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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經濟立法論文范文

2024-03-13

民族經濟立法論文范文第1篇

“中國邊疆學”與“邊疆學”本質上并非完全一回事,筆者直接從一般意義上的邊疆學入手,所論跳過中國特殊邊疆歷史的糾結,以當代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作為思考問題的邏輯起點,對當前涉及經濟領域中的邊疆學學科問題做一個初步的分析。

我們已經看到,廣泛的研討中出現了兩個學科的名稱,即“邊疆經濟學”和“經濟邊疆學”。我們認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學科,前者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邊疆問題,屬于經濟學的范疇,后者是從邊疆學的視角研究經濟問題,屬于邊疆學的范疇。

我國相關學者在對構建邊疆學的設想中,常常將這兩個學科混淆起來。例如,2001年,馬大正教授在構建“中國邊疆學”的設想中,將其劃分為“基礎研究領域”和“應用研究領域”,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分別從邊疆經濟、邊疆人口、邊疆政治、邊疆社會、邊疆立法、邊疆民族、邊疆文化、邊疆地理、邊疆國際關系、邊疆軍事以及自然和生態環境等諸多方面進行研究,差異僅在于“應用研究領域”主要是“在基礎研究的基礎上對當今及未來中國邊疆的發展與穩定的戰略性、預測性的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研究”。[1]再如,2014年周偉洲教授發表文章分析了“邊疆”的政治屬性、經濟屬性、社會與民族屬性、文化屬性等,主張分別構建“邊疆政治學”“邊疆經濟學”“邊疆人類學”“邊疆民族學”“邊疆社會學”“邊疆文化學”作為分支學科。[2]劉嘯廷也是主張將“邊疆經濟學”“邊疆政治學”等作為“邊疆學”的分支。[3]

這種認識也反映在近年來部分高校設立邊疆學的招生專業和研究方向上。例如,四川大學2015年自主設立的“邊疆學”博士學位授權點下設了“邊疆政治學”“邊疆經濟學”“邊疆社會學”“邊疆史地”。

認識上的偏差部分導致邊疆學學科發展上出現曲折。我們看到的情況是,盡管20世紀90年代中期學術界已經提出了構建邊疆學或者中國邊疆學,但至今人們仍然感到進展不大,坊間出版的幾本關于邊疆學的著作并沒有很好地解決邊疆學的基本問題,也沒有滿足人們對邊疆學的知識渴求。

導致認識上的偏差的主要原因是,當人們從經濟學的視角理解邊疆問題,現有的區域經濟學并沒有將邊疆經濟問題納入到研究視野,而對邊疆經濟問題的研究主要被囊括到中國少數民族經濟的研究范疇,一旦進入中國少數民族經濟的視野,邊疆問題立即消失??梢赃@樣講,在中國少數民族經濟的視野中,“邊疆的消失”效應明顯存在,因為在不少人看來,邊疆地區與少數民族地區是等同的,以至于不少場合直接使用“邊疆民族地區”。另外一個原因是從事區域經濟學研究的專業學者,有的沒有意識到邊疆問題,有的沒有邊疆研究的經歷和感受,難以在他的研究視野中將邊疆納入進去。即使納入了,也因為主題限制,而明顯走出邊疆經濟學研究架構。例如,云南大學梁雙陸教授,雖然設定研究邊疆經濟學的任務,但他又以國際區域一體化這個主題去沖淡邊疆經濟學主要范疇的討論。在筆者看來,梁雙陸教授僅僅討論了邊疆經濟學中的一個層面,即在國家干預邊疆地區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邊界被迫部分開放時,邊疆地區發展的前景、基本方法以及相應的實踐過程。

同時,在經濟邊疆學這一端來看,則是以下原因阻止了該學科的進步。

一是邊疆學或者中國邊疆學本身進步不大。在中國倡導構建邊疆學的學者,從一開始就將中國的邊疆問題扯進來,而中國的邊疆問題又與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以及相應的中國疆域的形成演化等問題密切聯系在一起,當這些功底十分深厚的學者將這些說清楚,或者力圖說清楚的時候,構建中國邊疆學或者邊疆學的任務就旁落了。沒有邊疆學對研究經濟問題的宏觀指導,經濟邊疆學無法萌發,甚至經濟邊疆學的概念都沒有辦法形成。

二是西方邊疆學研究沒有為我們提供借鑒。20世紀60年代,特納的邊疆理論一傳入中國,立即遭到厲以寧等人的批駁,并將其標上資本主義擴張殖民的理論基礎。[4]同時,中國國內學術界片面強調中國邊疆形成與西方有不同的道路,費孝通教授“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的觀點一出,對強化中國(中華民族)國家形成,增強民族凝聚力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客觀上形成了對邊疆學基本理論的研究,特別是在學科構建上,邊疆學天然遇到處理基本理論范疇與解釋中國現實政治命題的矛盾。走不出這一矛盾,邊疆學的構建就成為空話。

三是國內學術界對西方邊疆問題研究的交流與合作比較缺乏。美國研究邊疆問題有較為悠久的歷史,也有豐富的成果。1976年,美國成立“邊疆學會”(AssociationforBorderlandsStudies),并辦有“邊疆學雜志”(JournalofBorderlandsStudies),組織了大量的學術會議。至少在筆者接觸的邊疆問題研究文獻中,既沒有介紹這個協會,也沒有引用過這個雜志上的文獻,還沒有學者參加這個協會組織的學術會議。國外不少大學建立了相關的學術機構,但沒有多少中國學者申請去這些機構從事有關邊疆學的研究。出生于江蘇、安徽、山東、河南交接地帶的學者郭榮星[5]最早注意到邊疆問題研究。他曾在中國地質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以及中國區域科學協會短暫任職,并長期在歐洲游學任職。他寫成的有關邊疆問題的專著對國內學術界影響有限,近年來才被國內學術界關注。

中國學術界對邊疆問題的研究以及對邊疆學學科的構建現狀如此,認識上的偏差無疑給邊疆經濟學與經濟邊疆學學科體系的構建產生不小的影響。將邊疆經濟學與經濟邊疆學區分考慮,就賦予了經濟問題更多的政治與社會屬性,就與單純的經濟問題區別開來。不過,邊疆經濟學與經濟邊疆學應該有共同研究領域,盡管兩者從不同的視角看待問題。

