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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2023-02-22

第一篇: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時刻提醒我們遵守交通法規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穩中有降,但總量仍然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違法導致。“全國交通安全日”(2012年12月2日)來臨之際,陜西省公安廳交管局轉發了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參與者、道路運輸從業者能夠以此為鑒,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2012.10.7 青銀高速山東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7日11時44分,山東省濟南市商河縣長途汽車運輸公司駕駛人牛傳更駕駛魯A96925大客車,自東向西沿青銀高速公路行駛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側車道一輛大貨車時,突遇山東省高密市王瑞先駕駛魯GJ031B小客車從兩車間強行超車并線,導致魯A96925大客車與魯GJ031B小客車刮擦后,失控沖過中央活動護欄,與對向濟南旅順旅游汽車有限公司駕駛人周玉山駕駛的魯A18526大客車發生碰撞,致魯A18526大客車翻入高速公路邊溝,造成14人死亡、6人重傷。 2012.8.31 連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門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31日8時48分,靈寶市寶通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駕駛人郭世平駕駛號牌為豫M15260的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核載29人,實載27人),沿連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東行駛至784公里加420米處河南三門峽境內,因遇大雨,車輛發生側滑,翻至道路右側溝中,造成大客車上8人當場死亡,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5人受傷。

1 2012.8.26 包茂高速陜西延安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6日2時31分許,內蒙古包頭市駕駛人陳強駕駛蒙AK1475號宇通牌臥鋪大客車(以下簡稱大客車),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484km+95m處,與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駕駛人閃文全駕駛的重型罐式半掛汽車列車(主車豫HD6962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豫H213A掛號中集牌罐式半掛車,以下簡稱“汽車列車”)發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掛車內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車內36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 2012.3.13 四川馬爾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3月13日12時28分,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縣駕駛人王千駕駛川U20777號金龍大客車從成都駛往馬爾康縣,該車核載35人,實載21人,行至馬爾康縣境內317國道295公里加138米一連續下坡且轉彎處,翻墜于垂高65米的山溝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傷。 2012.1.4 滬昆高速貴州黔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月4日18時30分,安徽省黃山市凱鴻旅游客運有限公司駕駛人楊獻輝駕駛皖J06318號大型普通客車(核載53人,實載57人,其中包括4名兒童),從浙江省義烏市駛往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沿滬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處貴州省黔南州貴定縣境內裕民大橋路段,車輛越過中心隔離帶及對向車道路側防護欄,翻入路邊垂直高度8.8米下水溝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傷。

2 2011.11.16 甘肅慶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16日9時15分,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小博士幼兒園駕駛人楊海軍駕駛甘MA4975號小型普通客車(非法改裝),乘載64人(其中62人為幼兒園學生,核載9人),自西向東行駛至榆林子鎮馬槽溝村處,與對向行駛的陜D72231號重型自卸貨車正面碰撞,造成22死、44傷。 2011.10.7 天津濱保高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10月7日15時46分,河北省唐山市駕駛人云偉駕駛唐山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冀B99998號大型普通客車,乘載55人(核載53人),沿濱保高速公路由保定駛往唐山,當行至天津市武清區境內60公里加700米處,刮撞同方向袁倩駕駛的魯AA356W號小型轎車后,失控向右側翻并被路側波形梁鋼護欄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傷。 2011.7.22 京港澳高速河南信陽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22日3時43分,山東威海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駕駛人鄒建洲駕駛魯K08596號大型臥鋪客車,乘載47人(核載35人),行至河南省信陽市境內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處,因車廂內違法裝載的易燃危險化學品突然發生爆燃,客車起火燃燒,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 2011.7.4 湖北隨岳高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4日3時40分,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駕駛人梁偉駕駛武

3 漢市海龍旅游客運有限公司鄂AE3892號大型普通客車,乘載54人(含2名幼兒,核載55人),由廣東廣州駛往湖北天門,當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內隨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處,騎壓慢速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分道線違法停車下客,被后方駛來的鄂F1N21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撞擊,導致兩車沖出高速公路護欄翻入邊溝并起火燃燒,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傷。 2010.11.11 山東聊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11月11日19時許,山東省聊城市莘縣東魯街道駕駛人朱連春酒后駕駛魯P9V538號三輪汽車,違法搭載參加婚宴返回的村民21人,由莘縣莘亭駛往東魯,行至333省道271公里加100米處,因醉酒駕駛,越過道路中心線與對向行駛的魯J62755號重型自卸貨車(運載53.05噸石子,核載7.99噸)正面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傷。 晨報記者 許江 相關新聞

1至10月全國近3萬人死于交通信號違法

晨報11月30日訊 (記者許江)今年1至10月全國近3萬人死于交通信號違法。其中,因闖紅燈肇事導致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227起,造成798人死亡(其中:駕駛機動車肇事造成739人死亡,駕駛非機動車肇事造成55人死亡);因違反道路標志標線肇事導致涉及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其中:駕駛機動車肇事造成25182人死亡,駕駛非機動車肇事造成694人死亡);步行肇事造成262人死亡;因機動車未禮讓行人肇事造成429人死亡;因

4 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肇事造成161人死亡。

從今年1至10月份全國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統計情況看,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的行為主要有違反禁令標志和禁止標線指示、闖紅燈、不按車道通行等,分別占全國查處總量的10.33%、8.16%、4.4%;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的行為主要有不走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闖紅燈等;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的行為主要有闖紅燈、不在人行道內行走、不服從交警指揮等。 ●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現場手勢指揮。遵守交通信號,是每位交通參與者守法出行的基本行為準則?!兜缆方煌ò踩ā访鞔_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篇:高院十大典型案例

張某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泌陽縣官莊鎮樓房村前樓房的水泥路上,見女童范某某(2011年3月10日出生)無人看管,遂心生歹意,將被害人范某某抱至該村東南方向石橋村的一塊玉米地中,用手摳摸范某某的的下體,造成范某某下身流血。后因范某某哭喊,張某某怕事情敗露,決意將范某某殺害,其用雙手掐住范某某的脖子,直至其以為范某某已死亡,之后逃離現場。次日早晨,已蘇醒的范某某被附近村民發現。經法醫鑒定:范某某身體所受損傷構成重傷。

