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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制度范文

2023-09-23

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制度范文第1篇

群安員職責:

1:負責監督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安全生產禁令及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班組組長或專職安全員開展對員工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認真做好每日安全監督情況記錄。

2:及時制止工作現場出現的各種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記錄的不安全行為,如制止無效,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3:發現工作場所內條件不符合安全標準或主要安全設施及環境異常,應及時向項目部匯報;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并可能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命令所有人員停止作業并撤離現場。有權參于本單位事故調查,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4;監督本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按規定發放勞保防護用品,收集職工在勞動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向項目部提出安全生產的建議。

5:對有關部門下達的與項目部有關的事故隱患及落實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阻撓或打擊報復群眾安全監督員的行為,有權向工會或有關部門舉報。

6:參加項目部的各種有關安全的活動,接受項目部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的學習,不斷提高安全監督能力。在履行職責中要以身作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群安員考核辦法:

1:群眾安全監督員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安全檢查及日常監督檢查活動要有專門的記錄本,每周要向項目部匯報安全生產的情況,特別是存在的事故隱患和“三違”情況。

2:群眾安全監督員需持證后掛牌上崗,項目部將不定期檢查并將此項列入考核范圍。

3:認真填寫《群眾安全監督員手冊》,每月不少于2次。 4:群眾安全監督員統一使用《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每月月底25號前上交安質部,未及時上交的不給予考核,《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驗證人必須經過現場負責人、技術員、安全員簽字,嚴禁代簽。

5:項目部每月將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進行綜合考核一次,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考核,季度匯總考核后給予兌現。根據公司相關文件、規定、要求,一個月沒有發現安全隱患的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將取消補貼,三個月沒有發現安全隱患的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將取消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職稱,安排他人勝任。

Xxxx公司

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制度范文第2篇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中國中鐵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工會的相關規定,并根據中鐵四局集團公司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工作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以及業主和監理的要求。為確保實現睦南道108號整修工程安全優質高效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選聘方法

執行《中鐵四局集團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工作實施細則》(中鐵四辦【2009】326號文件),在安全生產監督員的設置數量上,堅持“因地制宜、比例合理、管理有效和全覆蓋、全天候,不留死角”的原則,結合我項目部的基本情況,設立一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

第三章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管理制度

一、項目部成立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委員會和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昱

副組長:李慧明 陸峰

組員:郭敏 朱林 王碩敏

二、安全教育培訓

項目部必須加強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崗位進行針對性培訓。培訓工作由安質部、項目部工會牽頭,辦公室配合,培訓的技術業務工作以安質部為主。培訓中,結合現場施工生產需要確定培訓內容、培訓課時。同時,為每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發放群眾安全生產監督

1員工作手冊(“口袋書”);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必須認真學習、隨身攜帶。

三、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檢查制度

1、為了加強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履職情況的考核,項目部安質部編制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工作日志,發到每個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手中,要求每天填寫。每月由安質部和工會共同考核,作為發放津貼的依據。安全監督員工作日志按一天記錄一頁,一月一本的作法實行。

2、安質部和工會共同對安全生產監督員進行現場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檢查每周不少于二次,作為發放津貼的依據。在檢查過程中如有發現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身邊存在安全隱患,而監督員不聞不問,(如安全監督員身邊有沒有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等違章行為)發現一次進行通報批評,發現二次取消優秀安全監督員的評比資格。

3、項目經理部推行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互檢制,每月至少組織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互相檢查、相互交流一次,不斷提高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工作水平。

第四章獎懲制度

一、項目部按月考核發放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兼職崗位津貼??己藢嵭邪俜种?后附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月考核表),并按得分情況發放津貼。即100至95分的支付200元;94至90分的支付150元;

89至85分的支付100元,84分以下的不支付。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避免和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經報告確認屬實的,兌現100—500元一次性獎勵,貢獻特別大的可以重獎。

二、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員除進行本項目部內部評比外,對優秀的安全生產監督員還將推薦參加局指每季度進行的優秀群眾安全監督員的評比。每次推薦3-4名,局指將根據日常檢查的結果,最后確定1-2名為優秀安全監督員,發放證書及獎金,每人將獎勵500元,證書及獎金都歸個人所有。

