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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制論文范文

2023-05-15

社會主義法制論文范文第1篇

1986年實行全面革新以來,越共重視進行實踐探索總結和理論研究突破,走出了一條基本符合越南國情的發展道路。但隨著革新事業的深入發展,面臨著許多急需解決的重大的實踐和理論問題。九大后,越共加大了實踐總結和理論研究工作力度,采取切實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果。

為全面落實越共九大決議,在革新實踐總結和理論研究方面采取的新舉措

(一)召開中央全會,作出全面部署,統一全黨認識,提高全黨思想理論水平。特別是召開了九屆五中全會,專門作出了關于新形勢下思想理論工作主要任務的決議,明確提出了今后全黨、全國思想理論工作的主要方向、任務和措施。在全黨、全國深入開展學習馬列主義、胡志明思想,以胡志明主席為榜樣,像胡志明主席那樣生活、工作的活動,努力提高全黨、全軍、全民思想理論水平。

(二)進一步加強黨對理論工作的領導。一是決定今后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總書記直接抓黨的理論工作,并指導中央理論委員會進行工作。二是要求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以及中央和地方部委、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有責任為黨刊《共產主義雜志》撰文投稿,并經常向黨刊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三是規定各級黨委書記、機關首長都要制定做好關于領導和指導思想理論工作的計劃。

(三)重視發揮中央理論委員會為中央決策提供咨詢服務和理論依據的作用。2001年底,越共中央政治局決定改選了中央理論委員會。截止去年7月,新一屆中央理論委員會召開了11次全體會議,舉辦了多次有針對性的專題理論與實踐研討會,完成了不少重要研究課題,并將研究成果上報中央,為中央決策服務,為越共十大文件起草工作提供科學論據。與此同時,2002年出版了中央理論委員會主任阮富仲的專著《革新進程中的越南共產黨》,2003年又出版了由原中央理論委員會主任阮德平主編的《關于越南社會主義與走上社會主義道路》一書。

(四)成立由中央總書記農德孟親自掛帥的總結20年革新理論和實踐若干問題的“理論總結指導委員會”。2003年3月,越共中央政治局作出了關于總結20年革新理論和實踐若干問題的決定?!袄碚摽偨Y指導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從理論上進一步搞清楚關于越南社會主義和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主要問題,對在革新中存在分歧的或新產生的一些實踐和理論問題進行闡述并作出結論,為補充、修改1991年制定的越南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國家建設綱領和草擬越共十大文件提供科學依據?!袄碚摽偨Y指導委員會”明確提出了十大召開前越黨主要是集中力量對以下5個重大問題進行總結:一是關于時代新特點及當代世界發展主要趨勢問題,二是關于發展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問題,三是關于經濟增長與文化建設,實現社會進步、公平問題,四是關于建設屬于人民、來自人民、為了人民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問題,五是新形勢下的黨和黨建工作問題。

(五)突出強調“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近年來,從越共中央的決議到總書記農德孟等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講話,都多次明確提出全黨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要克服本本主義、教條主義、經驗主義、保守思想以及實用主義、機會主義,強調要通過對越南革新實踐總結來對照、檢驗、補充和發展理論,并用發展的理論來引導和解釋實踐,不要只用現成的普遍真理對豐富多彩的革新實踐進行經院式的抽象論述。經過幾年的努力,目前越共黨內外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已普遍認同,這為越共十大深入進行實踐總結和理論研究、突破提供了有利條件。

(六)主張理論研究中要真正擴大民主和發揚思想自由,努力營造理論創新的政治社會環境。越共主張理論研究中要建立一種“團結、友愛、民主、平等、心情舒暢和有原則”的氣氛,不搞任何形式的強加于人、偏見和“扣帽子”,但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強調在研討和爭論中,要挖掘一切潛能,提倡創造性思維,鼓勵進行討論爭論,特別是要允許個人自由發表不同意見,但在實際言行中必須按照黨的決議、指示和國家法律去說去做,不準公布或散發未經允許公布的材料,不準傳播與黨的路線相悖的路線。與此同時,越共還決定并正在抓緊制定有關社會和人文科學研究的民主規定,努力營造理論創新的政治社會環境。

(七)加強干部隊伍建設,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必須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特別是要求所有黨員干部首先是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成員以及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干部都要帶頭學習馬列主義、胡志明思想,要帶頭總結實踐、發展理論,并用理論指導和解釋實踐所提出來的問題,同時要帶頭按照黨的路線、政策和國家法律去說去做,要堅決做到“言行一致”,不要多說少做或只說不做,更不得說一套做一套;對言行違背黨的原則的黨員以及在黨內搞分裂、宗派活動的人,必須予以嚴肅處理。

(八)主動有效地開展思想理論戰線上的斗爭,批駁錯誤的反動的觀點,挫敗各種敵對勢力“和平演變”戰略及其制造暴亂顛覆的陰謀,防止內部自我演變。針對西方敵對勢力與越國內機會主義分子和海外反動越南人遙相呼應,惡毒攻擊越黨和越南社會主義制度已成為當前越政治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危機之一,近年來,越共有組織、有計劃、有部署地在黨報黨刊、軍報軍刊等發表了一系列有分量的文章,特別是還專門出版發行了《在選擇的道路上闊步前進》和《我們的真理》兩本書,深入揭批各種謬論,提高了全黨的識辨能力,增強了人民對黨對社會主義的信心。越共中央總書記農德孟也多次明確要求全黨全軍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理論專家要積極主動地投入思想理論戰線上的斗爭,捍衛黨的路線,捍衛革新成果,捍衛社會主義制度。

(九)重視培養和造就一支強有力的理論工作專業隊伍,改革和提高理論教研工作的質量。強調加強黨的思想理論建設關鍵是要建設一支政治品質堅定、有科學本領和理論水平、善于獨立思考、有能力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的理論工作專業隊伍,特別是要重視培養和造就一批學識淵博、密切聯系實際的高水平的專家學者。與此同時,越共在政策上予以傾斜,為思想理論干部隊伍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提供有利環境和條件。針對各高校理論師資隊伍不足,越共健全了組織機構,加大了投入,決定用5年時間基本解決高校馬列主義、胡志明思想理論教員短缺問題。越還明文規定,學習馬列主義、胡志明思想專業的大學生可免收學費,在大專院校從事馬列主義、胡志明思想理論教學工作的老師可享受25%的課時補貼等。

(十)強調要善于有選擇地吸收人類科研成果,為促進越革新事業服務。越共提出要進一步重視同國外開展科研交流活動,主張在學習借鑒各國好經驗時,態度上要實事求是、不予回避、不帶偏見,方法上要獨立思考、有創新精神、不生搬硬套、不搞實用主義。越共還允許一些從事理論研究工作的單位把部分活動經費用于出國考察訪問。特別是重視學習借鑒我國改革開放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關注我黨十六大的新思想、新論斷、新舉措,重視與我國共同舉辦理論研討會,并派出了許多各種級別代表團來華考察訪問。越南國家政治出版社還翻譯出版了《中共十六大文件匯編》、《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和《江澤民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等理論書籍。

