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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源頭治理超限超載

2023-02-10

第一篇:貨物源頭治理超限超載

粵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筑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并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并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視頻遠程監控、駐點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裝載登記、統計情況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第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有關治超政策法規,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貨運源頭單位的溝通聯系,指導貨運源頭單位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和安裝稱重設備、視頻遠程監控系統等。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校準合格的稱重設備或者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貨運源頭單位經營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不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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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號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朱小丹

2014年6月18日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筑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并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1—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并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視頻遠程監控、駐點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裝載登記、統計情況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有關治超政策法規,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貨運源頭單位的溝通聯系,指導貨運源頭單位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和安裝稱重設備、視頻遠程監控系統等。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校準合格的稱重設備或者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貨運源頭單位經營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不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

添加時間:2013-5-13 11:09:36 政策法規 閱讀:221 來源:臨縣交通運輸局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號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孟學農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治超”)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道路路產、維護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注冊登記,從事煤、鐵等礦產品,焦炭、建材等生產加工企業和物流站場及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工作。

工業經濟、煤炭、交通、公安、國土、監察、工商、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在貨運源頭治超中的職責,建立并公示本部門的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通過進駐、巡查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許可、注冊登記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建立治超工作會商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貨運源頭治超工作經費,在貨運源頭治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可以派駐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將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質量信譽考核,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裝載貨物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四)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并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五)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牌無證的車輛裝載、配載;

(二)為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

(四)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五)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限超載車輛。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裝載貨物時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

第十條 運管機構執法人員實施貨運源頭治超執法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并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治超登記、統計制度、檔案進行檢查;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好裝載、配載現場秩序;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

(五)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六)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抄報、抄告義務。

第十一條 運管機構在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檢查時,發現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開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及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三)從事煤炭運輸的企業利用其掌握的調配運力手段參與焦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行駛證核定載質量裝載的。

第十二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對運管機構移送的案件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抄告移送案件的運管機構。

運管機構應當每月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運管機構。

第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擅自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貨運源頭單位,由許可機關或者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由其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貨運源頭治超職責、責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督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的監督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給予10000元罰款。

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暫扣生產工具,責令限期改正,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六個月內累計達到十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查封經營場所,對貨運源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處,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處500元罰款,并對其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一下罰款,依法追究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一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輛次20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運管機構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貨運源頭治超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場經營的;

(三)發現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抄報、抄告義務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不配合運管機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監督檢查,對運管機構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時查處,不依法查處非法貨運源頭單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節選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貨運源頭單位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對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質量信譽考核范圍,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裝載貨物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四)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并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五)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牌無證的車輛裝載、配載;

(二)為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

(四)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五)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裝載貨物時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

第十一條 運管機構在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檢查時,發現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開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及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三)從事焦炭運輸的企業利用其掌握的調配運力手段參與焦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行駛證核定載質量裝載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貨運源頭治超職責、責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的監管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給予10000元罰款。 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暫扣生產工具,責令限期改正,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六個月內累計達到十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查封經營場所,對貨運源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處,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處500元罰款,并對其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依法追究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輛次20000元罰款。

第五篇:關于加強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運發〔2011〕3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國務院和部的統一部署,堅持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并重的治超方針,在嚴格路面執法的同時,強化貨運源頭監管,積極探索建立治超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對保障道路暢通、提高監管效能、節約治理成本產生了積極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為全面開展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法規層面賦予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全面參與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的重要職責,對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將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加強貨運源頭監管作為一項緊迫而重要任務,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落實責任和管理措施,爭取通過2—3年的努力,對全國范圍內的重點貨物集散地、貨運站場普遍建立起運政執法人員監管制度,努力開創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確道路貨運車輛源頭治超的基本原則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治理。認真執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把貨物集散地和貨運站場作為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的重點。通過加強地方立法,完善相關法規體系,賦予運管機構必要的執法手段,為貨運源頭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堅持政府主導。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完善“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機制,為加強貨運源頭監管提供有效的體制機制保障。

