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憲法原則論文范文

2024-03-13

憲法原則論文范文第1篇

哈貝馬斯的話語民主理論并不是自足的制度設計,它必須獲得憲法愛國主義的支持。20世紀90年代后的哈貝馬斯也正是把話語民主理論與憲法愛國主義結合起來,試圖解決文化多元主義、歐洲一體化以及全球化等問題。憲法愛國主義與話語民主理論的結合,實現了理性與美德的溝通。但憲法愛國主義的實質是對普遍主義的正義原則或憲法原則的認同和忠誠,由于過于強調憲法愛國主義所依賴的政治文化與民族文化的分離,使得他的這種愛國主義具有明顯的烏托邦色彩,同時又缺乏確保一個國家公民團結的凝聚力。

[關鍵詞]哈貝馬斯;話語民主;憲法愛國主義

彭 剛(1966—),男,杭州市委黨校政治教研部講師,哲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西方政治哲學。(浙江杭州 310011)

哈貝馬斯的話語民主理論曾試圖以程序設計來取代對公民美德的訴求,但他最終不得不承認某種愛國主義存在于其民主理論中的必要性。本文擬分析他的話語民主與憲法愛國主義的結構性關系,并對其憲法愛國主義的實質與特征進行評析。

在《論民主的三種規范模式》中,哈貝馬斯區分了自由主義民主、共和主義民主以及他自己的話語民主三種模式。在哈貝馬斯看來,公民廣泛參與的話語民主形式是后形而上學背景下政治合法性的唯一資源。

然而,正如金里卡等人指出:“健全和穩定的現代民主不僅僅依賴于其基本結構的正義,而且還依賴于其公民的品性和態度?!盵1](P236)質言之,哈貝馬斯的民主模式面臨著兩個問題:一、公民愿意參與民主對話的過程而不僅僅是滿足于私域自主;二、在民主過程中,公民愿意做一個理性的對話者,而不是自利的策略行為者。前者涉及公民參與的積極性問題,后者涉及公民參與的真誠性問題。

關于問題一,正如韋爾默所指出的,自由主義社會的個人權利主要是一種消極權利,公民可以自由地履行或拒絕公共參與。那么,擁有這種消極權利的公民為什么要兌現其政治參與的使用價值呢?對此,哈貝馬斯的早期著作沿用了一種亞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義觀點,把政治參與看成是對于個人認同來說的一種構成性的善,對個人具有內在價值。他的這種“共同體自由觀”遭到韋爾默等人的批評,認為它有拿政治自由吞沒消極自由的危險。在《在事實與規范之間》以及其他晚近的著作當中,哈貝馬斯明顯放棄了這種觀點。在對公域自主與私域自主、人民主權與人權、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作出區分的基礎上,哈貝馬斯試圖超越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在兩者之間的二元對立,兩個序列之間的關系不再是前者決定后者,而是互為前提、互為預設,并且相互證成。這也就意味著表現為公域自主的政治公共領域與表現為私域自主的社會生活世界盡管通過民主過程這一中介而密切相聯,但政治系統作為眾多行為系統中的一個,它并不是社會的核心[2](P292),建制化與非建制化的民主意見和意志形成的結構并不試圖把個人的生活方式都納入到政治評議之中。然而,放棄了新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積極自由觀,也就意味著必須為公民的參與積極性尋找其他的理論資源。

關于問題二,哈貝馬斯話語民主理論的一個難題是個人主義的交往權利與集體主義的共識目標之間的張力。前者賦予公民在民主交往過程中自主地作出判斷和決定的權利,后者則要求公民在民主參與過程中把“合理的共識”作為自己的唯一行為取向。如何才能確保參與民主的公民以共識為目標呢?對此,哈貝馬斯的策略是把民主參與的動機要求轉化為認知要求,即把對公民的美德要求轉化為對公民的理性要求。參與者必須為他們的意見或要求提供實用的、倫理的或道德的理由,這些理由必須接受“公共理性”的檢驗和過濾,公共理性促使參與者們超越自我的視角,以“主體間性的視角”來審視共同的議題,開展對話和辯論,從而使他們的對話所產生的任何結果具有了一種認知品質,“也就是超越了欲望和偏好的主體性品質”。這樣的共識,能夠被所有參與者合理接受,因而具有普遍有效性。