越共實行革新開放以來,在理論探索研究和突破中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一)確立了馬列主義和胡志明思想是黨的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全面深入闡述了胡志明思想內涵,明確指出胡志明思想是關于越南革命基本問題的政治理論體系,是根據越南具體條件創造性地運用和發展了的馬列主義,繼承和發展了越南民族美好傳統價值,并吸收了人類文化精華的結果。

(二)明確了當前越南處于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初級階段。認為越南是跨過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直接進入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因此這將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必須經過許多個“小過渡”階段才能完成整個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強調在當前階段里:1、存在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個人所有制等多種所有制以及六種經濟成分: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小業主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國家資本主義經濟、外資經濟,其中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起主導作用。2、各階級、社會階層之間的關系是人民內部合作與斗爭的關系,并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實行長期團結與合作,工人階級的利益與全民族的利益是統一的。3、存在著階級斗爭,其主要內容是,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反對剝削與不公,反對各種消極的錯誤的思想和行為,挫敗各種敵對勢力的一切破壞陰謀和行徑,勝利實現建國衛國事業。4、建設國家的主要動力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以工人與農民和知識分子聯盟為基礎的全民大團結。5、吸收、繼承人類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所取得的成果,特別是科技成果,以便迅速發展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經濟。

(三)制定了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建國綱領。提出了越南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道路主要內涵是:1、建設一個由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2、建設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3、建設先進的具有濃厚民族本色的文化。4、建設一個對內實行民族大團結,對外同世界各國保持廣泛關系,并為和平、獨立與發展而斗爭的開放的社會。5、建設一個屬于人民、來自人民、為了人民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6、建設一個以馬列主義、胡志明思想為思想基礎和行動指南、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和生活原則的惟一的執政黨,即:越南共產黨。越黨認為,這是越黨在理論思維方面的“重大進步”,既貫徹了馬列主義關于社會主義的基本精神,又體現了越黨創造性地把馬列主義運用于越南新時期的具體實踐之中。

(四)確定了發展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是越南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總體經濟模式。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即:發展社會主義定向的、在國家管理下并按照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多種成分商品經濟。同時指出了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并制定了過渡時期的經濟路線。越黨認為,這是越黨在理論上的“創造性的突破”,既從越南的實際出發,又有選擇地吸收了“世界的經驗”。

(五)提出了與總體經濟模式相適應的、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政治目標,即:建設一個屬于人民、來自人民、為了人民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明確指出,社會主義法制是體現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手段,建設社會主義民主,保證權力真正屬于人民是越南革命的一項“重要而長期”的任務,也是社會主義的目標和動力。強調要逐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真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切實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要改革國家的組織和活動方式,改革國會活動方式和工作效果,加大行政改革力度,建設有能力的純潔的干部公務員隊伍;要發揮祖國陣線和各個政治、社會團體的作用,實現基層民主、科學決策,既要發揚民主又要維護黨紀國法,依法管理社會。

(六)強調發展經濟必須與實現社會進步公平同時并舉。指出實現社會進步公平要有一個快速、高效、持續增長的經濟作為支撐,而一個多數民眾生活困苦、智力低下、體質衰弱的,眾多勞動力失業饑貧、被邊緣化的社會,不可能實現經濟的快速、高效、持續增長。但實現社會進步公平并不意味著搞一刀切、實現平均主義,也不能只依靠對各階層居民的收入進行調節和再分配,國家既要適當增加投資,又要重視發揮社會的和人民的力量。為此,每一項經濟政策都要面向社會發展的目標,而每一項社會政策又都要旨在為促進經濟增長提供動力,這既體現了當代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規律,又體現了越南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和優越性。越黨認為,深刻認清了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之間的“辯證統一”的關系是越黨在革新理論思維方面的又一“重要成果”。

(七)強調發展先進的具有濃厚民族本色的文化,并使之真正成為社會的精神基礎。同時強調發展教育、培訓是頭等國策,科學技術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特別是提出了建設具有濃厚民族本色的先進文化的要求,主張大力推進社會全面發展,樹立有政治、思想、智慧、道德和健康的,有創造力、社會群體意識、仁愛寬容之心和重情誼的,有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社區與社會關系和諧的全面發展的越南。

(八)強調維護和平友好的國際環境,致力于國家的發展。指出盡管社會主義運動暫時處于低潮,特別是進入21世紀,科技革命迅猛發展,經濟全球化是客觀趨勢,但時代的性質并未改變,人類社會仍處于從資本主義走向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強調越黨將繼續本著“廣交友、少樹敵”的精神,轉變外交思維,長期堅持獨立自主和致力于和平、合作與發展的外交路線,實行全方位、多樣化和對外開放的外交政策,主動融入地區和世界,把維護國家利益作為最高原則,同時尊重其他國家和民族的正當利益,致力于鞏固和維護和平,積極參與解決全球性問題,以便集中力量發展經濟、社會,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工業化現代化事業,為建立民主、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做貢獻。

(九)強調建設社會主義必須與保衛祖國同時并舉。提出“保衛祖國”和“反和平演變”是新時期越軍建設的兩項重要任務,堅持加強黨對軍隊統一、絕對、直接和全面的領導,以革命化、正規化、精銳化和逐步現代化為重點,全面加強軍隊和公安建設,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建設全民國防陣勢,隨時準備粉碎暴亂和顛覆陰謀,應對可能發生的局部武裝沖突。

(十)強調必須加強黨的領導作用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指出執政黨最大的危機是路線錯誤、官僚主義、脫離人民、蛻化變質,從而導致迷失政治方向。為此,黨必須經常地進行自我革新、自我整頓,并視之為黨的生存和發展的規律。提出了從政治、思想、組織等方面鞏固和加強黨的領導,提高黨的知識水平和政治領導能力、執政能力的措施,堅持“以經濟建設為重心、以黨的建設為關鍵、以文化建設為社會精神基礎”的方針,主張大力開展整黨建黨運動,革新黨的領導方式,健全黨的組織系統、提高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力,樹立革命道德、反對個人主義,反對貪污腐敗、官僚主義和鋪張浪費,建設一支政治堅定、道德規范、生活方式健康、有智慧、有實踐活動能力并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干部隊伍。

