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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教案

2023-06-03

作為一位無私奉獻的人民教師,可能需要進行教案編寫工作,通過教案準備可以更好地根據具體情況對教學進程做適當的必要的調整。那么應當如何寫教案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教案》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第一篇: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教案

罪犯心理健康課程教案

教學目標:

1.向罪犯初步介紹心理學的一般知識 2.了解心理健康的意義

3.自覺調試自己的不良心理,積極配合監獄組織的各項活動,盡快適應監獄生活。 4.了解自己,自我分析,接納不足

教學模式: 課堂教學

教學內容:

第一部分:什么是心理健康

(一) 第三屆國際心理衛生大會認為:心理健康的標志是: 1. 身體,情緒十分協調

2. 適應環境,人際關系中彼此能謙讓 3. 有幸福感

4. 在職業生活中,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過著有效率的生活

(二) 我國知名心理學家郭念鋒先生提出了心理健康的10條標準:

1、周期節律性。人的心理活動在形式和效率上都有著自己內在的節律性,比如白天思維清晰,注意力高,適于工作;晚上能進入睡眠,以便養精蓄銳,第二天工作。如果一個人每到了晚上就睡不著覺,那表明他的心理活動的固有節律處在紊亂狀態。

2、意識水平。意識水平的高低,往往以注意力水平為客觀指標。如果一個人不能專注于某種工作,不能專注于思考問題,思想經常開小差或者因注意力分散而出現工作上的差錯,就有可能存在心理健康方面的問題了。

3、暗示性。易受暗示性的人,往往容易被周圍環境引起情緒的波動和思維的動搖,有時表現為意志力薄弱。他們的情緒和思維很容易隨環境變化,給精神活動帶來不太穩定的特點。

4、心理活動強度。這是指對于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一種強烈的精神打擊出現在面前,抵抗力低的人往往容易遺留下后患,可能因為一次精神刺激而導致反應性精神病或癔癥,而抵抗力強的人雖有反應但不致病。

5、心理活動耐受力。這是指人的心理對于現實生活中長期反復地出現的精神刺激的抵抗能力。這種慢性刺激雖不是一次性的強大劇烈,但卻久久不消失,幾乎每日每時都要纏繞著人的心靈。

6、心理康復能力。由于人們各自的認識能力不同,人們各自的經驗不同,從一次打擊中恢復過來所需要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恢復的程度也有差別。這種從創傷刺激中恢復到往常水平的能力,稱為心理康復能力。

7、心理自控力。情緒的強度、情感的表達、思維的方向和過程都是在人的自覺控制下實現的。當一個人身心十分健康時,他的心理活動會十分自如,情感的表達恰如其分,詞令通暢、儀態大方,既不拘謹也不放肆。

8、自信心。一個人是否有恰當的自信心是精神健康的一種標準。自信心實質上是一種自我認知和思維的分析綜合能力,這種能力可以在生活實踐中逐步提高。

9、社會交往。一個人與社會中其他人的交往,也往往標志著一個人的精神健康水平。當一個人嚴重地、毫無理由地與親友斷絕來往,或者變得十分冷漠時,這就構成了精神病癥狀,叫做接觸不良。如果過分地進行社會交往,也可能處于一種躁狂狀態。

10、環境適應能力。環境就是人的生存環境,包括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工作性質、人際關系等等。人不僅能適應環境,而且可以通過實踐和認識去改造環境。

(三)知名心理學家許又新先生提出衡量心理健康可以用三個標準 體驗標準:是指以個人的主觀體驗和內心世界為準,主要包括良好的心情和恰當的自我評價。 操作標準:是指通過觀察、實驗和測驗等方法考察心理活動的過程和效應,其核心是效率,主要包括個人心理活動的效率和個人的社會效率或社會功能(如工作及學習效率高,人際關系和諧等)

發展標準:著重對人的心理狀況進行時間縱向(過去、現在與未來)考察分析(而前兩種標準主要著眼于橫向,考慮一個人的精神現狀)。發展標準指有向較高水平發展的可能性,并且有使可能性變成現實的行動措施。

第二部分:罪犯心理健康教育

罪犯心理健康是指罪犯心理在自身與監獄環境許可的范圍內所能達到的、為改造所能接受的較好功能狀態,是不健康心理或人格缺陷的復健及預防。

? 借助于四級心理衛生模式,我們可以把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內容分為四個層次: ? (1)促進潛能的發揮。

? (2)增強心理調節能力,促進心理健康。

? (3)消除心理問題,恢復正常心理。包括通過各種方法和技術對罪犯心理健康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 (4)進行危機干預,恰當處理心理急癥。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

?

1、認知教育

?

監獄環境下對罪法的認知教育以罪法的矯正為前提,以解決罪犯面臨的首要問題為原則。 ?

2、意志力教育

? 意志力是個體克服困難忍受挫折的能力。 ?

3、情感教育

? 情感教育是心理教育的關鍵。 ?

4、人格教育

? 對罪犯的人格的大量研究中,艾克森的研究非常突出,他認為人格與犯罪行為有一定的關系。 ?

5、社會性教育

? 社會性教育是心理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它是以實現人的社會適應為目的的心理教育。 ?

6、心理健康教育

? 對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解有兩種模式,其一,社會、心理、生理綜合理論模式,這一模式幾乎囊括了心理教育所有內容;其二,身心醫學模式,這一模式將視線集中于生理與心理的交互作用對于心理健康的影響

實踐與應用

自我認知訓練:不同的自我

? 父親眼中的自我 ? 兄弟姐妹眼中的自我 ? 朋友眼中的自我 ? 自己眼中的自我 ? 母親眼中的自我 ? 同事同學眼中的自我 ? 愛人眼中的自我 ? 自己理想中的自我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徑

?

1、按照其性質的不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徑可以分為如下幾種: ? (1)知識的傳授和技能的訓練。

? (2)心理輔導。 ? (3)心理咨詢。

? (4)危機干預與心理治療。

?

2、根據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可分為以下幾種途徑: ? (1)團體發展性教育 ? (2)團體補救性教育 ? (3)個別發展性教育 ? (4)個別補救性教育

第二篇:淺析罪犯的攀比心理

攀比,在心理學上被界定為中性略偏陰性的心理特征,即個體發現自身與參照個體發生偏差時產生負面情緒的心理過程。通俗地講,就是個體刻意將自己的智力、能力、生活條件等方面與別人進行比較,并希望超越別人的一種心理狀態。通常產生攀比心理的個體與被選作為參照的個體之間具有極大的相似性(如同學、同事、鄰居等),導致自身被尊重的需要過分夸大,虛榮動機增強,甚至產生極端的心理障礙和行為。監獄是一個小社會,它必然也受到“大社會”的影響,攀比現象依然。盲目的攀比異化了罪犯的思想和行為,給他們帶來了一定的心理負擔,影響改造質量,同時又給罪犯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因此監獄對罪犯的攀比現象不能掉以輕心、任其發展,應加強對罪犯的正確引導。

一、罪犯攀比的幾種形式

比消費??疵總€月的消費水平誰低誰高;看親人接見時送的接見物品誰多誰少。 比家庭。比誰家最有錢,官最大;比誰家小孩最有出息等。 比過去。比誰過去官大,錢多,開的車高檔等。 比面子。比誰長得帥氣、靚麗。

比榮譽。比誰在監區里當骨干,比誰最受警官歡迎,比誰最有召喚力等。

二、罪犯攀比造成的危害

1、加重罪犯的心理負擔,影響改造質量。

有句俗話說:“人比人,氣死人” ,事實上,人比人不要緊,要緊的是人比人而生氣的人。手指各有長短,人各有不同,盲目攀比會讓人活得很累,會讓人的

心理失去平衡,有時人的思維會進入死角而做出一些極端的事情。罪犯如果在攀比上想得多了,就會有浮躁的情緒,容易產生小團體,同犯之間矛盾加深。我分監區兩名犯人發生沖突,整整吵了一天一夜,民警在進行教育時,其中一名犯人委屈的說:“某某說我沒人要了,老婆和我離婚,家人不來接見。其實我出去是有人要的,當年我在外面兩萬一桌的飯也吃過,他有什么了不起〃〃〃〃〃〃”聽起來十分好笑的話,卻真實的出現在年近40歲的犯人身上。

2、加重家庭的經濟負擔。

罪犯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衣食住行、日?;ㄙM完全依賴政府和家庭。政府給予每個罪犯的東西是公平的,罪犯想要滿足自己的攀比心理,就會想盡辦法向家里索取。在接見時,我曾親耳聽到一位年輕的犯人向年邁的母親哭訴:“外面的人是不知道里面的人是怎么生活的,我有多苦多累,你知道嗎?我要的東西你為什么不帶給我,下次你不要來接見我了,讓爸爸來,讓他給我帶8條內褲, 4套保暖內衣,一雙黑色的耐克旅游鞋〃〃〃〃〃〃〃”還有一名中年犯人跟家人講:“里面的人太復雜了,平時就喜歡風言風語,我以前一個月消費很高,現在突然什么東西都不訂了,他們到處傳我家里發生變故,連看我的眼神都怪怪的,害得我很沒面子,你們想想辦法給我存點錢,反正我刑期也不長了〃〃〃〃〃〃〃”這些罪犯本應該成為家里的頂梁柱,可是現在他們卻成了家里的負擔。

三、罪犯攀比心理的成因

1、過分看重面子

攀比,說白了就是一個面子問題。同樣是犯法,同樣是犯人,你家庭幸福兒女孝順,我卻妻離子散;你出去后能吃香喝辣,我卻什么都沒了;你當維紀拿高分,我辛苦趕產量,分數還不及你〃〃〃〃〃〃于是罪犯覺得處處不如人,產生許多消極

情緒。

2、受社會環境的影響。

攀比是一種社會比較,比較一般分向上比較、向下比較和相似比較,可是生活中更多的人會選擇向上比較,從而產生攀比心理。其實,這種比較偏好是受社會影響的結果。

“勝王敗寇”的現代社會,不斷向上比較讓人迷失了自我。家長從小就會為孩子提供一個又一個向上比較的對象,鄰居家成績優秀的孩子,同事家多才多藝的神通,電視上的小英雄,這就是塑造比較方式的第一個場所;學校通過也會樹立一個個榜樣為學生們提供向上比較的對象,通過區分學生優、良、中、差的方式將學生臵于社會比較中?,F代社會的競爭使每個人的行為不再能夠孤立存在,一個人的行為要在大家的行為背景下才有意義,傳統社會中的“中庸”之道難以適應所謂“贏者通吃”,“勝王敗寇”的現代社會,社會在迫使人們選擇向上比較。

我們的罪犯來自社會,他們身上有著社會人的共性,所以也不難理解他們的攀比心理了。

四、罪犯攀比心理的應對策略

一位哲人曾經說過:“一個人要追求幸福是很容易的,而要攀比別人的幸福卻極其不易。”因此,我們要讓罪犯除去他們的攀比之心,減少他們的“面子”觀念,教育他們形成正確的價值判斷。作為監獄民警,我們首先要以豁達樂觀、奮發向上、勤儉節約、無私奉獻的言行去教育和引導罪犯。其次,最主要的是加強罪犯的自我調節能力,具體方法有:

1、引導罪犯通過自我暗示,增強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自我暗示是一種強有力的心理調節技巧,可以在短時間內改變一個人的生活態度和心理預期,增強

個體的心理承受能力。具體表現為帶有鼓勵性質的語言、符號以及動作。比如,當看到別人比自己好時,在心中默念“其實我也很好”之類的語句,久而久之,盲目攀比的習慣就會有所改善。

2、教育罪犯盡可能地縱向比較,減少盲目地橫向比較??v向比較是指讓罪犯和自己的昨天比較,找到長期的發展變化,以進步的心態鼓勵自己,從而建立希望體系,幫助罪犯樹立堅定的信心。橫向比較是指罪犯與同犯的比較。

3、鼓勵罪犯積極改造,增強自身實力。因攀比而產生負面情緒的罪犯往往是因為現實中的我與期待中的我達不到均衡水平,或者自己和同犯有差距,導致自信心的缺失,從而產生抱怨、憎恨等情緒。因此,我們要引導罪犯積極改造,多學文化知識,多掌握勞動技能,不斷地強大自己,努力使自己成為改造積極分子。日后回歸社會能有自己的立足之地,不成為社會的累贅。

三分監區 閔鑫

第三篇: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后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并為釋放后就業創造條件。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大事莫過于長治久安,而長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會犯罪乃國家大計,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敗直接影響著國家安全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監獄機關在履行自己的職能中,應充分發揮罪犯教育的職能指導作用,積極倡導“教育為先,教育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樹立教育改造的主導地位,就必須站在時代的前列,面向未來深刻認識罪犯教育的實質及其意義。

一、罪犯教育是統治階級意識的產物

罪犯教育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罪犯教育伴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也將隨著階級的消滅而消失。罪犯教

育是監獄機關依法、科學、文明、規范對罪犯采取強制措施實施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有任務,以改造人、造就人為目標的系列教育活動

。

我國的罪犯教育是社會主義國家意識的產物。社會主義國家意識是我國工人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工人階級意志的

集中體現是把我國快速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但由于社會還存在犯罪現象,社會主義國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識改造

社會,改造人類,就必須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國,要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僅憑刑事懲罰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對罪犯實

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前提下,按照社會主義國家的意識,把罪犯改造成為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社會新人。監獄組織

罪犯進行國情國策教育、法律常識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認罪服法教育等,實質上就是向罪犯不斷灌輸無產階級意識的活動。只有通過把科學

的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向罪犯的反復灌輸,才能使他們矯正不良行為,養成良好習慣,改造成為國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種人。因此罪犯教

育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時代特色,并自覺成為了灌輸社會主義國家意識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實現監獄宗旨的重要手段

《監獄法》第一章總則指出,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是我國監獄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務。我國改造罪犯

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獄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勞動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動性、針對性、指導性和滲透性等的工作特點,它把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等多項工作,當作自己要達到目標和任務,同時,又作為多功能的手段滲透到獄政

管理、勞動改造、監管安全等多種工作活動之中,并為他們的有效工作創造條件。因此,罪犯教育貫穿于刑罰執行的整個過程,并對罪犯的思

想產生深刻的、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在造就社會新人的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

罪犯教育是實現獄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時作為監獄改造罪犯的兩種基本手段,沒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

一個有機的統一體。獄政管理為罪犯教育提供保證,罪犯教育為獄政管理創造條件,兩者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獄政管理主要通過依法限制罪

犯的活動自由,實施嚴格的軍事化管理,加上監規紀律的約束,迫使罪犯產生畏懼感和罪惡感,促使罪犯服從管教,遵守監規。但使罪犯產生

畏懼感、罪惡感,以及約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罰執行的最終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認識到自己行

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促使罪犯從行為上、認識上、情感上認罪服法,接受改造,這只有通過罪犯教育反復不斷的疏導和灌輸來

實現;罪犯監規紀律的遵守,勞動習慣的培養,行為規范的養成,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樣需要通過罪犯教育反復不斷的疏導和灌輸來

實現。罪犯教育在獄政管理過程中,發揮著主觀能動作用,為獄政管理發揮改造罪犯的作用創造條件。

眾所周知,我國對罪犯執行刑罰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強迫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生產勞動,使其在勞動改造自然的同時也改造自己

,促使罪犯培養勞動感情,養成勞動習慣,將罪犯改造成為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社會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覺接受勞

動改造,而是以種種理由和借口,消極怠工,抗拒生產勞動,企圖逃避勞動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與勞動改造有機結合的同時,發揮其特殊的

喉舌作用。監獄通過組織罪犯進行系統的勞動創造人本身、勞動的目的和意義、遵守勞動紀律、端正勞動態度等內容的教育;采取動之以情,

曉之以理,循序漸進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樹立正確的勞動觀點,養成熱愛勞動的習慣,實現由強迫勞動改造到自覺接受勞動改造的重大轉折

罪犯教育是實現監所安全穩定的源頭。監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是保證刑罰有效執行和罪犯改造順利進行的基本條件。獄內良好秩序的建立

和形成,首先必須嚴格落實各項監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獄內重新犯罪的隱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種反社會情緒,鋌而走險的意識

并沒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與反改造的斗爭既隱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態度沒有根本改變,既使管理制度再嚴格再科學,罪犯也會

尋機以各種方式逃避和對抗改造。這種逃避和對抗行為,無疑對獄內的改造秩序是一個破壞,影響著監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因此,要實現監

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就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轉化工作。通過對罪犯進行認罪服法教育、行為規范教育,組織罪犯參加現身說法

等多種輔助教育活動,針對性的找罪犯進行個別談話教育等多種教育形式,使他們認識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嚴懲性和危害性,促使他們懸

崖勒馬,安心改造。針對少數頑危罪犯,因人而異,因勢利導幫助他們逐步樹立正確的改造態度,走上積極改造的軌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類主觀世界得到改造和發展的精神成果,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的進步和人們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會主

義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因

此,精神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是教育人。

罪犯是觸犯刑律受到刑事懲罰的公民,他們的行為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無疑是一個破壞,他們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們在思

想道德和科學文化兩個方面,都與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監獄作為特殊學校,本著“挽救人、改造人”

的宗旨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出發點,針對罪犯的具體情況,組織罪犯進行政治、文化、技術教育,鼓勵罪犯參加自學、電大、函大等學歷考試

;這實際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縮小與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設的差距,以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另一部分重要內容是要樹立和發揚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

愛社會主義。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他們的金錢至上,損人利己等錯誤的思想道德觀念無不有關。監獄通過組織罪犯進行法律常識教育

、倫理道德教育,采取社會幫教等多種形式,幫助罪犯樹立正確的理想和道德觀念,養成關心他人,關心社會的道德意識。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進一步加強,罪犯教育已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殊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并成

為國際社會惡意攻擊我國人權的焦點。因此,罪犯教育已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要求

社會主義社會是全面發展,全面進步的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同發展的事業。江總書記在慶祝建黨八十周年

大會上指出“我們黨要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就是黨的理論、路線、綱領、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必須努力體現發展面向現代

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的要求,促進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的不斷提高,為我國經

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在當代中國,發展先進文化,就是發展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文化,就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

文明。”犯罪現象是社會消極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現,監獄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進文化戰勝消極、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

,監獄組織罪犯進行政治、道德、文化、技術教育,就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就是發展先進文化,就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 體現。

監獄的發展方向與國家的發展息息相關。隨著入世的腳步,歷史已把中國推上了現代化文明建設的軌道,在新形勢下,監獄工作也同樣面

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1995年1月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暨監獄勞教局長會議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國逐步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的奮斗目標,

就是我國監獄工作要適應我國政治、經濟、法制建設的需要,適應國際行刑制度發展趨勢的一項重大決策。所謂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是指建設

具有現代化先進科學裝備,代表當代人類社會進步水平的關押改造罪犯場所。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的關鍵:一是現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

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質文明,主要是指監獄設施執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內容。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是二十一世紀監獄的發展方向,

其實質是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在監獄工作中的具體內容和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是確保實現監獄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堅持先進文化的發展

方向,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要求。在新形勢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實質及其內涵,對于正確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

減少犯罪,確保監所的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具有現實的、深遠的偉大意義。

對罪犯教育改造提出硬指標 把教育改造人放在監獄工作第一位

10月10日上午,全國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會議在鄭州召開。此次會議要求,要進一步豐富教育改造工作內容,不斷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實效性。監獄每改造好一個罪犯,就為社會增加一份和諧因素,減少一份不和諧因素。監獄工作只有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斷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質量,才能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才能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質量,使罪犯真正痛改前非,成為守法公民,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基礎。

法律常識教育

合格率應達95%

會議要求,各地要大力加強法律常識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識,切實樹立遵紀守法觀念,在罪犯刑滿釋放時,法律常識教育合格率應當達到95%以上。通過充分的課堂化教育、以案析法、以案學法、專家講座和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讓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識,使他們深刻認識到犯罪對國家、社會、他人和家庭造成的嚴重損害,使其深刻反省,下決心痛改前非,從而幫助他們樹立牢固的法治觀念,重新做人。

