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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論文范文

2023-12-31

民主政治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從“結構—功能主義”視角來看,協商民主理論對于中國民主政治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首先它能推進政治結構分化,提升政治主體能力;其次是擴大公民有序參與,再造政治運行過程;再次是有利于提升公共政策理性,推動政治關系和諧。與之相應,協商民主理論對中國政治發展也存在至少三個漏洞:在結構上,可能被借用為政府擴張的動因;在過程上,可能被稀釋為無果而終的對話;在政策上,異質為“強勢集團”為自身爭取政策利益的“白手套”。要發揮協商民主理論對政治發展的促進作用,需要做到:盤活體制內的政治存量,提高政治主體協商職能,培育公民社會,促進社會協商“結構增長”;通過“賦理協商”和“賦權協商”,實現利益有效表達與利益綜合的有效銜接;開放媒體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協商制度程序?,F實情況下,政治過程的各個環節中浸潤協商理念比單純地追求協商實踐形式更加重要。

現代政治發展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民主載體和民主存量,民主政治的進步則是政治發展的核心內容。政治發展不是簡單的結構衍生和制度更替,也不是簡單的模式選擇和功能強化,而是指向于“民主法治”、“有序參與”和“有效治理”的全方位現代化變遷過程。通過比較不同政治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阿爾蒙德提出“政治發展就是在社會經濟現代化較為廣泛的環境中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政治系統、過程和政策的變化。”[1](P418)結構、功能、價值都是政治發展的有機變量,“結構與功能對應”、“功能與過程對接”、“過程與價值耦合”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基本要求。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彌補“競爭性民主”的缺陷,協商民主理論正式進入政治學視野,不論是從“雅典式直接民主”復興的角度背書也好,還是就公共領域的形成以及公共意志的集合論證也罷,協商民主在20多年間似乎已經占據了對“競爭民主”的優勢。在中國,當大多數知識分子親近“自由民主”,并以之為民主政治發展方向時,面對復雜的社會現實卻步履維艱。協商民主似乎為中國政治發展提供了另一種選擇,自2001年來俞可平、陳家剛、林尚立、李君如、陳剩勇等陸續翻譯、撰文引進和提倡協商民主理論。特別是2004年在浙江大學舉辦的“協商民主理論與中國地方民主的實踐”國際學術研討會和中央編譯局2006年出版的“協商民主”譯叢,更在中國學術界掀起了研究“協商民主”的高潮。盡管協商民主在理論和實踐中還面臨不少困境,但是仍然能夠契合中國現實,促進民主政治發展。

一、協商民主理論對中國政治發展的積極作用

1.協商民主推進政治結構分化,提升政治主體能力。

政治結構的分化是政治發展的重要特征,阿爾蒙德認為:“政治發展在結構方面的表現就是分化。在分化中角色發生變化,變得更加專門化或自主化,出現了新型的專門角色,出現了或創造了新的專門化的結構和次體系。”[1](P81)這實際上表達了兩種意思:一是出現新的政治角色,二是政治主體能力提升。新的結構必然承擔新的功能,通過權力邊界的劃分確定新的政治關系,通過政治過程的再造增強政治系統的能力,這才能促進政治發展。協商民主理論的提出,著眼于提升民主實現的程度,不但有利于承擔或涉及協商職能的專門組織、公民團體出現,更有利于重構政治關系,強化政治主體能力。特別是在后發展國家,在直接選舉進展緩慢、政府供給能力不足的條件下,國家的合法性就越與協商相聯系。

協商民主主張公民平等參與,就公共事務理性交流、爭辯、協商,最終形成符合公民意志的決策。“當每個人參加政治交流,組織利益集團,參加投票或交納捐稅時,他就從非政治角色轉變為政治角色。”[2](P6)在我國,協商作為一種政治手段先發于競爭性選舉的形成,產生了制度層面的“政治協商會議”機構。主要承擔黨派、界別組織間重大事件和重大問題協商功能的政協組織,雖然不具備直接決策的權力,但是作為一個穩定的決策前“協商”機構,還是在結構上長期存在并發揮功能的。在基層,協商作為一種民主形式促使政治交流不斷增多,公民角色被拓展到選舉以外。浙江溫嶺就引入了“民主懇談會”這樣的制度,成為決策之前一種民意集中機構。[3]類似的經驗還有“一事一議制度”,把涉及村里的重大事情(主要是農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先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確定議題或提出初步意見后,再交給村民代表進行“一事一議”,由村民代表討論決定,這些措施都彌補了“村民自治=村民選舉”的缺陷,村內協商獨立成為新的民主結構,村民也從“選舉動員”型身份擴展為“協商參與型”身份,并從偶然身份向常規身份轉變,村民的公民角色常態化了。同時,越來越多的網民可以突破時空限制,通過網絡表達民意,逐漸形成影響決策的“虛擬組織”,通過網絡成為參加政治交流的“網絡公民”,這些都形成了新的公民角色和結構。長遠來看,政府對網絡民意的重視,特別是網絡民意結合政治權力轉化為現實政策的成功案例,也必將鼓勵網絡公共領域和公民角色繼續存在和發揮作用??偠灾?,基層和網絡推行協商與對話的實踐,將抽象的“協商”轉化為現實的“機構”、“組織”和“公民角色”,各種力量被整合進政治系統的同時,政治輸入結構分化不斷合法化。

2.協商民主擴大公民有序參與,再造政治運行過程。

在阿爾蒙德看來,任何政治體系所發揮的功能都可以從三個層次來考察,即體系層次、過程層次和政策層次。[2](P16)協商民主一改原來“謀權”的政治過程,轉向“謀事”、“謀公意”,促進政治過程的“三化”變革:一是伴隨政治文化世俗化而來的公民參與擴大化,二是伴隨政治結構分化而來的政治系統重心下移化,三是伴隨政治社會化而來的政治交流雙向化。

協商民主能夠擴大公民參與。“無論是初期的民主政治,抑或是轉型期的民主政治,還是成熟的民主政治,都有一個共同的核心,就是公民參與”。[4](P10-11)協商民主的特點就是通過公民參與,形成解決問題的決策,這個過程與政治文化世俗化的過程是共謀共生的。功能—結構主義視野中的政治發展是政治結構分化和文化世俗化共同作用的結果。協商民主本身就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政府等組織間的交流協商,公民參與是一個必要條件,它促使公民參與合法化、現實化,擴大了公民通過自身改變環境的機會,“公民參與的經歷促使他們具備了以后繼續從事公民參與的良好心態”,[5](P45)從邏輯上看,協商民主擴大公民參與,公民參與加快政治文化世俗化,反之亦然,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過程。

協商民主推動政治重心下移。當代中國建設人民民主的社會基礎,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認識:一是從國家政治生活的層面,民主也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狀態,在社會的基礎的條件下,民主政治就變成國家政治生活領域的獨角戲了。二是從社會參與層面,離不開人民的廣泛參與。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主建設被局限在國家政治生活領域;在少數情況下,以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來彌補社會參與的不足。[6]換言之,當代中國的政治重心還在政治體制以內。理論上統一在一起的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在實踐上經常處于分離狀態”,[7]協商民主充當了銜接二者之間的橋梁,與自由主義理論關注政治產出(社會福利)不同,協商民主關注政治輸入(公民參與),合法性被視為公共協商的結果。[8]協商民主“敢把皇帝拉下馬”,使得“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往尋常百姓家”,在縱向上將國家政治民主鏈條向下延伸,在橫向上擴大了社會民主關涉的領域,加固和擴展了民主政治的社會底座,促使政治系統從權力中心主義張目下視,重視來自社會基層的主張,提高了利益表達的分量。

協商民主促進政治交流雙向化。政治交流是一種基本的體系功能,它會對政治文化政治結構的維持與改變產生許多結果。[2]協商民主是一種雙向交流和多方互動的政治過程,公民透過協商參與意見表達,民意集中,形成基于公民參與的社會化;政府透過協商進行意見綜合,重心下移,形成精英人物與公民互動的社會化。從政治過程來看,協商民主促進政治交流從單向走向雙向,實踐過程中的社會化有利于這種趨勢繼續保持和延續。首先,公民通過協商進入政治體制,使得民主成為一種基本的生活形態。其次,協商民主促進公民與政治系統的信息交流,促使政府將協商視為掌握信息和提供服務的渠道,也促使公民理解政府立場。協商民主促使政治主體直接面對面交流,實現雙向交流。再次,各種政治力量之間的良性互動是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動力。各種社會政治力量之間建立起良性的政治互動關系,才能避免出現政治失序狀態,避免民主政治發展進程被打斷,出現政治衰敗狀態。[9]

