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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審核

2023-03-06

第一篇: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審核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名稱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

1、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偽造、變造、買賣林業證件的行為

4、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

5、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行為

6、違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

7、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等毀林行為

8、毀林采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

9、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

10、擅自開墾林地的行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11、擅自開墾林地的行為(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

13、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行為

14、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為林業服務標志的行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行為

16、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行為

17、運輸的木材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數量運輸木材的行為

18、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19、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行為 20、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行為

22、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行為

二、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23、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24、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

25、未取得狩獵證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

26、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

27、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行為

28、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行為

29、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

30、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的行為

31、偽造、倒賣、轉讓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行為

32、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33、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34、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35、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

36、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的行為

37、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標本采集的行為

38、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行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壞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植被的行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行為

41、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行為

43、經驗收營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行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活動的行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行為

四、種子法

46、生產假、劣種子的行為

47、經營假、劣種子的行為

48、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種子的行為

49、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種子的行為

50、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行為

51、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行為

52、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的行為

53、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行為

54、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行為

55、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行為

56、未經批準私自采集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行為

57、未經批準私自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行為

58、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行為

59、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的行為

60、經營的種子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6

1、偽造、涂改標簽的行為

62、偽造、涂改試驗、檢驗數據的行為 6

3、未按規定制作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 6

4、未按規定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 6

5、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 6

6、非法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行為 6

7、非法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行為

68、違反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行為

69、搶采掠青、損壞母樹采種的行為 70、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行為 7

1、違反本規定收購林木種子的行為

72、違法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行為

五、森林防火條例

7

3、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為

74、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的行為

75、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

76、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行為 7

7、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行為 7

8、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為

79、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行為

80、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行為

81、違反森林防火的規定,導致發生森林火災的行為

六、退耕還林條例

82、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8

3、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的行為

84、銷售、供應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行為

85、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的行為 8

6、退耕還林者擅自林糧間作的行為

87、退耕還林者擅自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行為

七、植物檢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88、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行為 8

9、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90、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行為

91、未依照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9

2、未依照規定隔離試種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93、未依照規定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9

4、違反植物檢疫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的行為

95、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行為 9

6、違反植物檢疫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行為

八、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97、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的行為 9

8、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造林的行為

99、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

100、發生森林病蟲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 10

1、隱瞞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行為

10

2、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行為

10

3、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的行為 10

4、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木材的行為

九、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0

5、未取得采集證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10

6、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10

7、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10

8、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行為

10

9、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110、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1

11、外國人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的行為

十、自然保護區條例

1

12、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行為 1

13、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行為 1

14、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行為

1

15、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行為 1

16、不依法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行為

1

17、違反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挖沙等活動

1

18、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行為

1

19、在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十一、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120、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1

21、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1

22、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

1

23、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行為

第二篇: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及文書制作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及文書制作(二) (2010-04-27 21:07:33) 轉載教育 ▼

標簽:

分類: 工作

────青陽縣木材檢查站檢查員培訓班培訓材料

二、調查取證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根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詢問筆錄:

筆錄在證據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辦案質量是反映林業部門執法質量和檢查員執法水平的重要指標,筆錄質量直接影響辦案質量,因此,要提高執法水平必須注重筆錄質量的提高。提高筆錄質量的操作要領:

1、制作筆錄前應注意的問題:

(1)一定先了解案情,對案件的關鍵環節作出判斷。這一要領的難點在于快速判斷關鍵環節,爭取在做筆錄前十分有限的時間里多了解案情,同時抓住時機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證據。

如果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要向接受案件的檢查員了解情況,如了解到此案有目擊證人、物證、書證則務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證證人、物證、書證不流失,切勿貽誤時機,然后開始制作筆錄,根據法律規定,證人和物證的證明效力優于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如果不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應在制作筆錄前先查閱原有的筆錄材料和其它證據。

