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解讀國家檔案局30號令

2023-06-25

第一篇:解讀國家檔案局30號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49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為了貫徹實施《職業病防治法》,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以及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文件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護監管辦法》)。

涉及內容

關鍵詞:職責范圍

本《監護監管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參考和借鑒了衛生部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的部分內容,但是作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部門規章,本《監護監管辦法》緊緊圍繞著國家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屬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責范圍的,在本《監護監管辦法》中沒有作出規定,如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資質認定、管理、處罰等。

職業健康監護的范圍

關鍵詞:增加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

一、三十

六、三十七條的規定,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健康監護檔案等4個方面?!侗O護監管辦法》在此基礎上,依據《職業健康技術規范》(GBZ188)的規定,增加了應急職業健康檢查的內容。但是考慮到目前勞動者流動頻繁,時間跨度較大,實施離崗后醫學隨訪難度較大,為此,《監護監管辦法》未將離崗后醫學隨訪納入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內容。

煤礦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管

關鍵詞:連續性

考慮到多年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直負責煤礦職業衛生工作,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煤礦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將有利于保證工作連續性,在聽取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時,多數安監部門建議煤礦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仍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為此,《監護監管辦法》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煤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的監察管理工作。

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責任

《監護監管辦法》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本著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法律規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則,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

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

關鍵詞:不同階段,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 用人單位對不同階段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不盡相同,但是主要是圍繞著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兩個方面來進行的。

1.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其目的在于檢查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癥,進行合理的勞動分工。檢查內容是根據勞動者擬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分析該工種和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健康影響,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根據檢查結果,評價勞動者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的作業。通過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防止職業病發生,減少或消除職業病危害易感勞動者的健康損害。

2.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其目的在于及時發現勞動者的健康損害。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要定期進行,根據檢查結果,評價勞動者的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判斷勞動者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工種的作業。通過對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早期發現健康損害,及時治療,減輕職業病危害后果,減少勞動者的痛苦。

3.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其目的是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特別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檢查的內容為評價勞動者在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其健康檢查的結論是職業健康損害的醫學證據,有助于明確健康損害責任,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小提示:上崗前,根據工種和崗位確定檢查項目,評價勞動者是否適合從事相關作業;在崗期間,定期檢查,評價健康變化,判斷勞動者是否適合繼續從事相關作業;離崗時,評價勞動者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以分清責任。

制定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及保證專項經費

關鍵詞:計劃,專項經費

職業健康檢查計劃是檢驗用人單位落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保證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應檢盡檢的重要依據?!侗O護監管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并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從近年來檢查和調研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檢查上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有的用人單位甚至不安排職業病危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在經費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經費無固定渠道,致使經費沒有保障,嚴重影響了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開展。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選擇

關鍵詞:機構,選擇,省級以上

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醫療衛生機構都能承擔,《監護監管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職業健康檢查既關系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涉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涉及到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應當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把關,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承擔這項工作。在日常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一些用人單位選擇無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普通體檢代替職業健康健康檢查,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也達不到及時發現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及時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的目的。

職業健康檢查提供的具體文件及資料

關鍵詞:如實提供,文件資料

《監護監管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用人單位提供的這些資料是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作出正確判斷的必要基礎。首先,不同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的目標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單位只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才能確定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從而對勞動者的健康狀況作出客觀評價;其次,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只有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才能在職業健康檢查報告中對用人單位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與建議。 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范圍

關鍵詞:問題

在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中,用人單位往往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人為縮小范圍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經濟利益等方面的考慮,不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的時間周期,對全部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頂替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忽視一些特殊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比如在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方面,一些用人單位對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全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但是對于已經在單位工作,由原來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轉崗的勞動者則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還有一些用人單位不對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電工、高處作業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

3.放松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一些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提出時才對其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如勞動者不提出,則不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就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以后的職業病責任糾紛埋下了隱患。 針對上述問題,《監護監管辦法》明確了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以及應急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范圍,以規范、指導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針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所采取的措施

關鍵詞:措施

《監護監管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等措施。其中前4條是對勞動者個人采取的處理措施,第五條是要求用人單位對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采取的處理措施。

在工作實踐中,用人單位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是,一些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不能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不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關鍵詞:檔案管理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健康監護全過程的客觀記錄資料,是系統地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的變化,評價個體和群體健康損害的依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二篇:發改委55號令政策解讀

