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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2023-04-04

第一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征求意見稿)

1 總則 ............................................. 3

1.1制定目的 .............................. 3 1.2適用范圍 .............................. 3 1.3職責劃分 .............................. 3 1.4審查原則 .............................. 4

2 受理 ............................................. 4

2.1材料申報 .............................. 4 2.2受理 .................................. 5 2.3移送 .................................. 5

3 審查 ............................................. 5

3.1書面審查 .............................. 5

3.1.1審查程序 ........................ 5 3.1.2審查內容 ........................ 6 3.1.3做出審查結論 .................... 7

3.2組織審查組 ............................ 8

3.2.1人員組成 ........................ 8 3.2.2工作職責 ........................ 8

3.3現場核查 .............................. 9

3.3.1審查程序 ........................ 9 3.3.2審查內容 ........................ 9 3.3.3做出審查結論 ................... 10

1

3.4許可檢驗 ............................. 11 3.5審查意見 ............................. 12

4 決定 ............................................ 13

4.1復查 ................................. 13 4.2決定 ................................. 13 4.3制證 ................................. 14

5 變更、延續與注銷 ................................. 14

5.1變更 ................................. 14 5.2延續 ................................. 16 5.3注銷 ................................. 16

6 附則 ............................................ 16

2

1 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規范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保障保健食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1.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包括書面審查、現場核查和許可檢驗等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工作。 1.3職責劃分

1.3.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標準和程序,指導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1.3.2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流程,組織實施本轄區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1.3.3技術審查部門負責組織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

3

審查、現場核查、許可檢驗等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審查員的遴選、培訓、選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負責具體開展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審查。

1.3.4審查組具體負責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現場核查和許可檢驗工作。 1.4審查原則

1.4.1規范統一原則。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統一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確了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標準,規范了審查工作流程,保障審查工作的規范有序。

1.4.2科學高效原則。按照保健食品劑型形態進行產品分類,對同劑型產品增項以及注冊試制與生產許可現場一致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提高了審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則。理清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的關系,由技術審查部門組織審查組負責技術審查工作,轄區監管部門選派觀察員參與現場核查,確保審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受理 2.1材料申報

2.1.1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是取得《營業執照》的合法主體,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要求的相應條件。

2.1.2申請人填報《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并按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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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食品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目錄》(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產實行品種許可,申請人應參照《保健食品劑型形態分類目錄》(附件2)的要求,填報申請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明細。

2.1.4申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2受理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要求,分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2.3移送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技術審查部門。 3 審查 3.1書面審查

3.1.1審查程序

3.1.1.1技術審查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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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技術審查部門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書面審查記錄表》(附件3)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如實填寫審查記錄。

3.1.1.3技術審查部門應當核對申報材料原件,需要申請人補充技術性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3.1.1.4申報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對許可事項開展現場核查的,可結合現場核查核對申報材料原件。

3.1.2審查內容 3.1.2.1主體資質審查

申請人的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或備案證明合法有效,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等技術材料真實完整,標簽說明書樣稿與注冊或備案的技術要求一致。備案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及技術要求。

3.1.2.2生產條件審查

保健食品生產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潔凈車間設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保健食品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體系文件健全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清晰完整,生產設施設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

3.1.2.3委托生產

保健食品委托生產的,委托方應是保健食品注冊批準證書持有人,受托方應具有相同劑型保健食品生產資質及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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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條件。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同時標注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冊人可以對轉備案保健食品進行委托生產。

3.1.3做出審查結論

3.1.3.1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技術審查部門應做出書面審查合格的結論。

3.1.3.2書面審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技術審查部門應做出書面審查不合格的結論:

(一)申報材料書面審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請人未按時補正申請材料的;

(三)申報材料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3.1.3.3書面審查不合格的,技術審查部門應按照本通則的要求提出未通過生產許可的審查意見。

3.1.3.4申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術審查部門可以不再組織現場核查:

