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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

2023-01-02

第一篇: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試行)

( 建城[2009]23號 2009-02-18實施)

1.總則

1.1 為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是指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指導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建設、驗收、運營和管理。

1.4污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實施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管理。

1.5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1.7 國家鼓勵采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2. 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

2.1 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并結合當地實際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2.2 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

2.3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規劃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近期污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充分發揮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

2.4 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污泥處理必須滿足污泥處置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目前污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

2.5 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應統籌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節約污泥處理處置費用。對于污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城鎮污水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量。

2.6 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必須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3.污泥處置技術路線

3.1 應綜合考慮污泥泥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置方式。污泥處置是指處理后污泥的消納過程,處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等。

3.2 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進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標準和規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等。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并列入政府采購名錄。允許符合標準的污泥限制性農用。

3.2.1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污泥必須首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

3.2.2污泥用于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泥質》(CJ/T 291)的規定;并應根據當地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2.3 污泥農用時,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準和規定。污泥衍生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污泥農用應嚴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廣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是指污泥的無機化處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并嚴格防范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污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于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4.污泥處理技術路線

4.1在污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實現污泥減量化的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根據污泥處置要求和相應的泥質標準,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路線。

4.2污泥以園林綠化、農業利用為處置方式時,鼓勵采用厭氧消化或高溫好氧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理污泥。

4.2.1 厭氧消化處理污泥。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采用污泥厭氧消化工藝,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厭氧消化后污泥在園林綠化、農業利用前,還應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4.2.2 高溫好氧發酵處理污泥。鼓勵利用剪枝、落葉等園林廢棄物和礱糠、谷殼、秸桿等農業廢棄物作為高溫好氧發酵添加的輔助填充料,污泥處理過程中要防止臭氣污染。

4.3污泥以填埋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高溫好氧發酵、石灰穩定等方式處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陳化垃圾對污泥進行改性。

4.3.1 高溫好氧發酵后的污泥含水率應低于40%。

4.3.2 鼓勵采用石灰等無機藥劑對污泥進行調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橫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

4.4.1 污泥熱干化。采用污泥熱干化工藝應與利用余熱相結合,鼓勵利用污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污泥焚燒余熱、發電廠余熱或其他余熱作為污泥干化處理的熱源;不宜采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干化熱源;要嚴格防范熱干化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燒。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燒工藝。鼓勵采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4.4.3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并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后妥善處置。

5.污泥運輸和儲存

5.1 污泥運輸。鼓勵采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灑落或滴漏造成的環境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轉和儲存。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可參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等規定,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和使用。

6.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

6.1 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6.2 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6.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并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6.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后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6.7 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7. 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

7.1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主管部門應加強污泥處理處置標準規范的制定和修訂,規范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

7.2 地方人民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處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

7.3 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于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二篇:防內澇應急預案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南寧軌道交通1號線西鄉塘停車場項目經理部防內澇應急預案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市軌道交通1號線

西鄉塘停車場工程項目經理部

防內澇應急預案

施工單位: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上海先行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南寧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

編制:

審核:

批準:

日期:年月日

為提前做好今年雨季的防內澇工作,按照“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確保中鐵十一局南寧西鄉塘停車場項目防內澇搶險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項目施工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確保設施設備和業主的財產安全,現結合我項目防內澇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和有效開展預防措施。大雨、大暴雨時,能及時排除內澇,將內澇造成的損失見到最低限度。認真組織和迅速開展汛期防內澇各項隱患排查和治理,確保應急設備及物資齊全有效,當遇大雨、大暴雨時,及時檢查,排除內澇隱患,出現險情及時有效搶險,防止內澇給項目內的人員人生安全,設施設備和業主的財產安全造成損失。

二、組織領導

成立西鄉塘停車場項目部防內澇搶險指揮中心,實行統一指揮、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的防內澇搶險工作組織體系。

指揮長:劉軍(項目經理)

副指揮長: 肖炳軍(常務副經理)楊忠強(項目書記)

三、組織應急小組

1、巡查搶險應急組

組長:王勇(安質部長)

成員:邱興華、魏相坤

2、疏導組

組長:張立興

組員:肖鵬

2、設施設備保障應急組

組長:朱智翔(物資部長)

成員:張軍

3、預警聯絡組

組長:李鵬(辦公室主任)

成員:趙靈亞

4、檢查落實組

組長:劉智明

成員:楊少飛

四、應急小組職責

1、組織落實人員和設備,重點對項目內澇重點地段排水(污)設施設備、排水溝進行檢查清淤疏通;對現狀排水管網進行檢查。

2、對施工現場內道路排水、散水溝及項目周邊排水溝進行全面的清淤、疏通。準備好相應的機械、機具、抽排水泵、管材、防洪沙袋及其它相應物資等,確保重點內澇地段排澇的轉移處置。

