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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

2023-05-14

制度是長期的、規范的、有效的,是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探索而來的。而落實責任的關鍵,就是以制度建設為重點,優化舉措解決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開展。那么如何制定相關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供大家參考,更多范文可通過本站頂部搜索您需要的內容。

第一篇: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

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

哈密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

查處分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提高辦案質量,保證公平、公正、公開執法,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查處分離,是指對環境執法的立案和調查、審核和決定、執行等執法職能進行相對分離,使執法權力分段行使,執法人員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制度。

環境監察大隊負責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相關文書送達和執行相關工作,監察大隊應對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負責。

依法行政辦公室負責案件的審核、處理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行政辦公室應對整個案件質量負責。

其他環境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暫不適用本制度,案件結案后應按規定向依法行政辦公室及時備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一般程序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 依法行政辦公室原則上不能少于兩人,組成人員不能交叉任職。監察大隊的調查和執行人員不得為相同人員。監察大隊和依法行政辦公室的分管局長不得為同一人。

第五條 監察大隊、依法行政辦公室應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結案、銷案登記制度,對案件相關信息進行登記存檔。

第二章 案件調查

第六條 監察大隊應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進行初步調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案件立案應報主管局長或局長批準。

第七條 監察大隊依法運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可以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依法行政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監察大隊除收集違法事實的證據外,還應查明違法情節輕重的相關事實,并調取相關證據。主要內容包括:

(一)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責任主體、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關信息。

(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1、排放量、轉移量大小及違法持續時間;

2、造成環境污染程度及損失;

3、是否嚴重干擾他人,或者引起群體上訪,長期不能妥善解決。

(三)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1、是否為流域、行業內環境問題突出的單位;

2、故意違法還是過失違法;

3、接受調查時,是否隱瞞實情;

4、是否積極配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并罰的除外。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1、是否屬于本市重點保護的流域、區域;

2、違法行為是否發生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者其它環境敏感區。

(五)當事人是否同時有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1、是否主動中止違法行為;

2、是否采取清潔生產或者循環經濟等措施,使得污染物能得到相應削減;

3、是否有主動繳納罰款的態度。

(六)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七)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八)當事人其他違法行為。

(九)自由裁量權規定的其它需要調查的事實及相關證據。

第九條 對違法案件場所和物品進行檢查,應當全面、公正、客觀、詳細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并附行政處罰卷宗中存檔。

第十條 有必要進行抽樣或者封存處理的證據,應當制作取樣記錄,應當詳細記錄抽樣或者封存處理的過程,參加取證的人員應在取樣記錄上簽字。

第十一條 監察大隊對需要監測的違法行為應組織監測,樣品污染因子分析要全面。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等證據應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且確實充分,具有足夠的證明力。

第十三條 監察大隊應依據相應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給出應予何種處罰及從輕、從重的建議。

第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監察大隊應填寫撤銷案件審批表,報分管局長或局長批準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 自立案之日起,監察大隊應在1個月內完成案件調查。

第三章 審核決定

第十六條 調查終結后,監察大隊應將所收集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依法行政辦公室,移交案件材料應填寫案件移送單。

第十七條 依法行政辦公室審核案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確鑿;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六)適用依據和給予處罰前的建議是否合法、適當。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辦公室審查認為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應退回監察大隊重新調查,補充證據。監察大隊應當在7日內完成補充調查取證或重新調查取證,補證次數不多于2次。

依法行政辦公室原則上不得進行證據收集等調查工作。

依法行政辦公室審查時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告知監察大隊,監察大隊應予立案、調查。

第十九條 送達告知書前,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力,并積極主動接受行政處罰的,在填寫《放棄權利申請書》后,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可以同時做出并送達,當事人可以同時繳納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陳述申辯的,依法行政辦公室應對其陳述申辯記錄在案,并及時對其內容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采納采信,對不予采信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依法行政辦公室審查終結后,應按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給予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應報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批,對情節復雜、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或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經分管局長或局長批準提交本局行政處罰辦公室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依法行政辦公室亦可以在本局分管局長或局長授權的范圍內決定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通知書。