(一)申請同劑型產品增項,生產工藝相同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注冊核查試制現場與生產許可同一現場,且未發生變化的;

(三)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變更或延續,申請人聲明保健食品關鍵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且不影響產品質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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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組織審查組

3.2.1人員組成

3.2.1.1經書面審查合格,應當開展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的,技術審查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組。

3.2.1.2審查組一般由2名以上(含2名)熟悉保健食品管理、生產工藝流程、質量檢驗檢測等方面的人員組成,其中至少有1名審查員參與該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查。

3.2.1.3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審查員應當回避。審查人員確定后,原則上不得隨意變動。

3.2.1.4申請人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選派觀察員,參加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全程監督,但不參與審查意見。

3.2.2工作職責

3.2.2.1審查組負責生產許可的現場核查和許可檢驗的技術審查工作,其他部門不得隨意干涉審查組的審查工作。

3.2.2.2審查組應當制定審查工作方案,確定審查時間安排,明確審查人員分工、審查內容、審查紀律以及相應注意事項。

3.2.2.3審查組應當按照審查工作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任務,做出審查結論,向技術審查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3.2.2.4審查人員應當對審查材料和審查結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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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現場核查

3.3.1審查程序

3.3.1.1審查組應及時與申請人進行溝通,現場核查前兩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審查時間、審查內容以及需要配合事項。

3.3.1.2審查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生產許可的現場核查;對因生產工藝復雜、生產周期較長等原因確需延長現場核查時限的,審查組應進行書面說明。

3.3.1.3審查組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附件4)的要求組織現場核查,應如實填寫核查記錄,并當場做出審查結論。

3.3.1.4《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包括82項審查條款,其中關鍵項7項,重點項28項,一般項47項,審核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3.3.2審查內容 3.3.2.1生產條件審查

保健食品生產廠區整潔衛生,潔凈車間布局合理,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諝鈨艋到y、水處理系統運轉正常,生產設施設備安臵有序,與生產工藝相適應,便于保健食品的生產加工操作。計量器具和儀器儀表定期檢定校驗,生產廠房和設施設備定期保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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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品質管理審查

企業根據注冊或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加強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質量檢驗以及貯存管理。檢驗室的設臵應與生產品種和規模相適應,每批保健食品按照企業標準要求進行出廠檢驗,并進行產品留樣。

3.3.2.3生產過程審查

企業制定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建立生產批次管理制度,留存批生產記錄。企業按照批準或備案的生產工藝要求,組織保健食品生產試制,審查組跟蹤關鍵生產流程,動態審查主要生產工序,復核生產工藝的完整連續以及生產設備的合理布局。

3.3.3做出審查結論

3.3.3.1現場核查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審查組應做出現場核查合格的結論。

3.3.3.2現場核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查組應做出現場核查不合格的結論,其中不適用的審查條款除外:

(一)現場核查有一項(含)以上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

(二)現場核查有三項(含)以上重點項不符合要求的;

(三)現場核查有五項(含)以上一般項不符合要求的;

(四)現場核查有一項重點項不符合要求,三項(含)以上一般項不符合要求的;

(五)現場核查有兩項重點項不符合要求,兩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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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般項不符合要求的。

3.3.3.3現場核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但未達到做出不合格結論要求的,審查組應責令申請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3.3.3.4申請人完成整改后,審查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

3.3.3.5限期整改項目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審查組應做出現場核查合格的結論;經復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審查組應做出現場核查不合格的結論。

3.3.3.6現場核查不合格的,審查組應按照本通則的要求提出未通過生產許可的審查意見。 3.4許可檢驗

3.4.1經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申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查組應當組織試制產品抽樣:

(一)經書面審查合格,按照本通則的要求不再組織現場核查的;

(二)現場核查合格的;

(三)現場核查被責令限期整改的。

3.4.2審查組按照3倍全檢量的要求,組織試制保健食品抽樣,并將樣品送至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4.3檢驗機構按照企業標準進行全項目檢驗,原則上應在60日內完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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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審查組按照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的技術要求和產品企業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全項目復核。

