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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級職稱論文范文

2023-03-27

申請中級職稱論文范文第1篇

(一)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在命題形式和各種不同的題型所占比重方面,與去年的有關情況保持了一致,具體情形可參見表1。在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有兩點,一方面,初次參加這類考試的考生務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題型的答題要求,這對考場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如多項選擇題的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選對才能得分;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中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答錯了只扣本類題的分。另一方面,從表1反映的命題情況可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是以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為主的,客觀題占總分值的75%??陀^題相對來說難度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一般答題和應試技巧方面的因素對考試結果影響不大。主觀題(簡答題和綜合題)是考核考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占總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僅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且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尤其對審題、答題的技巧要求比較高。一些考生對主觀題的題意分析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講究答題步驟和技巧,也往往會丟掉一些冤枉分。這啟發廣大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多做練習題,通過練習題掌握有關考點,而且要善于從標準答案中總結答題步驟和方法,要確保在會做的基礎上將分得滿。

(二)答題應注意的要點解答主觀題要注意四點。一是要信心十足。每個綜合題都有四、五個小問題,每個簡答題一般也要提出兩個或三個小問題。這些小問題基本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問即使不會答或者答錯了,也不至于后面的問題也一定答不對。換句話說,一個簡答題和綜合題的所有小問題都答錯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認真審題。審題是答題的一半,題審不對就不可能答對。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個題一般至少要審兩遍,第一遍了解題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審查,同時不妨將題中的關鍵信息用筆做上標記。第二遍根據題后問題去題中尋找有關信息,此時第一遍審題過程中關鍵信息用筆做上了標記的關鍵信息就會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腦海中組織答案。構思答案時,腦子中的備選答案要周全,切忌腦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兩個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種可能。四是答案的設計一定要簡潔、準確。結論要準確,理由要簡潔,既要準確表述法律依據,又要恰當地闡述事實根據,兩者不可或缺。

二、試題涉獵面寬,各章所占比重差別趨小

(一)試題的章節分布從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情況來看,考點遍及考試大綱的各個部分,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科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具體各個章節分值的分布情況可參見表2。從表2反映的命題情況可見,首先,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涵蓋了考試大綱以及輔導教材所有章節的內容?!督洕ā沸枰洃浀膬热莺芏?,但決非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通過做題、鏈接、比較等多種方式來實現記憶的目的,這是經濟法科目與其他兩個科目不同的特點。特別是非法律專業考生,平時對法律的了解和接觸不多,基本上屬于“空白”考生,對復習應試要注意全面復習,不要輕易放棄。

(二)試題的內容分布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占10分以上的章節有6章,分別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這六章屬于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的第一層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和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別是12分、18分,超過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預測。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則在絕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這一特點所給考生的啟發就是中級經濟法總共九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分值分布有進一步均勻的趨勢。除了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試中所占比重明顯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試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趨同勢頭。從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在復習應試過程中,不要過分強調重點,每年考試的命題都會與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變化。

三、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關聯考點的綜合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在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得到進—步加強,并且可以預見這種特點將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命題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單選題第7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哪個選項。A選項是,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B選項是,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C選項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D選項是,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命題傾向上,不是簡單把合伙企業法中某一個命題拿來考察,而是將該章關聯的考點綜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綜合理解和掌握情況。本題答案為c。根據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再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綜合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本題分析:本題涉及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中的仲裁與訴訟管轄、仲裁條款的效力等考點,還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關知識點,綜合性很強,上典型的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本題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因為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二)學習過程中知識點的鏈接通過上述例題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考生要注意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知識結構和內在聯系,學習過程中要善于鏈接、比較,形成知識體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應對考試中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的情況。中級《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可以歸納為四塊內容:一是總論,包括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與代理、經濟法的實施;二是市場主體法(企業法),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破產;三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票據、證券、合同;四是財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表現為,總論是后面經濟法知識的基礎,是對后面三塊內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為、訴訟時效等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都涉及的內容。市場主體法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是合同、票據等市場行為的實施者。財政法主要體現的是經濟管理關系。鑒于此,考試中的命題就會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如“公司”簽訂“合同”,運用“票據”付款,發生爭議進行“訴訟”甚至進入“破產”程序。這樣一個綜合題,可能涉獵教材中四、五章內容??忌仨氉⒁獍盐詹煌鹿潈热莸年P聯性。除了自己要習慣鏈接、比較教材中不同章節的關聯內容外,事實上教材中有許多內容已經明示或暗示給了某些考點之間的聯系和可比性,考生應當注意鑒別,多加關注。以破產法與合同法的鏈接點為例,2008年經濟法指導教材中明示出來的鏈接點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5)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6)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7)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8)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等。