天津地鐵3號線車站內裝修工程五標段

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管理制度

審核人:批準人:中鐵四局集團建筑裝飾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地鐵3號線裝修五標項目部

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制度范文第3篇

1、每學期家長、學生對每位任課教師進行評教。

2、對教師的教學效果、業務能力、師德表現,通過座談、測評的方式進行評議。

3、對家長、社會、學生反映不良的給予處分。

4、對有問題的教師晉級、評優一票否決。

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制度范文第4篇

為了適應醫院快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使醫院財務體系得以有效運行,以確保醫院資產完整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特制定財務內部監督檢查制度。

一、 設立財務監督檢查小組

檢查小組定期、不定期的對醫院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采取有效督導措施,改進和完善醫院財務管理制度。

二、實施細則

(一)、財務預算監督檢查

1.醫院財務是否按制度編制財務預算,一切收入、支出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財務預算是否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是否科學合理。

3.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是否按已編制的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 4.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是否做出科學、客觀地分析并采取了改進措施。

(二)、財務收入監督檢查

1.各項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是否由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是否設立帳外帳和“小金庫”。 2.門診收款員、出納員是否按規定的收款程序和要求進行工作,有無不按規定辦理的現象。 3.各位收費人員是否將當日所收的款項按財務規定時間交給出納員,有無不及時交款或不交款現象。 4.出納員是否按時將發生的收入及時入賬。

5.票據管理員是否按規定管理收入票據,是否按要求發放、登記,跟蹤收款票據使用的整個環節,是否存在票據遺失等現象;檢查票據管理員是否進行認真審核門診、住院退費單據、所附憑證是否完整及退費審批情況。

6.預收金明細帳登記情況,是否及時準確的將發生的預收金收支入帳,月末是否將預收明細賬余額并與總帳金額核對。

(三)、貨幣資金支付監督檢查

1.檢查貨幣資金支付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2.各項貨幣資金支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是否嚴格按照醫院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核算支出。

3.銀行預留印鑒財務專用章與手章是否按內控要求由專人分別保管。

4.不定期檢查庫存現金的帳實相符情況,抽查銀行對帳單、銀行日記帳、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相符。

5.貨幣資金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原始票據,支出是否及時準確下帳。

(四)、藥品、庫存物資控制監督檢查

1.藥品、庫存物資的采購是否遵照國家相關規定,驗收入庫手續是否齊全;出庫單是否填寫詳實、出庫手續是否齊全。

2.部門會計是否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辦理出入庫手續、是否及時記賬、及時按財務科要求上報月末報表;出入庫單據匯總金額是否與月末匯總表、賬簿一致。

3.部門會計是否每月與財務科總帳進行核對,對帳情況如何,對于不相符的帳目是否按財務制度進行調整處理。

4.物資管理部門是否定期進行盤點,盤點出實物與帳簿不符的情況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是否存在物資損壞、長期積壓而未采取處理措施的現象。對藥品、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的處理程序是否完備。

(五)、固定資產監督檢查

1.固定資產的購置、大修理、盤盈、盤虧、毀損報廢、閑置、有償轉讓等環節的會計核算是否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大修理替換下來的材料零部件是否存在越權處置或處置不當的情況。

2.固定資產明細會計是否定期與財務對帳,對帳情況如何,固定資產檔案管理是否完整、規范,檔案與實物是否相符。

3.閑置的固定資產是否已由供應科固定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封存管理,并定期進行養護。

4.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是否進行技術鑒定,是否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并進行財務處理。

5.盤虧的固定資產是否查明原因并進行盤虧責任認定以及是否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醫院有關制度進行處理。

(六)、債權和債務監督檢查

1.債權是否存在越權審批,審批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定期進行債權清理及債權帳齡分析。

2.應收醫療款中病人欠費是否有領導批示。

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制度范文第5篇

( 一) 偵查監督的概念

要想充分掌握偵查監督的概念問題, 我們需要從我國的具體的國情和法律實施規定現狀考慮, 還要從學理的角度了解、領悟偵查、偵查權監督制度的理論層面, 通過這么一種實務與理論結合的方式對偵查監督制度進行一番剖析。