邊疆經濟地帶的特征及其形成。在地域空間上,與內地相比,經濟活動的分布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需要從經濟學和邊疆學的視角給出理論上的解釋。從邊疆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首先要回答的是在國家經濟版圖上邊疆地帶的經濟特征及其形成機理,分辨出與內地在經濟上的差異,進而給出相應的對策。從經濟邊疆學的角度來看,國家的經濟邊疆首先是有形的經濟邊疆,其次才是無形的經濟邊疆,有形的經濟邊疆就是邊疆經濟帶問題。這一問題,可以利用區位論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加以解決。

邊疆的地緣經濟特征及其形成。這實際上是前一問題的延伸。邊疆經濟學和經濟邊疆學需要對地緣經濟給出理論上的解釋。從邊疆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邊疆經濟帶是二維邊疆或者多維邊疆組成的經濟帶,自然涉及不同地緣政治經濟關系,邊疆經濟學需要對這些地緣經濟特征及其形成機理進行研究。從經濟邊疆學的角度,國家的邊疆戰略實際上就是該國地緣政治戰略應用的結果,經濟邊疆、利益邊疆以及其他形態的邊疆,均與地緣政治、經濟高度相關,經濟邊疆學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這一問題,可以結合地緣經濟學加以解決。

邊疆經濟沖突特征及其形成。邊疆之間面臨著合作競爭,合作是利益上的共贏,競爭圍繞利益展開。特別是跨境資源利用以及利用資源中的沖突、跨境環境及其沖突、跨境經濟競爭等是邊疆經濟學需要解決的問題,而各國解決這些問題通常是從經濟邊疆學的視角進行。這些問題,可以結合沖突經濟學加以解決。

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對邊疆經濟學與經濟邊疆學交叉的共同領域進行深入的探討,形成理論上的共識,為邊疆學學科體系的構建打下堅實的基礎。

注釋

[1]馬達正:《關于構筑中國邊疆學的斷想》,《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1期。

[2]周偉洲:《關于構建中國邊疆學的幾點思考》,《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1期。

[3]劉嘯廷:《現代邊疆與邊疆學初論》,《哈爾濱師專學報》1999年第1期。

[4]這個學派主要宣傳三個理論,即頌揚美國“民主”精神的“美國制度淵源論”、吹噓美國社會經濟發展例外性的“安全活塞論”,以及歪曲美國歷史上地區之間關系的“區域論”。其中,對美國社會經濟史影響最大的是“安全活塞”理論。這種“理論”說什么長期存在于美國歷史上的“邊疆”,曾經是調節美國社會經濟發展并使美國社會保持協調的“安全活塞”,它“滋育了樂觀主義和理想主義,幫助了民主的傳播,經常培育著拓荒者的自信心和個人主義,促進了民族主義,提供了經濟機會,它對于東部許多人似乎是一條出路,它發展了發明才能和活動力———而它的核心就是自由土地”。參見厲以寧:《美國邊疆學派“安全活塞”理論批評》,《北京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1964年第3期。

[5]RongxingGuo.BorderRegionalEconomics,PhsicalVerlag,1996.

民族經濟立法論文范文第2篇

一、立法權限概述

立法權限是指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的界限范圍??茖W、合理地配置立法權限,事關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保證行政機關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過程中所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必須以法律形式進行立法的必要性

1.基本經濟制度

經濟制度是指一定歷史階段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窘洕贫仁墙洕贫戎姓冀y治地位、對經濟基礎的性質起決定作用的那部分。其內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式;二是由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所決定的分配形式。

憲法第六條規定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即“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边@說明,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作為“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內容,已成為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經濟制度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國家制度,它直接影響和決定著國家的政治制度等上層建筑,影響和決定著國家和社會的性質。目前,除憲法的有關規定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就基本經濟制度進行了大量立法。比如,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等法律,對各種所有制形式及其分配制度作出規定。

2.宏觀調控的基本制度

為有效地組織、領導和管理經濟活動,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和健康發展,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國家必須使用各種杠桿對經濟的運行進行宏觀調控。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边@一規定表明,有關宏觀調控方面的制度,必須由國家統一立法。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關財政的基本制度。財政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直接、強制和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它直接涉及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積極、健康的國家財政是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維持上層建筑有效運作,服務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障。因此,有關財政制度的事項必須由國家法律予以統一規定。這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制定了預算法和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法律,對國家的預算分配、預算管理和預算監督職權作出規定。

第二,有關稅收的基本制度。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由稅務機構依法向公民個人或者企業事業組織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它是一項嚴肅和穩定的國家活動,必須嚴格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由于稅收涉及全體公民和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權利,因此,創設稅制、規定稅收的權力應當屬于全體人民或者由全體人民選出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任何行政機關和地方都無權創設稅法。在資本主義國家,決定稅收是議會的一項專屬權力。早在英國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就有“不出代議不納稅”的說法。在英國,議會享有財政權,征稅必須經議會同意,是一項基本的憲法原則。美國和法國的憲法都規定,議會是決定稅收的惟一機關。

在我國,決定稅收的權力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边@說明,公民納稅的義務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期間,就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條例草案試行。在積累一定經驗、條件成熟后,該方面的稅收制度仍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予以規定。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制定或者修改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等法律,對有關稅收制度作出規定。

第三,有關海關的基本制度。海關是代表國家對進出關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其任務是依法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資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在國境線上依法統一行使海關職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條件。因此,有關海關制度的事項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立法,任何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都不得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制定了海關法,對國家海關制度作出規定。

第四,有關金融的基本制度。金融是各種金融機構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從事的貨幣發行、信貸、結算、信托、保險、票據貼現、匯兌往來、證券交易等活動。我國的金融體系是由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組成的。對金融活動的統一和有效管理,是鞏固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協調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進對外金融交往的重要保證。因此,有關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項應當由國家統一立法。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十分重視金融立法,已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

第五,有關外貿的基本制度。外貿即對外貿易,是在國家的統一管理下依法組織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活動。積極發展對外貿易,促進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口,開展國際貿易服務,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貿易關系的重要條件。但是,發展對外貿易,必須由國家制定和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以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因此,有關外貿的基本制度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立法。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制定了對外貿易法,對有關外貿的基本制度作出規定。

參考文獻:

[1]劉莘. 立法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

[2]楊臨宏.立法法:原理與制度[M] .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2011.

