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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

2023-06-25

第一篇: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1 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點一般是(B )。

A.收到委托銷貨款B.收到委托方開具的代銷清單

C.代銷期滿D.發出商品

2對于訂貨銷售,收入確認時點一般是(D)。

A.對方提貨時B.收款時 C.退貨期滿時D.發出商品時

3下列不屬于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是(A)。

A.企業沒有保留管理權和控制權B.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C.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D.企業已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4如商品的售價內包括可區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限內的服務費,企業應在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標準是(A)。

A.按售價扣除該項服務費后的余額B.按售價

C.按服務費D.按售價和服務費之和

5某企業本期發生的以下支出中,不應計入“銷售費用”的是(A)。

A.商品流通企業發生的大額購貨費用B.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

C.售后服務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D.廣告費和展覽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1 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企業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貨的可能性,應該在銷售時即確認收入(× )

2 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可以在收到貨款時確認。(× )

3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

4 企業售出商品后,如果與商品有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資料不能可靠取得,出于謹慎性原則,企業不能憑以往經驗或者估值技術進行測算,并以此作為收入確認的一個相關必備條件。(× )

5在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時,無論是現金折扣還是商業折扣,都應該作為收入的一部分,而不予以扣減。(×)

第二篇:《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學習筆記

每天學習一點:《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

學習筆記

一、總體要求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人。其中,日?;顒?,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工業企業制造并銷售產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件公司為客戶開發軟件、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建筑企業提供建造服務等,均屬于企業的日?;顒?。日?;顒铀纬傻慕洕娴牧魅霊敶_認為收入?!镀髽I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以下簡稱“本準則”)主要規范了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根據本準則,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額應當反映企業因轉讓這些商品或提供這些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以如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核算企業實現的損益。企業應用本準則,應當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及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分布和不確定性等相關的有用信息。除非特別說明,本應用指南中所稱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學習筆記:收入的定義并沒有發生變化,注重對日?;顒拥睦斫?, 本準則規范的是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單個合同的會計處理。但是,為便于實務操作,當企業能夠合理預計,將本準則規定應用于具有類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約義務)組合或應用于該組合中的每一個合同(或履約義務),將不會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顯著不同的影響時,企業可以在合同組合層面應用本準則,此時,企業應當采用能夠反映該合同組合規模和構成的估計和假設。根據本準則,收入確認和計量大致分為五步: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第二步,識別合同中 的單項履約義務;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第五步, 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與收入的確認有關,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與收入的計量有關。

學習筆記:收入確認從合同為起點開始,分五步走。主要是收入確認和收入計量的事情。

二、關于適用范圍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一是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適用上述相應準則;二是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三是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等,不適用本準則。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確定處置時點以及計量處置損益時,按照本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準則所稱客戶,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顒赢a出的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如果合同對方與企業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參與一項活動(如合作開發一項資產),合同對方和企業一起分擔(或分享)該活動產生的風險(或收益),而不是獲取企業日?;顒赢a出的商品,則該合同對方不是企業的客戶,企業與其簽訂的該份合同也不屬于本準則規范范圍。

此外,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部分屬于本準則規范范圍,而其他部分屬于上述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時,如果上述其他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如何對合同中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進行區分或初始計量,企業應當首先按照這些規定進行處理,并將按照上述其他準則進行初始計量的合同組成部分的金額排除在本準則規定的交易價格之外;否則,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對合同中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進行區分和初始計量。 學習筆記: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適用于收入準則,要注意適用范圍。以及不同準則對合同不同部分的確認問題。對本準則定義的客戶,一定是購買其日?;顒赢a出的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

三、關于應設置的相關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正確記錄和反映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本部分僅涉及適用于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設置的主要會計科目、相關會計科目的主要核算內容以及通常情況 下的賬務處理,企業在核算適用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的交易和事項時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會 計科目的,應遵循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收入的會計處理,一般需要設置下列會計科目。

學習筆記:會計科目和報表項目還是要注意區別的,有的會計科目的名稱可能會和報表項目是一致的,有的則不然。

(一)“主營業務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時,應按照已收或應收的合同價款,加上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合同資產”等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業為客戶提供重大融資利益的,企業應按照應收合同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額(即現銷價格) 確定的交易價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戶為企業提供重大融資利益的,企業應按照已收合同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的交易價格,貸記“合同負債” 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3)企業收到的對價為非現金資產時,應按該非現金資產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借記 “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 理。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人“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學習筆記:注意合同的類型,以及收到對價的形式。注意對新的會計科目的使用,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注意與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的區別。