要將罪犯的法制教育納入“五五”普法規劃,對考試合格的罪犯,頒發普法教育合格證書。要根據罪犯性別、犯罪原因、犯罪性質、心理、行為、接受能力等方面的不同特點,制訂不同的教育方案,進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針對性、時效性。罪犯刑滿釋放時,符合守法收規條件的要達到90%以上。

道德常識教育

合格率應達95%

要大力加強罪犯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中華傳統美德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內容,使罪犯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分清是與非、善與惡、榮與恥、美與丑的界限,打下重新做人的基礎。

要做好親情教育,通過會見、通信、家庭走訪等多種形式,用親人的關心喚起罪犯的愛心;通過法律援助、政策服務、搶險救災等多種途徑幫助罪犯家庭解決實際特殊困難,喚醒罪犯的良知。

通過教學和實踐教育,不斷提高罪犯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婚姻道德水平。在刑滿釋放時,罪犯道德常識教育合格率應當達到95%以上。要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重點,注意因勢利導,緊密結合社會形勢發展,結合國際、國內重大事件,結合監獄實際,對罪犯深入開展時事政治教育。

脫盲比例達到應脫盲人數的95%

進一步豐富罪犯文化教育內容,開展掃盲、小學、初中等不同層次的文化教育,鼓勵罪犯參加電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或者其他類型的學習。要努力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綱要》的規定標準,對文盲罪犯,要在入監兩年內完成掃盲教育工作,脫盲比例要達到應脫盲人數的95%以上。

在罪犯刑滿釋放時,小學文化程度以上的要達到應入學人數的90%以上。要廣泛開展與社會聯合辦學等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形成以課堂化教育為主,電化教育、網絡教育等多種方法綜合運用的文化教育新模式。

取得職業技能證書的在90%以上

要進一步加強對罪犯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使他們具備刑滿釋放后就業謀生的能力。要重視罪犯職業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聯合社會上的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共同實施對罪犯的初級、中級職業教育,鼓勵罪犯參加職業教育學習,提供條件,幫助他們獲得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證書,提高罪犯回歸社會后的就業能力。

要大力加強對罪犯的技能培訓工作,根據現有的勞動和培訓項目,按照“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罪犯學習勞動崗位技能。同時,深入進行就業市場調查和罪犯刑滿釋放后就業愿望調查,根據罪犯回歸社會的需要,開設職業技能培訓中心,舉辦職業技能培訓班,組織罪犯學習回歸社會所需的實用技能。在罪犯刑滿釋放前,取得職業技能證書的要達到應參加培訓人數的90%以上。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達到100%

開展心理矯治工作已經成為新形勢下必須特別重視的一項改造措施。監獄要普及對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達到應參加人數的100%,充分運用《中國罪犯心理評估系統》對罪犯進行心理測試。要加強罪犯心理咨詢和矯治工作,采用門診咨詢、團體咨詢、網絡咨詢等多種咨詢方式,充分發揮心理矯治在消除犯罪心理,養成健康人各種的作用,努力做到各監獄都有精神科醫師,具有高級職稱的醫學專家達到警察總數的一定比例。要逐步使每個監所具備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警察人數達到罪犯人數的1%以上。監獄管理機關的教育改造處科室干警一般都應具備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每個監所領導班子中至少有一個成員具備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

頑固犯轉化率達到50%以上

要加強罪犯分類教育和個別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罪犯在監獄內的“交叉感染”。要進一步強化教育改造的針對性,深化分類改造,加強個別教育,推動個別化矯治,逐步做到一人一策。從2009年起,凡是申報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的,要努力實現個別矯治的罪犯達到全體罪犯的90%以上。要做好重點罪犯的教育改造攻堅工作,確保頑固犯的轉化率達到50%以上,危險犯及時消除危險。

要整合教育改造的獄內外資源,實現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充分利用監獄現有資源,利用服刑指導中心等教育改造平臺,實現廣播教育、影視教育、法律援助、就業指導、遠程教育、遠程心理咨詢等資源的有效整合。要爭取社會智力資源的支持,與社會醫療衛生、心理咨詢、高等院校等專業機構合作,使罪犯受到較高專業水平的幫助與教育。

出監教育保證在3個月以上

強化出入監教育,各地要建立入監監獄或監區,集中開展入監教育工作,時間不得少于兩個月;要告知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的權利和應該履行的義務,對罪犯進行法制和監規紀律教育,引導罪犯盡快適應服刑生活。新入監罪犯心理測試率要達到應參加人數的100%。入監教育結束后,要對罪犯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長入監教育時間。

各地要根據罪犯教育和回歸社會的需要,建立出監監獄或監區,開展集中的出監教育,出監教育時間要保證在3個月以上。

要在罪犯出監前對其進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評估,并通報給相關部門,對重點人員要專人接送,做到“無縫對接”,使教育改造幫教安置工作實行一體化,努力減少重新犯罪。要加強對改造工作各領域、各環節的目標管理,確定衡量教育改造工作和罪犯個體改造質量的重要指標,使改造工作由軟任務變為硬任務。來源:今日安報

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勞動改造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經驗和當前犯人變化的新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監獄、勞改隊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之一,是對犯人實施懲罰和改造的機關。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的具體任務是:健全監管制度,準確地執行刑罰;實行嚴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壞活動,維護監管、勞動秩序;結合勞動生產,有效地實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術教育;切實管理好生活衛生工作,以保證完成對犯人執行懲罰和改造的任務。

第三條 管教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改造第

一、生產第二的勞改工作方針。監管、教育、勞動生產和生活衛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輔為用,不可偏廢。

第四條 對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第五條 對犯人的管教工作,應當正確執行政策,嚴格依法辦事,禁止體罰虐待,防止麻痹松懈。

第六條 監獄、勞改隊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在有關司法業務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導。

第二章 執行刑罰

第一節 收押

第七條 監獄收押反革命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應當單獨設立女監或女分監,一律由女干警進行管理教育。

勞改隊收押判處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屬于監獄收押范圍的犯人。

專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監獄、勞改隊執行的,由就近的監獄、勞改隊收押改造。

監獄、勞改隊不得收押18周歲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應當送少年犯管教所關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關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滿18周歲,余刑在2年以上的,應當轉送監獄、勞改隊關押改造。 第八條 收押犯人,應當憑人民法院(包括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二份)和《罪犯結案登記表》。沒有上述文件的,應當拒絕收押。如果發現上述文件的記載和實際情況不符或不完備的,由送押機關說明或者補充。

犯人入監后,監獄、勞改隊或單獨設立的入監隊應當通知犯人家屬。通知書必須在3日之內發出。

第九條 收押犯人,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絕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惡性傳染病的;

(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三)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第十條 收押犯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所攜帶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員檢查。發現違禁物品或贓物,應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檢查后更換囚服。

第十一條 犯人入監時,應當由干部按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和其他有關事項進行談話教育,認真填寫“犯人入監登記表”,并貼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

第二節 對死緩、無期犯的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人,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2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意見,報經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核后,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裁決;如果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要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經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核后,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判處無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滿2年時,如果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所在監獄應當提出減刑意見,報經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核后,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于服刑已滿2年,不夠減刑條件的犯人,應當加強改造,經??己?,在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時,要及時提出減刑意見。

第三節 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的處理

第十四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緩、無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所在監獄、勞改隊應當依據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提出減刑意見,送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裁決。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和勞改單位集中的地區,由派駐勞改隊的人民法庭裁決。

第十五條 對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人,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須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無期徒刑的犯人,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節,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有期徒刑犯的假釋,由犯人所在的監獄、勞改隊提出意見,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無期徒刑犯的假釋,由犯人所在的監獄提出意見,報請本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核后,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六條 對于犯人在刑期間又犯罪的案件,由監獄、勞改隊偵查終結后,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證據材料一并移送當地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十七條 犯人在逃跑期間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發現的,應當和脫逃罪一并起訴處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發現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檢察、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和程序,予以處理。判決后,原則上仍送原所在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對原住大中城市的勞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應當通知原住地公安機關,注銷其城市戶口;刑滿后,一律留場就業。

第四章 保外就醫、監外執行

第十八條 犯人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親屬又有撫養條件的,可以準許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無效的;

(三)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四)身體殘廢,失去勞動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醫和監外執行期間,算入刑期以內。

雖符合上述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準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

(一)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

(二)罪惡民憤很大,苦主不諒解,群眾不同意的。

第十九條 凡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的犯人,需要辦理下列手續:

(一)由犯人所在監獄、勞改隊提出書面意見,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勞改局批準。

(二)事先應與犯人家屬和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系,辦理取保手續。

(三)犯人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時,應填寫“犯人出監鑒定表”,及時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以便進行監督改造。

(四)對家居外省、市、自治區的犯人,可以將犯人和檔案材料轉給當地勞改局,由他們指定一個就近的勞改單位負責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滿時,辦理收監或釋放手續。

(五)犯人在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原則上由其家庭負擔。個別確有困難的,經當地公安機關證明,勞改單位可酌情予以補助。

第二十條 保外就醫和監外執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督考察,并認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應將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犯人的情況,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會介紹清楚,由治保會進行具體的監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進行檢查,勞改單位也要定期與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系,掌握情況。

(二)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現不好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勞改單位收監執行。

(三)犯人在監外死亡、遷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函告勞改單位。

(四)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犯人,刑期屆滿時,勞改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釋放手續。

第五節 復查、申訴、控告

第二十一條 監獄、勞改隊有協助法院、檢察院復查案件的責任。在執行刑罰中,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轉請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處理:

(一)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而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行,要及時移送當地人民檢察院處理。

(二)如果發現或認為原判決有錯誤時,應當及時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上述案件,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處理或處理不當時,可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獄、勞改隊對犯人提出的申訴材料,應當及時照轉,不得扣留。

第二十三條 犯人寫給各級黨政領導機關或負責人的控告信件,勞改單位應當及時照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扣壓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四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設立犯人申訴、意見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議和申訴、控告材料。申訴、意見箱由監獄、勞改隊指定專人開箱處理;控告箱由駐勞改單位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或勞改單位紀律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開箱處理。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犯人死亡后,應當作出醫療鑒定,尸體要經過當地人民法院檢驗,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全部進行尸體檢驗有困難時,也可只對非正常死亡的犯人進行尸體檢驗;對正常死亡,法院只審查醫療鑒定,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六條 犯人病危時,可通告其家屬來監(隊)看望。犯人死亡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如直屬親屬在港、澳、臺或國外的,原則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經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批準。犯人的遺物,應當由家屬領回或由勞改單位代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來領取或無處投寄的,可經信托公司作價處理,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條件的地方,應當進行火化,骨灰盒家屬可以領回。家屬表示不愿領回的,或逾期1年家屬不來領取的,即可掩埋處理。沒有火化條件的地區,家屬愿意領回尸體時,應當允許。不愿領回尸體的應當備棺掩埋,樹立標記。

對少數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體,可按其本民族現行的風俗習慣處理。

第二十八條 犯人因公死亡,監獄、勞改隊應當對其家屬予以安撫,按照國家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對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或為搶救生命財產等作出貢獻的,還可酌情增加補助費。

第七節 釋放

第二十九條 釋放犯人應根據下列情況:

(一)刑期滿了的;

(二)假釋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釋放的。

第三十條 監獄、勞改隊在犯人刑期屆滿之日必須予以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釋放回家的,要發給路費、途中伙食費和糧票,辦理糧、油供應的轉移手續?;加兄夭〉?,應當通知家屬來接,或由勞改單位派人護送。

犯人釋放前,應當為其做出出監鑒定,填寫“犯人出監鑒定表”,連同判決書(或抄件)一起移送釋放人員安置落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對在勞動改造期間因公致殘的,釋放時可根據國家規定和具體情況發給生活補助費,或由國家養起來。

第八節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對于犯人的釋放、假釋、死亡、調動、脫逃已滿兩個月未捕回,以及脫逃捕回等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和擔負勞改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指紋管理單位。

第三章 獄政管理

第一節 管理原則

第三十二條 必須依照監管法規對犯人嚴格管理,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三十三條 對犯人要立足于改造,實行科學文明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管理犯人應當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要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結合。

第三十五條 處理犯人中的各種問題,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一)遇事要深入調查研究,弄清情況,分清是非,恰當處理。嚴防犯人偽造情況,誣陷他人。

(二)處理問題時必須公正廉明,不偏聽偏信,不主觀臆斷,不憑個人好惡偏袒一方。

(三)對待問題不感情用事,不激化矛盾,堅持冷處理。

(四)干部處理犯人的問題發生錯誤時,也要實事求是,由本人或上級領導出面,公開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 勞改工作干警必須堅持對犯人進行直接管理,做到24小時內不使犯人脫離監管。

第二節 分管分押

第三十七條 要逐步把反革命犯與普通刑事犯分別編隊,分管分教,區別對待。

要把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慣犯、二進宮、三進宮的犯人和偶犯、過失犯分別編隊(組),避免相互教唆、傳習犯罪伎倆。

對同案的犯人和有直屬親屬關系的犯人,除女犯外,不得關押在同一個勞改單位。

發現犯人與所在勞改單位的干部有親屬關系時,應立即將犯人調到其它勞改單位關押改造。

第三十八條 監獄、勞改隊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嚴管隊(組),關押改造下列犯人:

(一)公開抗拒改造,屢教不改的刑事慣犯;

(二)嚴重破壞監視,組織反革命集團,或拉幫結伙,危險性大的為首分子;

(三)堅持反動立場,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經教育無效的“四人幫”幫派骨干分子。

送往嚴管隊(組)的犯人,需經監獄、勞改隊主要領導批準。

嚴管隊必須嚴密警戒設施,加強武裝看押,嚴格管理制度。并派政治水平較高的干部加強思想改造工作。經過一定的時期,對于確有悔改表現的犯人,應及時調入一般中隊進行管理改造。

第三十九條 對犯人中原系縣(團)級以上的干部(不含“文化大革命”中雙突的干部),公、檢、法機關工作干部和統戰對象,應當集中到條件較好的勞改單位單獨編隊,在勞動和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管理上適當從寬,派政策業務水平較高的干部進行管理教育。對犯人中的高級知識分子,也要給予適當照顧,并注意發揮其技術特長。

第四十條 外籍犯要單獨關押。派懂外文的干部進行管理教育。并適當組織他們從事一些輕微勞動。要尊重他們的生產習慣,生活標準可適當提高。凡屬涉外事宜,應當請示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的外事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少數民族的犯人,應當尊重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在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

少數民族犯人較多的單位,應當單獨編隊,盡可能派本民族的干部進行管理教育。

第三節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犯人入監后,應當向他們公開宣布:

犯人在服刑期間,沒有人身自由。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沒有政治權利;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暫時停止行使政治權利。

犯人在服刑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嚴格遵守法律、法令、監規紀律和犯人守則;服從管教;積極勞動生產;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

犯人在服刑期間,政府保障他們正當地行使申訴權,辯護權,人身不受刑訊體罰、虐待侮辱和私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對管理教育,勞動生產和生活衛生工作,有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對干警違反監管法規、體罰虐待犯人、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有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領導人進行揭發和控告的權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權利。但是,不得利用政府給予的權利無理取鬧,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對蓄意無理取鬧或誣陷他人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 要切實掌握犯人的思想情況,并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和逐級匯報的制度。犯人的一切活動必須置于干警的直接控制之下,犯人出工收工,開大會,看電影,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干部要親自清點人數,整理隊形,帶去帶回。犯人的勞動、學習、生活現場,干部必須在場指揮、監督,不得擅離崗位。必須執行早、晚點名和查鋪制度。

第四十四條 中隊干部應當對犯人的監房每日進行檢查,每半月進行一次大檢查。發現易燃、易爆、劇毒或兇器等危險物品,要及時清除。發現淫書、淫畫和有礙改造的書籍、文字材料,應當沒收。勞動工具要集中統一保管,不準犯人帶入監舍區。

監獄、勞改隊應當對監舍區,生產區,以及警戒等設施,每年進行幾次全面大檢查。

第四十五條 要教育犯人嚴格遵守統一制定的監規紀律。主要內容是:

(一)服從管教,遵守學習、勞動、生活、衛生制度;

(二)不準超越警戒線和私自串隊;

(三)不準拉幫結伙,打架斗毆;

(四)不準傳播犯罪手段,或教唆他人犯罪;

(五)不準私自與外界人接觸,不準通過留場就業人員或其他任何人私自捎帶書信和物品。

第四十六條 犯人小組長,要選擇改造表現好的犯人擔任,由分隊長提名,中隊隊務會議研究決定。他們在干部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管理本組犯人的學習、勞動、生活衛生和維護監規紀律等事項。對犯人小組長要加強管理教育,經??己?,發現重大問題,隨時撤換。

第四十七條 中隊可以建立由5至9名犯人組成的“維護監規紀律評議小組”。它的主要任務是:在干部的嚴格掌握下,調解、評議犯人中發生的打架斗毆、違犯監規紀律的人和事。評議小組成員,由犯人公議推薦、中隊隊務會議研究確定。成員的條件是:

(一)認罪服法,積極改造;

(二)以身作則,帶頭遵守監規紀律;

(三)辦事公正,認真負責,有一定能力。評議活動,以監規紀律和犯人守則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實行公開評議,允許當事人申辯和他人辯護。評議的人和事,須經主管干部批準。評議結果,報請中隊領導酌情處理。

對評議小組成員,要經??己?,發現重大問題,隨時撤換。

第四十八條 可以使用犯人搞生產記錄,學習記錄,醫護衛生,炊事、理發和文化技術教育等項事宜。但不準使用犯人帶領犯人出工,利用犯人辦理案件,看管禁閉室,檢查犯人信件、物品,外出采購,管理倉庫、變電所、廣播室,整理、抄寫、保管有關管教工作方面的材料和其他機密材料。

第四十九條 應當嚴格控制脫離武裝看押,從事零星分散勞動的犯人。監獄的犯人,不準脫離武裝看押,從事監外勞動。工業勞改隊的犯人,原則上也不能脫離武裝看押,到監外進行分散勞動。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少量犯人到監外勞動時,必須由干部帶領。農業勞改隊要盡量由刑滿留場就業人員,從事零星分散的生產勞動。如果目前頂替有困難,必須由犯人從事分散勞動時,一般應當控制在押犯總數5%以內,農忙季節不得超過10%。對于從事分散勞動的犯人,應當選用改造表現好的過失犯、瀆職犯和原判處刑期10年以下、已執行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并要指定專人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發現問題要及時調換。

第五十條 要加強對犯人的勞動管理。對犯人的勞動,要根據體力強弱合理安排。建立生產責任制,規定犯人每個勞動日應當完成的作業定額,實行評工記分制。制訂各種生產技術、工藝和操作規程,要求犯人嚴格遵守。建立、健全生產工具和設備的使用、維修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經過反復教育,長期沒有轉變的反改造尖子,可以調動到另一個勞改單位關押改造。

第四節 內看守

第五十二條 監獄、勞改隊要在犯人監區內,設立內看守中隊、小隊或班、組。監獄和工業勞改隊,一般設內看守員20至35人;農業勞改隊每個大隊關押點,一般設內看守員7至15人。

內看守員的條件是: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5歲以下;經過訓練,熟悉看守業務?,F有看守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逐步加以更換。

第五十三條 內看守員的具體任務是:

(一)夜間負責全監區犯人的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邏、查監、查鋪;管制燈火;督促犯人就寢、起床;嚴防犯人私自串監、串組,進行非法活動;處理犯人中發生的問題等事項;

(二)白天負責對留監區或監舍犯人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監區大門出入人員的檢查驗證和登記工作;

(四)管理禁閉室。

第五十四條 內看守員是勞改工作干部的一部分,在業務上受本單位獄政科(股)的領導。

內看守員應當配備警笛,夜間值勤時可佩帶公用手槍。

第五節 戒(警)具、禁閉

第五十五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配備手銬、腳鐐、警繩、警笛。這些戒(警)具統一由公安部制發,其他任何機關都不準私自制造,非法使用。

手銬、腳鐐、警繩,由獄政科(股)統一保管,農業勞改隊可委托大隊代為保管。警笛,中隊干部每人1只。

第五十六條 犯人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銬或者腳鐐:

(一)有行兇、逃跑、縱火、暴動、鬧監、搶奪武器行為的;

(二)在破壞勞改場所設施、秩序和國家物資等行為的;

(三)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調犯除外)。

對于判處死刑等待執行的犯人,可以同時使用手銬和腳鐐。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應再出工勞動。

對老病殘犯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第五十七條 對犯人使用戒具,必須經監獄、勞改隊主管領導批準。遇有犯人行兇制止無效等特殊情況時,應先加戴戒具,然后補報審批手續。使用戒具的時間,除死刑待執行的犯人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超過15天。

犯人在戴戒具期間,所在中隊的干部應加強對他的教育,在危險行為消除時,應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為處罰犯人的手段。

第五十八條 勞改干警的追捕逃犯時,可以使用警繩。在監內一律禁止使用警繩,或用其他繩索捆綁犯人。

第五十九條 勞改干警執行公務,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喚干警和看押部隊,共同制止犯人的犯罪行為時;

(二)需要群眾協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犯人時;

(三)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犯人停止犯罪行為時。

第六十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禁閉室。每間禁閉室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內高度不得低于3米,窗子不得小于零點8平方米。門窗、電燈都應裝置防護設備。室內要防潮保暖,通風透光。北方烤火區要有防寒設備。

第六十一條 禁閉室用于處罰違犯監規紀律的犯人。但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作為防范措施,使用禁閉室:

(一)對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險的;

(二)在監內重新犯罪,正在進行審理的;

(三)報處死刑待批的。

第六十二條 受禁閉處罰的犯人,需由中隊填寫“申請關押禁閉審批表”,報監獄、勞改隊的主要領導批準。

禁閉期限,除死刑待批和正在審理的犯人外,一般為7至10天,最長不得超過15天。 第六十三條 關禁閉的犯人,糧食定量按不參加勞動犯人的標準供給,不得克扣,并保證供應開水。每天要放風兩次,每次半小時至1小時。禁閉室應當保持清潔衛生,經常消毒。

對關禁閉的犯人,除死刑待批和有特別危險的以外,不再戴戒具。

第六十四條 犯人在禁閉期間,中隊要指定專人負責教育,并對其表現情況,隨時記載。各級主管管教工作的領導干部,應當經常檢查禁閉室的工作情況,發現問題隨時解決。

第六十五條 監獄、勞改隊干警所需業務用手槍,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統一配發。配發的范圍、標準是:監獄、勞改隊和獄政管理科的現職領導干部,工作必需的,配發個人專用手槍;其余干警(含內看守員)按總人數的1/2配發公用手槍。

需配個人專用手槍的干部,要列出名單經政治部門審查,報省、市、自治區勞改局批準。個人專用手槍由本人負責妥善保管,確保安全。公用的槍支、彈藥,應分開存放,分別由獄政科(股)、大隊、中隊和內看守中隊(組)指定專人保管,干警需要使用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槍支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項,均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保衛系統槍支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節 接見、通訊、郵匯

第六十六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根據押犯人數多少,設立犯人接見室。農業勞改隊的接見室,應以大隊(或分散的中隊)為單位設立。接見室是勞改單位宣傳黨的勞改政策,動員犯人家屬協助勞改機關改造犯人的一個重要陣地,要配備專職干部進行管理。對來監(隊)探視的家屬,要熱情接待,路途較遠食宿有困難的,應當負責安排食宿。

第六十七條 犯人接見家屬,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每次接見的家屬,不得超過3人。接見時禁止使用隱語或外國語交談。少數民族犯人接見時,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語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現很壞的犯人接見家屬時,要有干部監聽。

犯人在關禁閉期間,原則上不準接見家屬。有特殊情況需要接見的,應當經過監獄、勞改隊領導批準。

凡來監探望犯人的家屬,一律持身份證明,并在接見室接見。

第六十八條 對來監探望犯人的家屬,中隊干部應向他們介紹犯人的改造表現和接見規則,并請他們協助勞改機關做好犯人的思想工作??梢越M織犯人家屬參觀勞改場所。也可以舉行犯人家屬座談會,征詢他們對改造工作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犯人家屬送給犯人的日用品、少量熟食品、糖果、煙和學習書刊等,經過主管干部詳細檢查后,可以交給犯人使用。犯人家屬送來的少量人民幣,由監獄、勞改隊代為存入銀行,犯人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

第七十條 對確有悔改表現的下列犯人,如遇有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況,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可以準其回家看望或處理。但需有當地政府或公安機關證明,經監獄、勞改隊領導批準。

(一)原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刑事犯;

(二)原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

(三)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除死緩和重大反革命犯以外,確有個別特殊情況,需要本人回家的,為有利于改造,可由親屬接送,或由干警帶領回家。

犯人在家的期限,一般為3至5天,最多不超過7天。途中路費原則自理,如自理確有困難的,勞改單位可酌情補助。

第七十一條 犯人可以與親屬通訊。通訊一律使用信箱代號。犯人發受的一切信件,一律經過干部檢查,如果發現有妨礙犯人改造和泄露勞改單位機密的信件,應予扣留,并對犯人進行教育。

少數民族犯人與親屬通訊,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犯人與國外和臺灣、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通信(電報),或直系親屬來監接見,須經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批準。非直系親屬,一律不準通訊。來往信件,要經勞改單位獄政科(股)嚴格檢查,詳細登記。如有妨礙犯人改造或泄露勞改單位機密的,應予扣留;發現內容可疑的,應當送請有關部門檢查。

不準犯人與外界通電話。

第七十二條 外籍犯可準其與家屬、監護人或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通信。發受的信件,應當經過監獄管理機關檢查,經檢查無問題者予以轉遞。與其他人員的來往信件,均不予轉遞。

外籍犯人接見家屬、監護人或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統一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決定和安排。

第七十三條 凡國內外寄給犯人的郵包,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凡是國內外寄給犯人的包裹,勞改單位必須依照國家郵章規定辦理領取手續,不得違章。國外寄來的包裹,應由收件人在收執上簽名蓋章,不得加蓋勞改單位公章。

(二)勞改單位對寄給犯人的包裹,應指定專人進行認真檢查和詳細登記。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勞改單位代為保管,釋放時發還本人。遇有下列情況,應作特殊處置:

1.發現包裹中夾帶違禁品、反動宣傳品,以及國外所謂“救濟團體”寄來的物品,一律沒收,并報告主管機關。

2.港、澳、臺和國外寄給犯人的包裹,特別是寄給派遣特務、間諜分子的包裹,要縝密檢查,詳細登記寄件人的姓名、住址,并報告主管公安機關。

(三)包裹收到后,如犯人已經調出,應立即轉遞所在單位;已經逃跑的,暫由勞改單位保存;已經死亡、釋放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第七十四條 國外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給犯人的匯款,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監獄、勞改隊不得在僑匯收款的回執上加蓋公章。如解款銀行為了明確責任及便于日后查考,要求勞改單位在收款回執的付條上加蓋公章時,可以加蓋。

(二)僑匯及僑匯物資供應證(票),可按犯人意見直接通知其家屬領取,由勞改單位通知銀行辦理;本人不愿意由親屬領取,或國內無直系親屬者,其匯款由銀行交犯人所在勞改單位通知本人,并由勞改單位代辦領取手續。犯人應在收款回執上簽名或蓋私章,但不得捺手印。

(三)勞改單位代領的匯款,應以犯人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存儲。銀行應在存折上注明“未領取僑匯物資供應證(票)”字樣。存折由勞改單位代為保管。犯人刑滿釋放后,可以憑存折提取存款和領取僑匯物資供應證(票)。

(四)如匯款時附有書信,銀行應轉交勞改單位,按規定檢查后,視具體情況交犯人或予以扣留。

(五)遇有收款的犯人調動時,勞改單位應當立即告知銀行,以便及時轉匯。

第七節 犯人財物和檔案管理

第七十五條 犯人的私人物品,應當逐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保管,并發給本人收據。貴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有家的,應盡可能通知其家屬領回;無家的,由獄政科(股)保管,一般物品由中隊保管,并開列三聯單,犯人、中隊、獄政科(股)各保存1份。對犯人財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損壞。犯人有正當用途時,應準予領取;釋放時全部發還。

第七十六條 犯人不得保存現金,其現金(人民幣)應由中隊統一代為存入銀行,利息歸本人所有,存折由中隊指定專人保管。有正當用途時,經中隊批準后可以支取。釋放時,全部發還。

第七十七條 犯人的檔案材料統一由監獄、勞改隊保存。正檔(包括判決書、執行書、結案登記表等)由獄政科(股)檔案室保存,副檔(勞改期間形成的材料)由中隊保存。獄政科(股)和中隊都要建立犯人卡片。

對累犯、慣犯和危險分子的卡片,要用藍色或其他顏色表明。

第七十八條 犯人釋放、死亡后,其全部檔案材料,應根據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由監獄、勞改隊保管,不得外轉。單位撤銷時,全部上交勞改局統一保存。

第七十九條 犯人的檔案材料(包括已釋放和死亡的),原則上不準外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外借的,需經勞改局批準。

第八節 獄內偵查

第八十條 監獄、勞改隊的獄內偵查工作,應當貫徹執行“及時發現、查明情況,迅速破案”的方針。它的任務主要是:在監獄、勞改隊黨委和行政首長領導下,依靠全體干警,配合公開的管理控制,通過調查研究、偵查破案,有效地防范和及時打擊犯人的各種陰謀破壞活動。

第八十一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經常分析研究敵情動態,一般每月1次,遇有重要情況,隨時進行研究。根據敵情的變化,及時采取對策,切實做到敵動我知,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二條 監獄、勞改隊應在獄政科內設立獄內偵查組或專職人員,從事此項工作。

第九節 其他

第八十三條 犯人在判刑前的榮譽證章,在勞改期間一律由勞改單位暫時收留保存,刑滿釋放時予以發還。

第八十四條 對原系革命殘廢軍人的殘廢撫恤問題,應根據《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對重大反革命犯和個別罪惡嚴重、民憤很大的重大刑事犯,監獄、勞改隊應當轉請當地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取消其革命殘廢軍人待遇,沒收殘廢證件的手續。

(二)對于不取消革命殘廢軍人待遇的犯人,勞改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并暫收回殘廢證件。刑滿時,發還殘廢證件,恢復革命殘廢軍人待遇。

第八十五條 有關犯人的婚姻問題,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處理犯人的離婚問題,必須嚴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為了保障犯人的訴訟權利,在犯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時,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勞改單位轉告被告人提出答辯意見。勞改單位負責將法院對其配偶提出離婚的通知轉交犯人,并將犯人的答辯意見轉告人民法院。如犯人調動單位時,原勞改單位應將法院的通知轉給犯人所在勞改單位。

(二)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

第八十六條 犯人在勞改期間所寫的稿件和著作,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表、出版。對于確有出版價值的科學技術和醫療衛生等方面的著作,經省、市、自治區或中央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可以出版。出版時須用筆名或化名,出版后的稿費,一半發給本人,一半做為勞改機關教育經費的收入。同時,勞改單位還可以根據該犯的貢獻大小,酌情予以獎勵。

第四章 武裝警戒

第八十七條 對犯人的武裝警戒,統一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任。監獄、勞改隊對執行看押任務的武裝警察部隊,實行業務領導。在警戒線以內對犯人的管理工作,由勞改部門負責。

看押部隊的首長,應參加勞改機關的黨委,并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警管聯席會議制度,在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對犯人關押改造的任務。

第八十八條 看押部隊的職責范圍是:

(一)在犯人監房、勞動、生活場所的外圍和押解途中,進行嚴密警戒;

(二)在監獄、工業勞改隊和農業勞改隊犯人居住區的大門,擔任門衛警戒;

(三)值勤戰士發現犯人逃跑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和勞改單位獄政科(股)報告,或鳴槍報警,看押部隊應積極協同勞改干警進行追捕;

(四)發生犯人暴動、騷亂時,應當在勞改單位和看押部隊負責人共同領導下,予以武裝平息;

(五)在遇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變的時候,應當加強警戒,并配合勞改單位努力搶救犯人和國家財產。

看押部隊在執行任務時,如果發生犯人謾罵、頂撞指戰員等情況,勞改單位的干部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八十九條 監獄、勞改隊的干警和看押部隊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盡其他方法無效,非開槍不能制止時,可以用武器:

(一)犯人聚眾暴動時;

(二)犯人逃跑制止無效或追捕中抗拒逮捕時;

(三)犯人持有兇器或者危險物,正在行兇或破壞,不聽制止或進行違抗時;

(四)犯罪分子劫獄或者幫助犯人逃跑不聽制止時;

(五)犯人搶奪勞改干警或看押部隊的武器時;

(六)勞改干警或戰士的生命安全遭到罪犯的暴力威脅,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第九十條 勞改干警或看押部隊依照前條規定使用武器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進行口頭警告或鳴槍警告。犯罪分子不聽警告時,可向次要部位射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時,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上級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報告。

勞改干警或看押部隊如果錯誤地使用武器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監獄、勞改隊和看押部隊,應當與周圍社隊、機關、學校、車站、碼頭等單位建立聯防,組成內管、外警、群眾監督三道防線。要建立聯防指揮機構,劃定任務范圍,制定聯防方案,規定聯系制度,定期召開聯防會議,交流情況,研究防范措施,確保勞改單位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看押部隊的營房、營具和通訊設備等問題,暫按196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安部《關于解決駐勞改單位看押部隊的營房、營具、通訊等問題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 監獄、工業勞改隊的周圍和農業勞改隊犯人居住區的周圍,應當建筑高4米至5米的圍墻。圍墻上邊架設電網,并逐步安裝自動報警器。四角和大門應當設立崗樓和照明燈,崗樓要高出圍墻3至4米。圍墻里邊5米以內不準建筑房屋和種植樹木。

第九十四條 監獄、勞改隊的獄(隊)部和所屬大、中隊之間應設立電話聯系,并逐步裝配無線通訊設備,保證全監(隊)通訊聯絡暢通。監獄還應當根據財力物力的可能,逐步安裝電子監聽、監視等設備。

第九十五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逐步配備囚車、摩托車等警備車輛。

農業勞改隊要優先配合警備車輛和無線電通訊設備。并可馴養少量警犬,用于警戒、追捕和破案。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一節 教育改造的任務

第九十六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結合勞動生產,對犯人實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把犯人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 第九十七條 為了有效地實現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務,各省、市、自治區勞改局和監獄、勞改隊都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制定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的長期規劃和計劃。

第二節 教育內容

第九十八條 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教育,法制和認罪教育,人生觀教育,勞動教育,道德品質教育,形勢教育,政策前途教育。這是教育改造的主要課程。

第九十九條 文化知識教育。按照犯人的實際文化程度分別編班(組):文盲的進行掃盲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參照工農業余課本教材進行教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組織他們自選科目學習,包括學習外語。條件具備的,還可組織他們參加電大或函授學習。

文化教育經考核合格的,要發給證書。

第一百條 生產技術教育,要本著做什么學什么的原則,采取包教包學、技術講座、開訓練班等形式進行。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技工學?;蚵殬I中學主要課程的教育。對犯人的技術教育要定期考核,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評定技術等級。在犯人刑滿釋放時,要發給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節 教育原則和教育方法

第一百○一條 對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應當貫徹執行理論聯系實際,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則。

第一百○二條 改造犯人的思想,應當根據案情性質、犯罪原因、出身經歷、文化程度、思想特點和現實表現等情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疏通引導的方針,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工作。

第一百○三條 對犯人的教育,應當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理性教育和感性教育相結合、監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一百○四條 對犯人進行教育,主要采取上大課,小組討論,開座談會,辦輪訓班,組織犯人到社會上參觀,邀請社會人士或犯人家屬作報告等形式進行。

第一百○五條 個別教育是一種有效的方法。監獄、勞改隊的中隊干部和各級領導干部,都應當有計劃地找犯人個別談話,針對不同情況,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一百○六條 對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瀆職過失犯,以及慣犯、累犯,除了進行共同性的教育以外,還應當根據他們不同的特點,有計劃地進行分類教育。 第一百○七條 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輔助教育。監獄、勞改隊應當設置廣播、錄音和電影放映機,中隊設置電視機。影片和電視節目要有選擇的放映。還應當組織犯人業余劇團、歌詠隊或小型演出隊,自編自演有利于改造的節目。要積極開展各種體育活動,經常組織比賽。

監獄和工業勞改隊設立犯人圖書館,大隊或中隊設閱覽室;農業勞改隊以大隊或中隊單位設立圖書館、閱覽室。圖書館要有選擇地訂購各類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學藝術等書籍。閱覽室要選訂各種全國性發行和本地區發行的報刊雜志。并允許犯人自費訂閱有利于學習改造的書報雜志。要辦好墻報、黑板報。有條件的勞改單位,還可以辦《勞改小報》或???。

第四節 入監、出監教育

第一百○八條 對于新入監(隊)的犯人,要用1個月至兩個月的時間集中進行入監教育。要針對犯人初入監時的思想情況,進行勞改政策、監規紀律、犯人守則、認罪服法、勞動生產、改造前途等教育。入監隊實行半天教育,半天勞動。

入監隊由省、市、自治區勞改局根據勞改單位的分布情況,分區設立??梢詥为氃O立,也可以附設在一個地點適中的勞改單位。入監教育結束后,犯人由勞改局統一分配。

第一百○九條 監獄、勞改隊對于刑期將滿的犯人,應當進行出監教育。所在中隊應在犯人刑期屆滿3個月開始,全面檢查改造質量。要根據檢查的情況,進行針對性的補課教育,以鞏固改造成果,并做好出監鑒定。在釋放前的半個月,要將他們集中到監獄、勞改隊的出監隊。由出監隊適當介紹當前社會形勢和有關政策,教育他們出監后應當遵守法紀、正確對待就業等問題。對出監隊的犯人,可以半天勞動、半天學習,管理上也可適當放寬。出監時還應當個別了解他們對勞改工作和干部的意見。

第一百一十條 監獄、勞改隊對刑滿釋放的人員,要經常進行改造質量的考察工作。勞改機關應當定期地組織干部,有重點地進行考察,或者主動發函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系,了解釋放人員的表現情況。

改造質量考察的時限,一般刑事犯為3年,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慣犯為5年。通過考察,總結改造工作中的經驗教訓。

第五節 勞改積極分子委員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犯人中應當開展評選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的活動,結合年終評審,每年評選一次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的條件是:

(一)認罪服法,積極改造;

(二)遵守監規紀律,并能揭發其他犯人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

(三)努力學習,并能幫助其他犯人學習;

(四)能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

(五)講究文明禮貌,經常保持個人和環境衛生。根據上述條件,由中隊各小組醞釀提名、評議,隊務會審核,監獄、勞改隊批準。并召開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大會,發給證書和適當的獎金,或給予其他物質獎勵。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隊建立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委員會,由本中隊的勞改積極分子選出5至7人組成。下設學習、衛生、文體等小組。小組成員可以吸收有專長的犯人參加。

第一百一十三條 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干部領導下,維護監規紀律;協助干部搞好犯人的學習、伙食、衛生和文體活動;帶動犯人積極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

第六節 組織領導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監獄、勞改隊的黨委會和獄(隊)務會要把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由一名領導干部分工主管這項工作。各級領導干部都要經常深入實際,搞好調查研究,不斷提高教育改造質量。

第一百一十五條 監獄、勞改隊必須建立一支教育改造工作的專業隊伍。要配備專職的政治、文化教員。同時,支隊、大隊領導和有條件的中隊長、政治指導員,要親自給犯人上政治課、作形勢報告。技術教員可以由生產技術干部兼任。文化、技術教員也可以挑選改造表現較好、有一定文化技術專長的犯人擔任。對兼職的文化、技術教員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對擔任講課的犯人,要酌情給予補貼。每課時的補貼,一般可按兼職教員課時補貼的一半發給。

