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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小區停車收費標準

2023-04-10

第一篇:蘇州小區停車收費標準

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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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

隨著車輛數量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擁有自己的私家車,這也讓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引起很多人的關注。這個問題值得大家看看。以免遇到亂收費的現象。律伴網小編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你閱讀,希望可以幫助你。

小區停車費標準2017

《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于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并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準的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的新規: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每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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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以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適用于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實行市場調節價。

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已購買小區內建設的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或機械臺板式停車庫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首先保證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小區內經相關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按不超過同類地段的占道停車收費標準,即《關于調整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標準的通知》和《關于調整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標準的補充通知》執行。

下面是一些具體的停車收費標準: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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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我們經常會在小區停車,這件事情關系到很多家庭,當遇到收費時,我們不要忙于給錢,還要看看對方是否有相關的證件和收取的權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伴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文章來源:律伴網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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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天一舍小區停車收費實施方案

為保證小區車輛收費工作順利進行,促進小區內的車輛管理,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更好地為業主提供車輛停放業務,逐步改善車輛停放服務功能,規范收費管理秩序,制定方案如下:

一、 實行IC卡車輛進出管理系統,在IC卡使用正常的情況下實施刷卡收費;

1.持卡須知:

(1) 辦理IC卡、藍牙ID卡須交納押金壹佰元整;

(2) 按有關規定,本小區實行停車收費為臨時停車場地租用費,非保管費; (3) 一車一卡,專車專用,請勿給他人使用,請妥善保管,若有遺失及時掛失;

(4) 駕駛員必須按照IC卡智能停車收費系統指示操作; (5) 停車位為先停先放原則,非固定停車位,禮貌停車;

(6) 本卡必須隨身攜帶,嚴禁放在車內,以防車輛被盜,違者后果自負;

2. 臨時卡、月卡、半年卡、年卡以不同顏色進行區分識別; 3. 收費標準報特價部門批準后錄入電腦系統自動計費;

二、 收費標準:

1. 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1)轎車、中小型商務車(4噸以下)半小時內不收費,超過半小時——2小時為3元,2——12小時為5元,12——24小時為10元;

(2)中大型客貨車半小時內不收費,超過半小時——2小時為5元,2——12小時為10元,過夜收費20元;

2. 長期停車收費標準:

小區車輛可實行辦理月卡、半年卡、全年卡;辦理IC卡及藍牙ID卡需交押金100元。 (1) 轎車、中小型客貨車月卡60元/月,半年卡350元/6個月,全年卡600元/年;

(2) 大中型客貨車月卡100元/月,半年卡600元/6個月,全年卡1000元/年 ;

(3) 摩托車、電動車 辦理月卡30元,半年卡100元/6個月,全年卡150元/年;

3. 電動車充電收費:每月30元。

第三篇:2016年住宅小區停車費的新標準你家小區執行了沒?

12月25日,市發改委發布《關于烏魯木齊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補充說明的通知》,對將于2016年1月1日執行的1108號文件中一些熱點問題進行說明。但是,很多網民對烏魯木齊市物業費、停車費到底該如何交納?依然存在不明白的地方。近日,網絡問政平臺陸續收到一系列網民的投訴咨詢,在此,為您詳細解釋說明:物業管理費問題物業費是否按照新規定收取將以住宅小區是否在2016年1月1日前或后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為標準。以下住宅小區物業費將執行新規

若該住宅為2016年1月1日后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區,這類小區2016年1月1日起將執行新出臺的物業收費政府指導價,即:新建住宅小區業主在辦理入住時,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的前期物業服務費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級物業服務標準,即多層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層住宅1.1元/月·平方米,以上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或業主大會自主協商確定。

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質量協商確定。以下住宅小區物業費將不執行新標準

若該住宅為2016年1月1日前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區,此類小區仍按該停車費問題

2016年1月1日起,烏魯木齊市全部普通住宅小區停車費將統一按照新規定執行,即: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停車服務收費每車每月最高64元,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停車服務收費每車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車庫(車位)每車每月最高300元。購買車庫的業主按照車庫的建筑面積及車庫所在小區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購買地下車位的業主收取停車位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15元。住宅小區的業主交納以上停車服務費后,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車輛,1小時以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每小時2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小區內經相關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的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停車場,按不超過同類地段的占道停車收費相關標準(烏發改費〔2013〕1093號)執行。

以上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適用于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新規實行已經近半個月了,那么首府各小區的執行情況怎么樣呢?《在路上》現在向大家征集新聞線索,“您所在的住宅小區執行停車費新規”了嗎?

提供線索如果屬實,我們《在路上》記者會實地采訪調查,還您公道!讓我們一起來做監督者!