(二)“其他業務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用材料進行非貨幣性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或債務重組等實現的收入。企業(保險)經營受托管理業務收取的管理費收入,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其他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企業確認其他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參見“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學習筆記:與以往沒有實質性區別。

(三)“主營業務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應結轉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主營業務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期末,企業應根據本期銷售各種商品、提供各種服務等實際成本,計算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合同履約成本”等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庫存商品的,平時的營業成本按計劃成本或售價結轉,月末,還應結轉本月銷售商品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學習筆記:收入與成本要配比,注意合同履約成本這個會計科目。

(四)“其他業務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等。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發生的相關稅費,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其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業務成本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其他業務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的其他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周轉材料”等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人“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學習筆記:與以往沒實質區別。注意與“稅金及附加”科目的區別。

(五)“合同履約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企業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別“服務成本”“工程施工”等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履約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履約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 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履約成本。 學習筆記:比如中國聯通的寬帶業務或數字電視業務,贈送的寬帶機頂盒或光貓等產品,就屬于合同履約成本的概念。具體可以閱讀“中國聯通”2018年中報。

(六)“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

1.本科目核算與合同履約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準備。 2.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與合同履約成本有關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 學習筆記:隨著合同履約成本的新增,該減值準備也是新增的科目。

(七)“合同取得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 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 學習筆記:一般說的銷售傭金就是合同取得成本,或增量成本。注意何時能夠資本化,何時費用化,也注意要重要性原則,金額較小且發生在一年以內應該費用化即可。

(八)“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1. 本科目核算與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準備。 2. 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 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與合同取得成本有關的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學習筆記:隨著合同取得成本的新增,該減值準備也是新增的科目。

(九)“應收退貨成本”

1. 本科目核算銷售商品時預期將退回商品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

2. 本科目可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 應收退貨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發生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的,應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合同資產”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貸記“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等科目;結轉相關成本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 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按其流動性計入“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

學習筆記: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務,注意其賬務處理,以及列報的形式。

(十)“合同資產”

1. 本科目核算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 本科目應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 合同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客戶實際支付合同對價或在該對價到期應付之前,已經向客戶轉讓了商品的,應當按因已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借記本科目或“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企業取得無條件收款權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學習筆記:應收賬款,目前是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也就是無條件收款權。而“合同資產”則強調是時間流逝因素以外的權利。

(十一)“合同資產減值準備” 1. 本科目核算合同資產的減值準備。 2. 本科目應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 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合同資產減值準備。

學習筆記:這里要注意實務中的運用,合同資產的減值處理問題。

(十二)“合同負債”

1. 本科目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2. 本科目應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3. 合同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按照該已收或應收的金額, 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企業因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

4.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已經收到的合同對價或已經取得的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權利的金額。

學習筆記:注意與預收賬款的區別。 未完待續ING!

第三篇:財會[2017]22號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

財會[2017]22號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

入》的通知

2017.7.5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新收入準則的修訂完善和發布實施答記者問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收入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F就做好該準則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二、母公司執行本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母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本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后合并,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并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

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財政部

2017年7月5日

附錄——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務需要。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有助于解決此類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三)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

本準則所稱客戶,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顒赢a出的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

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確認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前款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條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并在其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時按照該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

第七條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八條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

(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

(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本準則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

第九條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轉讓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項可明確區分商品均滿足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其履約進度。

第十條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

(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第十一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于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應當采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

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第十三條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一)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二)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三)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四)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五)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第四篇:會計基礎第14章練習

一、在每小題給出的四個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正確的答案,請將所選答案的字母填在題后的括號內。每小題1分,共20分

二、在每小題給出的四個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的答案,請將所選答案的字母填在題后的括號內。不選、多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2分,共20分 〇1.下列應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的是()。 A、應付的租金B、應付購入包裝物款項 C、應付存入保證金D、應付接受勞務的款項

正確答案:BD解析:應付的租金、應付存入保證金應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四、不定項選擇題。下列各題,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不選、錯選、多選、少選均不得分。 〇2.下列屬于其他應付款核算內容的是()。

A、應付租入包裝物的租金B、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 C、出租包裝物支付的押金D、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應付的租金

正確答案:ABD解析: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股利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項應付、暫收的款項,包括應付租入包裝物的租金、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應付的租金。出租包裝物支付的押金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故答案為ABD。 〇3.下列各項中,應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的是()。 A、應繳納的稅費B、應付管理人員工資 C、應付租入包裝物租金D、應付購入材料款 正確答案:C