3.協商民主提升公共政策理性,推動政治關系和諧。

協商民主提升公共政策理性。在中國,公共政策是否合民意的判定大多是基于事后的滿意度和效力,缺乏事前的民意調研和民意基礎。政策的合法性來源于事后的“政策收買”而非事前的“意見綜合”,這顯然是不理性的,因為它一方面忽視了公民平等參與集體決策的權利,又否定了公民影響政治過程的能力。此外,在這個承認個人偏好和個人利益的社會里,沒有協商的決策過程和政策產品,往往被政策專家打著尊重個性的旗號給扭曲了,因為“社會政策的個人主義天生是雙重標準的,它可能被用來控制個人以便使他們遵從由專家和政策制訂者確定的原則”,[10]決策被按照少數人的意志隨意處置和操縱,只為部分人服務,個人偏好被他人代理了,服務于公共利益的政策被圈定了。而協商民主卻“是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政策過程和活動”,[11]“要求公民們通過闡述政策受眾可能接受的理由來證明政策有理”,[12](P52)“通過廣泛的討論和對話,形成共識或找到最大的共同點即共同利益,做出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決策”。[13]在這個過程中,“理性具有超越個體自我利益與局限的優勢”,“打破專家等對知識的壟斷,將技術置于民主控制之下”,[14]把私利提升為公利,形成服務于公共利益的政策結果。

協商民主推動政治關系和諧。政治是許多關系中的一種關系,[15](P24)因為其在價值分配中處于權威地位,政治價值如何取舍、利益如何分配、關系怎樣平衡,都對政治關系的和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中國改革日益深入,經濟成分、社會組織形式、階層結構和價值觀念日益多元化,“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階層分化所產生的深層次矛盾開始暴露出來,階層自我意識增強”,雖然“團結合作是主流”,但是“對抗性和非對抗性矛盾并存,后者居主導地位”,“利益不協調是階層矛盾的主要內容”。[16](P21-22)“和諧社會的政治關系應該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前者是民主原則,后者是人權原則”,[7]“這些都要求政治體系為之具備足夠的容納能力,提供更多的化解渠道。協商民主有利于暢通民眾政治參與渠道,擴大有序政治參與……緩沖不同利益群體要求”。[17]協商民主在理論上尊重少數,“基于集體的理性反思結果,這種反思是通過在政治上平等參與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實踐關懷的政策確定活動而完成的”,[18]能夠充分考慮少數族群和邊緣群體。[14]正如羅爾斯所言:“所有的社會基本的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9]協商民主的決策形式,不存在特殊成員或組織的利益具有凌駕于其他參與主體利益之上的優先性,[20]少數族群的利益不再被投票式決策排出,反而在協商中被彰顯、被重視、被保護,使得經濟利益在社會范圍內得到合理分配,在尊重弱勢階層的基礎上,將“社會的經濟福利、安全、自由”等政策結果傾斜性地向他們分配,縮小各階層和群體之間的經濟差距,能夠增加政治關系和諧的因素。

二、協商民主理論對中國政治發展的悖論

從理論上看,協商民主固然是我國政治發展的一個生長點,現實中也確實在一些地方得到了有效實踐。“然而對任何事物的迫切愿望和追求,都有可能把這一事物理想化,從而疏漏了對它固有缺陷的關注以及應有的心理上的防范和制度上的限制與彌補”,[21]我們還應該看到協商民主在政治發展中也具有消解發展效度的悖論。根據阿爾蒙德結構—功能主義的解析方法,這里提出三個疑問:

1.在結構上,協商民主能否被借用為政府擴張的動因?

應該講,隨著社會公共事務的日益復雜,政治變遷的總體趨勢是“朝著更平等、政府職能更多和國家規模更大的方向發展”,[15](P326)但是政治系統的最重要主體——政府在政治發展過程中的核心不是規模問題而是職責和職能的現代化轉型問題。從規模和結構上看,“與國外相比,中國的官員并不像有些人想像和強調的那么多”,但是這方面存在的真正問題,是公務員的比例、結構不合理,還存在不少“結構性過剩”和“運行性過剩”[22]問題。隨著“大部門制”改革的推行,前5次行政體制改革中凸顯的人員精簡問題雖然不是本次改革的重點,但是必然伴隨人員分流的過程。協商民主作為一種民主形式、治理方式或組織形態,必須由相應的機構和角色來運行,政府(在我國,政府往往被認為是“大政府”)因為其“新”,不能保證政府不會以之為規模擴張的借口。其實就是贊成政治結構分化的阿爾蒙德都對不合理的分化報有擔憂:“首先,結構分化到了一定程度必定會發生協調的困難,而協調的成本是有一個極限的,超過了這個點,分化的成本就高于分化的功效。其次,結構分化和政府作為之間的關系還將受到參政者的動機、任務環境的復雜性和穩定性,以及在實現組織目標中反饋和協調的需要等因素的影響。”[23]

2.在過程上,協商民主能否被稀釋為無果而終的對話?

按照哈貝馬斯的設想,協商民主應采取雙軌制模式,即公共領域的非正式協商和決策機構的正式協商。[24]旨在擴大公民參與特別是公民利益表達的協商民主,極有可能重形式、輕實質,走向“面具化”。社會領域的協商民主存在兩種基本的失效形式,一是缺乏權威認定,協商民主是一種利用公共權力或制度資源解決突出問題的方式,在協商場域中公共權威的缺席或失語將直接導致公共協商無果而終,特別是缺乏公共權威認定并予以執行的協商結果會被束之高閣,毫無作用;二是公民參與失靈,由于缺乏基本的利益立場和利益表達的意識,協商民主的參與度直接受到考驗,此外,由于“參與主體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貧困、公民或公民組織的協商意識和協商倫理的缺失或淪喪、多元沖突中協商的共同價值原則匱乏和共同利益基礎薄弱”[24]等原因,公民與公民、公民與組織之間的對話也存在難度,難以形成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領域,更不用說達成理想結果了。

3.在政策上,協商民主能否被曲解為強勢集團的立場?

盡管協商被很多人認為是決策合法性的必要環節,但是被強勢所支配了的協商可能更有欺騙性。“不少西方學者對商議性民主還心存疑慮。其中商議過程中不平等與支配、商議制度可能會被強勢群體所把持是他們所疑慮的主要問題。”[3]很多因素導致協商民主變質為“強勢集團”為自身爭取政策利益的“白手套”:第一,議題選定受到強勢集團限定,一些有利于強勢集團的協商被優先舉行,不利于強勢群體或無關于強勢集團的議題被屏蔽、推遲或無限期擱置;第二,文化團體能力上的不平等使協商過程受到強勢集團的軟性控制,“社會經濟差異必然伴隨著認識資源上的不平等,如教育水平、利用信息技術、收集和傳播信息的媒介組織的影響等……”,[25]認識資源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弱勢群體控制議題或參與協商的水平與能力,導致弱勢群體在政策制定上被“相對剝奪”;第三,強勢力量的道德立場存在不妥協的可能,“派系力量如果與特有的文化相結合,可能固守自我的利益或價值,缺乏妥協寬容性,無法促使公共協商達成協商共識”;[24]第四,協商結果難以執行或執行錯位導致弱勢群體利益政策結果得不到保障。掌握著巨大社會資源的公共部門,其作為與不作為,怎樣作為對于弱勢群體的政策效益具有決定性影響。