(二)裁判結果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猥褻兒童致人重傷,之后又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張某某在對被害人范某某實施猥褻后,怕其罪行敗露,遂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犯故意殺人罪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主觀惡性,法院對張某某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二罪并罰,處以死緩并限制減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張某某在該案發生前曾兩次因盜竊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五年。其前兩次的監獄服刑改造并未給其帶來真誠悔過的結果。反而加劇了其心理陰暗面的發展和靈魂深處思想的扭曲,對年僅二歲半的留守幼女痛下黑手。該案所暴露出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問題愈發嚴重,應引起社會各界的大力關注。應建立符合各地實際的留守兒童保護制度,比如留守老人保護隊、留守婦女保護兒童聯防隊、村(社區)保護兒童治安聯防隊等,構建兒童安全全覆蓋網絡。同時,加大對侵害兒童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掉侵害兒童安全的黑手。

許某某強奸案

(一)基本案情

因李瑞峰(另案處理)與前女友鄧某某(生于1998年7月29日)產生感情上的矛盾,李瑞峰與其朋友徐樹浩(另案處理)預謀后,聯系崔奎(另案處理)到新安縣。2014年3月14日,李瑞峰將鄧某某帶到崔奎及許某某二人所住的新安縣新城德美賓館205房間內,謊稱外出有事,將鄧某某交給在場的崔奎、許某某,后崔奎將鄧某某按到床上并持刀威脅,由許某某將鄧某某下身衣服脫掉,崔奎將鄧某某上身衣服脫掉,由許某某強行與鄧某某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被告人許某某等四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12萬元,取得諒解。

(二)裁判結果

新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伙同他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本案屬共同犯罪,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大,應認定為主犯,但在作案時未滿十八歲,系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許某某案發時不滿18周歲,在外打工期間沉迷于網絡,受某些不良網絡文化影響并在他人的慫恿下犯罪,男女關系方面的意識非常淡薄,在已有女朋友的情況下因磨不開面子聽從他人教唆導致本案發生。從犯罪原因角度分析,這是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在其成長發育的關鍵時期,缺乏正確的教育引導,導致人格發育的不健全,最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李某某強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糖果等物品誘騙本村幼女時某甲(生于2008年6月23日)、時某乙(生于2007年9月12日)到其家中,多次與時某甲發生性關系,一次與時某乙發生關系。

(二)裁判結果

鎮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誘騙的手段,多次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

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5)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留守兒童被性侵案件。性侵行為發生時,兩受害兒童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受害人隨爺爺奶奶生活,平時在學校上學。由于經濟原因,她們不像城市孩子一樣有很多的玩具和小吃,往往禁不住誘惑,而且對性的保護意識較差,一旦遇到壞人的小恩小惠誘惑,根本無法識別而上當受騙。被告人李某某系光棍多年的成年人,生活寂寞,女孩們的父母長期在外打工、不能盡到監護責任,使其有機可乘。司法機關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采取特別、優先的保護原則,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嚴懲處。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司法解釋正是基于此及時出臺的。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體現了司法解釋的本意。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市中心支公司與段某某等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4日,付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與沿新縣至田鋪鄉公路由北向南李某某駕駛的豫S91622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豫S91622號客車乘坐人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新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付某某負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段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段某某即被送往新縣人民醫院治療,共花費9649.58元。出院診斷為:左側第2-5肋骨多發骨折、左側血氣胸,醫囑住院期間禁止母乳喂養,并陪護兩人。肇事車輛豫S91622號中型普通客車實際車主為李某某,該車掛靠長安公司從事客運經營,并在保險公司投保每人責任限額2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

(二)裁判結果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客車實際車主為李某某,該車掛靠新縣長安客運公司,并在人壽財保信陽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因段某某提起的案由是客運合同之訴,段某某與李某某、新縣長安客運公司之間屬客運合同關系,新縣長安客運公司和人壽財保信陽公司之間屬保險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段某某的損失應由李某某和新縣長安客運公司連帶賠償。李某某和新縣長安客運公司連帶賠償了段某某的損失后,可行使追償權。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哺乳,有醫囑證明段某某住院期間禁止母乳喂養孩子,故酌定賠償原告奶粉費3000元。

(三)典型意義

在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中,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是承運人的義務,乘客在運輸過程中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損害的,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后醫囑禁止母乳喂養的,禁止母乳喂養期間的“奶粉費”,是否屬于旅客運輸合同之訴中的人身損害的范疇?我們認為,禁止母乳喂養從結果上看雖然實際損害的是哺乳期的嬰兒,但是交通事故對女性乘客造成的人身損害,是不能進行母乳喂養的原因。不能母乳喂養的損害,不僅是對哺乳期嬰兒的損害,也是對女性乘客自身的人身損害,屬于乘客人身損害的范圍。禁止母乳喂養期間的“奶粉費”是乘客實際發生的損失,從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對此應予以支持。

李某訴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區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與被告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區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的居民曾某某登記結婚,婚后其戶口遷入被告處,且從2005年起在被告處分有責任田。2011年9月8日,原告與曾某某登記離婚,離婚后原告的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其在被告處分的責任田一直未調整。2012年被告村民組的土地被征用,經該組集體討論決定該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與本組村民曾某某離婚為由,未將該款分配與原告。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于2011年與被告村民曾某某離婚,但原告自1999年結婚后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且在被告村民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確定分配征地補償費方案時具有被告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依法判決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區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補償款31000元。

(三)典型意義

土地是我國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為關切的一項基本權利,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樣規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證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能夠擁有一份承包地,并應當對該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補助費享有分配權。本案中原告雖與被告村民解除婚姻關系,但其戶口未遷出,且在被告處有承包地,屬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作為離異女應依法平等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李某某訴張某某、常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常忠于2012年11月11日與張作明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認定張作明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年1月,常忠的妻子張某某、婚生女常某作為甲方和作為乙方的張作明家屬約定,張作明方賠償張某某、常某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所有費用共計80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為40萬元。張作明方現按照約定已將八十萬元賠償款全部支付給二被告。經原告李某某的監護人李某與被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霞共同委托,鄭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2年11月21日作出鑒定意見書,顯示常忠、李某是李某某的親生父母親?,F李某某起訴要求返還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某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在常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與常忠的妻子張某某、婚生女常某對張作明賠償常忠的死亡賠償金均享有同等的賠償請求權。張作明方與張某某、常某達成的賠償協議中約定的張作明方賠償的死亡賠償金40萬元,二被告在賠償協議達成前根據司法鑒定機構所做的親權鑒定應當知道原告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就應該將張作明方賠償張某某、常某方的死亡賠償金中原告應得的份額支付給原告,但數額應為40萬元的三分之一。關于張作明方賠償二被告的精神撫慰金,是張作明方與二被告自愿協商的結果,并非法定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且因張作明與張某某、常某明確約定了分別支付給張某某和常霞的數額,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該部分款項,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張某某、常某將原告李某某應得的133333.33元死亡賠償金支付原告李某某。