解析:應繳納的稅費應計入“應交稅費”科目;應付管理人員工資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付租入包裝物租金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應付購入材料款應計入“應付賬款”科目。故答案為C。

〇4.企業發生賒購商品業務,下列各項中不影響應付賬款入賬金額的是()。

A、商品價款B、增值稅進項稅額 C、現金折扣D、銷貨方代墊運雜費 正確答案:C

解析:企業發生賒購商品業務,商品價款、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銷貨方代墊的運雜費均應計入應付賬款的入賬金額。應付賬款附有現金折扣的,應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應付款總額入賬。故答案為C。

三、每小題1分,共10分。認為正確的,在題后的括號內寫“√”;認為錯誤的,在題后的括號內寫“×”。 〇5.企業購入原材料,在物資和發票賬單同時到達的情況下,均不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 正確答案:錯

解析:在物資和發票賬單同時到達的情況下,要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物資驗收入庫的同時支付貨款,則不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如果物資驗收入庫后仍未付款,則按發票賬單登記入賬。

〇6.企業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通過“管理費用”賬戶進行核算。

正確答案:錯解析:企業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通過“財務費用”賬戶進行核算。

〇7.企業開出的商業承兌匯票,若到期無力付款,應將應付票據轉為短期借款。

正確答案:錯解析:企業開出的商業承兌匯票,若到

期無力付款,應將應付票據轉為應付賬款。

五、綜合題

8.某公司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2012年5月1日開出一張面值為117000元、期限為6個月的不帶息銀行承兌匯票,用以采購一批原材料,材料已經驗收入庫,材料用實際成本法進行核算。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材料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元。作出該公司開出商業匯票以及商業匯票到期償付票據款的會計分錄。 〇1.(不定項選擇題5分)該公司開出商業匯票時編制的會計分錄是()。

A、借:原材料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117000

B、借:原材料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貸:應付票據117000

C、借:在途物資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貸:應付賬款117000

D、借:在途物資1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貸:應收票據117000

正確答案:B解析:具體內容參見輔導教材第十四章第二節的有關內容。

〇2.(不定項選擇題5分)該公司商業匯票到期償付票據款編制的會計分錄是()。

A、借:應付賬款117000貸:銀行存款117000

B、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117000貸:銀行存款117000

C、借:應收票據117000貸:銀行存款117000 D、借:應付票據117000貸:銀行存款117000 正確答案:D 解析:

具體內容參見輔導教材第十四章第二節的有關內容。 9.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企業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向A公司購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50000元,增值稅稅率17%,材料已驗收入庫,貨款暫欠。

(2)根據供電部門通知,甲企業本月應支付電費68000元。其中生產車間電費36000元,企業行政管理部門電費32000元,款項尚未支付。

〇1.(不定項選擇題5分)該企業應付的款項應計入()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A、應付賬款B、其他應付款 C、應付票據D、應收賬款 正確答案:A

解析:購買材料應付的款項以及應付的電費均應計入“應付賬款”賬戶核算。

〇2.(不定項選擇題5分)該企業應做的會計分錄為()。 A、借:原材料5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貸:應付賬款58500

B、借:原材料5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貸:其他應付款58500 C、借:制造費用36000管理費用32000貸:應付賬款-68000 D、借:制造費用36000管理費用32000貸:其他應付款-68000

正確答案:AC

解析:具體內容參見輔導教材第十四章第一節的有關內容。

第五篇:新收入會計準則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會計準則

來源:畢馬威 作者:畢馬威 人氣:23960 發布時間:2017-07-20 摘要:新準則發布背景 財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新收入準則)。該準則修訂主要是為了與2014年5月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趨同。 施行日期 該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新準則發布背景

財政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新收入準則”)。該準則修訂主要是為了與2014年5月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趨同。

施行日期

該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銜接規定

首次執行該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首次執行該準則的累計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該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企業可以僅對在首次執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積影響數進行調整。

母公司執行該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該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該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母公司尚未執行該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該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后合并,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該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該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并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

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準則概要

新收入準則提供了一套框架,用以取代現行的收入確認指引。新收入準則引入全新的定性及定量披露要求,旨在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源自客戶合同的收入和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

企業將應用“五步法”模型來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間和金額。根據該模型的具體要求,收入應在企業將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點(或過程中)以其預計有權獲得的金額予以確認。根據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收入應按以下方式確認:

在一段時間內,以一種能夠反映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方式確認;或者 在某一時點上,當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時確認。

新收入準則就眾多相關事項提供了具體指引,包括質量保證(質保)和授權許可合同 (許可證)。同時,新收入準則還就企業何時應將其他會計準則(例如存貨)中未涉及的、為取得或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予以資本化提供了指引。