三、協商民主視閾中的中國民主政治發展路徑

1.體制內的協商要盤活政治存量,重在“職能提高”;社會范圍內的協商要培育公民社會,重在“結構增長”。

對現存的政治體制而言,協商民主是一個新的理念,協商民主本身不是一個能動過程,也不是簡單切入的過程,而需要一套結構、一系列政治主體來推動,但是政治系統的擴張不是協商民主的必要條件,政治結構分化的兩種形式(新角色的形成與政治主體能力的提升)不必要同時發生。要使協商民主在軌道內促進中國民主政治結構的分化,其原則有二:一是在體制內部,協商民主要更多地體現為一種治理理念,重在“職能協商”,提高政治主體能力。這種理念更多地關注政治體系的運作過程,而非結構增長。要與建設服務型政府相結合,通過盤活體制內部政治資源,調整職能提高政府的回應性和責任;與建設和諧社會相結合,通過協商了解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提高政治決策的合法性。通過強化決策前的理性協商緩解沖突、平衡利益、追求公益、保護弱勢。在既有框架內,既發揮原有的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職能,又擴大協商的范圍,成為“具備利益分配和利益整合功能的政策綜合機構”;既重視人民代表大會的決策地位,又提升人大代表的協商能力,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從傳統的單向集中轉向雙向互動型協商”;[26]既推進政府結構改革,又調整職能、引入協商意識,使協商既為決策把脈又成為監督政治運行的力量。二是在社會范圍內,重在“結構增長”,協商民主更多體現為一種組織形式,這并不是否認社會主體參與協商過程的重要性,強調的是在現實情況下,“中國公民個體表達意見的方式,總體上是相當含蓄的”,[27](P12)并且由于占有的社會資源和自身水平所限,協商的聲音也往往比較弱勢,即使參與協商也容易被邊緣化;此外,中國傳統格局也破壞了協商的效度。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我們的格局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28](P21)這塊“石頭”就是血緣關系、地緣關系、業緣的關系,參與協商的公民可能因為關系格局破壞協商的理性、程序和過程,由此亟需一個穩定成熟的公民社會結構:“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政治的平等,公民之間是團結的、相互信任的和相互容忍的,合作的社會結構的存在”。[29]成熟的公民社會因為是按利益或興趣建立起來的,具有合作網絡而不固執于“關系”,具有合作協商和對話的能力,利于公共協商開展和政治發展。

2.協商民主的過程,要通過“賦理協商”和“賦權協商”,實現利益有效表達與利益綜合的有效銜接。

當代的中國政府過程也是從不同社會利益群體以及代表這些群眾的黨派團體的利益表達開始的。政治過程中的協商民主,就突出表現在利益表達環節。利益表達成功的標志有兩個:一是協商主體充分表達利益,達成共識;二是“所表達的意見進入(意見)綜合階段”。[27](P69、114)協商民主視閾中的政治過程,需要在兩股軌道中運行:第一,賦理協商。這個理的意思是理性和倫理的結合。“作為公民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性質和內容是公共的,因為它是由社會的政治正義概念所賦予的理性和原則”,[30](P69)協商中的個體模式被集體模式所取代,因為“在前者中,每個人都獨立判斷他有什么樣的理由去做,而在后者中,每個人都判斷我們有理由做什么”;[31]倫理性是合道德性,講求正義、平等,要求公民具有平等參與的權利、在協商過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協商的過程中,平等也應該是參與主體應負的道德責任。這些要求不是憑空就能獲得的,它需要公民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提高,政治系統要主動培養公民協商意識和能力。第二,賦權協商。公共協商大多是涉及公共權力和公共意志的協商,沒有公共權力授權的協商要么遭遇合法性質疑,要么在協商結束后無法進入意見綜合議程。因此,要想取得協商的成功,要盡可能地得到公共權力形式或實質的授權或許可。

3.協商民主的決策過程要開放媒體和社會監督,建立和完善協商制度程序,保障政策結果公平分配。

我們當然相信沒有一種理論十全十美,尤其是遇到復雜的社會實踐時。“價格聽證會”頻頻遭遇社會的不信任就是一個例子。類似的情況會不會反射到其他協商民主形式?在結構完善、過程暢通的基礎上,決策過程怎樣不蛻變為精英掌控,政策結果怎樣公平分配,不是單憑協商本身就能解決的,它需要外在的監督力量存在,需要一套合理合法、嚴謹務實的制度程序來保障政策結果公平分配。首先,協商民主本身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在不涉及國家核心機密和國家安全等事項的協商過程中,引入“外行公民”、“主持人”、“專家學者”等中立的社會力量這是一個正面的因素,他以不偏不倚的立場給以協商主體坦率而有益的意見,當然這些力量也并不一定每次都要親臨現場,要善于利用現代網絡信息技術和媒體的作用,有限或無限地擴充這個群體,這就需要協商過程對外公開全程開放。其次,大眾傳播工具既是公民社會化的重要載體,也是社會監督的有機力量。公民通過大眾傳媒“以‘公眾輿論’的形式與代表政治國家的官方進行溝通、對話,進而實現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良性的互動關系……公眾的輿論監督可以形成一種無形而又巨大的輿論壓力,督促國家機關切實履行其為公民服務、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承諾和職責,同時對有被濫用危險的公共權力進行有力的制約”。[32]協商民主對大眾傳媒的開放能夠形成平等協商和有效協商的外部制約力量。

制度化的程序對于協商民主基礎上的決策和政策結果分配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為協商民主尊重程序,“并將程序看作獲得合法性的規范性要求”。[33]協商程序的制度化是指協商議題的選擇、參加人員的條件、協商過程的原則、協商時間和協商機制、協商結果認定和執行等等的制度規則。要在實踐的探索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和完善合理有效的協商制度程序,保證協商受控在民主范圍之內。

四、總結和探討

協商民主的提出是在西方競爭式民主發展到一定階段并顯示出固有弊端的基礎上出現的,在西方理論界,用協商民主替代競爭民主的提法都是十分謹慎的。盡管協商民主理論對于中國政治發展特別是政治現代化過程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不能忽視它“初長成”的弊端和實際運行的困難,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框架內,我們如果放棄民主進步需要過程這個真理,直接套用協商民主理論,或者過多過急地追求協商民主,不僅會犯下歷史性錯誤,也將無視我國業已存在的民主存量和體制,而陷入“拔苗助長”的尷尬境地。實際上,競爭性民主與協商性民主二者并不是互相矛盾的雙方,可以形成良性互動的過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民主進步既需要形式也需要內容,應該有一定的章法,脫離章法而追求時髦,那是不明智的。我們要在不斷發掘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優勢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實踐協商民主理論。

此外,一個從事復雜的政治活動的龐大機構中,要長期不斷地維持直接的、平等的民主制,無論是談判型的還是市場型的交換,事實上都是不可能的。[2](P75)協商民主不能包治百病,當然也不能事事處處都依賴協商。過度的協商不但會拖垮政治系統的反應能力和效率,而且也會使公民陷入過度參與的疲憊之中??偠灾?,我們所追求的協商民主與其說是具體的實踐,不如說是理念的追求,政治過程的各個環節中浸潤這種理念更加重要。

最后,協商民主不等于政治協商。以“政治協商會議”與“協商民主”字面上的偶合為證據來證明協商民主是中國的發明,這多少不符合情理,有點掠美之嫌。政治協商要從政治系統的統合力量轉向協商民主,不論是就組成人員還是協商議題都要有一個“范圍”和“理念”更新再造的過程。另外,不能將協商民主范圍僅僅局限在國家層面甚至政協會議層面,在現階段社會層面或者基層的協商民主訴求可能更現實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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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劉蔚然]

民主政治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鄉村基層的民主政治的主要是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內容,以村民自治為核心?;鶎用裰髡谓ㄔO是我國經濟、政治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之一,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尤為重要的一部分。隨著我國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層民主建設飛速發展,本文從當前我國農村推進協商民主面臨的主題困境入手,提出了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相應對策。旨在更好更快的推進基層協商民主政策發展。

關鍵詞:鄉村基層;協商民主;對策

一、當前我國農村推進協商民主面臨的主要困境

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在其發展和推進過程中卻面臨著諸多困境和難題。

(一)制度難題。

制度是實現農村協商民主、平等、公正和高效的重要保障。在中國農村,并不缺協商,而缺少的是制度。第一,農村選舉制度流于形式。第二,村兩委權力分配制度不合理。第三,鄉村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協商制度、協商機制不規范,缺乏可操作性,這不僅影響鄉村協商主體參與的廣度和深度,更無法形成具有廣泛代表性和高度認可性的鄉村理性共識,直接削弱了村民對鄉村協商民主的效能和正義的信任,制約著鄉村協商民主的發展和協商功能的發揮。