當然,正如越南領導人所說的那樣,越黨雖然在理論研究和突破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但隨著革新事業的深入發展,迄今仍有不少理論認識問題沒有完全搞清楚,看法也不完全一致,特別是在關于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問題、關于經濟增長與實現社會進步公平問題、關于革新經濟與革新政治體系以及發展經濟與保持政治穩定之間的相互關系、關于黨領導國家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問題等方面,還有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有待繼續深入研究、總結和進一步搞清楚。強調只有繼續革新思維、實事求是,發揚思想自由,既要堅持又要創造性地運用和發展馬列主義、胡志明思想,深入總結實踐,才能逐步解答所提出的問題,把理論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

(本文責任編輯:劉萬鎮)

社會主義法制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由于新舊兩種體制的并存和摩擦、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道德秩序的失范,社會不公現象的產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社會不公,無論是在性質、產生的原因上,還是在解決的途徑上,與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都是有原則區別的;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產生了消極的影響,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是暫時的,我們對社會主義應該充滿信心。

[關鍵詞]社會轉型;社會不公;產生原因

[作者簡介]焦存朝,河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兩課”教學部副教授,碩士,河北石家莊050091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進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轉型引起了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使得社會不公問題日益凸顯出來。如何看待我國轉型期的社會不公現象,這是一個重大而現實的問題,本文想就這一問題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不公現象的產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在我國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社會不公現象的產生和存在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這是因為:

(一)社會轉型過程中新舊兩種體制的并存和摩擦。我國社會轉型的過程,也就是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的過程,新的經濟體制的完善以及最終取代舊的經濟體制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因此,在我國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新舊兩種體制并存的局面,新舊兩種體制的并存和摩擦是引發社會不公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的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不公,就是由于新舊兩種體制的并存和摩擦造成的。先行改革的非國有企業,已經基本上融于市場經濟,享有了較為充分的生產經營的自主權,而改革相對滯后的國有企業,尚未真正與市場經濟相融合,計劃機制仍在很大程度上起著作用。國有企業雖經多次改革,但內部存在的產權不清、職責不明的缺陷并沒有徹底消除,從而導致企業經營機制不活,競爭乏力;國有資產無人負責,大量流失。同時,由于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相對滯后,國有企業擔負著很沉重的包袱。這樣,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在競爭中就處在一個不平等的位置上,由此造成了它們在經濟效益和職工收入上的差距。

(二)社會轉型過程中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它要求有完備的法制來調控人的行為。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分配制度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促成了我國社會利益的分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使得社會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化,這在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予以調節。由于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從而導致了法律規范真空的存在。有的雖然已經制定了原則性的規范,但彈性過大,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事實上的越軌行為。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使得社會利益關系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的有效調控。這種缺乏法制調整的利益關系最終必然會演化為利益失衡,從而導致社會不公的產生。

(三)社會轉型過程中道德秩序的失范。社會轉型必然會引起道德觀念的巨大變化,傳統的道德規范由于受到市場經濟的挑戰而被懷疑、否定,從而失去了對社會成員有效的約束力。與此同時,新的道德規范還尚未完善起來,社會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陷于紊亂無序狀態。道德秩序的紊亂,影響了一部分社會成員對善惡是非的正確判斷,人們無法找到一種約束自身行為、評價各種社會現象的一致性的道德標準。道德困惑使人們的自制力下降,引發了種種不道德行為的滋生和蔓延。一些人只講個人利益而不講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只顧個人需要而不顧他人需要;為了個人利益而貪贓枉法,坑害別人,損害國家。道德失范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不道德行為的滋生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利益秩序的混亂,這是引發社會不公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我國轉型時期的社會不公與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有著本質的區別

在我國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社會不公現象雖然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著,但它與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是有本質區別的。

(一)我國轉型時期的社會不公與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的性質不同。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是建立在階級差別、階級對抗基礎之上的,體現了人們在根本利益上的對立。在剝削制度下,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不論是在經濟、政治,還是在其他利益上都是根本對立的,是不可調和的。在經濟上,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貧富差別,這種貧富差別是一種階級差別性的貧富差別,是建立在剝削與被剝削的基礎之上的。在政治上,人們之間是一種壓迫和被壓迫、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社會不公則是建立在非階級差別、非階級對抗的基礎之上的,體現的是人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利益矛盾,是非對抗性的。在經濟上,全體社會成員都是公有制生產資料的所有者,都有憑借勞動實現自己利益的平等權力。人們之間雖然存在著貧富差別,但這種貧富是建立在經濟上互無剝削基礎之上的單純性貧富差別,是一種不包含階級差別的富裕程度之別。在政治上,人們相互之間是平等的,沒有根本的差別,不存在壓迫和被壓迫、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

(二)我國轉型時期的社會不公與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產生的原因不同。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是由當時的社會制度造成的,其最根本的原因是生產資料的私有制,生產資料掌握在少數人手中,而社會上絕大多數人沒有或只有少量的生產資料,這種對生產資料的不平等的占有關系,決定了他們在經濟上必然是剝削與被剝削這樣一種不平等的關系。生產資料的擁有者可以憑借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生產資料,剝削和占有別人的勞動成果。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奠定了剝削制度下人與人之間剝削關系的基礎,造成了人們在經濟上的不平等,而經濟上的不平等又決定和造成了人們在政治、思想以及社會生活等方面的不平等。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社會不公不是由于社會主義基本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體制、政策的不完善造成的。社會主義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和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不僅不會引發社會不公,相反它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根本保障。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的低水平,政治體制、經濟體制以及其他社會體制的不完善,是造成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不公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

(三)我國轉型時期的社會不公與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解決的方式和途徑不同。剝削制度下的社會不公是由于當時的社會制度造成的,要消除這種社會不公,必須借助于社會革命的方式,從根本上消除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和少數人對多數人專政的政治制度。我國社會轉型

過程中的社會不公不是由于社會主義基本制度造成的,而是由于體制、政策的不完善造成的,是一種非對抗性的利益矛盾。因此,要消除我國現階段存在的社會不公現象,不需要改變我國的社會制度,不能以改變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前提,也不能以改變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制度為條件,即不能通過社會革命的辦法,而只能通過社會主義制度本身的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來解決,通過完善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體制以及其他社會體制,通過發展生產力、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富裕的辦法來解決。

三、我國轉型期的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對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將會產生消極的影響,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公平問題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不公現象如果任其存在和發展下去,將會對我國的現代化建設產生多方面的消極影響。

(一)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會導致生產效率降低.阻礙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公平與效率在本質上是相互促進的。公平是效率的來源,只有公平才能產生持久的效率。效率的取得固然取決于一系列的因素,但最根本的還是取決于人,取決于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充分發揮。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僅來自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更重要的來自人對精神利益的追求,來自人對社會公平的追求。只有在公平的社會氛圍中,人們的積極性、創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調動和發揮,從而帶來經濟建設高效、快速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效率來自于公平,任何社會不公只能導致效率的下降。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存在的各種社會不公現象,其最直接的社會后果就是導致效率降低,阻礙國民經濟高效、快速地發展。例如:經營假冒偽劣產品,可以使個別企業在短時間內效率提高,但就整個國家來講,這種不公平的競爭,只能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打擊其他企業通過正當途徑提高效率的積極性,導致國民經濟整體效率的下降,從而阻礙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