第一百一十六條 監獄、勞改隊要選擇若干有教學經驗的專職或兼職教員分別成立政治、文化、技術教研室。政治、文化教研室由教育科領導,技術教研室由生產技術科領導,教育科協助。教研室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掌握各類犯人的思想特點和文化、技術水平,安排教學進度,組織教員備課,改進教學方法,總結教學經驗,提高教育質量。

第六章 生活衛生

第一節 生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革命人道主義政策,做好對犯人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保持犯人的身體健康,調動犯人勞動生產的積極性,促進犯人的思想改造。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合理安排犯人每天的起居、勞動、學習、文體活動等作息時間。犯人每天勞動時間一般為8小時。工業勞改隊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每天勞動6小時的制度。農業勞改隊每天學習時間一般為2小時,在搶收搶種的大忙季節,勞動時間可以適當延長。每天睡眠時間必須保證8小時。

犯人的休息日,除法定節日休息外,每周休息1天。農業勞改隊在生產大忙季節,休息日可以挪前挪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獄、勞改隊對犯人按規定應得的零用錢和技術津貼費,要如數發給,不準挪用和克扣,也不準做為獎懲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條 犯人的伙食費,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挪用、克扣或大量結余。參加勞動的犯人,其糧食定量和品種,應當按照當地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標準供應;不勞動的犯人,按當地居民的標準供應。犯人食堂要配備專職干部進行管理,盡力調劑改善伙食,要讓犯人吃熟,吃熱,吃飽,吃得衛生。要保證供應足夠的開水。

外籍犯和少數民族犯較多的單位,可以單設食堂或另立食灶。

應當成立犯人伙食管理委員會,選舉改造表現好的犯人擔任伙食委員。在干部領導下搞好犯人伙食管理?;锸硯つ恳ㄆ诠?。

監獄和工業勞改隊,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副食品基地,農業勞改隊要劃出適量土地,作為副食品基地,種植蔬菜,飼養家畜家禽,大部分供應犯人食堂。也應當劃出一部分,供應干部職工食堂。

犯人食堂飼養的家畜家禽,不計價格,全部歸入犯人食用,干部職工食堂不得占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犯人囚服的色澤和式樣,由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則,自行制定。在囚服上衣左胸前要印制小型符號,以便識別。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勞改”或“犯人”字樣。囚服、囚被、鞋襪等要按規定及時發放。犯人自帶的棉被、褥子、內衣、絨衣、背心、蚊帳、鞋襪等,應當允許犯人使用,犯人刑滿釋放時,囚服、囚被要全部收回。對于確有實際困難的,經勞改單位的領導批準,可不收回被褥;沒有衣服替換的,可發給一套便服。

犯人用布,在御寒遮體、厲行節約的原則下,按照統一的規定,保證供應。要建立犯人被服的發放、回收、保管、使用制度。并要及時拆洗縫補,以延長使用年限。

第一百二十二條 犯人居住面積每人平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并在3、5年內逐步達到每人平均3平方米。一般以小組為單位分間住宿。監舍要陽光充足,空氣流通,防潮保暖。犯人睡眠要搭床鋪或建火炕。監房要有專人管理維修。

第二節 衛生、醫療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設置犯人醫院,分散的農業大隊設醫務所。

監獄、勞改隊的犯人醫院,在業務上接受當地衛生部門的領導。當地衛生部門應當根據醫院床位的多少,按照統一的規定,供應醫療設備和藥品。醫務人員不足時,也可以使用受過醫藥專業教育的犯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監獄、勞改隊的衛生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對犯人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定期進行消毒、防疫。有病要及時治療,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

應當向犯人宣傳吸煙的危害,號召犯人不要吸煙。對已經養成吸煙嗜好的犯人,也不要強行禁止。但要規定吸煙的時間和場所。

第一百二十五條 監獄、勞改隊應當設置犯人浴室。定期安排犯人洗澡、理發、洗曬衣被。對犯人的理發,可以根據本人的意愿留短發、或剃光頭。但嚴禁留長發或怪發型。

第一百二十六條 要建立衛生制度,每天打掃監舍,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室內外環境衛生大檢查,經常保持監內外的清潔衛生。監內院內、監舍周圍和生產區的空隙地帶,都應當栽樹種花,美化環境。

第三節 勞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七條 組織犯人生產要注意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對參加勞動的犯人,應當按照當地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的規定標準,發給勞動服和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并要做好犯人的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署降溫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工業勞改隊,特別是礦山勞改隊,要加強對犯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要嚴格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由于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一百二十九條 要按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犯人實行賞罰嚴明的獎懲制度。

第一百三十條 對犯人要建立考核制度。每周開一次生活檢討會,每月進行一次思想檢查,每季進行一次評比,年終進行一次全面評審。對每一個犯人都要用記分方法建立考核簿,具體記載每次檢查、評比的好壞表現。平時有突出的好壞表現情況,也應當隨時加以記載,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犯人的獎勵、懲罰,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準確及時,真正起到促進改造的作用。獎勵或懲罰的人數都要從實際出發,不要硬性規定百分比。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犯人進行處罰時,要嚴格區分現行破壞與責任事故,無理取鬧與正當申訴,重新犯罪與違犯監規,哄監鬧事與偶爾對抗等界限,對一時弄不清性質的,可暫緩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犯人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表揚、記功或物質獎勵: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確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向干部反映真實情況,在防止其他犯人的違法破壞活動上,有一定立功表現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料,愛護公物有顯著成績的;

(五)革新或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消除災害事故中,有一定貢獻的;

(七)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人民的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犯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禁閉等行政處罰:

(一)散布淫穢言論,傳播犯罪手段的;

(二)散播反動言論,或撥弄是非,妨礙其他犯人改造的;

(三)拉幫結伙,打架斗毆,情節嚴重的;

(四)聚眾賭博,酗酒鬧事,或偷盜公私財物,屢教不改的;

(五)拉擾落后,打擊犯人中積極改造的;

(六)消極怠工,違反操作規程,屢教不改的;

(七)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其他嚴重違犯監規紀律行為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上述第一百三十三條、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獎勵或懲罰,必須由中隊隊務會集體討論,報請監獄、勞改隊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犯人在改造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依法減刑或假釋:

(一)遵守監規紀律,積極改造,對所犯罪行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揭發檢舉監內外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破壞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在生產中有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搶救國家財產,消除災害事故,或制止罪犯逃跑、行兇等破壞活動,有立功表現的。

對生產技術有發明創造的犯人,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給獎金。一半發給本人,一半做為勞改機關教育經費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破壞行為之一的犯人,應當依法懲處:

(一)進行暴動或組織反革命集團的;

(二)進行兇殺、縱火、投毒的;

(三)逃跑或組織逃跑的;

(四)公開抗拒勞動,屢教不改的;

(五)有意進行誣陷,或傳授犯罪伎倆,教唆他人犯罪,情節嚴重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破壞生產或其他破壞行為,構成犯罪的。

公安部關于頒發《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對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的三年規劃》和《犯人生活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1982年2月18日)

現將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討論修改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試行)、《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規劃》和《犯人生活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這三個文件,是勞改工作方針、政策的具體化,對于加強勞改工作的基礎建設,改進對罪犯的管理教育,將會起到重要作用。為了保證上述文件的貫徹落實和不斷的完善補充,各地公安機關要建立定期的檢查制度,并在實踐中發現和研究新的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及時告訴我們。

《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試行)、《犯人生活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發至勞改中隊,《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規劃》發至監獄、勞改支隊(獨立大隊)。

附件一:《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試行)

附件二:《犯人生活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略)

附件三:《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規劃》(略)

特殊學校的靈魂改造 省一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紀實

2007年08月29日 11:12:52 浙江在線新聞網站

浙江在線08月29日訊 提起監獄,很多人就會想到高墻電網,腳鐐手銬。實際上,監獄是一所特殊的學校,將一批批“擇劣錄取”的“學生”,通過教育改造轉化為合格的公民,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職業技術教育:罪犯再社會化的“綠卡”

“要是入獄前有這門技術,我就不會去偷盜了!”母親探親時,李林權忍不住發出了這樣一聲感嘆。

今年35歲的四川人李林權,28歲時隨老鄉來浙江打工,由于沒有技能,找不到好的工作,沒多長時間就走上了歪路。2003年被判刑入獄。入獄后,監獄鼓勵李林權參加監獄服裝技能培訓。經過培訓,李林權先后獲得了初級、中級縫紉資格證書。

如今,還沒有刑滿的李林權,就不斷收到社會服裝企業拋來的繡球,以豐厚的待遇要求他刑滿后加盟。

像李林權這樣,還沒跨出監獄大門,就不愁就業“婆家”的罪犯已越來越多。這得益于省一監良好的罪犯職業技術教育政策。監獄開設了各類機械工藝、電腦維修、烹飪、花卉養殖、電工等20余類職業培訓班,刑滿釋放罪犯獲證率達100%,其中,有31%的罪犯獲得兩門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河南起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是赴監獄招聘大軍中的典型代表。“1997年,公司正式成立后,由于缺少技術人才,我們生產不出一米鏈條。”老板魏建峰說,“周總來了之后,不到一個星期,我們就有了第一批成品鏈條。”老板說的周總,是省一監1997年刑滿釋人員周中華,他在監獄學到了一手過硬的編鏈技術。周中華到公司后,以其精湛的技術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得到了同事的一致好評,很快被提拔為技術副總。兩年后,因其業績突出,公司還獎勵給周中華一套商品房。

嘗到甜頭的老板,很快就產生了把省一監作為人才培養后方基地的想法?,F在,公司里已有10余名省一監刑滿釋放人員,這些人絕大多數是技術骨干。

省一監通過職業技術教育的形式,為罪犯配備通往社會的“綠卡”。據監獄調查顯示,省一監罪犯刑滿后重新就業率達到80%以上,重新犯罪率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心理咨詢與矯治:修復扭曲的心靈

罪犯涂國兵每天晚上都會對著日光燈發呆,一句話也不說,只是默默流淚。涂國兵犯的是販賣毒品罪,警察抓捕那天,他將毒品分開藏匿,部分藏到了女友的枕頭里,結果女友以私藏毒品罪被判刑入獄。

“她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我對不起她!”針對涂國兵的心理問題,監獄心理咨詢師一方面鼓勵其積極走出心理陰影,另一方面,建議以“書信宣泄”的辦法,將對女友的愧疚之情寫出來,以求得女友的理解。同時指導其擺正認知,振作起來,早日刑滿出獄,彌補對女友的傷害。一個月后,涂國兵的心理問題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開始走上了積極改造的道路,并獲得了減刑。

處于服刑狀態下的罪犯,易產生緊張感、壓抑感、人際關系不良等心理問題,同時,會引發一系列家庭問題,罪犯心理咨詢與矯治工作便應運而生,并逐漸成為繼管理、教育、勞動之后的第四大教育手段。

2005年,省一監創建全省監獄系統首家罪犯心理矯治實驗基地,培訓了11名國家專業心理咨詢師,全方位保障罪犯的心理健康。

兩年來,先后進行了2000多人次的心理測量并建立心理檔案,1000多人主動尋求心理幫助,心理咨詢有效率達98%以上,一些長期困擾罪犯的抑郁、焦慮、適應性不良等傾向性心理問題得到了有效緩解。今年1月4日,省一監正式被命名為省級罪犯心理矯治實驗基地。

自學考試:監獄也能培養大學生

罪犯江靈,是省一監的名人:5年時間里,參加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共獲得兩個???、一個本科畢業證書,共計52門科目,成了名副其實的自考狀元。

11年前,還是大學生的江靈因偷盜被判無期徒刑。巨大的人生反差,幾乎將他擊倒。也是這一年,監獄在省市兩級自考辦的支持下,開設了全省首家監獄自考點。江靈被點燃了激情。

此后的5年,江靈幾乎將所有的時間都花在了自學考試上。他先后報考了市場營銷???、古代漢語文學???、心理健康教育本科三個專業,累計52個科目,全部一次性通過。由于自考成績出色,江靈已累計獲取減刑三次,還有8年就要刑滿了。

到去年為止,省一監共有2327人次參加了自學考試,23人獲得了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省一監自考點也多次被評為省市優秀自考點。

隨著自考工作的深入,監獄文化改造人的作用進一步顯現。罪犯洪小秦以初中文化水平參加了自考,獲取了大學畢業證書,他說:“自考讓我學會了兩樣東西,一是學會了堅持與拼搏,二是學會了想問題、辦事情的正確方法,現在想想以前的犯罪,太不應該了!”同時,還有些罪犯將自學考試掌握的知識進行現實運用,搞起了發明和“QC”攻關。目前,監獄已有5個發明專利,兩個華東地區優秀“QC”攻關小組。

監區文化建設:催化新生的精神力量

罪犯鄭寧就要刑滿了,同犯幫他整理物品時,發現了一張在校大學生寄來的賀卡,上面寫著:感謝鄭大哥的資助,讓我完成了大學學業,好人一生平安。在一再追問下,鄭寧終于道出了自己4年來一直資助一名貧困大學生的事實,此事在同犯中被迅速傳為佳話,全監罪犯自發地發起了向鄭寧學習的活動。

罪犯許項兵,6年前開始,每年將所有的稿費捐獻給貧困山區的孩子。

罪犯林慶棟是殘疾人,自己條件并不好,每年還是盡己所能幫助社會流浪兒,讓他們重新回到課堂。

„„

曾經劣跡斑斑的罪犯,如今卻成了愛心天使。這要從監區文化建設說起。

監獄結合罪犯思想政治教育實際,先后開展了一系列主題教育活動,通過舉辦讀書演講、親情幫教、算親情債、向被害人懺悔等活動,罪犯的誠信意識、親情感恩意識、自律意識得到明顯提升。

罪犯吳建強,醉酒后犯故意傷害罪,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其不服罪現象較重。在親情感恩教育活動中,通過監獄民警耐心細致的教育,吳建強終于轉變了想法。他在寫給被害人家屬的信中,進行了深刻的懺悔。他說,只有這樣,自己的靈魂才能得以平靜。

走進省一監罪犯文化活動中心,電腦、家庭影院、大背投彩電、卡拉OK機等一應俱全。墻面上“心靈驛站,放飛心情”八個大字別有意味。

省一監通過優化監管改造環境,培育和諧監區文化氛圍,使置身其中的罪犯受到了良好的環境熏陶,催化了新生的精神力量。(文中人物為化名)

寧波市市屬監獄積極推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會化

作者: 市局監獄管理處 | 發布時間: 2007-09-17 | 信息來源: 寧波市司法局 |

近年來,寧波市黃湖、望春監獄積極推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會化,取得了初步成效。

——與社會聯合辦學。充分借助社會勞動部門和教育機構的力量加大對罪犯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的力度,為罪犯出獄后盡快適應社會和擇業謀生打下基礎。先后與市、縣、區勞動部門、省、市教育部門等單位聯合辦學,對罪犯進行正規、系統的職業技術培訓。僅今年上半年黃湖監獄就有775名罪犯通過技術教育,獲市勞動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技術證書,獲證率達99.7%。經省、市自考辦同意,黃湖、望春監獄都在獄內設立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點,黃湖監獄今年上半年有42名學員取得了37門大專以上自學考試合格證書。一部分罪犯出獄后利用在獄內學到的技術和知識成了致富能手。

——開展“結對幫教”活動。近年來,監獄機關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社會幫教工作的意義,溝通了大墻內外的了解,激發了社會各界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關注和參與罪犯幫教的熱情。許多社會知名人士、大中專學生和致力于罪犯幫教工作的志愿者走進高墻與罪犯結成幫教對子,通過會見、書信、座談、開展聯誼活動等多種方式,與罪犯交流思想、暢談人生、傳授技藝、共話未來。罪犯親切地稱幫教志愿者為“編外管教”。結對幫教罪犯在“編外管教”的教育幫助下有了明顯的進步。

——聘請心理學專家對罪犯進行心理矯治。與高校心理學教師合作在監獄開設了“罪犯心理咨詢門診和心理咨詢信箱”,與人民警察共同設計罪犯的心理矯治方案,舉辦心理健康知識講座。這項工作的開展,不僅彌補了監獄心理矯治工作技術力量的不足,及時有效地消除了部分罪犯的心理障礙,而且為預防監管事故提供了科學信息,增強了個別教育的主動性、針對性、進攻性和有效性。

——大力開展親情幫教。對罪犯而言,他們入獄后最大一個愿望就是渴望得到家人的諒解和關心。監獄通過各種方式讓他們與家庭成員直接交流,使罪犯切實體會到親人的溫暖和關懷,不僅有利于增強罪犯接受改造的內動力,而且是對殘缺家庭功能的一種補償,有利于他們家庭乃至社會的穩定。因而,黃湖、望春監獄不失時機抓住多個契機動員罪犯家屬參與到幫教中來,通過簽訂幫教協議書、召開座談會、特優聚餐等多種方式對罪犯實施親情教育,使罪犯受到感化和激勵。

——組織開展法律服務進監獄活動。黃湖、望春監獄先后與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組織了大墻內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活動,為罪犯釋疑解惑,幫助罪犯解決離婚、家庭財產糾紛、子女監護等方面的法律問題,為罪犯提供法律幫助。

——發揮監獄與社會教育改造人的互動效應。望春監獄先后組織改造積極、表現突出的服刑人員出監參觀北侖港、寧波大劇院、日湖公園、城市展覽館、國際會展中心等,讓久別社會的浪子感受社會的發展變化,增強改造積極性,激發早日回歸社會的愿望,收到了事半功倍之效。黃湖監獄發揮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把法制宣傳教育融于罪犯的現身說法懺悔中。自警示教育基地建立以來,全市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有11000余人到黃湖監獄接受警示教育。這種特殊形式的教育不僅給社會人上了生動的法制教育課,還使參與活動的罪犯從中受到更大的教育,對自身違法犯罪產生更為深刻的認識。這種監獄與社會教育改造人的互動效應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

監管工作無小事

安全為先,安全為天,穩定壓倒一切。局長李躍萬曾這樣告誡監獄系統各級領導和民警:“做監獄的工作,事無巨細都要親力親為,容不得有半點馬虎。監獄的工作如何體現‘政績’,關鍵就是監獄安全穩定,關鍵就是抓好罪犯的教育改造,關鍵在于如何提高改造質量,完成好刑罰執行任務,把大多數罪犯的思想轉化過來,使他們回歸社會后不再重新犯罪。”

在漳州監獄采訪時,十七中隊中隊長黃俊熙講了一件民警換針的“小事”。

十七中隊參加勞動改造的罪犯有200多名,他們參加服裝設計和制作勞動。每天200多人的勞動車間斷針換針是再經常不過的“小事”。為了避免罪犯利用換針的空檔私藏斷針自殺或行兇,中隊值班民警對每個斷針換針的罪犯進行造冊登記。有時值班民警一天要幫助換200多枚針,往返值班室400多趟。如果把全省監獄各中隊換針的數量相加起來,全省監獄每天要換十萬枚以上的針,而值班民警往返值班室要20萬趟以上。

就是這樣一件“小事”,監獄民警天天做,一絲不茍,做到斷針與原針數量相符,一針都不能少半針都不能漏。監獄安全無小事的道理已在廣大民警的心中生了根。

因人設崗調動改造積極性

去年5月1日,《罪犯考核和獎懲規定》出臺。新規定的一個亮點,就是加大了對罪犯思想教育和遵守監規紀律考核的比重。規定要求根據罪犯的身體狀況、勞動能力合理設定勞動量,并實行獎分與扣分相結合,獎勤罰懶,充分調動罪犯勞動改造的積極性。

武夷山監獄罪犯李某51歲,患有風濕病且腿腳不靈,如遇刮風下雨便會手腳發酸發麻。中隊民警了解情況后,馬上送他到醫院就醫,并給他安排了相對輕松沒有指標任務的剪線頭的活。永安監獄罪犯王某患有高血壓病,經常頭暈頭痛,但他文化程度較高,中隊便安排他搞衛生并兼理罪犯勞動帳務的輕松活。