畢馬威洞察

新收入準則可能對企業如何以及何時確認收入產生重大的影響,要求企業做出新的估計和判斷,并且導致收入確認的進程可能加快或延遲。即使企業發現向新準則的過渡對于企業而言相對容易,企業仍將受廣泛的新披露要求的影響。

企業預期將在下述方面可能受到新收入準則的重大影響:

收入可能在某個時點上或在一段時間內確認。當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企業將需要重新評估是否應在一段時間內或在某個時點上確認收入。而對另一些企業而言,目前收入是在某個時點上確認,將來可能需要在一段時間內確認。

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加快或推遲。較現行會計處理而言,對于包含多個組成部分、有可變對價或涉及許可證的交易,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加快或推遲。

可能需要修訂稅務規劃、遵循協議的合規方案及銷售激勵計劃。因收入、費用及成本資本化的時點和金額調整而導致的涉稅變動可能要求企業修訂稅務規劃。企業可能需要重新考慮員工獎金和激勵計劃,以確保這些計劃與企業目標保持一致。

可能需要重新考慮銷售及簽約流程。某些企業可能希望重新考慮現有的合同條款和商業慣例(例如分銷渠道),以達到或維持特定的收入水平。

可能需要升級IT系統。在新收入準則要求下,企業可能需要獲取更多數據,例如用于做出收入交易估計和支持信息披露的數據。

將需要做出新的估計與判斷。新收入準則引入了需要估計與判斷的新事項,從而將對收入確認的金額或時點產生影響。

將需要修改會計流程和內部控制。企業將需要制定流程以便從源頭(例如銷售業務部門、市場及業務開發部門)獲取新信息,并做適當記錄(特別是涉及估計和判斷的信息)。

更廣泛的披露新要求。準備新的披露信息可能非常耗時,而且獲取所需信息可能需要增加工作量或更改系統。

企業將需要與利益相關方溝通。在新收入準則生效之前,企業的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將希望了解新收入準則對企業整體業務的影響。他們關注的領域可能包括新收入準則對企業財務業績的影響、實施成本、擬對商業實務做出的變更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規范收入確認等問題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自我國2006年發布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至今已逾十載,財政部首次對收入相關準則進行了全面修訂。該準則規范收入確認、計量以及對相關信息的披露。中華會計網校小編將帶領大家看一下此準則的修訂改進了哪些方面。

本次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四點:

(一)統一收入確認模型,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

新收入準則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方法,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更好的解決了"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問題。

(二)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由風險報酬轉移變成控制權轉移。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此舉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解決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能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的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在事務操作中更實用,滿足企業收入核算的實際需要,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與可靠性。

新收入準則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實施時間,具體如下: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并允許主體提前采用。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境外市場發行權益證券或債券的境內公司,都須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該準則。

(二)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這一要求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該類上市公司境內外報表出現差異。

(三)其他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為這些企業預留兩年的準備時間,以總結借鑒境外上市公司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經驗,確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質量地執行新準則。

(四)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為這些企業預留近三年的準備時間,以確保準則在該類企業得到平穩有效實施。

(五)對于條件具備、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允許其提前執行本準則。

小會計們看過來 新收入準則主要信息都在這

7月19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這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其目的在于切實解決我國現行準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進一步規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我們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訂形成了新收入準則。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務需要。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有助于解決此類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7月19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這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其目的在于切實解決我國現行準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進一步規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我們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訂形成了新收入準則。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并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務需要。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有助于解決此類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新準則之影響

新收入準則將會影響很多行業的收入確認時點和金額,收入確認的進度可能加快或推遲。其中,影響較大的行業包括房地產、建筑施工、制造業、零售、電商、網絡游戲、軟件、電信等。收入確認的變化則會影響企業的管理和決策,企業需要考慮對信息系統及內部控制流程進行調整,則需要對財務管理、運營管理、稅務籌劃、投融資安排、內控系統等方面盡早籌劃,對現有的商業模式與合同條款進行梳理和調整,為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很多企業高瞻遠矚,積極面對新手入準則的變化,提早準備,從容的搶占先機,為企業帶來利好。2017年9月11日,碧桂園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2007.hk,以下簡稱碧桂園)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布《2017中期報告》(以下簡稱中期報告),披露了2017年上半年業績。

碧桂園在中期報告中披露:“由于提早采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的影響,本集團于2017年1月1日的權益中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額增加了人民幣3,152.3百萬元。鑒于上述提到的本集團留存收益的一次性增長,董事提議本期派發更多中期股息”。