傳統的主流觀點認為偵查是一種“專門工作”, 而從法條的角度, 刑訴法第106 條: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 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我們可以看出偵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縱觀國內各派學說, 用百家爭鳴來形容其對偵查的定義都不為過。翟豐學者認為: 其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具體刑事案件的時候, 利用公開以及秘密的方法, 收集證據并審查核實, 最終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專門活動。

陳永生學者則認為: 享有偵查權的國家法定機關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 致力于查獲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犯罪證據, 基于此而進行的調查工作和相關強制活動。

從以上幾位學者的觀點論述我們可以看出, 關于偵查的內容并無多大異議, 都認為是一種性質上屬于刑事偵查的法定活動。而在偵查主體這個問題上, 有著不小的爭議, 在這個問題上, 我綜合我國的國情法情以及實務操作上, 認為偵查是國家法定機關 (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海關緝私部門以及軍隊保衛部門) 所依法采用的特殊的方法進行有關的強制性活動和調查工作。

《辭?!? “監督, 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 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而從法律的層面上看監督, 則分為兩個層面看, 一是特定的國家機關經過授權而對其他國家機關的活動進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監督, 二是特定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對相關的國家機關活動以及社會個體行為進行督察。因此, 一套完整健全的監督體系不僅是國家機關活動有序進行的保障, 更是體現了我國致力于建設一個法治社會的美好藍圖。監督之事不可謂不重!

權力的行使如果沒有得到一定限制和規制就會產生很多負面影響。因此, 憲法和刑訴法均規定: “人民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這直接以法條規定的形式賦予了檢察機關享有偵查監督權。因此可以看出檢察機關不僅起到了一個維護公平正義的義務, 更為具體現實的任務是履行監督的職權, 其存在的意義使得人民檢察院可以發現公安機關和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不當行為和刑訊逼供、敲詐勒索貪贓枉法等違法犯罪活動, 從而采取預防和糾正措施, 進而有利于保障偵查活動的依法進行, 進一步提高刑事安監辦案的準確度, 保證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公正有序進行。[1]偵查活動在檢察機關的強有力的監督下, 有助于方便快速并且相對公正地收集證據、偵破案件, 如此一來, 既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 也不會損壞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公平正義的實現: 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 最終達到社會和諧, 達到刑法的目的, 建立一個法治社會。根據我國的現狀, 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工作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刑事立案的監督和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刑事立案監督是在立案階段開啟的監督, 而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則是立案后開啟的監督活動。[2]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將偵查監督制度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 廣義的偵查監督包括: 刑事立案階段的監督、偵查活動階段的監督以及偵查機關對移送案件的審查。而狹義的偵查監督則指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對其進行的一系列諸如刑訊逼供收受財物等行為的監督工作。鑒于當今司法界的日新月異以及現實的實務需要, 我們需要對偵查監督進行一個全局性的了解和梳理, 考慮到《刑事訴訟法》將律師和個人將在檢查監督活動中起到一個更加重要的作用, 所以本文采廣義的偵查監督說, 既有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 又有公民個人履行偵查監督權利。

( 二) 偵查監督制度的訴訟價值

首先, 偵查監督制度能夠維護程序正義。在我國, 偵查監督制度與程序正義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為表里的關系。偵查監督制度的完善可以促進程序更為正義, 而保持程序的正義性正是偵查監督制度一步一步走向成熟的有力保障。因此, 二者不可偏廢。我們知道, 偵查監督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偵查機關的偵查權, 而完備的監督機制正是程序正義之路上的指路明燈, 最終達到程序正義, 也達到了訴訟正義。前面也提到, 在偵查行為中, 偵查人員往往會為了追求一個快速的偵查過程以及追求辦案速率而忽略了偵查的質量和程序合法性, 因而影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正義得以保證, 同時也可以從新聞輿論、公民心理上樹立起一個法治社會的概念, 有利于順利推行法治社會的建設, 如果程序正義都難以保證, 那么結果正義又從何得以渴求呢。那么整個訴訟乃至法治都會處于混亂與搖蕩中。程序正義還是公民用以維權, 衡量偵查機關是否違法的有力工具, 作為一種可視性的制度, 偵查監督制度是普通公民慢慢接近機關, 維護自己權利是有極大促進意義的。

