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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專項債券實施方案

2023-06-03

方案具有明確的格式和內容規范,要求其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內容,那么具體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政府專項債券實施方案》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第一篇:政府專項債券實施方案

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庫〔2015〕83號 【發布日期】2015-04-02 【生效日期】2015-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財政部

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5〕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委):

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等合法權益,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32號),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等合法權益,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第三條 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條 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

第五條 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第七條 各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規定與業務規范,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第九條 各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相關債務情況、募投項目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風險揭示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專項債券存續期內,各地應按有關規定持續披露募投項目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專項債券償還能力的重大事項等。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投資者對披露信息進行獨立分析,獨立判斷專項債券的投資價值,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各地組建專項債券承銷團,承銷團成員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與專項債券承銷商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商可以書面委托其分支機構代理簽署并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第十四條 各地可以在專項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專項債券提供發行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專項債券發行利率采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采用承銷或招標方式的,發行利率在承銷或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確定。

承銷是指地方政府與主承銷商商定債券承銷利率(或利率區間),要求各承銷商(包括主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承銷額(或承銷利率及承銷額),按市場化原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承銷額的發債機制。

招標是指地方政府通過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或其他電子招標系統,要求各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投標額及投標利率,按利率從低到高原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中標額的發債機制。

第十六條 各地采用承銷方式發行專項債券時,應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承銷規則,明確承銷方式和募集原則等。

各地采用招標方式發行專項債券時,應制定招標規則,明確招標方式和中標原則等。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加強發債定價現場管理,確保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各地應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范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

第十九條 各地應當在專項債券發行定價結束后,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地區門戶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第二十條 專項債券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總登記托管,在國家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分登記托管。專項債券發行結束后,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等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個人取得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維護政府信譽。 第二十三條 登記結算機構、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職業規范和相關規則。對弄虛作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列入負面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加強對專項債券的監督檢查,規范專項債券的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地應當將本地區專項債券發行安排、信用評級、信息披露、承銷團組建、發行兌付等有關規定及時報財政部備案。專項債券發行兌付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項債券每次發行工作完成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債券發行情況向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告;全年發行工作完成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向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二篇: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日益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仍顯欠缺。在貨幣政策暫時偃旗息鼓時,4月9日,國家發改委連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導》等四個專項債券的發行指引,鼓勵企業直接融資,這也是一些經濟學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資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個專項債券涉及養老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城市停車場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均屬于重點投資和消費領域。指引明確的優惠包括,將這四個領域的專項債券列為加快并簡化審核類債券,同時放松相關發債標準。并明確城投公司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養老產業專項債券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放寬企業融資條件將促進相關行業的活躍度,從目前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債券為代表的直接融資的支持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國家發改委的發行指引稱,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上述四種專項債,均比照發改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同時放寬相關發債標準。四個指引均明確,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企業申請上述領域專項債券,可適當放寬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去年9月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具體內容包括,不受發債指標限制,同時放寬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兑庖姟芬幎?,地方政府所屬城投企業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的比值超過8%的,其所屬城投企業發債應嚴格控制。單次發債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所屬地方政府上年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

而此次發布的四個領域若要發行專項債券,均不受《意見》中上述規定的限制。

此外,戰略性新興產業、城市停車場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還明確,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采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 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

“債貸組合”是按照“融資統一規劃、債貸統一授信、動態長效監控、全程風險管理”的模式, 由銀行為企業制定系統性融資規劃,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將企業債券和貸款統一納入銀行綜合授信管理體系,對企業債務融資實施全程管理。

發改委明確表示,加大債券融資方式對信息電網油氣等重大網絡工程、健康與養老服務、生態環保、清潔能源、糧食和水利、交通、油氣及礦產資源保障工程等七大類重大投資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費、綠色消費、住房消費、旅游休閑消費、教育文體消費和養老健康消費等六大領域消費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動重點領域投資和消費需求增長。 附件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是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設市政公用管線,滿足管線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的市政公用設施,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為加快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保障城市安全運行,進一步擴大基礎設施投資,發揮穩增長的積極作用,加大債券融資支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力度,制定本指引。

一、鼓勵各類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可續期債券等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措施完善的基礎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二、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企業申請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可適當放寬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一)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的城投類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

(二)募集資金占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總投資比例由不超過60%放寬至不超過70%。

(三)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70%和75%;主體評級AAA的,資產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屬城投企業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的比值超過8%的,其所屬城投企業發債應嚴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類企業不受“單次發債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所屬地方政府上年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限制。

(六)對于與新區、開發區、新型城鎮化建設規劃相配套的綜合管廊項目,若項目建設期限超過5年,可將專項債券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從現行的1年延長至2年。企業可在該期限內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自主擇機發行。

三、發債企業可根據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和資金回流特點,靈活設計專項債券的期限、還本付息時間安排以及發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應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積極制定投資分擔、使用付費、明晰產權等配套政策,為企業發行專項債券投資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創造收益穩定的政策環境。鼓勵地方政府綜合運用預算內資金支持、專項政府債券、城建配套資金等方式,制定多層次風險緩釋政策,統籌加大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鼓勵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采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債貸組合”是按照“融資統一規劃、債貸統一授信、動態長效監控、全程風險管理”的模式,由銀行為企業制定系統性融資規劃,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將企業債券和貸款統一納入銀行綜合授信管理體系,對企業和項目債務融資實施全程管理。

六、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鼓勵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發行可續期債券,根據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和付款安排特點設置續期和利息償付安排。對于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附件

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近年來,我國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初步建立。但總體上看,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不足、市場發育不健全、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還十分突出。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3〕35號)精神,加大企業債券融資方式對養老產業的支持力度,引導和鼓勵社會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的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養老項目發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設備和提供養老服務。發債企業可使用債券資金改造其他社會機構的養老設施,或收購政府擁有的學校、醫院、療養機構等閑臵公用設施并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二、對于專項用于養老產業項目的發債申請,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三、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企業申請發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可適當放寬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一)發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的城投類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

(二)債券募集資金可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具體投資規??捎煞康禺a開發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出具專項意見核定。

(三)募集資金占養老產業項目總投資比例由不超過60%放寬至不超過70%。

(四)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70%和75%;主體評級AAA的,資產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屬城投企業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的比值超過8%的,其所屬城投企業發債應嚴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類企業不受“單次發債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所屬地方政府上年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限制。

四、優化養老產業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一是根據養老產業投資回收期較長的特點,支持發債企業發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長期限企業債券或可續期債券。二是支持發債企業利用債券資金優化債務結構,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

五、支持發債企業按照國土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有關規定,以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債券設定抵押。

六、發債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計入發債企業資產;對于政府通過PPP、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企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在計算相關發債指標時,可計入發債企業主營業務收入。

七、支持企業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養老產業發展,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擴大養老產業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八、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對于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養老產業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附件

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為緩解我國城市普遍存在的因停車需求爆發式增長而導致的停車難問題,加大企業債券融資方式對城市停車場建設及運營的支持力度,引導和鼓勵社會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勵企業發行債券專項用于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措施完善的基礎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二、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企業申請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可適當放寬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一)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的城投類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

(二)債券募集資金可用于房地產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主體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城市停車場項目,具體投資規??捎芍黧w項目審批部門根據主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出具專項意見核定。

