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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核規定范文

2023-09-17

公務員考核規定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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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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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公務員考核規定范文第2篇

中組發[2008]20號

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7月16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一條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飘厴I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于綜合管理類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前,其他類別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公務員考核規定范文第3篇

關于申請發放文明單位獎金的報告

縣文明辦:

2009年溫宿縣財政局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文明辦的具體指導下,以科學發展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狠抓“三個文明”建設,2008年順利通過自治區

級文明單位的復查復驗,今年以來,加強對精神文明工作的領導,黨政領導齊抓共管、全體人員人人動手參與創建活動,不斷鞏固文明單位創建成果。為進一步激發干部職工的工作熱情、調動工作積極性,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再上新臺階,現特此報告,申請發放文明單位獎勵。

妥否,請批示。

附:溫宿縣財政局發放文明單位獎金人員名單

溫宿縣財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申請發放文明獎報告

公務員考核規定范文第4篇

唐山人才網:http://tangshan.offcn.com/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本標準適用于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于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鑒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于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

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公務員考核規定范文第5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辭 職

第三章 辭 退

第四章 相關事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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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辭 職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表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過三個月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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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辭 退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并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

第十一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

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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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按有關規定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應在批準之日起的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職、辭退手續,必要時應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其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準或者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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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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