(三)典型意義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本案通過“親子鑒定”的方式確認生父,給本案的審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依法確認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后,才能確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雙方的撫養教育及完整的親情,以及基于身份而產生的其他權利。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周某某訴張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10日,張某提起與周某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的內容為:“

一、張某與周某某雙方自愿離婚;„ „

三、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 „

六、其他未盡事宜,雙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3年5月28日,張某與案外人宋某在長垣縣宏力醫院生育一女,取名張某某。周某某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離婚調解書的內容,沒有原告周某某明確放棄過錯損害賠償的意思表示,同時無法確認雙方已就過錯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因此,原告周某某在離婚后向被告張某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應該支持,遂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被告行為是對婚姻和整個家庭的背叛,而且給女方帶來了深重的傷害,拆散了本應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對年幼的子女更是嚴重的傷害。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體現了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司法精神。

申某某訴李某某等名譽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被告李某某(女)、舒某某(女)、李某(女)約原告申某某(女)外出,將其帶到火車站西廣場地下停車場內,三被告對申某某進行毆打,并讓申某某跪在地上,強迫申某某掀起上衣,舒某某用手機對申某某進行拍照,并由李某某配以文字上傳至舒某某的QQ空間,該網帖被網友轉發,后申某某法定代理人到派出所報案,因雙方均系未成年人,派出所未予立案。申某某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侵權,訴于法院。另查明,現舒某某QQ空間所發與原告相關的信息已被刪除。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本案三被告使用侮辱性語言,將申某某跪地及露出上半身的照片配以文字在網絡上發布,構成對申某某名譽權的侵害,申某某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慰撫金,應予支持,三被告李某某、舒某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故賠禮道歉責任應由該三被告自行承擔。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慰撫金15萬元,要求過高,酌定支持其請求2萬元,該民事賠償責任由李某某、舒某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擔。案件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當事人均系在校學生,因為該案的發生,申某某屢次轉學,李某某、舒某某、李某也均無法在原校正常學習,對各方均造成較大影響。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恰當處理青少年成長中出現的問題,正確引導未成年人妥善處理矛盾,避免使用過激方式解決問題。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承擔責任方式,也應由其自行承擔。

岳某某訴曹某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岳某某與曹某某經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楹笥卸??;楹箅p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某要求與曹某某離婚,曹某某認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和部分共同財產的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曹某某系農村家庭主婦,下地干活、照顧一家老小,沒有工作及固定的經濟收入。

(二)裁判結果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岳某某與曹某某感情破裂,應準許離婚。曹某某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后將導致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岳某某給付曹某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三)典型意義

在婚姻關系中,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她們出于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往往由于沒有為家庭帶來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于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本案中,考慮到曹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后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還要撫養孩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判決岳某某給付曹某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胡某某訴被告陜縣民政局、第三人張某某張某某、王某撤銷婚姻登記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女)與自幼被送養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關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務工,一直未與家人聯系。王某準備與張某某結婚,但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依法不能辦理婚姻登記,便攜帶胡某某的戶口簿和由其家人補辦的胡某某的身份證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陜縣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陜縣民政局在審查了有關材料,并詢問了其結婚意愿后,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了結婚登記。胡某某2010年12月初回家得知此事后,便與王某、張某某共同到陜縣民政局要求撤銷該結婚證未果,胡某某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被告陜縣民政局為第三人張某某、王某頒發的結婚證。

(二)裁判結果

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張某某明知未達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卻向陜縣民政局提供虛假材料,用他人名義辦理登記,該行為屬于無效行為,作為其結果的婚姻登記證當然也應無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決確認被告陜縣民政局頒發的陜結010701149號結婚證書無效。

(三)典型意義

法院依法確認假冒他人身份獲取的結婚證無效,保護了被假冒身份的婦女的合法權益。冒用他人身份獲取的婚姻登記,不僅破壞了國家對婚姻的行政管理秩序,侵犯了婚姻登記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嚴重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權益,導致被冒用人無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必須對這類婚姻的效力加以徹底否定,才能恢復被假冒身份者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篇:環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細材料有限公司訴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環運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英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廢氣的臭氣濃度超標為由,對該公司作出《限期治理決定書》,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氣濃度治理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經環運局驗收合格;逾期未申請驗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將按規定責令停業、關閉;要求該公司分析臭氣濃度超標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達標計劃以及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區環運局申請治理驗收。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受區環運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對該公司進行臭氣排放監測,兩次監測報告均顯示臭氣濃度未達標。區環運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組織驗收組現場檢查并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調查詢問,告知該公司驗收結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廢氣處理技術不能確保無組織廢氣達標排放、排放廢氣的臭氣濃度超標、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環保要求等四個方面的問題,未通過限期治理驗收。

2013年1月11日,順德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同年3月18日經聽證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停業、關閉。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英公司對順德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的職權依據及行政程序并無異議。原告認為上述兩次臭氣排放監測的采樣點與頻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擾因素,故監測報告的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查,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具有廢氣污染物檢測的法定資質,該監測站兩次臭氣采樣點即監測位置為三英公司廠界敏感點,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惡臭物無組織排放檢測問題的復函》規定。原告認為臭氣監測采樣點的設置不合法的主張于法無據,其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上述臭氣監測采樣點存在其他干擾因素。至于采樣頻次問題,該監測站兩次臭氣監測均采用了4次*3點的監測頻次并取其中最大測定值,但頻次間隔不足2小時,存在一定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推翻監測報告結論的正確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后,經兩次監測臭氣排放濃度仍未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關環保問題,經區環運局報請順德區人民政府依照《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有關規定對原告作出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當前,環境污染成為群眾嚴重關切的社會問題。治理污染要從源頭抓起,本案中行政機關對排污不達標企業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達標的,依法作出責令停產、關閉的處罰,于法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職權、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另一方面對于廢氣污染物監測報告等專業性判斷和專家證據,也要從證據審查角度給予充分尊重,對合法形成的證據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對環境保護管理機關嚴格處罰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的合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堅決支持。