(編輯 代娟)

申請中級職稱論文范文第2篇

(一)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在命題形式和各種不同的題型所占比重方面,與去年的有關情況保持了一致,具體情形可參見表1。在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有兩點,一方面,初次參加這類考試的考生務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題型的答題要求,這對考場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如多項選擇題的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選對才能得分;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中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答錯了只扣本類題的分。另一方面,從表1反映的命題情況可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是以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為主的,客觀題占總分值的75%??陀^題相對來說難度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一般答題和應試技巧方面的因素對考試結果影響不大。主觀題(簡答題和綜合題)是考核考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占總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僅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且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尤其對審題、答題的技巧要求比較高。一些考生對主觀題的題意分析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講究答題步驟和技巧,也往往會丟掉一些冤枉分。這啟發廣大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多做練習題,通過練習題掌握有關考點,而且要善于從標準答案中總結答題步驟和方法,要確保在會做的基礎上將分得滿。

(二)答題應注意的要點解答主觀題要注意四點。一是要信心十足。每個綜合題都有四、五個小問題,每個簡答題一般也要提出兩個或三個小問題。這些小問題基本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問即使不會答或者答錯了,也不至于后面的問題也一定答不對。換句話說,一個簡答題和綜合題的所有小問題都答錯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認真審題。審題是答題的一半,題審不對就不可能答對。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個題一般至少要審兩遍,第一遍了解題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審查,同時不妨將題中的關鍵信息用筆做上標記。第二遍根據題后問題去題中尋找有關信息,此時第一遍審題過程中關鍵信息用筆做上了標記的關鍵信息就會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腦海中組織答案。構思答案時,腦子中的備選答案要周全,切忌腦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兩個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種可能。四是答案的設計一定要簡潔、準確。結論要準確,理由要簡潔,既要準確表述法律依據,又要恰當地闡述事實根據,兩者不可或缺。

二、試題涉獵面寬,各章所占比重差別趨小

(一)試題的章節分布從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情況來看,考點遍及考試大綱的各個部分,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科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具體各個章節分值的分布情況可參見表2。從表2反映的命題情況可見,首先,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涵蓋了考試大綱以及輔導教材所有章節的內容?!督洕ā沸枰洃浀膬热莺芏?,但決非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通過做題、鏈接、比較等多種方式來實現記憶的目的,這是經濟法科目與其他兩個科目不同的特點。特別是非法律專業考生,平時對法律的了解和接觸不多,基本上屬于“空白”考生,對復習應試要注意全面復習,不要輕易放棄。

(二)試題的內容分布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占10分以上的章節有6章,分別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這六章屬于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的第一層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和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別是12分、18分,超過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預測。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則在絕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這一特點所給考生的啟發就是中級經濟法總共九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分值分布有進一步均勻的趨勢。除了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試中所占比重明顯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試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趨同勢頭。從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在復習應試過程中,不要過分強調重點,每年考試的命題都會與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變化。