根據上述碧桂園披露數據估算,由于提早采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調增期初留存收益人民幣31.5億元,調增本期收入147.5億元,調增本期凈利潤33.3億元。 新準則之工具

實施新收入準則后,對企業財務系統的要求變得更高,企業利用信息化工具應對新準則的需求更加迫切和尤為重要。用友NC產品針對新收入準則,推出了“收入核算與報告”軟件產品及相關的解決方案,幫助企業積極應對新收入準則調整帶來的相關工作處理。

收入核算與報告產品按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收入的核算要求,作為中間系統將企業的業務系統(NC供應鏈)、財務系統(NC財務)集成起來,對收入進行計量、確認。支持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支持收入會計、收入主管兩類角色的應用。支持按照角色設置工作臺內容,滿足不同角色對收入核算工作的訴求。結合新技術,幫助管理咨詢方案快速落地,為用戶創造價值。

為了幫助中國企業更精準的應對新收入準則,用友公司會持續推出相關軟件產品及實施服務,并與普華永道戰略合作,提供新收入準則從咨詢導入到落地軟件系統的全面解決方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三)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

本準則所稱客戶,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顒赢a出的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

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前款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條

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并在其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時按照該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

第七條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八條

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

(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

(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本準則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

第九條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轉讓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項可明確區分商品均滿足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其履約進度。

第十條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

(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

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第十一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于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應當采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

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第十三條

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一)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二)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三)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四)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五)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第三章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六條

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勺儗r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第十八條

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單獨售價,是指企業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

第十九條

企業應付客戶(或向客戶購買本企業商品的第三方,本條下同)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除外。

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應當采用與本企業其他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買的商品。企業應付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向客戶取得的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

第二十條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后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類似環境下向類似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應作為確定該商品單獨售價的最佳證據。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其能夠合理取得的全部相關信息,采用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計單獨售價。在估計單獨售價時,企業應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觀察的輸入值,并對類似的情況采用一致的估計方法。

市場調整法,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售價考慮本企業的成本和毛利等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的預計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價格,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后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商品近期售價波動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價且未曾單獨銷售而使售價無法可靠確定時,可采用余值法估計其單獨售價。

第二十三條

對于合同折扣,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對于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其分攤至與之相關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或者分攤至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商品。

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合同變更之后發生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

(一)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判斷可變對價后續變動與哪一項合同相關,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

(二)規定情形,且可變對價后續變動與合同變更前已承諾可變對價相關的,企業應當首先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以原合同開始日確定的基礎進行分攤,然后再將分攤至合同變更日尚未履行履約義務的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以新合同開始日確定的基礎進行二次分攤。

(三)合同變更之后發生除本條

(一)、

(二)規定情形以外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企業應當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分攤至合同變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二十六條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一)管理費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三)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四)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確認的資產(以下簡稱“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條

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其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一)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

(二)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

(一)減

(二)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一條

在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時,企業應當首先對按照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資產確定減值損失;然后,按照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

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測試相關資產組的減值情況時,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減值后的新賬面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組的賬面價值。

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企業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質量保證責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評估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時,企業應當考慮該質量保證是否為法定要求、質量保證期限以及企業承諾履行任務的性質等因素??蛻裟軌蜻x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蛻纛~外購買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客戶行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的差異、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可能性等全部相關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計。

客戶雖然有額外購買商品選擇權,但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商品時的價格反映了這些商品單獨售價的,不應被視為企業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第三十六條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評估該知識產權許可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應當進一步確定其是在某一時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作為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否則,應當作為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戶能夠合理預期企業將從事對該項知識產權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二)該活動對客戶將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

(三)該活動不會導致向客戶轉讓某項商品。

第三十七條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并約定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在下列兩項孰晚的時點確認收入:

(一)客戶后續銷售或使用行為實際發生;

(二)企業履行相關履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對于售后回購交易,企業應當區分下列兩種情形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企業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企業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企業應當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費用等。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二)企業負有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義務的,應當在合同開始日評估客戶是否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蛻艟哂行惺乖撘髾嘀卮蠼洕鷦右虻?,企業應當將售后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按照本條

(一)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企業應當將其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售后回購,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日后再將該商品(包括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該商品作為組成部分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第三十九條

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當企業預收款項無需退回,且客戶可能會放棄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時,企業預期將有權獲得與客戶所放棄的合同權利相關的金額的,應當按照客戶行使合同權利的模式按比例將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否則,企業只有在客戶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約義務的可能性極低時,才能將上述負債的相關余額轉為收入。