3、儲備汛期防內澇搶險物資,供內澇搶險使用,定期檢查應急搶險物資,確保應急搶險物資完好,不被挪作他用,保障出現險情情況下的電力,通訊等正常使用。

4、對用電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防內澇期間用電設施(發電機等)的正常運行;對項目防洪防澇定期提前檢查,并實施巡查制度,

一旦發現斷電或險情就及時修復,確保用電安全。

5、加強防內澇搶險意識培養宣傳,組織應急搶險演練,密切關注權威天氣預報中心發布的天氣預警情況,及時接收和傳達急降雷暴雨預警。定期檢查應急搶險準備落實情況。

五、防澇排澇工作安排和搶險措施

1、各部門各小組必須根據本《預案》,嚴格履行相應的防內澇搶險工作職責,落實好重點地段防內澇搶險工作措施,雷雨季節期間實行領導負責制、值班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報項目防澇搶險指揮部。

2、雷暴雨頻發季節,各小組要對易澇地點每日進行排查,全面檢查排澇物資完好情況,做到有備無患,確保人、財、物到位。

3、巡查小組及時檢查施工區域邊坡時候有用塑料布固定覆蓋,防止因大暴雨沖刷出現的山土滑坡情況。

4、加強預警,措施到位,關心天氣預報,當接收到降暴雨預警時:

A.預警聯絡組發出暴雨通告,各應急小組分頭檢查責任區域和應急準備落情亂況;

B.各小組執行值班制度,易受內澇影響區域做好充分的準備,以保證能及時排澇,把內澇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C.各搶險小組對搶險物資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排澇搶險器械處于良好狀態;

D.對易澇地段要進行巡視檢查,做好防澇排澇及搶險等工作。

5、設施設備應急組要完成項目對發電機、對講機、水泵等設施

設備的檢查、確保發電機、對講機等設備的完好和雨水排水泵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完成對施工區域內的排水管道、窨井、溝渠的疏通和清淤,保持管道流水暢通。

6、檢查落實組對照計劃對施工區域和項目部工作區域防汛情況開展一次專項檢查;

7、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開展一次模擬項目易發內澇區域應急處理等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活動。

8、對我項目雨污排水管網排接出口是否正常連通至排放區域進行檢查,如發現我項目排水管網接出口不具備承載大暴雨排水的能力時,應及時向軌道公司提交報告說明情況,并請求軌道公司幫助解決。

9.檢查落實組按照防洪需要準備并落實必要的防洪物資準備,包括雨衣、手電筒、鋤頭、耙子、鐵鍬、編織袋、竹竿,泥沙等物資的儲備。

10.防洪搶險隊成員要做到手機不關機,保證通訊工具暢通及時聯系,同時保證對講機的正常通訊施工,實現各小組間的聯動通訊,每當遇到特大暴雨,都應注意觀察周邊的水位上漲情況。

六、防洪防內澇規章制度

1、實行領導負責制。各應急小組組長必須認真負起防澇排澇搶險工作責任,認真組織防澇排澇搶險各項工作,保證各自負責區域能夠正常有序工作。

2、落實值班制度。汛期期間,各部門各小組必須安排專人巡查,

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指揮長匯報,并及時妥善解決相關內澇問題。值班人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擅離職守,保證手機24小時開機,一直處于可聯絡狀態。

3、落實請示匯報制度。各小組每天上班提前了解當日天氣預報。當發生內澇時,及時向指揮長報告,并定期匯報現場發生情況,如遇緊急情況隨時報告。

4、各部門要增強水患意識,樹立“度大汛、防大澇、抗大災、搶大險”思想觀念,顧全大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協作,全力以赴做好防澇排澇工作,確保施工人員生命財產及項目設施設備和業主的財產安全。

防洪值班電話:18769292715

第三篇:香城鎮《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工作小結

為了深入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提高用人單位、勞動者對職業病防治的法制意識,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進一步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鄒城市2011年、《關于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開展了以“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為主題的宣傳活動,現將宣傳周活動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鎮領導,安監部門和衛生院對本次職業病防治宣傳周活動高度重視,把職業病防治宣傳活動作為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的大事來抓。由鎮安監站牽頭,衛生院衛生監督科成立了宣傳周活動領導小組,組長:鎮安監站李巡周站長;副組長:衛生院衛生監督科科長潘杰;成員由衛生監督科職業衛生科和安監站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并制定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方案,做到各種準備工作到位,人員到位,機構到位,確保宣傳周活動順利開展。

二、采取多種形勢開展宣傳活動

在宣傳周期間我們結合本地實際,我鎮工作人員深入到廠礦企業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及檢查督導,共寫出檢查現場筆錄5份,提出衛生監督意見書5份,要求各用人單位在宣傳周期間,在工廠大門口、車間門口懸掛宣傳橫幅,樹宣傳牌,辦宣傳職業病防治有關的科普知識的板報及宣傳欄,充分發揮利用宣傳標語及現場咨詢、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營造