哈貝馬斯說他之所以反對共和主義模式,是因為這一模式使民主過程依附于公民的道德取向,而一種規范的理論并不糾纏于道德心理學問題。因此,他的這種認知主義轉向的意義就在于“用一種關于理性的考慮取代對于美德的預期”,因而擺脫了那種“盧梭式的美德訴求”[3](P232)。然而,哈貝馬斯以理性完全取代美德的企圖卻不可能成功。正如有學者質疑道:“對于一種不表現為理性的權利,理性的原則……又能說什么呢?”[4](P449)況且,話語民主理論所設計的程序和前提無法辨明參與者所提供的理由是出于認知目的還是非認知目的,程序和制度不能確保參與對話者是理性的參與者而不是自利的策略行為者。針對韋爾默指出的公民有不表現為理性的權利,哈貝馬斯承認,在現代法律秩序中,公民可以自由地決定如何行使他們的交往權利和參與權利。只有當政治文化使得公民不是作為關注自身利益的市場參與者而采取追逐目的的態度,而是運用他們的政治自由來達成相互理解時,他的話語民主理論才能對法律或規范的合法性作出恰當的說明[3](P230)。這表明他從純粹理性的立場轉向了較強的理性輔之以較弱的美德的立場。而這種較弱的美德就是他的“憲法愛國主義”:“在我看來,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說明,我們必須把民主過程植根于一種‘憲法愛國主義’之中?!盵3](P231)

所謂憲法愛國主義,是指公民對現代民族國家普遍確立的關于平等自由權利的憲法原則的認同和忠誠。它是隨著現代民族國家的興起、伴隨著自由的政治文化而出現的。

在哈貝馬斯看來,現代民族國家興起于18世紀末以法國大革命為標志的共和主義運動。從現代民族國家的發展史可以看出,共和主義與民族主義從一開始就是結合在一起的,但是它們之間的聯系只是偶然的歷史聯系,而不是概念上的內在聯系[5](P659)。民族具有兩面性,由公民組成的民族是民族國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眾組成的自然形成的民族則致力于社會一體化。與之相應,西方的民族概念也具有共和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兩種理解,前者視民族為法律共同體,而后者則視民族為歷史命運共同體。哈貝馬斯認為,在多元化和個體化的現代背景下,必須張揚共和主義的民族概念,只有這樣,各不相同的生活形式才有可能在同一性的基礎上保持其差異性。那么,使得不同文化群體能夠和平共存的這種同一性是什么呢?在哈貝馬斯看來,這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政治文化?,F代民族國家的兩大歷史成就是:它為自己提供了世俗化的合法化源泉,以及以法律為中介的新的社會一體化形式。新的社會一體化之新,在于它不再植根于一個前政治共同體的自我理解之上,而是植根于民主法治國家的共同政治文化之上,這種政治文化依靠的是對憲法原則的解釋。憲法原則因為符合每個人的平等利益,可以獲得所有人的合理同意,因此能夠使相互陌生的公民彼此承認為同一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并相互承擔責任。所以,民族國家對自身憲法原則的自我理解培植了一種共同的政治文化,這種政治文化具有廣泛的包容性;而作為主流文化的民族文化則具有排斥的傾向,往往否定非主流文化相互承認的要求。因此,政治文化的包容性要求與主流文化的排斥性要求之間的張力,迫使現代民族國家選擇了使兩者相分離的痛苦歷程。這種分離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政治文化依靠的是確保所有的公民平等自由權利的憲法原則,根本不必依靠人們在種族、語言和文化上的同質性。