(三)募集資金占城市停車場項目總投資比例由不超過60%放寬至不超過70%。

(四)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70%和75%;主體評級AAA的,資產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屬城投企業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的比值超過8%的,其所屬城投企業發債應嚴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類企業不受“單次發債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所屬地方政府上年本級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限制。

三、發債募集資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場出資”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設的城市停車場項目的,應提供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同意的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規劃、實施方案、特許經營方案、資金補助協議,同時應明確項目所用土地的權屬和性質。

四、鼓勵地方政府綜合運用預算內資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支持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地方價格部門應及時制定和完善停車場收費價格政策,保護城市停車場的合理盈利空間。

五、優化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品種方案設計。一是可根據項目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二是積極探索停車設施產權、專項經營權、預期收益質押擔保等形式。三是鼓勵發債用于委托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收購已建成的停車場統一經營管理。

六、鼓勵城市停車場建設項目采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債貸組合”是按照“融資統一規劃、債貸統一授信、動態長效監控、全程風險管理”的模式,由銀行為企業制定系統性融資規劃,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將企業債券和貸款統一納入銀行綜合授信管理體系,對企業債務融資實施全程管理。

七、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對于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停車場建設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附件

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

戰略性新興產業是以重大技術突破和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經濟社會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產業。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精神,落實今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加大企業債券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引導和鼓勵社會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勵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領域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融資,重點支持《“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中明確的重大節能技術與裝備產業化工程、重大環保技術裝備及產品產業化示范工程、重要資源循環利用工程、寬帶中國工程、高性能集成電路工程、新型平板顯示工程、物聯網和云計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類等生物藥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醫學診療設備工程、生物育種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裝備工程、空間基礎設施工程、先進軌道交通裝備及關鍵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裝備工程、智能制造裝備工程、新能源集成應用工程、關鍵材料升級換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車工程等二十大產業創新發展工程項目。

二、對于專項用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的發債申請,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三、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采取“債貸組合”增信方式,由商業銀行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債貸組合”是按照“融資統一規劃、債貸統一授信、動態長效監控、全程風險管理”的模式,由銀行為企業制定系統性融資規劃,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求,將企業債券和貸款統一納入銀行綜合授信管理體系,對企業債務融資實施全程管理。

四、優化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一是可根據項目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發債企業利用債券資金優化債務結構,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三是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擔保方式。四是允許發債募集資金用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兼并重組、購買知識產權等。

五、鼓勵地方政府加強金融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結合,綜合運用預算內資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金投入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以及財政貼息等風險補償優惠政策,統籌加大對企業發行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發行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將《關于試行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原則上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放寬至75%;主體評級達到AAA的企業,資產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80%。

七、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對于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類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第三篇: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策略

摘要

從 2008 年爆發國際性金融危機到現金為止,債務問題是出現頻率最高的。受到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愈發嚴重,美國主權的信用等級降低的影響,世界各國都難逃債務危機,解決債務問題刻不容緩,我國自然也包括在內。新《預算法》于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自此,債券的發行量日益遞增,地方政府主要是通過發行債券來獲取資金的,地方政府采用發行證券這一籌資的方式推動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鑒于此,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所存在的風險必須予以重視。本文將主要針對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展開研究,并且在此基礎上對這幾年來債券發行量的數據進行整合、分析,最終總結出:應該建立并完善出一套合理的地方政府債券運行體系,真正能夠實現監管的透明化以及約束的市場化。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債券管理模式的篩選、以及有關債券發行的限額管理與風險管理等許多方面都需要進一步的改進,這就需要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市場化約束環境、明確監管對象等各個方面的支持。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監管,市場化約束

Abstract

From the outbreak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in 2008 to cash, the debt problem is the most frequent.Affected by the worsening European sovereign debt crisis and the lowering of the credit rating of US sovereignty,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cannot escape the debt crisis.It is imperative to solve the debt problem, and China naturally includes it.The new "Budget Law" was officially implemented on January 1, 2015.Since then, the issuance of bonds has been increasing.Local governments have mainly obtained bonds through the issuance of bonds.Local governments have promoted local governments by issuing securities.In view of the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risks inherent in the issuance of bonds by local governments must be taken seriously.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government bonds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on this basis, integrate and analyze the data of bond issuance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and finally conclude that: one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A reasonable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bond operations can truly achieve transparency of regulation and marketization of constraints.For local governments, the screening of bond management models, as well as the limit management and risk management of bond issuance,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is requires improv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ing the market-oriented environment, and clearing the regulatory targets.support.Key words: Local government bond, Risk prevention, Supervision, Marketization constraint

重慶理工大學畢業論文

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策略研究

目錄

第 1 章

緒論 ..........................................................................................................................................3 1.1 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3 1.1.1 研究背景 .................................................................................................................3 1.1.2 研究意義 ................................................................................................................4 1.深入探討相關理論,確立地方政府債券的邏輯起點 ...............................................4 2.研究歷史沿革,為風險防范提供細化建議 ...............................................................4 1.2 研究目的與研究思路 ...........................................................................................................4 1.2.1 研究目的 .................................................................................................................4 1.2.2 研究思路 ................................................................................................................5 第 2 章 國外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防范 ................................................................................................6 2.1 美國市政債券 ........................................................................................................................6 2.1.1 發展歷程 .................................................................................................................6 1.萌芽階段 ......................................................................................................................6 2.發展階段 ......................................................................................................................7 3.同步快速發展階段 ......................................................................................................7 4.多樣化發展階段 ..........................................................................................................7 2.1.2 美國市政債券的風險防范措施 .............................................................................7 1.發行規模的管理 ..........................................................................................................7 2.債券發行顧問機制 ........................................................................................................8 3.持續信息披露 ................................................................................................................8 4.加強市政債券的監管 ....................................................................................................8 2.2 日本地方政府債券 ...............................................................................................................9 2.2.1 基本情況概述 ........................................................................................................9 2.2.2 日本的風險防范措施 .............................................................................................9 1.確保地方政府財政的獨立性 ......................................................................................9 2.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和財政重組系統 ........................................................................10 3.規定地方政府融資范圍 ............................................................................................10 2.3 借鑒與啟示 ..........................................................................................................................10 1.健全地方政府債券法律法規體系 ..............................................................................10 2.明確地方政府債券監管主體,落實監管責任 ............................................................11 3.構建債券風險預警機制 ..............................................................................................11 第 3 章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現狀 ......................................................................................................12 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歷程 .........................................................................................12 3.1.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歷史沿革 ...........................................................................12 1.早期時的中國地方政府債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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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地方政府債券 ..............................................................................12 3.地方政府債券禁止發行階段 ......................................................................................13 4.恢復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13 3.1.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階段 ..........................................................................13 圖 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展階段 ..............................................................................13 1、“代發代還”地方政府債券 ....................................................................................13 2、“自發代還”地方政府債券 ....................................................................................14 3、“自發自還”地方政府債券 ....................................................................................14 3.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現狀 .................................................................................................15 3.2.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情況 ..........................................................................15 表 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情況 .............................................................................15 圖 3-2 近幾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變化 .............................................................16 3.2.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年限 ..........................................................................16 表 3-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年限 .........................................................................16 圖 3-2 2015 年與 2018 年各年限占比比較 ..................................................................17 3.3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存在的問題 .........................................................................................17 3.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存在的風險 ...........................................................................17 1.信用風險 ....................................................................................................................17 2.道德風險 ....................................................................................................................17 3.法律風險 ....................................................................................................................17 3.3.2 我國債券存在風險的原因 ...................................................................................17 1.我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 ..................................................................18 2.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監督管理不到位 ......................................................................18 3.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18 第 4 章 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策略 ..................................................................................................19 4.1 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防范策略 ..........................................................................................19 4.1.1 信用風險的防范 ...................................................................................................19 1.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券償債機制 ..................................................................19 2.加強金融監管,消除供給方縱容性貸款 ..................................................................19 3.完善地方稅體系,培養地方穩定財源 ........................................................................19 4.建立財政風險評估制度 ............................................................................................20 4.1.2 道德風險的防范 ...................................................................................................20 1.實行嚴格規范的債券融資決策責任制 ......................................................................20 2.加強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管理 ..............................................................................20 4.1.3 法律風險的防范 ...................................................................................................21 1.明確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分清償債責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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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構建地方政府債券相關法律監督體系 ......................................................................21