三、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關聯考點的綜合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在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得到進—步加強,并且可以預見這種特點將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命題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單選題第7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哪個選項。A選項是,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B選項是,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C選項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D選項是,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命題傾向上,不是簡單把合伙企業法中某一個命題拿來考察,而是將該章關聯的考點綜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綜合理解和掌握情況。本題答案為c。根據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再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綜合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本題分析:本題涉及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中的仲裁與訴訟管轄、仲裁條款的效力等考點,還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關知識點,綜合性很強,上典型的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本題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因為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二)學習過程中知識點的鏈接通過上述例題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考生要注意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知識結構和內在聯系,學習過程中要善于鏈接、比較,形成知識體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應對考試中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的情況。中級《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可以歸納為四塊內容:一是總論,包括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與代理、經濟法的實施;二是市場主體法(企業法),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破產;三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票據、證券、合同;四是財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表現為,總論是后面經濟法知識的基礎,是對后面三塊內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為、訴訟時效等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都涉及的內容。市場主體法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是合同、票據等市場行為的實施者。財政法主要體現的是經濟管理關系。鑒于此,考試中的命題就會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如“公司”簽訂“合同”,運用“票據”付款,發生爭議進行“訴訟”甚至進入“破產”程序。這樣一個綜合題,可能涉獵教材中四、五章內容??忌仨氉⒁獍盐詹煌鹿潈热莸年P聯性。除了自己要習慣鏈接、比較教材中不同章節的關聯內容外,事實上教材中有許多內容已經明示或暗示給了某些考點之間的聯系和可比性,考生應當注意鑒別,多加關注。以破產法與合同法的鏈接點為例,2008年經濟法指導教材中明示出來的鏈接點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5)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6)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7)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8)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等。

(編輯 代娟)

申請中級職稱論文范文第3篇

(一)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在命題形式和各種不同的題型所占比重方面,與去年的有關情況保持了一致,具體情形可參見表1。在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有兩點,一方面,初次參加這類考試的考生務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題型的答題要求,這對考場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如多項選擇題的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選對才能得分;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中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答錯了只扣本類題的分。另一方面,從表1反映的命題情況可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是以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為主的,客觀題占總分值的75%??陀^題相對來說難度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一般答題和應試技巧方面的因素對考試結果影響不大。主觀題(簡答題和綜合題)是考核考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占總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僅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且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尤其對審題、答題的技巧要求比較高。一些考生對主觀題的題意分析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講究答題步驟和技巧,也往往會丟掉一些冤枉分。這啟發廣大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多做練習題,通過練習題掌握有關考點,而且要善于從標準答案中總結答題步驟和方法,要確保在會做的基礎上將分得滿。

(二)答題應注意的要點解答主觀題要注意四點。一是要信心十足。每個綜合題都有四、五個小問題,每個簡答題一般也要提出兩個或三個小問題。這些小問題基本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問即使不會答或者答錯了,也不至于后面的問題也一定答不對。換句話說,一個簡答題和綜合題的所有小問題都答錯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認真審題。審題是答題的一半,題審不對就不可能答對。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個題一般至少要審兩遍,第一遍了解題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審查,同時不妨將題中的關鍵信息用筆做上標記。第二遍根據題后問題去題中尋找有關信息,此時第一遍審題過程中關鍵信息用筆做上了標記的關鍵信息就會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腦海中組織答案。構思答案時,腦子中的備選答案要周全,切忌腦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兩個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種可能。四是答案的設計一定要簡潔、準確。結論要準確,理由要簡潔,既要準確表述法律依據,又要恰當地闡述事實根據,兩者不可或缺。

二、試題涉獵面寬,各章所占比重差別趨小

(一)試題的章節分布從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情況來看,考點遍及考試大綱的各個部分,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科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具體各個章節分值的分布情況可參見表2。從表2反映的命題情況可見,首先,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涵蓋了考試大綱以及輔導教材所有章節的內容?!督洕ā沸枰洃浀膬热莺芏?,但決非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通過做題、鏈接、比較等多種方式來實現記憶的目的,這是經濟法科目與其他兩個科目不同的特點。特別是非法律專業考生,平時對法律的了解和接觸不多,基本上屬于“空白”考生,對復習應試要注意全面復習,不要輕易放棄。

(二)試題的內容分布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占10分以上的章節有6章,分別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這六章屬于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的第一層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和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別是12分、18分,超過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預測。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則在絕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這一特點所給考生的啟發就是中級經濟法總共九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分值分布有進一步均勻的趨勢。除了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試中所占比重明顯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試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趨同勢頭。從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在復習應試過程中,不要過分強調重點,每年考試的命題都會與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變化。