政治文化內化為公民的動機和意愿,就是哈貝馬斯所說的憲法愛國主義。因此,政治文化與憲法愛國主義是一體兩面的東西[6](P186)。憲法愛國主義當然可以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但在哈貝馬斯晚近的著作中,他是把憲法愛國主義結合到話語民主理論中來處理文化多元主義、歐洲一體化以及全球化等問題的。在他看來,上述問題的實質是如何維護亞國家層面和超國家層面的公民團結的問題,可以而且只能通過建制化與非建制化的意見和意志形成的民主過程來解決。文化多元主義的問題是,少數文化群體保持自身文化生活形式的權利是否能得到承認和尊重,泰勒稱之為“承認的政治”。但哈貝馬斯只承認個體公民的權利,拒絕了社群主義的集體權利概念,把文化群體的集體權利還原為文化群體成員的個體權利,公民的文化權利是否能得到保障的問題,實質是私域自主能否得到保障的問題。私域自主只有通過公民運用其公域自主才能實現。因此,少數文化群體的成員只有自己參與到民主對話過程之中,表達其要求,闡明其理由,他們的文化權利才有可能獲得承認和尊重。

在哈貝馬斯看來,歐洲的政治一體化不能以共和主義與民族主義相結合產生國家的方式來實現,因為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歐洲民族”。它依靠的是一個歐洲政治公共領域的交往網絡和一種歐洲公民身份的出現,而后者依靠的是一部歐洲憲法。一部統一的歐洲憲法不僅能加快歐洲政治公共領域的形成,也為賦予歐盟各成員國國民共同的歐洲公民身份所必需。歐洲公民身份不能建立在民族認同之上,只能建立在抽象的政治認同之上。歐洲聯邦要真正具有行為能力,就必須讓歐洲公民學會超越國界,相互把對方看作是同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成員[3](P112)。一部以確認歐洲公民資格為內容的歐洲憲法,能夠使歐洲范圍內的公民相互承認,從而產生一種相互承擔責任的公民精神,即歐洲的憲法愛國主義。有了一個共同的政治公共領域和一種以憲法愛國主義為動力的歐洲公民資格,民主過程就能超越邊界,在歐洲范圍內塑造出公民團結關系。關于全球化問題,哈貝馬斯認為,經濟全球化導致政治全球化是歷史的必然,只要有一種全球化的公民社會和政治公共領域,只要世界各國尤其是具有全球行為能力的大國的公民以普遍人權為價值取向,那么,一種“世界大同政治”和一種世界范圍的公民團結,就不再是一種純粹的幻想,盡管我們離它還相距遙遠。

總之,哈貝馬斯是用他的話語民主理論來應對文化多元主義、歐盟一體化以及全球化等諸多現實問題的,而“憲法愛國主義”則在其話語民主理論中得以闡發。在哈貝馬斯看來,只有民主過程才是正當的并能夠建立起團結。

把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與其話語民主理論聯系起來,顯示出它與其他愛國主義的一個顯著區別,這就是憲法愛國主義與話語民主程序共同構成了話語民主理論的組成部分,從而在這一理論中實現了理性與美德、認知要求與動機要求的溝通,而這兩者的關系在自由主義者與社群主義者那里都出現了斷裂。古典自由主義者致力于對自由制度的正當性說明,認為即使沒有品性特別好的公民,也可以通過制約與平衡使自由主義社會保持穩定。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理性自利的契約各方在“無知之幕”的遮蔽下自由同意的,無知之幕確保理性而又自利的契約各方從最不利者的角度來進行選擇,從而把他的正義原則接受為政治制度的指導原則,因此,正義原則的獲得不需要公民德性的支撐。盡管羅爾斯也主張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需要人們具有一種正義感,但正如許多批評者所指出的,正義感不足以維持一個自由主義社會的社會團結。社群主義者強調共同善,這種共同善指的是共同體既有的、先在的共同生活方式或共同目標,因此,社群主義者拒絕自由主義者的理性可修正性概念,認為共同善不能成為人們反省、批判的對象,相反,它要求人們絕對地忠誠于它。社群主義的這種公益政治表現出非理性傾向的同時,向人們提出了過高的美德要求??梢?在自由主義者和社群主義者那里,理性和美德的關系都是斷裂的。而在哈貝馬斯的話語民主理論中,公民的理性表現在遵循商談程序和條件,從“共同的視角”出發審視議題,開展辯論,用“更好的理由”去說服、改變對話伙伴;公民的憲法愛國主義則表現在以共同體為取向而不是以個人利益為取向、以理性的參與者而不是自利的策略行為者參與到民主商談中,并把商談結果接受為對自身有約束力的規范或原則,所以,理性與德性都是話語政治合法性不可或缺的條件。