(二)思想障礙。

封建文化專制思想對農村村民意識的影響根深蒂固。第一,政治冷漠。部分村民權利意識不足,認為民主不過是走過場,村里的事務是村領導管的事情,普通村民參不參與都無所謂,甚至不愿參與民主決策。政治冷漠現象不僅弱化了村民對協商共識的責任感,而且侵蝕了村民對協商結果的認同感,導致依據協商共識形成的鄉村決策難以落實。第二,缺乏平等意識。由于個體所掌握的經濟資源、政治資源、教育資源和社會資源等不等,部分村民缺乏平等意識,進而導致農村協商民主往往由村干部和村精英人士主導,大多村民事實上被排拒在協商活動之外。第三,搭便車心理嚴重。部分村民主體意識不強,認為民主協商過程中若講真話、實話容易得罪人,都希望別人為其表達自我意見,但一旦發現他們的意見很少或根本沒有被納入協商議程,或者即使被納入協商議程,但對協商結果也很難產生影響,便采取不合作態度,大大削弱了農村協商民主的實效性。

(三)經濟瓶頸。

協商民主的落實需要經濟作為保障和支撐,但由于協商民主的經濟成本、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及其不平衡等原因,導致協商民主的推進困難重重。第一,協商民主成本制約了農村協商民主的發展。協商民主需要經濟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不同農村的經濟條件和富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會對農村協商進程產生實質性影響。第二,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農村協商民主的進程和質量。一方面,如果民主協商由農村新富階層資助,那么協商結果就會偏向他們,從而侵蝕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部分村民往往為了一點點小利益,如一包煙、一百塊錢、一頓飯等放棄了自我的民主權利,進而影響了農村協商民主的進程和質量。第三,經濟發展不平衡,下層弱勢農民日益邊緣化。

二、當前我國農村推進協商民主對策探析

化解農村協商民主的困境,必須立足于中國農村社會的歷史與現實,從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協商主體觀念轉變、經濟基礎夯實和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等方面加以突破和解決。

(一)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化解協商民主的困境,必須從制度上加以保證。第一,讓協商民主成為農村經濟、社會事務管理和決策不可或缺的程序。中國農村協商民主的制度性設置應包括主持人制度、參會人員隨機選拔制度、事先信息發布制度、問卷調查決策制度、村領導干部相對隔離制度、觀察員制度等。第二,協商的內容和方式制度化。將協商的所涉及的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問題規范化、具體化,并通過決策咨詢、公開聽證、協商對話、全民討論等形式化解社會矛盾,達成利益協調。第三,協商的程序規范化。民主本身就是一種程序,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為了避免農村協商民主變質為以農村干部、經濟能人、家族長老等為代表的鄉村精英獲取自身利益的“白手套”的局面,就要對協商的過程進行程序性規定,對協商的時間、內容,協商成果的處理機制等有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從制度上保證政治協商的程序化。第四,健全農村協商民主機制,如逐步建立符合協商民主的農村公共財政機制干部績效考核評估機制、干部村民對話機制和互動機制、角色隱匿機制、“結果的相互接受”機制等,促進協商共識,提高協商效率,化解政治冷漠,破解群體極化。第五,建立村兩委權力平衡制度。村黨支部處于絕對領導地位,村委會自治作用弱化。村兩委權力失衡,是中國農村推進基層民主建設中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村“兩委”權力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性問題,解決的根本辦法自然應在制度設計上下功夫。一是從法律上明確村兩委的工作職責、權限范圍、工作程序等,避免村黨支部包攬一切村級事務,取代村委會工作的領導方式;二是改進農村黨支部班子選拔任用機制。村黨支部成員同村委會成員一樣是面向村民的基層干部,同樣有個群眾“公認度”問題。為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提高村黨支部在村民中公認度和強化村黨支部書記及其成員的競爭意識和自律意識,應將廣大村民納入到村黨支部書記及其成員的選舉中來,對選舉過程、選舉方式等加以見證、監督或參與。

(二)轉變協商主體觀念。

村民是農村協商民主的主體。要讓廣大村民掌握協商民主的主動權,實現平等對話、自由協商,離不開村民自身能力的提升和思想意識的轉變。任何一種行為、習慣的轉變,必然是思想、意識的轉變在前。提升村民協商民主能力,離不開村民自身的政治文化素養的增強。這就要求通過宣傳、培訓、教育和民主實踐等提高村民對民主、權利、法制等觀念,要克服小農意識和政治冷漠心理,培養農民的主體意識、平等意識、協商意識和參與意識等,提升農民群體的政治責任感和社會榮耀感。

(三)夯實農村經濟基礎。

馬克思認為,人的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文化的發展。農村協商民主建立在鄉村經濟基礎之上,沒有鄉村經濟的發展,就不會有可協商的鄉村公共事務。通過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不論是村民還是基層政府,就有了更多的經濟能力和談判資源?;鈪f商民主的困境,各級政府需要凝聚力量、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繁榮,不斷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包容性增長;要加大鄉村基本建設的資金投入,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提高農村教育水平,不斷提升鄉村經濟自我生存能力,為鄉村協商民主的深入開展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

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復雜性、波動性,協商民主在我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中的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對新問題、新環境我們應該不斷吸收和借鑒人類優秀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理論和實踐中對其進行分析,不斷地探討其改進與發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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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明,男,中共河北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員,研究方向:政治協商。

民主政治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一個重要新概念,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戰略謀劃。協商民主的概念雖然提出于西方,但在涵義上與中國政治協商相通。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不僅具有中國意義,而且有著為人類政治文明提供世界經驗的價值。民主是政治發展的核心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體現的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構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從一定意義上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更大優勢在協商而不在選舉。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具有系統構造,其深刻性在于將協商民主從社會覆蓋、工作向度、普遍要求和運作規范等方面得到提升,協商民主不再是一種單向度、窄渠道、小口徑的實踐形式,而成為社會政治生活和政治關系中具有全方位的制度系統和工作機制。協商民主作為一種形式載體,其政治生活的覆蓋面、民意吸納的包容性、參與范圍的廣泛性,需要得到有效的制度供給,需要形成規范運作的機制。

關鍵詞:協商民主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中國的發展在獲得經濟騰飛巨大成就的同時,政治建設也取得了許多方面的進步。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不僅關系到既有的成果鞏固,更關系到未來的發展開拓。黨的十八大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謀劃和布局形成了一些新的思路,其中“協商民主制度”是一個突出的亮點,值得關注。

一、“協商民主制度”是黨的十八大關于政治發展戰略謀劃的新提法

胡錦濤在十八大報告中闡述“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問題時,專門有一點講“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他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26。在黨的文件和中央領導人的報告、講話中,明確使用“協商民主”并將它與制度相聯系還是首次,意義十分重要。

“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這個詞是個舶來品。首先創造“協商民主”概念的是西方學者。20世紀后期,一些政治學、社會學和哲學研究者針對西方議會民主制度實踐暴露出來的問題,以及自由主義理論在價值取向上的缺陷,圍繞“對話”、“審議”、“辯論”、“溝通”等話題的討論,形成了協商民主的觀點。第一次從學術意義上使用協商民主概念,始于1980年美國克萊蒙特大學政治學教授約瑟夫·畢塞特發表的《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一文。接著,法國學者伯納德·曼寧和美國學者喬舒亞·科恩等人加入協商民主的討論。到了20世紀90年代后期,協商民主理論引起了更多學者的關注。1996年,圣路易大學教授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論述協商民主條件的著作《公共協商:多元主義、復雜性與民主》,1998年,哥倫比亞大學社會科學教授喬·埃爾斯特主編出版了《協商民主》一書。一些當今西方政治思想界著名的領軍學者,都紛紛加入協商民主問題研究的陣營,如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英國著名社會政治理論家安東尼·吉登斯、德國著名哲學家于根·哈貝馬斯等一批學者,都成為協商民主研究的積極倡導者。西方協商民主的理論在21世紀初被譯介到中國,中央編譯局陳家剛研究員是國內最早關注協商民主問題的學者,他出版的譯作和研究成果,為推動國內協商民主研究作出了重要貢獻。協商民主也很快被用于中國的政治分析中,并受到學術界的重視,引起學者的研究興趣。