工程管控注意事項

依據《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發展改革委第55號令相關規定:

1、適用范圍: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

2、審批環節: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3、工程建設依據和調整范圍: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4、采購依據: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5、建設內容調整: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6、前期經費來源: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7、建設資金申請: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8、工程驗收:第三十條:電子政務項目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

收工作大綱》(附件四,以下簡稱《驗收工作大綱》)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 工作。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9、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的半年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將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作為附件一并上報。 項目審批部門應適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10 、電子政務項目后評價制度:第三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后的運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后評價。后評價認為建設項目未實現批復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 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11 、后期運行維護:第三十三條: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三篇:國家檔案局8號令(本站推薦)

國家檔案局8號令

國家檔案局 8 號令 國家檔案局關于做好《 國家檔案局關于做好《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 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檔發〔2007〕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館,各計劃單列市檔案局、館,新疆生產建 設兵團檔案局、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檔案部門,各中央企業檔案部門,總 參辦公廳保密檔案局、解放軍檔案館、武警部隊司令部辦公室,各人民團體檔案 部門,中國照片檔案館,中國人民大學檔案學院: 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 《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以 下簡稱《規定》)已于2006年12月8日發布施行?!兑幎ā钒l布以來,各地檔案 部門陸續開展了學習、宣傳、貫徹《規定》的活動。為了更加廣泛、深入、有效 地實施《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意義 深刻領會貫徹實施《 規定》 《規定》的發布施行,是我國檔案工作與時俱進的產物,是推進檔案工作可 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檔案法制化建設的重要成果?!兑幎ā凡粌H對機關正確 界定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準確劃分文書檔案保管期限,按時開展檔案價值鑒定 工作發揮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對檔案移交進館工作將發揮積極影響,必將有力 地推動國家檔案資源建設,促進檔案基礎業務建設。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學 習、深刻領會《規定》發布施行的重要意義,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

(一)要把《規定》作為依法治檔的重要依據?!兑幎ā肥且徊坎块T行政規 章,具有法規效力。它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軍隊系統、民主黨派、 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各級檔案部門要從依法治檔的高度正確認識和貫徹實施 《規定》,增強學習貫徹《規定》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把《規定》作為正確界定 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準確劃分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依據。

(二) 《規定》 要把 的貫徹實施作為推動機關檔案基礎業務建設的重要手段。 界定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劃分檔案保管期限是機關檔案工作的基礎性工作, 是做好機關檔案工作的前提,關系到機關文件材料的存毀?!兑幎ā返陌l布實施 為機關依法開展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劃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各 級檔案部門要以《規定》的發布實施為契機,把貫徹實施《規定》的要求作為加 強機關檔案基礎業務建設的重要手段,進一步提高機關檔案工作水平。

(三)要把《規定》的貫徹實施作為加強國家檔案資源建設的重要舉措。機 關檔案是國家檔案資源的重要來源之一, 機關檔案資源建設是國家檔案資源建設 的基礎。為確保國家檔案資源的齊全完整并有效提供利用,各機關必須依照《規 定》的要求,合理界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科學鑒定檔案保存價值,準確劃分檔 案保管期限,為將來檔案移交進館打下良好基礎,確保國家檔案資源建設的有序 進行。

二、全面學習、準確把握《規定》的基本內容 全面學習、準確把握《規定》 《規定》是在總結我國機關檔案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借鑒我國歷次制定的關 于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等文件,以及當今國外檔案鑒定的經 驗,對1987年頒發的國家檔案局《關于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機關文件 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兩個業務文件進行了修訂,不僅形式上有所變化,而 且內容上也有較大調整。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1987年國家檔案局《關于 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機關文件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范圍》兩個業務文 件合成一個文件, 并定為部門行政規章; 二是改革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方法, 將原來的“永久”、 “長期”、 “短期”保管期限劃分方法修改為“永久”、 “定 期”。“定期”中再實行標時制,一般分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檔單位的主 體地位,盡量解決文件材料重復歸檔和檔案將來重復進館問題;四是充實了一些 如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產權關系、個人權益等領域的文件材料;五是對一些檔 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適當調整;六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將1987年規定中的“備案 制”“審批制”,建立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的審批制度。 各級檔案部門要以多種形式、方式、途徑開展《規定》學習、宣傳、貫徹實 施的活動。為配合《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家檔案局組織參加《規 定》起草工作的有關人員編寫了《<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 規定>問題解答》,并制作了配套光盤,由中國檔案出版社正式出版,作為學習、 宣傳、貫徹實施《規定》的規范性輔導材料。