第 1 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1.1.1 研究背景 地方政府債券又可以簡稱為地方債,從本質上來講,地方債是地方政府籌資的一種手段,通過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發行債券,來獲取利息。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種類較多,但主要是以公共基礎設施為主,集中在交通、教育、醫療等方面。我國自 20 世紀 50 年代中后期起,關于債券的發行一直都很小心,甚至推出了《預算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允許發行債券。然而,這樣做并不是長久之計,要推動我國經濟建設的健康、持續發展,需要通過發行債券來獲取資金作為支撐,我國政府為了緩解 2008 年金融危機給市場經濟帶來的沖擊,恢復經濟發展,制定出了“四萬億計劃”,其中的一部分資金是需要地方政府自己承擔的,有 2000億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發行的,自此后,地方政府重新擁有了發行債券的權利。為了給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指引出一條正確的道路,從而推動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財政部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出臺了《2011 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先將試點選定為上海、廣東、浙江、深圳這四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省市,批準該地區的地方政府由自主發行債券的權利,這是中央政府為地方政府債券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足以看出中央政府助力地方債券市場發展的堅決與誠意。這一文件公布以后,四大試點紛紛開始對發行債券進行規劃,在市場上受到很高的關注,這說明地方政府債符合市場和各大投資者的需求。另外,在獲得國務院準許之后,財政部又于 2014 年 5 月推出了《2014 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文件中提出要在原來的基礎上擴大試點規模,新增了江西、江蘇、山東、寧夏回族自治區、青島市五大省市及自治區。自 2015 年初發布了新《預算法》以來,共計 34 個省市發行了高達 3.8 億元的地方政府債券。綜上可見,我國在發展地方政府債券的過程中,始終保持在一種穩扎穩打的狀態。據 Wind 顯示,到 2018年末為止,地方政府債券余額是 18.億元,其中有 0.18 億元來自于 2009 年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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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發代還”的債券余額。自 2011 年起,我國地方政府債券余額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2011 年由上海、廣東、江蘇、山東、深圳試點“自發代還”的地方政府債券余額有 0.05 億元,2014 年由部分試點“自發自還”的地方政府債券余額為 0.05 億元,試點范圍在不斷地擴大,截至 2015 年各大地區開始擁有“自發自還”債券的權利,最終的債務余額高達 17.74 億元。從財政部頒布的《2018 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債務余額情況》中可以發現,地方政府債券已經越來越成為了地方政府債務的核心組成,截至 2018 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中有 98.28%都是由地方政府債券產生的。我們不難看出,地方政府債券成為了我國的主要債券形式,對推動我國經濟基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怎樣防范、應對地方政府債券所面臨的風險成為了人們要研究的重要課題。

1.1.2 研究意義 1.深入探討相關理論,確立地方政府債券的邏輯起點 從理論上來講,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是具有可行性的。參照公共財政的相關原則,地方政府債券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對于社會公民是有益的。從金融學領域來講,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相比其他的融資方式而言,地方政府融資占據著自己的獨特優勢,但這也意味著地方政府要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從偷襲學領域來講,投資者更愿意把資金與精力投放在更加有價值的投資品身上,優質的投資品一般具有集風險性、收益性、流動性三大特性,而且能夠在更大程度上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偏好、需求。地方政府債券在這三大特性上的表現與國債是有所不同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債券進行合理的投資配置,最大化地滿足自身需求。

2.研究歷史沿革,為風險防范提供細化建議 日本和美國在市政債券方面有著非常豐富的經驗,以此作為參考進行學習,對我國的債券風險防范有一定的幫助。在這基礎上,對歷史發展進程與當今發展現狀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再根據宏觀經濟的知識為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提出一些合理的改進性意見。

1.2 研究目的與研究思路 1.2.1 研究目的 隨著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量逐漸增多,為了適應這一形勢,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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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發行的速度也要相對應的進行提升,本文將主要針對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展開研究,分析地方政府債券帶來的潛在風險以及怎樣進行有效規避,以推動我國市場經濟能夠持續、健康的發展。

1.2.2 研究思路 本論文將通過四個章節進行研究,第一章是緒論,主要從研究背景、意義、目的、思路四個方面入手,第二章中舉出美國和日本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國家,以此探究地方政府債券在國際中的發展情況,并且總結、學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第三章研究的主要目標是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在過去與目前發展的情況,具體分析了我國在發展地方政府債券的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以及存在的問題。第四章是本論文的重點,主要是針對地方政府債券風險提出了關于有效規避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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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國外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防范

從歷史來看,地方政府債券比企業債券的出現實際上要早很多。據歷史記載,意大利一些城市的政府早在文藝復興時期就向當地的一些比較大的銀行家族借錢用來支持當地的城市建設。然而我們通常認為地方政府債券最初產生于美國的市政債券。美國的市政債券產生的時間為 19 世紀 20 年代,官方記載的有關市政債券最早的是在 1812 年為開鑿運河美國紐約市政府所發行的一種一般的責任債券,市政債券發展到現在已經有兩百年的歷史了。美國市政債券的規模一直處在世界第一位,并且它具有較為完善的發展規模以及監管體制,因此,美國的市政債券能夠被認為是分權制、聯邦制國家地方政府債券的代表。日本、英國、澳大利亞、法國等等一些發達國家市政債券的發展在經歷了很長的時間之后,也都具有了一定的規模,并且其制度以及體系相對而言也都比較成熟和完善。日本的地方債制度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之后,可以被視為是單一制中央集權制國家地方政府債券的代表。