第四篇:康浦景庭小區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工作方案

為了進一步規范康浦景庭小區內車輛停放及車輛進出管理服務工作,提高小區業主遵守小區內車輛使用行為秩序的意識,維護小區業主車輛停放的權益,逐步改善小區車輛停放及管理服務環境。根據實際需要,在康浦景庭小區內開展規范化的小汽車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小區車輛管理服務氛圍,形成井然的車輛管理服務秩序,增加小區業主對于居住環境的幸福滿意指數,塑造重固鎮“云尚小鎮”優秀的配套商品房住宅小區形象。

一、目前康浦景庭小區情況:

小區內路面停車位210個、地下車庫車位232個。北側為小高層房屋,晚上車位已經停滿,許多車輛夜間已經將車停在柏油道路上,影響交通秩序及業主安全出行。很多業主向工作人員反映要求收費,規范停車,許多業主對于停車多有抱怨,希望物業進行針對性的管理;許多業主要求將大門2側門口都進行開啟,由于大門口道路的設計情況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隱患,門口已經發生多起交通安全事故。目前,小區內共有656套房屋,已分房屋542套,已收全年物業費房屋套數439套,達到已分房屋套數的81%、車輛已收年費240輛。

二、停車收費操作程序:

1.收費標準:原開發商備案價格為地面150元/月,地下車庫250元/月,考慮到小區為動遷配套商品安置住宅區,及青浦當地價格因素,如果收費價格過低,反而不能發揮利用經濟杠桿調節規范停車管理服務的積極作用,產生接受廉價服務的消極作用,根據實際情況暫定地面車位100元/月,地下車庫150元/月(根據相關規定地下車庫,物業有保管義務),年付地面車位1000元/年,地下車庫1500

1 元/年。

2. 開展工作情況:前期對業主開展停車管理服務宣傳工作,讓業主知曉規范停車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善業主對于動遷房的認識,讓業主知曉所住小區為配套商品房,與普通商品房房屋性質基本相同,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也一樣(由于動遷的原因,業主對于享有權利的需要更加迫切和強烈)。對于小區內生活居住環境所應具備的規范有序,爭取小區業主的支持和大力的配合??灯志巴ス芾硖幑ぷ魅藛T通過電話聯系、張貼通知、結合上門收取物業費同時收取停車費等交流溝通形式開展一系列工作,真誠善意的用心也得到了大部分業主的贊同和支持。

3.業主選擇車位情況:

車位選擇采取就近車位原則,在房屋附近區域內的有限數量的車位,逐步分區域進行繳費車位分配,在繳費數量已滿后,誰先繳費誰優先通過抽簽的形式選擇固定的車位。首先已經對北側區域29號樓-32號樓及41-44號樓進行繳費車位分配,業主表示滿意。目前201個車位均已經分配,考慮到還有130多套房屋未分配動遷戶,物業在采取方法將地面車位引導至地下車位。

三、設施安裝情況:

1. 大門安裝車牌識別智能停車系統(一進一出)。經過前期調查研究,小區大門(出口位置)設置收費窗口,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安裝車牌識別智能停車系統(一進一出),優點:智能停車管理系統的第三代系統,目前普遍選擇安裝此系統,車牌識別率高,車輛在道閘處暫停后,直接車牌識別,方便進出;由電腦控制,防止車輛進小區后,惡意將IC磁卡故意丟棄,逃避停車收費管理服務的行為,損害繳費業主權益,影響車輛管理服務的正常秩序。

2 2.地下車庫西入口安裝藍牙智能識別系統(一進一出)。優點:在小汽車內安裝藍牙裝置(類似ETC裝置),方便于固定車輛進出管理,未定地下車庫的車輛不能進入地下車庫。

四、面對的問題及措施:

1.小區內個別村的業主不愿意繳納物業費、停車費等費用,對于物業存在抵觸心里。原因大多為對動遷安置結果不滿意;與康博小區物管、收費等情況存有對比心理;部分業主對房屋設施設備質量不滿意;同村部分(村民)業主有抱團抵制對物業管理的支持配合等情況。下一步措施:康浦管理處工作人員繼續加大開展以上系列工作的力度,擴大對物業管理、停車管理服務等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業主比例;發動支持配合的業主作正面群眾宣傳,走群眾路線,使群眾參與,動員發揮群眾的力量;發揮物業公司隸屬于政府職能部門的優勢,物業在開展市場化管理的同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開始實施階段及實施過程給予必要的支撐與協助,發揮“兩只手”的優越性作用,有效開展物業管理服務供給側和需求側的管理工作,形成合力,補足短板,“大手”托起“小手”進行良性互動,切實提高管理服務效能,做好物業管理服務相關工作,理順重固鎮轄區內物業管理環境,為重固鎮衛生、文明創建、新型城鎮化等工作打好基礎。

2.智能停車管理系統的管理階段關鍵情況。采用系統后,車輛管理服務工作(包括地下室停車場地管理)關鍵依靠的是稱職的小區車輛管理員(保安管理服務人員兼職)和先進的科技設施。認真負責的保安管理服務人員結合技施設備,尤其在停車收費開頭實施階段尤為重要。開始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工作后,小區保安員勢必工作量增加、增加了地下室停車位管理范圍、責任心提高、大年齡保安(部分員工為老小區門衛調過來)對設備和工作要求的適應、保障小區內車輛安