(二)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公平是人類追求的理想目標,是人的一種基本需要,這種需要是其他需要所不能替代的。歷史學家湯因比曾經說過,人不僅是靠面包過活的,無論人的物質生活可能被提高得多高,也無法治愈他的精神上對社會公平的需要。當人們對于社會公平的需要長期得不到滿足時,就會引起人們對社會的不滿,從而引發社會動蕩和不安?,F階段社會上存在的各種不公現象,雖然暫時還不會對社會的穩定構成嚴重的威脅,但如果任其發展下去,積累到一定的程度,最終會導致不可預料的后果。人們對社會不公現象的心理承受力是有限度的,社會不公現象一旦超過人們所能容忍的限度時,就可能引發一部分社會成員采取一些過激性的行為來宣泄自己的不滿情緒,從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

(三)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對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將會產生消極影響。社會主義社會是有史以來最公平合理的社會。但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現實的社會主義還遠沒有達到制度所要求的公平程度。特別是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各種體制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社會不公現象。這些社會不公現象的產生和社會主義制度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它們不僅不是社會主義社會必然要產生的,相反,正是社會主義所要消滅的。但是,如果我們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鏟除這些社會不公現象,人們就容易把它和社會主義制度聯系在一起,從而動搖人們的社會主義信念,影響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

四、我國轉型期的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是暫時的,我們對社會主義應當充滿信心

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這一本質表明,社會主義包涵了消除社會不公、實現社會公平的內在要求,決定了我國轉型期的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是暫時的。

(一)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本質在生產力方面的體現,是消除社會不公的物質基礎。公平意味著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合理分配,它要求社會能夠合理地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建立和維持合理的利益秩序。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以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雄厚的物質財富為基礎。這是因為:國家為消除收入不公而采取調節收入和利益再分配的對策時,離不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力的增強;國家在通過各種社會福利政策來發揮社會利益協調機制的作用以達到社會公平時,也必須依賴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可控財富的增加。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在生產力方面的體現。隨著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將會得到滿足,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矛盾將會不斷趨于緩和,社會不公現象也將會逐步被消除。

(二)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是社會主義本質在生產關系方面的表現,是消除社會不公的現實途徑。階級剝削和貧富兩極分化,是一切剝削制度下社會不公在經濟領域的集中表現,也是產生其他領域社會不公的最終根源。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是社會主義本質在生產關系方面的表現。社會主義要從根本上消滅一切剝削現象,消除貧富對立和兩極分化。雖然我國目前在一定范圍內還存在著剝削現象,但這只是一種暫時的現象。社會主義“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這一本質內在地包含了消滅社會不公、實現社會公平的要求,決定了我國轉型過程中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只是暫時的。

(三)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是消除社會不公的現實保障。真正公平的社會,既不是人人貧窮的社會,也不是貧富兩極分化的社會,而應該是人人富裕的社會。共同富裕既是社會公平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公平的具體體現。最終達到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是社會主義發展的最終目的。社會主義要消滅貧困,最終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富裕,隨著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社會不公現象將會逐步被消除,社會公平將會真正實現。

[責任編輯:清水]

社會主義法制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國的《社會保險法(草案)》是在彌補制度缺陷、社會與民眾熱切期盼且呼聲極高的背景下進行擬定和修改的。如何積極穩妥地使社會保險立法符合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這一戰略目標的要求,使其沿著公平、普惠、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切實維護個人自由、平等與尊嚴,有效地保障民眾的社會保險權益,值得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法》是對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極大挑戰,同時也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圍繞社會保險法治建設中的制度完善問題,尤其是公平性、制度統一性、覆蓋范圍、統籌層次、立法時機等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公平;統一性;覆蓋范圍;統籌層次;立法時機

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險制度定型、穩定的客觀標志,也是建設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并實現其發展戰略目標的內在要求。當前制訂《社會保險法》是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極大挑戰,同時也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為盡快走出社會保險法律建設滯后的困境,應在解除人們生活風險的后顧之憂的基礎上,全面提升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公平性,進一步維護好民眾的社會保障權益。

一、立法理念:《社會保險法》應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統一

理念問題是社會保險立法的重中之重。在以往的改革中,由于對公平與效率關系的認知曾一度被扭曲?!肮胶托蚀嬖趦r值沖突”、“效率的價值高于公平”等觀點較為流行,直接影響了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發展?,F在通過糾正理念認知,來看社會保障立法的重要任務,即在調整利益關系中實現社會公平尤為重要。正確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辯證關系,就應樹立“公平能夠培育效率,效率可以成就公平”的觀點。要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社會保障使收入適當均等化,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低收入者的實際需要,這既符合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要求與初衷,也符合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改革的世界潮流。應在經濟發展的情況下,實現更廣泛的公平。一個好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當是經濟上可持續,政治上有凝聚力,在堅持社會共濟原則的基礎上鼓勵每一個公民自強自立,同時確保社會公正。因此社會保障立法的重要任務在于“在調整利益關系中實現社會公正”。積極的人權保護及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在社會保險立法中應得到明顯體現?,F階段我國實現社會保障權的主要目標是保障各類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立法中應當明確傾斜性保障,這也是對社會保障平等權利的捍衛。

另外,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和加強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亦十分重要。加強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應突出以下重點,即:建立問責制,把社會保障項目納入政府考核體系:加大財政投入,使社會保障相關指標的增長與GDP的增長相掛鉤;完善社會保障財政預算體制,已經出臺的某些政策因缺乏周密的精算分析而導致失誤,在社會保險立法過程中,必須對五項社會保險進行認真精算;規范籌資渠道,明確財政投入和公眾繳費之間的關系;政府對社會保障負有重要的財政責任與監管責任,同時還必須推動立法并進行宏觀調控、規范、落實政府責任,例如:基本養老保險應由中央財政承擔補貼責任,地方分擔相應的財政責任,基本醫療保險應由統籌地區財政承擔補貼責任,但中央的公共衛生資源依然要向地方分配;完善管理體制等。