舶來的協商民主概念對于中國人來說并不陌生,中國政治中很早就有民主協商的傳統。1946年初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本意就是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商討抗日戰爭勝利后國家建設的方案。雖然這次政治協商最后夭折,但以協商進行政治溝通則創造了中國特色的民主形式。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建立新中國,仍然采取了民主協商的方式,通過召開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決策新中國的大政方針,收獲了協商民主的成果。所以,中國人很熟悉“政治協商”這個詞,而且也始終是將政治協商作為民主實踐來認識的。中國的經驗表明,盡管政治協商制度在實踐中并非一帆風順,在一段時間里受到過曲折和破壞,但對它具有的民主意義卻從來沒有否定過,協商民主的形式得到保留和堅持。

誠然,西方語境中的“協商民主”與中國已實踐的“政治協商”有較大的差別。國內一些學者強調,不能簡單地將協商民主的概念機械地套用到中國政治分析中,這是有道理的。但是,我們似乎不必拘泥于概念的詞語表述,而主要應注重其內容與涵義。不同民族無疑存在文化以及傳統上的差異,話語表達習慣上的不同并不重要,因此,協商民主概念上的語境差異并不構成人們對處置政治關系經驗理解的妨礙。換句話說,不管是中國人先采取政治協商的實踐,還是西方人先使用“協商民主”的概念,詞語的發明權無關緊要,重要的是兩者在民主實踐涵義上的共通性。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政治文明”這一重要概念,這就意味著具有鮮明階級性的政治也具有普適的共同性,人類用于處理各種政治關系的民主實踐同樣如此。從這個意思上說,我們可以忽略“政治協商”與“協商民主”兩個概念的語境差別,在民主實踐的涵義上尋找共同性。

改革開放后,在重新恢復政治協商制度的時候,鄧小平就將它作為民主的一種形式加以論述。他指出:“人民政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現各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團結合作的重要組織,也是我國政治體制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行互相監督的重要形式”[2]369。以民主形式定位我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認識社會主義政治發展提供了思想指導。1991年3月,江澤民在論述我國民主建設時第一次作出了“兩種民主形式”的嶄新概括,他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選舉和投票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是西方民主無可比擬的,也是他們所無法理解的。兩種形式比一種形式好,更能真實體現社會主義社會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2]505。2004年7月,中共中央統戰部將這個觀點寫進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一戰線理論學習綱要》。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發表《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對兩種民主形式的表述作了重要修改,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代替了原先“在選舉、投票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的表述。查閱文獻資料發現,在黨的十八大之前,黨的文件和黨中央領導人的講話中,幾乎都沒有明確使用“協商民主”的提法。唯一例外的是2007年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白皮書。該白皮書中指出:“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拓展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深度和廣度”。這里,采用“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概括來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實踐的現狀,簡潔明了,具有指導性。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就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加深了理解,豐富了認識。黨的十八大以黨中央報告的形式正式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不僅反映了理論深入研究的成果,而且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戰略謀劃的新思路。從表述上看,黨的十八大報告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概括,代替了此前限于以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表述,雖然意思上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但更加鮮明,更具有意義。它表明,我國實踐的協商民主不僅具有中國政治發展的社會主義特性,而且也有著為人類政治文明提供世界經驗的價值。

二、協商民主資源豐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優勢

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政治發展的優勢是從走上社會主義道路以后才開始顯示出來的。鴉片戰爭后中國社會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最為掙扎的事情就是政治發展長期處于窘境之中。當延續了兩千多年的傳統制度解體崩潰之后,中國政治發展呈現的是一幅不可名狀的混亂局面。中華民國初年的議會賄選、北洋軍閥統治的權勢傾軋、國民黨政府統治的專制獨裁,使從西方搬來的政治制度不斷地被軍閥混戰、政客相爭、結黨營私所綁架,導致中國政治始終被籠罩在黑暗污濁之下。實踐告訴我們,近代中國社會的衰敗固然為生產力落后所致,但同時也與政治發展的失敗有關。中國政治發展面貌的“煥然一新”起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其優勢的顯露與社會主義緊密相連。

社會主義賦予政治發展的制度優勢集中表現為人民主體地位的確立和保障,中國共產黨執政宗旨和社會主義本質決定著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基本走向和實踐路軌。盡管由于領導機制不健全、實踐經驗不豐富以及制度本身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也遭遇了各種曲折,留下了慘痛教訓,但這并不能構成否定政治發展總體進步和主流健康的客觀事實。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時代潮流的驅動和國內變化的推進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創新實踐在政治發展方面取得的進步更是顯著。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對于政治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立足點。從人民主體地位的角度出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基礎。通過這兩項政治制度,廣大人民群眾以不同民主形式的政治參與活動,努力追求實現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相一致、重大決策與人民意愿相符合的目標??梢哉f,我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人民主體地位的強弱、人民利益實現程度的大小,取決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成熟和發展,取決于這兩項政治制度為人民提供民主實踐平臺的深淺。因此,我國政治發展的主要資源集中在這兩項制度上,充分挖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資源,充分發揮好這兩項政治制度的功能,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優勢所在。

民主是政治發展的核心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都與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緊密相關,雖然前者以“根本政治制度”定位,后者以“基本政治制度”定位,但它們構成相輔相成的關系。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因為它體現人民在國家大政方針決策上的權力(Power)角色;說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是因為它體現人民在意愿表達和利益訴求上的權利(Right)角色。這兩項政治制度的區別只限于形式,就民主價值而言并無哪個為主哪個為次、哪個重要哪個不重要之分。在社會主義中國,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是政治發展的一體兩翼,協商民主的地位不是選舉民主的補充,因此,人民政協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無論是Power的角色還是Right的角色,民主的主體都是人民。由此而言,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共同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資源。

選舉民主的行使方式是表決、投票,協商民主的行使方式是溝通、磋商;選舉表現的是剛性民主,協商表現的是柔性民主;選舉民主目的是將民意落實到國家大政方針決策之時,協商民主目的是將社情民意表達反映到國家大政方針制定之前;選舉民主注重政治結果,協商民主注重政治過程;選舉民主一般有授權關系,協商民主不存在授權關系。這些特點上的區別是民主實現形式兩種不同的政治設計,選舉與協商兩種形式各自具有的方法、路徑和作用,都承載著實現民主的任務。人類政治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民主的豐富性需要實現形式的多樣性,民主實現形式愈多樣民主就愈廣泛。這就是“兩種形式比一種形式好”的道理。從發生學的角度看,西方近代民主發展進路確實有偏重選舉的單向獨徑的局限,協商民主的提出一定程度上包含彌補選舉民主缺憾的價值。國內一些學者研究成果中有兩個看法:一是認為西方學者意識到選舉民主存在不足,好多問題解決不了,便提出要推動協商民主,重視公民對話;二是認為西方民主嚴格地說還僅僅停留在理論探討范疇,尚未進入實踐操作和制度規范的層面。相比之下,中國社會主義的民主發展進路從一開始就沒有局限于選舉民主的單一形式,制度界面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為人民行使民主權利敞開了選舉民主之外的另一扇大門。由此而言,認識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優勢,不能離開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兩種形式積聚著民主的巨大能量,貯藏著民主的豐富資源。

需要指出,協商民主盡管在我國已經有長期的實踐,但它的資源挖掘和功能展示還遠遠不足,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世界政治發展到今天,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已經成為具有普遍共識的經驗認知。我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選舉民主,最早起始于中國共產黨奪取全國政權之前蘇維埃區域的實踐,正式和全面實行于1954年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叭嗣翊泶髸贫仁侵袊嗣癞敿易髦鞯闹匾緩胶妥罡邔崿F形式,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制度載體”[3]224。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分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國體和政體與資本主義國家有著本質的區別”[3]265,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與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不能在本質上相混淆。這就是說,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議會制度不完全是一回事。然而,就以選舉表現的民主形式而言,它們又同屬于一種政治類型,即以授權委托的方式推選產生代表行使民主權力,政治類型都是間接民主。因此,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與西方議會在制度上的差別在本質而不在形式。協商民主不具有授權委托的特點,它在社情民意表達上具有更加便捷、更加靈活、更加直接的優勢。胡錦濤在論述人民政協的特點時指出:“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有利于吸收各民族、各團體、各階層、各方面人士參與國事。它實行民主協商、求同存異的工作原則,有利于廣開言路、集思廣益、尊重多數、照顧少數,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它有利于形成融洽和諧、生動活潑的局面”[3]339。這些特點構成了突破選舉民主局限的優勢,在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協商民主是極其豐富的政治資源。