二、動感酒吧訴武威市涼州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接到其轄區陸羽茶樓對動感酒吧環境噪聲污染的投訴后,組織環境檢查執法人員和環境檢測人員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時零5分至23時零5分,對動感酒吧環境噪聲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勘查)和采樣檢測,其夜間場界4個檢測點環境噪聲排放值分別達到58. 9dB (A);55. 4dB (A);52. 9dB(A);56.9dB (A);均超過國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區環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檢測報告,認定動感酒吧夜間噪聲達58.9分貝,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并依據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于2013年1月18日對動感酒吧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超標排放環境噪聲的違法行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進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動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區環保局提交了防噪音處理報告及申請,證明其已整改,同時申請對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測試,區環保局未予答復,也未再組織測試;同年4月17日,動感酒吧就區環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向武威市環保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以逾期為由不予受理。遂以區環保局為被告,訴請法院撤銷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區環保局執法主體資格、執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檢測報告所適用的檢測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與原告所述的檢測標準(《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法律規定的二個不同的標準,前者是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的排放標準,后者是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的環境質量標準,被告檢測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違背法律規定,其檢測結果合法有效,遂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動感酒吧上訴后,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在夜間經營期間環境噪聲排放及環境噪聲污染噪聲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限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對于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噪聲擾民現象,環保機關針對群眾投訴作出合法適度處理后引發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支持。與民事審判處理特定侵權者、受害者之間民事行為及相關賠償不同,行政審判通過監督環保機關履行保護環境職責,對合法行政行為給予支持,對違法行政行為監督糾正,有利于保護受污染群體的利益,促進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義還體現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確了噪聲相關標準執法適用范圍。由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10月1日發布施行的《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環境檢測、執法人員進行噪聲監管的重要依據。前一項是環境質量標準,后兩項是排放標準,它們的適用范圍、檢測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應根據檢測對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確選擇。本案判決對《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作了正確區分,對環保機關正確執法和人民法院審理類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訴國家海洋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廣東省海豐縣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麗公司)與海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簽訂合同約定“征地范圍南邊的臨海沙灘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給予乙方作為該項目建設旅游的配套設施”。海麗公司在海豐縣后門鎮紅源管區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五星級酒店以南海域進行涉案弧形護堤的建設。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護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監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擅自建設涉案弧形護堤,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第三條的規定。經逐級上報,國家海洋局立案審查。2011年3月,南??辈熘行氖芎1O部門委托作出《汕尾市海豐縣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海岸線弧形護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積測量技術報告》,指出涉案弧形護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構筑物(堤壩),面積為0.1228公頃。

2011年6月2日,國家海洋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海麗公司擬對其作出的處罰及事實和法律依據,經組織召開聽證會,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海麗公司在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情況下,自2010年3月中旬進行涉案弧形護堤工程建設,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進行填?;顒?,至2010年11月17日技術單位測量之日,填成弧形護堤面積為0.1228公頃。據此,依據《海域法》有關規定和《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責令該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罰款人民幣82.89萬元。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國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第12號處罰決定關于海麗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進行涉案弧形護堤建設的認定與海監部門航空照片顯示涉案弧形護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況不一致,系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第12號處罰決定。其后,國家海洋局經履行聽證告知、舉行聽證會等程序, 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監七處罰(2012)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證據顯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護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監機構委托技術單位進行現場測量之日,該弧形護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積為0.1228公頃;處罰依據與具體內容與上述12號處罰決定相同。海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海監七處罰(2012)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明確了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為均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是當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憑證。本案中,海麗公司未經批準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填海建設弧形護堤的行為,屬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條所指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進行填?;顒拥那樾?,被訴處罰決定中的該部分認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海麗公司關于涉案弧形護堤并非建設于海域范圍,故國家海洋局無管轄權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其關于海豐縣政府與其簽訂的合同可以作為其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明的訴訟理由,缺乏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海麗公司上訴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對海洋資源超載區域等實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權機關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否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本案中,雖然海豐縣政府與海麗公司簽訂了合同,允許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關規定,該公司仍需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縣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權限逐級上報,由批準機關的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海域使用證。本案的處理對于厘清地方政府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權,對于相關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有著積極示范意義。

四、盧紅等204人訴杭州市蕭山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許可案

(一)基本案情

杭州蕭山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原審第三人)因涉案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項目建設需要,委托浙江省工業環保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環保設計院”)對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涉案環評報告書編制過程中,城投公司分別在建設項目所涉區域對案涉項目的基本情況及其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要點等內容進行了兩次公示。省環保設計院通過發放個人調查表和團體調查表的方式進行了公眾調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蕭山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與城投公司、省環保設計院和邀請的專家召開了涉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審會并形成評審意見。同年4月23日,區環保局在區辦事服務中心大廳的公示欄內張貼案涉項目的《環保審批公示》。公示期間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主要為:涉案項目基本情況;涉案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要點;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及審批單位的聯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見的方式是電話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區環保局與城投公司、省環保設計院和邀請的專家召開案涉環評報告書(復審稿)技術復審評審會并形成復審意見。2012年6月,省環保設計院形成環評報告書的送審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區環保局報送該環評報告書及相關的申請材料,申請對該環評報告書予以批準。區環保局于同日作出《關于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審查意見函》),同意該項目在蕭山規劃許可的區域內實施。

盧紅等204人稱,其均為蕭山區風情大道湘湖段“蘇黎世小鎮”和“奧蘭多小鎮”兩小區的居民。因不服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的“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向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區環保局的《審查意見函》作為其審批依據。該204人認為涉案項目的建設將對兩個小區造成不利影響,區環保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遂以該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審查意見函》。

(二)裁判結果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環保行政機關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仍需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受理信息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查詢方式以及公眾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區環保局稱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環評報告書提出的審批申請,而第三人委托評價單位省環保設計院編制的、用于申請被告批準的涉案環評報告書(報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確實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請,由于需要審批的環評報告書(報批稿)此時尚未編制完成,被告主張的受理行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諾件受理通知書》中明確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請環評審批的時間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訴《審查意見函》,對案涉環評報告書予以批準,其行為明顯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關于環評審批行政機關在審批環節應進行公示和公眾調查的相關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被告作出《審查意見函》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環保機關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的基本前提是該報告書已正式形成,且環保機關受理后應依法履行公開該報告書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審批。人民法院要嚴格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如果認為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有權確認違法或予以撤銷。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惜違反行政程序超常規審批某些建設項目,有的甚至以犧牲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為代價,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只有嚴格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進城市環境改善和社會和諧安寧。本案中,區環保局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情形,其所主張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環評報告書審批申請的時間,尚未形成正式報批稿;其在環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所公示的《環保審批公示》,不能替代《辦法》所要求環保機關在申請人正式報送環評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后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公示和公眾調查的程序和義務。法院基于其程序的嚴重違法,判決撤銷了被訴行政行為,對于彰顯程序公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