三是堅持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并重。創新思路、加大力度,建立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互聯互動、相互補充的工作機制,形成全方位、無盲區的治超監控網絡體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載車輛堵在運輸源頭。

四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在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查處違法違規現象的同時,積極增強服務意識,千方百計為車主、貨主排憂解難,切實保障和維護各方的合法利益,保證運輸源頭治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五是堅持貨運源頭治理與道路貨運市場管理相結合。要把運輸源頭治理作為道路貨運市場監管的有效載體,積極創新管理方式,強化管理手段,取締非法運輸,建立貨運市場誠信考核體系,維護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

三、扎實推進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和九部委《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明確的工作措施及要求,將重點貨物集散地、貨運車輛、運輸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作為監管重點,切實推動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一)明確并公開重點貨運源頭單位。

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貨源分布和地理條件等實際情況,將貨運量較大、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煤場、沙石料場、港口、火車站、汽車貨運站(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現場作為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加強監管。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查和確定貨運源頭單位,上報當地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政府批準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應采取駐點、巡查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二)落實貨運源頭單位主體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是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主體。要在貨物裝運場地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車輛進行裝載,確保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出廠、不出站;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強人員培訓,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對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車輛裝載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和檔案,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加強運管機構源頭監管。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運管執法人員對貨運源頭單位監管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提高貨運源頭單位和運輸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

2.通過駐點、巡查等有效方式,對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出站。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責令糾正,依法予以處罰。

3.加強對違規裝載行為的查處,對違法超限運輸的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駕駛人員、以及指使、強令車輛駕駛員超限運輸貨物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4.監督運輸服務質量和市場競爭秩序,將車輛超限超載運輸違法行為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載運輸“黑名單”制度,協助貨運源頭單位維護好市場運營秩序。

5.對不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及時抄告相關主管部門查處,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建立路面執法與源頭治超聯動機制。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的聯動機制。公路管理機構在路面執法工作中,對查處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有關信息要及時抄告給同級運管機構。抄告內容應包括違章車輛牌號和道路運輸證號、違規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違規車輛所屬企業名稱、違法違規行為簡要描述及處罰決定等事項。運管機構要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大非法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和企業跟蹤處罰力度,并將相關處理(處罰)信息及時反饋公路管理部門和治超工作機構。

(五)實行貨運源頭監管信息報送制度。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貨運源頭監管信息報送制度,建立科學、準確、完整的信息報送體系,對查處的違法裝載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信息按月報送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匯總后,對外省(區、市)籍車輛至少每半年向相關省通報一次,相關省(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及時記入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四、切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把貨運源頭治理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完善組織領導機構,健全源頭治理工作機制,加大力度,周密安排,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形成工作合力。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制訂出臺貨運源頭治理的相關政策措施,為源頭治理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實加大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宣傳貫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二是通過召開座談會、印發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使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明確其責任義務,提高合法經營的自覺性。三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工具和制作標語等多種形式,使社會各個層面深入了解貨運源頭治理的重要意義。加大對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公開曝光,為源頭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切實落實經費保障。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重要工作,源頭治理所需經費應依法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應從成品油消費稅等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貨運源頭治理工作的執法裝備、信息化建設和經費補助,確保治理工作有序推進。

(四)切實加大科技投入。充分發揮現代科技手段在源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積極引導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貨物裝載視頻系統。同時,要加大源頭治理信息管理平臺、道路運輸IC卡系統建設力度,加快治超信息系統和貨運車輛管理系統部省站聯網管理工作步伐,盡快實現治超信息系統與貨運管理系統之間的鏈接,實現路面執法信息、營運車輛管理信息和貨運源頭監管信息交換和共享,為強化貨運源頭治理和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聯防聯治提供科技保障。

(五)切實落實治理責任。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源頭治理目標任務,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單位和人員,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實行責任追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六)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充實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源頭治理執法隊伍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職責。源頭治超執法人員要參加執法培訓考試,取得執法資格,實行持證上崗,實施源頭治超執法時按規定著裝和佩戴標識。要組織開展培訓,重點學習《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強對貨運源頭治理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杜絕源頭治理工作中“三亂”現象的發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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