[3]喬曉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講話(修訂版)[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民族經濟立法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特區立法權是深圳真正的優勢所在,用好特區立法權,促進深圳現代化進程,必須實現特區立法模式的轉變,加強立法創新,以特別之為立特區之位。

[關鍵詞]特區;立法權;深圳;經濟特區

[作者簡介]崔福海,深圳大學學生處講師,廣東深圳518060

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試驗田”和“窗口”所進行的大試驗為中國的改革開放提供了寶貴經驗。綜觀深圳改革開放的歷史,特區立法權的獲得具有里程碑意義。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符號,面臨著二次創業,建立社會主義示范市的歷史重任。在新的形勢下繼續保持特區之“特”,就必須妥善利用特區立法權,以特別之為立特區之位,推進改革創新,率先實現現代化。

一、授權立法:深圳經濟特區變革的重要力量

(一)深圳獲得立法權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實際上深圳早在1987年就跟中央提出要“立法權”,到1992年獲得立法權,近5年的時間,深圳可以說是戴著“違憲”的帽子,頂著還沒“戶口”就要“糧票”的爭議,走“議外路線”,在當時中央領導的支持下才有了結果的。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仍然保留了特區立法權。

(二)特區立法權是深圳真正的優勢所在。作為政體權力結構中的組成單元,立法權是對立法機關職權的一種概稱;作為政體諸種功能之一,立法權是對創制具有法律功能的規范之權能的總稱。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在經濟特區進行的一場大試驗,對于當時行政命令和計劃經濟高度整合的模式來說,特區意味著對這種模式的變革。在計劃經濟和傳統行政體制高度合一的情況下,深圳要想在經濟體制上有所創新,就必須具有一定的自主權,而在“議行合一”的權力分配原則下,通過立法授權是中央向地方分權的一個主要形式。正是由于這種授權,才拉開了中國制度變革的序幕。特區立法權的獲得對深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三)從經濟與政治之間的制度關聯來看。政治制度主導著政治過程。其“輸出”的正式制度和法律體系決定著經濟制度供給的質量。政治制度充當了決定經濟制度質量的一個決定因素。政治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塑造經商的環境。政治制度決定了“生產”經濟制度的過程。在改革中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同時,必須同步改革原有的法律制度。否則,經濟體制的改革就缺少應有的法律保障。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上層建筑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市場經濟與法治存在天然的親緣關系,市場經濟要想得以有效運行,就必須建立一套完備的反映客觀經濟規律、保護公平競爭、等價交換、契約交易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運行,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把市場運行納入規范和法治的軌道。

(四)創新是深圳的靈魂。是深圳立法永恒的主題??偨Y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的特點,集中表現為超前性、試驗性、突破性和補充性,歸結為一點就是創新,是思想創新和體制創新的結晶。經過立法創新,深圳特區初步形成了適應本地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及城市管理所需要的,與國家法律體系和廣東省法規相配套的,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特區法規框架。深圳的立法成果對于保障深圳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外向型經濟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深圳在整個改革開放歷史進程中獨特的符號意義,深圳作為“試驗田”所取得的立法成果,也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規范提供了借鑒。

二、轉變模式:用好用足特區立法權

深圳在中國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中具有重要意義,沒有任何一座城市像深圳這樣被賦予如此神圣的使命。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深圳由“試驗田”、“窗口”轉為社會主義示范市,承擔著率先實現現代化的重任。作為模糊寬泛的過程性概念,“現代化”標志著人類社會發生全方位的變遷,在經濟、政治和文化上發生了巨大變革。面對新的形勢,用好用足特區立法權推進深圳現代化進程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相對于社會變遷而言,法既是反應裝置又是推動裝置;在這兩種功能中,盡管法對社會的被動反應得到了更普遍的認知,但法對社會的積極推動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強。特區立法應實現從“挑戰一回應”立法向“回應一創新”立法的轉變,通過立法創新推動深圳的現代化進程。

(一)特區立法權需要實現從“追趕型”立法向“回應型”立法轉變?!白汾s型”與“回應型”立法的劃分標準是立法者客觀上是否以適時、適度的滿足社會需求為其行為依據。立法適時是指立法行為與社會需要在時間上的最佳契合。立法適度是指立法不僅滿足社會立法的形式需求,而且立法數量、規模、質量能全面迎合社會立法需求?;貞粤⒎ㄊ窃谏鐣哂辛⒎ㄐ枨笾H所作出的一種行動,因此,更能夠及時充分地滿足社會需要。從深圳關于市場經濟立法的現狀來看,由于市場經濟在世界其他國家已經過相當程度的發展,而且作為一種經濟體制,市場經濟具有許多的共性,因此深圳在經濟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一種追趕型立法,即大量借鑒其他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的立法成果,甚至是將部分法律直接移植過來。由于在此方面有其他國家的立法現狀作為參照系,因此深圳的市場經濟立法是比較成功的。從整體上看,特區立法權是對新的經濟體制建立后形成的利益關系格局的一種固化。正是由于特區立法權的變革作用,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引領了中國的改革開放,從這個意義上說,特區立法權的每一次使用都是一種創新。但是如果拓寬視野,我們就會發現,特區立法權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深圳作為社會變革的“試驗田”所不可缺少的一種權力。盡管從國內法律運作的環境來看具有創新功能,但與世界上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這期間的種種創新或多或少只是一種后發現代化國家趕上先進現代化國家的一種努力,盡管這個過程無法避免。隨著時間的推移,深圳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方面已經取得成功,各種新的社會關系紛紛出現。在這種情況下,特區立法權的使用必須更加注重社會實際需要,在準確把握立法信息的基礎上,做好立法預測與立法規劃,使立法真正契合社會需要。同時,要從單純提高立法數量向提高立法質量轉變。

(二)特區立法要從官員立法向民主立法轉變。盡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規章和擬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草案的程序規定》等都規定要征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但僅限于“草案的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權益的,或對深圳特區有重大影響

的”情況。深圳在立法上要進一步加強民主性,以民意為立法依據,注重民眾參與,立法面向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能夠參與和監督立法過程。在立法過程中注意立法回避,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的現象產生,同時要把立法聽證制度落到實處,使立法聽證真正發揮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社會公眾是法律踐行的主體,公眾的法律意識直接關系著法律的運行狀況。民眾雖然不是精通法律的專家,不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但是并不意味著民眾對法律的制定沒有參與權;相反,民眾在參與立法的過程中,可以把自己的利益訴求更好地表達出來,增強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同時法之理在法外。民眾參與立法,還有利于法律與民眾“常識、常理和常情”的契合,增加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理解與認同,從而自覺地遵守法律,實現法律之治,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中,這無疑是具有非常意義的舉措。