一名姓蘇的江西籍罪犯向閩西監獄監獄長朱蘇閩寫了一封信,反映自己眼睛近視,看不見針孔,還齲了兩顆牙齒,久痛不治,不能與其他正常人一樣干針車活,請求調整勞動工種。

一封普通的來信,引起了監獄領導的高度重視。黨委會上,監獄領導認為,服刑的罪犯中,年紀大的,老眼昏花的,大腦遲鈍的,手腳緩慢的,還有齲牙等病癥的罪犯,在工作、生活上應予適當照顧,有病的應予治療。

但是,監獄醫院沒有專門的眼科和口腔科醫生,缺乏治療儀器和條件,怎么辦?領導們一合計,馬上派人與龍巖市博愛醫院聯系,商定每周

二、五由博愛醫院派專家到監獄全天坐診,為患有眼疾和口腔疾病的罪犯診治。

以人為本是監獄執法的根本理念?,F在,監獄內這些在常人眼里是“小事一樁”的事情擺上了監獄黨委的議事日程,變成了事事有人管的“大事”。 各監獄一系列實在有效的舉措,極大地感化、教育了罪犯,使監獄出現了空前未有的罪犯積極改造的局面。

“如何讓"改造釘子戶"認罪、知罪、悔罪,讓他們從對抗改造轉變為自覺地接受改造?”;“如何降低短刑期和即將刑滿釋放的服刑人員的違紀率?”;“如何轉化服刑人員的焦慮情緒,緩解服刑人員的"監獄癡呆"癥狀?”;“怎樣才能有效提高服刑人員的改造積極性?”……這些都是廣東省高明監獄針對服刑人員教育改造建立的QC課題。QC攻關是針對企業質量管理的專用詞,監獄還能搞“QC活動”,而且還是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這可是件新鮮事,近日,記者帶著疑問和好奇來到高明監獄采訪。在高明監獄舉行的“教育改造QC成果發布會”上記者了解到,為了積極探索解決教育改造罪犯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的新方法新途徑,高明監獄從2007年初開始在各監區全面開展“教育改造QC活動”(以下簡稱“QC活動”),將在企業中盛行的“QC小組攻關”這一手段用在教育改造工作中。

改造質量是關鍵環節

QC小組即質量管理小組,簡稱QCC或QC,是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和活動。高明監獄監獄長李建平告訴記者,監獄可以理解為一個特殊的企業:改造罪犯是監獄的宗旨,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是監獄的中心工作。因此,監獄改造罪犯的過程類似于企業的產品生產過程:“原料”是在押的服刑人員,“產品”是刑滿后出監的罪犯,“顧客”就是整個社會和政府。李建平說:“改造罪犯同樣存在一個質量問題,"QC攻關"是一種科學的方法和理念,可以將它延伸到監獄的教育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因此,提高改造質量就成為“QC活動”的關鍵環節。

“為此,監獄不僅對"QC小組"的組建、活動、管理、培訓、成果發布、評選和獎勵等擬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外,還專門加強了對警察的業務培訓。”李建平說,監獄專門邀請“QC活動”方面的專家為全監獄120多名業務骨干進行了專業培訓,來提高干警的理論水平和運用QC方法進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選派34名干警參加廣東省監獄局舉辦的心理咨詢師資格認證培訓班培訓。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教育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服刑人員中有一小部分人的教育改造是有較大難度的,他們中有拒不認罪、無理纏訴,或者打擊先進、拉攏落后、經常散布反改造言論;有屢犯監規、抗拒管教;有自傷、自殘、自殺危險;有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傾向;有重大犯罪嫌疑,隱瞞真實姓名、身份的罪犯。因此,這些服刑人員是危害監管安全的定時炸彈,監獄干警將他們稱為“改造釘子戶”。

改造釘子戶是主攻方向

據介紹,“改造釘子戶”是“QC攻關”的主攻方向。高明監獄各監區先根據監管改造需要選擇有代表性的服刑人員成立課題和相應的QC小組;然后從行為表現、身份意識、對待學習的態度等方面對具有上述行為的服刑人員進行分析;再從認罪服法、文化程度、行為規范、勞動改造、內務衛生等方面確定具體的轉化目標;接下來從罪犯心理、行為習慣、管理、制度、環境五個大的方面分析該服刑人員成為“改造釘子戶”的原因,每一方面又層層剖析到末端原因為止;再對上述末端原因進行驗證,找出主要原因;再下一步就是根據確定的主要原因,逐個制定好轉化對策,落實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明確實施時間、實施人、實施方法;每一項對策實施后,再分別進行檢查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并采取進一步措施來鞏固轉化效果;最后進行總結,“QC攻關”中好的作法將被納入有關制度進行推廣。

對“改造釘子戶”李某某的“QC攻堅”就是高明監獄在該項活動中取得成效的成功個例之一:高明監獄心理矯治科科長陳蘭珍告訴記者,貴州籍服刑人員李某某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9月進入高明監獄服刑。在沒有開展“QC活動”之前,雙腿殘疾無法正常行走的李某某是全監獄出了名的“改造釘子戶”,對抗改造的態度極其惡劣:入監之初,他故意把大小便都拉在自己的床上,目的僅僅是為了就是給管教干警增添麻煩和惡心;同時,他性格非常暴躁、好斗、猜疑性強,經常與其他服刑人員發生爭吵,甚至大打出手。去年初,監獄組建了以分管教育的監獄領導為組長,心理矯治科、刑罰執行科、十五監區有關警察為組員的“攻必克QC小組”,對李犯進行掛牌攻堅。

經過詳細、綜合的分析,“QC小組”找出李某某對抗改造的主要原因:文化低、性格暴躁、缺少親情、認知偏執、管理不夠科學。隨后,“QC小組”針對上述原因逐個制定好轉化對策:

一、提高文化水平;

二、實施心理矯治;

三、認知教育;

四、加強親情幫教;

五、完善管理手段。

經過半年多有針對性的攻堅活動,李某某發生了明顯的轉變:紀律方面從原來的經常違紀被扣分轉變為自覺遵守監規紀律,至今未被扣過分;從原來的不識字到能夠識字1500個、能寫家信;從以前的粗話臟話不離口轉變為現在講話用詞都比較文明;內務衛生方面從以前的臟亂差轉變為現在的監室內前3名。

據悉,高明監獄從2007年初以“改造釘子戶”和其它難點問題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選擇了74個QC課題活動。通過一年來的規范運作,目前已取得了明顯的效果:71名“改造釘子戶”經“QC小組”掛牌攻關后共轉化58名;同時在重點服刑人員管理教育中取得了成效,有效降低了重刑、短刑期和臨出獄服刑人員的違紀率,全監服刑人員違紀率降低到0.48%,全面提高了罪犯改造質量,確保了監獄安全和穩定。

李建平監獄長告訴記者,監獄的干警們通過參與“QC活動”,圍繞教育改造工作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干警們的改造質量意識、監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得到不斷強化,干警們的潛力被充分發掘。

廣東省司法廳副廳長何銘清表示,科學認識罪犯是科學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科學地認識了罪犯,才能真正地改造好罪犯,針對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組建“QC小組”進行掛牌攻堅,為監獄提供了科學認識罪犯和改造罪犯的新途徑。

行刑目的即刑罰執行目的,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結果(效果)。我國刑罰執行目的為何,我國刑法學界直接論述的并不多見,而且一般都是將其作為刑罰目的的一部分來進行研究的。刑事執行法學界就行刑目的的現有認識也不盡相同。大致說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

一是懲罰說,認為懲罰是刑罰的本質屬性,而行刑的目的就是要使罪犯的自由和權利受到限制和剝奪,從而使其體驗到懲罰的痛苦;

二是改造說,認為判處罪犯刑罰,并不是單純為了追求報復的目的,而是通過對罪犯進行懲罰的手段,以達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三是預防說,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理論認為刑罰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行刑作為刑罰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其目的必然包含在刑罰的目的之中,并為其所吸收,故行刑的目的也在于預防犯罪;

四是雙重目的說,認為行刑的目的是雙重的,既有懲罰罪犯的目的,也有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五是三重目的說,認為行刑要達到三個目的即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他們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使他們不致犯罪;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鼓勵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

六是預防和消滅犯罪說,認為行刑的目的在于把罪犯教育改造成為新人,從而達到預防犯罪,并最終消滅犯罪,從而達到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七是根本目的與直接目的說,認為行刑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保衛社會,直接目的是懲罰犯罪、伸張正義,預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三項內容。

上述這些看法,既有對屬性與目的之間的關系認識不清,也有對效應與目的認識不同所導致的,還有對行刑目的與刑罰目的關系模糊所影響的。準確界定行刑目的還是應以刑罰目的為起點。因為行刑目的取決于刑罰的目的,以刑罰目的為指導,可謂刑罰目的的下位概念;刑罰的目的內在地涵蓋刑罰執行目的,并且要通過刑罰執行來實現。同時,刑罰目的落實在刑罰權運行的不同環節也應有所側重。

一、刑罰目的研究的簡要回顧與評析

在西方法學史上,關于刑罰目的的學說可謂源遠流長,可一直追溯至古希臘。近代隨著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誕生,刑罰目的更是成為眾所關注的熱點,形成名目繁多、異彩紛呈的學說、學派。根據其中心點的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以絕對主義和報應思想為基礎的報應刑論,以功利主義和預防思想為基礎的目的刑論以及折衷調和報應與預防思想的一體論。在我國刑法學界,刑罰目的的研究也是素有爭論的一個課題,形成許多見解和學說,諸如懲罰改造說、教育改造說、雙重預防目的說、刑法功能發揮說、直接目的與終極目的說、直接目的與終極目的說、刑罰目的二元論、三目的說等。[2]這些認識的分歧主要由于對刑罰目的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以及對刑罰目的與刑罰屬性、刑罰目的與刑罰功能、刑罰目的與刑罰價值之間的關系的不同認識所導致的。

(一)關于刑罰目的之概念

總體而言,刑罰目的有狹義、中義、廣義之說。狹義說認為刑罰目的即刑罰適用的目的,中義說認為刑罰目的是制定和適用刑罰的目的,而廣義說認為刑罰目的不應僅僅局限于刑罰適用階段,而應包括刑事法律活動的所有階段,既包括刑罰的制定、適用和執行階段。[3]這三種觀點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從動態的角度去考察并揭示刑罰目的的內涵;不同之處在于對刑罰目的外延、作用范圍的界定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廣義說界定的外延最為寬泛,其將刑罰目的界定為國家在整個刑罰的確定和運用過程中所預期達到的目的,貫穿于刑罰權運動的全過程,指導從刑事立法到刑事審判到刑事執行等刑事法律活動的各個環節,使得立法機關制定刑罰、司法機關適用刑罰、行刑機關執行刑罰都有著一個統一明確的目標,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這樣理解刑罰目的,自然可以引申刑罰目的的三大作用:對刑事立法的制約作用、對刑罰適用的決定作用和對刑罰執行的指導作用。[4]如果將刑罰目的僅限定為量刑階段,抑或刑罰的制定和適用階段,無異于將一個有機聯系的國家刑罰權運作活動整體加以人為割裂,這樣界定刑罰目的,“視野不免狹窄,且不合實際”,所以,從廣義的層面界定刑罰目的,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刑法學者之共識。[5]明確刑罰目的之概念,顯然也有助于準確界定行刑目的之內容及其與刑罰目的之關系。

(二)刑罰目的與刑罰屬性之間的關系

屬性與目的不能混為一談,屬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種性質,是一種客觀實在;而目的是人們從事某一活動時所預期達到的結果,是一種主觀愿望。刑罰屬性是刑罰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是刑罰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性質。懲罰(Punishment)一詞與“刑罰”實為同義詞,懲罰的內涵是有合法懲罰權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種痛苦、折磨、損失、資格損失或其他損害,所以,懲罰應該是刑罰的本質屬性,而非刑罰目的。一般認為,刑罰既有其自產生時就存在并且永恒不變的屬性,也有隨著時代變化而新增加的屬性,前者就是刑罰的懲罰性,而后者是指刑罰的教育性。[6]可以說,懲罰是任何時代、任何一種刑罰方法都必須具有的屬性,離開了懲罰性、痛苦性,則刑罰也就不成其為刑罰。而刑罰的教育屬性主要是近現代自由刑發展、演進的成果和標志,體現為對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等??梢?,作為客觀實在的刑罰屬性與作為主觀概念的刑罰目的是內涵不同的兩個范疇。當然,這種認識并不否認刑罰目的與刑罰屬性的密切關聯,二者的關系可以用哲學上的意識與存在的關系來說明,簡言之:刑罰目的是由刑罰屬性所決定的,是刑罰屬性在人們頭腦里的認識和反映。報應是人類正義觀念的表達,是對所受損害之回復、回報或補償,常常作為懲罰之目的。但刑罰目的又不是消極地被刑罰屬性所左右,如同意識可以反作用于存在一樣,刑罰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罰屬性,如果將刑罰目的單純地確定為報應,必然會使刑罰的懲罰屬性過度膨脹,從而導致刑罰的過苛和浪費;反之,如果認為預防犯罪是刑罰的唯一目的,那么則又會忽略甚至犧牲刑罰的懲罰屬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為人,而是被當成了實現某種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這樣勢必會葬送刑罰的生命――公正。

(三)刑罰目的與刑罰功能

將刑罰目的與刑罰功能相混淆,也是導致刑罰目的爭議不休的原因之一。刑罰功能即指國家創制、適用與執行刑罰所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刑罰具有以下功能:[7]根據刑罰對社會上不同的人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不同,將刑罰的功能分為對犯罪的功能、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和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對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懲罰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包括安撫功能和補償功能,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懾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勵功能??梢?,諸如改造、教育、威懾等都屬于刑罰的功能,而非刑罰的目的。正因為刑罰具有上述諸項功能,才能實現刑罰預防犯罪之目的。至于將“消滅犯罪”作為刑罰目的之論點 ,無疑過分夸大了刑罰的作用,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刑罰雖然是為懲治與預防犯罪而產生的,但刑罰決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對于犯罪現象應當實行綜合治理。而消滅犯罪的目標,取決于犯罪產生的政治、經濟等社會條件的消失、有待于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達。刑罰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犯罪,使其不至于危及社會的根本生存條件,而不可能完成消滅犯罪這一宏大目標。

廓清刑罰目的與刑罰屬性、刑罰功能之異同,顯然有助于界定刑罰目的之內涵,諸如懲罰說、改造說、預防與消滅犯罪說、雙重或多重目的說等由于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合理性,而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我國刑法學界比較普遍地認同“預防說”,即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8]特殊預防是針對犯罪而言,即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執行刑罰,預防其再次犯罪;一般預防是針對社會上其他人尤其是潛在犯罪人而言的,即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防止社會上其他人實施犯罪。

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報應是否應作為刑罰的目的。報應(Retribution)是指對某一事物的報答或者反應。有學者指出,在刑法理論中,作為刑罰目的,報應是指刑罰作為對犯罪的一種回報、補償的性質以及對此的追求。[9]報應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觀念,作為一種刑法理論形態,其經歷了從神意報應到道義報應,再到法律報應這樣的一個演進過程。盡管在各種報應刑論之間存在理論上的差異與分歧,但貫徹始終的是報應的基本精神,即根據已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追求罪刑之間的對等性。報應首先是刑罰正義的體現,其一方面要求將刑罰懲罰的對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適用于沒有犯罪的人,即所謂的有罪必罰、無罪不罰,用報應限制刑罰的適用范圍,這是報應刑的質的要求;另一方面,報應還要求將刑罰的懲罰程度與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輕重相均衡,對犯罪人的刑罰懲罰不能超過犯罪的嚴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用報應限制刑罰的適用程度,這是報應刑的量的要求??梢?,報應是同現代刑法所遵循的罪刑均衡原則是相一致的。如前所述,在刑罰目的問題上,長期存在的報應主義(絕對理論)和預防主義(相對理論)之爭,前者堅持以報應為刑罰之目的,后者主張以預防為刑罰之目的,兩者均具有相應的合理性,但又都具有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即均未能完整地涵蓋全部的刑罰意義與目的,而且由于在單一理論(目的)之過分強調,反而在刑法實務上造成各種弊端,在刑罰理論上造成新的新舊學派對壘,因此,由于刑事司法實務的需要,有學者提出折衷之論、綜合理論,[10]亦即我國有學者所論及的刑罰目的“二元論”[11]或者“一體論”。[12]其基本內涵在于:報應與功利都是刑罰賴以生存的根據,刑罰既回顧已然之罪,也前瞻未然之罪。對于已然之罪,刑罰主要以報應為主,而對于未然之罪,刑罰以預防為主。在預防未然之罪上,刑罰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個別預防,也包括阻止社會上其他人的一般預防。這種理論致力于調和報應與預防兩大思想,使其兼容于一體,是具有多元刑罰目的觀的刑罰理念。因此,刑罰的報應、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功能均能涵蓋在綜合理論之中,在報應與預防的調和中,報應刑罰再也不具如絕對理論中的絕對性,而是以公正的報應來產生社會心理學上的威懾功能,因而更能達到相對理論中所強調的預防目的。同時,在報應刑罰之外,尚顧及罪犯的再社會化。[13]這些正是一體論的生命力所在:報應體現了刑罰目的中的正當原則,而預防體現了刑罰目的中的效率原則。如前所述:如果將刑罰目的單純地確定為報應,必然會使刑罰的懲罰屬性過度膨脹,從而導致刑罰的過苛和浪費。反之,如果將預防犯罪作為刑罰的唯一目的,那么難免又會忽視甚至犧牲懲罰這一刑罰本質屬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為人,而是被當成了實現某種功利目的的工具,從而勢必會斷送刑罰的生命――公正。報應與預防的關系在更深層次上就是正義(公正)與功利的關系,刑罰所應追求的目的應當是公正的功利,公正以功利為基礎,功利以公正為邊界。

二、行刑目的之界定

兼顧報應與預防的刑罰目的,同時也必然涉及報應與預防的如何統一問題,亦即預防為主還是報應為主,而且在預防論內部也存在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關系等問題,理論上尚有不同的認識。如既有以報應為主預防為輔的觀點,[14]也有偏重特殊預防的基礎上兼顧報應的看法。[15]筆者在這里并無意具體評析報應與預防即公正與功利誰主誰輔,但要一點是比較明確的,即在刑事法律活動中兼顧刑罰的報應與預防的同時,在刑事法律活動的不同階段,對報應和預防(包括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又是有所側重的。在刑事立法即刑罰創制階段,立法者主要考慮的是用什么樣的刑罰來遏制犯罪的發生,一般預防處于主導地位,同時對一般預防即遏制犯罪的追求又不能超過報應的限度和特殊預防的需要,避免刑罰過苛過嚴和刑罰資源的浪費;在刑事審判即刑罰裁量階段,司法者根據行為人罪行的性質、輕重等來決定是否適用刑罰以及刑罰的種類、輕重,此時,已然之罪成為判斷的主要對象,同時兼顧未然之罪,即以報應為主,同時兼顧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在刑事執行即行刑階段,行刑者應當根據服刑人員的人身危險性以及犯罪性質、情節,采取有效的矯正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性,此時,未然之罪應成為行刑機關主要考慮的對象,特殊預防成為行刑活動的主要目的,同時,特殊預防的目的以及在此目的指導下的行刑制度、措施同樣受到報應與一般預防的限制,最為典型的體現如減刑、假釋的適用限制性規定,以避免過分追求特殊預防而損害刑罰的正義。意大利刑法學家杜里奧•帕多瓦尼教授在刑罰理論上也是一體論者,他認為刑罰不是一種僵死不變的東西,而是一種變化著的事物,刑罰在不同階段應有不同的作用或者說側重追求不同的目的:它在刑法的立法、審判與執行階段分別表現為法定刑、宣告刑與執行刑,在刑罰的法定刑階段主要發揮一般預防作用,同時基于一般預防的需要而確定法定刑應該受到罪刑相適應和特別預防的需要的限制;在刑罰的宣告階段主要是“通過訴訟程序使犯罪人受到刑事追究來樹立榜樣,以確保并實現法定刑的威懾作用”,但在具體決定犯罪人的刑罰時,其標準應該是“報應”與“特殊預防”;在刑罰的執行階段,因為刑罰的實際執行是基于一般預防的需要而確定的法定刑之可信性與嚴肅性的保障,故行刑活動本身就具有一般預防作用,“然而,在從整體上說,這一階段應著重發揮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行刑意味著刑罰“進入了采取最合適的方式來防止其將來再犯罪的階段”。[16]所以,在執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刑罰過程中,在綜合考慮一般預防與報應要求的基礎上,人們主要是根據特殊預防的需要,來決定和選擇包括監禁刑替代措施在內的各種行刑措施。至此,行刑目的基本上可以這樣界定:特殊預防,同時適當兼顧報應與一般預防。