協商民主的中國經驗表明,“人民政協這一中國特色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創造,既順應世界民主發展潮流,又體現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政治智慧”[4]。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最大限度地釋放這兩種資源的民主能量,為推動當代中國政治不斷發展所必須。而從一定意義上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更大優勢在協商而不在選舉,因為協商民主的廣泛性、包容性、直接性的優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盤活政治資源。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三、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具有系統構造

認識和把握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思想,必須加深對制度系統構造的理解。研究協商民主有多維的視角,學者理解協商民主也有各種不同的闡述。綜合查閱的資料,各種闡述中以陳家剛研究員的觀點最具代表性。他認為,協商民主可從三個方面理解:一是作為決策形式的協商民主,二是作為治理形式的協商民主,三是作為社團或政府形式的協商民主[5]。這里,三種形式的協商民主都與公民政治參與密切相關,由此,將它們提升為一種制度系統就十分必要了。

我國實踐已久的政治協商制度,無疑是協商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主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更好協調關系、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1]26。這就很明確地將政治協商制度與協商民主形式直接聯系在一起。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因此,它已經確立了制度界面協商民主的地位。在協商民主制度的系統構造中,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豐富和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的重要任務。

需要指出的是,黨的十八大將協商民主作為制度加以定位,當然不能只局限于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層面的理解。從黨的十八大報告論述的思想看,協商民主的精神和范圍大大超出了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報告指出:“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1]26。這個思想的深刻性在于,它將協商民主從社會覆蓋、工作向度、普遍要求和運作規范等方面加以提升,協商民主不再是一種單向度和小口徑的實踐形式,而成為社會政治生活和政治關系中具有全方位的工作機制。在社會層面上,協商民主不僅內容要廣泛、層次須多樣,而且必須以制度為基礎。廣泛是面,層次是點,制度是根,協商民主的發展統一于這三個要求。黨的十八大對協商民主思想的認識提升,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發展拓展了巨大的空間,開辟了寬闊的道路。

從制度的系統構造認識協商民主,其價值在于實現公民政治參與的廣泛性。其實,無論是選舉民主還是協商民主,核心都是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如何使公民成為主角,使廣大人民群眾政治意愿和利益訴求的表達權利得到保障?;诠裾螀⑴c角度的理解,協商民主的價值表現在公民介入范圍的大小。協商民主愈廣泛,覆蓋層次愈全面,政治層面表現的民主價值就愈高。在健全的協商民主制度下,公民政治意愿和利益訴求的表達需要暢通渠道。當代中國,社會管理、區域合作、公共政策、勞資關系、社區生活以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團體與團體之間的關系,都需要協商。改革開放實踐中,除了人民政協在制度界面開展的政治協商外,諸如各種聽證會、工資集體協商、民主懇談會等形式發展起來的協商形式,已經初步顯示出協商民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重要價值。據人民日報刊載的信息,截止2011年底我國25個省份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80%以上,25個?。▍^、市)出臺了集體合同條例或辦法,6個?。▍^、市)出臺了工資集體協商條例[6]。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進一步努力的方向就是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著力從系統構造上打造協商民主制度的完整性和協調性。

從制度的系統構造認識協商民主,必須重視民主的協商是否在各個層面形成相互銜接。作為系統化的制度,協商的民主價值在于使社情民意的表達產生實際的影響?!霸鰪娒裰鲄f商實效性”,是黨中央一貫強調的精神。就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而言,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是增強民主協商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就社會層面的協商而言,包容異見、廣泛協商、廣納群言,是增強協商民主有效性的基本要求。衡量協商民主是否有效、是否真實,關鍵是看協商過程中的社情民意表達是否產生影響力。這樣的影響力不僅表現為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作用合力,而且也表現為各種形式協商民主的意見共鳴。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實踐的協商民主與社會層面進行的協商民主,既應該遵循各自的制度規范,又需要形成相互的聯動關系。協商民主的有效不在于一切訴求和意愿都能夠得到滿足,而在于各種訴求和意愿都可以受到重視;協商民主的真實也不在于公民政治參與表達了什么,而在于社情民意是否原原本本。因此,協商民主在一個完整的制度系統內開展,只有相互之間形成銜接和互動,才能產生實際的影響力。

協商民主作為一種形式載體,其政治生活的覆蓋面、民意吸納的包容性、參與范圍的廣泛性,需要得到有效的制度供給,需要形成規范運作的機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深刻變化使矛盾的發生呈紛繁復雜情況,而民主發展潮流又不斷地增強著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諸多事實表明,日益強烈的公民政治參與意愿已經構成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動力。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打造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機制必須提到工作議程上來。從黨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出發,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還有寬闊的創新空間。首先,政治層面上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協商民主在這項制度的運作必須隨著政治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而不斷創新,切實提高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的質量,使協商民主在中國的生命力得到更強勁的體現。其次,社會層面上企業、社區、團體、群眾等各種類型的協商民主必須大力發展。黨的十八大提出“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指的就是社會層面的協商民主。相對而言,我國制度界面上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已經比較成熟,而社會層面的協商民主建設還剛剛起步,基層許多領域的協商民主距離制度化的要求還很遠,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工作繁重、任務艱巨。努力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關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健康發展,關乎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只有大力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才能保證黨和人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上走得更有自信和更加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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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任浩明

民主政治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農村民主政治是我國農村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之一,農村民間經濟組織也在農村扮演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我國農村地區,各類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在農村建設中的活動,與農村基層民主政治活動一起,構成合作與競爭并存的農村組織運行格局,同時形成雙方互動的趨勢,共同推動著整個農村社會的發展。

關鍵詞:農村;民間經濟組織;民主政治;互動關系

一、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的概況

農村民間經濟組織,也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協會、農村經濟合作社等等,是以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參與、互惠合作等方式進行互助活動的農村互益性經濟組織。包括農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專業技術協會、產業化協會、研究會、聯合體,以及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等。

我國農村民間經濟組織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蓬勃發展于90年代,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政府職能轉換以及加入WTO的國際化大趨勢而興旺起來的。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在農村發展中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立足本地,聯結全國,以集體力量闖蕩大市場,促進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有利于農業科技的開發和推廣;起到維護當地市場秩序的作用;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搭起了農民進入市場的橋梁;改善了政府對農村經濟的管理和調控手段;有效地增加了農民的收入。顯而易見,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在我國農村所起的作用是全方位的。

二、我國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對農村民主政治的促進作用

(一)農村民間經濟組織有效培養了農民的現代合作精神和民主政治素質

中國歷來是個小農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封建國度,相互之間的封閉性造成了中國農民合作精神的缺失,尤其是不擅長運用現代意義上的合作方法來解決單家獨戶無法解決的各種問題。因此,中國農民雖然是我國人口最多的一個社會階層,他們卻無法擺脫經濟落后、社會地位低下的處境,從而成為我國最大的弱勢階層,也成為中國民主化、現代化的最大障礙。由此看來,中國農民需要某種現代化的啟蒙。而農村民間經濟組織正是一種培養農民現代合作精神的學校:農民通過合作過程的鍛煉,增加了相互之間的溝通,學會了怎樣進行合作,提高了組織化程度,最終有助于消除傳統小農意識,培養現代公民的合作精神。公民的合作意識正是現代民主生活必不可缺的基本素質之一。

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塑造了中國農民的“順民”、“臣民”性格,使他們缺乏主動爭取自身權利的參政意識,或者就是相反,發展到“官逼民反”的另一種極端,而少有西方公民的理性精神。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則可以通過現代組織生活鍛煉農民的管理能力,激發他們的參政熱情,拓寬他們的生活視野,使其整體素質得到極大提高,其中包括提高他們的現代民主素質。

具體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作用,可以通過學者馮開文對深圳市橫崗鎮的調查研究加以證明。橫崗鎮農民通過當地經濟合作組織,首先,“形成了有章可循和按章辦事的制度習慣”;其次,“提高了村干部的科學決策和民主管理水平”;再次,“有利于確立村民的‘主人翁’地位”;最后,“推動了該鎮精神文明的建設,促進了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1]。這樣,當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有效地加強了民主治村、依法治村,而且提高了農民素質,最終達到村民凝聚力增強、社會穩定的目標,使村民自治走向民主化的道路。這一切正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具體要求和實際內容。也只有占中國人口絕大部分的農民逐步實現民主化的生存方式,中國的政治民主化進程才會走上正軌。