其次, 偵查監督制度也是對人權的有力維護。眾所周知, 在我國的執行實務中, 享有偵查權的一方通常擁有國家暴力, 是有著強制執行力的存在, 現今在微博上熱點的聶樹斌案、念斌案, 無不緣起公安機關在偵查、審問過程中的刑訊逼供、錄音錄像斷層導致的證據力不足卻又強制結案, 這只是被人們所熟知的案子, 那么那些不為人所知的, 真的做到公正了嗎。是, 我們是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嚴懲, 但我們也不希望有一個清白人因為刑訊逼供, 為了結案率而受迫于強制力而屈從, 這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問題, 這是體制問題。偵查監督制度正是為了這一現狀而應運而生, 可以促使公安機關在偵查行為中認真搜集證據, 嚴肅對待案情, 這么一來, 讓偵查權的行使在壓力下進行, 既可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又可以保護各方訴訟當事人的人權, 最大化人權保護, 人權保護也是21 世紀一個大課題, 想必偵查監督制度會是這一課題的強有力的保障。

二、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途徑

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的從無到有, 到目前的正式確立, 其主要依據為我國的憲法相關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 它從最權威的角度規定了我國的特定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機關。隨著2012 年新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頒布、高檢規則以及六機關規定等相應法條、司法解釋的及時更新, 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和健全, 因此現在主要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主梳理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主要內容。以下將對《刑事訴訟法》偵查監督制度的大力修改進行一個梳理和歸納總結。

( 一) 完善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制度

新增刑訴法第93 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 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通過這樣一種對逮捕后仍然進行審查羈押必要性的做法, 一是可以促使公安機關在逮捕時更為細致的偵查, 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權益, 二來可以為實務中出現的羈押率過高等問題提供一劑良藥, 同時也促使我國檢察機關羈押監督制度的逐步成熟與規范化。

( 二) 健全訊問、同步監督制度

刑訴法第212 條規定對審問犯人的整個過程需要全程同步進行錄音和錄像。這是基于一種當今社會公民甚至律師對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一種不信任以及防止冤假錯案的趨勢所引發的一種法條修正, 2014 年的“念斌案”不正是因為當年的錄音錄像斷節而導致審判力缺失而引發媒體, 公民, 檢方, 院方的各執一詞嗎。這么一種制度的規定, 不僅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同時也保障了受害人的訴權以及訴訟程序的公平正義。諸如此類的規定還有第83條以及第117 條的規定, 都是對偵查行為進行了一個程序上的規制。

( 三)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序的規定

在2012 年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的基礎上, 結合2014 年《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我們可以得出,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 (1) 非法手段和非法證據: 通過刑訊逼供得來的供述的言詞證據; 通過暴力、威脅得來的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 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被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實物證據。 (2) 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階段及結果: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 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為起訴意見 ( 公安機關) 、起訴決定 ( 檢察機關) 和判決 ( 法院) 的依據。 (3) 監督非法取證行為: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 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的不是非法證據而是非法取證行為, 體現了對非法取證由事后監督延伸至事前監督, 實質上是擴大了檢察院權利。)

三、我國偵查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 偵查監督的主體主要是檢察機關, 它享有廣泛的刑事偵查權, 但隨之而來的是國家權力和公民自由的愈演愈烈的沖突和矛盾, 更因為相關的偵查監督制度又不夠完善和健全, 也就產生了當今社會上諸如新聞媒體所報道的那般“冤假錯案橫行”“躲貓貓死洗臉死”“警察無故搜身”等令我們法律人十分痛心的現象。