然而,把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與其他形式的公民德性理論作個大致的比較,也使我們看到它的一個顯著缺陷。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與羅爾斯的所謂正義感較為接近,兩者都是對普遍主義的正義原則或憲法原則的認同和忠誠。不同之處在于,羅爾斯的正義感向人們要求的主要是一種消極義務,即不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以及當正義原則遭到破壞時起來加以捍衛的義務;而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除此之外還要求公民履行一定的積極義務,即積極、真誠地參與民主政治過程的義務。除此之外,憲法愛國主義是比民族主義、社群主義的愛國主義(如泰勒)、新共和主義的愛國主義(如維羅里)以及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如金里卡)都要弱的愛國主義類型。因為,憲法愛國主義是對普遍主義的憲法原則的忠誠,它要求其所扎根的政治文化與民族倫理文化分離開來,而以上所列的愛國主義形式則或多或少、或強或弱地都要求對自由平等原則的忠誠必須扎根于民族文化之中,因此他們都抱怨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太過單薄,不足以維持一個復雜社會的一體化。泰勒認為,愛國主義介于友誼或家庭感情和對他人的利他主義的奉獻之間,前者是特殊主義的,后者是普世主義的,而愛國主義則植根于包含普遍主義的特殊主義的忠誠之上,也就是說,它以自由為核心價值,但卻是對一個特定的歷史社群的一種共同的忠誠[7](P378-391)。維羅里指出,哈貝馬斯努力分離公民身份與民族成員身份,想要使公民身份成為普遍的,并盡可能是政治上的。因此,他的憲法愛國主義冒著不能回答其同胞德國人對民族認同的關注的危險。兩德統一本身就表明,成為德國人意味著超過忠誠于政治原則之外的某種東西,哈貝馬斯沒能顯示一種充分結合共和國的政治熱愛和對自身文化認同的熱愛的愛國主義語言[8](P175)。金里卡認為,西方國家都已普遍確立了自由主義的民主制度,因此就根本無法基于對自由平等原則的共享來解釋為什么西方世界要分成一個個獨立的民族國家,社會團結不僅要求公民認同民族國家的普遍自由原則,而且要求對民族國家本身的認同,共同的政治原則是政治團結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因此,他的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主張促進以共同的歷史、疆域、語言和公共制度為基礎的“弱”的民族身份,以便加強用以維系自由主義正義的那種相互義務感,同時又不至于要求文化融合[9](P479-492)。確實,雖然哈貝馬斯也認為憲法愛國主義的基礎是在一個特定民族歷史和傳統的語境中對公認的普遍主義憲法原則的解釋,但同時又強調對憲法原則的不同解釋不能使基本權利的意義同一性、其內涵的普遍性喪失掉,強調憲法愛國主義置身其中的政治文化與已成為民族文化的主流文化分離開來,甚至主張可以在歐洲確立一種跨民族國家的歐洲憲法愛國主義,這就使他的憲法愛國主義失去了任何民族同質性的必要要素。在民族國家仍是世界的基本社會結構的背景下,哈貝馬斯的憲法愛國主義具有明顯的烏托邦色彩,無法成為民族國家的公民團結所需的凝聚力量。

雖然哈貝馬斯在1989年他的《糾補的革命》中針對當時德國的民族主義就提出了憲法愛國主義[8](P170),但他在20世紀90年代初才把它運用于話語民主理論之中。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一個核心關注點就是如何把制度正義與公民美德結合起來,因而其主題之一正是以公民德性為主要內容的公民資格理論。

[參考文獻]

[1]威爾•金里卡,威尼•諾曼.“公民的回歸”[A].共和、社群與公民[C].許紀霖,主編.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

[2]哈貝馬斯.包容他者[M].曹衛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哈貝馬斯.后民族結構[M].曹衛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韋爾默.現代世界中的自由模式[A].第三種自由[C].應奇,劉訓練,編.北京:東方出版社,2006.