2.1 美國市政債券 2.1.1 發展歷程 1.萌芽階段 美國的許多州在 19 世紀 20 年代專注于建設公路以及運河等公共設施。在1812 年,紐約州政府第一次通過發行市政債券的方法來籌集資金以開鑿伊利運河,這種方法遠比傳統的先積累再投資的模式快得多,因此,伊利運河只用了 5年的時間就完成了修建。這種方法的采用給了美國其他地方的政府非常大的啟發,所以其他的一些政府也紛紛采用這種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建設城市,這種模式大多用來建設市政公共設施以及發展公共教育體系。在這個時期發行的市政債券主要是來源于州政府,但是地方政府相對而言參與度較小。1943 年左右,美國各州政府的債務總額大約 2.3 億美元,然而地方政府的債務總額僅僅 2750 萬美元。由于經濟發展不景氣以及部分運河帶來的經濟效益不高,許多州政府漸漸陷入了債務危機當中,政府無力償還債務使得政府的信譽度降低,因此對市政債券的發展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使得市政債券的發展落入了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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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展階段

從 19 世紀 50 年代以后,特別是內戰結束之后,美國的經濟持續迅速發展,工業化的速度不斷加快、人口增長速度十分迅猛、城市化建設的規模也在不斷地擴大。修建鐵路、開鑿運河、西部開發、加快城鎮化建設速度等國家戰略的實施對資金的需求增大,然而僅僅依靠州政府去發行市政債券籌集資金來解決城市建設的資金問題已經不能滿足資金的需求,并且由于 40 年代爆發的債務危機使得州政府的信譽度受到巨大沖擊,所以這一時期的發展建設,地方政府起著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債券也迅速發展起來。一些城市利用不斷發行債券的方法來籌集資金用以支持城市市政公共建設以及城鎮化發展。直到 1912 年,地方政府的債券余額就達到了 34.76 億美元。

3.同步快速發展階段 20 世紀最初 20 年由于受到美國汽車工業迅速發展以及汽車在美國家庭的普及的影響,美國的城市對于道路以及公共交通的需求不斷增加,所以美國州、地方政府只能加大對于公路建設以及公共交通建設的投入資金。市政債券再次發揮了它的重大作用,為道路以及公共交通的建設提供了資金。到目前,美國有著全世界最發達的告訴高速公路系統,這也是在之前對公路建設的巨大投資的基礎上才有的。然而經濟危機的影響,羅斯??偨y提出新政的實施,加大了對各級政府的投資力度,然而只通過稅收不能滿足對資金的需求,因此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對市政債券的發行不斷的增加。雖然客觀上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但是這一時期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市政債券還是得到了相當大的發展。

4.多樣化發展階段 二戰后,美國又經歷了一個經濟迅速增長的階段,市政債券的發行也持續穩定增加,并且政府的投資方向不斷變化,對多個方面進行投資。特別是 20 世紀70 年代之后,為了城市能夠迅速發展,各地政府不斷發行市政債券來籌集資金支持城市建設。由于市政債券在稅收方面有優惠政策,并且政府做擔保,所以市政債券的用途逐漸多樣化,并且被廣泛應用于污染治理、住房貸款以及工業發展等和傳統用途不同的多個新的方面。

2.1.2 美國市政債券的風險防范措施 1.發行規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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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市政債券主要是通過該國家的州、縣等部門進行發售。并且美國的聯邦政府對這些債券發行機構的約束較少,在這之中法律監管和限制相對較多的為州的債券發行。并且,在美國,地方政府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且不受聯邦政府的約束與監督,美國的法律條例中對于地方政府破產的行為時準許的,所以基于上述情況,在地方政府發售債券時的規模是基于政府本身的經濟情況而定的,并且約束力主要是以金融市場決定,從而以防債券發行過多而造成違約。

2.債券發行顧問機制

美國的州以及地方政府在進行市政債券的發行時一般會先行與財政顧問以及專家的建議。財政顧問主要負責創建可以實行的融資規劃,并且對已經建立起的投資計劃進行研究,然后對于債券中有潛力的融資計劃進行分析與提議,最后對發行債券所用的金額預算進行監察。除此之外,財務顧問還需要在設計債券時進行分析與提議,例如債權結構以及類型等,從而預防發行過程中可能的風險。

3.持續信息披露 從國家契約理論上來說,國家的性質是具有約定監督性質的,全體公民在簽署約定后,這個約定管束著所有的簽訂者,而政府就是實行這一權利的主體?;谖写淼臉嫾芎?GDP 的考察數據,地方政府在經濟活動中所充當的角色更趨向于參與人員和各大政府官員的代表人物。所以,政府在發行債券時是基于自己的經濟情況而設立的預算數據??墒腔谀崴箍矊幗⒌墓倭女a出模型,對于官員來說,制定預算的時候會將預算條件盡可能的放到最大,如果在沒有制度條例的約束與監督,這種現象就更加清晰了,緊接著政府在發行債券的時候披露力度不足,從而導致一系列的危機。創建科學可行的債權融資監管制度的事先條件就是可以充分披露政府的信息。雖然制定與履行政府信息披露規定會給政府帶來一些壓力,可是從長遠來看,這種制度可以協助政府規避債務危機,并且推進地方財政穩定發展。

4.加強市政債券的監管 美國的主要市政債券監督組織分別為市政債券法規制定委員會與證監會市場監管部所設的市政債券辦公室。第一個機構的職能為建立市證券市場相應的法律規定,監管的對象為承銷商、交易銀行等。該組織的工作目標有三個:第一,針對證券發行顧問進行法律條例的制定;第二,對市場信息進行調查與公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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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市場主體進行活動的宣傳、組織等。第二個機構的主要職能分別為基于反欺詐條例對債券發行人、承銷商、律師等對象進行發行后的監督管理,管理方式分別為監督與修改錯誤的期限;建立可以對承銷商、交易商等主體起約束作用的條例。

2.2 日本地方政府債券 2.2.1 基本情況概述 地方債在日本源于明治初年。1879 年頒布了“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需得到議會的允許”的條例,基于這個制度隨之有創建了一部完整的地方債系統。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的性質為單一性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在憲法中加入了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治理的政策,在這之后地方政府就擁有了自行發行債券的權責??墒窃诘胤秸M行債券的發行的時候需要經過中央政府的審查與批準后才可以發行。日本中央政府歷年都會制定一部地方債規劃,在計劃中對地方債的發行數額、途徑與金額的使用途徑都有明確的規劃,這個規劃時地方政府進行中央政府審查是的核心數據。日本政府進行地方債發行的時候需得到總務省的批準,總務省與財務省需要基于每年規定的規劃進行審查批閱以后再將可用數額傳達給地方政府,在這之后才可以進行債券的發行。

日本的國家制度為單一質,因此基于中央政府的規定,地方政府沒有破產與違反約定的權利,只可以對財產進行調動協助政府解決危機。所以,在這種制度體制下地方政府出現的財政風險就變成了中央政府的財政危機。日本這幾年來的經濟發展并不順利,甚至處于停止發展的情況,日本政府與 20 世紀 90 年代對外發行了巨大數額的赤字地方債,從而為經常需要使用的資產籌資,可是并沒有提升政府償還債務的能力,最終造成了大部分地方政府出現財政危機,并且最終轉變成了中央政府的財政危機。所以,日本從 2006 年開始對地方債條例進行完善與健全。例如提升資金來源類型、將審批制轉變為協議制等等,從而日本的地方債性質開始與美國市政債券性質靠近。