(2)一定先列提綱,對本次筆錄要問的內容、要調查解決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這樣可以增強筆錄的目的性、條理性和邏輯性。不要認為很正兒八經,很正式的東西才能稱為“提綱”,拿張廢紙信手寫來也是提綱,關鍵在“寫”,想到的東西養成隨手寫下來的習慣。“好記性不如爛筆頭”這是防止遺漏,提高工作效率質量的秘訣。

2、制作筆錄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首先要告知被詢問人詢問人的身份并出示相關執法證件,依法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等;

(2)筆錄(包括各種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字跡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認。用計算機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寫;

(3)詢問提綱里列出的問題,無論被詢問人如何回答都應當記錄。檢查員在違法行為人或證人作否定回答時,常常認為沒有價值不作記錄,這是十分不好的習慣。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個細節問題我們有無調查、某一問題有無問及是另一回事。 (4)有關證人、物證、書證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這關系到能否找到證人,能否收集到相關物證、書證,關系到這些人證、物證、書證的證明效力,關系到各種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關系到全案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5)有關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读謽I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首先要問清行為人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所從事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是單位行為的要問清單位的基本情況;其次是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違法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詢問清楚。對違法行為人陳述的違法事實、申辯和反證,執法人員都應當認真核查;

(6)注意使用法律用語。這里指的是“問”中的用語,如歲數,要用周歲發問或核實,這一點關系到行為人是否具備責任能力,有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7)緊扣法律規定,圍繞法律規定進行提問和調查,與行為客觀方面的特征相呼應。所以關鍵字句不要先出現在“問”中,以避“指供”、“誘供”之嫌,關鍵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現后,在“問”中加以重復和強調。關于重要情節要專門單獨發問,由被詢問人重述;

(8)區別不同對象確定筆錄的語氣和提問的側重點。制作違法行為人筆錄與制作證人筆錄應當有所區別;

(9)特殊情況妥善處理。有法律規定的按法律規定操作,無法律規定的動腦筋想辦法:a.當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時,依《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8條“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b.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教師到場;詢問地點可以在林業部門,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蛘咂渌m當的地點進行;c.詢問聾、啞違法行為人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違法行為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d.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違法行為人時,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3、制作筆錄后應注意的問題:

(1)筆錄不僅要由被詢問人簽名、捺印,涂改、增刪、超出行高列寬、字間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間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確認;

(2)筆錄的詢問人、記錄人必須分別簽名,杜絕一人辦案,交叉詢問等違反程序的做法;

(3)規范填寫筆錄頭,區分第一次與第若干次筆錄頭; (4)起止時間填寫要準確;

(5)規范地進行筆錄核對,由被詢問人親筆書寫的“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與我所說的相符”的字樣。

(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可以進行勘驗、檢查。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勘驗、檢查,并可以邀請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和有關的當事人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彬?、檢查應當制作《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被邀請的見證人、有關的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本人認為法條中的二個“可以”的含義是不同的,第一個“可以”是指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和物品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假如有涉案物品或現場的就必須進行勘驗、檢查,這是因為勘驗、檢查筆錄是一個重要的證據種類,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第二個“可以”是選擇適用條款,即可以指派或者聘請,也可以不指派或者聘請,這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根據我們多年的總結,林業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在勘驗、檢查環節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應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的沒有進行勘驗、檢查;

2、進行了現場勘驗、檢查,但沒有制作《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

3、制作《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不規范: (1)相關項目內容填寫錯誤或漏填

(2)勘驗檢查項目及結果記錄不完整、準確、清楚

(3)指見證人和有關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完整或沒有見證人和有關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又沒有說明原因

那么,規范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怎樣制作呢?規范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包括前言、正文和結尾三個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前言部分:筆錄文號,接報案件時間和內容,現場地點,現場保護情況,勘驗、檢查的起止時間,天氣情況,勘驗、檢查利用的光線,組織指揮人員,現場方位和周圍環境等;

(2)正文部分:與違法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名稱、部位、數量、性狀、分布等情況,記載有關數據、位置、狀態、情節、程度等應準確、客觀;