了良好的宣傳氛圍,使宣傳工作達到了良好效果。我鎮衛生監督科在此次宣傳活動中,共發放宣傳材料60份,深入企業宣傳5次;現場咨詢5次,接受咨詢人數76人,舉辦培訓班1次,接受培訓40人,出動宣傳人員15人次,出動宣傳車輛2次,懸掛橫幅2條。

三、取得的經驗及存在的問題

通過此次宣傳周活動,使我們自身受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提高,認識到勞動者對職業病防護知識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時也看到少數私營企業為謀取短期經濟利益,對保護勞動者健康缺乏足夠的認識,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潛在的危害,要充分利用媒體和各種形式的宣傳工作,使勞動者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盡管本次宣傳周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離勞動者所需求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將進一步加大宣傳普及力度,著力于提高廣大勞動者對職業病防護知識及健康維權意識,為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香城鎮衛生監督科

第四篇: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

《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宣貫會講課稿

一、新規范的主要特點

1、結構特點

四個版塊構成:

1)基本規定;

總則;符號、代號;基本規定

通用性規定。養護范圍、分類(養護等級、評價等級、工程類型)

2)養護技術要求;

路基養護;瀝青路面養護;水泥混凝土路面養護;其他路面養護;人行道養護;掘路恢復;道路附屬設施養護不同的結構類型編寫的養護技術要求

3)檢測、評定及質量要求;

道路檢測、評價、對策;養護狀況評定;養護工程檢查驗收

統一的又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不可替代,又不可缺少,過程控制,

4)安全防護。

養護作業安全防護

新增內容,創新

與原規范比較條理更強,層次更分明,內容廣泛而具體,文字表達更簡練、準確。

2、以人為本的特點

廣場、步行街的塊石路面(花崗巖、大理石)防滑性能

盲道塊型、位置應安裝正確;

塊石的縫間距問題, 3mm~10mm控制質量通病

踏步每階高度應一致

3、養護理念的變化

基本規定3.0.5條“進行預防性養護工作——恢復磨耗層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現的裂縫處理等”。

編制預養護經費就有了依據和保障。

預防性養護工作和保養小修本質的區別和量的區別

保養小修——為保持道路功能和設施完好所進行的日常保養,對路面輕微損壞的零星修補,其工程量不宜大于400m2。

4、規范的先進性

1)科研成果和實踐經驗,同時借鑒了國外的標準規定,規范了目前我國城市道路養護的各項技術要求。

2)兼顧中小城鎮的發展水平、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具有可操作性。

3)修訂的規范內容全面,積極的促進作用,達到國內領先和國際先進水平。

①淘汰“過渡式路面的技術要求”,水泥砼路面采用瀝青砼修補;取消了半整齊、不整齊塊石路面;定量的指標屬中等偏上的水準。

②在編制過程中去掉了管理上的規定——人行道禁止上車;報亭、話亭、燈箱、廣告排架不得妨礙行人通行;掘路的審批、管理、恢復時間的要求等等。由道路管理條例來解決。

二、新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

1、原規范共9章37節278條,刪除橋梁養護條款61條,還剩217條。新規范共14章54節291條,凈增74條。

2、大部分內容都做了調整修改,信息數量上大大超過了原有規范,基本上反映了我國目前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水平。在部分條款上也反映了國內先進、國際先進的養護工藝、材料及設備。

2、增加了強制性條文共7條

(1)3.0.8條城鎮道路的掘路開挖斷面嚴禁上窄下寬。道路結構修復時應滿足其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

(2)4.2.7條在經常性巡查中當發現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錯臺以及井蓋、雨水口篦子丟失等影響道路安全運營情況時,第一發現人應按應急預案處置,并應立即上報,設置圍擋。

(3)4.4.1條當道路遇有下列情況時應進行特殊檢測:

1、道路大修、改擴建工程。

2、不明原因的道路沉陷、開裂、冒水。

3、在道路下進行管涵頂進、降水作業、隧道開挖等工程施工期間。

4、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道路。

(4)10.1.1條掘路前應先查明地下管線狀況,挖槽時不得損壞原有地下管線。

(5)10.2.1條掘路溝槽回填嚴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雜物和凍土。

(6)11.4.1條每年洪水和冰雪季節前后,應對涵洞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

1、洞內的淤積程度。

2、涵洞主體結構的開裂、漏水、變形、位移、下沉及凍脹程度。

3、涵頂及涵背填土沉陷程序。

(7)14.1.1條養護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進入養護作業現場內的人員,必須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標志服和防護帽。

確定強條的原則是:

1、對工程質量有重大影響的;

2、對設施安全有重大影響的;

