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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法律責任分析

2022-07-29

第一篇:事故法律責任分析

案例分析24、特大火災事故分析原因、責任者和整改措施

案例分析

24、特大火災事故分析原因、責任者和整改措施

1991年5月30日凌晨,廣東東莞市石排鎮田邊管理區盆嶺村個體戶(掛名集體)王某

一、王某二兩對夫婦辦的興業制衣廠(來料加工企業),發生特大火災,全廠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300萬元。

1989年期間,王某兩對夫婦自籌資金建成一幢四層樓的廠房。同年11月以王某二之名簽領營業執照開辦石排鎮興業制衣廠,并與香港三裕公司簽訂來料加工協議,生產塑料雨衣。此后,在招收工人、生產、管理等方面都由王某一負責。投產后,生產車間、倉庫、工人宿舍同在一幢樓,原料、成品、廢料、易燃物品胡亂放置。

5月20日,加班工人梁某吸煙后扔下煙頭引燃易燃物。當日凌晨4時20分左右,廠一樓突然起火,存放在樓層的大量生產原料PVC塑料布和成品雨衣7萬多件著火,火勢迅速蔓延并封住了這幢四層樓廠房的唯一出口。樓內既無防火栓、滅火器等起碼消防器材,亦無防火疏散通道和緊急出口,還將很多門、窗都用鐵條焊死,造成工人撲火無力,逃避無門。濃煙烈火沿著樓梯和電梯井通道大量竄入

三、四層樓的工人宿舍。當時許多工人正在該樓內熟睡,沒等醒來或還不知這里發生什么事情,就被熏死或燒死,最終造成64人直接熏死燒死,55人從窗口跳樓逃生。

逃生人員中,兩人當場摔死,6人摔傷、燒傷過重,搶救無效死亡。共計造成72人死亡,84平方米的廠房燒毀。

針對上述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責任者、整改措施。

答題要點:

1.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狀態

①“三合一”:生產車間、倉庫、工人宿舍同在一幢樓;

②原料、成品、廢料、易燃物品胡亂放置;

③樓內無防火栓、滅火器等起碼消防器材;

④無防火疏散通道和緊急出口,很多門、窗被鐵條焊死。

(2)人的不安全行為

①在有很多易燃物的工作場所,加班工人梁某吸煙并亂扔煙頭;

②緊急情況下跳樓逃生時方式不對。

2.間接原因(管理原因)

(1)王某一:

上述直接原因都是由于王某不重視安全生產,安全管理混亂造成的。

(2)石排鎮、田邊管理區:

該鎮、該管理區很多“三資”、“三來一補.”企業都存在安全管理混亂的現象:安全管理機構沒有或不健全,廠房設計、建設及投產時未經安全主管部門審驗,布局不合理,安全設施不齊全;沒有嚴格的安全生產措施和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普遍;工作場所事故隱患較多。說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很不到位。

3.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為加班工人梁某;

(2)領導責任者為王某

一、王某二;石排鎮、田邊管理區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

(3)主要責任者:王某一,石排鎮、田邊管理區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

4.糾正及預防措施

(1)興業制衣廠:

改變“三合一”現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或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消除工作場所事故隱患;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

(2)石排鎮、田邊管理區:

端正對安全生產管理方針的認識,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充分重視安全生產,保證足夠的人員、時間,加強各方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并加強安全生產投入。

第二篇: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法律問題之分析

汽車工業和交通運輸行業的飛速發展,在帶動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對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筆者對羅山縣法院近三年來審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進行統計結果顯示:2006年,該院受理此類案件47件,占民商事案件的3.8 %,2007年,受理此類案件52件,占全年民商事案件的4.1 %,今年