3.4.5試制產品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的,審查組應做出許可檢驗合格的結論;檢驗項目有一項(含)以上不合格,審查組應做出許可檢驗不合格的結論。

3.4.6許可檢驗不合格的,審查組應按照本通則的要求提出未通過生產許可的審查意見。

3.4.7申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

3.4.8試制產品檢驗和復檢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3.5審查意見

3.5.1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現場核查、許可檢驗,各技術環節全部審查合格的,審查組應提出通過生產許可的審查意見。

3.5.2對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的,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和許可檢驗合格,審查組應提出通過生產許可的審查意見。

3.5.3申請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審查組應提出未通過生產許可的審查意見:

(一)書面審查不合格的;

(二)現場核查不合格的;

(三)試制保健食品檢驗不合格的;

(四)現場核查責令限期整改的項目,經復查仍不合格 12

的。

3.5.4技術審查部門應根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意見,編寫《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技術審查報告》(附件5),并在完成審查的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材料和審查報告報送許可審查部門。 4 決定 4.1復查

4.1.1許可審查部門收到技術審查部門報送的審查材料和審查報告后,應對審查程序和審查意見的合法性、規范性以及完整性進行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4.1.2技術審查環節經復查符合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要求的,許可審查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復查意見報送許可機關。

4.1.3許可審查部門認為技術審查環節在審查程序和審查意見方面存在問題的,應責令技術審查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確認。 4.2決定

4.2.1許可機關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4.2.2對通過生產許可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做出準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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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制作準予許可決定書;對未通過生產許可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做出不予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制作不予許可決定書。 4.3制證

4.3.1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一企一證”的原則,對通過生產許可審查的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注保健食品生產許可事項。

4.3.2《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應載明保健食品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品種明細以及其他備注事項。

4.3.3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應在備注中載明,保健食品委托生產的,在備注中載明委托企業名稱與住所等信息。

4.3.4原取得生產許可的保健食品,應在備注中標注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5 變更、延續與注銷 5.1變更

5.1.1申請人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的以及變更工藝設備布局、主要生產設施設備,影響保健食品產品質量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目錄》(附件1)的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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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5.1.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通則的要求,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許可變更事項,組織審查組、開展技術審查、復查審查結論,并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5.1.3申請增加或減少保健食品生產品種的,應當申報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參照《保健食品劑型形態分類目錄》(附件2)。

5.1.4保健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后,申請變更保健食品生產許可。

5.1.5保健食品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

5.1.6保健食品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1.7申請人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需要變更以下許可事項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合格,可以直接變更許可證件:

(一)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

(二)變更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實際地址未發生變化的;

(三)變更保健食品名稱,產品的批準文號或備案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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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變化的。 5.2延續

5.2.1申請延續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在該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目錄》(附件1)的要求,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5.2.2申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組織試制產品檢驗。

5.2.3申請人聲明保健食品關鍵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且不影響產品質量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組織現場核查。

5.2.4申請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保健食品安全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審查組,進行現場核查。 5.3注銷

申請注銷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請人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目錄》(附件1)的要求,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注銷申請。 6 附則

6.1本通則3.3.3.3和3.4.3條款中的30日、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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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然日,其他日期均指工作日。

6.2審查組開展的書面審查、現場核查、許可檢驗以及責令限期整改等環節,屬于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技術審查,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范圍。

6.3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件遺失、損壞的,申請人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附件1:《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報材料目錄》 附件2:《保健食品劑型形態分類目錄》 附件3:《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書面審查記錄表》 附件4:《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 附件5:《保健食品生產許可技術審查報告》

第二篇:山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5〕43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日期:2016-01-08 來源: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1214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發布單位】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魯食藥監發〔2015〕43號 【發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