3、對人身安全有重大影響的。

(1)(4)(5)針對掘路修復所做的規定,實際工作中問題多;“官司”多;不可避免;有施工問題、質量問題、還有管理問題、審批問題。技術把關同時對管理、審批部門的一個約束。

(2)是對巡查人員的規定,對可能危及設施安全和人員安全的條文做了強制性規定。

(3)關于特殊檢測。這是關系到設施否能安全運行的問題,如在道路下進行管涵頂進、降水作業、隧道開挖等工程施工期間的檢測,就可能盡早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

(7)是對養護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證,包括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最基本的防護用品的投入。

3、第三章基本規定的主要變化

3.0.1 條“城鎮道路養護工作范圍包括道路設施的檢測評定、養護工程和檔案資料”。范圍更明確,內容更全面,檢測評定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殊檢測,養護工程包括保養小修、中修、大修、改擴建工程,檔案資料包括建立城鎮道路養護管理系統。非專業的養護組織不易做到全面的養護。

道路設施的定義中不含綠化、路燈、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等。

3.0.6條第四款改擴建工程是新增加的內容,定義是“對道路及其設施不適應交通量及載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術等級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不同于基本建設的新建工程在于:1)規劃條件不同;2)工程性質不同;3)工程規模不同。沒有做定量的規定,可大可小規模的不同。

3.0.7條是新增內容。人行道改擴建工程應設置盲道和無障礙設施。

3.0.9條快速路養護的規定,兩種路面的養護技術要求,分兩章做了規定,三點寫在了基本規定中,第一以機械化施工為主,強調快速修補;第二養護管理部門應備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及設備;第三對快速路上的防眩、防撞、隔離、誘導設施出現的破損、缺失應立即維修、補齊。

3.0.10條城鎮道路的養護應按養護里程配備養護設備、檢測設備及專業養護技術人員。養護單位資質條件的說明。

4、其它章節的主要變化

第4章 4.2經常性檢查、4.3定期檢測、4.4特殊檢測為增加內容;

第6章 6.1.5、6.1.

6、6.1.1條及6.3路面上封層,6.4路面補強;

第7章 7.2日常養護中對接縫的養護要求8條,原文只1條;7.4翻修及路面改善,新增加的內容,原文只有2條;

第8章 8.1.6條、8.2水泥砼預制砌塊路面,新增加的內容;

第9章 9.2.6條、9.2.8條、9.3.1條、9.4.4條、9.4.5條、9.5.5條; 第10章 新增加的內容前面已經講過;

第11章 11.3.3條在路面上設置的其它種類的檢查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鑄鐵檢查井蓋》CJ/T3012的規定;

第12章 12.5養護狀況評定,增加了對快速路的評定;12.5.2-5增加了城鎮道路養護狀況綜合評定等級標準、綜合完好率的評定,更全面的反映道路的使用狀況,體現道路設施的整體服務水準。

第13章 將養護工程質量檢驗從各章節中抽出單列一章,更便于操作,增加了盲道,無障礙設施的檢查與驗收,增加了監理規定。

第14章 屬新增加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04年5月1日頒布執行,第29條、第30條、條32條、第105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陀^事實是道路養護作業的人員以交通安全事故為主(主要危險源)

三個重點必須抓?。旱谝唬?4.1.1強條的規定(人的安全),第二:欄護設施、交通標志的使用要規范,第三:安全設施、設備、保護用品的投入。

三、規范在執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廢舊瀝青砼再生利用問題

2、修補工藝問題:本次修訂對熱修補技術做了規定,對應用冷補材料也沒有加以限制,希望在下次修訂時在這兩方面有更多的經驗總結。

3、超薄磨耗層技術應用

4、道路檢測工作中探地雷達技術應用問題

地下工程、建筑物施工降水、給水排水管道泄漏、頂管作業超挖、人防工事坍塌等等,都有可能造成路面下空洞,雷達檢測是一種先進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只限于定性的分析,不能做出定量的判斷,要與其它方法相互印證。

4、關于“鎮”的道路養護技術

道路鋪裝相當復雜,要補充大量關于鎮的道路技術要求。

第五篇:十三、炭疽防治技術規范

炭疽(Anthrax)是由炭疽芽胞桿菌引起的一種人畜共患傳染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必須報告的動物疫病,我國將其列為二類動物疫病。

為預防和控制炭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炭疽的診斷、疫情報告、疫情處理、防治措施和控制標準。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動物防疫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2 診斷

依據本病流行病學調查、臨床癥狀,結合實驗室診斷結果做出綜合判定。

2.1 流行特點

本病為人畜共患傳染病,各種家畜、野生動物及人對本病都有不同程度的易感性。草食動物最易感,其次是雜食動物,再次是肉食動 254 物,家禽一般不感染。人也易感。

患病動物和因炭疽而死亡的動物尸體以及污染的土壤、草地、水、飼料都是本病的主要傳染源,炭疽芽胞對環境具有很強的抵抗力,其污染的土壤、水源及場地可形成持久的疫源地。本病主要經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膚感染。