1-9月份,受理此類案件32件,占民商事案件的4.2%。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人類和平年代的殺手,保障交通安全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雖頒布和完善了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利于規范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仍值得加以研究,現筆者就此類案件試作簡要分析,以供各位參考。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首先要確定該案的歸責原則。因歸責原則是確定民事責任歸屬的一般準則,正確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對于案件的解決就會確定了正確的方向?!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采用多元化歸責原則。根據交通事故主體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強者與強者之間發生的,誰有過錯就由誰承擔責任,均有過錯的按過錯程度來分擔責任即適用混合過錯原則。這有利于促使機動車駕駛人員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保障交通程序。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員無論有無過錯,只要對非機動車、行人造成損害,法律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若有過錯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但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機動車一方舉證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既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由于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其運行屬于高度危險作業,相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屬于強者,它們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于保護弱者。

3、機動車責任的免除。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以致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才免除承擔民事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掌握了歸責原則,還要掌握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現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一〉、一般要件

1、受害人須有損害的事實

損害事實存在,才能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一損害事實,包括人身傷亡損害與財產損害。如果只有違章行為,而無損害事實,則對行為人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予以處罰,不應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2、致害人須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或者法律上規定其承擔民事責任。

致害人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員及行人、乘車人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活動有關人員,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行為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若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就構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若未造成他人損害,行為人則應受行政處罰。行為人雖無違章行為,但違反了高度注意義務,致人損害,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既無違法行為又未違反其應注意的義務,若致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損害的,既使均無過錯,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適用無過錯原則歸責,有利于保護弱者的權益。

3、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中,因果關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尤其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由于在責任構成中不要求具備過錯的要件,因而因果關系就成為賠償責任構成的最后的、決定

性的要件,無論適用何種歸責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關聯,也就是說無因果關系,就談不上讓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4、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致害人須有過錯

交通事故責任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致害人的過錯,只是過失,而不包括故意,致害人沒有盡到自己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其主觀上就存在過失?!吨腥A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這就是行政法規確定過錯的認定方式。

(二)特別要件

1、道路要件

道路要件,也就是講,交通事故只有發生在道路上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而這里講的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路,而是一個法律概念?!兜缆方煌ò踩ā返谝话僖皇艞l第

(一)項對道路含義作了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這一規定界定了案件的性質和適用的法律,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才能適用該法。

2、車輛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3、運行要件

車輛必須在道路上運行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才是交通事故,不運行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的類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多種主體造成,但最主要的是車輛駕駛者,由于車輛具有多種不同的所有與使用的關系,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即責任主體也不相同。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取決于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支配車輛運行并享有運行利益的人才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這也是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常出現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所有人自主駕駛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車輛所有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賠償責任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因為此時車輛所有人是支配車輛運行并享有運行利益歸屬者,其既支配車輛運行,又將運行的利益歸屬于自己。

2、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或者在雇傭活動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車輛的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或雇傭活動中造成交通事故,因車輛的所屬單位或所有人是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其責任主體應是車輛的所屬單位或所有人。這是替代責任,車輛是所屬單位或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有重大過失的駕駛人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盜竊他人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關于盜竊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該批復中可見,盜竊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盜車者是承擔賠償責任主體,被盜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筆者認為車輛所有人承擔補充責任較妥。理由是車輛所有人對其車輛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其若沒有盡到保管義務,致車輛被盜,其有一定過錯,故可按其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這樣既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又可加強車輛所有人的責任心。

4、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在審判實踐中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

1、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用同樣規則處理,即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責任。理由是擅自駕駛人是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

2、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擅自駕駛人一般與車輛所有人有特殊關系。如家庭成員關系、雇傭關系,若是家庭關系,擅自駕駛人有家庭目的,由車輛所有人承擔替代責任,若是雇傭關系,應由雇主承擔替代責任。

3、應由擅自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是擅自駕駛人是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對車輛保管不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應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同上,車輛所有人雖對其車輛負有妥善保管義務,但其過失程度在客觀現實上有輕有重,若不管其過失程度,一律承擔直接或連帶賠償責任,對車輛所有人是不公平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責任。所有人若承擔補償賠償責任,既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濟,又不加重車輛所有人的責任。筆者同意第4種觀點。