三、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關聯考點的綜合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在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得到進—步加強,并且可以預見這種特點將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命題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單選題第7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哪個選項。A選項是,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B選項是,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C選項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D選項是,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命題傾向上,不是簡單把合伙企業法中某一個命題拿來考察,而是將該章關聯的考點綜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綜合理解和掌握情況。本題答案為c。根據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再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綜合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本題分析:本題涉及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中的仲裁與訴訟管轄、仲裁條款的效力等考點,還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關知識點,綜合性很強,上典型的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本題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因為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二)學習過程中知識點的鏈接通過上述例題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考生要注意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知識結構和內在聯系,學習過程中要善于鏈接、比較,形成知識體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應對考試中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的情況。中級《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可以歸納為四塊內容:一是總論,包括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與代理、經濟法的實施;二是市場主體法(企業法),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破產;三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票據、證券、合同;四是財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表現為,總論是后面經濟法知識的基礎,是對后面三塊內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為、訴訟時效等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都涉及的內容。市場主體法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是合同、票據等市場行為的實施者。財政法主要體現的是經濟管理關系。鑒于此,考試中的命題就會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如“公司”簽訂“合同”,運用“票據”付款,發生爭議進行“訴訟”甚至進入“破產”程序。這樣一個綜合題,可能涉獵教材中四、五章內容??忌仨氉⒁獍盐詹煌鹿潈热莸年P聯性。除了自己要習慣鏈接、比較教材中不同章節的關聯內容外,事實上教材中有許多內容已經明示或暗示給了某些考點之間的聯系和可比性,考生應當注意鑒別,多加關注。以破產法與合同法的鏈接點為例,2008年經濟法指導教材中明示出來的鏈接點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5)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6)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7)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8)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等。

(編輯 代娟)

申請中級職稱論文范文第4篇

(一)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在命題形式和各種不同的題型所占比重方面,與去年的有關情況保持了一致,具體情形可參見表1。在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有兩點,一方面,初次參加這類考試的考生務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題型的答題要求,這對考場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如多項選擇題的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選對才能得分;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中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答錯了只扣本類題的分。另一方面,從表1反映的命題情況可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是以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為主的,客觀題占總分值的75%??陀^題相對來說難度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一般答題和應試技巧方面的因素對考試結果影響不大。主觀題(簡答題和綜合題)是考核考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占總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僅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且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尤其對審題、答題的技巧要求比較高。一些考生對主觀題的題意分析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講究答題步驟和技巧,也往往會丟掉一些冤枉分。這啟發廣大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多做練習題,通過練習題掌握有關考點,而且要善于從標準答案中總結答題步驟和方法,要確保在會做的基礎上將分得滿。

(二)答題應注意的要點解答主觀題要注意四點。一是要信心十足。每個綜合題都有四、五個小問題,每個簡答題一般也要提出兩個或三個小問題。這些小問題基本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問即使不會答或者答錯了,也不至于后面的問題也一定答不對。換句話說,一個簡答題和綜合題的所有小問題都答錯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認真審題。審題是答題的一半,題審不對就不可能答對。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個題一般至少要審兩遍,第一遍了解題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審查,同時不妨將題中的關鍵信息用筆做上標記。第二遍根據題后問題去題中尋找有關信息,此時第一遍審題過程中關鍵信息用筆做上了標記的關鍵信息就會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腦海中組織答案。構思答案時,腦子中的備選答案要周全,切忌腦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兩個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種可能。四是答案的設計一定要簡潔、準確。結論要準確,理由要簡潔,既要準確表述法律依據,又要恰當地闡述事實根據,兩者不可或缺。

二、試題涉獵面寬,各章所占比重差別趨小

(一)試題的章節分布從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情況來看,考點遍及考試大綱的各個部分,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科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具體各個章節分值的分布情況可參見表2。從表2反映的命題情況可見,首先,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涵蓋了考試大綱以及輔導教材所有章節的內容?!督洕ā沸枰洃浀膬热莺芏?,但決非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通過做題、鏈接、比較等多種方式來實現記憶的目的,這是經濟法科目與其他兩個科目不同的特點。特別是非法律專業考生,平時對法律的了解和接觸不多,基本上屬于“空白”考生,對復習應試要注意全面復習,不要輕易放棄。

(二)試題的內容分布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占10分以上的章節有6章,分別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這六章屬于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的第一層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和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別是12分、18分,超過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預測。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則在絕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這一特點所給考生的啟發就是中級經濟法總共九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分值分布有進一步均勻的趨勢。除了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試中所占比重明顯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試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趨同勢頭。從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在復習應試過程中,不要過分強調重點,每年考試的命題都會與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變化。