(三)從管制型立法向服務型立法轉變。以立法的動機為標準,可以將立法劃分為管制型立法和服務型立法。但凡以管制為動機,即指望通過立法這種方式來構筑立法者所理想的秩序,以達到管制社會之目的的立法屬于管制型立法。以“服務”為動機,指望通過立法這種形式為社會提供一種服務,從而使得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因為這種服務的存在而過上有尊嚴有保障的生活的立法即屬于服務型立法。從經濟特區立法成果來看,在名稱上以《管理條例》命名的立法占特區總立法的30%;從內容上看,即使立法沒有以《管理條例》命名,但其具體規定里面都在顯著位置明確“主管部門”及“主管部門權限”?,F行特區市場經濟立法的具體內容里,隨處可以看到其強化行政管理的立法思想。管制型立法是以立法者對于社會存在著一種理想的既定目標為前提,立法只是實現這一既定目標的工具而已。這種立法的邏輯前提是立法者的理性是至上的,它可以預知社會發展變化的未來動向,可以為人類的未來設置一種理想的圖景,并可以通過強制性的立法手段,讓社會走向這種理想的境界。管制型立法和傳統的管制型社會之間存在緊密聯系。深圳作為中國的一個部分,難免會受到傳統的影響。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深圳在公務員制度建設、審批制度改革、行政三分制嘗試以及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方面始終走在全國前列。但是從總體上看,深圳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在舊體制的圈子內打轉,與經濟體制改革相比,行政體制改革的步伐明顯滯后。隨著深圳建立服務型政府理念之提倡,管制型立法應隨之向服務型立法轉變,凸顯政府的服務職能。

三、以特別之為立特區之位:特區立法創新的新走向

深圳特區立法在經歷了以市場經濟立法為重點的階段后,已經進入圍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進行立法的新階段,從注重經濟領域立法向經濟領域與社會領域立法并重轉變。深圳應當繼續發揮特區立法權的創新優勢,在立法上繼續創新,在迎接WTO的挑戰,建設法治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促進民主建設等方面作出努力。

(一)加強特區立法,迎接WTO的挑戰。加入WTO對中國的法治進程產生重大影響,加入WTO意味著中國國內法與WTO規則以及國際慣例的接軌。WTO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國內立法提出了統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要求,通過“變法”應對WTO規則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WTO的基本法律原則包括非歧視性貿易原則、公平貿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透明度原則、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等。這些原則既是建構WTO協議的基石,也是實現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法律指南。深圳處于改革開放的前沿,必須率先于全國轉型,由政策性經濟特區轉向制度性經濟特區,以加快與國際通行規則的接軌,充分發揮特區立法權的創新功能,以WTO規則為參照系,率先在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面進行立法。建立與WTO規則相符合的法律體系。

(二)加強特區立法,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也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法治意味著治國方略的重大轉變,標明“自尊自主的人文生活、理性規范的社會合作、親和可敬的司法正義以及有效節制的政府權力”的理念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訴求。法治與市場經濟良性互動,特區法治程度不斷提高,是深圳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是衡量國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標尺。在向法治國家邁進的歷史進程中,最大的障礙是法律的權威難以建立,中國傳統政府人治色彩濃厚,習慣將政策和命令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上,法治的基礎薄弱。建設法治政府,堅持依法行政,將公共管理和行政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既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是重塑政府權威的重要舉措。政府權威是政府對社會管理的重要資源,同時也是維護政治穩定、促進社會經濟文化以及政府自身發展的重要保證。社會轉型時期,政府權威弱化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要建立一個民主法治、和諧穩定的社會,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不可或缺,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外生后發型現代化國家,政府在實現民主與法治的現代化進程中,擔當起了主導者與領路人的重任,重塑政府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強特區立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沙掷m發展戰略是當今社會對發展過程中人與自然關系深刻反思后作出的路徑選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隨著社會發展,現代化進程加快,深圳面臨著資源匱乏的問題,陷入四個難以為繼的困境:一是土地、空間難以為繼;二是能源、水資源難以為繼;三是實現萬億GDP需要更多勞動力投入,而城市已經不堪人口重負,難以為繼;四是環境承載力難以為繼。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不斷涌現,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規律,加強可持續發展立法。深圳市先后出臺的《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都體現了可持續發展思想。尤其是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作為全國副省級城市的第一部循環經濟法規,它的出臺對全國產生了廣泛而積極的影響,深圳的立法經驗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循環經濟法》提供了借鑒。深圳應該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妥善利用特區立法權,加快立法創新。

(四)加強特區立法。促進民主建設。深圳在基層民主建設方面經歷了一個不斷提升的歷程:實現由管理區到村委會的轉變,逐步依法推行村民自治,為深圳整個民主政治建設奠定了扎實的基礎;村民自治的民主實踐不斷推進,進一步由村民直選村官,發展到村民和黨員兩票制選舉黨支部書記和支委,進而提升為所有年滿18周歲的村民和黨員干部兩票制推選鄉鎮長,民主發展程度不斷提升。以兩票制推選黨支部書記和支委為內容的農村基層黨組織民主建設,為黨內民主發展開辟了新路;以兩票制民主推選鄉鎮長為內容的基層政權建設,直接為人民民主建設打開了通道。與此同時,深圳城市居民委員會直選由點到面,街道民主實踐進程加快,社區自治啟動,企業經濟民主不斷推進,城市基層黨組織建設積極探索,黨的領導實現形式的多樣化探求等等,都表明深圳全社會的民主程度在提高,特別是政治領域里的民主化程度在提高。在深圳民主化的歷史進程中,通過兩票制選舉鎮長尤其具有重要意義。大鵬鎮兩票制民主推選鎮長,在沒有改變由黨委提名候選人、鎮人大選舉鎮長的原有體制下,提高了黨委推薦和人大選舉結果的民意基礎,為民意的表達建立了一種公開、透明的機制,把黨管干部的原則與現代民主原則較好地結合起來,從根本上提供了解決新時期黨群關系問題的新思路,標志著我國健全民主制度、擴大基層民主的政治體制改革步伐已經開始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向政權機關發展?;鶎用裰魇俏覈裰髡谓ㄔO的基礎,通過發展基層民主推動中國民主的發展是一個基本方略。面對基層民主的蓬勃發展,法治進程需要加快,法治力量供給不足會阻礙民主的生長,對于民主進程中出現的這些新事物,可以考慮將特區立法權擴大到全市,通過特區立法的形式加以引導并逐漸完善。

[責任編輯:陳梅云]

民族經濟立法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民商法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法律體系中處于領導的地位。但是,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在民商法律的培育和建設上有所缺陷。所以,目前我國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便是加強民商法的培育和發展,使其能夠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其主導作用。