五、君寧機械廠訴六安市金安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君寧機械廠(以下簡稱君寧機械廠)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華廠家屬區房屋,安裝機械設備從事鑄鐵金屬件制造和金屬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該廠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乳化液對工件進行潤滑和降溫,有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產生,但該廠除對固體廢物進行簡單的堆放收集外,對其他污染未做任何處理,也未建設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該廠所在居民區居民多次上訪反映其產生的噪聲等污染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經現場檢查、調查取證、集體討論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對該廠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限期補辦決定書,責令君寧機械廠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同時罰款五萬元。該廠對此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經區人民政府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兩個決定。該廠仍不服,以區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兩個決定。

(二)裁判結果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原告君寧機械廠在居民區從事機械加工生產,由此產生廢水、固體廢物及噪聲等污染物,對周邊環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應當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并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產。但原告在未辦理環評手續,也未建設配套環保設施情況下,從事機械加工生產,顯已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區環保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限期補辦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君寧機械廠上訴后,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君寧機械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為“機械加工”。國家環境保護部2008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明確將機械加工類納入到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范圍內。因此上訴人在投產前,理應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區環保局基于舉報在立案查處上訴人污染環境過程中,發現該廠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責令其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決定,并無不妥。上訴人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確實存在排放污染的現象,且并未配套建設環保設施,對周邊環境已造成一定影響,故被上訴人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五萬元,于法有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支持環保機關針對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排放企業作出的合法處理決定,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本案中,涉案企業從事屬于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行業,但在未取得任何環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居民區內從事金屬加工制造。而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排放的污染物又對周邊居民的生活、學習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當的行政執法維護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六、蘇耀華訴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政府劃定禁養區范圍通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蘇耀華與廣東省博羅縣農業科技示范場簽訂了《承包土地合同書》,在涉案土地上經營養殖場,養殖豬苗,并先后領取了《稅務登記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012年3月22日,博羅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將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入禁養區范圍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要求此前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點)于當年6月30日前自行搬遷或清理,違者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關閉。

此后,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畜牧局均以《通告》為由不予通過養殖場的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年審;縣國土資源局以養殖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用地手續,未取得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擅自興建畜禽養殖房為由,要求養殖場自行關閉并拆除畜禽養殖房,恢復土地原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養殖場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以養殖場的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擬給予限期拆除的處罰。蘇耀華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通告》。

(二)裁判結果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被告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將其管轄的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定為畜禽禁養區,縣政府已將《通告》告知并送達有關畜牧養殖戶,《通告》明確告知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被告劃定畜禽禁養區完全合乎法律規定,遂判決維持《通告》。

蘇耀華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承擔著農業科技推廣的任務,需要嚴格的環境保護條件??萍际痉秷@附近的河道連接著當地飲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園內進行畜禽養殖有可能造成空氣和水質污染。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依據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將其管轄的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定為畜禽禁養區。據此,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但二審法院同時認為,蘇耀華經營養殖場的行為發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經依法領取了《稅務登記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其合法經營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雖然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環境保護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但亦應當對因此遭受損失的蘇耀華依法給予補償??h人民政府發布《通告》要求養殖場自行搬遷或清理,未涉及對蘇耀華的任何補償事宜顯然不妥。環保、國土、住建等部門對蘇耀華及其養殖場作出行政處罰、不予年審等行為的依據均是《通告》,縣人民政府不能以此為由否定蘇耀華的合法經營行為。蘇耀華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另行提出有關行政補償的申請。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在維護行政機關環境保護監管行為的同時,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較好地詮釋了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雖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嚴禁在畜禽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業,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點)自行搬遷或清理,即變更或撤回養殖戶的生產經營許可。但與此同時,也應當考慮到在此之前合法經營的畜禽養殖戶的利益保護問題,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所體現的信賴保護原則精神,對行政許可因環境公共利益需要被變更或撤回而遭受損失的合法養殖戶依法給予補償。在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政府及環保部門需注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忽視合法經營者的信賴利益。尤其要防止為了逃避補償責任,有意找各種理由將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為“違法”的現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補償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維持被告《通告》的同時,明確指出被告未就補償事宜作出處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為不合法為由不予補償,明顯不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補償申請的法律救濟途徑,處理適當。

七、泉州弘盛石業有限公司訴晉江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晉江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現場檢查發現泉州弘盛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公司)在從事石材加工生產過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和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并罰款人民幣6萬元。弘盛公司認為市環保局向其核發過《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明確其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已達到零排放標準,符合項目環境保護的要求,應視同驗收合格,遂申請行政復議。泉州市環境保護局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弘盛公司作為石材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然產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須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驗收合格才能投產。被告市環保局對其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準許其臨時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視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的義務。原告在《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已過期的情形下繼續生產,且水污染防治設施仍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其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且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被告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權利,遂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弘盛公司上訴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進一步明晰了環保機關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不能視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經驗收合格。產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業,必須依法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環保機關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產,否則環保機關有權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對違法排污企業予以處罰。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張所領取的《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應視同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還存在《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已過期繼續生產的情形,且該許可證允許其對外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中不包括廢水等。法院支持對其作出停止生產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是正確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適用上,結合污染物種類明確了對于廢水的排放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對于“液態廢物”的排放則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導環保機關行政執法和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實踐意義。

八、夢達馳汽車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訴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2014-12-19 16:59:1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一)基本案情