從反面來看也是如此。馮開文在山東等地的調查證明,村民自治在沒有合作社的地區,發展的相應更不規范[1]270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當地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不能團結成一股堅強的合力來制約并督促村民自治的具體運行;另一方面則在于,當地農民缺乏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的民主作風和現代管理經驗,沒有形成相應的民主習慣和民主行為。

(二)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的發展為村民參政提供了經濟實力

我國發達地區的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產生較早、數量較多,同時,當地的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也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例如山東煙臺的萊西市,全市已有各類農村經濟合作組織1 000多個,其中農村經濟協會58個,2005年初僅有農村經濟協會27個,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增加了一倍多,呈加快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2006年第一季度,該市新成立的農村經濟協會達到17個,平均不到6天就有一個新的農村經濟協會成立。目前,全市75%的村建有農村經濟合作組織,60%的農民加入各種類型的經濟合作組織。同時,由于其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當地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參與村民自治已成為必然趨勢,而且往往對村民自治產生決定性的影響。由于農民與農村民間組織的關系是經濟上的依附和被依附的關系,對農民來說,經濟上依附于這個組織,必然在政治上依附或屈從。一旦民間組織(或它的負責人)希望在村民自治中發揮作用,必定會得到該組織成員的擁護和服從[2]。

但值得注意的是,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與村政必須堅持理性化、法制化、程序化的原則,否則可能局限于個別組織自身利益而忽視其他農民的利益要求,從而不利于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和農村發展。

(三)農村民間經濟組織有助于我國農村社會的政治穩定

農村民間經濟組織幫助農民進入市場,有效保護和實現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各種類型的農村民間合作經濟組織成為企業和農民之間互利互惠關系的紐帶,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的實現。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其特有的民辦性、合作性和專業性等優勢,把服務滲透到從生產到流通的各個環節,解決了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統不起來、國家經濟技術部門包攬不了、農民單家獨戶又不能干的事情,完善了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四)農村民間經濟組織有助于促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

隨著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的出現,有些地方的農民依靠自身力量實現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強了自身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增加了農民收入和政府財政稅收。這不僅大大緩解了地方政府的工作壓力,也促進了鄉鎮政府職能的真正轉變。例如,程同順通過對天津郊縣的調研證明,過去許多鄉鎮干部對農民生產經營活動管得過多過死,反而吃力不討好,搞得干群關系緊張;現在有了各種合作社和專業技術協會后,農村經濟反倒發展得更好了。鑒于這種認識,有些鄉鎮政府主動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了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財政投入,鄉鎮領導則把精力集中在其他該辦的事情上[3]。這種情況明顯增強了基層政府的執政能力,促使它們不斷走向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執政道路,有助于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三、農村民主政治對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的影響

(一)農村民主政治對農村民間經濟組織有助推作用

馮開文在深圳的調查證明,村民自治制度在當地得到有效的推行,在此背景下實行的農民經濟合作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績效,從而加快了當地的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具體在于,村民自治下的村民直選、村務公開得到有效落實,村民代表大會制度也保證了民主決策和財務監督的實際執行[1]251、257、257。這樣,各個村內就形成了一種民主辦事的作風和“人民當家作主”的氛圍,將其推而廣之,運用到經濟合作組織的具體運行當中,帶動農民對當地經濟合作組織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從而使其獲得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在村民自治營造的良性環境里,積極放手發展民間經濟組織并加以創新,從而形成經濟組織對政治組織、經濟制度對政治制度進行監督制約的制度格局,預期是當前農村經濟制度演進的方向。

(二)農村民主政治中存在的問題阻礙了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的成長

我國政治民主化的滯后,嚴重阻滯了農村經濟發展速度,也嚴重影響著農民合作經濟制度的發展創新。徐旭初認為,未來可能改變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因素之一就是“政府的規制和導向、農村民主政治進程”[6]。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道格拉斯·諾斯曾指出政治制度對經濟制度的制約作用,即經濟制度的創新需要法律等政治制度的界定和規范,甚至需要必備的政治制度環境,尤其是憲法等政治制度的出臺和修改加以保障[1]270-271。我們可以將農村民間經濟組織看作是經濟制度,將村民自治看作是政治制度,那么,前者對后者的改善作用是明顯的,即經濟制度發育遲緩的地方,其政治制度的演進也不夠理想;同樣,政治制度演進不良,也阻滯了經濟制度的變革。因此,營造一種良好的政治民主化氛圍,加快農村政治民主化的程度,既能夠助推各類農村民間組織的成長,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和我國農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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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協商民主和票選民主是兩種基本的民主形式,在政治生活運行中有各自的優缺點。隨著我國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以協商民主和票選民主的結合為切入點推進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對我國民主體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協商民主;票選民主;民主政治

民主既是政治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涉及到國家制度、人民權利和觀念意識等內容,隨著我國社會轉型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客觀上也要求我國民主不斷發展,以協商民主和票選民主作為我國民主發展的趨向,才能體現我國“人民的統治”、“主權歸人民所有”、“一切以滿足人民需要為標準”等民主要求。

一、協商民主與票選民主的理論概述

(一)協商民主的產生及其發展

協商民主也稱為慎議民主或直接民主,1980年美國政治學教授約瑟夫·畢賽特首次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中提到協商民主,但賦予其理論意義的是科恩,科恩把協商民主作為一種事務受其成員公共協商所支配的團體。上世紀90年代后,一批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吉登斯、哈貝馬斯等全面研究并推動了協商民主理論的發展。

羅爾斯根據正義規則建立了理想的對話模式,認為“秩序良好的憲政民主”應該“被理解成協商民主”,集中了各種不同偏好以使其接受公開的檢視[1];哈貝馬斯從自己交往行動理論出發,通過言語相互理解建構個體充分自由和無強制共同生活的激進民主理想,概括為“話語民主”,認為民主的本質是一種交往行為,是一種以語言為媒介、通過話語論證達成相互理解和協調一致的過程[2];吉登斯認為協商民主是“在政治舞臺上取得政策一致或試圖取得政策一致的途徑”[3];博曼強調協商民主所必需的公民能力要求實現政治平等。不過,人們一般贊同的還是政治學家古特曼和湯普遜的觀點,即協商民主是“公民通過廣泛的公共討論的過程,各方的意見在公共論壇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場和觀點,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尋求并達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4];我國學者陳家剛將協商民主特征總結為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開性、平等性、參與性、責任性、理性八個方面[5]。

各學者的觀點在分歧中日益磨合,也使協商民主的理論在矯正自由主義缺陷的過程中逐漸達成共識,即滿足社會多元化背景下公民參與需求,注重公民主體地位,強調公民普遍參與途徑,目標是利用公共理性尋求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具有集體理性、公開性、責任性、政治合法性等顯著特點[6],該表述體現出以下精神:一要注重讓全體社會公民在共同契約的基礎上參與政治生活討論和公共決策,最大化地滿足全體社會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需要;二是強調協商過程中參與主體的平等性,杜絕特殊成員超越其他社會公民利益的現象。三是突出政治決策的公開性和責任性,使社會公民主動接受正當和具有約束力的政策,可見,協商民主強調實現人民主權和公共利益、公民平等參與機制等。

(二)票選民主的產生及其發展

票選民主也稱為代議民主或間接民主,是一種從保障個人自由出發制定公平的競爭規則,以直接選舉、全民公決以及聽證會等票決方式實現個人利益,并主要建立在經濟利益對立基礎上的民主形式。

現代票選民主是社會公民以直接投票方式參與、討論、決定和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政策的制定,由于全體公民參與需耗費較多的人力和物力且不切合實際,因此,多數情況下的票選民主采用代議民主制,只有少數情況下才舉行全民公決,各國目前通常采用的是多數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三種方法來計算選票[7]。