依法行政辦公室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依法行政辦公室對案件集體討論。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疑問的,依法行政辦公室應予以解答。

第二十二條 依法行政辦公室自收到監察大隊有關調查材料之日起,應在1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補充調查的,自補充調查終結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應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章 案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處罰文書應由監察大隊的執行人員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應當在7日內按規定程序送達。送達回證應于送達后2日內交由依法行政辦公室存檔。

第二十五條 處罰案件的執行應堅持全面實際履行的原則,杜絕協商執行、變相執行或多頭執行、亂執行、執行不到位等行為發生。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向依法行政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依法行政辦公室在調查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長或局長批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監察大隊應將案件的執行情況告知依法行政辦公室,由依法行政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監察大隊應配合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實行罰繳款分離制度。對當事人繳納的罰沒款項,由當事人到指定代收銀行直接向財政專戶繳納,由依法行政辦公室出具財政統一印刷的罰沒款專用收據。

監察大隊不得直接收繳當事人罰沒款項(簡易程序處罰除外),依法行政辦公室應將罰沒收據附行政處罰卷宗存檔。

第五章 監督和問責

第二十九條 市局政策法規處負責對全市行政處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依法行政辦公室應當在結案后20日內將案件報市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三十條 各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公示、公開制度,接受公眾和社會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局政策法規處通過接受當事人的申訴或者通過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各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未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的,應按照相關規定責令糾正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二條 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該立案不立案的、不該撤案撤案的;

(二)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五)其他依法應予以追究責任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有關期間的規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外,其他期間按自然日計算。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處罰文書在期滿前提交的,視為在有效期內。

第三十四條

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制度》、《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篇:行政處罰調查、審核、決定三分離制度

一、行政處罰案件由監督執法機構初審、法規管理機構復審、分管局長最后審定簽發的行政處罰三級審核和辦、審、定三分離制度。

二、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前應當進行調查或進行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除按簡易程序所辦案件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我辦案、自我審核、自我決定,所辦案件必須經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后報機關首長作出決定。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參與該事項的審核和決定。

二、監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審核。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執法依據和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切實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于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法、合理的,應予以采信。對依法應當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三、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前,應由監察室和法制工作部門進行認真審核,報由分管局長審定簽發,最后由局長作出決定。對行政處罰中出現的重大案件由局長辦公會會審,最后作出決定。

第三篇:行政處罰案件復核制度

為加強執法監督,提升案件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四川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一般程序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

二、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機構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進行合議,填寫《案件合議記錄》,將《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全部案件調查材料遞交法制工作小組進行書面核審。

三、法制工作小組接到辦案機構遞交的核審材料后,應當進行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就案件內容進行書面核審:

(一)本機關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處罰是否適當。

四、法制工作小組應在3日內完成核審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核審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同意辦案機構的處理意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三)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或重新辦理的意見;

(四)不適用本機關管轄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或組織。

五、經法制工作小組核審認為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應當處罰的,由辦案機構報主管領導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制作結案報告,并裝訂歸檔。

第四篇:行政處罰執法回訪制度

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執法回訪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正、廉潔執法。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案件回訪是指環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后,通過對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跟蹤調查,了解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查辦案件是否合法、規范和廉潔。

第三條 回訪應遵循及時、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回訪與服務、回訪與規范相結合。

第四條 跟蹤回訪的方法:

(一)電話回訪:對于電話投訴等案件,監察大隊應在行政處罰事件辦理過程中、事件處理完畢后,對相對人進行回訪。

(二)函訪: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處罰后,向行政處罰相對人下發《行政執法監督回訪函》進行函訪。環境監察大隊對收集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屬實的問題,及時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制度予以追究;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予以通報警示,進一步強化超前預防機制。