關鍵詞:民商法;制度;培育;發展

一、民商法的重要性

社會法和經濟法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法,民商法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法律體系中處于領導的地位。民商法律體系制度是國家為了實現引導、發展、規劃民商活動,建立公正公平的競爭平臺,推進發展的法律體系制度,達到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由民商法來直接規范,映射了經濟市場主體的需求。民商法規范調整著經濟市場主體各種運行因素,調整著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民商法還規范著經濟市場活動中的財產關系,從而保證交易的可靠和安全。民商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證市場主體在從事經濟交易中的行為,用來確保交易活動的秩序。市場經濟正在快速發展,而民商法就是市場經濟穩定運轉的最大保障。民商法律體系的有效運轉可以給市場經濟帶來巨大的效益和前景。

二、《民法總則》對商法調整的貢獻與不足

1.《民法總則》對商法調整的重大貢獻

“營利-非營利”法人分類模式是《民法總則》在延續民商合一體制下對商法作出的最大貢獻。這種分類模式明確了商法中基石的概念,《民法總則》的出臺對商法的最大意義是通過對“營利-非營利”法人的界限,從正反兩面弄明白了二者的本質和延伸,規定了“營利”的范圍,解決了商法長期沒有解決的“核心范疇模糊”的問題。延續了《民法通則》法人分類的傳統,再次明確了企業、營利法人的本質和延伸。沒有引入新概念,不會造成民法體系性混亂。關照了現行法人登記管理體制,法人的登記及行政管理采取的一直是“營利-非營利”的區分模式,《民法總則》采用的法人分類標準,考慮了法人登記管理體制現狀,不會因法人分類標準的過度調整,使得社會管理成本增加。

2.《民法總則》對商法調整的不足

“營利-非營利”法人的分類不徹底,“營利-非營利”法人中間還應該存在“中間法人”狀態,用來調整營利法人從事非營利活動和非營利法人從事營利活動的問題?!睹穹倓t》特別法人的設計卻沒有完全堅持此種“交錯于其間的中間法人”路線,沒有將這種分類方式落實到非法人組織?!睹穹倓t》對法人部分的條文設計存在“復印公司法”問題。這種法人規范構造邏輯,會不當地擴展非營利法人的責任,不能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差異性構造”。過分的法律復印術會導致規范沖突,將已有的具體規范上升到“總則”的復制技術,沒有看到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差別、營利法人內部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和《公司法》等產生沖突,制約其發展。不能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安排、法定代表人自己責任和外部代理行為的有效調整,建立起科學的法人外部行為責任歸屬,不利于商事交易預期的穩定。模糊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準則會影響商事交易預期;法定代表人、職務代理人自己責任歸屬將不利于謹慎交易;外部代理行為制度的欠缺會損害商事交易的確定性。

三、市場經濟下民商法額培育和發展

1.改變法治觀念,推進民商立法

多年以來,我國加強強調缺乏對法律的引導功能的認識,通過強調對經驗形成總結,形成了先實踐后立法、先改革后立法的經驗模式。在立法原則上我們通常強調宜巨不宜細,所以造成了我國民商法過于簡單和原則,在許多時候難以執行,限制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的有效發揮。所以,我國民商法需要根據經驗性立法,轉變立法態度。立法時相應的內容應該規定的具體詳細、規范明確,以便消除民事立法的簡單和原則帶來的問題和缺陷,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2.科學建立法律體系,完善司法程序制度

如果只是簡單的拼湊組合各種法律制度來形成民商法,就會造成不系統、不協調、互相重復甚至相互排斥從而不能順利完成的意外情況,這樣就會從根本上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所以要科學建立法律體系,完善司法程序制度。在此同時,應該進一步完善立法制度,從而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發展的需求。

3.加強民商法的創新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這就會導致我國傳統的民商法無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故此,實現民商法的創新是重中之重?,F在是高科技時代,民商法的價值體系應該包括公正,科學、自由、平等和效益。民商法基本原則需要創新,主要是擴大傳統民商法中的平等和自治原則,擴大民商法的體系范圍,擴大民商法調整對象,改變傳統民商法的表現形式。

四、結語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以健全的法律運行機制是保證我國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形式立法權力,制定出完善的法律體系,從而使我國法律體系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穩定安全可靠運行。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中的各種經濟關系是由民商法保障和實現的,只有擁有民商法意識,才能夠確保各種經濟行為的正常運行。應該充分發揮國家法制機關的職能,能夠有效及時地宣傳民商法職能,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從而建設和完善我國的法律運行機制。

參考文獻:

[1]陳小君,韋祎,徐振增,侯巍,資琳.挑戰與回應——WTO與中國民商法[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2(02).

[2]余能斌,侯向磊,余立力.世紀之交看新中國民商法的發展[J].法學評論,1998(05).

[3]李本森.論中國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與發展[J].法學,1997(07).

民族經濟立法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中國的族際政治整合,是秉承公民化、同質化的公民國族主義取向,還是采用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的多元文化主義取向?這個基本而重要的理論問題引發了學界的關于族際政治整合的價值取向的“主義之爭”與“諸神之戰”。事實上,我國的族際政治整合應當汲取兩者之長,在國族認同建構和公民身份建構的基礎上,求同存異,調整“族際主義”取向整合思路,實現族際政治整合“區域主義”與“位差主義”的統一。

關鍵詞:族際政治整合;公民同質主義;多元文化主義;求同存異;價值取向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疆域遼闊、民族眾多的多民族國家。新中國成立之后,中國共產黨致力于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建構了極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族理論體系,推動我國各個民族的淵源共生、多元共存與和諧相處,奠定了我國民族關系安寧祥和的總體格局。但是,在另一個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少數民族地區民族經濟的發展,民族意識有所抬頭,民族認同有所強化,一些跨境少數民族的國家認同還比較模糊,少數民族以集體形式進行的族際博弈趨于明顯。如此種種都決定了我國的族際政治整合必須因時而化,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我國族際政治整合的理論體系,維護國家共同體的鞏固與安全。然而,中國族際政治整合的價值取向是什么?整合的力度與尺度如何把握?整合的路徑又是什么?學術界并沒有能達成共識,尤其是族際政治整合的價值取向到底是“消除差異實現同一,還是尊重差異構建和諧”,[1]學術界相互詮辯、相互駁斥,形成了“公民國族主義”和“多元文化主義”兩種主義之爭。本文試圖對學術界族際政治整合的“主義之爭”與“諸神之戰”進行梳理與解讀,探討中國族際政治整合價值取向的應然之態,并以此就正于方家。