[5]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M].童世駿,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

[6]應奇.從自由主義到后自由主義[M].北京:三聯書店,2003.

[7]泰勒.“答非所問:自由主義—社群主義之爭”[A].公民共和主義[C].應奇,劉訓練,編.北京:東方出版社,2006.

[8]Maurizio Vilori.For love of country[M].Clarendon Press:Oxford,1995.

[9]金里卡.當代政治哲學[M].劉莘,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4.

【責任編輯:龔劍飛】

憲法原則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設立的司法審查權是美國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一項權利,自1803年確立以來,對許多國家的司法制度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雖然,我國國情大異于美國,但是這項權利所蘊涵的“憲法至上”理念以及三權間的“平衡”精神,非常值得正處于司法完善階段的我國深入加以學習。

[關鍵詞] 司法審查權;憲法至上;平衡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涵義及起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涵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實質上是違憲審查權的一種模式,“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有關案件解釋憲法,審查聯邦和州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聯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違反聯邦憲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為無效?!?/p>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起源

眾所周知,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裁決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運用司法審查權的標志性經典案例,被視為違憲審查權的先驅。該案源起于一份被扣押的委任狀,焦點在于:聯邦最高法院應當遵循聯邦憲法,還是遵循1789年的《司法條例》?如遵循前者,那聯邦憲法在規定最高法院的管轄權方面,并未把向行政官員頒發命令狀包括在內;如遵循后者,那聯邦最高法院應該發布執行命令,要求國務卿麥迪遜將委任狀頒發給馬伯里。這實質牽涉的是聯邦黨與民主黨之間的紛爭,讓當時身為聯邦黨人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左右為難。為巧妙避免紛爭,智慧過人的馬歇爾采取了舍近求遠的策略。馬歇爾強調:“‘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而‘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權限范圍和責任’?!睋?,他宣布1789年國會制定的《司法條例》第13條的規定超出聯邦憲法關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的規定,是違憲無效的。至此,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確立。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特點、作用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特點

憲法原則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主要特點?!鞍匆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有關案件,解釋憲法并宣布違反聯邦憲法的法律或行政措施違憲。某項法律一經宣布違憲,下級法院便不能再援用?!甭摪钭罡叻ㄔ涸谛惺顾痉▽彶闄鄷r還遵循了一項重要的原則——“政治問題回避”,“即司法審查權的行使限于司法問題而不涉及政治問題?!?“政治問題回避”這一原則體現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即聯邦最高法院僅審查此案中與司法相關的問題,而不去審查此案中的“政治問題”。正是由于對“政治問題回避”原則的遵守,法官才得以避開政治,避開自己所屬黨派利益的約束,僅就有關司法的問題作出判決,馬歇爾才能巧妙地從此案中抽身出來。這是對司法公正性的一定維護,在美國的司法史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影響了許多國家司法制度的發展。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作用

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維護美國憲法的最高權威

首先,從聯邦中央和州之間分權的問題上看,聯邦最高法院運用司法審查權作出的判決,擴大了聯邦政府的權力,維護了憲法的最高權威?!霸缭诿绹摪顟椃ㄉе?,以漢密爾頓和馬歇爾等人為代表的國家權力派就堅持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主張雖然聯邦政府的權力有限,但在權力范圍內卻應是至高無上;而以杰斐遜為代表的州權力派卻堅持聯邦政府僅具有憲法明文規定的有限權力,其余權力應為各州人民保留。針對州權派的主張,馬歇爾對聯邦憲法的聯邦主義原則作了全面的闡述:聯邦政府屬于人民政府,其權力由人民授予,且直接對人民負責,并為人民的利益而行使?!庇纱?,馬歇爾成功地利用憲法審查權擴大了聯邦政府的權力,維護了憲法的最高權威。