2.2.2 日本的風險防范措施 1.確保地方政府財政的獨立性 日本于中國相比差異還是很大的,日本地方政府享有自行進行稅收的權利。雖然地方政府無法建立地方的稅收制度,可是基于中央政府設立的《地方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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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對本地稅的種類進行管理,在上述環境下,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發售稅務并且自行進行稅收的還款,從而讓地方政府的權責是平衡的,并促進了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時的信譽程度,減少違反約定的危機。

2.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和財政重組系統 建立風險預警制度是為了對潛在的危機進行提前的相應,從而以防政府出現債務危機從而破產。財政重組系統則不同,是在地方政府已經出現財政危機后實行的方案。以上兩種方案都是以維持政府財政良性發展為目的。日本將政府財政良性發展為工作之重。如果一個政府的財政水平高,其發行的債券就有更好的安全性、并且還債能力也更高,給中央政府帶來的消極影響也越小;對于產生財政危機的地方政府,償還債券給政府帶來的壓力是巨大的,并且還會對地方經濟環境與中央政府造成負面影響。

3.規定地方政府融資范圍 基于國家財政法律規定與地方自治法的規定對地方政府進行法制監督管理,這些法律規定都給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行使權力,并且對資金融資的出處、怎樣管理資金等都在法律中有相應的條例。在法律中對發行而來的地方債的適用范圍為建設城市基礎設施。

2.3 借鑒與啟示 1.健全地方政府債券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地方政府債券法律系統可以對地方政府的發展行為進行監管與約束。美國建立的《1934 年證券交易法案》和 15c2-12 制度,還有日本建立的《綜合財政分權法》條例等,全部展示各個國家的中央政府都在建立各種制度來支持和發展市政證券披露的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系統可以促進地方政府的借債行為進行限制,由于政府在進行債券發行的時候需要編制財政收支計劃,從而讓債券無法隨意發型;健全的制度還可以維護投資人員的權益,以防地方政府由于發行債券過度而導致無法償還債券的行為;最后該項法律規定還可以協助中央政府隨時對地方政府的債務額度進行管控。對于我國來說,需要深入分析地方政府是否會自行出售債券,然后對完善《預算法》的前提進行商討;如果條件允許的話還可以對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券法》進行分析和發布,對《證券法》等有關法律進行完善修整,最終健全我國地方證券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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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確地方政府債券監管主體,落實監管責任

美國對地方政府債券的監督管理主要是借助MSRB與OMS等組織進行的,MSRB組織的職能是建立有關法律制度并且監督其他組織;日本對于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大藏省和自治大臣進行商討監督管理。對于中國來說對于地方政府的管理組織組成錯綜復雜,發改委主要對城投債進行審核監管,財政部國庫司對政府自主發行債券進行監管。由于管理債券發行的組織過多并且管理不當,對于風險的管控有消極影響,所以我國需要創建特定的部門對地方債進行監督管理,消除現在的多個組織進行管理的現狀。

3.構建債券風險預警機制

中國和日本的國家性質是一致的,都是集權制,因此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時候需要確保該債券的風險性,確定安全以后再進行債券的發布。如果風險過大,就會對債券發行進行約束,在財政重組數值以下的時候地方財政就會重新組合,地方政府在進行債券發行的時候需要將這幾個風險預警數據進行報告,得到允許以后才可以發行債券。中國在風險預警體制的設立時可以借鑒日本早期的制度,對我國風險預警標準系統進行確立,預防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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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現狀

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歷程 3.1.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歷史沿革 1.早期時的中國地方政府債券 最早時候的中國地方政府債券是于清末宣統年間開始陸續出現的,其產生背景主要是借助地方政府債券,吸收資金用作修橋修路以及進行地方警察隊伍組建,當時前后共發行地方公債 4 次。后來國民時期,為了更好的進行地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等,除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也大舉借債,充作裝備軍隊警隊費用、建設地方公共設施等,就以廣東政局為例,軍閥混亂期間,大量進行公債發行,主要用于廣東實業發展以及北伐戰爭經費??谷諔馉庍^程中,為了彌補抗戰經費以及經濟建設開展費用,各個根據地民主政府也曾先后就進行公債的發行,種類設計 20 多種,這一舉措在抗日根據地建設發展,持久抗戰方面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是抗日戰爭的勝利十分重要的支撐。解放戰爭時期,上海當局也進行了實物公債的投放以平穩物價、穩定市場、打擊投機資本等。

2.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地方政府債券 新中國成立初期時候對經濟建設的資金需求巨大,在此背景下曾在 1950 年至 1958 年期間多次發行過公債,例如“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在 1950 年作為我國第一只國債開始發行。在之后的“一五”計劃期間,“國家經濟建設公債”于1954 年-1958 年 5 年間每年一期發行,共計發行金額 35.44 億元,約占同期國家預算經濟建設支出總額的 4.22%。從 1950 年起我國地方政府也陸續發行過地方債券去募集資金用于國民經濟建設,這對于百廢待興的建國初期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比如 1950 年,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批準后,東北地區就進行了采取折實形式計值的地方公債的發行。

在此背景下,中央人民政府出臺《關于發行地方公債的決定》(1958 年),該《決定》中規定自 1959 年起,將停止全國性公債的發行,但是不限制在必要的時候地方債的發行。不過在該《決定》實施以后,只有安徽和黑龍江等少數省份進行了地方債的發行用于當地的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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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政府債券禁止發行階段 為了更好的發展地方經濟,支持路橋、水電、科教、衛生事業的建設,我國地方政府在 1980-1993 年間也陸續發行過多種類的債券,但是由于缺乏風險與支付能力的考慮,再加上債券市場體系運作尚不成熟,導致許多工作陷入以國家建設支援的名義的行政攤派,并且還出現了無息的情況,甚至會從部分工資中扣除費用?;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頒布,其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進行了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債券”。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債券發行進入了比較長的禁止發行時期。

4.恢復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美國次貸危機于 2017 年爆發,由此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爆發,這場金融危機影響范圍廣,影響程度深,給全球范圍內的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打擊。在此背景下,為了更好的應對全球經濟危機的挑戰,各國開始進行多種舉措想要緩解金融危機的擴大。中國一向負有責任感,也挺身而出,并且提出了“10 大產業振興計劃”、“四萬億計劃”等,并且在 2009 年 3 月準允了代理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發行金額高達 2000 億元,此筆費用主要用于地方配套資金的補充以及政府投資能力的提高,主要的發行工作由財政部統一代理發行,并將其列入省級預算做以管理。這也就標志著地方債券長期的禁止發行期停止。

3.1.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展階段 為應對金融危機的爆發產生的負面影響,“四萬億計劃”開始實行,該計劃主要是指國務院推出 4 萬億以進行投資工作,中央安排投入資金 1.18 萬億,剩余的費用則由地方政府配套解決。并且國務院還采用了特批的方式準允地方發行債券 2000 億元,去緩解誒這一計劃中地方政府所承擔的資金配套壓力,自此,地方政府債券又進入了公眾的視野。

圖 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展階段

1、“代發代還”地方政府債券 《2009 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2009)年由財政部印發,其中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券的含義,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在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前提下,圍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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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以及償還主體,由財政部代理發行并代理處理相關還本付息等工作的債券。

基于此內涵,我們可以將政府債券去理解為國債轉貸這一本質的延伸,因為地方政府債券只能由省一級作為發行的主體,并且其相關發行與還本付息等工作也由中央財政進行統一的工作管理,再加上地方債券的發行行為、發行金額也必須經過全國人大的審批,并請報國務院審批。