力】 2019-12-31 【備

注】

http:///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山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根據從事的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一種主體業態。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內設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類別包括:批發經營者(一級批發商、其他)、商場超市(單體店、連鎖店含統一配送、連鎖店不含統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類別包括: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類別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糕點、不含裱花糕點)、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

申請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應當按品種填報。

第六條 按規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F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項目進行審查,分別填寫相應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等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

現場核查可以按照經營項目分別判定是否通過審查,其中一個項目不合格,不影響其他項目通過。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經營制度等。

食品經營企業和大型單位食堂還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鼓勵企業制定更加嚴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通過HACCP認證的食品經營企業直接質量負責人,能夠提供證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經過培訓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達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限制的人員,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

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含外設倉庫)。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確不能滿足要求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蟲害、規避粉塵、有害氣體等環境污染源。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品種、規模,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提供其使用的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產品合格證明材料。上述產品應當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同時通過實體門店和網絡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四條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提交與生產商或供應商簽訂的運輸、貯存協議、銷售合同復印件。

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貯存場所,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項目。

第十五條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六條 食品貯存場所(包括外設倉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境整潔,地面硬化,通風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二)應設專門區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確標識,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三)倉庫、貨架的設計應滿足食品安全、衛生要求及先進先出的操作原則;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凍貯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確的標識;

(四)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五)場所、設施能夠滿足常溫、冷藏、冷凍、熱藏等不同溫濕度要求。冷藏庫(柜)溫度為-2℃~5℃,冷凍庫(柜)溫度低于-18℃,熱柜的溫度達到60℃以上。冷藏、冷凍或熱藏設備應在顯著位置顯示溫度,或配有非玻璃溫度計,以及必要的濕度指示裝置。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申請時應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址。與經營門店不屬于同一個許可轄區的,受理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移交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5日內將核查結果(可以復印)通報門店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實行連鎖方式經營的企業,其門店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填報連鎖企業總部的地址和聯系方式。提供經營過程中由總部統一保存的進貨查驗記錄等材料目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運輸食品的,運輸工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應抗腐蝕、平整、防潮、易清潔消毒;

(二)配備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不得運輸可能對食品安全有不良影響的貨物;

(三)散裝食品運輸應采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閉包裝;

(四)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保障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保障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條 所有食品經營者均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境整潔,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防止積水,墻面、頂面應當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門窗、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二)配備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當為密閉式,且防滲漏、易于清潔、標識清晰;

(三)食品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四)具有合理的經營布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直接入口食品區域與待加工食品區域、經營水產品和畜禽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并與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離。

第二十二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

(二)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并在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自動售貨設備應滿足保證食品安全的溫、濕度等相關要求;

(四)建立自動售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避免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所有食品銷售經營者均應滿足本節的相應要求。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二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實行專區經營,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與生鮮畜禽、水產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五條 銷售散裝熟食應當配備具有紗網、玻璃窗等防塵、防蠅設施,或具備同樣功能的密閉售賣柜,專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費者直接接觸散裝食品的設備或工具。

銷售人員應當配備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六條 接觸散裝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設備應當安全、衛生、無毒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接觸直接入口與非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應能明顯區分。

銷售醬鹵肉制品、腌臘肉制品等散裝熟食,應有專用操作區域,根據食品保藏要求,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設備,設置可開合的取物窗(門)。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三節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設置專用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的,應當分別在銷售區域、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號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大型以上餐館(學校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單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對食品添加劑實施專項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張貼禁止采購、貯存和使用亞硝酸鹽公告。

第三十二條 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給排水條件。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食品庫房、清潔工具存放等應當設置相應的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依據需要設立更衣區(間)。

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禽畜類動物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和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積水、不易積垢。門、窗應當堅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者裝修。

第三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要求,無法避免流程交叉時,應采取分時段運送或加以無污染覆蓋等措施,并建立相應的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設施或工具,應當清晰標識或實施色標管理,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規范的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三十七條 烹調、面點加工等場所應當安裝排風裝置,有適當措施或裝置調控溫度。配備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當為密閉式,且防滲漏、易于清潔、標識清晰。