另外,從維護憲法穩定性的角度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對于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也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眾所周知,美國聯邦憲法只有7條原文,27條修正案,卻穩固地支撐起這個叱咤于世界200多年的大國而從未增減。究其根本,是因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運用司法審查權,將與聯邦憲法相違背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宣布無效,并對聯邦憲法中含義模糊的條款作出了相應的合憲性解釋,有效地深化并補充發展了美國聯邦憲法的內容?!皟H到20世紀70年代,經聯邦最高法院審查而宣布無效的聯邦法律就過百,州法律甚至達到數百余件?!闭缡┩叽乃裕骸皩嶋H上沒有司法審查就沒有憲法,司法審查是憲法結構中必不可少的東西?!庇纱丝梢?,聯邦最高法院所確立的司法審查權對維護美國聯邦憲法的作用不言而喻。

(2)促成了美國“分權制衡”憲法原則的實現

美國憲法雖確立了“三權分立”體制,但對三權間的“制衡”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早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前,三權間的地位已非常不平衡,其中立法部門即國會最處優勢,行政權次之,司法權最處劣勢。三權間的不平衡,必然會導致權力的傾斜。要改變三權間的不平衡,就必須要有一個機構來承擔起三者間的制衡作用??v觀三權,司法權的力量最弱,賦予司法機關司法審查權,由司法權來承擔制衡的作用幾乎是最佳的選擇。事實也證明,自從“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確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以后,三權間的權力的確得到了平衡——聯邦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審理具體的案件宣布某項立法違憲,立法權的膨脹勢力得到了一定的遏制;聯邦最高法院還可以通過司法審查權宣布總統的某項行為違憲,行政權也得到了限制;相應的,以聯邦最高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權地位也就隨之提升。據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對于美國實現“分權制衡”是大有裨益的。

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消極作用

(1)容易導致司法審查權的濫用,損害公眾利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封自取司法審查權,雖宣稱是為了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為了三權制衡,但卻容易釀成司法審查權的濫用——只要與統治階級利益不相符的,就宣布為違憲、無效,而妄顧其是否符合公眾的利益。1905年“洛克納訴紐約州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905年4月,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紐約州《面包坊法》中‘面包工人每天的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的規定違背了憲法修正案第14條所體現的契約‘自由’原則而無效,而對于紐約州政府所提供的各項證明如果面包工的工作時間不進行限制,面包工將會因為制作面包過程中的高溫、灰塵、蒸汽等很容易患上縮短壽命的肺病的證據不予理睬?!彪S后,一系列關于工人工資標準、禁止使用童工,以及保護女工等原本有利于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都被無情地宣布違憲無效。誠然,關于工作時間的限制、工人工資標準的制定,以及保護女工等對于社會大眾來說都是大有益處的,但由于其不利于統治階級的利益,所以遭到了否定。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就這樣被濫用了。

(2)容易阻礙立法的進步

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運用司法審查權靈活解釋了美國憲法,大力促進了美國立法的進步;但聯邦最高法院畢竟是一個國家機關,其產生本來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順利運行,因此時而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其判決也難免會以“維護憲法”為名而傾斜于非正義一方,從而阻礙立法的進步,以上“洛克納訴紐約州”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另外,與其說聯邦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還不如說是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掌握了司法審查權,因為首席法官才是運用司法審查權的最終拍案人。不一樣的首席法官,由于所屬利益集團的區別,往往會出現類型一致、內容大致相同的案件,而判決卻截然不同的情況。馬歇爾與他的下一任坦尼的對比就是最好的例證。1819年“達特茅斯學院”案與1837年“查爾斯河橋梁公司訴沃倫橋梁公司”案類型一致、內容也大致相同,都是關于一項在先獲得了特許的權利,是否應得到排他保護的案情?!斑_特茅斯學院”案中,以馬歇爾為代表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在公司的特許狀中,特權的授予就是一項契約,因此,政府無權加以損害;”而在1837年“查爾斯河橋梁公司訴沃倫橋梁公司”一案中,以坦尼為代表的聯邦最高法院卻作出了完全不一樣的判決,“他認為:授予一張經營一座收費橋梁的執照,并不是將一種排他的特權給予被授予人,因此,這一張執照不能阻止一個根據后來獲得的執照而在附近興建一座與之構成競爭的橋梁的行為?!庇纱?,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弊端就顯露出來了:不一樣的法官,不一致的理念,不相同的利益集團傾向等等會輕易地影響判決結果。此時,促進立法與否已不再是被考慮的因素,本集團的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才是真正的參考,立法的步伐也就這樣硬生生地被阻礙了。