5、合法使用他人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合法使用他人車輛,如借用、租用等,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在審判實踐中較為復雜。筆者認為,由于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合法地轉移給他人占用,車輛的合法占有人已成為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車輛的租用人、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出借人若有過錯,如車輛所有人明知車輛有故障,或明知租用人、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仍轉移占用等,出租人、出借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賠償責任;出租人、出借人若收取一定費用或報酬,應視為其與租用人、借用人對車輛共同經營,其與租用人、借用人可按一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6、分期付款買賣的車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分期付款買賣的車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如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道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因分期付款買賣的車輛,其買受人是該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若造成交通事故,買受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車輛買賣未過戶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從該復函中可看出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原由。車輛之類的動產買賣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屬行政管理法規的調整范疇,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物權轉移,該車輛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車輛最后實際占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其是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

8、掛靠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掛靠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問題比較復雜,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不能判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具體責任的承擔,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如果受害人與被掛靠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受害人請求違約賠償的,被掛靠人應直接擔責,被掛靠人主張掛靠人承擔責任的,應另行主張權利。如果被掛靠人和掛靠人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聯運或共同經營關系,被掛靠人和掛靠人要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收取掛靠人一定的費用,雖不介入營運,但被掛靠人收取費用的行為,可視為共同經營行為,可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被掛靠人對事故車輛既無支配權,也不從事故車輛運行中獲取任何利益,但對允許車輛掛靠經營有過錯的,被掛靠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9、承包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承包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問題,由于車輛承包人是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承包車輛若發生交通事故,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發包人若收取一定的費用如承包費,獲得一定的運行利益,應視為其與承包人共同經營,可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若有過錯,如承包車輛報廢不應運行等,其應承擔與其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10、車輛被質押或被保管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車輛被質押或被保管期間,該車輛被質權人占有或保管人所保管,質權人或保管人對車輛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車輛所有人對該車輛的運行不能支配,故此期間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車輛的質權人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11、因車輛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由于車輛所有人負有保持車輛狀況良好的義務,如果故障是在運行前已經發現,或者故障在運行中發生,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構造、設計上的故障,駕駛人員無法發現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的產品質量責任。受害人可以向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廠家請求賠償,也可以向二者請求賠償。

四、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在審判實踐中,有人主張保險公司訴訟地位為第三人,理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由于車輛運行過程中致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而控制該車輛運行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是侵權人,其屬當然的被告,而保險公司只是依附該被告而參加訴訟,與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此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另外有人主張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為被告。理由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這都說明法律賦予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有直接求償權,保險公司是依照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負有賠償義務,故此,保險公司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筆者贊成第二個觀點。

第三篇:選礦廠典型事故分析機械傷害事故的分析及預防(事故樹)

機械傷害事故的分析及預防

機械傷害是機械設備操作過程中常見的事故之一。機械傷害 ,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碾、碰、割、戳、切等傷害,即刀具飛出傷人,手或身體其他部位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設備的轉動機構纏住等造成的傷害。已列入其他事故類別的機械設備造成的機械傷害除外,如車輛、起重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設備。

選礦廠使用的機械設備較多且密集,因此有針對性地對機械設備操作過程中出現的事故進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預防,就可避免或減少機械傷害事故的發生,并大大改善機械設備操作的安全狀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人身保護,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2.1機械傷害事故的事故樹的確定

從安全系統工程學的角度來看, 造成機械傷害的原因可以從人、機、環境3個方面進行分析。人、機、環境3個方面中的任何1個出現缺陷, 都有可能引起機械傷害事故的發生。

下面采用事故樹分析方法,對機械傷害事故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以作業人員機械傷害事故作為事故樹的頂上事件T,發生機械傷害事故的基本影響因素為 X,根據事件間的

邏輯關系,構造出機械傷害事故的事故樹, 該事故樹共包含10個基本事件。詳見圖4機械傷害事故的事故樹圖。

.2.2最小割集的計算

事故樹表明了影響頂上事件T的10個基本事件的相互邏輯關系。根據事故樹分析方法, 通過求其最小割集, 可以定性地確定基本事件對頂上事件的影響程度。

事故樹的最小割集求解如下:

T= ABC= (X1+ X2+ X3 )( X4+ X5+ X6+ X7)(X8+ X9+ X10 )(4-2)

將式(4-2)展開后,可以得到36組最小割集,整理如下表所示:

表7 機械傷害事故樹最小割集表

最小割集代表了頂上事件( 機械傷害) 發生的路徑數量, 每1組最小割集由不同的基本事件組成。不同的基本事件在36 組割集中出現的頻率大小反映了該基本事件在機械傷害事故中的重要程度。

圖4 機械傷害事故的事故樹圖

.2.3最小徑集的計算

將事故樹中的邏輯與門變成邏輯或門、邏輯或門變成邏輯與門, 并將全部事件符號加上, 這樣事故樹就變成了防止機械傷害事故的成功樹。求出成功樹的最小割集,即是所求事故樹的最小徑集。

成功樹的最小割集求解如下:

T´= A´+B´+C´ = X1´X2´X3´+ X4´X5´X6´X7´+X8´X9´X10´(4-3)由式(4-3)可得,機械傷害事故的成功樹的最小徑集有3 組:

P1= { X1´X2´X3´}

P2= { X4´X5´X6´X7´}

P3= { X8´X9´X10´}

.2.4結構重要度的計算

結構重要度分析是分析基本事件對頂事件的影響程度,為改進系統安全性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利用基本事件的結構重要度系數可以較準確地判定基本事件的結構重要度順序, 但較繁瑣。一般利用事故樹的最小割集或最小徑集來判斷基本事件的結構重要度。

對機械傷害事故樹的36 個最小割集進行分析, 可知基本事件的結構重要度排序是:

I(1)= I(2)=I(3)=I(8)=I(9)=I(10)>I(4)=I(5)=I(6)=I(7)

.2.5機械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機械傷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每1個最小割集都表示頂上事件發生的一種可能。綜合機械傷害事故的36 組最小割集,可以得出機械傷害事故的原因有如下幾個方面:

(1) 違章作業,操作者不按規程進行操作。違章作業一般都是因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 心存僥幸造成的,認為一次違章不一定會造成事故。檢修、檢查機械時,忽視安全措

施。在線檢修時,未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如未斷電作業、電源處未懸掛警示牌等。不小心進入機械危險部位或是未與操作人員聯系,盲目接觸機械危險部位。

(2) 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或形同虛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無安全防護設施; 二是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損壞;三是解除了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四是作業人員未按

要求使用安全防護設施。

(3) 誤觸開關或違章開機。操作者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或思想過于緊張而發生誤操作或誤動作或操作者業務技術素質低,操作不熟練,缺乏正規的專業培訓以及監督檢查不夠。

(4)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

預防措施:

最小徑集表明,1個最小徑集中所包含的基本事件都不發生, 就可以防止頂上事件發生。從機械傷害事故的成功樹的3組最小徑集,可以得出預防機械傷害事故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證機械設備操作的安全。

(1)檢修、檢查機械設備時,必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2)對各種機械的傳動帶、明齒輪、接近地面的聯軸節、皮帶輪、飛輪等易傷人體的部位,都必須有完好的防護設施。

(3)各種電源開關要布置合理并應有明確標志, 防止誤啟動設備發生傷人事故。對人孔、投料口、絞籠井等部位應設置警示牌、護欄及蓋板等,防止操作人員發生誤動作。

(4)提高機械操作人員的技能和增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必須經過嚴格的專門業務培訓, 考試合格后方可崗,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四篇: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統各類事故的發生,按照“四不放過”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集團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而制定。

第三條事故責任的認定、調查和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發生二級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組織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上報省公司安全質量處。發生一級事故,由省公司組織調查;發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團(銷售)公司會同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條凡發生等級事故,分公司必須在2小時內報省公司安全質量處。

