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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范文

2023-10-08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申請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統稱食品)生產許可以及許可變更、延續等的審查工作。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第三條

本通則應當與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審查細則)結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開展生產許可審查的,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四條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以書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為主要審查內容;對現場的核查,應當以申請材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合規性為主要審查內容。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章材料審查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具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當根據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受理權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七條申請材料應當種類齊全、內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的份數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確定, 確保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申請人申請許可的情況。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申請材料,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聲明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申請人聲明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變更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條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申請人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就申請人變化事項提供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技術審查機構(以下統稱為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審查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內容、填寫方式以及復印材料與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申請材料均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復印件應當由申請人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打印,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修改處應當簽名并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書中各項內容填寫完整、規范、準確。

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社會信用代碼或營業執照注冊號、住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申證產品的類別編號、類別名稱及品種明細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填寫。申請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應當完整。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并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申請人及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未受到從業禁止。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等圖表清晰,生產場所、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合理、工藝流程符合審查細則和所執行標準規定的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應當按比例標注。

第十七條許可機關發現申請人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由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許可機關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下列情形,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一)申請生產許可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二)申請變更的,申請人聲明其生產場所發生變遷,或者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也應當就變化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三)申請延續的,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組織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變更、延續的,審查部門決定需

要對申請材料內容、食品類別、與相關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要求相符情況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五)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遷入地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通則的規定組織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六)申請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載明監督抽檢不合格、監督檢查不符合、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的。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范文第2篇

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生產資料。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為主要內容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是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國土資源部最近修正了兩個部門規章,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68號、第69號兩個部長令,即《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9號),印發了《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工作進行了改進優化,相關措施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兩個《辦法》修改的背景

現行土地審批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適應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而確立了,包括建設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征收審批三項。為了進一步細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確立的土地審批制度,國土資源部先后頒布實施了《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兩個部令,進一步細化了建設用地審批的基本流程和報批材料。兩個《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對于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合理保障城鄉建設用地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全流程來看,還存在著審批功能同質化、審查內容重復、捆綁審查事項多、報件準備周期長、審查標準化程度不夠等問題,導致預審、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周期長、效率低,地方反映比較強烈。

國土資源部貫徹中央國務院要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土地用途管制為核心,以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為主要內容的現行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在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發展需求、維護群眾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長期重要的作用。近幾年,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落實中央“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決策部署,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在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方面做了多次改進,審查的各個節點都保持了較高的效率。但是從用地預審、用地審查全流程來看,還存在捆綁審查事項多、審查內容重復、標準化程度不夠、報件準備周期長等問題。

本屆中央政府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作為行政審批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先手棋”和“當頭炮”。李克強總理強調簡政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要“以敬民之心,行簡政之道”,要求“簡”字當頭,“放管服”三管齊下、協調推進?!秶窠洕蜕鐣l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要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企業經營的干預,最大限度縮減政府審批范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一系列要求,落實穩增長決策部署,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國土資源部在總結近年來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制度改革實踐成果的基礎上,對兩個辦法進行修改,明確了改進和優化審查內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服務保障能力的具體措施,進一步提高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效能。核心是進一步明確不同審批的功能定位,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簡化審查內容,精簡相關報件,進一步提高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審查工作效率,同時加強批后監管,嚴格用途管制,確保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實施。

兩個辦法修改的內容

1.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修改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預審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建設用地標準,目的是在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階段,充分發揮土地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的引導作用,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在預審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預審環節審查的內容不斷增加,導致預審報件時限過長,審查內容重復。為此,這次修改,回歸《土地管理法》關于設立預審制度的初衷,預審階段不再要求建設單位對補充耕地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進行說明。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等材料。這一修改,將使預審內容進一步聚焦,大大提高預審的審批效率。

2.關于《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修改

這次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重點解決了兩大問題:一是進一步優化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批。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將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根據城市建設用地的特點和需求,國土資源部部署了55個城市進行試點,試點地區在用地申報時不要求明確具體位置,同時相應簡化用地申報內容。修改后的《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吸收了試點的成功做法,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編制,一年申報一次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回復。同時還加強了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銜接。這一修改大大減輕了城市政府在成片開發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用地審批效率。二是將先行用地納入法治化軌道。先行用地是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一項用地支持政策,對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及時用地、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將先行用地明確為國土資源部的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為先行用地政策提供了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層面的依據。為了把先行用地納入法治化軌道,切實規范先行用地的審批程序和審批依據,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結合國土資源部多年來先行用地審批的實踐,專門增加了一條,對先行用地的適用范圍、申請條件、報批期限等作出了規定。此外,需要說明的是,這次修改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內進行的修改,重點是回歸了預審和用地審批的功能定位,提高審批效率。

改進優化的作用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這次改進優化,符合中央要求,順應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一)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是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要求。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生產資料和人類活動的載體,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促進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類建設項目及時落地,同時保障新產業新業態加快發展用地需求,從而為適應把握引領經濟新常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用地保障。