二、覆蓋范圍:明確規定公民的社會保險權,實現制度上的全覆蓋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和發展重點,全體國民參保符合國際發展潮流,應逐步向全民皆保的方向發展。傳統觀點認為。社會保險覆蓋的對象主要是創造社會財富、決定經濟成長的人口群體——勞動者,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應是本法的主體,但也不排斥非就業人員,如城鎮居民的養老醫療等。建立城鄉老年補貼制度,對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弱勢人群給予保障。對于非正規就業者的參保問題應認真研究,這個群體收入大都較低而繳費負擔太重,應與有單位的人員有所區別。應對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非正規就業、中斷社保關系的人員、困難企業職工等的社會保險權益給予重點維護。需要制定有遠見的條款。外國人在華參保的問題、雙邊權益的問題,也應當明確。對港澳臺人員的參保作出規定,這是國家立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體現。關于公務員,草案只涉及了基本養老保險,其他險種是否參加需要進一步確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不再比照公務員進行。應妥善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同時,完善的社會保險項目應該按照勞動者和非勞動者區分,不應該以城市和農村區分,統籌城鄉社會保障以及突破戶籍制度是大勢所趨,而草案第18條的規定似乎有違于統籌城鄉,強化了戶籍制度。

三、明確選擇:適度統一還是完全統一

城鄉、各地區的群體實行統一的制度往往最能體現公平性,因而也是最理想的制度目標,但要做到全國全民全覆蓋還有一個過程。近年來,對社會保險制度“碎片化”的批評充斥媒體,在為農民工設計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有反對者認為設計一種獨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會加劇“碎片化”?!八槠碧刂钢贫热狈y一性,例如養老保險就有四套政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這使覆蓋不同人群的多種制度并存,費率、計算辦法、保險地管理運作、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均不統一。統籌層次低。全國由2000多個統籌區分別管理,若再加上統籌更加分散的醫療保險,全國有幾千個經辦機構分別管理著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險業務。今后實行統一制度是大目標,而階段性的目標是要“人人有保障”。

關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亦是一個非常熱門的話題。對公務員實行單獨的制度有一定道理,國際上有太多的先例甚至成了通行做法。問題在于事業單位要納入統一制度改革,而對公務員要改革嗎?把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制度拉齊是否公平?草案回避了這些問題。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可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至少應當明確方向,否則沒有任何約束。

事業單位的改革要貫徹系統性原則。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二者的改革應聯動,以利于統籌,防止步調不一致。改革要有利于端正事業單位的服務方向。凝聚公共服務部門的人心,增強協作,而不是在公共服務體系內制造或強化利益分化,從而產生扭曲公共服務等負面影響。另一方面,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設計要符合建立社會化保障的長遠目標。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要成為具有系統性、科學合理性的事業單位總體改革方案的有機組成部分。要以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為前提,科學合理地研究養老金制度和制定相關標準,避免削峰填谷、向底線賽跑。應當重新審視財政資金分配與社會保障開支的關系,并且引入國際比較的因素進行分析。在當前,對這項改革應慎之又慎,要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進行綜合平衡后再選擇。在職業年金制度尚未

建立的情況下,要防止這項涉及面廣的改革因考慮不周而與當前“保增長、擴內需、促民生、保穩定”的政策相沖突。

農村居民、城鎮居民、農民工等群體的社會保險未來的基本框架以及發展方向如何,應當明確規定。另外他們的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會遇到銜接或統一、整合的問題,也應當有統一、整合的方向。而新農合原則上應該作為醫療保險的一部分,由三項制度共同組成醫療保險體系。工傷保險是一個小險,統一制度相對容易,不能不同群體實行不同制度。

《社會保險法》還應該進一步明確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責任,以利于問責制的推行;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看,征收、管理、發放等應該是系統而完整的體系。此外,要積極有效地推進配套改革,社會保險不是孤立的制度安排,在實踐中它特別需要同步推進相關的配套改革,尤其是戶籍制度改革、財政體制改革、衛生體制改革和社會建設等。只有實現相關政策的配套改革與良性互動。才能在獲得單項制度建設成就的同時,促使綜合效能的穩步提升。

四、統籌層次:創造條件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停留在地方分割、低統籌層次上,已經或正在造成嚴重后果,直接損害著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于無法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致使很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的情況,企業也有意見。為解決這一問題,《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是刻不容緩的既定目標,強力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治本之計,是這一制度公平性與有效性的本質要求,是維系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平競爭市場體系的必然體現,也是實現這一制度財務穩定與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只有實現了全國統籌,才能統一不同地區的費率,實現繳費地區和單位之間的公平競爭,才能在維護勞動者自由流動和維系勞動力市場統一的條件下實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人力資源優化配置,并確保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不在流動中受損,實現不同地區、不同收入群體之間責任的公平分擔,使基金在統籌調劑使用中實現效益最大化,最終促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自我平衡與自我完善。中央政府應當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著眼于國家整體利益和與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盡快將精力轉移到強力推進全國統籌上來。

國務院已提出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2008年全國社會保險情況看。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區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大趨勢,長遠目標應當是實現全國統籌。為此,草案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有關實行全國統籌的條件具備問題,亦有爭論。為全體國民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障號碼完全可行,但各地社會保險制度分散,地方利益難以解決。在財政分灶吃飯、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全國統籌會出現利益關系的問題,因此要注意全國統籌的新問題:第一,全國統籌意味著事權上移。以及中央財政的責任更加重大,將來一旦入不敷出,責任勢必由中央承擔;并且與中央博弈的主體會增多,博弈問題的加重會使管理難度加大以及運行成本增加。第二。管理的難度逐步加大是否導致新的不公平。如果實行全國統籌,經濟發展高度不均等,工資水平差異過大,全國統籌的基數是按照全國平均工資計算,還是按照當地平均工資計算?養老金調整是否能按一個水平調整?一些基本問題是必須妥善處理的,例如:盡快建立全國統一集中的養老保險經辦體制,奠定全國統籌的組織基礎;實行新、舊財務分離辦法,解決全國統籌中不可回避的涉及管理成本和運行成本的問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專項預算制。以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分擔與激勵約束機制;盡快明確參保權益記錄規則,并為下一步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五、經辦管理:建成統一、科學合理、高效的經辦管理體系

社會保險事業涉及千千萬萬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及數量龐大的非正規就業群體、城鄉居民,涉及幾億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社會保險業務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強化基金管理的重要環節。為保證社會保險業務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籌集、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和待遇支付這個多環節、體系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實現少差錯、零差錯的高效正常運轉,準確無誤地服務對象,建設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平臺,增強經辦能力,至關重要。要實現“不漏一戶、不少一人”的擴面經辦計劃,隨著社會保險信息網絡的建立、個人社會保障卡的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轉移、接續和終止將更加規范,可對參保人的社會保險關系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

由于社會保險普遍處于低層次的地方統籌,雖然國家實行了“金保工程”,但各地開展的信息化建設的標準并不統一,信息記錄欠完整,地方規劃的信息建設方案與全國將要統一的標準存在差異性,這不僅會導致無法建立全國統一并可快捷傳遞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而且不利于提高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標準與質量。

草案增加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一些義務,例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等。