預防犯罪是刑罰創制、適用與執行的共同目的。刑事執行是對已經生效的有罪判決裁定之執行。一方面,由于有罪判決宣告以及以社會隔離的方式和強制的方法對犯人權利進行剝奪與限制這一刑罰執行過程的本身就體現了報應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的正義感;另一方面,通過刑罰執行活動特有狀態,限制和剝奪服刑人員再犯罪能力,一定程度上恢復了人們所需求的和諧社會秩序、強化了主流社會所倡導的價值觀念,滿足了刑罰執行的一般預防要求。這些都是依法執行刑罰活動內在體現。而刑罰執行的目的更應側重于特殊預防,因為所針對的是曾經實施了犯罪的人,刑罰執行就是對犯人思想和行為進行的強制性、系統性的影響活動,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是使罪犯再社會化的過程。國家刑罰執行機關通過執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效果主要還在于服刑人員本身――使其重新適應社會、達到社會化的要求,從而不再危害社會(當然包括不再犯罪)。

西方國家的刑事法學者一般認為,監獄改造罪犯的目標是使犯人能通過改造或矯正治療,以健康的態度對待生活,成為良好公民。一些學者將行刑的目標界定為使犯人得到改造以及促使其“重返社會”(即再社會化);前蘇聯、東歐國家則普遍認為對犯人進行改造的目標是罪犯悔過自新、不再重新犯罪,認真遵守社會公共生活規則。前蘇聯著名教育學家馬卡連科甚至這樣說:教育罪犯不僅僅是使他成為社會上不危險或無害的成員,而且是使他成為新時代的積極活動家。[17]長期以來,我國刑罰執行[18]的目標一直是“改造罪犯成為新人”。能否將罪犯由違法犯罪者改造成為奉公守法的人是衡量罪犯是否改造好的主要標志,這一目標或者說行刑效果標準主要體現在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刑滿釋放人員的行為表現,二是服刑人員的非犯罪行為表現。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較說明行刑效果的指標的,但在重新犯罪率與行刑效果之間劃等號是片面的,因為重新犯罪是由多種因素所致。[19]

我國刑事法學界不少學者認為行刑目的分為直接目的與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在于懲罰和改造罪犯,根本目的在于預防與減少犯罪。[20]筆者認為,懲罰作為刑罰的本質屬性,而非刑罰之目的,更非行刑之目的,這在前文已經闡述。而改造罪犯是否是刑罰執行的目的呢?從近代刑罰演變的角度來看,改造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改造是一種新的“懲罰”形式,依照米歇爾???略凇兑幱柵c懲罰》中的發現,刑罰自近代改良時代以來,出現了重大轉折,即對犯罪人肉體的嚴酷懲罰轉到對其靈魂施以“規訓”(即改造與矯正等),這一重大轉變是以作為人類文明社會的刑罰方式之標志的監獄的誕生為標志的,人們發現,“如果一種機構試圖通過施加于人們肉體的精確壓力來使他們變得馴順和有用,那么這種機構的一般形式就是體現了監獄制度”。[21]這種制度及其活動是接受規訓的對象表現出精神的就范姿態而產生了無形的懲罰效應,因而,就其效果而言,改造刑(教育刑)實質是一種懲罰,只不過與對軀體的懲罰相比,其作用點和方式有了根本的轉換,它是針對人的精神,以精神為客體;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這種教育形式之主要使命是強制灌輸和普及國家意識形態以及主流文化觀念,試圖剔除亞文化、異己觀念,從而被其反對者戲稱為“洗腦”、“換腦”教育,其目的就是使受教育者精神歸順服帖。當然,這種“改造論”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會政治歷史原因。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那樣:改造的目的顯然包含了改造人類社會的宏大企圖,但因其所欲實現的政治正義而與現代刑事法治的一般精神及其方法相去甚遠。[22]再者,改造,同剝奪一樣,都屬于刑罰尤其是行刑之功能,而非刑罰之目的。“改造”一詞其意類似于西方刑事法學中的“矯正”,[23]均指通過各種教育、矯治手段,以消除罪犯的反社會性,促使其改變犯罪及不良習性,培育其健康人格的活動。

將行刑目的界定為以特殊預防為主,同時適當兼顧報應與一般預防,也是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趨勢。從總的發展趨勢來看,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會主體尊重法律、遵守規范意識的加強,刑罰的一般預防目的相應隨之減弱,刑罰的報應性更趨于理性化、人性化;同時,隨著對犯罪發展規律的揭示,預防犯罪由單一地依靠刑罰向主要地依靠刑罰并進而轉向綜合運用社會、政治、經濟、道德、法律等各種手段過渡,從而增強犯罪預防的有效性,使得刑罰在整個犯罪預防體系中的地位逐漸下降;另外,由于科學手段不斷引入刑事領域,大大提供再犯預測的科學性、準確性,從而為特殊預防提供科學有效依據,使得特殊預防地位上升。因此,刑罰目的的特殊預防強化、一般預防弱化,應該是一般發展趨勢。

三、行刑目的與行刑社會化

行刑社會化是基于最大程度地避免監禁刑的弊端、實現罪犯再社會化目標而形成的行刑理念與行刑模式。所謂行刑社會化,是指為了避免和克服監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罰執行服務于罪犯再社會化的目標,在執行刑罰過程中,通過弱化行刑機構的封閉性,拓展罪犯、行刑機關與社會的互動聯系,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與社會發展保持同步,最終促成罪犯順利回歸社會。行刑社會化問題近年來在刑事法學界引起較為廣泛的關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其是人類刑罰歷史演進的必然趨勢,是國際化的行刑原則,是開放社會中的開放、人道行刑趨勢的最有力展現。

一般而言,報應刑論難以產生行刑社會化之理念,一般預防也難以推導出行刑社會化理念,反而要求將罪犯一關到底,只有特殊預防的行刑目的,才有行刑社會化理念產生和存在的余地。行刑社會化也是特殊預防的內在要求,因為在特殊預防論看來,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以防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如何使其不再危害社會,不能僅僅著眼于獄內不再違法犯罪,而且出獄之后也不再違法犯罪,這就要求服刑人員學會適應社會、加強與社會的融合,彌補與增強社會化不足的缺陷,而在監禁狀態下、在人為擬制的社區內無疑難以真正實現此目標,更無法檢驗矯正效果。所以,特殊預防目的的現實途徑主要體現在這樣的幾個方面:一是執行刑罰本身就在客觀上剝奪或者限制服刑人員的再犯罪能力,使其不能再犯;二是心理上的譴責與威懾服刑人員,使其不敢再犯;三是通過教育、感化服刑人員,使其不愿再犯;四是通過促使罪犯再社會化、能夠適應社會,使其無須再犯。無論是服刑人員不能再犯、不敢再犯還是不愿再犯、無須再犯,特殊預防目的都能不同程度地得以實現,但使其“不愿再犯”并“無須再犯”無疑是最積極也是最主要的效應,這就要求行刑當局通過積極有效的行刑措施,包括切實有效的文化、技術教育,使其重返社會后具備基本的謀生能力,通過減刑、假釋等一系列的行刑調控機制,強化服刑人員的一貫善行,提供并保證服刑人員與外界社會尤其是家庭、親屬的必要聯系渠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刑滿釋放后的社會接納力度等,使其無需再犯、不必再犯、不想再犯。

特殊預防的效果常常用兩個指標來反映:一是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的表現,二是刑滿釋放之后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表現。無疑后者是最主要的也是社會所期待的。長期以來,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監獄行刑效能的高低通常只采用一個標準――重新犯罪率,即刑滿釋放人員在出獄后一定時期內重新犯罪的人數與該時期刑滿釋放人員數之比。誠然,在目前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較能說明行刑效果的一個重要指標,但在重新犯罪率與行刑效果之間劃等號是錯誤與片面的,因為重新犯罪是由多種因素所致。這里有必要對重新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重新犯罪的問題,多年來一直作為犯罪學、監獄行刑學等學科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而受到理論工作者和實際部門的特別重視,尤其對重新犯罪的原因展開了充分的探討。有學者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總結歸納,認為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得出的重新犯罪原因雖多達十余種,但實際上可以概括為三類,即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原因、監管和改造的效果以及刑滿釋放后的社會環境,同時,前一次犯罪的原因消除與否也對行為人重新犯罪與否起著重要作用。[24] 這四個方面的原因相互影響,共同作用于重新犯罪而形成重新犯罪的原因結構:前一次犯罪的原因經過監管和改造與刑滿釋放后的社會環境的調整之后,通過強化或減弱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原因而間接地作用于重新犯罪與否這一結果。在靜態基礎上分析:第一,監管和改造的效果與前一次犯罪的原因和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原因都呈負相關關系,即前一次犯罪的原因越強,或者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原因越強,監管和改造的難度就越大,效果就越差;相反,監管和改造做得很好,就能夠消除或部分消除前一次的犯罪原因,減弱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原因,進而減小行為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第二,監管和改造的效果與刑滿釋放后的社會環境呈正相關關系,即刑滿釋放后的社會環境較好,將有助于監管和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而監管和改造工作做得好,效果顯著,則行為人再社會化的程度就高,刑滿釋放后的社會環境相對而言易于接受而好轉;第三,監管和改造的效果與重新犯罪之間呈負相關關系,即監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監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差,則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從原因結構之間及與結果的動態發展過程來看,重新犯罪進一步強化了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原因,增強了監管和改造工作的難度,減弱了監管和改造的效果。[25]上述分析說明,行為人重新犯罪與否是由這一錯綜復雜的原因結構即這一結構中各種因素自身的強弱及其相互作用決定的,重新犯罪的發生以及某一時期重新犯罪率的升高不是某一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強調某一方面的責任,監獄行刑機關不能將導致重新犯罪的責任完全推給社會,社會也不能將這一責任完全歸咎于監獄行刑機關。對于監獄行刑部門而言,特殊預防要求在刑罰執行期間具體化為通過行刑實現行刑司法正義使罪犯安全度過服刑生活并能順利地復歸社會。舍此而追求其他的目標,或許過高而無法實現、或許過空而非實化。行刑當局依法執行刑罰,促使服刑人員再社會化,刑滿釋放后能夠順利地適應現實社會,那么,特殊預防目的在刑罰執行期間已經基本達到。

通過分析,可以看到,行刑目的實現的核心問題在于罪犯的再社會化,即通過監獄等刑罰執行機構的行刑,矯正罪犯的反社會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為方式都接受并符合主流社會的基本規范和價值標準,即重新適應社會,使其“成為守法公民”。[26]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以達特殊預防的行刑目的,也是同刑罰的社會適應功能內在一致著的。法國刑法學家卡斯東?斯特法尼認為,現代刑罰不僅僅具有威懾、報應的功能,而且還具有社會再適應功能。保持刑罰的懲罰報應功能,但不能削弱其追求的是犯罪人重新適應社會的目的所應有的地位?,F今,強調刑罰的“社會再適應”目的,完全有正當理由,1944年法國成立的“監獄懲戒改革委員會”通過了一個“十四點高綱領”,其中第一點就指出:自由刑的主要目的是對被判刑人進行改正,并使之重新適應社會。..............

參考文獻: http:/// 回答:2007-04-18 16:13 提問者對答案的評價: 共0條評論...其他回答 共1條回答評論 ┆ 舉報

丁香花

[學妹] 罪犯教育改造實質之管見

作者:湖南省茶陵監獄副監獄長 雷建華

國家大事莫過于長治久安,而長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會犯罪乃國家大計,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敗,直接影響著國家安全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監獄機關在履行自己的職能中,應充分發揮罪犯教育的職能指導作用,積極倡導“教育為先,教育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樹立教育改造的主導地位,就必須站在時代的前列,面向未來深刻認識罪犯教育的實質及其意義。

一、罪犯教育是統治階級意識的產物

罪犯教育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罪犯教育伴隨著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也將隨著階級的消滅而消失。罪犯教育是監獄機關依法、科學、文明、規范對罪犯采取強制措施實施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有任務,以改造人、造就人為目標的系列教育活動。

我國的罪犯教育是社會主義國家意識的產物。社會主義國家意識是我國工人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工人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把我國快速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但由于社會還存在犯罪現象,社會主義國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識改造社會,改造人類,就必須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國,要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僅憑刑事懲罰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前提下,按照社會主義國家的意識,把罪犯改造成為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社會新人。監獄組織罪犯進行國情國策教育、法律常識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認罪服法教育等,實質上就是向罪犯不斷灌輸無產階級意識的活動。只有通過把科學的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向罪犯的反復灌輸,才能使他們矯正不良行為,養成良好習慣,改造成為國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種人。因此罪犯教育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時代特色,并自覺成為了灌輸社會主義國家意識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實現監獄宗旨的重要手段

《監獄法》第一章總則指出,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是我國監獄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務。我國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獄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勞動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動性、針對性、指導性和滲透性等的工作特點,它把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等多項工作,當作自己要達到目標和任務,同時,又作為多功能的手段滲透到獄政管理、勞動改造、監管安全等多種工作活動之中,并為他們的有效工作創造條件。因此,罪犯教育貫穿于刑罰執行的整個過程,并對罪犯的思想產生深刻的、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在造就社會新人的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

罪犯教育是實現獄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時作為監獄改造罪犯的兩種基本手段,沒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獄政管理為罪犯教育提供保證,罪犯教育為獄政管理創造條件,兩者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獄政管理主要通過依法限制罪犯的活動自由,實施嚴格的軍事化管理,加上監規紀律的約束,迫使罪犯產生畏懼感和罪惡感,促使罪犯服從管教,遵守監規。但使罪犯產生畏懼感、罪惡感,以及約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罰執行的最終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促使罪犯從行為上、認識上、情感上認罪服法,接受改造,這只有通過罪犯教育反復不斷的疏導和灌輸來實現;罪犯監規紀律的遵守,勞動習慣的培養,行為規范的養成,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樣需要通過罪犯教育反復不斷的疏導和灌輸來實現。罪犯教育在獄政管理過程中,發揮著主觀能動作用,為獄政管理發揮改造罪犯的作用創造條件。

眾所周知,我國對罪犯執行刑罰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強迫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生產勞動,使其在勞動改造自然的同時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養勞動感情,養成勞動習慣,將罪犯改造成為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社會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覺接受勞動改造,而是以種種理由和借口,消極怠工,抗拒生產勞動,企圖逃避勞動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與勞動改造有機結合的同時,發揮其特殊的喉舌作用。監獄通過組織罪犯進行系統的勞動創造人本身、勞動的目的和意義、遵守勞動紀律、端正勞動態度等內容的教育;采取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循序漸進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樹立正確的勞動觀點,養成熱愛勞動的習慣,實現由強迫勞動改造到自覺接受勞動改造的重大轉折。

罪犯教育是實現監所安全穩定的源頭。監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是保證刑罰有效執行和罪犯改造順利進行的基本條件。獄內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首先必須嚴格落實各項監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獄內重新犯罪的隱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種反社會情緒,鋌而走險的意識并沒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與反改造的斗爭既隱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態度沒有根本改變,既使管理制度再嚴格再科學,罪犯也會尋機以各種方式逃避和對抗改造。這種逃避和對抗行為,無疑對獄內的改造秩序是一個破壞,影響著監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因此,要實現監管場所的安全與穩定,就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轉化工作。通過對罪犯進行認罪服法教育、行為規范教育,組織罪犯參加現身說法等多種輔助教育活動,針對性的找罪犯進行個別談話教育等多種教育形式,使他們認識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嚴懲性和危害性,促使他們懸崖勒馬,安心改造。針對少數頑危罪犯,因人而異,因勢利導幫助他們逐步樹立正確的改造態度,走上積極改造的軌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類主觀世界得到改造和發展的精神成果,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的進步和人們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因此,精神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是教育人。

罪犯是觸犯刑律受到刑事懲罰的公民,他們的行為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無疑是一個破壞,他們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們在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兩個方面,都與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監獄作為特殊學校,本著“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出發點,針對罪犯的具體情況,組織罪犯進行政治、文化、技術教育,鼓勵罪犯參加自學、電大、函大等學歷考試;這實際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縮小與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設的差距,以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另一部分重要內容是要樹立和發揚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社會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他們的金錢至上,損人利己等錯誤的思想道德觀念無不有關。監獄通過組織罪犯進行法律常識教育、倫理道德教育,采取社會幫教等多種形式,幫助罪犯樹立正確的理想和道德觀念,養成關心他人,關心社會的道德意識。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進一步加強,罪犯教育已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殊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并成為國際社會惡意攻擊我國人權的焦點。因此,罪犯教育已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要求

社會主義社會是全面發展,全面進步的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同發展的事業。江總書記在慶祝建黨八十周年大會上指出“我們黨要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就是黨的理論、路線、綱領、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必須努力體現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的要求,促進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的不斷提高,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在當代中國,發展先進文化,就是發展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文化,就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犯罪現象是社會消極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現,監獄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進文化戰勝消極、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監獄組織罪犯進行政治、道德、文化、技術教育,就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就是發展先進文化,就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監獄的發展方向與國家的發展息息相關。隨著入世的腳步,歷史已把中國推上了現代化文明建設的軌道,在新形勢下,監獄工作也同樣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1995年1月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暨監獄勞教局長會議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國逐步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的奮斗目標,就是我國監獄工作要適應我國政治、經濟、法制建設的需要,適應國際行刑制度發展趨勢的一項重大決策。所謂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是指建設具有現代化先進科學裝備,代表當代人類社會進步水平的關押改造罪犯場所。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的關鍵:一是現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質文明,主要是指監獄設施執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內容。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是二十一世紀監獄的發展方向,其實質是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在監獄工作中的具體內容和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是確保實現監獄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堅持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實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要求。在新形勢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實質及其內涵,對于正確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確保監所的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具有現實的、深遠的偉大意義。

胡錦濤: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 扎扎實實開創我國政法工作新局面

政法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而發展;政法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下開展,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切實維護黨的執政地位,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切實維護人民權益,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是政法戰線的首要政治任務。

寶山監獄開展涉毒罪犯教育管理模式探索工作。一是確定一個監區作為實驗基地;二是成立課題組,明確研究方向,組織課題攻關;三是邀請精神衛生專家進行現場指導;四是開展同業教育管理模式調查。

社會幫教對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初探

內容提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社會環境的要求越來越趨向于和諧、穩定、健康。監獄對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實現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保障。隨著社會的進步,監獄工作不斷發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來越趨向于社會化,大眾化,越來越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對監獄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來。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從社會幫教對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義和作用來闡述社會幫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歷史原因的基礎上,對當前監獄在社會幫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分析,提出幾點建議,希望有助于推進社會幫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社會幫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會幫教對促進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監獄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承擔著懲罰與改造罪犯的任務,是與犯罪現象作斗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將罪犯改造 成為守法公民,不僅需要監獄民警對其進行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而且還要組織社會力量進行幫助教育。

一、社會幫教對教育改造罪犯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監獄法》第61條規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實行“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辦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懲罰的人,是社會特殊的群體,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為守法公民,是我國監獄工作的總體目標。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促進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為現代監獄民警的重點課題。而社會幫教工作,作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個重要手段,顯得尤為重要。它是社會力量參與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載體。

社會幫教,是指監獄人民警察利用監獄以外的社會力量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的輔助教育活動。它是通過社會教育資源的整合,來實現教育改造的個別化、社會化和科學化;是監管改造機關普遍采用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夠使罪犯體悟到國家和社會、家庭的溫暖,增強罪犯改造信心,鼓勵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夠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為對受害者的傷害,正確認識量刑,促進罪犯責己思過,認罪服法;能夠使罪犯及時感受到時代信息,開闊罪犯的眼界,調節罪犯獄內單一生活節奏,豐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進程;同時,它還有利于爭取社會對監獄工作的支持,促進監獄工作的整體進步,樹立社會主義新型監獄良好形象。