2、“自發代還”地方政府債券 “代發代還”模式自 2009 年開始運行,地方債券的發行也步入了更為成熟的階段。2011 年,國務院設立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 4 個試點,在國務院批準的額度內,擁有發行債券的自主權,但是其還本付息工作仍然由財政部代辦。

此次“代發代還”改革之后,雖然中央政府對地方債券償還還是有著實質的擔保責任,不過地方政府證券的發行端也開始放開了。地方政府能夠根據自身財政情況對債券發行的期限、形式、數額以及范圍等因素與財政部進行相應的協商,債券的定價機制也能夠經由試點省(市)去進行自行的決定, 隨著債券融資市場的穩定與地方證券發行模式的成熟,國務院在 2013 年又新增了江蘇、山東兩省作為地方政府債券“自發代還”試點,除了之前試點政策的繼續使用,還創新的提出了“試點省(市)需推動自行發債試點宣傳工作,積極推進信用評級制度建立”。

在地方政府融資需求逐年增長的情況下,不計試點地區,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總額逐年增長,由 2011 年的 2000 億元增長為 2013 年的 3500 億元。

3、“自發自還”地方政府債券 隨著《決定》和《2014 年政府工作報告》、《2014 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等重要改革性文件的公布于實施,地方政府的證券改革如火如荼的進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在前期的自行發行基礎上,由財政部統一代行還本付息的方式,轉為發展地區自行還本付息方式; (2)基于 6 個試點地區的發展情況,國務院又新增北京、青島、江西、寧夏 4 個試點地區; (3)債券期限也有所延長,從 2013 年所規定的 3 年、3 年、7 年轉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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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10 年; (4)進行了“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明確。

3.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現狀 3.2.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情況 至從恢復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后,地方債券每年都會有大量的發行,自 2009至 2012 年間我國地方政府證券就發行了 94 期,總金額高達 8500 億元?!兜胤秸畟园l自還試點辦法》(2014)的實施也進一步推動了地方政府債債券的發行,在 2015 年新《預算法》實施后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規模進一步擴大。

表 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情況

時間 發行利率 發行總額(億元)

2009 1.60~2.36 2000 2010 2.33~3.70 2000 2011 3.01~4.30 2000 2012 2.74~3.58 2500 2013 3.53~4.45 3500 2014 3.63~4.50 4000 2015 2.71~4.29 38338 2016 2.31~3.52 60458 2017 2.92~4.75 43581 2018 3.66~4.22 41652

由表 3-1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快速發展,由剛開始的 2000 億到現在的幾萬億,也體現出我國債券市場的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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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近幾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變化

從上圖可以看出,2015-2018 年的地方政府債券有了較大的變化,2016 年之前置換債券占據主要比例,而之后新增債券則成為主流,這種變化可能是因為隨著債務置換進程的推進,地方政府債務后續可置換的規模相對較小。

3.2.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年限 表 3-2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年限

時間 發行年限 2009 3 2010 3.5 2011 3.5.7 2012 3.5.7 2013 3.5.7 2014 3.5.7.10 2015 1.3.5.7.10 2016 1.3.5.7.10 2017 1.3.5.7.10 2018 1.2.3.5.7.10.15.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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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2015 年與 2018 年各年限占比比較

由表 3-2 可以看出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年限越來越多,有 2009 年的一種年限,到 2018 年的九種年限。由圖 3-2 又可得出,不管發行年限種類的多與少,5 年期的占比始終最大,而 7 年期次之 3.3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存在的問題 3.3.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存在的風險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可以乘坐是違約風險,這一風險是政府發行債券所需要面臨的首要風險,是指地方政府到期沒有能力對債券投資者進行相應的還本付息。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則主要存于相關決策運營的個人或單位,是指其在進行相關活動過程中利用權責之便為自身謀取最大化利益,違反道德設置時違反法律法規,從而對他人利益、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的風險。必須承認的是目前仍有一些官員為了自身業績做一些“形象工程”,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并將債權發行的償還責任推至下屆政府身上,這可能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3.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理解,前者是指主體自身行為違反法律要求,或未對法律問題作出有效反應而產生的風險;后者是指法律本身發生變化導致不利后果產生的風險。

3.3.2 我國債券存在風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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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 當前地方政府給出的披露信息主要就是對外的報告,僅有一些財政收支以及政府的運營數據,而缺乏復方債券發行、流通、管理和償還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致使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債券運作仍然缺乏透明度。

2.我國地方政府債券...

第四篇: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風險分析1

201109考試批次 《證券投資與管理》大作業

學生姓名 陳遠春 學習中心 江西會昌

學號 100302436310001 考 號 0018223 專 業 金融學 年級層次 1003專升本

北京語言大學網絡教育學院

1 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風險分析

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代理機構發行,為籌集資金用于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的有價證券,簡言之,就是由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可分為收益債券和一般責任債券兩大類,收益債券是以所建項目本身收益擔保償還的債券;一般責任債券是用地方稅收擔保償還的債券。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有很多優點,如可以彌補地方財政收支缺口、降低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風險、讓資金運用更有效率等。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內需確保經濟增長,2009年財政預算安排2000億元的地方債發行額度,爭議頗多的地方政府債券終于正式啟動,由于處在起步階段,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采用財政部代理發行的方式,但是列入省級預算管理,發行期限為3年,上市后可以地方債名義同時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交易,這與以往方式有所不同,并有很大的突破,這樣既有利于克服轉貸方式的弊端,又能加強對地方政府財政預算的約束,還可以充分考慮地方建設項目的需求,在權責明晰的前提下便于加強地方政府對資金使用效率和項目績效的評價與監督,減少地方財政風險向中央財政傳遞的可能路徑。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由于地方債發展處于初級階段,在發行的過程中面臨著不小的風險,這里需要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進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風險控制,才能夠確保地方政府債券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風險

(一)償還風險

地方政府債券被稱為“銀邊證券”,信用度很高,但地方政府債券同公司債券一樣存在償還風險。以項目效益擔保的地方債存在難以預測的決策風險,世界經濟形勢變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決策人員知識結構缺陷和經驗不足都可能導致決策失敗;以稅收擔保的地方債也存在償還風險,地方財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原因之一,地方政府以不穩定的財源擔保債券發行,給債券的償還帶來了風險。

(二)宏觀調控風險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實行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地方政府擁有債券發行權的情況下,這兩大政策有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發行地方債引起的宏觀調控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地方債的發行可能引起通貨膨脹,地方債的發行意味著投資規模的擴

2 大,投資規模的擴大加速了資金流動,貨幣流動性的提升和增大貨幣發行量一樣,都會導致通貨膨脹;二是地方債的發行將會沖擊證券市場,地方政府債券將會從其它證券市場吸引資金,直接導致這些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三是實施地方債有可能加劇地區間的不平衡,發達地區更容易獲得發行資格,在都有資格發行時,更好的財政信用狀況會吸引不發達地區的資金流向發達地區;四是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在沒有賦予地方政府發債權時,地方政府就設法通過集資、迫使銀行貸款等手段為項目融資,如果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在地方政府職能沒有完全轉換的情況下,亂上項目、重復建設可能會變得更嚴重。