《社會保險法(草案)》中規定了社會保險計劃的執行問題,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定位、職責,即明確其資金籌集、基金管理、待遇發放的職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持競爭性和活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管辦分離,改革社保經辦機構。中央直接管控社會保障事業,基金的管理體制要增加中央調節的能力,從體制上確立中央政府的權威。還應該統一經辦機構和征收機構的名稱,我國曾對稅務部門征收還是社保機構征收爭論激烈,實際上即便是稅務機構征收,也僅僅是代理社保機構執行,不應該既有經辦機構又有征收機構,兩者應該統一。

總之,國家應盡快停止各行其是的地方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的財政資金投入,盡快建立起全國統一、規范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全國聯網,并完善相關的統計制度,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與發展創造必需而重要的基礎性條件。

六、監督管理:有效實施多方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相關經辦機構不得隨意支配,因此社會保險監督非常重要。草案增加了國

家和地方在這方面的監管職能,規定國家應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代表、個人代表,以及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精算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監督機構一定要獨立,明確監督的流程,并且不只是工會的監督,其他社會組織也要參與監督。建議明確設立一個實體機構,自上而下開展監督管理。

七、合理定位:將新農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納入醫療保險體系

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自愿性質的,而且帶有較多福利性,屬于向社會保險過渡的形式。社會保險法規范的是社會保險行為,其特征是基于社會成員的基本風險、政府的基本責任以及保險手段的運用。對新農合應按社會保險的這些特征來改造。

在定性上把新農合作為醫療保險很有必要,而且應該統一管理,以利于推動改革,早日實現全民醫保。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是兩種制度,二者的標準統一需要循序漸進,以減少今后制度整合的隱患,應盡快統一經辦機制,使之符合社會保險制度分散風險和提高效率、節約成本的要求。

八、逐步調整:領取養老保險的年齡與最低繳費年限

這涉及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勞動分工帶來的利益關系問題,也涉及統籌考慮困難企業和非困難企業以及壟斷企業中的利益關系問題。綜合考慮,目前規定的十五年繳費年限可以暫不變,但應該逐步提高退休年齡。從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我國保障水平的合理性來看,繳費年限應該逐步延長。

無論是從基金角度,還是從權利與義務統一、人口預期壽命、國際趨勢等角度來看,退休年齡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應當分開,改革退休年齡需要循序漸進。應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中設計一種鼓勵延遲退休的政策,當然這種設計要符合科學性,理性思考。應當把彈性退休年齡和延遲退休年齡結合起來,并且對延遲退休年齡制訂一個過渡辦法,例如領取養老金者若就業,可根據就業收入的額度適當降低養老金水平,以此緩解巨大的就業壓力。

九、預防風險:明確失業預防和工傷預防的重要性

《社會保險法(草案)》應當對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作用進行強調,因為失業保險本身就具備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的功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過《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明文規定可以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對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這正體現了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的功能。而工傷保險的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功能是國際發展趨勢。亦應當對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工傷預防進行規定。

十、補充保險: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保險體系

國際經驗表明,社會保障應實行國家主辦、多種補充的原則。即便是擁有成熟社會保險體系的發達國家,除國家統籌規劃和實施的、法定的基本社會保險以外,大都建立了多層次保險體系。我國發展補充性保險具有特殊意義,國家應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社團、個人積極參與多種補充性保障形式的舉辦,并對補充保險作出規定,以便規范管理。

十一、法律頒布的時機:立法速度應服從立法質量

社會保障的內容、水平和方式,一般受到一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乃至歷史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在一個國家選擇或者設立保障制度的時候必須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從而建立起合理、規范、可行的社會保障體制。我國是一個法制發展中國家,政策優先狀態將持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無論從理念層面、制度層面,還是操作層面都還在不斷發展中,眾多的問題尚待探索和解決。

人們往往把《社會保險法》想象得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這是因為其基本的理念、原則和目標在《憲法》中早已明確,而《憲法》、《勞動法》等都是《社會保險法》的上位法,那么,作為位階較低的《社會保險法》應更具可操作性。事實上,雖然《社會保險法(草案)》將五個險種分章進行了規定,并將各險種現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納入其中,明確了參保人的權利義務,使草案內容更為充實??刹僮餍愿鼜?。然而在許多問題上仍顯空泛,特別是一些重要環節未能涉及,授權的條款亦較多,這將導致地方政府執行起來易“走樣”。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涉及千家萬戶和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稍有不慎,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因此一項政策的出臺和調整,必須符合國情國力和社會成員的需求,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同時還要堅持由近及遠、逐步完善、保持政策連續性、相對穩定和銜接配套,使改革既有聲有色,又能平穩過渡。確定《社會保險法》的正式出臺時機要慎重,盡管從立法的要求看??滩蝗菥?,但立法的質量更重要,既要積極又要穩妥。

十二、立法內容:堅持少而精原則

鑒于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正處于建設與完善的關鍵時期,不少重大問題一時難有定論,或者說一些具體制度還處于未定性、未定型的過程之中,重大問題尚未達成共識,因而這時的立法所體現的應是原則性的,例如對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發展方向、統籌城鄉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架構等基本問題以及長遠問題應當作出規定,而對各險種的具體費率、待遇水平、計發辦法、過渡措施等操作性問題則不宜太具體,可以留待行政法規來解決。必要的回避是可以理解的,例如該法在討論過程中充滿了部門之間的利益博弈,難以用協調和配合的方法打破僵局。只能采取回避或授權,例如第57條,“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如果由于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匆忙出臺正式而詳細的《社會保險法》,是不可能解決全部潛在問題的。通過不斷打補丁解決眼前問題是我們過去的無奈之舉,當然也給后來的立法增加了難度。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堅持少而精原則,既為以后留下修訂空間,又能保證該法的可執行性。不過,通過制定《社會保險法》,可以讓我們借立法之機冷靜審視制度的建構,從而發現問題,調整思路,解決好制度設計問題。

十三、結語

在貧富差距持續擴大、勞資關系失衡、城鄉和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等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的情況下。整個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訴求不斷攀升。應通過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使全體國民能夠合理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以緩解社會矛盾,因而共享是社會保險法公平和正義理念實現的基本途徑。需要解決的理念層面的問題是:以公平為社會保險法的首要價值取向,以共享為社會保險法的價值理念。社會保險法應立足于構建無漏洞的全民社會保障體系,通過法律的剛性約束,將各項目所應覆蓋的人群全部納入,使社會保障惠及全民,盡快明確各具體項目的統籌層次及待遇結構,使得各地區、各群體均能夠合理分享發展成果。

需要落實的立法層面的問題是:由分散立法向相對集中立法發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發展;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并使社會保險立法項目協調發展;強化社會保險的執法和監督;辨證考慮城鄉二元結構與社會保障立法的一體化問題;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與國際社會保障制度接軌等。