第四十條

企業在合同開始(或接近合同開始)日向客戶收取的無需退回的初始費(如俱樂部的入會費等)應當計入交易價格。企業應當評估該初始費是否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并且該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轉讓該商品時,按照分攤至該商品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但該商品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包含該商品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時,按照分攤至該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不相關的,該初始費應當作為未來將轉讓商品的預收款,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

企業收取了無需退回的初始費且為履行合同應開展初始活動,但這些活動本身并沒有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的,該初始費與未來將轉讓的已承諾商品相關,應當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企業在確定履約進度時不應考慮這些初始活動;企業為該初始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按照本準則確認的合同資產的減值的計量和列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和計量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對于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這些判斷的變更,包括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及采用該方法的原因、評估客戶取得所轉讓商品控制權時點的相關判斷,在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時所采用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等。

(二)與合同相關的下列信息:

1. 與本期確認收入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該收入按主要類別(如商品類型、經營地區、市場或客戶類型、合同類型、商品轉讓的時間、合同期限、銷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該分解信息與每一報告分部的收入之間的關系等。

2. 與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對上述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在本期確認的包括在合同負債期初賬面價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在本期調整的收入、履行履約義務的時間與通常的付款時間之間的關系以及此類因素對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賬面價值的影響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本期內發生的重大變動情況等。

3. 與履約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履約義務通常的履行時間、重要的支付條款、企業承諾轉讓的商品的性質(包括說明企業是否作為代理人)、企業承擔的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質量保證的類型及相關義務等。 4. 與分攤至剩余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包括分攤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總額、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的預計時間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價格的對價金額(如可變對價)等。

(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相關的信息,包括確定該資產金額所做的判斷、該資產的攤銷方法、按該資產主要類別(如為取得合同發生的成本、為履行合同開展的初始活動發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賬面價值以及本期確認的攤銷及減值損失金額等。

(四)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因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未超過一年而未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或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未超過一年而將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的,應當披露該事實。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四十三條

首次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首次執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企業可以僅對在首次執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積影響數進行調整。同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相比,執行本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業按照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轉讓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條

對于最早可比期間期初之前或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之前發生的合同變更,企業可予以簡化處理,即無需按照本準則第八條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合同變更的最終安排,識別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分攤交易價格。

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該事實以及在合理范圍內對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會〔2017〕22號文解讀: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

的五步模型

來源:安永 作者:安永 人氣:12146 發布時間:2017-07-22 摘要:概述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新... 概述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于2006年10月30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新收入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及2016年發布的《對<國際財務報告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的澄清》保持了趨同。由于新收入準則的要求與現行準則相比有較大變化,且該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投資、金融工具、租賃、保險及部份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業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需要對財務、運營、稅務、內控系統等方面盡早籌劃,為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主要修訂內容 ? 主要變化

1、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2、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已“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而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為判斷依據!

3、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

4、引入“履約進度”計量方式。對于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5、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并且采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凈額?!具@將使很多企業的收入金額產生數量級變化!影響巨大!】 ? 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為“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谠撛瓌t,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分五步走。一是識別客戶合同,二是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三是確定交易價格,四是把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五是根據各單項履約義務的履行確認收入。 上述五個步驟所體現的收入確認思路與現行實務中進行收入確認時的分析和考慮是類似的,但在每個步驟下,新收入準則對于一些具體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明確規范,并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斷和估計的新的要求,下表僅舉例列示主要變化領域。

? 其他特別規定

新收入準則還對于某些特定事項或交易作出了具體規范。例如:合同成本、質保金、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區分、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額外購買選擇權、知識產權許可、回購安排、預收款、無需退回的初始費等的處理。 ? 列報和披露

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應當根據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同時,新收入準則還對于與收入相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體的要求,例如相關會計政策、有重大影響的判斷、與客戶合同相關的信息(本期收入確認、合同余額、履約義務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信息等。

銜接和生效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但需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相比,執行新收入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2017年新收入準則重大變革與實務應對-歐理平

大成方略納稅人俱樂部

一、新準則收入確認的基本思想和主要內容變化

1.整合現行的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用統一的收入準則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

2.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3.規范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

4.對于特殊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提供標準

二、以案說法:新收入準則確認收入的精髓 ——“五步法”模型 案例:銷售自產產品+軟件+安裝+運行維護的收入確認 第1步 識別與客戶之間的合同 第2步 識別合同中的單獨履約義務 第3步 確定交易價格

第4步 將交易價格分配至合同中各項履約義務 第5步 在履行履約義務的某時點(某段期間)確認收入

三、新收入準則“五步法”模型:實踐運用和疑難問題解析

(一)經濟合同識別

1、符合收入準則條件的合同條款五個必備要件

2、與同一客戶先后訂立兩份或多份合同(即:合同合并處理)的收入確認及處理

3、合同變更收入確認及處理

4、不符合五個必備要件或不具有商業實質的經濟合同的收入確認及處理

(二)合同履約義務識別

1、如何識別合同條款中單獨的履約義務?