(3)結尾部分:提取痕跡、物證情況,暫押木材情況,制圖和照相的數量,錄像、錄音的時間。指揮人、筆錄人、制圖人、照相人、錄像人、錄音人,執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人員的單位、職務及簽名,見證人簽名。 

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還應當使用制式的《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涉案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令其在筆錄末頁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字或不在現場的,應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和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對現場進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后,逐次制作《補充勘驗檢查筆錄》?,F場照相主要包括現場方位照、現場概覽照、現場中心照和現場細目照?,F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與現場圖、現場照片互相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現場勘驗檢查材料體系。

(三)行政強制措施

1、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證據登記保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設定的一種證據保全措施,對于行政機關合法、及時、全面收集證據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精神,《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第二十六條規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從法條我們不難理解,進行證據登記保存必須具備二個前提條件:(1)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2)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執法人員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如何理解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這句話,正確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力至關重要。“證據可能滅失”,是指證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證和書證可能會腐爛、銷毀。所謂證據“以后難以取得”,是指雖然證據沒有滅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該證據可能會成本過高或者難度很大,如證人出國定居或留學,木材運輸到外地等。造成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為原因。前者如物證的腐爛,后者如書證被銷毀。對木材檢查站來講,最常見的幾類案件如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和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案件,在呈請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時,呈請審批登記的原因是該證據不登記保存“以后難以取得”。在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原因欄時,登記保存原因是發現被登記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屬“涉案的重要證據”,有登記保存必要;

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出具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書單應當規范填寫:

(1)被登記保存人欄,是公民個人,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等。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

(2)適用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3)被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計量單位和保存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4)登記保存執行人為兩名執法人員,要分別簽名;

(5)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審批,具備相應的審批文書以及處理文書。經查明與案件無關,應當解除登記保存;解除或發還后應當有文字記錄;對應當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返還物主或銷毀的,應當附有相關憑證及說明財物去向書面材料;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和文件作為證據使用,應當附卷說明。

2、暫扣木材

暫扣木材是法律法規賦予有資質的木材檢查站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無證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應當予以制止,可以暫扣無證運輸的木材,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暫扣木材必須出具《暫扣木材通知單》,前提條件是:(1)行為人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2)經檢查站站長批準。木材檢查站在暫扣木材后要立即上報縣林業局。

(四)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基于調查取證的需要,行政機關指派或聘請精通某種專門知識并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調查、測量、識別、實驗等科學方法進行分析判斷后,在此基礎上得出的書面結論報告?!读謽I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為解決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本人身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

(六)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根據以上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鑒定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指派或聘請要有相關手續,指派要有局領導批準書,聘請要經局領導批準后開具聘請書;

2、鑒定結論報告書要載明指派人或聘請人、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3、鑒定結論要明確

3、鑒定部門應蓋章,鑒定人員簽名或蓋章并說明技術職稱;

4、要附有鑒定人員資質證書。

第三篇: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案卷中易出現問題與分析(1)

在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制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1、沒有使用統一的法律文書或法律文書混用

在辦理林業行政案件中,使用公安行政等其他法律文書,林業行政案件只能使用林業局的法律文書。

2、案卷裝訂順序不正確,要按照下列案卷裝訂順序辦理:

3、未按規定辦理立案手續

(1)沒有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

(2)“案件來源”填寫不規范或一個案卷中前后不一致(常見案件來源有下列幾種:執勤巡邏發現、電話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指定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