第六條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責任。

第二章事故分類和分級

第七條事故分類

(一)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物資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物資財產損失的事故。

(三)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四)生產事故:由于指揮錯誤或者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業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車輛、船舶在行駛、航行中,由于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設備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物資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產崗位勞動過程中,除上述五類事故外,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詐騙事故:在經營活動中,由于責任心不強,違反財務和有關經營管理制度,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八)盜搶事故:沒有嚴格執行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九)承包(運)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庫、加油站、長輸管道及站場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承運商在油品運輸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條事故分級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

(三)一級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一級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噸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噸及以上。

(四)二級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二級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噸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噸及以上。

(五)三級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三級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6000元及以上,1萬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噸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噸及以上。

(六)四級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四級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噸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噸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調查認定和責任界定

第九條在處理事故、追究事故責任時,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1、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2、在直接責任中,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應區分追究。

3、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條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違反《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違反集團公司有關新建及改建工程項目管理規定;

3、違反國家、行業技術規范、標準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等;

4、領導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時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

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

6、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或職工未經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

7、設備、車輛長期失修,帶病運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視勞動條件,削弱勞動保護措施,致使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隱患整改資金,影響安全隱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導致事故損失擴大;

10、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業領導干部不到位造成現場管理混亂,導致事故發生;

12、對生產、經營崗位的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監督不嚴,致使各項安全措施、制度沒有貫徹落實。

13、對有安全隱患不投入或挪用隱患治理資金。

第十一條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3、發現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小事故損失;

4、各項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或損失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從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者;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者;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發生后,不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5、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造成損失和人員傷亡者。

第四章事故責任追究與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

第十四條行政責任追究分為: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引咎辭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五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紀律,違反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應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和集團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紀檢部門按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凡發生事故,按事故等級,對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事故直接責任人分別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和處理。

(一)特大事故:應按下列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和處理。

1、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分公司主要領導、有關分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降職、引咎辭職、撤職、留用察看行政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

2、發生事故的油庫、加油站等部門(以下簡稱“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給予留用察看、開除公職行政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

3、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重大事故:

1、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分公司主要領導、有關分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降職、引咎辭職、撤職、留用察看行政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

2、對發生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給予留用察看、開除公職,并給予經濟處罰。

3、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留用察看、開除公職,并給予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級事故:

1、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分公司主要領導、有關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并給予經濟處罰。

2、對發生事故的主要部門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降職,并給予經濟處罰。

3、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有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并給予經濟處罰。

(四)二級事故:

1、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警告,并給予經濟處罰。

2、對有關職能部門和發生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

3、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

(五)三級事故:

1、分公司分管領導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批評。

2、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發生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行政警告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

3、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并給予經濟處罰。

(六)四級事故:

1、對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并寫出書面檢查;

2、對事故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對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追究,應根據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時的責任劃分,區別對待。負次要責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后,不再對有關人員作責任追究。對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按以下標準處罰:負全部責任:按損失大小給予責任人1000 – 2000元罰款;部門負責人視具體情況罰款300 – 500元。

負主要責任:按損失大小給予責任人800 – 1500元罰款;部門負責人視具體情況罰款200 – 300元。

負對等責任:按損失大小給予責任人500 – 1000元罰款;部門負責人視具體情況罰款100 – 200元。

負刑事責任,按照公安機關處理決定執行;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對嚴重違章、酒后駕駛公車造成事故的給予留用察看直至開除公職處理,并給予3000 – 5000元罰款。部門負責人罰款600元。

第二十條對承包商、承運商在油庫、加油站施工和運輸途中發生事故,根據事故責任追究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對承包(運)商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虛報,不及時上報或阻撓、干涉調查、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公司主要領導5000元、分管領導4000元罰款,并通報批評。第二十二條上述各類事故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適用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安徽石油總公司所屬分公司。