2、如何理解“可明確區分”?

3、如何理解“客戶承諾”?

(三)合同交易價格確定

1、存在可變對價時的交易價格確定

2、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時的交易價格確定

3、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時的交易價格確定

4、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時的交易價格確定

(四)合同交易價格的分攤

1、單獨售價界定的三種方法

2、合同折扣的分攤

3、可變對價及其后續變動的分攤

(五)收入確認的條件認定

1、在某一時段確認收入的條件

2、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條件

四、八種特殊交易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具體規定

1、客戶有退貨權的銷售業務處理(常規情形)

2、客戶有額外選擇權的銷售業務處理

3、多方交易主要責任人或代理人身份識別與處理

4、客戶有未行使合同權利的銷售業務處理

5、預收款銷售業務的處理(常規情形)

6、附有質量保證條款業務的處理(常規情形)

7、售后回購銷售業務處理

8、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的銷售業務處理

五、新收入準則下合同成本的確認

1、取得合同環節:成本資本化和費用化的確定

2、履行合同環節:成本資本化和費用化的確定

3、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攤銷和減值事宜

六、企業財稅管控升級與財務人職業判斷的危機

1、會計核算規則變遷

2、公允價值及計量

3、經濟合同簽訂

4、財稅協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2017.11.8

企業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管理、案例及風險提醒 <甘肅國稅>

國科發政[2017]115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的通知

國科發政[2017]211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

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的規定,現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一)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 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三、折舊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一)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 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七、其他事項

(一)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二)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三)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八、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

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涉及追溯享受優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萍夹椭行∑髽I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一條、第二條第

(一)項、第二條第

(二)項、第二條第

(四)項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

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等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聚焦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在現行規定基礎上,結合實際執行情況,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在體例上適度體現系統性與完整性。

(一)細化人員人工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范圍的界定和從事多種活動的人員人工費用準確進行歸集要求,增加了勞務派遣和股權激勵相關內容。

1.適當拓寬外聘研發人員范圍?!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將勞務派遣分為兩種形式,并分別適用不同的稅前扣除規定:一種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另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在97號公告規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屬于人員人工費用范圍,可以加計扣除。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紤]到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和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變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的實質,為體現稅收公平,公告明確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的形式,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且由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2.明確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加計扣除。由于股權激勵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對其能否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有不同理解。鑒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已明確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為調動和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公告明確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即符合條件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屬于可加計扣除范圍。需要強調的是享受加計扣除的股權激勵支出需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的條件。

(二)細化直接投入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直接投入費用口徑和多用途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的歸集要求,細化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

97號公告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實際執行中,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和產品對外銷售往往不在同一個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納稅申報。為方便納稅人操作,公告明確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應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三)細化折舊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口徑和多用途儀器、設備折舊費用歸集要求,進一步調整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

97號公告明確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該計算方法較為復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97號公告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結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徑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四)細化無形資產攤銷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口徑和多用途攤銷費用的歸集要求,進一步調整攤銷費用的歸集方法。

明確加速攤銷的歸集方法?!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明確企業外購的軟件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可以適當縮短攤銷年限。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本公告明確了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折舊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歸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明確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和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口徑

此類費用是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即,包括與開展此類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細化其他相關費用口徑

保留97號公告有關其他相關費用口徑等內容,適度拓展其他相關費用范圍。

明確其他相關費用的范圍。除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其他相關費用類型外,其他類型的費用能否作為其他相關費用,計算扣除限額后加計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確,各地也執行不一。為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同時考慮到人才是創新驅動戰略關鍵因素,公告在財稅〔2015〕119號列舉的費用基礎上,明確其他相關費用還包括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進一步激發研發人員的積極性,推動開展研發活動。

(七)明確其他政策口徑

1.明確取得的政府補助后計算加計扣除金額的口徑。近期,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原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在總額法的基礎上,新增了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扣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凈額法產生了稅會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應以會計上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比如,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150×50%=75萬元。