第三十八條 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及工具,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配備相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三十九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實施色標管理,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應當滿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要求,有明顯區分標識并設有溫度顯示裝置。冷凍(藏)庫設有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一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內部應當易于清洗,并配備足夠的供水和清潔設備,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二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中央廚房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以及自制飲品的用水,應當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食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食品中心溫度測量設備。

第四十四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四十五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的,應當符合本節要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當分別對應滿足本章第三節、第四節和第五章的要求。

第二節 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六條 申請冷食類、生食類、裱花類糕點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應當設置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的相應專間。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經營項目,但門店制售食品僅有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簡單處理過程(如:熟食拆封分盤、果蔬拼盤、玉米?;旌仙忱?的,可不設立專間,設置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的操作場所。

第四十七條 申請自制飲品、不含裱花的糕點類食品制售的應當設置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專用操作場所。

第四十八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能夠自動關閉,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

(三)專間的空調、冷藏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應當獨立專用;

(四)配備紫外線燈等空氣消毒設施,數量應當與專間面積相適應;

(五)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水龍頭開關應為非手動式)、消毒、更衣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的專間應在入口處設置通過式預進間。

第四十九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毗鄰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的,應設置物理隔擋;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置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場所附近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五十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貯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卻、包裝的,應分別設置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

(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一般不小于300m2。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涼菜專間面積不小于10m2;

(三)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四)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第五十一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三)具備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四)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五十二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具有足夠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三)按照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五十三條 采用冷藏方式貯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五十四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及有資質的專業檢驗員。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置符合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六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十七條 學校食堂場所布局應當科學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飲具回收通道及入口,應分開設置;就餐場所應設置滿足學生使用的洗手設施。

第五十八條 學校食堂應當提供條件,公開食品貯存和食品加工的關鍵環節,暢通學生、家長、社會的監督渠道。

第五十九條 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冷)食類食品制售和裱花糕點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批發經營者,指向生產企業、代理商或其他經營者購進食品,批量銷售給零售商、生產企業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一般不直接服務于最終消費者的經營者。

商場超市,指以零售為主,采取開架自選銷售食品,統一管理,分區銷售,出入口分設,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以及實行連鎖經營方式的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選方式或柜臺方式銷售食品,以方便周圍居民或人群為主,規模較小的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指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網絡食品經營者,指通過互聯網方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六十一條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審查要求的,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審查后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附件2 食品經營單位外設倉庫現場核查表

附件3 餐飲服務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一般要求、熱食類食品制售要求)

附件4 單位食堂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附件5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

附件6 填表說明【

附件下載】

第三篇: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九細則

食藥監總局: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九細則

人民網12月25日電 (李彥增)12月25日上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主要介紹《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的主要內容,以及馬上要開始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的工作安排。會上,國家乳制品質量檢驗中心姜毓君主任介紹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主要內容及要點。

國家乳制品質量檢驗中心姜毓君主任認為,新版細則共分為適用范圍、生產許可條件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檢驗和其他要求四大部分,重點提高了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原輔料把關、生產過程控制、檢驗檢測能力、人員素質條件、環境條件控制和自主研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9個方面:

(一)參考藥品管理辦法,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要求。2010版細則只是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除此之外對管理體系沒有更多要求。而實施良好生產規范(GMP),是現代化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生產質量安全可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保證。因此新版細則參考藥品良好生產規范,提出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增加驗證、清場等規范程序,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和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MP),實行覆蓋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

(二)明確產品分段和生產工藝要求。2010版細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各段產品所對應的月齡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關于生產工藝的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針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分段混亂和生產工藝不明確的情況,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新版細則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分為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和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同時,為嚴格生產工藝的要求,細則規定了濕法工藝、干法工藝和干濕法復合工藝三種生產工藝的基本流程和審查要求。