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對我國的啟示

雖然中國與美國在歷史文化傳統、政治體制,以及法律體制上都大不相同,但是美國司法審查權所蘊含的先進價值是非常值得我們去研究和借鑒的。

(一)“憲法至上”理念值得我們切實加以貫徹

雖然我國確立司法審查權的時機尚未到,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所反映出來的“憲法至上”理念以及對這一理念的努力踐行卻非常值得我們學習。為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推動憲政建設,美國設立了專門的權力來支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貫徹“憲法至上”理念的模范。轉望我國,也尊崇“憲法至上”,以憲法為根本大法、母法,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很難體現其最高法律效力。由此,我們應積極學習其所體現出來的“憲法”至上理念:首先,要完善憲法,使之成為一部真正體現民主,真正體現人民利益的好憲法;另外,要增強憲法的權威性,確實維護“憲法至上”,具體到我國的違憲審查權掌握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是要負責地行使違憲審查權,具體到國民,就是要堅持“憲法至上”理念,努力將此理念貫徹于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發揮個人的監督力量。

(二)以確立司法審查權為努力方向,爭取發揮司法機關的“平衡”作用

鑒于我國違憲審查權由立法機關掌握的現狀確實存在“自我監督”的嫌疑,畢竟不及由一個公認比較公正的機關來行使較為合理,由此可推測我國違憲審查權由立法機關掌握的局面不可能永遠延續,總會由一個公認比較公正的機關來取代,如同美國一般?!懊系滤锅F曾說:‘每一個有權力的人都易于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彪m然我國不是“三權分立”國家,主張的是“議行合一”,但是我國也存在立法、行政與司法的分工,也需要調整三者間的關系。所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中所體現的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間的“制衡”效果,確實值得我們學習。據此,本人認為我國確立司法審查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應該借鑒于美國,即由司法機關來承擔司法審查權,因為司法機關本身就是公正、權威的象征,而美國等國家由司法機關掌握違憲審查權的大量實踐也為這種形式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論支持。

四、結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設立的司法審查權,是美國司法制度史上最有魅力的一項權力,其體現出來的“憲法至上”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間的“平衡”理念,將對我國未來確立司法審查權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參考文獻:

[1]林榕年.外國法制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199.

[2]林榕年,葉秋華.外國法制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253.

[3]何家弘.當代美國法律[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126.

[4](美)伯納德·施瓦茨.美國法律史[M].王軍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5.

作者簡介:楊鳳亮(1987-),男,漢族,廣東東莞人,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立新居委會,研究方向:法學。

憲法原則論文范文第3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并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于國民”;意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占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

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我們并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盡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于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后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

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

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Dou.Zheng.。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征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么,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

必須明確的是,由于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于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范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于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

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志,并且一般都在憲法規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國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

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堅強的后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于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盡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于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分權原則是