(二)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是深入落實中央“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具體體現。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不僅要把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還要統一標準、簡化手續、優化流程。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就是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觀大勢、謀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的要求,把中央“放管服”的要求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去重復減內容、優流程定標準、重監管強服務,切實降低建設用地審批難度。

(三)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強發展動能的務實舉措。中央要求,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下決心把各種制度性交易成本減下來,讓企業和各類市場主體輕裝上陣,集中精力提質增效。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減輕企業辦事創業的土地審批負擔,降低企業取得用地的辦事成本,有助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

(四)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是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提升國土資源服務效能的迫切需要。近幾年,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千方百計提高國土資源服務保障能力,但仍有一些地方反映建設用地審批慢、項目落地慢。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使用地報批效率最高、結構最優,是對各地關切關注問題的積極回應,同時也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推進土地管理方式轉變,提升國土資源服務效能的現實需要和自覺行動。

改進優化的總體考慮

本次改進優化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按照“明確定位、突出重點,系統梳理、減少重復,統籌銜接、強化協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通過去枝強干、調整時序、簡化內容、優化流程等,實現建設用地審批“材料簡化、時間縮短、難度降低、質量和效益提高”的目標。

改進和優化主要改進和優化主要從5個方面著力:一是,對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進行全流程梳理,減少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供地標準、征地補償、占補平衡等方面前后、上下的重復審查;二是,簡化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環節的申報要件,縮短組卷時間;三是,區分實質性審查和形式性審查,各負其責各自把關;四是,推進報件標準化,降低報件難度;五是加強信息化建設,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強調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充分認識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能的重要作用;準確把握改進和優化的方向目標和總體要求,盡快調整適應和改進用地報批審查工作。

二是提出簡化改進審查內容,切實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主要包括7項措施:1.簡化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2.簡化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等的審查;3.改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4.改進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5.組織開展項目用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6.改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7.適當縮小用地預審范圍。

三是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水平。提出了4個方面的監管和服務措施:一是強化實質性審查責任;二是提高規范化水平;三是加強實施監管;四是提升服務能力。

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按照改進的新措施、新要求,盡快部署和落實,保證新制度落地生根,盡快見效。同時,國土資源部將跟蹤了解各地實施進展和遇到的問題,并及時對相關措施作必要的改進。在此,也真誠希望各家媒體、各位記者朋友繼續加強宣傳,總結各地好的經驗做法;同時發揮監督優勢,及時發現問題,積極支持引導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審查工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要求,有效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

原有審查簡化之后預期的成效

本次改進主要對審查內容和申報要件進行了簡化,材料是簡化了,時間縮短了,難度降低了,最后的結果是質量效益提高了。舉個例子,用地預審環節只保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標準、是否符合供地政策3項審查內容;取消了補充耕地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是否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4項審查內容;對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材料也進行簡化。預計改進后,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辦理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卷時間可明顯縮短,從組卷到完成用地預審時間基本可縮短至原來的一半。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之間的銜接

避免一放就亂,這個問題很關鍵、很要害。這次按照中央“放管服”的要求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預審和建設審批,從放的方面概括來說,就是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地方進行實質性審查,部進行復核性審查。從監管方面,我們也同步跟進,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規范用地申報審查要求。通過完善規章制度、規范標準、明確要求,使地方申報審查的時候有章可循,包括省級國土部門向部提交的審查報告的格式、依據、結論、要求都是非常明確的,規范統一,使審查更加規范。二是督促指導地方不斷提高用地審查報批質量。我們將建立臺賬制度,對報部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項目,存在報件質量差、補證多、不及時上報的情況,采取提醒、約談、通報等多種方式,指導、督導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切實把好審查關。三是加大批后監管力度。通過采取批后抽查、實地督察、部門聯動等方式,對各地審查把關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土地未批先用、是否履行了承諾事項等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這支隊伍的力量,進行監督管理。四是完善用地審批信息系統。這個系統和平臺上在建的規劃、供地、利用、衛星執法等系統進行互聯互通,發揮國土資源部門綜合監管平臺的作用。我們還改進了用地遠程申報系統,強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把用地報到國土資源部之前,通過這個平臺系統進行自檢、自查,有問題早發現、早解決,采取上述綜合措施,確保放而不亂。

關于如何銜接的問題,實際上可以說是在改進和優化過程中如何體現系統性和整體性的問題,做到系統考慮、整體考慮。這次改進和優化建設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將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作為一個流程、一個系統,前后有機地銜接,整體的謀劃。首先,兩個環節的審查各有重點,但是不重復。根據項目立項、實施的不同階段,該在項目立項階段把關的,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標準、產業政策等,我們在立項前期把好關。項目選址確定后具體用地時需要把關的,如征地補償安置、耕地占補平衡,在用地報批的時候把好關,這就是前后銜接。

同時,本著既要高效,又要嚴格的原則,兩個環節不能缺項,前后必須閉合。在用地預審環節,今后不再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情況和地災危險性評估情況進行審查。但是,在用地報批的環節,我們要進行審查,不能漏項。而且,已經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如果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功能、分區發生變化的,在用地審查環節還要復核,有變化要復核,沒有變化不再重復審查。用地預審修改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聽政、論證報件材料,在用地審查環節還要相應的把關,做到前后銜接,體現整體推進、整體考慮。