一、中國族際政治整合:公民國族主義的理念與訴求

在公民國族主義看來,盡管現代民族國家構建的歷史基礎、路徑和歷程各有差別,民族國家建構卻是這個時代的任何一個政治共同體都無法回避的歷史性任務。所謂現代民族國家的建構,就是要逐漸解除民族成員原來依附在皇帝、領主、宗教領袖及其他傳統政治權威的忠誠感,完成傳統民族身份向現代國家公民身份的華麗轉身?,F代民族國家建構的歷史性任務決定了民族國家必須將各個分散的互不聯系和依賴的地方性民族進行整合,推動各個民族朝向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國族范式方向積極同化和標準化,形成統一的國族共同體,完成民族與國家的兩相契合。[2]公民國族主義認為,現代民族國家建構的基礎是承擔了同等的權利與義務的公民個體對國家的理性認同與政治效忠。但在一個多民族國家中,民族對國家的理性認同與政治效忠并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有賴于國家后天的建構。在我國多元一體的民族格局中,由于各個民族在長期的歷史長河的沉淀,形成了共同的歷史記憶、獨特的族裔符號、悠久的文化習俗和熾熱的民族情感,各個民族成員原生的對民族“感性的皈依”在一定程度上還壓制著少數民族成員對國家“理性的認同”,尤其是跨境少數民族還存在國家認同相對模糊的狀況。少數民族的認同錯位決定了多民族國家必須通過統一的制度供給、一體化的政策安排、權威性的價值分配和系統的國民教育,調適乃至重構族際政治整合模式。

新中國的成立,標志著中國民族國家建構的完成,也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族際政治整合模式的全面開啟。我國的族際政治整合,在公民國族主義的理論視野里,是一種“政治化”整合路徑,即國家在看待民族的過程中,傾向于將“族群看作是政治集團,強調其整體性、政治權力和‘領土疆域’”,政府正式確認每個公民的“族群”身份,把“族群”和“族群邊界”政治化和制度化。在國家資源的分配過程中,國家以民族身份為判別標志,給予少數民族以特定的優惠政策,扶助弱小民族的發展。經過六十余年的“族際主義”取向的治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諸多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步。但是,在另一方面,隨著少數民族族體規模的擴大,少數民族民族尋根意識、民族認同意識,以及民族利益意識趨于旺盛,某些少數民族“族性飛揚”,“中華民族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遇到了由各個傳統民族的民族文化的快速發展而形成的解構性力量的沖擊?!盵3]104政治化的族際政治整合路徑主要強調的不是“民族建設”而是“國族建構”,這就使得少數民族實體化的同時,國族建構存在空心化的風險。在這樣一種情況之下,中國傳統的族際政治整合必須實現轉型與重構,以便適應當前我國變化發展的了族際情境。在公民國族主義看來,族際政治整合是多民族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將各個民族共同鍛造成統一的國族共同體的建構過程。族際政治整合的基本任務就是推動各個民族在自身的認知體系中確立國族認同和公民身份認同相對于民族認同和民族身份認同的優先性。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整合的根本目標和基本任務決定了國家族際政治整合的價值取向和基本理念只能是取向公民主義和國族主義。

在當代公民國族主義者的秉承者中,族際政治整合的基本理念又可細分為“公民化”、“求同論”和“文化化”三種理念?!肮窕崩砟畹牡湫捅硎鰹椋含F代國家的社會整合,是通過建立公民身份認同完成的?,F代國家內部結構的基礎是公民身份,包括不同民族在內所有社會成員身份都是國家公民,[4]84各個民族成員享有符合本國國情的人權,享有國家憲法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享有參加國家和社會管理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因此,在多民族國家的國家建構中,應淡化民族意識和觀念,強化公民意識和觀念;應淡化民族權利,強化公民權利。因為保障了公民權利,也就保障了民族權利;實現了公民權利平等,也就實現了民族權利平等。[5]在“求同論”者看來,多民族國家是多個民族共處或共建一個國家共同體的形態。同質的社會身份和統一的政治文化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得以存續與運行的基礎。如果族際文化的異質性大于或者強于國族文化的同質性,多民族國家政治共同體受到的挑戰會增多并被強化。這樣的異質性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多民族國家就會面臨分裂的巨大危險。因此之故,族際政治整合必須謀求社會身份與政治文化的“同一”。與此同時,“求同論”也承認族際政治整合的“求同”,并不意味著抹殺族際異質,而是承認族際異質,尊重族際差異,以制度和政策維護作為差異之體現的非主體民族的權利,但并不刻意強化差異,更不擴大差異。[3]98-101如果說“公民化”、“求同化”試圖從正面建構國家的同質化,那么,“文化化”表達的就是一種“去政治化”從反面建構國家同質化的設想?!拔幕闭哒J為,當代一些多民族國家,民族問題的治理存在“政治化”傾向,即多民族國家族際整合時,傾向于將“族群看作是政治集團,強調其整體性、政治權力和‘領土疆域’”,政府正式確認每個公民的“族群”身份,把“族群”和“族群邊界”政治化和制度化。在族際政治整合中,國家以民族身份為判別標志,在國家資源的分配過程中,給予少數民族以特定的優惠政策,扶助弱小民族的發展。但是針對少數民族整體的特殊扶助,也容易產生了一系列逆料之外的外溢效應。因此,“文化化”者主張,民族問題應該“去政治化”,在處理民族問題的過程中,既承認其民族成員的某些共性,更注意從分散個體的角度來處理族際關系,在強調少數民族文化特點的同時淡化其政治利益。將各個民族成員一視同仁地看作國家公民。對于他們作為國家公民所應當擁有的各項權利,政府都應該從“公民”這一角度予以保障。[6]

關于民族多元和民族差異,公民國族主義認為,多元是一體基礎上的多元。對于各個民族在長期歷史長河發展演變中形成的異質與差異,必須予以尊重和承認,但在族際政治整合中并不能去刻意地、人為地強化這種差異,更不能通過制度化的渠道將這種差異固化。如果在族際整合的過程中,過于強調族際之間的差異,那么,至少會產生以下幾個原初意想不到的外溢效應:

其一,民族認同的強化、民族意識的覺醒和民族博弈的加劇。多元文化主義從民族利益的角度思量,主張多民族國家在國家資源的權威性分配過程中,以民族身份為分配依據,在制度設計、法律供給、政策輸出、資源分配上,給予少數民族提供傾斜和優惠。在公民同質主義看來,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整合的如此種種,使得民族成分這個原初只有民族“界別”意義的身份認證,政治化地附加了本來并不曾擁有的權益價值,刺激了少數民族意識的覺醒,人為地強化了少數民族對自我民族身份的認同,為少數民族精英將民族認同轉化為政治動員的工具和民族博弈的利器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民族資源,也為民族主義勢力的發展預留了組織空間。