( 一) 偵查監督缺乏及時性

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多為書面監督, 而現場監督和群眾舉報則有著十分不完善的一面。就書面監督而言, 這是一種被動性的、事后性的監督方式, 首先, 在偵查活動中, 檢察機關沒有很好地參與到偵查活動的監督中, 也沒有那個機會, 也就導致了偵查機關可能在偵查活動中做出一些違法偵查行為例如暴力取證、逼供、篡改事實證據等而無法得到及時的糾正, 檢察機關只能通過事后公安機關遞交而來的書面報告以及案件的卷宗就偵察行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判斷, 試問, 有誰會把自己的把柄寫進報告里面呢, 這也就導致了現行偵查行為雖有法條規制卻難有實質性作用的主要原因。再者, 對于群眾的舉報監督而言, 存在著兩個明顯的漏洞, 第一是公民大多數都不太了解法律的關于舉報的具體規定, 無法做到提交有效有價值性的信息, 第二, 公民普遍的畏懼國家機關的一種心態導致了公民在沒有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并不會積極地去舉報國家機關的一些違法行為甚至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也會以一種算了的心態去“淡然處之”。以上兩種監督方式, 無論是書面的監督還是群眾舉報制度, 都無法做到真正是偵查行為置于權力的監督之下, 具有很大的不及時性和被動性。從實務的角度出發, 這種監督方式不僅無法及時發現, 無法及時解決, 就算發現了, 違法事宜也已經產生, 并且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至于檢察機關所有的一種現場監督方式, 考慮到中國的監察偵查現狀, 要想做到每一次偵查都有檢方人員的監督, 一方面是極為不現實的, 二也因為法律并無對現場監督作出相對應的具體的規定, 導致這樣的監督是以一種什么樣子什么力度什么形式的監督進行的都無從得知, 并且向來公安機關辦案都是能簡則簡, 也不希望其他機關進行干預, 必定會以各種理由推脫。而檢察機關就算有心介入, 卻是無力監督??偠灾? 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目前而言還具有不及時性、被動性、無現實操作性等弊端, 這也直接導致了監督效果的不理想, 實務中仍然存在違法偵查行為, 公民權利受損的情形。

( 二) 偵查監督范圍有待于具體深化

首當其沖的是強制措施的監督方面, 我們知道, 傳統的強制措施有: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而強制措施是一種合法的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但是如果強制措施稍有偏失, 則是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極大破壞, 因此對于強制措施的監督的相關制度規定則顯得尤為重要, 但在實務操作中相關的法條規定極為欠缺, 并無起到實質上的規制作用。在我國, 實際上偵查機關既是偵查活動的執行者, 又是偵查活動的決定者[7], 這種兩權一體的決策執行形態是極為不科學的, 這么一來, 其權力被無限地放大, 再缺乏具體的制約, 那么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從何而談? 老百姓作為弱勢一方如何能夠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權力濫用之日何時是個盡頭? 公民的合法權益何時不是人心惶惶? 因此, 要想實施有效的監督就必須從偵查行為出發, 制定具體的監督方式加以規制, 才能最大化保證訴訟的正常公平進行。

四、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完善建議

( 一) 細化完善各個偵查行為的實時監督方式

上文已經提到, 我國的偵查監督制度存在著明顯的滯后性和無力性, 正是由于偵查機關在執行偵查活動時在大多數情況下擁有自主決定權以及執行權, 而導致監督活動無從實施或者收效甚微, 因此, 應該出臺相對應的司法解釋來完善細化到每個偵查行為的監督方式。例如說搜查扣押查封凍結時, 應當有互相獨立的兩個機關部門 (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的人在場, 例如在運用技術偵查, 秘密偵查中所收集到的公民信息通過法律升格為機密級別, 防止偵察機關通過諸如竊聽監聽等渠道獲取到的公民隱私信息進行不良處理甚至泄出[8], 需要立法者更為用心的立法才可。

( 二) 健全監督機關的監督部門機制

筆者大膽對檢察院內部系統提出一點自己的臆想: 從內部監督而言, 可以從橫向和縱向的角度分析, 橫向角度中, 成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 獨立于各個檢察院主要工作部門, 直屬于檢察委員會, 不受其他各個部門的干預, 遇到疑難案件以及大型案件, 可直接將案件上報檢察委員會; 縱向角度中, 從檢察長到科長到檢察員, 從上級檢察院到下級檢察院, 各司其職, 配合監督委員會進行工作[9], 形成一套立體的工作體制。外部監督而言, 從法律上確立人民檢察監督員這一職位, 賦予其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權力, 在偵查機關實施偵查活動時敢于指出不足并責令改正, 具有權威性。另外, 加強人民政協和人民代表大會與檢察機關的關系, 總所周知, 政協和人大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 也是幾種民主方式中較為親民的路線之一, 建立檢察官乃至檢察院的陽光體制, 也更能促進檢察機關人員對偵查活動更為用心的監督, 從而響應法律上新增的律師和當事人的偵查監督制度, 這對于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長遠考慮, 是大有益處的。