本病呈地方性流行。有一定的季節性,多發生在吸血昆蟲多、雨水多、洪水泛濫的季節。

2.2 臨床癥狀

2.2.1 本規范規定本病的潛伏期為20天。 2.2.2 典型癥狀

本病主要呈急性經過,多以突然死亡、天然孔出血、尸僵不全為特征。

牛:體溫升高常達41℃以上,可視黏膜呈暗紫色,心動過速、呼吸困難。呈慢性經過的病牛,在頸、胸前、肩胛、腹下或外陰部常見水腫;皮膚病灶溫度增高,堅硬,有壓痛,也可發生壞死,有時形成潰瘍;頸部水腫常與咽炎和喉頭水腫相伴發生,致使呼吸困難加重。急性病例一般經24~36小時后死亡,亞急性病例一般經2~5天后死亡。

馬:體溫升高,腹下、乳房、肩及咽喉部常見水腫。舌炭疽多見

255 呼吸困難、發紺;腸炭疽腹痛明顯。急性病例一般經24~36小時后死亡,有炭疽癰時,病程可達3~8天。

羊:多表現為最急性(猝死)病癥,搖擺、磨牙、抽搐,掙扎、突然倒斃,有的可見從天然孔流出帶氣泡的黑紅色血液。病程稍長者也只持續數小時后死亡。

豬:多為局限性變化,呈慢性經過,臨床癥狀不明顯,常在宰后見病變。

犬和其它肉食動物臨床癥狀不明顯。 2.3 病理變化

死亡患病動物可視黏膜發紺、出血。血液呈暗紫紅色,凝固不良,粘稠似煤焦油狀。皮下、肌間、咽喉等部位有漿液性滲出及出血。淋巴結腫大、充血,切面潮紅。脾臟高度腫脹,達正常數倍,脾髓呈黑紫色。

嚴禁在非生物安全條件下進行疑似患病動物、患病動物的尸體剖檢。

2.4 實驗室診斷

實驗室病原學診斷必須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 2.4.1 病原鑒定

2.4.1.1 樣品采集、包裝與運輸

256 按照NY/T561 2.1.2、4.

1、5.1執行。 2.4.1.2 病原學診斷

炭疽的病原分離及鑒定(見NY/T561)。 2.4.2 血清學診斷

炭疽沉淀反應(見NY/T561)。 2.4.3 分子生物學診斷

聚合酶鏈式反應(PCR)(見附件1)。 3 疫情報告

3.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動物,都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3.2 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按國家動物疫情報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 疫情處理

依據本病流行病學調查、臨床癥狀,結合實驗室診斷做出的綜合判定結果可做為疫情處理依據。

4.1 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疑似炭疽疫情報告后,應及時派員到現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臨床檢查,采集病料送符合規定的實驗室診斷,并立即隔離疑似患病動物及同群動物,限制移動。

對病死動物尸體,嚴禁進行開放式解剖檢查,采樣時必須按規定 257 進行,防止病原污染環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 確診為炭疽后,必須按下列要求處理。

4.2.1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 點:指患病動物所在地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及同群動物所在畜場(戶組)或其它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 區:指由疫點邊緣外延3公里范圍內的區域。在實際劃分疫區時,應考慮當地飼養環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以及氣象因素,科學確定疫區范圍。

受威脅區:指疫區外延5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4.2.2 本病呈零星散發時,應對患病動物作無血撲殺處理,對同群動物立即進行強制免疫接種,并隔離觀察20天。對病死動物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飼料、污水等按附件2的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動物舍進行嚴格徹底消毒(見附件2)。疫區、受威脅區所有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對病死動物尸體嚴禁進行開放式解剖檢查,采樣必須按規定進行,防止病原污染環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3

本病呈暴發流行時(1個縣10天內發現5頭以上的患病動物),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人民政府在接到封

258 鎖報告后,應立即發布封鎖令,并對疫區實施封鎖。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的處理措施如下: 4.2.3.1 疫點

出入口必須設立消毒設施。限制人、易感動物、車輛進出和動物產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運出。對疫點內動物舍、場地以及所有運載工具、飲水用具等必須進行嚴格徹底地消毒。

患病動物和同群動物全部進行無血撲殺處理。其它易感動物緊急免疫接種。

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以及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墊料、飼料等物品產品按附件2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動物尸體需要運送時,應使用防漏容器,須有明顯標志,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4.2.3.2 疫區:交通要道建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派專人監管動物及其產品的流動,對進出人員、車輛須進行消毒。停止疫區內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移動。所有易感動物必須圈養,或在指定地點放養;對動物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場所進行消毒。