其二,民族多樣化異質的過于凸顯會損害共同價值觀,妨害國家一體化的進程,使得族際政治整合與國家建構的目標指向背道而馳。在公民同質主義者看來,多元文化主義雖然蘊涵著創造一個更加包容和公正的社會的崇高而真誠的動機,但在事實上卻導致了鼓勵種族分離的災難性后果。[7]158在民族國家的構建中,統一而同質的政治文化是維系國家一體化的堅韌的文化紐帶,而多元文化主義“對‘差異’的追求本身也容易形成一種自我封閉或對外排斥,它不僅不利于民族融合與政治一體化的發展,而且容易在國家內部筑起民族間的壁壘,形成一種‘新的部落主義’”。[8]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強調少數民族以“差異”為規定性的文化權利,實際上宣布的是自己不同于別人的差異或特性。在一個多民族聚居并有多民族語言的國家中,在強烈的民族認同感驅使下的民族認異又容易成為“不能容忍、仇恨和滅絕其他人群的借口。許多人還利用‘差異’作為暴力政治斗爭的借口”。[9]

其三,以先天的民族身份作為國家資源與價值權威性分配的依據,是對現代社會“成就取向”的逆向而動,也是對主體民族個體公民權的逆向歧視。所謂現代社會的成就取向,是指“在資源分配上,現代社會的資源分配是以個人成就為基礎的”,[4]104如果僅僅只是依據先天民族身份就賦予其特別的權利,而不考慮少數民族個體在社會資源上占有的不同處境,如發達城市居民中少數民族與邊疆農村社會的少數民族之間的不同,這對某些主體民族公民個體而言是一種新生的不公平。而且,按照特定群體歸屬來授予權利在本質上具有道德任意性和歧視性,不可避免地會制造出一等和二等公民之分。[7]21

二、中國族際政治整合:多元文化主義的旨趣與擔憂

20世紀50-60年代,隨著西方國家政治整合同化主義模式的徹底破產,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質疑并摒棄那種堅持種族純潔、文化同質的建國理想的徒勞努力。與此同時,多民族國家民族文化多樣性的格局日益凸顯和清晰,少數民族要求被承認和平等的政治訴求也日益高漲,在此種情境下,以加拿大和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深入反思了在一個種族、民族、文化、語言和宗教等社會異質性十分突出的國家進行國家一體化的可行性路徑,促進了多元文化主義的產生。

在民族問題治理的研究視野里,多元文化主義的邏輯演進和基本理論主張可以概述如下:多元文化是一種客觀事實,各個族裔群體尤其是族裔少數群體具有多樣性的族裔文化;在多元的異質性社會里,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國家必須承認族裔群體之間的差異,尊重、容納和保護族裔少數群體及其文化的權利;為了解構主體民族的文化霸權,切實地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多元文化建構了“差異公民身份”概念,即政府在基于個人主義立場保護每個公民平等權利的同時,還要承認和包容族裔少數群體的身份和權益,賦予族裔少數群體以特別的政治權利;[10]在維護少數民族群體權利的基礎上,族際政治最終走向一種“承認的政治”、“平等的政治”、“參與的政治”和“對話的政治”。

與公民國族主義大異其趣的是,公民國族主義的邏輯起點在于“國家建構”,強調的是國家對民族的“吸納”,它試圖通過民族成員的公民化,在維護國家統一和增進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去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的權益;而多元文化主義的邏輯進路與公民同質主義相比,更近于一種逆向思維,它更強調的是民族對國家的“依附”,更加注重的是對民族差別的承認、對民族文化異質的接受、對不同宗教信仰的寬容、對不同價值觀的尊重以及對民族文化多元共存的擔當,它試圖通過維護少數民族的權益,增進少數民族對國家的認同,促進國家的統一與完整。

當然,多元文化主義并不意味著政府采取全面的措施保存所有文化差異,而是在民主憲政框架之下,在維護社會完整性和政治屋頂同一性基礎上的多元共存。它所要表達的是一種文化寬容的精神,一種強調不同特質的民族文化和諧共存的理念。也正是因為如此,多元文化主義認為,多民族國家社會整合的目標和出發點不是消滅差異,而是差異中創造統一,“在承認差異、尊重差異的基礎上,創造出一種具有更大包容性的制度空間,使各個民族可以在不損害他族生存和利益的前提下,保持和發展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并且在保持傳統的族裔和文化認同的基礎上創造出一種新的、更高層次、具有更大包容性的政治認同?!盵11]277-278

多元文化主義擔憂,那種在公民同質主義指導下的族際政治整合模式雖然倡導公正平等,但是,以主體民族文化推進族際政治整合,不可避免地帶有主體民族意志的濃重色彩,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利益遭受忽略,那種“看似公正的個人權利標準,在現實社會中往往并不公正,而隱含著主體民族對少數民族成員的歧視和排斥,在狹隘的民族國家觀念的影響下,那種追求一致性,拒絕差異性的‘公民化’模式,很容易蛻變為一種社會排斥的手段”。[11]280歷史證明,那種簡單的取締少數民族集體化政治權力的“公民化”實踐,既非寬宏大量,也不像其自我形象標榜的不偏不倚。[12]它不僅不能消除差異和少數民族的集體認同,反而加大了少數民族與主體民族之間的隔閡,動搖和削弱了少數民族對國家及其政治合法性的認同,違背了鞏固國家統一、強化公民認同的初衷。[11]280“所謂的國民不過是一種為了達成民眾同質性而無視把人們加以區分的民族的、人種的、語言的、宗教的、文化的、地位的、身份的和社會的各種價值差異而編織出來的虛構觀念?!盵13]

此外,多元文化主義還擔憂,共處于同一政治屋頂之下的各個民族,由于發展起點、地理區位、自然資源、傳統文化、發展能力等等各個方面的差異,各個民族,尤其是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在發展水平上存在著巨大的鴻溝,如果國家僅僅滿足于對少數民族獨特的文化進行“善意忽略”,[14]僅僅滿足于在文化領域承認文化多樣性和少數民族群體認同,對各個民族成員實行“公正的”、“無差別待遇規則”,而對少數民族群體政治地位和權益缺乏制度性安排,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少數民族弱勢地位固化,最終即便是少數民族文化平等的基本權益都無法保障,“那個至高無上的、無處不在、無所不能的‘國家’可能會以自己的意志——通常是主流的價值侵蝕少數人的文化權益,使多數與少數處于文化上的不平等境地?!盵4]104