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園區環保局)連續接到汀蘭家園小區居民關于周圍企業產生異味影響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訴,于2013年9月起對該小區周邊企業廢氣排放情況集中排查整治,劃定包括夢達馳汽車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達馳公司)在內的58家企業作為檢查對象。同年9月30日,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會同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至夢達馳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該公司保安以未辦理來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執法人員隨即撥打110報警求助,在民警和執法人員的要求下,保安電話聯系公司環保負責人后仍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因受阻撓而認為喪失最佳檢查時機,故未強行進入現場進行檢查。2013年12月6日,園區環保局向該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未向園區環保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同年12月20日,園區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13年9月30日園區環保局依法對夢達馳公司開展廢氣排放企業專項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拒絕其入內開展檢查,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夢達馳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原告夢達馳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定不能對抗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規定為由阻礙、拒絕依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在公安民警到場介入的情況下,仍拒絕檢查,其行為已構成拒絕執法檢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被告的執法檢查,事后也未及時采取補救、改正措施,其主觀過錯較大。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罰款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切實維護了環保機關的法定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威,裁判結果無論對被處罰企業還是其他相關排污企業,都是一次有意義的警示教育?,F場檢查是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收集證據、制止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檢查單位拒絕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現場檢查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九、夏春官等4人訴東臺市環境保護局環評行政許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蘇省東臺市東臺鎮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戶,其住宅與四季輝煌沐浴廣場(原審第三人)上下相鄰。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為新建洗浴服務項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營業用房作為經營場地,項目投資25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5萬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設項目報東臺市東臺鎮人民政府審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東臺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提交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并根據該局有關須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意見,委托東臺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編制相關報告表,其后送至該局進行審批。2013年4月1日,市環保局作出《關于對東臺市東臺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洗浴服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以下簡稱《審批意見》),同意四季輝煌沐浴廣場在景范新村17號樓及19號樓之間新建洗浴服務項目,并對該項目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污水的處理、場界噪聲對鄰近聲環境質量的影響及各類固體廢物處置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夏春官等4人認為市環保局在沒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以及征詢公眾意見的情況下,即作出《審批意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審批意見》。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市環保局具有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批的職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對何謂“重大利益關系”,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雖無具體規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問題,不應排除在“重大利益關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與第三人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相鄰。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項目投入運營后所產生的潮濕及熱、噪聲污染等,不能排除對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告知4名原告享有聽證的權利,其未告知即徑行作出《審批意見》違反法定程序,遂判決撤銷該《審批意見》。

四季輝煌沐浴廣場上訴后,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審批權限和審批決定時限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對審批部門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沒有作出規定。但是,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屬于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行政許可行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夏春官等4個家庭作為與本案審批項目直接相鄰的利害關系人,應當認定與審批項目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環保機關在審查和作出這類事關民生權益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并聽取其意見。原審法院認定市環保局未履行告知聽證義務,違反法定程序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慎的審查,分析了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有關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以及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最終撤銷環保機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保障了公民在環境管理領域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等權利,很大程度上彰顯了程序正義和司法公正。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體現公眾參與原則的環保行政許可案件,同時也是一起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民生案件,兩審法院以環保機關所審批的洗浴項目與相鄰群眾存在重大利益關系,未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環保機關作出的審批意見,既有力地維護了相鄰群眾的合法權益,又強化了司法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對引導和規范環保機關的同類審批行為,促進公眾參與環境行政許可的決策與監督,提高行政審批的程序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十、正文花園業委會、乾陽佳園業委會訴上海市環保局不服環評報告審批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核發了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明確了項目用地位置。一審原告正文花園(二期)小區、乾陽佳園小區毗鄰虹楊變電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環境保護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受理電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報告》)審批申請,并網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環保局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該工程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術評估報告,認為《環評報告》符合相關環保技術標準,評價結論總體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環保局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與會專家認為市環保局對公眾反映問題的說明和處理符合有關規定;虹楊輸變電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符合相關環保標準,項目不會影響周邊居民的重大環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環保局經審查認為,電力公司提交的《環評報告》符合相關要求,擬作出批準決定,遂在“上海環境網”就該工程擬批準情況進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環保局作出《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同意項目建設。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認為居民小區附近不應建高壓變電站項目,被告不考慮建設項目對居民的實際影響而作出審批系違法,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審批決定后,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受理電力公司申請后,就相關情況進行了公示,委托有關單位對《環評報告》進行了技術評估,并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在審查《環評報告》、技術評估報告等文件后,作出環評審批決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審批時間超過了法規規定時間,屬程序瑕疵?!董h評報告》的編制單位具有相應資質,《環評報告》依據相關編制標準對涉案建設項目的各項環保指標進行了評價,并據此得出環評結論,符合環評技術規范和法律規定的要求。

原告在訴訟中主張,被告審批過程中不應以專家咨詢會替代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公眾參與,電力公司在編制環評報告過程中,公眾參與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認為,被告在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有專家咨詢會意見、網上公示信息等證據證明,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規定,環評審批過程中環保部門可以通過咨詢專家意見的方式開展公眾參與,故被告的公眾參與活動與法不悖。對于環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問題,《環評報告》中對180份調查問卷的發放和分布、公眾參與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確記載,并附錄了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因此,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活動的開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在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中對公眾參與程序的司法審查是重要環節。公眾參與是實現人民權利的基本途徑,是落實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體現,是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保障。特別是環境保護問題與群眾生活休戚相關,更應該加強對公眾參與的監督。為推進和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中的公眾參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對公眾參與的形式、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環評報告審批行為,應嚴格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本案

一、二審法院均將公眾參與作為審查重點,審理思路清晰,指導思想明確,所作出的判斷和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篇:省檢察院公布十大典型反貪案例 和十大典型反瀆職侵權案例

一、據2012年3月30日《廣州日報》報道,3月29日,廣東省檢察院召開今年第一季度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近期反貪十大典型案例。據悉,去年全省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共查辦地廳級以上干部15人。其中,原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兼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黃少雄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去年共查辦貪賄大案1231件。

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唐永漢說,2011年廣東全省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共受理貪污賄賂案件線索2128件,初查1855件,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393件1685人。偵查終結貪污賄賂案件1406件1702人,與上一年同期相比上升1.71%。其中,立案偵查商業賄賂犯罪案件697件748人,立案人數同比上升5.35%;立案偵查工程建設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355件399人,立案人數占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總數的23.68%。

唐永漢說,去年全省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共查辦貪污賄賂大案1231件,要案140人(含地廳級以上干部15人),分 1

別占立案總數的88.37%和8.31%。同時,抓獲在逃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165名,同比增長136%。

十大典型反貪案例:

1.“粵北首富”向黃少雄行賄當上省工商聯副主席。去年,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查辦了原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兼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正廳級)黃少雄受賄案。經查,黃少雄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36萬元、港幣110萬元、澳幣5萬元。其中,“粵北首富”朱思宜就曾通過行賄黃少雄,于2007年順利當選為廣東省工商聯副主席。