對疫區內的所有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4.2.3.3 受威脅區:對受威脅區內的所有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259 4.2.3.4 進行疫源分析與流行病學調查 4.2.3.5 封鎖令的解除

最后1頭患病動物死亡或患病動物和同群動物撲殺處理后20天內不再出現新的病例,進行終末消毒后,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驗合格后,由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機關申請發布解除封鎖令。

4.2.4 處理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的詳細記錄,建立檔案。 5 預防與控制 5.1 環境控制

飼養、生產、經營場所和屠宰場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業部[2002]15號令)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建立嚴格的衛生(消毒)管理制度。

5.2 免疫接種

5.2.1 各省根據當地疫情流行情況,按農業部制定的免疫方案,確定免疫接種對象、范圍。

5.2.2 使用國家批準的炭疽疫苗,并按免疫程序進行適時免疫接種,建立免疫檔案。

5.3 檢疫

260 5.3.1 產地檢疫

按GB16549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實施檢疫。檢出炭疽陽性動物時,按本規范4.2.2規定處理。

5.3.2 屠宰檢疫

按NY467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屠宰的動物實施檢疫。 5.4 消毒

對新老疫區進行經常性消毒,雨季要重點消毒。皮張、毛等按照附件2實施消毒。

5.5 人員防護

動物防疫檢疫、實驗室診斷及飼養場、畜產品及皮張加工企業工作人員要注意個人防護,參與疫情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穿防護服、戴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護。

261 附件1

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技術

1 試劑 1.1 消化液

1.1.1 1M 三羥甲基氨基甲烷-鹽酸(Tris-HCl)(pH8.0) 三羥甲基氨基甲烷

12.11g 滅菌雙蒸水

80mL 濃鹽酸

調pH至8.0 滅菌雙蒸水

加至100mL 1.1.2 0.5M 乙二銨四乙酸二鈉(EDTA)溶液 (pH8.0) 二水乙二銨四乙酸二鈉

18.61g 滅菌雙蒸水

80mL 氫氧化鈉

調pH至8.0 滅菌雙蒸水

加至100mL 1.1.3 20% 十二烷基磺酸鈉(SDS)溶液 (pH7.2) 十二烷基磺酸鈉

20g 滅菌雙蒸水

80mL 濃鹽酸

調pH至7.2

262 滅菌雙蒸水

加至100mL 1.1.4 消化液配制

1M 三羥甲基氨基甲烷-鹽酸(Tris-HCl)(pH8.0)

2mL 0.5mol/L 乙二銨四乙酸二鈉溶液(pH8.0)

0.4mL 20% 十二烷基磺酸鈉溶液(pH7.2)

5M 氯化鈉

滅菌雙蒸水

1.2 蛋白酶K溶液

蛋白酶K

滅菌雙蒸水

1.3 酚/氯仿/異戊醇混合液

堿性酚

氯仿

異戊醇

1.4 2.5mmol/LdNTP

dATP(100mmol/L)

dTTP(100mmol/L)

dGTP(100mmol/L)

dCTP(100mmol/L)

263

5mL

4mL 加至200mL

5g 加至250mL

25mL

24mL

1mL

20µL

20µL

20µL

20µL

滅菌雙蒸水

加至800µL 1.5 8pmol/µL PCR引物

上游引物ATXU(2 OD)加入701µl滅菌雙蒸水溶解,下游引物ATXD(2 OD)加入697µL滅菌雙蒸水溶解,分別取ATXU、ATXD溶液各300µL,混勻即為8pmol/µL 擴增引物。

1.6 0.5單位Taq DNA聚合酶

5單位Taq DNA聚合酶

1µL 滅菌雙蒸水

加至10µL 現用現配。

1.7 10×PCR緩沖液

1.7.1 1mol/L 三羥甲基氨基甲烷-鹽酸(Tris-HCl)( pH9.0) 三羥基甲基氨基甲烷

15.8g 滅菌雙蒸水

80mL 濃鹽酸

調pH至9.0 滅菌雙蒸水

加至100mL 1.7.2 10倍PCR緩沖液

1mol/L三羥基甲基氨基甲烷-鹽酸(Tris-HCl)( pH9.0) 1mL 氯化鉀

0.373g 曲拉通X-100

0.1mL

264 滅菌雙蒸水

加至100mL 1.8 溴化乙錠(EB)溶液

溴化乙錠

0.2g 滅菌雙蒸水

加至20mL 1.9 電泳緩沖液(50倍) 1.9.1 0.5mol/L 乙二銨四乙酸二鈉(EDTA)溶液 (pH8.0) 二水乙二銨四乙酸二鈉

18.61g 滅菌雙蒸水

80mL 氫氧化鈉

調pH至8.0 滅菌雙蒸水

加至100mL 1.9.2 TAE電泳緩沖液(50倍)