因此,多元文化主義主張給予少數民族以特別的群體權利,這種“少數群體權利不是不公正的特權,也不是不公正的歧視形式,而是對不公正造成劣勢的補救,因此,符合公正,或者說,正是公正所要求的?!盵7]21并且,更進一步地要求,“針對多民族存在的特殊情況進行特殊的政治設計,制定一套符合多民族社會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程序,以便杜絕某一優勢民族對社會公共權力的壟斷和對公共資源的獨占以及對弱勢群體的掠奪壓迫,保護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民族的各種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并為此制定和貫徹向少數民族弱勢群體傾斜的經濟和社會政策”,進而實現“族際政治民主化”。[11]280

三、中國族際政治整合理念的再認識

公民同質主義和多元文化主義雖然在族際政治整合的價值取向上展開激烈的交鋒,并且表達迥然相異的理念,但是,兩者并不是不可通約的。作為多民族國家曾經或正在奉行的兩種族際政治整合思路,它們都有其內在巨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如公民同質主義對各個民族公民化、同質化的努力,以及多元文化主義對民族差異的尊重,對民族權利的執著,這是每個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整合都不可或缺的。問題在于公民同質主義強調對公民進行同質主義的教化與訓導之時,對各個民族在社會地位差序格局中所處的不同境況沒能給予足夠的關注,倘若少數民族沒有國家主導的政治扶持,在社會差序格局中居于不利地位的少數民族就會因不能恰當地享有公民權利,導致“民族理論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不平等”,成為民族離心的淵藪。而多元文化主義的問題在于,以民族身份針對弱小民族給予特殊的政策安排和權利扶助,又會在一定程度上以強化民族身份和激發民族意識為代價,造成少數民族民族意識與國家意識的錯位、民族身份與公民身份的倒置,成為妨害民族國家建構的潛在風險。

如此一來,就形成了“族際政治整合悖論”:為了塑造公民身份、國民意識和國家認同,族際政治整合要淡化民族身份,不能針對少數民族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而少數民族長久地在國家社會生活中居于不利地位,國家認同和國族認同難以建立。然而,如果以少數民族身份作為傾斜性政策安排,則又可能激發少數民族的身份認同和民族認同,同樣也影響少數民族的國家認同和國族認同。

那么,“族際政治整合悖論”又如何進行破題和求解呢?這里面涉及到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在推進公民同質化,塑造各民族對國家、對公民身份“理性的認同”目標導向下,如何尊重民族之間的差異,從事實層面維護少數民族的權益?尊重民族之間的差異,或者說民族異質性,首先要求我們對民族異質性作進一步的考辨,這恰恰是公民同質主義者和多元文化主義者都有所忽略的地方。所謂民族異質性,從其形成來講,有先賦性異質性和自致性異質性之分。先賦性異質性是指經過漫長歷史歲月的演化與沉淀而外顯出來的特定的生物特征和感性化的民族特質,如體貌、語言、宗教、文化等異質性因素;自致性異質性是指現代社會中由社會結構分化而形成的異質性,如因職業、階層、教育等分化而形成的異質性。公民同質主義與多元文化主義爭辯不休,一個很大的問題就在于,公民同質主義者往往強調要在公民主義的基礎上,尊重少數民族原生型異質性;而多元文化主義者往往更著力主張以少數民族原生性異質性作為幫扶標準來消除或縮小族際后致性異質性。如果將兩者的爭論進行提煉和整合,那么,族際政治整合的根本任務就是在公民主義的導向下,通過何種方式、何種標準,在強化其國家認同而不是民族認同的基礎上,給少數民族以特殊制度扶持和政策補償,保障少數民族的生存權益、文化權益和發展權益。

這種制度扶持和政策幫扶的標準,按照亨廷頓的說法,可以從縱橫兩個維度去考慮。亨廷頓認為,一個多元社會存在各種原生的社會勢力,把“這些原生的社會勢力糅合為單一的民族政治共同體,就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他們要么被現存的政治體制所同化,要么成為對抗或推翻現代政治體制的禍根。因此,一個處于現代化的社會,其政治共同體的建立,應當在‘橫向’上能將社會群體加以融合,在‘縱向’上能把社會和經濟階級加以同化”。[15]

從橫向維度來看,一個多民族國家的各個民族由于歷史際遇、地理區位、資源稟賦、文化習俗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了在多民族國家內部存在以民族為基本分野的社會分層。為了防止少數民族在國家權力分配、資源共享和文化共生中陷于邊緣化的窘境,針對少數民族群體權益所作的特殊制度安排,具有其毋庸置疑的合理性。然而,為了避免重蹈制度扶助和政策供給激發少數民族意識的窠臼,關于少數民族弱勢地位的矯正,我們要避免以民族身份作為資源傾斜性分配標準,而應該以國家區域發展水平為標準,在國家治理的宏大視野下,從區域整合的角度,建構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國家核心區域與少數民族聚居區域的綜合協調發展戰略,完善制度設計,實行政策扶持、推行“差異化授權”,[2]實現邊疆治理由“族際主義”向“區域主義”的轉變。[16]

從縱向維度來看,由于社會階層的分化,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中少數民族內部也存在民族精英階層與民族草根階層嚴重的“社會位差”和“族層分化”的問題,針對少數民族整體做出的政策扶助,在很多時候并不能切實惠及真正需要幫扶的少數民族底層民眾。因此,在此種意義上,對少數民族生存權益和發展權益的保障,可以采取“社會位差”的原則。這種原則的導向在于,國家對少數民族的幫扶,并不能因為少數民族擁有的“民族身份”,而是因為少數民族作為國家公民的一員“在社會生活居于不利地位”的緣故。這也與羅爾斯在《正義論》里所主張的,“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的安排應該適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7]的正義原則是一脈相承的?!吧鐣徊睢比∠虻淖咫H整合理念,一方面剝離了少數民族身份與資源傾斜性分配的內在關聯,淡化了少數民族因為民族身份而帶來的價值收益,使得民族身份僅具有文化層面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掃除了少數民族成員超越民族身份而認同公民身份的路障。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保障各個民族發展機會的公平、族際博弈能力的相近和族際發展結果的正義,這與族際政治整合實現民族平等、構建國族認同,鞏固國家共同體的目標指向也是完全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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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黎 峰]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當代中國族際政治整合研究”(13YJC10023)。

作者簡介:朱碧波(1981-),男,湖北潛江人,法學博士,云南師范大學歷史與行政學院講師,研究方向:邊疆治理和民族政治;王硯蒙(1979-),女,云南蒙自人,社會學碩士,昆明醫科大學人文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民族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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