新版細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作出明確的定義和規定。要求嚴格監管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不再受理新建企業以基粉為原料,采用干濕法復合工藝異地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許可申請。對集團公司采用干濕法復合工藝異地生產并已取得生產許可的情況,給予一定過渡期限進行工藝整改。這些舉措將有助于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質量,嚴控安全風險。

(三)加嚴原輔料把關要求。新版細則將國辦發(2013)57號文件中“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須具備自建自控奶源”等要求進行細化,提高原輔料的質量安全和采購管理要求。要求主要原料為生牛乳的企業,其生牛乳應全部來自企業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牛乳來自企業全資或控股建設的養殖場;主要原料為全脂、脫脂乳粉的企業,應對其原料質量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建立原料供應商審核制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同時,明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生產用水等的質量安全要求,并要求企業對生乳、全脂和脫脂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等實施批批檢驗措施,保障原料質量安全。

新版細則要求,在嬰幼兒配方乳粉中使用的植物油,不僅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還要明確植物油的種類,且不得使用氫化油脂。此外,對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的灰分和包裝材料等方面也作出嚴格要求。為了確保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將監管向前延伸,提出應組織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或者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審核。

(四)明確生產過程管理要求。新版細則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其中新增產品配方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信息化管理和產品追溯制度等企業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的關鍵控制點提出詳細具體的技術操作規范,并要求對生產環境、生產設備運行狀態和清洗結果、生產過程等進行驗證,確保生產全過程中各個環節都能規范有效操作,并達到產品質量安全的目的。

(五)提高部分生產條件要求。新版細則在設備核查中提出企業應具備與申報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并增加粉倉、乳粉密閉輸送、金屬檢測設備等生產設備。同時,嚴格生產環境要求,提高生產設備的空氣質量要求,以及清潔作業區動態微生物控制、壓差、換氣次數等方面的要求,要求清潔作業區需達到藥品生產企業清潔作業區D級標準。

(六)嚴格人員管理要求。新版細則分別對質量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及檢驗人員、生產操作人員的資質、職責、培訓等要求作了更嚴格的規定,要求不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良記錄。重點提出企業須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并建立實行企業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

新版細則借鑒了藥品生產企業實行的藥品質量受權人制度,明確要求質量安全授權人承擔產品放行的責任,確保每批已放行的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安全授權人必須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此外,對生產人員和檢驗人員學歷、從業經歷和工作能力也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

(七)增加產品配方管理要求。新版細則中增加了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等內容,要求企業對產品配方應組織生產、營養、醫學等專家,進行安全、營養等方面的綜合論證,論證通過并經備案后,才能組織生產,確保其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并滿足嬰幼兒安全、營養等需要。從而使嬰幼兒配方乳粉從產品設計開始,就科學合理、營養安全并有案可查。

(八)強調研發和檢測能力要求。新版細則強調,企業應具備自主研發機構和檢驗機構,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和專職人員,能夠完成相應的研發和檢驗工作。除了研發新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之外,還要能夠跟蹤評價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營養和安全,研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因素,提出防范措施。

新版細則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檢驗不只是針對成品,還包括原輔料檢測和過程檢驗。產品出廠應全項目逐批自行檢驗,檢驗報告保存3年。同時,為了保證一旦出現問題,能夠準確查找原因,規定產品要留樣保存,直到保質期滿。并且要求根據產品的檢驗合格證號,可追溯到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此外,為保證企業的檢驗能力合格,每年要對企業的全項目檢驗能力進行驗證,并且不少于一次。

(九)實現質量安全追溯,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新版細則要求,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形成的信息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消費者應能夠從企業網站查詢到標簽、外包裝、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等信息。企業要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最終產品及產品銷售所有環節都可有效追溯和召回。新版細則更要求企業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意見和投訴。

第四篇: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細則中所稱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為原料,經清理、調配或不調配、焙炒、冷卻、包裝等工藝制成的食品。

開放式生產是指不通過設置墻壁或獨立房間進行隔離,可向消費者展示焙炒咖啡生產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同時生產區域與非生產區域之間設置連續的透明防護設施,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的加工方式。