三羥基甲基氨基甲烷(Tris)

242g 冰乙酸

57.1mlL 0.5mol/L乙二銨四乙酸二鈉溶液(pH8.0)

100mL 滅菌雙蒸水

加至1 000mL 用時用滅菌雙蒸水稀釋使用 1.10 1.5%瓊脂糖凝膠

瓊脂糖

3g TAE電泳緩沖液(50倍)

4mL

265 滅菌雙蒸水

196mL 微波爐中完全融化,加溴化乙錠(EB)溶液20µL。 1.11 上樣緩沖液

溴酚藍0.2g,加雙蒸水10mL過夜溶解。50g蔗糖加入50ml水溶解后,移入已溶解的溴酚藍溶液中,搖勻定容至100mL。

1.12 其它試劑 異丙醇(分析純) 70%乙醇 15mmoL/L氯化鎂 滅菌雙蒸水 2 器材 2.1 儀器

分析天平、高速離心機、真空干燥器、PCR擴增儀、電泳儀、電泳槽、紫外凝膠成像儀(或紫外分析儀)、液氮或-70℃冰箱、微波爐、組織研磨器、-20℃冰箱、可調移液器(2µL 、20µL、200µL、1000µL)。

2.2 耗材

眼科剪、眼科鑷、稱量紙、20 mL一次性注射器、1.5 mL滅菌離心管、0.2 mL薄壁PCR管、瓊脂糖、500 mL量筒、500 mL錐形 266 瓶、吸頭(10µL、200µL、1000µL)、滅菌雙蒸水。

2.3 引物設計

根據GenBank上已發表的炭疽桿菌POX1質粒序列,設計并合成了以下兩條引物:

ATXU:5’-AGAATGTATCACCAGAGGC-3’

ATXD

:5’-GTTGTAGATTGGAGC CGTC-3’,此對引物擴增片段為394bp。

2.4 樣品的采集與處理 2.4.1 樣品的采集

病死或撲殺的動物取肝臟或脾;待檢的活動物,用注射器取血5~10mL,2~8℃保存,送實驗室檢測。

2.4.2

樣品的處理 每份樣品分別處理。 2.4.2.1 組織樣品處理

稱取待檢病料0.2g,置研磨器中剪碎并研磨,加入2mL消化液繼續研磨。取已研磨好的待檢病料上清100µL加入1.5 mL滅菌離心管中,再加入500µL消化液和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勻后,置55℃水浴中4~16h。

2.4.2.2 待檢菌的處理

267 取培養獲得的菌落,重懸于生理鹽水中。取其懸液100µL加入1.5mL滅菌離心管中,再加入500µL 消化液和10µL 蛋白酶K溶液,混勻后,置55℃水浴中過夜。

2.4.2.3 全血樣品處理

待血凝后取上清放于離心管中,4℃ 8000 g離心5 分鐘,取上清100µL,加入500µL消化液和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勻后,置55℃水浴中過夜。

2.4.2.4 陽性對照處理

取培養的炭疽桿菌,重懸于生理鹽水中。取其懸液100µL,置1.5 mL滅菌離心管中,加入500µL消化液和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勻后,置55℃水浴中過夜。

2.4.2.5 陰性對照處理

取滅菌雙蒸水100µL,置1.5 mL滅菌離心管中,加入500µL 消化液10µl蛋白酶K溶液,混勻后,置55℃水浴中過夜。

2.5 DNA模板的提取

2.5.1 取出已處理的樣品及陰、陽對照,加入600µL酚/氯仿/異戊醇混合液,用力顛倒10次混勻,12000g離心10分鐘。

2.5.2 取上清置1.5mL滅菌離心管中,加入等體積異丙醇,混勻,置液氮中3分鐘。取出樣品管,室溫融化,15000rpm離心15

268 分鐘。

2.5.3 棄上清,沿管壁緩緩滴入1ml 70%乙醇,輕輕旋轉洗一次后倒掉,將離心管倒扣于吸水紙上1分鐘,真空抽干15分鐘(以無乙醇味為準)。

2.5.4 取出樣品管,用50µL滅菌雙蒸水溶解沉淀,作為模板備用。

2.6 PCR擴增

總體積20µl,取滅菌雙蒸水8µl,2.5mmol/L dNTP、8pmol/µL擴增引物、15mmol/L氯化鎂、10×PCR緩沖液、0.5單位TaqDNA聚合酶各2µL,2µL模板DNA?;靹?,作好標記,加入礦物油20µL覆蓋(有熱蓋的自動DNA熱循環儀不用加礦物油)。擴增條件為94℃ 3分鐘后,94℃ 30s,58℃ 30s,72℃ 30s循環35次,72℃延伸 5分鐘。