三、積極開展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編制和審批工作 根據《規定》的要求,各機關要結合本機關職能和各部門工作實際,編制本 機關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同意后執行。各級機關檔案部門要在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積極 開展本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編制工作, 各級檔案行政 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審批工作職責。在中央一級,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檔案部 門要在國家檔案局的監督指導下,力爭在兩年內完成編制及審批工作;在地方, 各級機關要在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合理確定 完成編制及審批工作的時限。在編制及審批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明確《規定》實施范圍。各級黨政機關(包括人大、政協、法院、檢 察院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都應依法編制本單位文件 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

(二)制定編制工作方案。編制方案一般要與機關檔案分類方案結合起來, 突出職能特色。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一般應按機關內部司、局、室等各個工 作部門一個一個地編制,最后形成本機關的總表。在地方,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機 關檔案工作實際,制定合理的編制工作方案。

(三)掌握編制方法。各機關檔案部門要與本機關其他工作部門緊密配合, 結合《規定》的內容,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調查各工作部門文件材料形成的 情況, 確定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 并按照歸檔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確定保管期限。

(四)明確編制范圍。這次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編制 對象僅限于機關文書檔案,其他門類檔案不在此次編制范圍之內。

(五)遵守審批程序。各機關編制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 表,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未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 門審查同意前,機關仍沿用原有規定。國家檔案局已成立“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 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審查委員會”,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文件材料歸 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的審批工作。 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 際,設立類似的工作機構,負責對同級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 限表的審批工作。 參照執行《規定》的單位編制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 不需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全面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各級檔案部門的 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各級檔案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穩步實施,不斷地將 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規定》的活動引向深入,進一步推動機關檔案基礎業務 建設,提高機關檔案工作水平。 國 家 檔 案 局 二 ΟΟ 七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篇:國家安監總局41號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

發 文 號:總局令第41號

發布日期:2011-08-05 實施日期:2011-12-01 根據2015年5月27日《總局79號令:修改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等規章的決定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1

1

第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托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受委托的范圍內,以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許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實施機關。

第七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委托事項予以公告。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對其法律后果負責。

第二章 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八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3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4

(八)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

5

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

一、

二、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6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7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8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實施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9

第三十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三)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實施機關應當在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無誤后,方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僅需提交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實施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產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10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二、

七、

八、

十、十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的;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實施機關應當分別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載明生產場所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生產能力。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實施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載明變更日期。

11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實施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續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12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后,實施機關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13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發現其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暫扣期滿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企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照本辦法第三

14

十二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并且擅自投入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實施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

15

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辦法。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化學品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

(二)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16

(三)作業場所,是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裝卸等場所。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文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格式、內容和編號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細則,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五篇:國家發改委10號令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0號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的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 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 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 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 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 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 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 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編制,實現標準化、格式化。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統一簡稱“發布媒介”) 發布。

第九條 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應當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布媒介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并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時限的規定。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勵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錄入后交互至發布媒介核驗發布,也可以直接通過發布媒介錄入并核驗發布。

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范要求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 發布媒介應當自收到起12小時內發布。采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布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發布媒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對所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發布媒介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 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 10 年內可追溯。

第十二條 發布媒介應當免費提供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服務, 并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條 發布媒介應當通過專門欄目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費提供信息歸類和檢索服務,對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標識,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查閱。

發布媒介應當設置專門欄目,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就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十四條 發布媒介應當實時統計本媒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并定期報送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部門。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發布媒介發布外,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并確保內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但不得改變其內容, 同時必須注明信息來源。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 (三)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認為發布媒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向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舉報。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 發布媒介在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 違法收取費用; (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或者拒不按規定交互信息; (三) 無正當理由延誤發布時間;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生遺漏、 錯誤; (五)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其他媒介違規發布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 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采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的, 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另有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級或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墩袠斯姘l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第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 號)同時廢止。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關于vr教學的幾點收獲下一篇: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