三、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關聯考點的綜合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在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得到進—步加強,并且可以預見這種特點將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命題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單選題第7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哪個選項。A選項是,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B選項是,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C選項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D選項是,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命題傾向上,不是簡單把合伙企業法中某一個命題拿來考察,而是將該章關聯的考點綜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綜合理解和掌握情況。本題答案為c。根據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再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綜合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本題分析:本題涉及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中的仲裁與訴訟管轄、仲裁條款的效力等考點,還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關知識點,綜合性很強,上典型的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本題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因為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二)學習過程中知識點的鏈接通過上述例題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考生要注意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知識結構和內在聯系,學習過程中要善于鏈接、比較,形成知識體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應對考試中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的情況。中級《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可以歸納為四塊內容:一是總論,包括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與代理、經濟法的實施;二是市場主體法(企業法),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破產;三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票據、證券、合同;四是財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表現為,總論是后面經濟法知識的基礎,是對后面三塊內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為、訴訟時效等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都涉及的內容。市場主體法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是合同、票據等市場行為的實施者。財政法主要體現的是經濟管理關系。鑒于此,考試中的命題就會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如“公司”簽訂“合同”,運用“票據”付款,發生爭議進行“訴訟”甚至進入“破產”程序。這樣一個綜合題,可能涉獵教材中四、五章內容??忌仨氉⒁獍盐詹煌鹿潈热莸年P聯性。除了自己要習慣鏈接、比較教材中不同章節的關聯內容外,事實上教材中有許多內容已經明示或暗示給了某些考點之間的聯系和可比性,考生應當注意鑒別,多加關注。以破產法與合同法的鏈接點為例,2008年經濟法指導教材中明示出來的鏈接點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5)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6)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7)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8)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等。

(編輯 代娟)

申請中級職稱論文范文第5篇

中級會計證是財務經理任職條件之一

為了驗證這種說法,筆者在某知名招聘網上搜索“財務經理”職位,搜到了很多結果。筆者所在的城市介于二、三線城市之間,平均收入水平在3 500元左右。從搜索到的財務經理職位薪水情況來看,收入在6 000~8 000元左右。由此可見,財務經理還是一個多金的職位。值得一提的是,有一個外派的會計總監職位,年薪達到了20~30萬元,這個收入已經達到了高管水平。這些招聘崗位無一例外要求擁有會計中級職稱證書,有的明確寫著擁有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證書者優先。

財務經理的薪水,已經完全高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如果在一線發達城市,收入會更加驚人。

為什么中級會計職稱證這么好用?

那么,為什么這些企業的財務經理崗位,都明確要求須具有中級會計職稱證書呢?大家可以看看以下幾個方面的分析。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科目有3科,分別是《中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和《財務管理》。相比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多了一科《財務管理》。那這個《財務管理》到底講的是什么呢?

翻開2017年中級《財務管理》教材,從目錄可以看到,《財務管理》主要涵蓋以下方面的內容:總論、財務管理基礎、預算管理、籌資管理、投資管理、運營資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與分配管理、財務分析與評價。

這些內容都與財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關,有些已經上升到企業管理的層面,是經理級人員必須要掌握的知識與技能。

再看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報名條件,以本科學歷為例,還需要4年的會計相關崗位工作經驗,這就說明了,參加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人員,如果是本科學歷,已經在相關工作崗位工作了4年,積累了大量的會計實戰經驗。

結合《財務管理》涉及到的內容,拿下中級會計職稱證的人,是一個既有4年相關工作經驗,又有財務管理能力的雙料人才,當然是公司財務經理的最佳人選。

所以才有那么多公司的財務經理崗位會明確要求,任職人員必須具有中級會計職稱證。

說會計人員收入低,其實是你能力不行

經??吹接腥嗽诤皶嫃臉I人員收入太低、太累,筆者認為,這部分人大多是沒有中級會計職稱證的,甚至連初級會計職稱證都沒有,那么工資低,當然是正常的。

在這個能力水平決定薪資水平的時代,不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書,如何讓用人單位相信你的工作能力?如何讓用人單位委以重任?

所以說,想要在會計行業達成高收入的目標,沒有中級會計職稱證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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