(三)上門回訪:上門回訪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定期回訪每半年一次,抽取辦結案件的20%采取上門或者其他形式回訪;不定期回訪根據行政執法反饋情況,隨時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個案回訪?;卦L人員在回訪工作中,應認真聽取回訪對象的意見,對他們反映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誠懇地予以接受,重要情況應如實匯報,及時處理。

第五條 回訪的內容:

(一)向回訪的對象了解案件承辦人員及承辦科室在辦案過程中有無違法違紀情況。

(二)征求回訪對象對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了解回訪對象被處罰后的整改情況及需要幫助解決的困難,引導和幫助企業規范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回訪工作應按照辦案程序和辦案紀律的要求,認真填寫《回訪記錄表》,并建立臺帳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篇:建設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制度

一、責任單位

縣建設局建設工程監察隊。

二、責任人

隊長,承辦人,局分管領導。

三、權力行使依據

依據《中共臨武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撤銷縣建設工程管理站,設立縣建設工程監察隊暨縣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批復》(臨編辦[2004]1號)文件中,關于對縣建設工程監察隊主要職責的規定行使權力。

四、受理條件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150余部國家有關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湖南省有關建設的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所需材料

(一)投訴、申訴、舉報材料;

(二)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

(三)當事人提供的材料;

(四)檢查、巡查取得的材料;

(五)監督檢查報告和已經核查獲取的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察筆錄、現場筆錄)等。

六、程序

(一)受理。執法承辦人依據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巡查、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等渠道,獲取有關違法案件信息后,及時查明案件本身和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并按要求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報局領導簽署意見。

(二)檢查。對已受理案件經局領導簽署意見后,由隊里指派執法承辦人在7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進行現場檢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檢查過程中可視案情填寫《檢查情況登記表》和《停工(檢查)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三)立案。執法承辦人通過現場檢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應當立案的,要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逐級報領導審批;對應由其它部門處理的案件,填寫《案件移送單》,經局領導批準后,移送相關部門辦理;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在《檢查情況登記表》的備注欄注明“不具備立案條件,建議不予立案”字樣,并說明不予立案理由,報局領導審批。

(四)調查取證。經批準立案的,隊里要指派2名以上執法承辦人按照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應填寫和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法律文書,并收集其他必要證據。

(五)審理。執法承辦人調查取證結束后,對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分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案件作出初步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報局領導簽署意見;需要相關站室進行會審(會簽)的,移送相關站室形成會審(會簽)意見;然后將《案件處理審批表》連同其他材料報局法規室審核;情節復雜和嚴重的違法案件,還應按局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規定,報局聯席會議審定,并將審定結果記入《案件處理審批表》;不需局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審定的案件,經局法規室簽署意見后報局長審查決定。

(六)告知?!栋讣幚韺徟怼方浘珠L簽批后,應做出行政處罰的,執法承辦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并視情況填寫《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或《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權告知書》。告知書應直接送去給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在存根聯上簽收;告知書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或郵寄掛號信的方式告知。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公告發布和掛號信寄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和聽證權,視為放棄此權力。

3 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行使陳述、申辯權力,需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當事人申請聽證,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應按規定由局法規室負責組織聽證,并填寫《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公告》和《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七)復核。對于當事人在陳述、申辯和聽證中反映的情況和意見應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記入《案件處理審批表》。舉行聽證的,應填寫《行政處罰聽證意見書》附于《案件處理審批表》之后。經復核需要改變原處罰意見的,應按規定報局長審批或報局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審定。

(八)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缎姓幜P決定書》應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由填發單位留存,一份歸檔立卷。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九)送達?!缎姓幜P決定書》制作完成后,執法人員還應制作《送達回證》直接送達當事人簽收,如無法送達,可通過公告、郵寄掛號信和其它方式送達。

(十)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需要強制執行的,應按規定制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報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十一)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依照有關規定應予的公示的,應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七、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監察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法規室和局機關紀檢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八、責任追究

股級以下(含股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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