去年7月4日,潮州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黃少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已追繳犯罪贓款人民幣915萬余元、港幣100萬元,上繳國庫。

2.佛山中院行政庭原庭長受賄1110萬被判無期。佛山市檢察院反貪局、佛山市三水區檢察院反貪局聯合查辦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長謝少清受賄案。

經查,2001年至2007年間,謝少清利用其擔任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行政庭庭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處理案件、拍賣業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110萬元。2011年7月5日,東莞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謝少清無期徒刑,剝脫政治權利終身,并 2

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年9月23日,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深圳民政局6官員收受殯葬用品經營單位賄賂。深圳市檢察院反貪局和深圳市羅湖區檢察院反貪局聯合查辦原深圳市民政局軍需供應站站長陳海云等人系列賄賂案。

陳海云、王簡、鐘關鍵、孫洪、張偉平、劉春華等人都曾是深圳市民政局系統的官員,分別在軍需供應站、計劃財務管理中心、殯葬管理所等關鍵部門任職。經查,陳海云、王簡、鐘關鍵、孫洪、張偉平、劉春華等人在本單位與深圳市新藝城鮮花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花圈、殯葬用品、殯葬禮儀業務過程中,多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陳潮貴、顏瓊芳的賄賂,其中陳海云受賄人民幣54.8萬元,美元7000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其余人等也因受賄被判緩刑。

4.財政局科員串謀騙取國家汽車下鄉補貼逾百萬?;葜菔谢莩菂^檢察院反貪局查辦了劉偉等人貪污窩案。劉偉是惠城區財政局工貿發展股科員;謝熠文、盧凌峰分別是惠城區陳江街道辦、橫瀝鎮財政管理所辦事員。

經查,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在惠城區財政局負責國家汽車下鄉補貼工作的劉偉與陳江財政所負責審核材料的謝熠文一起,制作虛假的用戶信息騙取國家汽車下鄉補貼款合計769838元。2010年3月底,劉偉又與盧凌峰一起, 3

騙領補貼款296820元。2010年2月初,盧凌峰制作虛假用戶材料騙領汽車下鄉補貼9720元。去年6月,惠城區法院判處盧凌峰有期徒刑3年;劉偉有期徒刑7年;謝熠文有期徒刑4年。

5.南航汕頭公司原副總經理龔暉光受賄案。

6.越秀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區秉昌受賄案。

7.東莞市安監局原局長葉碧榮等人賄賂系列案。

8.韶鋼集團原董事長曾德新受賄案。

9.茂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黃埔海關工作人員系列受賄案。

二、又據2012年3月30日《廣州日報》報道,在3月29日的今年第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省檢察院公布了反瀆職侵權典型案例,25名縣處級以上干部瀆職侵權被查。通報了十大反瀆職侵權典型案例。

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溫耀勛說,去年全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68件432人,與2010年同期相比,案件數上升8.6%,立案人數上升7.7%。其中,查處玩忽職守類犯罪案件197人,濫用職權類犯罪案件134人,徇私舞弊類犯罪案件49人,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案件3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11人,其他案件38人。重點查處了一批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案件和縣處級以上要案。共立查重大案件82件,特大案件43件,占立案總數的34%;縣處級以上干部瀆職侵權犯罪要案25人,占立案總數的5.8%。

檢察機關還開展嚴肅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專項工作和食品安全專項治理整頓活動,共立案偵查食品安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民生領域瀆職侵權案件179件204人,其中食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案件16件16人。

十大典型反瀆職侵權案例:

1.區長助理擅定拍賣底價損失7700萬資產。佛山市禪城區原區長助理林國善、佛山市禪城區公有資產辦公室原主任梁樹和等人在負責佛斯弟摩托車有限公司重組改制工作過程中,未經委托評估,違規擅自與有關人員商定土地拍賣底價,造成國有資產7700萬元的經濟損失。此外,林國善等人還涉嫌受賄犯罪。2011年9月,法院判決林國善、梁樹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均處有期徒刑6年。

2.國土局長縱容超量采礦造假套取千萬資金。2004年至2009年間,廣東省高要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伍福元為了單位創收,超過核定礦產開采量,向下屬國土資源所下達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任務,縱容采礦單位超量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國家礦產資源重大損失。

其間,伍福元還與執法監察隊隊長伍尚勇等人合謀,以虛假的“復綠工程款”名義截留礦產資源補償費用和以虛構的耕地開墾工程的名義套取耕地開墾資金共計1000萬元用于私分和揮霍,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2011年,法院判決伍福元、伍尚勇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伍福元有期徒刑20年,判處伍尚勇有期徒刑6年。

3.國土局長徇私致國家多付拆遷費6500萬。夏鳴放在任黃埔區國土局局長期間,越權制定規范性文件,降低農村集體土地房產權確認登記標準,不認真審核產權證申報材料,徇私情幫助他人通過虛報建設時間等辦法取得產權證,共造成國家多付拆遷費約6500萬元。此外,夏鳴放等人還涉嫌經濟犯罪。去年12月,法院以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夏鳴放有期徒刑十年。

4.違規跨省辦通行證“助”江西巨貪潛逃境外。翁源縣外事僑務局李志良,不認真履行職責,多次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證,嚴重破壞了國家出

入境管理秩序。其中,涉嫌貪污公款人民幣9400萬元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財政股原股長李華波,利用李志良違規跨省辦理的通行證借道澳門潛逃境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江西檢察機關在查辦李華波案時發現了李志良案線索。2011年11月,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李志良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5.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原仲裁員沈旭收好處費偏袒用人單位案。

6.湛江陳讓、莊平處理征地補償事項收受賄賂給予虛構項目補償案。

7.廣州市中院原助理審判員姜明執行判決失職案。

8.陽江市海陵島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原副主任劉寶琴濫用職權案。

9.中山市神灣鎮原副鎮長駱敏華濫用職權案。

10.乳源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原大隊長鄒福勝、森林分局原局長陳文鋒等人徇私枉法系列案。

第五篇: 食品藥品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03月28日 發布

3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2013年查處的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復雜、涉案金額較高、社會影響惡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品藥品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堅持民生導向,始終將打擊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持續開展了保健食品打“四非”、藥品“兩打兩建”、“打四黑除四害”、“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等一系列專項行動,強力打擊整治各類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突出違法犯罪,取得了顯著成效。據統計,全年各地偵破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4.3萬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萬余名,有效防范了系統性風險發生,有力維護了百姓飲食用藥安全。

