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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約名稱類型及合約用詞特點

2022-09-12

一、引言

由于各國法律制度、商業習慣、歷史背景、文化風俗的極其不同, 國際間的經濟交往, 就必須在商業的慣例、法律規定等方面大致保持一致才能進行交往。由此出現了政府制定的各項國際條約以及民間的各種國際慣例, 最終使得國際商業合同日趨一致, 并隨著國際政治、經濟、科技的發展而不斷更新和發展。

二、英文合約名稱類型

英文合約名稱類型有以下三類:合約書 (Contract;A-greement) , 意愿書 (Letter of Intent) , 其它書函。

(一) 合約書, 合同在英文中通常稱作Contract, 協議稱作Agreement。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對合同定義為:合同平等主體之間設立的確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而協議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預防、解決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 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 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文書。

雖然合同和協議經常被視作同義詞, 但協議比合同的含義更廣, 例如協議可能缺乏合同的必備條款, 可不受必備條款的限制, 而合同一定需具有必備條款, 有的合同將其單列為一般條款。

(二) 意向書, 英文標明“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簡稱“MOU”;或譯作“合作備忘錄”) , 甚至只稱作“Memorandum”, 通常即為中文所稱的“意向書”。意向書是當事人雙方對某項事務在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 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態度或提出初步設想的一種具有協商性的應用文書。意向書可為正式簽訂協議或合同打下基礎。

(三) 其它書函, 通常用“Letter” (函) , “Guaranty” (保證書) 等作為合約的名稱, 由于此類合約的外表形式像似一封英文信函, 故稱其為書函類的合約。

與“Agreement”或“Contract”類的合約相比, 書函類合約雖通常具有補充或附屬的性質, 但對雙方當事人也有完全拘束力。

三、英文合約用詞特點

在英文合約中, 詞語的運用有比較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有:

(一) 古用語的使用

英文合約包含大量古老的用語, 其中常見的有hereby, hereof, hereinafter, thereof, whereupon, thereto等古體詞。古用語的使用可以增加文體的正式性和莊重性。

例1:甲方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譯文:Party A shall bear all the losses herefrom.

參考譯文: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

(二) 特定詞語的使用

英文合同中存在一些表達特定含義的詞語。主要有形容詞said, aforesaid (上述的) , 連詞whereas (鑒于) 等。盡管這類詞為數不多, 但卻經常使用在英文合同中, 對此應當了解并掌握它們的含義。

(三) 累贅語的使用

英文合約用語特點之一就是使用累贅語Doublets and Triplet (又稱配對詞和三聯詞) , 是指用兩個或三個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詞構成一個短語以表達本來需要一個詞就能表達的概念。要特別小心識別這類詞匯, 因為其中有些用詞的意義并不完全相同。這類詞有aid and comfort, cease and desist, each and all, fraud and deceit, null and void, sole and exclusive等等。

四、結語

以上對英文合約名稱類型及合約用詞特點作了簡要闡述, 旨在通過了解其內容和用法, 在起草和簽訂合約時更好地領會和把握其形式內容, 恰當地使用合約形式和文本用詞, 使英語合約文件更加嚴謹和規范, 確保合約文本所具有的正式、莊重的文體特征。

摘要:國際間經濟交往的增加, 形成了一系列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并促成了國際商業合同的產生和不斷更新發展。由于涉外經濟合同是當事雙方共事的行為準則和解決經濟糾紛, 進行調解、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因此, 英文合約的格式、內容條款、起草和簽訂就顯得極其重要, 本文將對英文合約名稱類型及合同用詞特點做出闡述。

關鍵詞:英文合約,合約類型,用詞特點

參考文獻

[1] 陳艷.古體詞在法律英語中的用法和譯法[J].龍巖學院學報, 201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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