(三)政治風險

以上所有風險都有可能導致政治風險。一旦讓地方發行債券,各地可能會一哄而上,競相舉債,結果導致地方債務危機,實際上許多地方政府近年來早已大量負債,不論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償還到期債券的本息,都會導致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

二、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對稱引起的決策偏差

政府決策的目的是要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滿足公眾需要,政府難以完全掌握對決策有用的信息。此外,因為信息時效性很強,因此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的決策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中央政府對地方債的發行額度、期限、利率等的控制需要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決定,因為信息不充足,控制難以到位。地方政府的決策還受到國家政策、市場變化的影響,當國內宏觀經濟政策變化時,建設項目可能不符合產業政策而難以獲得政策的持續支持;當國際市場變化時,項目所需設備的采購價格可能會大幅上升而增加建設成本。

(二)財政分權不徹底助長地方對中央的依賴心理

我國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很強,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錯位增強了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財政依賴。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財權高度集中,在稅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另一方面,中央把更多的事權層層下放給地方,地方政府收支嚴重失衡。為均衡地方政府收支,中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資金支持。在財政分權不徹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難以破除地方政府對中央財政的依賴心理,這也將成為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承擔債券償還“兜底”責任的借口。

(三)地方利益誘發地方政府的發債沖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地方政府成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主體之一。由于市場和資源有限,各地方為了推動本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具有爭取更大公共項目投資、獲得更多資源的沖動,在與中央的決策發生沖突時,會做出不利于宏觀經濟的決策。如果賦予地方政府的發債權,在地方利益驅動下,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難以避免。

(四)不合理的政績評價機制導致“政績工程”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使地方政府融資更為方便,也可能催生更多的“政績工程”。由于項目缺乏科學決策,僅憑個人意志拍板,不顧財力民力,必然帶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現象較為普遍,結果是社會資源浪費嚴重,引起群眾不滿。

三、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機制構建

(一) 地方政府債券的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政府債券信息披露制度對地方政府債券的安全運行起到積極的約束作用,它不僅可以約束政府的非理性發債行為,還是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依據和發揮人民監督作用的前提。發行公開原則成為政府發行債券所遵循的基本準則之一,地方政府在發行債券時,必須按規定將債券發行情況及其財務經營狀況等向社會公布。其中風險提示也是對投資者的一種方式,讓投資者明白地方政府債券也有償還風險,激勵他們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

(二)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機制

按照國外規范化的證券市場運作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獨立性較強和地位較超脫的資信評估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將發債主體的信譽和債務償還能力對外公開,供投資者決策。

(三)設計可行的償還機制

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地方政府籌資模式的成功不在于融資方式的選擇,而在于設計出比較切實可行的償還機制安排。地方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償還資金從理論上看存在兩種來源:即發債資金投入項目的收益和稅收收入,具有一定收益的項目可以依靠項目收益來償還,大多數所謂“收入債券”就是以此為依據而設計的制度安排,而投資于非贏利項目的債務償還則主要依靠政府的稅收收入,要求發行的地方政府必須有比較健全的財政狀況和穩定、充足的稅收來源,為地方政府債券償還形成基本對應的可持續的稅收來源。

(四) 地方政府債券監督管理體系

地方政府一旦取得發債權,不能排除地方政府為GDP增速,或將債券資金用于收益不確定的競爭性項目,或粗放投資,導致債券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從而使地方政府債券面臨債務風險,為了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必須建立多層次的監管機制,以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率。

1、制度:必須不斷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各地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對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規模、使用方向、還本付息等進行審批,審查和監督,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實行法制化、規范化管理;

2、監管:對地方政府債券的管理應成立專門機構,以保證我國地方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3、監督: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地方債券的發行與運作必須準許中介機構介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能,使地方政府與中介機構之間既形成一種提供與接受服務的經濟利益關系,又形成一種監督、約束的信用連帶關系。

第五篇: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專項指引梳理

★★★★★基本內容:

一、法規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

二、基本概念:承銷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勤勉盡責地對發行人進行調查,以了解發行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并有合理理由確信募集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以及核查募集文件中與發行條件相關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過程。

三、盡職調查工作的最低要求:承銷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結合發行人的行業、業務、融資類型等實際情況,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也應當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內控制度:承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參與盡職調查工作的業務人員能夠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

五、針對募集文件:盡職調查過程中,對發行人發行募集文件中無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承銷機構應當在獲得合理的盡職調查材料并對各種盡職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判斷。

對發行人發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承銷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專業意見的內容進行審慎核查。對專業意見存有異議的,應當主動與中介機構進行協商,并可以要求其做出解釋或出具依據;發現專業意見與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以聘請其他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六、報告和底稿:盡職調查工作完成后,承銷機構應當撰寫盡職調查報告。同時,承銷機構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盡職調查工作。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及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妥善存檔,保存期限在公司債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償后不少于五年。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范、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工作底稿應當有調查人員及與調查相關人員的簽字。

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應當有索引編號。相互引用時,應當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盡職調查報告應當說明盡職調查涵蓋的期間、調查內容、調查程

序和方法、調查結論等。

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對發行條件相關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是否建議承銷該項目等發表明確結論。對于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應當對承接項目是否屬于負面清單發表明確意見。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在盡職調查報告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和注明報告日期。

七、自律管理部門:中國證券業協會。

八、盡職調查的內容概要: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發行人及本期債券的資信狀況;

(四)募集資金運用;

(五)增信機制、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

(六)利害關系;

(七)發行人履行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情況;

(八)募集文件中與發行條件相關的內容;

(九)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十)在承銷業務中涉及的、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盡職調查的方法:承銷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可以采用查閱、訪談、列席會議、實地調查、信息分析、印證和討論等方法。

★★★★★具體內容:

一、調查發行人基本情況:

(一)歷史沿革、股權結構、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工商登記文件、股權結構圖、股東名冊,了解公司設立及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變化情況、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及報告期末的前十大股東情況。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簡要查閱資產評估報告。

承銷機構應當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顯示的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誠信狀況)及變更情況。實際控制人應當調查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承銷機構應當調查其簡要背景、與其他主要股東的關系及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權被質押或存在爭議的情況,及該自然人對其他企業的主要投資情況。

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法人,承銷機構應當調查該法人的名稱及其主要股東,包括但不限于該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冊資本、主要業務、主要資產情況、最近一年合并財務報表的主要財務數據(注明是否經審計)、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權被質押或存在爭議的情況。

(二)發行人對其他企業的重要權益投資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發行人對其他企業的重要權益投資情況,包括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參股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近一年的主要財務數據(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凈利潤等)及其重大增減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三)經營范圍及主營業務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營業執照、從事業務需要的許可資格或資質文件(如有),了解發行人所從事的主要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用途、所在行業狀況及發行人面臨的主要競爭狀況、經營方針及戰略。

承銷機構應當結合行業屬性和企業規模等,通過訪談等方式,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模式,調查發行人的采購模式、生產或服務模式和銷售模式。

承銷機構應當關注發行人對供應商和客戶的依賴程度,以及供應商和客戶的穩定性;承銷機構應當調查與業務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業務收入的主要構成及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的規模、營業收入,報告期內主要產品或服務上下游產業鏈情況。