第二條 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的申證類別為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其類別名稱為:焙炒咖啡,類別編號為2002。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定義、備注見附件1。

第三條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第四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五條 生產區域選址、頂棚、墻壁、地面、檢驗室設置、外設倉庫設置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六條 生產區域面積和空間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生產區域與非生產區域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05米連續的透明防護設施進行分隔,有效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第七條 原輔料、成品等物料應當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庫房或分區存放。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料應當專柜放置。庫房內或分區存放的物料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并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八條 供排水、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照明、檢驗設施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設施的相關規定。

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

第九條 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包括磁力篩選、焙烤、冷卻、除石機(可選)、產品管道輸送、包裝、X光質量檢測儀等設備。使用充氮包裝的,應配備氮氣發生器或其他充氮設備。

生產設備性能、精度、材質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生產設備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生咖啡豆投料口與地面距離應不少于4550厘米,配有專用遮罩。焙炒咖啡豆冷卻盤上方應有防護裝置,防止異物進入。

第十一條 生產區域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區,并配備更衣和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鞋靴消毒設施,工作服應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生產區域入口處應設置與生產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

第十二條 生產區域配備初效、中效空氣凈化系統設施設備,并自動監控。

第十三條 生產區域安裝可以監控生產全過程的視頻監控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應根據生產的需要,配備適宜的用于監測溫度、濕度和控制室溫和濕度的設施。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十五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設備與生產工藝相符,若采用不同于附件2所列的生產工藝,應具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第十七條 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實施質量控制,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可設為烘焙、冷卻等,對其形成的信息建立電子信息記錄系統。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應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應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己瞬缓细竦?,不得上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附錄A,制定與產品相適應的環境及過程微生物監控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制定生產區域防護管理和巡視記錄制度,禁止非食品加工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員同樣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立原料控制制度,生咖啡豆原料應當經過預先清理。

第二十四條 制定蟲害控制程序管理制度,防止蟲害侵入。

第二十五條 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實現從生咖啡豆到成品咖啡批次的信息追溯。

第二十六條 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有效運行,并形成自查報告。 第七章 檢驗

第二十七條 按照企業所申報焙炒咖啡的申證類別名稱,提供試制食品的有資質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檢驗項目應包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中規定的咖啡豆檢測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第二十八條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執行《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進行產品檢驗,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焖贆z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未提及的、與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工藝相關的其他要求應按照《焙炒咖啡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食品類別目錄表

2.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基本工藝和設備

第五篇: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地方規范性文件

綜合法律門戶網站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

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已經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單位在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的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類和食品制售類。具體見《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風險原則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食品安全條件的現場核查,對核查通過的事項進行許可。

第五條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1),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第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單位規?;瓦B鎖化經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連鎖企業總部的申請,對其申請許可的下屬連鎖企業經營場所的布局流程技術性圖紙材料進行統一評定。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經營者配備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八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經營企業和單位食堂還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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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專門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內容。從事制售類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的具體地址。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其他類食品銷售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因已具備食品制售項目申請條件,可以滿足散裝食品銷售的要求,故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散裝食品銷售的經營項目時,可不按本章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進行現場核查,但其散裝食品銷售應在備餐、售飯等專用操作場所內操作。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三條 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

(三)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與生活區分(隔)開。

(五)有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溫度的設施。

第十四條 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一)有相應的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二)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

第十五條 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經營流程,防止銷售的食品品種間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帶有溫度指示裝置。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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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時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第十九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食品的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無包裝的散裝食品銷售。 第二十條 從事食品貿易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獨立的食品經營活動場所。經營場所內不銷售食品,僅作為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使用。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設有相應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設施。員工洗手消毒設施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示。

第二十二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申請銷售需冷藏冷凍散裝食品的,需配備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條 散裝熟食一般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以非預包裝形式零售的熟肉制品。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售賣區域;售賣區域以透明隔斷(可設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與食品經營場所其他區域相隔離;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