我國動員社會力量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至今這項活動已進行了近二十年。由于這項活動對增強罪犯生活信心、鼓勵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質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會力量對監獄服刑罪犯的幫教已成為中國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這里先舉一個發生在身邊的例子:某監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歲,小學文化,犯故意殺人、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監),入監以來,由于惡習較深,對自己要求散漫,監規紀律意識淡薄,服刑期間經常頂撞民警、打架斗毆,違規不斷,民警對其多次談話教育,均無效果,被監獄列為頑危重點控制人員。后在查閱該犯檔案過程中發現,其家中還有父母、兄弟姐妹等親人,但從未來探望聯系過,經過多方努力,與其家屬聯系、溝通,協商幫教工作。經過近半年的幫教,該犯在思想、行為上有明顯的改觀,改造表現也有較大進步,并獲得了減刑1年的獎勵。該案例雖然是社會幫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個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幫教工作尤其是親情幫教在促進監管安全穩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視的作用,它可以喚回一個人的靈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梢哉f,撇開社會幫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監獄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會力量對服刑罪犯的幫教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國社會幫教工作的特點和種類。

(一)我國動員社會力量對監獄服刑罪犯幫教活動的主要特點是:(1)參加幫教的人員廣泛,有黨政機關的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機關人員;工會、青年團、婦聯的代表;各行業的英雄模范;社會知名人士;社會上的老干部、老教師等;(2)幫教的方式主要是社會幫教人員來到監獄看望罪犯,給罪犯作報告、講話等;(3)幫教的重點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國社會幫教的種類主要是“兩個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謂向外延伸,是指發動罪犯親屬、罪犯原所在單位和全社會都來關心和支持監獄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請社會知名人士來監獄做規勸、感化工作,組織表現出色的出獄人來監獄現身說法做報告,動員罪犯親屬來監獄做規勸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種形式,是監獄與罪犯親屬、原工作單位或原戶口所在地的政府簽訂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幫教安置協議。協議書明確規定雙方在改造罪犯和社會幫教方面的職責及具體內容。監獄方面負責做到:對罪犯實施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積極進行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組織他們參加文藝、體育等有益活動,為他們回歸社會后安置就業創造條件;積極做好探監親屬的工作,對重點對象進行家訪,經常向他們介紹罪犯的改造情況,充分發揮親屬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負責做到:經常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到監獄對罪犯進行宣傳教育,促進罪犯的思想改造;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罪犯親屬工作,幫助解決罪犯家庭遇到的具體困難,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決出獄人的入戶、就業、就學問題,等等。向外延伸包括親情幫教和社會團體、個人幫教兩個方面。 所謂向后延伸,是監獄在罪犯出獄時,要如實向地方政府介紹其改造表現,并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獄人的安置幫教工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積極為刑釋人員做好接收、教育、就業指導等幫教工作。如組織刑釋罪犯在網上向當地勞動部門咨詢,為他們與用人單位見面提供條件,并邀請社會用人單位到監獄招聘即將刑釋罪犯,提高刑釋人員就業的競爭力等。

三、當前監獄社會幫教工作存在的問題。

經過二十幾年來的實踐證明,動員社會力量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這一做法是正確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當前監獄社會幫教工作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一)社會和監獄在社會幫教工作上的思想認識不高、重視不夠。

長期以來,監獄社會幫教工作受諸多傳統因素制約,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發揮應有作用,使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終難以在高墻內找到應有位置。當前監獄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監獄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對社會幫教在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認識不高,導致對社會幫教工作不夠重視。另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的歷史原因,監獄機關處在一個封閉的社會環境中,社會對監獄缺乏了解,對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認識,人們的意識形態中始終保留著教育改造罪犯是監獄機關的責任,與社會沒有關系的思想,特別是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由于認識上的偏差,社會公眾在觀念上把監獄服刑罪犯看做是社會上的“渣滓”。只能嚴懲,不能施以幫助教育,否則就是“立場”不堅定。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后,隨著科學地認識犯罪原因,社會公眾心理也發生了變化,即對監獄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漸寬容,認為他們既是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會力量予以幫助教育的一個特殊群體。但總體上對罪犯的幫教工作還缺乏認識,主動性不強。這是影響和制約社會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會幫教面窄,幫教形式單一。

在社會幫教過程中,由于社會參與幫教人員少,需要接受幫教罪犯較多,無法滿足每一位需要幫教的罪犯,造成實際受幫教罪犯過少,只能從罪犯當中選出一小部分接受幫教。并且,參與社會幫教人員多是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對服刑人員進行形勢、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內容教育,而對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專業幫教人員較少,總體幫教面窄。在幫教形式上,在具體的幫教活動中,主要做法是請罪犯親屬來監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進罪犯能夠安心改造;請社會團體到監對罪犯進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強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幫教“互動”,形式比較單一。

(三)社會幫教活動次數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視,以及隨著監獄工作的發展,監獄越來越注重生產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產上,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會幫教作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顯然被忽視。主要表現在各種幫教活動次數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過多流于形式,沒有取得較好實效,有的甚至耗費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沒有起到應有的社會教育效果。以某監為列,每年監獄都會邀請社會相關人員進監幫教,并分發慰問品,主要幫教人員有周邊縣、市政府機關、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等,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業指導等,但次數不多,且受幫教對象有限,一些地區邊遠特別是外省籍服刑人員,長期缺少社會幫教。

(四)各地對社會幫教工作做法不一,參差不齊。

為了貫徹落實《監獄法》和中央綜治委(199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改進和加強社會幫教工作,規范社會幫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監獄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上海市監獄局制定了《關于加強社會幫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規定》等社會幫教制度,但在具體的幫教活動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視親屬幫教,而忽視社會團體、個人力量幫教;有的雖有進行幫教活動,但沒有固定的幫教人員、時間、地點,沒有簽定幫教協議書;有的僅限于以書信來往的方式進行幫教,缺少面對面的交流、溝通;還有的在幫教活動中,主要采用做報告、講話等形式進行集體教育,而缺乏“一對一”式的個別教育,以及幫教活動單向進行,不能深入發展,使幫教活動停滯在表面層次上。

(五)監獄在社會幫教工作上缺乏長效考核機制。

由于社會幫教工作缺乏考核機制,監獄民警對罪犯的幫教活動主動性、積極性不夠高,認為幫教活動只是流于形式,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沒有實效;社會幫教人員在幫教過程中,應付了事,認為罪犯教育的好壞與自己沒有關系,有來就行了,這些都不利于社會幫教工作的發展。

四、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對今后監獄社會幫教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監獄和社會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罪犯幫教工作。首先,在思想認識上要認清行刑社會化是我國監獄行刑制度發展的趨勢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監獄單方面的責任,而是全社會所有人的共同責任,動員社會力量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是實現行刑社會化的具體措施。這項活動的開展將有助于監獄穩定監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質量,促進監獄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其次,監獄作為社會幫教的主導力量,要積極、主動地做好計劃、宣傳、聯絡工作,制定出“整體規劃、健全制度、形式多樣、重在務實”的幫教思路,積極向罪犯心靈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會理解支持延伸。對符合幫教條件、有幫教能力的個人、團體,與之簽定幫教協議,建立長期的、有效的幫教機制;而社會作為幫教主體,應該本著樂善好施、濟困救危的思想,積極地參與到幫教活動中來。第三,監獄和社會要明確指導思想,轉變工作觀念,重點實施“三個轉變”,即使社會幫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規范系統型轉變,由單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給罪犯送知識送技術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轉變,由單一的社會幫教型向社會各階層各部門多方參與幫教型轉變;二要加大對弱勢罪犯群體的法律援助力度。

(二)擴大社會幫教層面,積極探索社會幫教形式。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社會弱勢群體,他們所面臨的問題很多,因此,需要幫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關于婚姻的,有的是關于財產的,有的是關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關于自身心理健康的,還有關于刑釋就業的,等等。這就需要我們社會形成一個家庭親情幫教,社會名人幫教,社會志愿者結對幫教,部門企業安置幫教,專業人員法律、心理幫教等多種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層次輻射、齊抓共管的社會幫教體系,最大限度擴大幫教層面。我國《監獄法》第6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這一規定表明,社會公民有協助監獄對罪犯進行幫教的義務。動員社會力量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既是對《監獄法》這一規定的貫徹執行,也是在新形勢下對貫徹執行這一規定的創新。

同時,要創新幫教活動內容,提升幫教質量,追求幫教實效,防止幫教活動流于形式。一方面,幫教的涵義是指幫教雙方通過語言或文字進行精神上的交流,進而使被幫教一方接受引導、啟發,達到教育被幫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參與罪犯幫教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用贈送書籍代替對罪犯的教育,使復雜的思想教育簡化為贈書活動。被隔離于社會的監獄服刑罪犯,渴望著與社會的交流,尤其是與社會幫教人員在思想、前途、人生觀等方面的交流。贈送一些思想性較強的書籍對犯罪是有益的,但不能代替幫教雙方之間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針對以往社會幫教限于“請進來”(既請社會幫教人員到監獄內對罪犯進行各種幫教活動)的單一模式,嘗試“走出去”的幫教新思路,比如組織一些罪犯到社會企業、單位、公共場所參觀、現身說法、警示教育、演講演出,獄外走訪受害者,離監探監等,還可以在社會上建立若干個幫教基地,給罪犯廣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臺,把“請進來”與“走出去”兩者相結合起來,探索社會幫教活動新形式。并且,在組織實施對罪犯社會幫教過程中,必須把最大限度地追求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實效,作為幫教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掌握“三不”:既不搞大轟大嗡、不浪費監獄資金、不能影響監獄管教生產秩序。因此,幫教活動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要從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質量,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積極推進社會志愿者幫教活動,加強社會幫教活動組織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以社會志愿者為主的專業化、高素質的社會幫教隊伍,有組織地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幫教活動。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的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幫教能力,即不僅能用正確的思想引導罪犯,還能運用相關的法律知識幫助罪犯認識問題,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養和文明的言談舉止,這就要求幫教者必須具有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會群體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學生比較適合從事社會志愿者幫教活動。幫教活動的次數少,主要是幫教主體少。針對這一情況,可以征集社會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學生并以社會志愿者為主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力量對罪犯進行幫教的道路。

(四)建立完善的社會幫教長效考核機制,確保幫教工作的成效。一是激活幫教工作內在機制,提升幫教的活力。主要從制定并完善社會幫教工作規定,構建社會工作長效機制的法律機制;強化社會幫教工作目標責任制,構建社會幫教工作長效機制的考核機制(地方政府、社區、居委會及有關團體將社會幫教工作納入地方“保一方平安,興一方發展”的責任目標考核體系);健全社會幫教工作信息化網絡,構建社會幫教工作長效機制的信息機制。二是保持幫教活動的正?;?,提升幫教氛圍。如建立社會幫教日,開展“監獄開放日”活動等。對監獄民警,要制定考核目標,明確年終罪犯接受幫教的數量、次數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據實際完成目標情況、效果好壞,,給予一定的獎懲;對社會幫教人員,在幫教期間,監獄頒發幫教證書,幫教人員以此到監獄幫教罪犯,幫教期滿后,對認真從事幫教活動的,予以頒發榮譽證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幫教人員予以表彰。

(五)積極開展職業技術培訓,做好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罪犯在刑滿釋放后最大的問題就是就業問題,能否解決就業,關系到刑釋人員的生存問題,也是刑釋人員是否會重新走向犯罪的關鍵所在。刑滿釋放后如何就業,一直是監內服刑人員普遍關注的熱點。本人認為,監獄與社會勞動部門要充分合作,可以開辦監內就業服務熱線,舉辦現場就業指導、咨詢、招聘會,并在條件成熟的監獄成立臨時監獄人才市場,實現刑滿就業直線服務等,切實為刑釋人員解決出路。

(六)加強對社會幫教活動的教育效果跟蹤。幫教活動是一個長期的工程,幫教的目的是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惡習,成為社會守法公民。因此,對罪犯的幫教效果如何,體現出幫教活動的成敗與否。具體看幫教前與幫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有無進步,刑滿釋放罪犯一定時期內能否遵紀守法等。為了提高社會對服刑罪犯的幫教能力,達到協助監獄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對社會幫教活動的教育效果進行跟蹤、總結、交流,以進一步提高幫教水平。

運用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監獄交融社會的平臺,又是社會了解監獄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的一種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監獄今后還要著眼社會幫教長效機制的建立,使幫教形式、幫教內容更加貼進教育改造罪犯的實際,真正實現監獄社會的“資源共享”。 參考資料:《監獄法》

《關于加強社會幫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規定》

從教育改造的概念、發展歷程、地位、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及原則,個別教育的概念、意義、作用、原則、特點、基本方法步驟等基礎知識向學員講授了教育改造、個別教育的相關專業知識;在培訓班上,監獄教育改造處結合監獄個別教育工作實際,講授了個別教育基礎資料的收集與填寫以及存在的問題、工作中的注意事項等。

以對“打、罵、勒、卡、占”等牢頭獄霸行為進行打擊。

針對牢頭獄霸、通風報信、違規創收、留所服刑犯審批管理嚴重違規、發生重大事項、重大事故遲報瞞報、不按規定巡視、利用人犯管理人犯、變相克扣和擠占在押人員伙食費和醫療費等問題,哈爾濱警方總結出監所執法的新辦法。

一個服刑人員眼中的監獄真實人權狀況

文/鄧中元

我是一名北京市監獄的服刑人員,在這里已經服刑4年多。2000年9月的一天,我僑居國外的家兄來監獄看我,他悄悄地問我:“你在監獄里能吃飽嗎?有人打你嗎?勞動是不是很苦?冬天挨不挨凍?”家兄的疑問使我愕然,卻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國外媒體對中國監獄狀況的不公正報道的影響,而對我的處境表示擔憂。

作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談談自己在獄中的親身經歷和真實體驗。

罪犯的人身權、人格權受到尊重

北京市監獄是一座主要關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監獄。罪犯入獄后,監獄首先組織罪犯學習《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服刑人員手冊》等法律、法規,使罪犯詳細了解自己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通過學習,所有的罪犯都十分清楚自己享有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以及辯護、申訴、控告、檢舉、通信、會見、學習、休息等18項權利。

服刑人員不僅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而且也清楚法律對監獄人民警察的紀律要求?!侗O獄法》第13條、第14條對監獄警察的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作了明確規定,如監獄警察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犯人的人格,不得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不得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等等?!缎谭ā返?48條規定了體罰虐待罪。這些規定非常詳盡、具體,要求警察必須做到,如有違反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處罰。

監獄對于犯人的人身權以及其他各項權利給予保護。入獄4年多來,我從未遭遇也從未看到或聽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毆打、體罰、虐待或刑訊逼供。外面的人完全可以放心,這種事是絕對不允許發生的。

犯人之間也不允許存在牢頭獄霸,恃強凌弱,欺負他犯。如果發生犯人毆打其他犯人的情況,毆打者會被立即受到嚴厲的處罰,如警告、記過甚至關禁閉,還要取消當年的評獎減刑資格。犯人都非常清楚欺負他犯將會面臨什么樣的嚴重后果,因此都不敢恣意妄為。2002年,我所在的監區,沒有發生一起犯人毆打犯人的事,因為犯人互毆也屬于嚴重違紀,互毆雙方都要受到嚴厲處罰。因此,不管你身體弱小還是年齡偏大,你的人身安全權都有切實的保障。在某種程度上,監獄里個人的人身安全權甚至比外面還有保障,因為在社會上很可能遭遇被欺負而一時得不到救濟,但是在監獄里,如果你遭遇其他犯人毆打,幾乎在打人者第二拳還沒舉起來的時候,監獄警察就來到了你身邊。因此,犯人在監獄里有很強的安全感,犯人之間是平等的,不管你多么弱小,你都不會受屈卑微。幾乎所有的犯人都會有這種親身體會。

犯人享有與普通公民同樣的人格權,犯人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和保護,這一點在入獄之前是沒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種自卑感,剛入獄時總是低著頭,精神不振。監獄里有一首歌,歌詞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頭低,邁開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這首歌,犯人幾乎每天都要唱。監獄總是在想方設法鼓勵犯人重新樹立起信心。例如,警官當面稱呼犯人,從不直接稱呼“罪犯”“囚犯”,而是稱呼“服刑人員”或者直接叫姓名。犯人佩戴的胸牌,過去在胸牌上要注明“罪名”,現在取消,胸牌只注明處遇等級、姓名和編號。犯人穿的衣服也沒有“囚犯”“囚徒”等字樣標記,更不允許印制歧視性侮辱性字樣的標記,囚服的顏色也不是純黑色,而是藍灰色,夏天則是淺藍色。監獄要求犯人不僅懺悔過去,更要看到未來,看到希望。

監獄對犯人的姓名、肖像權利也給予尊重和保護。記者來監獄采訪,要拍犯人的正面照片或用犯人的真名,要征得犯人本人的同意。記得2001年2月27日,荷蘭國家廣播公司駐京記者索寧、米卡·考斯基寧來監獄采訪,記者向陪同的監獄長提出希望在攝像機前近距離正面直接采訪兩名犯人,并承諾采訪錄像不會在中國境內播放。監獄長說:“獄方沒有問題,但這要征得被采訪者本人的同意。”后來,我和另一名犯人同意接受采訪。還有一次來自德國的一位記者來采訪時,希望拍幾張犯人正面的照片,因為被采訪的犯人有顧慮而作罷。

除了人身權、人格權等主要權利外,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選舉權、著作權、宗教信仰自由權等。未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出版發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權。2002年,《北京青年報》登了我寫的兩篇文章,其中一篇還獲得該報舉行的一次征文活動的紀念獎。

總之,犯人的權利犯人都十分清楚,監獄也十分注意維護犯人的合法權利。

罪犯的生活水準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監房要求通風、透光、清潔、保暖,人均居住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監房瓷磚鋪著地面,白灰涂抹墻壁,

三、四十平方米的監房有兩個大窗戶,每個窗戶有3扇玻璃,采光面積比一般居民住宅還要大,整個監房通透明亮,絕不像想象的那樣高墻小窗陰森黑暗。監房里裝有暖氣,冬天室內溫度保證在17℃以上。監房里雖沒有裝空調,但裝有吊扇,通風很好。

監區環境也不錯,全監獄有一個足球場,7個籃球場,還有眾多的花壇、石山、亭閣、草坪,監區的綠化率達到100%,犯人的家人第一次到監獄探視時,看到鳥語花香的監區,窗明幾凈的監舍,都會感到很驚訝。我80歲的老父老母來探視時看到如此良好的監區環境感到很意外。一次,一名幼童來看望爸爸,他對懷抱他的媽媽說:“爸爸的學校真好。”是的,這里就是一所改造人、重新塑造人的大學校。

犯人的伙食標準一般參照當地居民平均水平確定,以實物量計算,不隨物價的波動而受影響。監獄對犯人的伙食供應很重視,保證餐餐吃飽、吃熱、吃熟、吃得衛生,一般犯人主食都吃不了,不吃粗糧,副食上則天天有肉吃,逢年過節還要改善伙食,中秋節、春節還發水果、花生、月餅等。來自北京遠郊區縣較貧困山區的一位犯人說:“監獄里的伙食標準,比我家鄉還好。”一次,北京大學心理學系甘教授率領課題小組來監獄搞犯人心理研究,有20多名犯人參加這次活動,臨近中午活動還沒有結束,監獄警官走到甘教授旁邊輕聲提醒她說:“快到午餐時間了,別誤了服刑人員的吃飯。”有的犯人說:“監區會把飯給我們留好,晚點回去沒關系。”“那也要抓緊,不然太晚了飯菜就涼了,我們吃飯可以晚點,但你們不行,這是紀律。”