第二十四條事故的報告、調查按集團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執行;行政責任追究處理按干部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如遇國家或集團公司出臺新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按國家和集團公司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質量處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第五篇: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法律責任探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探析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速公路通車里程的增加,各種原因導致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而新聞媒體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就交通事故的問責與事故方相應的起訴也常見諸報端,最后的結果大多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以做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方式而敗訴。由于我國的法律屬于大陸法體系,法律條文的制定往往滯后于現實的發展,而且個別案件的審判不以之前的判例為依據,本文以兩起交通事故為例,就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背后的法律責任進行探討與分析。

案例一:一半掛貨車在途經高速公路一座大橋時,因橋面結冰,駕駛員未降低車速,致使發生側滑,與路肩護欄相撞后側翻,隨后而來的一輛商務車采取措施不及,撞上半掛貨車車身,緊隨其后的轎車也追尾……該起事故造成5輛車連環追尾,3人死亡,5人受傷。案例二:一轎車為避讓高速公路路面障礙物導致與高速公路護欄相撞,造成車上1人死亡、2人受傷。

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應否擔責的問題,某報社記者分別采訪了律師和大學教授,雙方對此持有不同觀點。律師稱:“從法律角度分析,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為這兩起交通事故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當高速公路收費員把收費卡交給要進入高速公路的車主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便與車主達成了一項協議,雙方便擁有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的憑證是收費卡。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履行自己的協議義務,為車

主提供協議所規定和要求的產品和服務,即一條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為車主提供的是一條‘雨雪結冰導致路面濕滑’及‘路面留有障礙物’的高速公路。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對交通事故中的違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相關損失”。

某大學教授并不贊同上述觀點。他認為,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確與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的車主形成了合同關系,但這僅僅是道路使用合同。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來說,在這份合同里沒有安全義務。此外,就道路使用來說,并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在產品質量法里,也沒有提及道路交通安全。

記者的探訪是否全面到位?訪問對象的觀點是否客觀公正?值得我們商榷。

一、適用法條的職責劃分

(一)經營性收費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與公路使用者之間可以說存在合同關系,但此合同僅僅是高速公路有償使用合同,合同雙方義務均由法定,法律并沒有規定經營管理者有保障高速公路使用者安全的義務。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可能阻止氣溫下降結冰等自然現象的發生,以及高速公路障礙物的突發性產生。發生雨雪霧或結冰現象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法定義務只有兩點:一是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及時做好除雪除冰的工

作(《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26條);二是做好信息提示工作及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疏導交通,在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下,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管制并進行信息提示(《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1條)。高速公路障礙物產生后,高速公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是在日常路面巡查和保潔發現后及時清除,而不是隨時實時清除。進入高速公路并不是進入一個由經營管理者承擔無限放大責任的保險箱。

(二)案例一中,發生事故時,高速公路養護車輛正在路上巡查和防凍防滑作業,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也沒接到任何交警部門封閉高速公路或對高速公路進行限速通行的管制指令,以合同違約為由認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機構承擔責任,是主觀臆斷。案例二中,事故原因之一是因路面障礙物引起。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對日常路面巡查和保潔工作有圖片和文字記錄,對于發現的路面障礙物做到了及時清除,但不可能保證隨時隨地清除路面障礙物。

(三)在惡劣天氣條件及遇到突發事件情況下,如果每一個機動車駕駛員珍惜生命,自覺遵守法律規定,正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高速公路上的悲劇將不再重演。

二、勢在必行的糾偏

當前不少新聞媒體在對一些事件進行報道時,會帶有主觀偏向性,進行錯誤的輿論引導。在采訪中,記者往往忽視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機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專業

律師的聲音,直接將承擔責任的矛頭指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并把2004年11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后的一些法律依據已發生變化的案例,特別是把十多年前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的案例拿來說事,明顯是進行一種錯誤的導向性報道,這對高速公路行業的良性發展十分有害。

當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主動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交流,充分運用媒體正確的導向作用,對各類勝訴的案件在社會媒體及行業媒體內進行宣傳,糾正輿論的法律意識,并在對高速公路司乘人員進行安全宣教時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斷樹立良好的高速公路經營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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