綜上,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法》迫在眉睫,由于立法受制于基本國情以及制度定型、成熟的程度,因此立法速度要服從于立法質量。我國應當爭取在2012年前構建起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框架,在2020年前形成成熟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這個時間表中自然包含了《社會保險法》這一主干的法律,最終目標是實現所有社會保障事務全部納入法律規范的軌道,并且,任何新保障項目的設立以及對原有社會保障制度的修訂,均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與修正的方式來確立,這樣,我國的社會保障才是真正成熟的法制化事業。

責任編輯 史小今

社會主義法制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隨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入,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及其法制建設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并已成為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文章從分析一些起步較早、法制較健全國家有關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情況及其得失入手,試圖對我國如何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問題做一些探索性思考。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制度

[作者簡介]王國奇,中共益陽市委黨校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訪問學者,湖南 益陽 413000

[文獻標識碼]A

[基金項目]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資助課題(0604039A)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苯陙?,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農民面臨的市場風險、生活風險日益加大,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卻長期滯后。這種狀況既不利于促進農村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也不利于縮小城鄉差別和確保農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因此,為加強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我們應該立足國情,大膽研究和借鑒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國不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制的做法和經驗,并從中獲得有益的啟示,從而促進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

一、德國的經驗

德國社會保障的核心立法可追溯到19世紀末,當初對從事獨立經營的農民社會保障需求沒有予以考慮。20世紀中葉德國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后,農業企業主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有所提高,而他們在年老時從轉交農業企業中獲得的現金補償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使得他們不得不繼續從業而拖延轉交農場的時間。同時,歐洲一體化的推進也加劇了農業領域的競爭壓力,而德國農業企業主及其家庭成員較低的生活水平,難以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為此,德國于1957年頒布了適應于農民的《農民老年救濟法》。這標志著德國向建立一個獨立的、全面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其主要內容是:

1.保障對象。德國《農民老年救濟法》規定,農民養老保險的法定投保人為農場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勞作的家屬,但大型農業企業的雇員不屬于農村養老保險的范疇,而應投保于普通工人或職員的法定養老保險。

2.資金來源。德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實行現收現付模式,資金來源于聯邦政府的補貼和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法律規定其繳費額統一標準等額上繳,不與收入掛鉤,投保人繳納的保費不足支付時,國家給予資助。1982年德國用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為37億馬克,1996年增加至77億馬克。這表明該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中,有很大一部分來源于政府補貼,且國家在這方面的投入在逐年增加[1]。

3.享受條件。德國農民享受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養老金的給付必須以農場主移交農業企業為先決條件;二是參保人的最低投保年限一般不得少于15年,但真正喪失了勞動能力的最低投保年限可為5年;三是必須達到法定的65周歲退休年齡后方可全額享受,提前退休者將減少相應比例的養老金。  4.管理機構。宏觀上由政府部門對農民養老金實行統一立法和管理監督。具體事務由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目前,德國有13家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并組建了一個全國性的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總聯合會(GLA)。這些經辦機構是具有自治特征的法人,并自覺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監督。

二、日本的特色

日本的社會保障立法始于明治維新。首先并沒有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日本政府越來越認識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的重要性。1938年日本開始制定保障對象包括農民在內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到20世紀60年代已基本建立起了覆蓋全民的醫療保險體系。目前,日本有近百萬家醫院、診所為醫?;颊咛峁┓?,日本國民可持醫療保險卡到其中任何一家就診。其費用的70%由國民健康保險基金支付,且對70歲以上老人實行完全免費就醫。同時,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最具特色的是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以滿足不同層次的需要,具體包括:

1.日本的《國民養老金法》規定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均必須加入國民養老保險。參保者每月定額繳納保險費1.33萬日元。凡繳納有困難者,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審查屬實后,可免繳國民養老保險費,但退休后其免繳期間的養老金只有原來的1/3。這樣,日本以養老保險為支柱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并開始得到迅速普及,從而成為世界上較早的社會保障體系覆蓋全體農村人口、許多方面農民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保障待遇的國家。

2.1971年日本開始實施的《農民養老基金法》規定,投保人凡符合投保20年以上,年農業所得在900萬日元以下,1947年1月2日以后出生三個條件,可享受保險費的國家補助。這樣,投保人65歲以后除獲得“農民老齡養老金”外,還可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沒有資格享受保險費國家財政補助者,可繳納一定的“普通保險費”,65歲后除了“基礎養老金”外,再得到一定數額的“農民老齡養老金”。

三、國際組織的規定

1.聯合國的相關規定。1948年第3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人作為社會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種權利的實現?!钡?5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健康所需的生活,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需的社會服務均應包括在內?!?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钡?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钡?2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边@些條款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強調的是人人享受,當然包括了農民。

2.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1921年第3屆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農業工人傷害賠償公約》,規定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法時,應把農業的所有勞動者包括進去。1927年第10屆大會通過了《農業工人疾病保險公約》;1933年第17屆大會通過了《農業工人殘疾保險公約》和《農業工人死亡保險公約》;1952年第35屆大會通過了《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等。特別是《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還就社會保障問題對世界各國提出了最低要求,這無疑對社會保障制度在各國的普遍推行發揮出積極的促進作用,因而被視為“社會保障的國際憲

章”[2](P87)??梢?,國際社會歷來十分重視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并注重從立法上承認農民應該與城鎮居民一樣,平等享有參與社會保障的各項權利。

四、借鑒和啟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苯梃b世界各國主要是西方發達國家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對建立健全中國特色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以法律形式確立并推進農村社保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西方各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歷程存在一個共同點,即都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并推進其發展。1881年,德國首次以“皇帝詔書”形式頒布了《社會保障法》,首開法律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先河,并根據社會保障項目分別制定法律,如《農民老年救濟法》等;美國在1935年就制定了《社會保障法》;英國1946年制訂了《社會保障法案》;日本1971年開始實施《農民養老基金法》等。以法律形式確立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使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明晰,體現其權威性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可使社會保障主體對于自己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預期,有利于確保社會保障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確定性。

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文件進行引導,強調農民自愿參加。因為政策不具備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國家政治、經濟等變化的影響,如果農村社會保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因此應像許多西方國家那樣抓緊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通過走法制化之路,確保農村社會保障的規范性和穩定性,使其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2.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保體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有著“福利國家之父”之稱的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會保障的“全面普遍”原則,即社會保障要覆蓋全體國民。綜觀國外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概況,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保障的廣覆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很明顯的一個特點是先工業后農業、先城市后農村,農民最后但最終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是歷史的必然。

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先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發展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一般規律,沒有必要糾纏于兩種保障制度建立的順序,更沒有必要討論是否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而是如何建立、如何將農民普遍納入的問題。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我國農業及農村勞動者為我國的工業建設提供了大量的資金積累和勞動力資本,為工業化進程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目前農民的生活狀況令人堪憂:農民的生活困難,卻沒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老齡化現象嚴重,卻沒有養老保險;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十分突出,也沒有醫療保險。從農民對社會保障的現實需求來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緩;從先城市后農村的順序來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經是時候了??上驳氖?,目前我國政府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重視。2007年5月23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2007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緊接著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這使全體農民享受社會保障有了可靠的政策法規依據。我們相信,隨著社會保障法制的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將不斷擴大,廣大農民充分享受社會保障將不再是一個夢想。