監獄成立了“服刑人員伙食管理委員會”,每個月都要召開會議,由生活衛生科領導和負責食堂管理工作的警官參加,向犯人通告上月伙食執行情況并聽取犯人對食堂伙食的意見。在一次伙委會上,有的犯人提出能否對油炸饅頭和烙餅

第四篇:對當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我國監獄工作的基本方針是“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而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是我國監獄的最終目標和任務,在國家文明不斷進步,國家法制日趨完善的今天,如何發揮監獄的矯正功能,進一步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不容忽視的一項重要課題,筆者就新形勢下怎樣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近年來,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監獄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現象,嚴重影響了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刂?、穩定、改造罪犯的關鍵舉措是加強罪犯的教育,打破他們的犯罪心理結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學會必要的謀生技能,獲得社會的承認和認同。因此,作為監獄職能部門,要正確認識存在的問題,著力于教育改造的改革,全方位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積極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舉措,以促進教育改造工作的新發展。

一、當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育改造的主體地位未能充分體現。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是三大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在現實中,其地位和作用仍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淡化和弱化的傾向依然存在,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則和主體地位被其它工作所削弱。

(二)注重形式,輕視內容,存在著形式主義傾向。從實際情況來看,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機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夠科學、嚴謹,只注重結果的考核,忽視教育過程的量化考核,與實際工作銜接不緊,往往以生產產值作為定量考核。這種重形式、輕內容的考核方式制約了教育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現行罪犯教育方法和方式難以適應押犯構成新情況。近年來,警察通過崗位再培訓大練兵等教育,整體素質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對押犯構成的新情況、新特點的變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還相對滯后,尤其是將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維護監管秩序穩定工作上,加大了工防范工作力度,采取死看死守的方法,換來了暫時的穩定,但對深層次的犯情動態了解甚少,不愿意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投入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簡單。工作僅滿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對于改造好的問題,缺少研究,仍延續過去經驗型的教育方法。這就迫切要求我們警察從傳統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脫出來,應對押犯構成的新情況,在提高教育改造質量上下功夫。

二、加強和改進教育改造工作的意義

首先,加強和改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只有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有效地減少和預防犯罪,才能減少社會犯罪對生產力的破壞,從而解放思想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發展,降低道德文化素質低下者的數量和危害,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其次,加強和改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體現監獄改造工作的本質特征。注重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努力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獄的特色。只有加強和改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才能充分體現改造人為宗旨的本質思想,才能充分顯示教育改造工作的政治優勢和主體地位。

第三,加強和改進教育改造工作是適應押犯新情況、新特點的需要。當前,在押犯人數不斷增加,押犯構成發生了新的變化,危險因素多,增加了改造難度,給監管改造和教育改造都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為此,監獄必須認真研究新情況,分析新特點,采取新對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第四,加強和改進教育改造工作是監管安全和促進監獄經濟發展的保證。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前提下,確保監管安全是重中之重。教育改造工作實現從治標向治本的轉變。同時,要保持監獄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勞動生產率,離不開對罪犯實施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加強對罪犯的勞動教育和技能培訓,以提高勞動的質量和數量,促進監獄經濟的良性發展。

三、加強和改進罪犯教育改造的途徑

作為新時代的監獄人民警察,我們必須不斷的認真研究新情況,分析新特點,采取新的對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強和改進教育改造工作,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

(一)深化監獄體制改革,真正樹立以教育改造為中心的監獄工作觀念,確保教育改造的主體地位。

當前監獄結構和功能多元化體制導致監獄工作重心偏離,削弱了監獄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功能。因此,打破傳統監獄體制,實行監、企、社分離,確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監獄工作方針,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作為監獄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中國監獄工作的特色。監獄工作方針決定了監獄工作必須以教育改造罪犯為宗旨。只有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有效地減少和預防犯罪,才能減少社會犯罪對生產力的破壞,從而解放思想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發展,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穩定;伴隨社會高速發展而不斷上升的社會犯罪率和罪犯關押率,也迫切要求監獄不斷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通過研究、實施、再研究的方法,不斷實踐,做出科學定位,并不斷根據形勢進行更新,使教育改造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和鞏固。

(二)樹立現代教育理念,拓寬教育渠道,實現針對性教育改造。

面對罪犯的教育需求,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到罪犯主體的特征差異和個性區別,吸收運用現代教育手段,開展針對性教育,形成強有力的教育氛圍以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一是廣泛運用電化教育手段。緊緊圍繞監管改造工作的重點和罪犯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制作成生動活潑、富有感染力的教育專題片。同時,還可以邀請有關人員、罪犯家屬、罪犯共同走進直播室,共同研討人生價值。二是充分創造條件,推廣使用心理矯治。就目前實際而言,要特別重視對新入監罪犯、頑危犯、暴力犯以及涉黑涉毒犯等特殊類罪犯的監測,劃定其危險等級,摸清其心理結構,然后有的施教。三是大力加強監區環境與文化建設。監區環境與文化是罪犯改造的軟環境,對罪犯的影響可以說是全方位、全天候的。因此,我們要結合監獄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調整,科學規劃,加大投入,分步實施,使監區環境做到綠化、美化、亮化,監區文化豐富多彩,以宣傳先進思想、倡導文明、弘揚正氣為主旋律,切實發揮監區文化在價值上的引向功能、道德觀念上的矯治功能、文化思潮上的導示功能,積極構建富有監獄特點又與現代文明相結合的監區文化環境,建立 “監區圖書館”,方便罪犯學習文化、了解外面的社會,要經常開展“監區文化”活動。圍繞用正確思想教育人,用優秀文化引導人,用良好的精神激勵人,搶占教育工作的制高點,在監區大力宣揚“八榮八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思想。打破觀念上的壁壘,大力推進教育的社會化進程。充分運用社會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形成對罪犯的教育合力,如共建幫教基地、社區矯治、參觀等延伸式教育方式。要重視罪犯家屬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通過親情電話,離監探親等手段,加強教育的親和力和感染力,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

(三)建立科學的教育改造工作考核評價體系。

教育改造工作在監獄工作的考核評價中一直屬于“軟指標”,既缺乏可操作性又難有約束力。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建設的深入,為適應監獄工作發展的需要,推動教育工作的深化和發展,提高改造質量,我們要善于打破傳統教育模式束縛,探索出一條能夠把教育內容、方法等有機結合,具有方法新穎、手段靈活、考核標準科學的教育改造評價體系,全面推進教育工作的深化和發展。首先,依據監獄法“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總體改造質量標準,按照公正適度、準確及時的原則,作為建立罪犯改造質量評價體系的指導思想。其次,在總體標準的指導下,根據分押分管標準,建立類別標準,對不同年齡、不同性質類型的罪犯,設定不同的評價標準。最后,建立個體改造質量標準,在總體標準和類別標準的指導下,根據罪犯個體的不同情況,刑期長短、行為、惡習、心理狀況等,制定不同的評估標準。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八大指標。思想改造方面有認罪服法、遵紀守法、三項學習、生活秩序;生產勞動方面有定額情況、勞動表現和產品質量、增產節約、文明生產。階段進程量化指標是考核評價具體化、可操作化的標志。建立罪犯改造質量標準的目的是對罪犯改造全過程進行綜合考核,對提高教育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配合社會搞好幫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積極探索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三大手段的最佳結合點。共同實現改造工作目標是一項系統工程,為此,我們應當運用綜合思維,把改造工作作為一個整體,尋找三大手段的最佳結合點,統籌考慮,使三者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綜合發揮改造罪犯的作用,共同實現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標。

(五)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警察隊伍。

加強和改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警察素質。番禺監獄“以人為本,鑄鐵成鋼”的管理理念是在實踐中被證明有效的,整個警察隊伍是一個和諧積極向上的群體。首先,要以執法執紀、行風教育整頓為契機,在基層民警隊伍中,廣泛深入地開展理想、宗旨、法紀和反腐蝕教育,不斷增強基層民警隊伍的政治免疫力和拒腐防變的能力。打鐵先得自身硬,只有廣大從事教育改造罪犯的警察政治素質強,才能牢牢掌握教育改造罪犯的主動權,有效地教育改造各類罪犯。其次,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在職基層民警的培訓體系,并積極搞好警察隊伍的結構預測、素質預測。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加大對基層民警的培訓力度,轉變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觀念,對長期從事基層教育改造工作的警察,要進行有重點、分層次、分門類的教育業務、新科技知識的培訓工作。要采用靈活多樣的辦法,對基層工作和教育科室警察進行教育改造罪犯新知識、新技能、新方法的傳授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和觀念,更好地適應工作需要,努力達到提高培訓質量,適應基層工作需求的目的。第三,建立健全激勵基層民警鉆研罪犯教育改造業務,努力進行頑危犯攻堅的工作機制。要切實落實基層民警教育課時補貼,目標責任制的獎勵系數,要對管教工作基層民警實行傾斜政策,對個別教育能手,尤其是對掛牌頑危犯攻堅的個別教育能手應實行重獎。大力弘揚個別教育能手、標兵的先進事跡,努力營造教育出安全、教育出效益、教育出人才的濃厚氛圍,激勵越來越多的基層民警投身于教育改造工作的主戰場,真正實現把眼光盯在監管安全目標上,把功夫下在教育改造工作上。實行警察分類管理,將警察按崗位序列,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分類分層次管理制度,并根據崗位風險責任和工作難易,建立競爭上崗、目標考核、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形成愛崗敬業、公正執法、文明管理、科學改造罪犯的工作氛圍。

總之,教育改造工作在新形勢下要發揮好“改造人”的治本功能,必須樹立教育為本的理念,以創新的精神、求實的態度,推進教育改造工作不斷發展。

第五篇:淺談新形勢下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

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在新時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因為,始終堅持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是監獄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因素;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是當前監獄工作的客觀要求。所以要求我們進一步端正監獄工作的指導思想,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切實做到以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為中心,進而全面提高監獄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一、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主要方法

當前監獄工作已進入了一個新的改革發展時期,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理清思路,探求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的主要途徑和方法。

(一)首先要確立教育改造在監獄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當前,監獄在功能結構上表現為既是執行刑罰的國家機關,又是企業單位,也是一個小社會。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特別是伴隨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監的推進,監獄功能的多元化導致監獄工作重心偏離,增加了監獄的運行難度,削弱了監獄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功能,嚴重影響了改造質量的提高,降低了監獄的行刑效益。從本質上講,監獄就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通過正確執行刑罰,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我國監獄的基本功能。監獄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就必須強化懲罰和改造的功能,才能最終實現“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宗旨。因此,打破傳統監獄體制,實行監、企、社分離,確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確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體地位,提高教育改造的積極性、主動性 促進罪犯由被迫改造的客體地位向自覺改造的主體地位轉化,才能實現“要我改造”向“我要改造”的過渡,才能有效地提高改造質量。如果只把罪犯當成被改造者,而不促使其由被迫改造的客體地位向自覺改造的主體地位轉化,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就不會提高。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確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體地位的理念,尊重罪犯人格,真正把他們當人看待,把他們作為犯了罪的公民對待,激勵他們悔改向上,告別昨天,奔向明天。這樣,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事半功倍,改造成效顯著。

(三)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構建大教育格局

當前及今后教育改造工作,在堅持“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的大前提下,必須拓寬教育思路,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的長效管理機制,構建開放式、柔性化的大教育格局。

1.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必須樹立兩種新理念。

(1)樹立教育改造過程是一個創新過程理念。教育改造罪犯是一個全面的、系統的工程,其目的在于矯正他們的違法犯罪思想、錯誤的道德觀念和不良的行為習慣;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成為有一定文化知識、生活技能和對社會有用的人。實際上使他們由壞人變好人,由愚昧、野蠻走向文明,其實質就是破舊立新、重塑新人。由此可見,教育改造罪犯的過程就是一個“化廢為寶”、“化害為利”的新生過程,一個不斷創新的過程。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每一個干警必須樹立這種改造過程就是創新過程的理念,創新教育改造的觀念、內容、方法和機制,開創全新的教育改造模式,激活他們接收教育改造的積極性,實現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的目的。

(2)樹立教育改造目標、質量多層次的理念。罪犯的出身經歷、文化程度、道德水準、性格特征、內在需求、違法犯罪的背景與動機、主觀惡性程度等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如果統一要求、統一行動,不能區別對待,這會給他們帶來心理的失衡和改造的消極影響?!侗O獄法》規定“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這是法律對罪犯教育改造的總目標、總質量的要求。在這個總目標、總質量的要求下,教育改造的目標體系應是具體的、有層次的。第一個層次是個性品質目標,即罪犯應有責任感、自尊、人際關系協和、自我管理、正直和誠實;第二個層次是基本人格目標,罪犯首先應當是一個社會公民,具有公民應有的人格素質和道德水準,即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講求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第三個層次是素質教育目標。素質教育的目標就是把罪犯教育改造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同時,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罪犯,由于教育改造的目標不同,教育改造的質量要求亦不同,那么,教育改造質量的標準必將會出現多元化趨勢。只有樹立教育改造目標、質量多層次的新理念,才能真正實施“因材施教”、個案教育改造模式,改變“一鍋煮”的教育方式。這將有利于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教育改造的質量。

2.改革和深化教育內容,提高教育改造的針對性。在教育改造內容上,應當突出政治思想教育,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作為重點,處理好各種教育的結合,發揮綜合效應,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在對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中,要樹立大政治思想教育觀,即把政治思想教育貫穿于改造罪犯的各項工作和活動之中,特別是要抓住罪犯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加強專題性、應時性的主題教育活動,做到因勢利導,化淤解惑,從而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由于大多數罪犯文化層次低、接受能力差、思想水平與道德修養水平低下,對這些人的教育,我們要堅持思想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當前,要在罪犯中大力倡導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提高他們明辨是與非、善與惡、美與丑的能力,特別是要養成“愛國”、“守法”、“明禮”的基本道德。

3.創新教育改造工作載體與方法,增強教育改造的實效性。長期以來,我們的教育改造機關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總結與概括出具有特色的工作載體和方法,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教育改造工作要取得新的發展,必須在尋求新的教育載體和方法上下功夫。因此,我們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探索。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教育改造的質量。

(1)運用科技力量,實現教育改造手段的現代化。“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監獄工作要樹立“科技興教”的思想,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和實際效果。因此,要積極運用科技手段,開發信息網絡系統,掌握、分析罪犯的思想變化規律;發展電化教育,推行多媒體網絡化教學;完善心理矯治,轉化罪犯思想。例如近期我獄利用網絡成立的女警教育中心就是利用科技教育的體現。 (2)大力開發社會資源,增強對罪犯的社會化教育。利用社會力量開展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是我國監獄工作的基本經驗之一?!侗O獄法)第61條規定:教育改造罪犯,采取“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會同高等院校、勞動、職教部門,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開門”辦學,重視罪犯的職業技術教育,適應回歸社會后就業競爭,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例如我獄與濰坊農廣校的聯合辦學就是很好的實踐。

(3)搞好監區文化建設,營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改造氛圍。加強監區文化建設,開展豐富多彩的監區文化生活,對陶冶情操,矯正惡習,教育引導罪犯將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所以要大力加強監區文化建設,營造教育改造“軟環境”,提高教育改造質量。

二、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應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長期的監獄工作中形成了三大改造手段:管理、教育、勞動。它們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相輔相成、互為依托、相互促進。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必須處理好這幾者之間的關系。

(一)處理好教育改造與生產勞動的關系

勞動作為改造罪犯的手段,監獄組織罪犯進行生產勞動一方面可以磨煉罪犯的意志,對其進行有效的懲罰,另一方面能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緩解監獄的經費壓力。但是,如果處理不好改造與生產之間的關系,就會影響到監獄的安全與穩定。

勞動要以教育改造為主導,使勞動成為教育改造的實踐手段。有一些人認為越苦、越累、越粗放的體力勞動對罪犯越具有懲罰性、改造性、教育性。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一些單位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搞超時、超體力勞動,也有的單位讓罪犯在生產環境比較惡劣的條件下從事生產勞動,這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罪犯勞動改造的積極性,降低了勞動改造的特有功能。隨著教育改造中心地位的確立,監獄應當把教育矯正罪犯作為勞動的出發點,把勞動純化為改造功能。通過勞動使罪犯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培養與提高其謀生能力,完成對罪犯的道德教育、形勢教育、認罪服法教育、責任教育和集體主義教育,使罪犯認識到勞動已不再是贖罪式的懲罰而是“改過自新的唯一手段”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教育改造的主導地位,借助生產技能教育,為其回歸社會、自食其力創造有利條件。

(二)教育改造與懲罰的關系

懲罰是刑罰的本質體現,它作為監獄行刑的一個重要手段,自始至終貫穿于監獄發展的整個過程。 《監獄法》第1條即為:“正確執行刑罰,懲罰與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可謂開宗明義,道出了我國刑罰的指導思想。這進一步表明懲罰在監獄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通過懲罰,使罪犯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和接受改造的不可抗拒性,迫使罪犯打消混刑度日或抗拒改造的念頭,使他們明確認識自己要為犯罪行為付出代價,進而選擇改惡從善,重新做人的道路。但是,“單純的懲罰難以控制罪犯”,而且,隨著依法治監方略的進一步深化,懲罰的執行要以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為目的,以符合人道主義來貫穿懲罰的過程,使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共同完成提高改造質量的工作。 1.分類施教,依類施罰,確立正確的懲罰原則。有罪必罰。如果犯了罪而得不到懲罰,社會就沒有公正可言,“預防和減少犯罪”就很難實現,單純強化教育來提高改造質量必定會顯得蒼白無力。因此,在罪犯改造中要堅持正確的懲罰思想,沒有懲罰,監獄要改造好罪犯是很難的。實際上,今天的懲罰應不單純是限制罪犯的自由,剝奪罪犯的一些權利,強制罪犯進行勞動,而應該尋找行之有效的懲罰措施,既貫徹人道主義原則,又讓罪犯得到應有的懲處。我認為,在分類施教的基礎上輔以依類施罰,以此作為懲罰與教育改造的切人點,針對不同類型的教育改造罪犯,對其進行不同的懲罰措施,對初犯、偶犯、過失犯以及一些非暴力犯,失去自由對他們來說已經是刻骨銘心的懲罰,他們對懲罰的感受最為深刻和強烈。監獄對這些人所做的工作應圍繞教育來進行;而對那些慣犯、累犯以及暴力犯,他們大都文化程度低,認罪意識、服刑意識、改造意識淡化,負罪感差,而且有很成熟的抗改經驗,仇恨社會、報復心理強,對于這類罪犯,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強化其日常行為規范,通過嚴格控制形成威懾氛圍。使其心理和生理受到壓力和壓抑,通過綜合教育,使其接受改造。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社會發展,監獄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犯罪類型,即經濟型、智能型、職務型犯罪,他們大都受過較高的教育,有過一個比較理想的職業,對這類罪犯不僅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教育,而且要在精神上令其產生痛苦和恥辱,通過國家和社會對其否定性評價,觸動其心靈,從而悔過自新,自覺接受教育。通過分類施教、依類施罰,使教育與懲罰很好地結合起來、互相補充、互相促進。

2.監獄工作要堅持懲罰與教育兩手抓,以教為主。懲罰與教育是改造過程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懲罰不是目的,通過教育改造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防止和預防犯罪才是監獄工作的最終目標。因此,要樹立教育為主的思想,如果單純強調懲罰,不幫助罪犯認識犯罪根源及危害,不進行認罪服法教育,不幫助他們改造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就無法使他們自覺接受教育,也難以防止他們在回歸社會后重新犯罪,我們也必須看到,時至今日,犯罪的依然在犯罪,懲罰依然在懲罰,在復雜的社會大背景下,犯罪不但沒有隨著懲罰而減少,而且大有增加的趨勢。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懲罰對預防和減少犯罪,對改造罪犯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們說,人之所以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環境和個人素質決定的,而人的可塑性很大,可以為善,亦可以為惡。因此在改造罪犯中,就必須倡導教育為主的觀念,要通過教育的力量強化罪犯為善的品質,限制其惡的本質,從而達到預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因此,教育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懲罰的“促進”機能,縮小了懲罰的“限制”功能。

總之,只有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斷探索,正確處理好以上各種關系,才能不斷的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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