3 全的實際基本要求,以及對于固定車位后臨時停車業主不規范停放車輛(占用固定車主車位的情況)的管理服務、停車不愿繳費等系列規范工作要求的需求,借鑒物業行業停車管理相關管理經驗,適當增加小區保安管理服務人員的考核工資及福利(增加考核工資500元/月及停車費提成10%)。以提高保安管理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克服工作強度,適應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工作的新要求,做好工作職責,開展好規范有序的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各項工作。

3.停車收費試運行具體工作措施:前期物業公司停車收費試運行一個月,方式為向所有業主(租戶)發放免費一個月的停車證,對于無法提供免費停車證的車主,需要繳納停車費,并告知仍可以至小區監控室領取1個月的免費停車證,試用期不以收費為目的,向車主宣傳具體的收費工作情況。

3.開始收費后,發生業主進出小區不肯繳費,造成在大門出口滯留,擾亂車輛管理服務秩序,損害繳費業主車輛行駛及進出小區的權益的情況處置流程。工作人員再次做好停車管理服務宣傳工作,還是不愿意繳納的,有相熟工作人員代繳當天5元停車費,反復多次后,幫其代繳多次停車管理費,采取軟著陸、下臺階的方式開展工作。試運行1個月后減少類似業主,使得減少類似影響秩序不繳費行為,使其沒面子不繳費用。先禮后采取措施、禮尚往來。

4.試運行后具體工作措施:

康浦景庭小區是首個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小區,而且是動遷安置小區,情況特殊,通過開展前期工作,小區業主支持力度很大,反對聲音也存在。在由物業公司停車收費試運行一個月后,在實施過程中仍舊發生惡意影響停車管理服務工作的事件工作措施如下:

由鎮職能部門(大聯勤、派出所、城管、居委等部門)指導、支

4 持和協助物業公司做好停車收費工作。

大聯勤針對治安保衛工作,確保實施階段治安安全;

派出所針對發生類似不愿繳費,惡意將車停放在出入口,損壞停車設備等治安案件后,接警后對相關人員進行調處,對車輛規范管制;

城管針對小區內外車輛停放管理作相應的指導及處置,參與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人行道等區域的的亂停放等道路交通秩序(違法占路的處罰);

居委針對停車收費事項,指導并參與對業主及租戶停車收費管理服務等工作的宣傳調處,防止及制止影響停車收費工作的惡意事件的發生。

康浦景庭管理處全員參與。

2016.5.27 5

第五篇:關于明確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 波 市 物 價 局 寧波市建設委員會 文件 寧波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甬價費〔2008〕15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地下停車收費管理,根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規定允許作為停車泊位的,應向小區內的全體業主、住用人開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為停車泊位的,其收費標準為:

(一)包月停車收費:汽車每輛每月300元,允許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計時(臨時)停車收費: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停放

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停放2小時以上的,不足1小時按1小時收費;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最高每輛不超過18元。

業主、住用人的同一輛汽車在同一住宅小區地下人防工程停車一個月內其計時(臨時)停車收費累計不得超過包月收費標準。

三、為緩解住宅小區停車難矛盾,產權或控股權屬建設單位所有的室內集中停車位(庫),未出售前向業主、住用人開放的,其停車收費標準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設置機械停車泊位的,其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報批。

五、物業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車費應單獨列帳,除40%用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外,其他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用于人防工程維護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公司終止服務合同時,應將余額全部移交給下一期物業服務公司,不得截留、隱瞞、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續清楚完備。

六、本通知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域內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收費;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事項仍按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甬價房〔2001〕123號)規定執行。

寧波市物價局 寧波市建設委員會 寧波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

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行為,促進汽車消費,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0]933號)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可按本辦法 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生活區,包括居住區、小區、組團。

第四條 住宅小區停車應具備停車場地,并配建照明、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按照 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如需在住宅小區內道路設置停車場地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業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征得業主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劃定車位。

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僅限于本住宅小區內業主、住用人停車和外來人員臨時停車;禁止在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包月停放大客車、1噸及以上貨車和外來車輛。

第五條 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對車輛進出進行登記;

(三)維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對停放的車倆進行巡查;

(四)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的衛生及其維修;

(五)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第六條 停車管理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和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 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 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 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基準價格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審批。 第十條 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停放,免收停車管理費。

第十一條 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得收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須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輛包月停放用戶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 車輛進出實行登記制度,并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嚴格按規定收費。 第十四條 停車管理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公司須在停車場地或收費處公 開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價目表,標明停車場地產權屬性、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停車管理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小區,如執行本辦法收費標準有困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其他住宅,其停車管理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非住宅,其停車管理費按寧波市物價局有關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科技園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物業管理的停車收費。各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停車收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并報寧波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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