( 三) 就被關押嫌犯的情況建立全程同步制度

眾所周知, 近年來, 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經常曝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嚴刑逼供, 躲貓貓死等丑聞。實際上, 在實務中, 不可避免地存在犯罪嫌疑人被逼供的行為, 那么這種非法行為究竟該如何完全避免呢。是, 同步錄音 ( 錄像) 制度的推行曾經一度讓人看到了希望, 但是, 這種錄音錄像由公安機關提供, 其資料的完整性以及真實性常常受到律師和當事人的質疑, 而公安機關卻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盡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此進行了規定, 可是考慮到結案率, 誰會輕易就否定掉一個視頻錄像的真實性呢, 至少在現在的中國司法界, 還沒有妥善解決。事實上, 犯罪嫌疑人在監獄中面對著公方人員, 難免屈服于“正義的審問”之下, 極易做出與案件真實情況相悖的供述。因此, 建議一套完善的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是十分必要且急迫的。

摘要:眾所周知, 我國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的統一, 而刑事訴訟中的監督則是其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程序性事項。而本人所討論的偵查監督制度中的偵查則是位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初始環節, 俗話說的好“一個好的開始等于成功的一半”, 因此偵查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奠基和前提, 關系到整個刑事訴訟質量高低, 判決的公正與否, 所以一套完整的偵查監督制度也就顯得十分的重要。因此, 一套完整的健全的偵查監督制度是平衡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自由的強有力的保障, 需要從理論層面搞清楚偵查監督和偵查監督制度的內涵, 再深入到實踐層面了解偵查監督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哪些問題, 摸清楚癥結所在, 最后再回到理論探索其未來的出路, 因此, 本論文從四個部分展開:1從理論上剖析偵查監督和偵查監督制度的概念;2根據法律條文和相關文獻探尋我國偵查監督的內容和途徑;3通過現實案例與實務探究現行制度所存在的弊端;4一些關于我國偵查監督制度的創造性的個人想法和建議。

關鍵詞:偵查監督,監督途徑,同步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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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制度范文第6篇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確保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旗人大常委會跟蹤監督的主要內容是: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貫徹執行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情況。

第二條 旗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在人代會閉會后,人大常委會要及時選擇 “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決議中的重點工作任務,作為旗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進行跟蹤監督。

第三條 旗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要及時召開交辦會議,將依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確定的監督內容,向“一府兩院”交辦。“一府兩院”有關領導應參加交辦會議。

第四條 旗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應在常委會會議上向列席會議的“一府兩院”的有關領導當場交辦,會后及時以書面文件明確辦理時限和具體要求一并印發“一府兩院”。

第五條 旗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應在年內辦理完畢,常委會決議、決定、審議意見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旗人大常委會要定期聽取“一府兩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及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條 旗人大常委會適時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督促檢查,隨時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推動監督意見的貫徹落實。

第七條 旗人大常委會也可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辦事機構進行對口跟蹤監督,受委托的部門要按照常委會的要求,認真做好跟蹤監督,隨時向常委會匯報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

第八條 旗人大常委會應擴大監督渠道,重視代表監督、輿論監督,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增強監督效果。

第九條 在辦理期限內,“一府兩院”要每3個月將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執行情況書面向旗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告1次,辦公室報主任會議批準后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旗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向所聯系的人大代表通報,由辦公室負責通過人大刊物、報紙、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

第十條 旗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辦結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可以再審議和表決。“一府兩院” 辦理決議、決定、審議意見的情況公布后,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不滿意的或人大代表及人民群眾提出意見的,經主任會議研究可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審議并進行表決,辦理結果未獲得半數通過的,經承辦機關重新辦理后,在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直至通過。

第十一條 旗人大常委會要嚴格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執行的責任追究。對執行不得力或嚴重違反監督法有關規定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啟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剛性監督手段加強監督。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滿意,三人以上聯名可提出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被質詢機關答復。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還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同時,可以按照《XX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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