3.政府財政投入是建立農村社保制度的可靠保證。政府積極承擔農村社會保障財政責任是發達國家為我們提供的重要經驗。正如溫克勒(Winkler)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的:“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光依靠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金的支出。它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他方式來補貼?!睋y計,西方發達國家用于社會保障的投入約占國家財政收入的45%以上。德國從1971年到2001年的10年間,政府對農業人口社會保障財政補貼增長了5.5倍。日本建立農民基礎養老金制度中,國庫承擔養老金開支的1/3,并對低收者免除其繳費義務。就連發展中國家印度在1988年也由國家為農村低收入者提供無償人壽保險。

反觀我國的做法,改革開放近30年國家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明顯存在著重視城鎮忽略農村的現象。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l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僅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相差將近30倍。國家在衛生事業費用中用于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1979年為l億元,1992年下降到3500萬元,僅占衛生事業費用的0.3%,農民人均不足4分錢[3](P356)。民政部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原則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予以政策扶持”。在這種國家只給政策、沒有實質性的財政責任的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乎成了“個人儲蓄保險”。更有甚者,政府還要從農民所繳保費中提取3%用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這就使本來拮據的農村社保資金雪上加霜。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目前已經迎來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好時機,已經到了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經濟發展新階段。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增長步伐不斷加快,從1萬億元到2萬億元,用了5年時間;從2萬億元到3萬億元,僅用了2年時間;2006年中央財政收入近4萬億元。這說明,現在開始大幅增加農村社會保障支出,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完全可能。因此,我們應因勢利導,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的重大責任,切實增強投入,確保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

4.堅持低值起步原則是建立農村社保制度的基本前提。國外發達國家執行的社保法,對維持社會穩定以及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起到顯著的作用。但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西方“普遍福利”政策卻受到各方面的挑戰,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是社會保障標準太高,超越了國家的經濟承受力,財政入不敷出,出現巨額赤字,不得不進行改革,降低保障標準,削減保障支出。如英國代表保守勢力的撒徹爾夫人1979年上臺后,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和調整,重點是減少政府對社會福利的供給。這一改革曾一度引起民眾不滿和社會混亂。

鑒于此,我國在設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借鑒他們的教訓非常必要。從中國目前實際情況看,我國農村人口數量龐大,經濟基礎薄弱,社會保障制度殘缺不全,加之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均財政收入不高,綜合實力不強,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提供過高標準的保障。如果標準定得過高,一方面背離了保障基本生存權的社會保障本質,培養“懶惰情緒”,形成“寄生階層”;另一方面還會給各級政府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但如果社會保障標準過低,就會失去社會保障的意義。因此,農村的

社會保障立法必須確定一個適度的標準,即社會保障的均衡點。在這一點上,既能夠使社會弱勢群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時又不會喪失尋找新的工作的動力??傊?,要堅持低標準、廣覆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低值起步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標準,從而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5.提供多層次多功能社保模式是建立農村社保制度的重要形式。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兼顧公平與效率。從國外經驗來看,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各國社會保障改革的共同趨勢。例如養老保險在日本農村就有三個層次:第一層為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第二層為農民養老金基金制度;第三層為自我儲蓄制度。不同層次采用不同模式,第一層次為強制性加入;第二層次采用基金制,強調自愿原則;第三層次為可選擇性的補充保障。同樣,德國、法國等國也鼓勵農場主自愿購買補充養老保險。我國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時也應借鑒這一經驗,因為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差別都很大。這就決定了在全國范圍內適用標準完全相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政府應為農民提供多層次的社會性保障,筆者認為可包括如下三層:一層是全國統一的法定基本保障,含社會救助、基本衛生保健和基本養老保險,普通農民必須加入;二層是省(市)級統籌的補充保障,含各種社會保障項目,各省(市)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制定統一標準,不必強求全國統一;三層是以商業性保障為主的附加保障,即商業保險,個人自愿參與。這樣,既有全體農民都適用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又有能滿足較富裕農民的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多功能的社會保障首先表現在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需求,維護農村乃至整個社會大局的和諧穩定上。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社會、經濟功能。如德國的農場主達到65歲就必須及時將農場移交給繼承人,這是農場主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之一。由此可見,德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僅解決受保險人的養老問題,還實現了農場企業的及時移交,為實現農場主的年輕化、知識化作出了貢獻。因此,我國在設計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時,應盡量體現其價值功能的多重性,找出農村社會保障與農業規?;洜I、增加農民收入及農村計劃生育政策之間的內在聯系。如社會保障法律可規定農民60歲或65歲以上者交出承包責任田,享受一定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國家或集體將收回的責任田租賃給種田能手(或稱農民企業家)耕種。這樣既能解決老年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有利于農村社會大局的和諧穩定,又能實現農業產業化、規?;洜I,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又如社會保障法對農村計劃生育戶以更多的經濟保障,既有利于增加農民人均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又有利于少生優育、減輕人口壓力、提高人口素質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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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蔡仁華.中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用全書[M].北京:中國人事出版社,1998.

[責任編輯:清 泉]

①1997年10月27日,中國簽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1年2月28日審議并批準了這一公約,中國正式成為該公約的當事國。

社會主義法制論文范文第5篇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hjt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深入開展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檢察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檢察院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強化司法監督職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強人民檢察院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準確把握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對做好我的本職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二、明確了五個理念的內涵

通過學習,使我明確了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依法治國就是把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緊密結合起來,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從而保障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執法為民。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檢提出的“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在法治上的體現。要確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來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實現、維護和發展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保證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要求落到實處。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在司法活動中堅持合理合法、及時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則,建立保障公平正義的防線,保證廣大干警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要從講政治的角度來想大局、謀大局、服務大局,正確處理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系,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執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每一名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法治建設絕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而是要從理念上更好地強化黨的意識、執政意識、政權意識,通過改善黨的領導來更有效地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通過完善黨的執政方式來更有效地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作為一名黨員,一名人民檢察官,必須時刻旗幟鮮明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

方針和政策,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確了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過學習羅干等同志的講話和郭檢在動員會上的講話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使我明確了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樹立了清廉從政的意識、嚴格依法辦事的意識、執法為民的意識、服務大局的意識和責任意識,并以我院開展的“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榮辱觀”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地審視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觀念意識是否有悖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執法上的行為、做法是否違背了公正、規范、文明執法的要求。

總之,通過學習,使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進一步端正了執法理念,規范了執法行為。

今后,我將進一步學習和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自己的工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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