在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所處的特定階段,受違法犯罪的暴利驅使,滋生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的因素短時間內還難以消除,特別是隨著近年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持續不斷的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主要表現在:一是長鏈條跨區域案件明顯增多。從原料的生產銷售到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藥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各環節,由作坊式生產向跨區域化、集團化、規?;a發展,制售網絡遍及城鄉各地,各環節異地分散,發現查證成本高。二是利用互聯網進行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呈上升勢頭。隨著物流行業、互聯網的日益發達,網上銷售假劣食品藥品犯罪明顯增多,擴散性、欺騙性更強,消費者更容易受騙。三是犯罪手法升級、活動愈加隱蔽。如制售、使用瘦肉精犯罪,以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為主要手段的“瘦肉精”犯罪生產源頭基本打掉、主要銷售網絡基本摧毀后,犯罪分子變換手法,又先后出現在屠宰環節給生豬注射瘦肉精、在獸藥中添加瘦肉精等違法犯罪現象,發現查處難度加大。

針對近年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形勢、特點,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始終繃緊保衛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這根弦,緊密配合,大力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共同建立了線索共享、案件移送、協同查處、聯合督辦、共同發布信息等一系列工作機制。針對一些傳統重點領域犯罪根治難度大、多反復、易反彈的特點,堅持行政主管部門源頭治理、日常監管與公安機關重拳打擊雙管齊下,積極推動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從根本上防范、遏制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藥品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經過各部門持續不斷的打擊整治,近年來我國食品藥品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但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仍多發易發,治理難度加大,新的問題還不斷出現,打擊整治任務仍然繁重艱巨。2014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公安部將進一步推動相關領域立法工作,致力于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并對食品藥品違法實施最嚴厲的懲處措施;進一步完善行刑銜接機制,保持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高壓態勢。公安部已部署開展“打擊食品藥品犯罪深化年”活動。

在廣大群眾的有力支持下,全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有決心、有信心、有能力保持食品藥品領域法治誠信的良好市場秩序,共同維護好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附:食品藥品十大典型案例

河南民權“5.24”特大病死肉案。2013年9月,在公安部統一協調指揮下,河南、云南等地公安機關成功偵破特大生產、銷售病死肉系列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05名,查扣病死牛馬肉80余噸,摧毀一跨7省區犯罪網絡,查明2008年以來云南昭通、曲靖等地犯罪嫌疑人從當地農戶收購病死、死因不明的牛、馬、驢,屠宰加工、販運到省內外農貿市場、熟食攤點等,案值9000余萬元。

湖北武漢閔某某等生豬非法注射沙丁胺醇案。2013年6月,湖北武漢公安機關偵破一起特大給生豬注射沙丁胺醇案,一舉打掉以閔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端掉6個“黑窩點”,查獲有毒有害生豬525頭及注射器、沙丁胺醇藥水等作案工具,抓獲涉案人員38人。經查,2012年下半年以來,閔某某犯罪團伙在武漢城鄉結合部控制6個屠宰點屠宰生豬,并向生豬注射沙丁胺醇。該犯罪團伙直接經營其中一個窩點,并負責向另外5個無證屠宰點供應生豬,銷售“沙丁胺醇”注射劑,按每頭豬40元的標準收取“保護費”,案值3000余萬元。

陜西西安李某等涉嫌生產、銷售假牛肉案。 2013年9月,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配合下,陜西省西安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一起特大生產、銷售假牛肉案,抓獲嫌疑人45名,搗毀“黑窩點”6個,當場收繳成品、半成品假牛肉17.5噸,案值6000余萬元。

山東棗莊蓋某等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013年6月,根據當地監管部門移送線索,山東省棗莊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8人,現場查獲未經檢疫牛肉制品54噸,查明蓋某等人通過非法渠道經由香港購入未經檢疫的巴西牛肉制品,再通過物流公司運輸至山東等多地,案值1400余萬元。

遼寧本溪徐某等涉嫌生產、銷售偽劣保健食品、藥品案。2013年3月,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配合下,遼寧省本溪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徐某等生產、銷售偽劣保健食品、藥品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52名,繳獲生產設備2套、原材料膠囊200余萬板、包裝物60余萬套、生物降壓素牌雙參膠囊等20種偽劣保健食品、藥品20余萬盒,搗毀生產、加工、儲存、銷售黑窩點11處,案值2000余萬元。

江蘇沛縣蔣某等涉嫌生產、銷售偽劣保健食品案。2013年5月,根據群眾舉報,江蘇沛縣公安機關聯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破獲一起特大生產、銷售偽劣深海魚油案,打掉 “黑工廠”6家,抓獲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假劣魚油膠囊180萬粒,查明犯罪嫌疑人蔣某從山東、江蘇多家公司利用廢棄深海魚油下腳料生產偽劣魚油250余噸,案值近1億元。

廣西柳州“5.17”生產、銷售假藥案。2013年5月,公安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協調指揮廣西、安徽等地公安機關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成功破獲一特大生產、銷售假劣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等假藥系列案,搗毀生產、銷售假藥黑窩點4處,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案值2000余萬元。

廣東深圳“7.29”系列生產、銷售假藥案。2013年7月29日,根據前期主動梳理排查的線索,廣東深圳公安機關、藥監部門聯合行動,搗毀銷售假藥窩點8個,破獲案件6起,刑事拘留14人,繳獲“易瑞沙”等抗癌類假藥8600余盒,查明犯罪嫌疑人通過QQ視頻通話的方式低價購入高價售出,通過物流寄遞渠道銷售假藥,案值1600余萬元。

湖南隆回孫某等涉嫌生產、銷售假藥案。2013年5月,根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案件,湖南省隆回縣公安局成功破獲孫某等生產、銷售假藥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4名,查繳假藥生產線2條、制假設備6臺,繳獲假藥6000余瓶及各類假藥商標、包裝盒2.8萬余套,查明該團伙2007年以來生產加工“骨刺風濕寧膠囊”等假藥銷售至湖南、湖北、廣東等16個省市區,案值1000余萬元。

浙江麗水周某等涉嫌生產、銷售假劣創可貼案。2013年2月,浙江省麗水市公安機關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成功偵破周某等涉嫌生產、銷售假劣創可貼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3名,搗毀生產、銷售假劣創可貼的“黑窩點”2個,查明銷售假劣云南白藥牌、邦迪牌、恒健牌創可貼7700余萬片,案值16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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