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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管理范文

2023-12-26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第1篇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術等級達到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專用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的要求。

4.專用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的要求。

5.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6.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GPS)。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8.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9.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10.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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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志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五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六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九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四十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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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三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四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并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五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五十一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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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管理范文第2篇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

(五)至第

(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同時廢止。

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

《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三、將第八條第

(一)項修改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除外。 ”

四、將第十條第

(五)項修改為:“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第3篇

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進一步明確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標注要求,允許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罐體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更換運輸介質,規定了裝貨人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檢查確認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職責。具體如下:

1.《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按照GB 21668國家標準標注,具體分為EX/Ⅱ型、EX/Ⅲ型、FL型、OX型和AT型車輛。

2.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裝貨人應當查驗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3.裝貨人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GB 13392國家標準要求安裝、懸掛標志,屬于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GB 20300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為在機動車查驗環節落實好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相關規定,實現與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告》管理要求的有效銜接,經商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現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的查驗要求提示如下:

1.《公告》信息“備注”欄中的描述不能體現該車型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注冊登記時不能申請“?;愤\輸”使用性質。

2.注冊登記查驗時:對申請“?;愤\輸”使用性質的,比對《公告》照片,確認實車安裝的標志燈是否符合規定,確認實車(危險品運輸半掛牽引車除外)安裝、懸掛的標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張標志牌照片的,與其中一張標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對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裝、懸掛的標志牌為爆炸品標志牌或劇毒品標志牌的,下同),還應當確認實車后部及左右兩側是否安裝、粘貼有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的項目應完整、內容可空,內容非空時不審核內容的符合性)。

3.非注冊登記查驗時:對使用性質為“?;愤\輸”的,確認實車安裝/懸掛的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規定,發現罐式車輛實車安裝、懸掛的標志牌與注冊登記查驗時的照片不一致的,核實是否與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相匹配;對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確認實車后部及左右兩側是否安裝、粘貼有安全標示牌(對安全標示牌內容的符合性不進行審核)。

需要說明的是:不屬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不允許安裝/懸掛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不允許安裝、粘貼安全標示牌。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要點及要求

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摘抄)

第三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第二十八條 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

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二、GB 21668-2008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分類

1. EX/Ⅱ型車輛,用于運輸配載限額符合標準附錄A中序列Ⅱ規定之爆炸性貨物的車輛。

2. EX/Ⅲ型車輛,用于運輸配載限額符合標準附錄A中序列Ⅲ規定之爆炸性貨物的車輛。

3. FL型車輛,用于運輸閃點不高于61℃之液體或用于運輸易燃氣體的車輛,其載貨容器為車載罐或罐式集裝箱,容器的容積大于3 m2。

4. OX型車輛;用于運輸穩定的過氧化氫或其水溶液(濃度大于60%)的車輛,其載貨容器為車載罐或罐式集裝箱,容器的容積大于3 m2。

5. AT型車輛,載貨容器與FL型和OX型車輛相同的非FL型和OX型車輛。

三、GB 20300-2018規定的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

1. 爆炸品,指GB 12668中規定的第一類爆炸品。

2. 劇毒化學品,指列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十部委公告《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劇毒化學品。

四、GB 13392—2005規定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1.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分為標志燈和標志牌。

2. 標志牌按GB 6944規定的危險貨物的類、項和車輛載質量分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懸掛的標志牌應按GB 6944與所運載危險貨物(一種危險貨物具有多重危險特性時與主要危險性、多種危險貨物混裝時與主要危險貨物的主要危險性)的類、項相對應,與標志燈同時使用。

五、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公告》管理要求

1.運輸介質為GB 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物品的車輛,在《公告》管理中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管理。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符合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030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QC/T 93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的要求。

3.《公告》參數頁其它欄應注明以下內容:

3.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車輛類型(按照GB 21668的規定填寫,EX/Ⅱ型車輛、EX/Ⅲ型車輛、FL型車輛、OX型車輛、AT型車輛,下同)和介質類項號(按照GB 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規定填寫,1.1D、2.2、3等,下同);

3.2危險貨物廂式運輸車產品,注明運輸介質具有獨立容器(瓶)包裝;

3.3對于危險品運輸半掛牽引車應注明“適用于牽引危險品運輸半掛車”,對于運送危險品的半掛車產品應注明“采用適用于牽引危險品半掛車的牽引車”;

3.4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應注明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裝運的危險品類別(分為非劇毒化學品及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爆炸品三類);

3.5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注明“前輪安裝盤式制動器”“安裝子午線輪胎”“排氣管前置”“裝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限速裝置,限速××km/h”、后軸為空氣懸架結構;

3.6罐式車輛填寫罐體有效容積及罐體外形尺寸,罐體安裝保溫層的罐式汽車,應注明保溫層厚度。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是危險化學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大國,也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大國。近年來,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不斷規范、發展形勢持續向好,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依然時有發生,暴露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中還存在一些漏洞和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切實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治理,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對標國際、統籌銜接、部門協同”的原則,制定了《辦法》,以彌補法規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縫隙,著力構建“市場主體全流程運行規范、政府部門全鏈條監管到位、運輸服務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體系,讓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更加安全高效。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第4篇

一、專業培養目標

本專業旨在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備現代交通運輸管理和航空理論、民航運輸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素質和能力,能在國家及省、市的民航運輸管理部門、民航運輸企事業單位等從事民航運輸組織、生產、經營、指揮,商務營運、現場運行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二、培養規格要求

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管理學、交通運輸學、民航運輸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受到民航交通運輸技術管理、商務管理、信息管理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民航運輸技術設備,合理組織運輸生產,以獲得最佳社會與經濟效益的基本能力。畢業生應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素質和能力:

1.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信仰馬克思主義,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2.熱愛民航運輸管理事業,對從事民航生產、組織、管理的實際工作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掌握管理學、交通運輸學、航空理論、民航運輸管理等基本理論、基礎知識;熟悉國家關于民航運輸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4.掌握一般的最優化方法和計算機在民航運輸中應用的基本技術;

5.具有民航運輸組織指揮、民航運輸企業生產與經營的基本能力;

6.了解民航工程設備及民航運輸組織管理的發展動態;

7.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8.具有良好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國語。

三、主干學科

工學、管理學、交通運輸學。

四、主要課程

航空運輸經濟學、工程力學、空氣動力學、飛機結構與系統、適航維修管理、交通運輸學、飛機計劃與裝載平衡、航空客運與貨運、機場運營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簽派業務、民航安全技術檢查、航空企業財務管理等。

五、主要實踐教學環節

1.基礎實踐

基礎實踐包括軍訓、社會實踐、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實踐教學課程,由學校統一安排部署。

2.專業實踐

(1)民航企業見習:到航空公司、航空港進行業務見習,安排在第二學期進行。

(2)市場營銷綜合模擬實訓:市場營銷課程實訓,安排在第五學期進行。

(3)飛機配載業務綜合模擬實訓:飛機計劃與裝載平衡課程實訓,安排在第六學期進行。

(4)機場離港業務綜合實訓:民航客運與貨運、民航安全技術檢查、機場運營管理課程實訓,安排在第七學期進行。

3、綜合實踐

(1)畢業實習: 在第八學期進行,學生參加航空公司、機場公司、民航管理局等企事業單位進行為期6周的實習。

(2)畢業論文:在第八學期進行。

六、學制 四年

貨物運輸管理范文第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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