新的政策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考慮到方便基層組卷報批,確保政策銜接不出問題,我們舉辦了業務骨干培訓班,以便各省區市及時掌握新的政策、流程和規范,做好政策傳達和組卷報批工作。另外,為做好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在辦件和近期接收報件的辦理,我們打算新老報件要求同步運行一段時間,從2017年4月起全面按新要求受理,在過渡期內,行政相對人既可以按照原有要求報件,也可以按照新的要求報件,國土資源部都將按程序抓緊辦理,保障各類建設項目及時落地。

消除簡化審查內容的不利影響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是土地管理最重要的兩項制度。這次改進和優化用地預審和審查后,這項制度只會加強,不會削弱。

一是堅持各類建設用地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在建設項目立項、選址階段,要對此嚴格把關,這是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首要措施。

二是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在項目用地預審階段,我們要求建設單位承諾在項目投資概算中足額安排補充耕地費用;在用地報批階段,必須按照中央的要求落實補充耕地,做到“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這個政策始終堅持不放松。

三是強化用地論證和評價。這次制度規定,對占用基本農田和耕地規模較大的都要評估論證。占用基本農田哪怕只有一畝甚至一分,要論證評估;占用耕地規模較大的也要論證評估。占用耕地規模較大包括3種情況,一個是線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的,或者是塊狀工程像機場等,占用耕地70公頃以上的,或者一個項目占用耕地的比例達到了用地總規模的50%以上。這三個情況,都要求必須進行踏勘論證。同時,對土地使用標準要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超標準用地項目,或者還沒有出臺土地使用標準的行業用地項目,在預審階段要開展項目節地評價,采取措施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范文第3篇

一、判斷題 (10 道)

1.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正確 錯誤

您的得分:93.33!恭喜,您通過了行政許可法(一):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的

考試!

2. 我國在1996年的《行政處罰法》中第一次使用聽證制度。

正確 錯誤

3. 委托許可只能委托行政機關,不能委托組織或者是個人。 正確 錯誤

4.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它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正確 錯誤

5. 政務中心是一個行政機關的實體結構。

正確 錯誤

6.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正確 錯誤

7.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正確 錯誤 8. 執法主體的清理,要采取嚴格的措施,凡是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實施審批性的許可。

正確 錯誤

9. 《行政許可法》本質上是一部程序法,它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的程序。

正確 錯誤

10. 行政許可申請不能通過傳真的方式提出。 正確 錯誤

二、單選題 (10 道)

1.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 ),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A. 科技政務 B. 信息政務 C. 電子政務 D. 現代政務

2. 聽政制度是1946年( )首先確立的一個制度。

A. 中國 B. 美國 C. 英國 D. 法國

3. 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緊急性的許可,但是時間不能超過( )

A. 六個月 B. 九個月 C. 一年 D. 兩年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

A. 第六屆 B. 第七屆 C. 第八屆 D. 第九屆

5. 下面有關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 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

B. 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C. 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將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D. 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6.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的重大利益關系,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 )內提出聽證申請。

A. 5日 B. 10日 C. 30日 D. 45日

7.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一般情況下( )

A. 應當撤銷 B. 可以撤銷 C. 不予撤銷 D. 依情況決定

8. 下列關于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 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許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B. 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 申請人、被許可人違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D. 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9.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

A. 應當公開,公眾也有權查閱 B. 不予公開,公眾也不能查閱 C. 應當公開,但公眾不能查閱

D. 不予公開,但公眾可以通過必要程序查閱

10. 在行政許可申請中,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A. 四日 B. 五日 C. 六日 D. 七日

三、多選題 (10 道)

1. 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中介組織和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方面( ) A. 二者沒有區別

B. 權限的來源不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委托的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C. 成立的前提不同,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必須接受,不能推辭;委托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D. 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許可,自己當被告;委托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許可,以委托

機關名義當被告

2.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 A. 外部市場

B. 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C. 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D.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3.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 )

A. 陳述 B. 質疑 C. 申辯 D. 控訴

4. 一些社會中介組織、社會團體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A. 組織或團體必須獲得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B. 組織或團體必須具有自主經營的財產 C. 組織或團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D. 組織或團體必須在法律法規授權內行使職權

5. 行政機關實施許可主要有三個層次( )

A.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B. 國務院及其各部委 C. 省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D. 市、縣一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6. 行政機關對于外部的權利主要是兩項( )

A. 許可權 B. 執法權 C. 審判權 D. 監督權

7.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 )

A. 分別辦理 B. 聯合辦理 C. 集中辦理 D. 統一送達

8.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 )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A. 精簡 B. 便民 C. 統一 D. 效能

9. 《行政許可法》頒布之前,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主要存在這樣一些問題 ( )

A. 設定行政許可事項范圍不清 B. 行政許可設定權不明

C. “重許可,輕監管”或 “只許可,不監管” D. 利用許可亂收費

10.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有以下幾類( )

A. 行政機關

B.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C. 受委托的行政機構 D. 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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