2.明確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沖減研發費用的時點。97號公告明確了特殊收入沖減的條款,但未明確在確認特殊收入與研發費用發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處理問題。本著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公告明確在確認收入當年沖減,便于納稅人準確執行政策。

3.明確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稅收上對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時點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開始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出于以下兩點考慮,公告明確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積累經驗,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

5.明確委托研發加計扣除口徑。一是明確加計扣除的金額。財稅〔2015〕119號要求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實際執行中往往將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理解為委托關聯方研發的需執行不同的加計扣除政策,導致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依據政策本意,提供研發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委托關聯方和委托非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其加計扣除的口徑是一致的。為避免歧義,公告在保證委托研發加計扣除的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對97號公告的表述進行了解釋,即:97號公告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二是明確委托方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權益不得轉移給受托方。財稅〔2015〕119號已明確了委托研發發生的費用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計扣除。此為委托研發加計扣除的原則,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優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優惠。公告對此口徑進行了明確。三是明確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涵蓋的費用范圍。由于對政策口徑的理解不一,導致對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涵蓋的費用范圍的理解也不一致,諸如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受托方發生的屬于可加計扣除范圍的費用等口徑。在充分考慮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和受托方的執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將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明確為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比如,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三、明確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

在執行時間上,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本著保護納稅人權益、降低稅務風險的考慮,明確對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均不再調整。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明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寬了部分政策口徑,本著有利追溯的原則,對企業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從適用對象上講,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也應適用本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2017.6.19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10個實務問題總結 <小陳稅務>

為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以及相關稅收規定,現就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二、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附錄——國科發火〔2016〕32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p>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同時妥善保管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工作指引》附件2 );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6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7年06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轉型升級,2016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配套文件《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出臺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以下簡稱“203號文件”)作為與原《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稅收優惠管理性質的文件,其有關內容需要適時加以調整和完善,以實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和稅收優惠管理的有效銜接,保障和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為此,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為此,公告明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

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發放當年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則在期滿當年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鑒于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仍有可能處于有效期內,且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的無縫銜接,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如,A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A企業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9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二)明確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的范圍、程序和追繳期限

在《認定辦法》第十六條基礎上,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后續管理范圍?!墩J定辦法》出臺以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優惠期間是否需要符合認定條件存在較大的爭議。經與財政部、科技部溝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所稱“認定條件”是較為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條件,也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期間的條件。因此,公告將稅務機關后續管理的范圍明確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和享受優惠期間,統一了管理范圍,明確了工作職責。

二是調整后續管理程序。此前,按照203號文件的規定,稅務部門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以追繳高新技術企業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照《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告對203號文件的后續管理程序進行了調整,即,稅務機關如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三是明確追繳期限。為統一執行口徑,公告將《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的追繳期限“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明確為“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避免因為理解偏差導致擴大追繳期限,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要求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出臺后,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均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對享受優惠的備案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進行適當調整。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在留存備查資料中,涉及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職工和科技人員、研發費用比例等相關指標時,需留存享受優惠年度的資料備查。

(四)明確執行時間和銜接問題

一是考慮到本公告加強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二是《認定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在有效期內。在一段時間內,按不同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將同時存在,但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為公平、合理起見,公告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處理原則,以妥善解決新舊銜接問題。即按照《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按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照20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是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

通知

財稅〔2017〕34號

2017.5.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萍?、財政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7年5月2日

[政策解讀】

關注點一 比例與執行期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及改革創新試驗區種子期初創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納稅所得額,緣于我國推出"萬眾創新"經濟戰略,科技創新企業創業風險較大,政府用減稅手段,其實具有與財政補貼相等的政策功效。

關注點二 無形資產攤銷的執行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適用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6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在2016年度按照現行規定可稅前攤銷15(10×150%)萬元,20

17、20

18、2019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再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假設其計稅基礎所歸集的研發費用均屬于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 則其在20

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稅前攤銷17.5(10×175%)萬元。

關注點三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管理

1.入庫編碼的取得

企業可對照國科發政〔2017〕115號文件規定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的,可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內容不完整的,在服務平臺上通知企業補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信息庫并在服務平臺公告;有異議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實處理。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

有關單位可通過服務平臺查驗企業的登記編號。

2.信息更新 已入庫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服務平臺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中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3.編碼撤銷

已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登記編號并在服務平臺上公告:

(一)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信息的。

提示: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關注點四 享受優惠管理規定

1.備案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辦理備案時,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應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具有相關資格的批準文件(證書)及文號(編號)”欄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稅務機關報送證明材料。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辦理2017年度優惠備案時,應將其在2018年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的年度登記編號填入《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規定欄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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