(3)案件性質前后不一致。

(4)受案機關錯誤(以林業局名義處罰的案件,受案機關為阿旗林業局、以森林公安機關處罰的案件,受案機關為阿旗森林公安局,不可再填寫各辦案所、隊)。

(5)受案時間錯誤(受案時間以案件介入時間為準)。

(6)簡要案情不能缺項(時間、地點、人員、事實經過)。

(7)沒有承辦人的受案意見、簽名、時間。

(8)舉報、控告、移送案件沒有行政負責人審批(除執勤巡邏發現案件外案卷內都必須有出處警登記表)。

(9)立案時間超過七日。

4、案件名稱不準確

是指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條例規定的案件名稱的情況(常用案件名稱有:封禁期內放牧、自然保護區內放牧、擅自進入保護區、盜伐林木、濫伐林木、非法運輸木材、非法加工木材、擅自開墾林地、非法開墾林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毀壞林木、保護區內采挖藥材、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收購野生植物、非法狩獵、非法倒賣野生動物產品)。

5、執法人與案卷皮上不一致(卷皮上案件主辦人必須與卷內承辦人一致)。

6、意見書上的查處截止時間為提出意見時間一致(從案件介入時間至提出意見時間)。

7、處罰依據、條款準確、前后一致。

8、作出處罰的種類順序前后要一致;結案時間以罰沒款上繳銀行時間為準。

9、告知筆錄不規范

(1)大額罰款沒有使用《林業行政處罰權利告知書》。(第三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等)

(2)告知單位混淆(以林業局名義處罰的案件告知單位是森林公安的)。

(3)告知筆錄沒有規范填寫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告知人有對上述告知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權利。

10、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不規范

(1)沒有記錄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2)沒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

(3)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沒有文字表述和記載?!吨腥A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來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來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11、未履行聽證程序

(1)適用聽證程序的(大額罰款既對公民處5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當事人告知其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或者未依法向當事人出具《聽證權利告知書》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

(2)當事人要求聽證,未按有關規定舉行聽證,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上處罰時間在告知時間三日之后)。

12、要有被告知人親筆簽名和告知時間。

13、行政處罰填寫不完整、不準確

例如:盜代、濫伐林木案件處罰決定書上沒有填寫責令補種樹木的處罰,只填寫罰款的處罰;非法運輸木材案件中,沒有填寫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的處罰,只填寫了罰款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4、行政復議機關填寫錯誤、復議時間填寫錯誤

(1)以林業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為:××人民政府或者××市林業局;以森林公安局名義處罰的,復議機關為:××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公安局。

(2)復議時間為60日訴訟時間為3個月。

15、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間除大額罰款在處罰意見和告知時間的第三天后,其他案件的決定時間為提出意見的第二天。(不包括當事人當天自行交納罰款)。

16、送達回證填寫不規范

(1)大額罰款的案件需要2份回證,先送達《林業行政處罰告知書》后送達《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2)送達時間前臵(送達時間必須在處罰決定書之后)。

(3)備注中填寫:送達地點、送達方式、和送達人。

17、罰款收據上的人名要與被處罰當事人一致。

18、沒收實物收據、沒收物品審批表及發還物品缺一不可

例如盜伐林木案不僅要有沒收實物收據、有沒收物品審批表,

還要有發還物品憑證。

(1)要對沒收的實物有相應的說明。

(2)要有被處罰人簽名蓋章。

(3)沒收物品審批表上的承辦單位意見簽名不得與案件主辦人員重復(例如盜伐林木案件中承辦人與承辦單位負責人不可重復)。

(4)對沒收物品要有去向,需填寫《發還物品憑證》?!栋l還物品憑證》上

要有領取人簽名或蓋公章(盜伐天然林木的能返還給所在蘇木、鄉鎮的,返還給所在蘇木、鄉鎮,要有所在蘇木、鄉鎮的負責人簽名或蓋公章;盜伐個人的林木可返還給林木所有人)。

19、證據不足

指只有當事人一份筆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有關證據材料缺乏效力性等(封禁期放牧除外),如收集的證據材料與案件無關;影像、照片模糊,重點部位顯示不清或沒文字記錄確認為證據的情況。

