嫌者進行搜查等等。另根據1994 年香港政府委派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的建議,自1997 年6 月開始,獲取資料搜查和檢取證物、扣留旅行證件以及限制交賣財產等權轉交法院。[1] 廉署權力如此之大、之重, 自然 要受到廣泛監督。為確保廉署的工作能符合社會的要求,廉署各方面的工作均由不同的咨詢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的成員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包括一些議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由總督委任,主要有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貪污問題咨詢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防止貪污咨詢委員會社區關系市民咨詢委員會等。這些咨詢委員會參與廉政公署對一切重大問題所做的決策,監督廉署各方面的工作,同時也支持、幫助廉署解決在反貪污工作中遇到的難題。

(二)內地反貪污賄賂局的職責與權力 內地反貪污局的建立,是檢察機關體制的自我完善。此處著重論述最高人民檢察院內的反貪總局的職責,以為例證。 反貪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l )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對貪污貽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不報、私分國有財產、私分罰沒財產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和預防犯罪工作;( 2 )查辦或參辦、督辦全國有影響的重大特大經濟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省、市、自治區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 3 )負責查辦中央國家機關廳局級以上和地方副省級以上干部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4 )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涉外貪污賄賂等大案要案的個案協查及緝捕工作;( 5 )研究、分析全國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情況、趨勢和對策;( 6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貪污賄賂等犯罪疑難案件和有關工作問題;( 7 )研究制定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8 )研究犯罪預防的對策和綜合治理工作方針、方案;(9)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兩者的異同 作為反貪專門機構和專業隊伍,反貪局與廉署的職責和權力具有相似點:( l )都是依法辦案,行使職權。內地反貪局的職權 法律 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廉署所獲得的權力則來源于《廉署條例》 、《 防止賄賂條例》 、《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二者須在這些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反貪工作;( 2 )倘若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或僭越權限范圍,則都視為違法行為而予以嚴懲。由于反貪局和廉署代表社會正義,是公正廉潔的形象代表,為大眾所敬仰,因此對他們的要求也就更嚴,不允許出現差錯,更不容忍執法犯法,故廉政公署和反貪局在運用職權時都必須嚴格按規定辦事,對違法亂紀者決不姑息。廉署是由多個委員會予以監督,反貪局則受檢察機關內部監察部門和其他監督部門的制約;( 3 )廉署和反貪局作為反貪專業機關,都享有完全和獨立的偵查權。要對付狡猾的貪污犯罪分子,沒有專門手段和專業技術是不行的,所以無論是廉署還是反貪局,當地法律都賦予他們偵查權,包括搜查撿查訊問等內容,以便更好地肅貪倡廉;( 4 )廉署和反貪局在打擊貪污犯罪同時都還擔負有一項重要職能,即預防貪污犯罪,通過教育宜傳以震懾貪污犯罪傾向者,防止貪污,力爭達到消除貪污犯罪的終極目的。

當然,廉署與反貪局的職責與權力也有很大程度的不同,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l )偵查權中的內容不同。廉署在采用公開手段偵查同時非常注重秘密偵查,法律也明確規定它可以在認為需要時使用各種偵查手段,以推動案件偵破;內地反貪局盡管也享有秘密偵查權,但因歷史原因,沒有自己的秘密偵查手段和力量,還需依賴警方,并經審批方可使用。有諸多不便。如香港廉署擁有長期為其提供情況的“線人”,反貪局則絕不允許存在這種長期耳目;( 2 )香港只是一個地區,廉署是唯一的反貪部門,且與其他司法機關地位平等,因而職權范圍較廣,而內地反貪局只是三大反貪力量(紀檢委、監察部、反貪局)之一,且是在檢察機關屬下,不僅要受外界其它部門牽制,而且檢察院內其他部門的制約,譬如舉報工作現已不屬反貪局管轄,而由控申部門里的舉報中心承擔,一切貪污案件線索都要匯總于舉報中心后再由其決定是否移交反貪局辦理;( 3 )在預防犯罪職能方面,雖然雙方都享有這一職權,但廉署較之反貪局更為明確廣泛,執行時也更有效力,而反貪局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只是依靠內部文件開展此項工作,且因此而受到重重阻力,難以真正達到預防貪污犯罪目的。

三、香港與內地反貪機構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

(一)香港的貪污賄賂犯罪預防 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廉政公署防止貪污工作的法定范圍,其中包括:( l )審查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辦事慣例和工作程序,以揭露貪污行為,并設法修正可能引致貪污行為的工作方法或程序;( 2 )應任何人士的要求,就如何消除貪污的問題給予協助和指導;( 3 )向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首長建議,在不妨礙該機構執行職責的情況下,更改不良工作慣例和工作程序,力求減少可能引致貪污的機會。 根據以上的法定范圍,廉署防止貪污工作有三類服務對象:( l )政府部門;( 2 )公共機構,包括公用事業公司、公共運輸公司以及行政立法兩局、區域議局等各類議會;( 3 )私人機構。法律規定廉署專員對于前二者,須設法糾正其可能導致貪污行為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但對私人機構,則只能應任何人士的要求,給予協助與指導,即廉署開展的防止貪污工作對私人機構與對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是有區別的。 廉署中具體承擔防止貪污工作的是其下轄三大處之一的防止貪污處。該處又將負責審查工作的職員劃分為七組,其中有六組是以政府機關為服務對象,余下的一組則處理私人機構方面的事務。為了履行職責,防止貪污處經常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商討,并對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慣例進行審查。在審查以后,就可能給貪污行為提供機會的各種漏洞提出彌補之建議,并對該建議的執行情況、效用進行監督。有關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可以對廉政公署的建議提出不同意見,這時則要由雙方進行協商對論,但不能拒不接受,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廉政公署可以通過總督迫使該政府部門機構接受其建議。為了增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系與合作,廉政公署還在有關政府部門內設立防止貪污組,負責進行防止貪污的工作。 防止貪污處還可以應有關機構的邀請,參與各類工作小組,以便在新的工作程序或制度、工作程序手冊及法例草案等方面提供意見。該處曾協助多個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草擬職員通令,指示遇有行賄情形時的適當處理方法。防止貪污處也經常為政府及公共機構管理階層人員提供有關防止貪污措施的訓練,內容包括如何實施有效的管理、職責與權力如何作適當的分配、如何設立有關的管理制度等。 專門負責向私人公司及專業機構提供防止貪污意見的部門是防止貪污處中的一個咨詢委員會,成員有16 人,其中12 人是私人機構的高級雇員,他們都是有關行業中經驗豐富的人員,能充分幫助私人公司等在草擬工作守則、紀律守則及其他商業方針時堵塞可致貪污的漏洞。[2]這些人員除了就每份審查報告提供意見以外,還要提出寶貴的建議。審查報告需經咨詢委員會審批簽發,然后才正式送交委托機構。當然,建議能否被私人機構接受,由其自行決定。 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廉署下屬的社區關系處也承擔著預防貪污的職責。社區關系處的職責按法律規定,是加深市民對貪污行為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并策動社會人士支持肅貪倡廉的工作。社區關系處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及教育機構,宣傳肅貪倡廉的信息,鼓勵市民與貪污行為作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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