承銷機構應當了解報告期內主要產品(服務)的產能、產量、銷量、銷售收入變動情況、原材料及能源供應變動情況。

(四)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公司章程、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咨詢律師或法律顧問,了解發行人的組織結構;查閱公司治理有關文件,了解發行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至少包括姓名、現任職務及任期、從業簡歷、兼職情況、持有發行人股份/權和債券的情況),了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查閱發行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決策機構)、董事會(如有)、監事會(如有)的議事規則,關注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及相關機構最近三年內的運行情況。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會議記錄、規章制度等,訪談管理層及員工,咨詢審計機構,了解發行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風險控制、重大事項決策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承銷機構應當調查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等方面的獨立性;發行人的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決策程序、定價機制;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違規占用,或者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形。

二、調查發行人的財務會計信息。

(一)調查基本范圍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發行人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承銷機構應當查閱合并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的,承銷機構應當調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具體變化情況、變化原因及其影響。對于最近三年內進行過導致公司主營業務和經營性資產發生實質變更的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的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查閱重組完成后各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重組前一年的備考財務報表和備考報表的編制基礎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承銷機構應當查閱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財務指標以及公司管理層作出的關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財務分析的簡明結論性意見,調查發行人資產負債結構、現金流量、償債能力、近三年的盈利能力、未來業務目標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

(二)比較分析

承銷機構應當對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比較,對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進行分析:

1.分析報告期內各期營業收入的構成及比例,分析營業收入的增減變動情況及原因;

2.分析報告期內各期主要費用(含研發)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和變化情況;

3.分析報告期內各期重大投資收益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情況;

4.分析報告期內各期末主要資產情況及重大變動分析;

5.分析報告期內各期末主要負債情況。有逾期未償還債項的,應當說明其金額、未按期償還的原因等。

承銷機構應當分析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期末有息債務的總余額、債務期限結構、信用融資與擔保融資的結構等情況,以及發行公司債券后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變化。

(三)會計師事務所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曾對發行人近三年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承銷機構應當查閱發行人董事會(或者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關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處理情況的說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關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四)或有信息

承銷機構應當調查發行人可能影響投資者理解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情況的信息,并加以必要的說明。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發行人會計報表附注中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或有事項及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擔保等事項。

承銷機構應當查閱發行人截至募集說明書簽署之日的資產抵押、質押、擔保和其他權利限制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以對抗第三人的優先償付負債的情況。

三、調查發行人資信情況。

承銷機構可以通過查閱納稅憑證、借款合同與還款憑證等資料、咨詢律師或法律顧問以及查詢公共誠信系統(如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的方式,以了解發行人的誠信狀況,調查發行人獲得主要貸款銀行的授信情況、使用情況;了解發行人近三年與主要客戶發生業務往來時,是否有嚴重違約現象;了解發行人近三年發行的債券、其他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償還情況,以及本次發行后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及其占發行人最近一期凈資產的比例。如曾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承銷機構應當調查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和對發行人的影響。

承銷機構應當重點關注發行人近三年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利息倍數〔(利潤總額+利息費用)/利息費用〕、貸款償還率(實際貸款償還額/應償還貸款額)、利息償付率(實際支付利息/應付利息)等財務指標。

四、調查債券評級情況。

承銷機構應當對評級機構出具的評級報告內容進行核查,并結合盡調情況進行驗證。發行人最近三年內因在境內發行其他債券、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資信評級且主體評級結果與本次評級結果有差異的,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五、調查募集資金用途、使用計劃、專項賬戶管理安排。

募集資金用于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或收購資產的,承銷機構應當調查擬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股權投資情況、擬收購資產的基本情況。

募集資金運用涉及立項、土地、環保等有關報批事項的,承銷機構應當核查取得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

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承銷機構應當調查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六、調查債券增信措施及相關安排。

(一)調查保證人信息

提供保證擔保的,且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承銷機構應當查閱保證人有關資料,調查保證人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情況(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核實其業務資質);

2.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告,重點關注凈資產、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主要財務指標;

3.資信狀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顯示的該保證人的誠信狀況);

4.累計對外擔保余額;

5.累計擔保余額及其占凈資產比例;

6.償債能力分析。

提供保證擔保,且保證人為自然人,承銷機構應當調查保證人與發行人的關系、保證人的資信狀況、代償能力、資產受限情況、對外擔保情況以及可能影響保證權利實現的其他信息。

提供保證擔保的,且保證人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承銷機構還應當調查保證人所擁有的除發行人股權外的其他主要資產,以及該部分資產的權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續權利限制安排。

(二)擔保合同或擔保函

承銷機構應當取得債券擔保合同或擔保函,核查擔保合同或擔保函內容是否包括下列事項,并就相關擔保合同或擔保函的責任條款與擔保人進行確認:

1.擔保金額;

2.擔保期限;

3.擔保方式;

4.擔保范圍;

5.發行人、擔保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6.反擔保和共同擔保的情況(如有);

7.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抵押或質押擔保

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承銷機構應當查閱、比較分析有關資料,了解擔保物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擔保物名稱、賬面價值、評估值、擔保范圍、擔保物金額與所發行債券面值總額和本息總額之間的比例,擔保物的評估、登記、保管和相關法律手續的辦理情況,以及后續登記、保管和發生重大變化時的安排。同一擔保物上已經設定其他擔保的,還應當核查已經擔保的債務總余額以及抵/質押順序。

(四)除保證、抵押、質押以外的增信方式

采用限制發行人債務和對外擔保規模安排、對外投資規模,限制發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資產,設置債券回售條款,設置商業保險等商業安排,設立償債專項基金等其他方式進行增信的,承銷機構應當調查增信措施的具體內容、相關協議的主要條款、實現方式、相應風險以及相關手續的辦理情況等事項。

(五)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

承銷機構應當調查發行人制定的具體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發行人設置專項償債賬戶的,承銷機構應當調查該賬戶的資金來源、提取的起止時間、提取額度、提取金額、管理方式、監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內容。

承銷機構應當調查發行人構成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以及公司債券發生違約后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

七、利害關系調查:承銷機構應當核查發行人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或其他重大利害關系情況。

八、決策程序調查:承銷機構應當核查公司債券發行是否履行了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

九、合法合規性審查:承銷機構應當核查募集文件中與發行條件相關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

承銷機構應當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及工商、稅務、海關、國土、環保、安全生產等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等,核查發行人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及受處罰的情況。

承銷機構應當通過對照相關主管部門關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界定標準,結合股東資質、收入來源、承擔項目類型、融資用途等因素綜合分析,核查發行人是否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如有特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承銷機構應當查閱其內容。

對會議規則及協議的核查:對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及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自律組織業務規則的規定。

十、風險及應對核查:根據盡職調查內容及過程,承銷機構應當對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及應對措施進行核查。

承銷機構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核查發行人披露的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債券償付的所有因素,包含發行人自身、擔?;蚱渌鲂糯胧?如有)、外部環境、政策等相關風險,核查發行人針對風險已采取的具體措施。

承銷機構應當詢問管理層,咨詢審計機構、律師或法律顧問,調查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并分析該等已決或未決仲裁、訴訟與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對發行人的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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