第二十六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應當設立拆封、擺盤等簡單處理過程所需的相應操作間,操作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間專用獨立,有明顯標識與其他場所區分,操作間內可設售賣區,總面積原則上不小于6㎡,應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操作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或隔斷鋪設到頂,地面、墻壁、天花板應采用無毒、無異味材料制成;

(二)有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容器的清洗消毒設備;有存放廢棄物的容器,容器配有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設有與實際加工品種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至少設置2個水池,采用非手動式水龍頭;

(四)設置獨立的空調設施和配備環境溫度計,需要冷藏的食品應設有專用冷藏設施;安置有效的通風設施,安裝有滅蠅、滅鼠、滅蟑設置;

(五)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 從事食品貿易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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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一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及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其他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相應規定,具體品種應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條 加工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第三十三條 應當設置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粗(初)加工、切配、烹調、面點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操作場所。有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2)。

第三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食品制售活動宜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統。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平滑、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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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四十條 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二條 有粗(初)加工過程的,分別設置與加工品種相對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為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三條 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并專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利于防塵、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特大型、大型餐館和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餐具消毒應當采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分開定位存放。

第四十五條 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當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用于制作自制飲品(熱制除外)、食用冰等食品的水,應為通過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設備處理后或者煮沸冷卻后的飲用水。

第四十七條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非食品物質(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八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四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非食品處理區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第五十條 餐廳環境應干凈整潔,保持空氣流通,設置防蠅設施。宜設置供客人用洗手烘干設施。鼓勵餐廳設置空氣凈化設施。

餐廳的自助餐臺應高于75厘米。

第五十一條 申請經營項目為自制飲品(自釀啤酒)的,在申請許可前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鉛、甲醛、蔗糖轉化酶活性。

自釀啤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

第二節 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及制售過程中有分餐操作的,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的,或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三條 各類專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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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調溫設施、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 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四條 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需要集中備餐或售飯的,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五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防止人員交叉、物品混用。

(二)食堂備餐或售飯專用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中央廚房食品處理區的面積不得小于300m2,不得從事冷加工冷食類(腌菜、復合調味料等除外)食品制售,不得制售裱花蛋糕。

第五十八條 中央廚房冷卻、內包裝操作過程中,無一體化可自動包裝設備設施的,應設立冷卻、內包裝間,符合本章第二節相關規定。冷卻間應保證食品能夠快速冷涼。

制作復合調味料應采用自動罐裝設備或在專間內進行。 第五十九條 直接接觸即食食品的用水,應為凈化水。

第六十條 應當配置相應的設備設施,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裝)標注產品加工制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品種名稱、成分或配料表、加工日期或時間、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第六十一條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二條 食品檢驗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3。

(三)按品種和批次對食品原料及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十三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四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的面積不得小于150m2,不得進行散裝食品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六十六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須設置分餐間。

分餐間的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有關規定,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第六十七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速冷設備。

第六十九條 應當配置相應的設備設施,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裝)標注產品信息,包括加工單位、加工日期及時間、保存條件、保質期、食用方法等。

第七十條 運輸設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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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或容器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七十一條 食品檢驗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3。

第七十二條 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七十三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四條 單位食堂在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開辦者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并提交開辦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關制度。

單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集體用餐配送或中央廚房的,應符合本章第三節、第四節的要求。 第七十五條 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其中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

第七十六條 單位食堂需要分餐操作的,需設置分餐間,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有關規定。 單位食堂需要集中備餐、售飯的,需設置備餐售飯場所,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用操作場所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學生和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八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有涉外的或民族特色需要的,報市局批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二)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分)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三)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四)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五)分餐操作:指加工制作的成品先行存放于容器內,經再次分裝后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十條 根據本細則制定現場核查表,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重點項和一般項,其中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第八十一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以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許可條件和審查規范。

第八十二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暫行)》同時廢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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