20、鑒定結論不規范

(1)未對案件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影響案件定性、處理。

(2)受委托鑒定單位或人員不具有鑒定資質。

(3)鑒定結論不明確。

(4)沒有鑒定部門蓋章和鑒定人員簽名或蓋章。

(5)沒附鑒定人員資質證書。

21、沒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填寫不規范

(1)指應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的沒有進行勘驗。

(2)沒有見證人和有關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又沒有說明原因的。

(3)勘查事項和結論填寫不夠完整。

22、沒有現場示意圖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外,每個案卷都要有現場示意圖(簡易圖即可,能讓人看出發案地點的大致位臵,但必須與現場勘驗一致)。

23、除5cm以內的幼樹都必須有立木測算表

24、執法證件出示錯誤

(1)沒有出示林業行政執法證件的文字記錄。

(2)按一般程序辦理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案件調查時,辦案人員少于兩人(詢問人必須有民警及記錄人簽名)。

(3)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沒有填寫執法證件號碼。

25、詢問筆錄上每頁都要有當事人的簽名和手印、詢問筆錄為多頁的要有當事人的騎縫手印。

26、沒有頁碼

每本案卷都必須標有頁碼,標出的頁碼要與卷內文書目錄上所標的頁碼一致。

28、堅持召開通案會

除封禁期放牧案件以外,對個人處罰500元以上對單位或組織處罰20000元以上的案件,需召開通案會,由通案會集體討論決定(路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下,在作出處罰前必須同分管局長溝通,由分管局長同意后作出)。

29、卷內有書寫的需要用黑色或藍色墨水(建議用黑色簽字筆);

30、卷皮需整潔美觀

第四篇: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制度(整理)

滎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環保行政處罰行為,提高環保行政執法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環保行政處罰法制審核,是指以滎陽市環境保護局為行政執法主體,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法制科,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三條 局各執法科室、各執法單位按照局執法崗位職責界定,以滎陽市環境保護局為執法主體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調查終結之日,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局機關法制科提交。

依照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不經法制科審核,應當由案件主辦人負責審核,但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后,應按具體行政行為備案規定報法制科備案。

第四條 法制科在收到行政處罰案件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法制科主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五條 法制科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四)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行政處罰是否適當,是否執行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六條 法制科審核行政處罰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人員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 法制科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科室、單位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八)對重大、復雜案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九)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八條 法制科審核完畢,應當制作《環保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機構。

第九條 環保行政機關辦案單位、科室收到法制科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

第十條 辦案單位、科室對法制科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科復核;法制科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制辦咨詢。

第十一條 環保行政處罰案件經法律審核、本機關領導批準后,由辦案單位、科室制作、送達《環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辦案人員、審核人員、案件批準人的錯案責任依照《滎陽市環保局具體行政行為法制審核工作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核實行責任追究制。有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該單位在本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情節嚴重的,視為不合格;

(二)造成行政賠償或補償的,對負有故意或重大行政過失責任人員依法追償;

(三)依照有關規定對該單位的主要領導,實行行政問責,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執法責任。

(四)環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追究主辦人和執法人員的責任。

(五)經審核、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由于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由于批準人的過錯發生錯案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發生的錯案,同時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六)

因非法干預導致錯案發生的,追究干預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辦案機構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滎陽市環境保護局

第五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查辦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錯案、隨意辦案等問題的發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查辦制度是指,經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部門領導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制度。

第三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一、對公民處以超過5000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于第一項規定的;

三、處以責令停產停業;

四、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五、主管領導認為情節復雜或其他應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查辦由行政部門領導集體、相關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員參加。

承辦處罰的監督人員應當在行政部門領導集體討論前三日內,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案卷提交會議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一經做出,三日內將案卷退回相關科室,由原案件承辦人員繼續履行處罰程序。

第五條 查辦集體討論會議程序:

一、由案件承辦人員匯報案件調查情況;

二、涉案的執法處(科)室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進行集體討論,其具體內容為:

1、辦案人員及相關人員介紹案件的違法事實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

2、對重大行政案件的違法事實是否屬實進行審查;

3、對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適當進行討論、審查;

4、對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四、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具體承辦的執法人員不參加表決);

五、參會人員核實討論記錄并簽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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