憲法原則論文范文第4篇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革命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毛澤東指出:“統一戰線,武裝斗爭,黨的建設,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中戰勝敵人的三個法寶,三個主要的法寶。” 第一,建立廣泛的統一戰線。建立廣泛的統一戰線,是堅持和發展革命的政治基礎。統一戰線中存在著兩個聯盟:一個是勞動者的聯盟,主要是工人、農民和城市小資產階級的聯盟,只是基本的、主要的;一個是勞動者與非勞動者的聯盟,主要是勞動者與民族資產階級的聯盟,有時還包括與一部分大資產階級的暫時的聯盟,這是輔助的、同時又是重要的。必須堅決依靠第一聯盟,爭取建立和擴大第二聯盟。第二,堅持革命的武裝斗爭。中國革命只能以長期的武裝斗爭作為主要形式。中國的武裝斗爭實質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農民戰爭。中國共產黨必須深入農村,發動和武裝農民,在農村建立革命根據地,以農村包圍城市,才能逐步地爭取革命的勝利。 第三,加強共產黨自身的建設。在工人階級人數很少而戰斗力很強,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占人口大多數的中國,建設一個工人階級先鋒隊的黨,是極其艱巨的任務。

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創建,標志著近代以來中國面臨的爭端民族獨立、人民解放這個歷史任務的基本完成,這就是中國人民集中力量進行建設,以實現國家的繁榮富強和人民的共同富裕,創造了前提,開辟了道路。

憲法原則論文范文第5篇

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通用以上原則,但是表現不同,尤其是權力制約原則,資產階級是三權分立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

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

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完成的。分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原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

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權力機關的組成成員由選民民主選舉產生,并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

憲法的作用

確認和鞏固(政權)作用,限制和規范(公共權力)作用,指引和協調作用,評價作用。

一、確認和鞏固作用

憲法是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它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確認下來,將統治階級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從而鞏固統治階級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憲法的作用主要是確認和鞏固國家政權以及相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從經濟方面來講,憲法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對經濟基礎產生反作用;就文化社會生活而言,憲法通過確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政治思想和倫理道德意識,為統治階級實現統治職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礎。

二、限制和規范作用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作用,是由憲法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決定的。當國家權力不受限制、無限擴張的時候,其直接侵害的對象就是公民權利。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機構如何組成、這些機構有哪些職權、這些職權如何行使等內容,把國家機構的活動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范作用是指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權力運行的范圍、方式和程序,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效地運行。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不僅能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避免或減少沖突和內耗,而且使各國家機關權責分明,運行有序。

三、指引和協調作用

憲法作為法律規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點:就指引的主體而言,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就指引范圍而言,它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就指引的效力而言,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礎來講,憲法對機關、組織和個人行為的指引,實際上貫穿著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說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正確指引,促進民主的真正實現。

協調作用是憲法對于整體社會的作用,憲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行為,不僅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個方面相互之間形成良性和諧的互動關系。

四、評價和宣傳作用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評價作用。憲法的評價具有廣泛性,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憲法中找到評價的依據和標準,而其它法律則不可能。憲法的評價具有集中性,憲法集中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最基本的依據,那么憲法的評價實質上是統治階級的綜合評價。憲法的評價具有最高性,一切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它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憲法還具有宣傳作用,它對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識,特別是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的結構

一、憲法的淵源

1.成文的憲法典。憲法文件不同于憲法典。

2.憲法性法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如英國規定憲法問題的所有法律都叫憲法性法律,因為沒有憲法典。在我國成文憲法國家,由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憲法國家,既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既憲法典,又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即普通法律中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如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議機關議事規則等等。

3.憲法慣例,指憲法條文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并為國際機關、黨政及公眾普遍遵循,且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違反憲法慣例不構成違憲。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慣例很多,成文憲法國家也有憲法慣例,如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開會的時候,政協就同時開會,政協委員可以列席人大會議,任何法律法規均未作此規定,這種事實上“人大政協一同開會,政協委員列席人代會”即我國的憲法慣例。

4.憲法判例,是指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或普通法院有憲法審查權的國家,他們的法院在判決憲法案件過程中作出來的判決,而且這個國家又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判出來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或者以后的判決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能夠作為法律來引用的憲法。

5.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二、憲法的結構

序言,正文,附則

上一篇:民族經濟立法論文下一篇:行政合理原則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