2.7 電泳

將PCR擴增產物15µL混合3µL上樣緩沖液,點樣于1.5%瓊脂糖凝膠孔中,以5V/cm電壓于1×TAE緩沖液中電泳,紫外凝膠成像儀下觀察結果。

2.8 結果判定

在陽性對照出現394bp擴增帶、陰性對照無帶出現(引物帶除外)

269 時,試驗結果成立。被檢樣品出現394bp擴增帶為炭疽桿菌陽性,否則為陰性。

270 附件2

無害化處理

1 炭疽動物尸體處理

應結合遠離人們生活、水源等因素考慮,因地制宜,就地焚燒。如需移動尸體,先用5%福爾馬林消毒尸體表面,然后搬運,并將原放置尸地及尸體天然孔出血及滲出物用5%福爾馬林浸漬消毒數次,在搬運過程中避免污染沿途路段。焚燒時將尸體墊起,用油或木柴焚燒,要求燃燒徹底。無條件進行焚燒處理時,也可按規定進行深埋處理。

2 糞肥、墊料、飼料的處理

被污染的糞肥、墊料、飼料等,應混以適量干碎草,在遠離建筑物和易燃品處堆積徹底焚燒,然后取樣檢驗,確認無害后,方可用作肥料。

3 房屋、廄舍處理

開放式房屋、廄舍可用5%福爾馬林噴灑消毒三遍,每次浸漬2小時。也可用20%漂白粉液噴霧,200mL/m2作用2小時。對磚墻、土墻、地面污染嚴重處,在離開易燃品條件下,亦可先用酒精或汽油噴燈地毯式噴燒一遍,然后再用5%福爾馬林噴灑消毒三遍。

對可密閉房屋及室內櫥柜、用具消毒,可用福爾馬林熏蒸。在室 271 溫18℃條件下,對每25~30m3空間,用10%濃甲醛液(內含37%甲醛氣體)約4000mL,用電煮鍋蒸4小時。蒸前先將門窗關閉,通風孔隙用高粘膠紙封嚴,工作人員戴專用防毒面具操作。密封8~12小時后,打開門窗換氣,然后使用。

熏蒸消毒效果測定,可用浸有炭疽弱毒菌芽孢的紙片,放在含組氨酸的瓊脂平皿上,待熏后取出置37℃培養24小時,如無細菌生長即認為消毒有效。

也可選擇其它消毒液進行噴灑消毒,如4%戊二醛(pH8.0~8.5)2小時浸洗、5%甲醛(約15%福爾馬林)2小時、3% H2O22小時或過氧乙酸2小時。其中,H2O2和過氧乙酸不宜用于有血液存在的環境消毒;過氧乙酸不宜用于金屬器械消毒。

4 泥漿、糞湯處理

豬、牛等動物死亡污染的泥漿、糞湯,可用20%漂白粉液1份(處理物2份),作用2小時;或甲醛溶液50~100ml/m3比例加入,每天攪拌1~2次,消毒4天,即可撒到野外或田里,或掩埋處理(即作深埋處理)。

5 污水處理

按水容量加入甲醛溶液,使其含甲醛液量達到5%,處理10小時;或用3%過氧乙酸處理4小時;或用氯胺或液態氯加入污水,于 272 pH4.0時加入有效氯量為4mg/L,30分鐘可殺滅芽孢,一般加氯后作用2小時流放一次。

6 土壤處理

炭疽動物倒斃處的土壤消毒,可用5%甲醛溶液500mL/m2消毒三次,每次2小時,間隔1小時。亦可用氯胺或10%漂白粉乳劑浸漬2小時,處理2次,間隔1小時。亦可先用酒精或柴油噴燈噴燒污染土地表面,然后再用5%甲醛溶液或漂白粉乳劑浸漬消毒。

7 衣物、工具及其它器具處理

耐高溫的衣物、工具、器具等可用高壓蒸汽滅菌器在121℃高壓蒸汽滅菌1小時;不耐高溫的器具可用甲醛熏蒸,或用5%甲醛溶液浸漬消毒。運輸工具、家具可用10%漂白粉液或1%過氧乙酸噴霧或擦拭,作用1~2小時。凡無使用價值的嚴重污染物品可用火徹底焚毀消毒。

8 皮、毛處理

皮毛、豬鬃、馬尾的消毒,采用97~98%的環氧乙烷、2%的CO

2、1%的十二氟混合液體,加熱后輸入消毒容器內,經48小時滲透消毒,啟開容器換氣,檢測消毒效果。但須注意,環氧乙烷的熔點很低(<0℃),在空氣中濃度超過3%,遇明火即易燃燒發生爆炸,必須低溫保存運輸,使用時應注意安全。

骨、角、蹄在制作肥料或其它原料前,均應徹底消毒。如采用

273 121℃高壓蒸汽滅菌;或5%甲醛溶液浸泡;或用火焚燒。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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