有學者將票選民主細分為選舉民主和公投民主,熊彼特等人通過分析西方國家民主的實際情況,提出“民主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8],使選舉民主成為最直接反映“民意”的民主形式。公投民主從廣義上又分為純粹公投、創制與復議三種形式,公投是對領土主權有爭議的國家或地區,由全體人民以投票方式決定其前途,也稱為公民自決;創制是由公民直接創造并制定法律或公共政策,然后交給行政機關去執行;復決是公民直接對立法機關擬通過的法律或提案進行投票贊成或否決[9],然而,代議制的發展日益受到政黨政治崛起和官僚體系擴張的雙重壓力,人民的聲音越來越微弱,直接參與治理的理想已經越離越遠。美國前任政治學會會長阿倫特·李帕特認為:“公投民主能準確反映民意,其運作在民主社會中是不可或缺的,采用公投民主不但可以強化人民對政治、政策的控制,也可以使公民更直接地決定法與公共事務的運作,使公民可以更好地監督行政與立法機關”[10],可見,票選民主需要監督與制衡,否則無法選出全心全意為選民服務的代表,現在多數國家采用任期制、分權制加強政治和法律監督以及彈劾和罷免等方式保證票選民主的公正。

二、協商民主與票選民主的比較

協商民主和票選民主都要求參與主體依法開展工作,但還存在一些差異:協商民主是主體主持下廣泛發表意見、共同討論、平等協商、集思廣益、消除歧見、達成共識,注重過程公開和程序合法;票選是主體通過投票表達意愿、要求,進行選舉、立法和議事,注重“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協商民主強調公民參與的平等、理性和自由,要求各政治主體遵循特定規則,票選民主則在公民自由、平等參與基礎上強調競爭性的定期選舉;協商民主追求結果共識性,票選民主以爭取競選影響國家權力,再對兩種民主做進一步地比較:

(一)兩種民主之優勢

協商民主強調公共協商,使公民自由表達意見并廣泛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要求既不是精英間的幕后交易,也不是市場中的討價還價,而是所有公民自由參與協商的政治活動,從而形成集體責任感,擴大公民政治參與范圍,使民意的表達、匯聚在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體現[11],公民在參與協商過程中通過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和政治意愿的充分交流,達到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和支持。協商越充分,公民的個別觀點越能實現整合。另外,公共協商考慮社會所有公民的意見是一種集體理性反思的結果,具體協商過程建立在每一位公民平等參與的基礎上,是一種包容性協商過程,而不是狹隘地將政治自治看成是包含孤立個體的決策過程,既重視自治的個體,也重視自治的集體社會,保證所有公民所提的意見得以充分解釋,方便其傾聽并回應其他人的觀點,促進國家公共權力的規范運行,抑制行政權的膨脹。

票選民主以投票方式選擇代表,代表一定階層社會成員行使權力,其權力依然具有合法性,優越于少數人凌駕于人民之上的專制行為,由于票選民主是建立在參與主體合法性的基礎上,每位參加競選的主體都可以發表不同意見,避免了相互內訌和攻擊,有利于維護政權的穩定。人民代表經過票選后由選民態度決定其任職與更換,凸顯了主權在民的實質。另外,票選民主限制了普遍性權力,解決了“所有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集中到一起”的弊端,在較短時間內集中了人力、物力和財力解決普遍性問題,有利于節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隨著國家事務的復雜多變,社會矛盾和突發性事件層出不窮,全體人民都來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也是不現實的,采用票選民主更切合實際情況。

(二)兩種民主之劣勢

協商民主的運行包括公民、各利益團體、各黨派和各類社會組織,眾多主體在協商過程中由于掌握信息資源的多少,導致其地位略有差異,可能造成協商結果的利益傾斜、協商主體地位失衡的情況,必然會排除力量較弱、掌握資源較少的主體,使他們不能正常行使民主權利,增加協商的矛盾。而且,協商民主繁瑣的程序會影響公共決策效率,公民發言權越多,決策過程越久,越會降低公民參與的熱情,全體公民都在公共事務上行使權力,還可能延誤解決問題的有效時間,影響決策效率。簡單的公共事務可由公民憑借其經驗和知識構成作出判斷,但高度復雜的社會結構和各種專業化政治問題是普通公民無法掌控的,也暴露了協商民主的弱點。

票選民主運行過程中,有些公民出于個人利益最大化考慮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可能會為取得多數選票而拉關系或以賄賂獲取支持,投票表決選出的代表在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無法通過民主程序實現更換,可能引發民主危機。公民在自由選擇投票表決過程中,每一個參加投票的決策者由于利益和個人偏好不同,各個有資格的選舉人就會從自己的“私域”出發,通過投票決定“公域”事務,希望自己票選的代表為自己謀取私利,俗稱投票悖論;另外,人口多、范圍大的地區和人口少、范圍小的地區資源分配不均衡,代表的人數多,代表程度就低,民主間接程度越高,代表性越差,特別是代表的人數多,投票選舉環節就多,隨著代表層次的增加,最高層決策使公民無法參與,公民主權體現就弱,投票表決選舉代表的過程可能存在剝奪人民主權的問題。

三、協商民主和票選民主結合的路徑思考

(一)協商民主框架下引入票選民主機制

經過多年實踐探索,我國政治協商已步入程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軌道,但在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人民不可能在各項公共事務中行使權力,只能通過票選機制實現,將屬于人民的公共權力委托給人民代表來行使,人民通過票選實現對代表監督,在保證協商民主有序運行的大前提下發揮票選民主的作用,關鍵要讓每個合法公民在選票面前平等,都有競爭候選人提名和推薦的機會,保證優秀的人民代表脫穎而出,為此,可在各單位內部以無記名方式推行領導提名、群眾提名、自我推薦和公平競爭的機制,采取差額選舉方式建立考核檔案,避免任人唯親、用人腐敗,使人民代表運用好公共權力并服務于決策科學化。

票選民主能夠保證政治決策在短期內迎合大部分人民群眾的需要,以票選民主推動協商民主的發展就要擴大票選范圍,為人民提供制度化渠道,這種堅持普遍性、平等性的票選原則保證了民主真實、過程公開和結果公平,實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有效協商,可以說,合理構建票選民主機制,以票選民主為切入點實現人大制度改革,抑制腐敗和監督不善的問題,將有效的票選民主機制引入協商民主框架內,才能激發廣大人民利益訴求表達需要,促進協商民主的發展。

(二)票選民主實施以協商民主作保障

選民通過投票決定誰代表他們行使國家權力,而不直接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需要協商民主作為保障手段,要求參與主體平等參與協商過程,體現平等交流、公開包容、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僅實現參與形式的平等,還要實現地位、機會、信息資源和社會影響方面的平等,投票前針對協商中不同意見探討和分析其利益偏好,增強全體協商主體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法律和制度完善人民民主政治協商制度,體現人民政協的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政治協商的有效性,建立層次不同的政治協商機構,如政黨協商、政黨與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利益集團的協商機構,提高參與協商的比例,協商內容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要與人民討論,協商達成的一致結果要抓緊落實,體現協商的價值。

協商民主運行要充分尊重和發揮政協委員的作用,完善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形式和程序,通過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創造民主、和諧、寬松、活躍的環境,真正發揮人民政協在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中的作用,結合人民政治協商制度的發展趨勢完善政協委員的產生方式,提高參政委員的綜合素質,加大委員推選的公開化和民主化,確保委員有代表性又有協商能力,才能為票選民主提供有效保障。

(三)實現協商民主與票選民主的優勢互補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由各領域人民投票選舉代表,行使國家權力賦予的職能;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行使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職能,黨的十七大強調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從程序上實現了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對接,拓展了民主社會基礎,體現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實現形式,即人大中有票選也有協商,政協中有協商也有票選的交融特征。隨著我國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促進兩種民主的結合而不是以一種民主形式排斥另一種民主形式,就要賦予人民政協必要的協商權、復議權、監督權,確保協商過程的規范化,協商結果的權威性,實現人大票選民主與政協協商民主內容的銜接,擴大溝通交流的范圍和平臺。

運行程序要使投票人的意愿得以充分表達,體現票選基礎上的再次協商,保證公共權力真正服務于民。民主實施過程中注意票選過程引進協商的途徑,協商過程引進票選的方法,使兩種民主成為一個整體,才能集中各方意見,協調不同群體的利益,體現我國民主的強大生命力和吸引力??傊?,票選民主順暢才能保證協商民主真實有效,協商民主公平才能提高票選民主質量,以協商民主和票選民主的結合作為我國民主政治的趨向,才能使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沿著正確的軌道和方向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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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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