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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范文

2023-09-19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第1篇

1、調解各類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發生。

3、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節工作情況。

4、指導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5、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穩工作。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職責

1、支持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面工作

2、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向鄉鎮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

3、傳達、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知識、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組織人民調解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依法調解水平。

5、指導村級調解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6、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職責

1、協助主任抓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確、合理的工作建議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職責

2、主任抓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

3、協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總結交流典型經驗,推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

4、完成主任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人民調解工作職責

1、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

1、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時人戶籍所在地活著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跨地區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協商手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2、受理民間糾紛,應當有一方當時人的申請,申請可以采用口頭活著書面方式,并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和申請事項、事實根據。

3、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糾紛,以及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處理過,當時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4、對未經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應當勸說當事人先通過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

5、法律、法規、法章和政策明確規定由指定部門處理的糾紛,應告知當事人向相關部門申請處理。

6、處理民間糾紛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處理終結,特別復雜疑難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7、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終止處理。

8、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六、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3)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2、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規則;

(3)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

七、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

1、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

2、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委員的領導下,具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3、人民調解員服從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領導和工作安排。

4、主動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匯報工作,反映糾紛情況。

5、積極參加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及要求

1、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2、要求

人民調解員應當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注重學習,不斷提高依法調解的技能。

九、人民調解員學習、培訓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半月組織一次學習,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及政策、法律、法規。

2、認真開展普法培訓,每年組織村(居)調解組織人員培訓2-4次。

3、根據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重點培訓,提高依法調解水平。

4、對國家新頒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規進行培訓。

5、每年組織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1-2次。

6、組織人民調解觀摩法庭庭審,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解技能。

十、人民調解員回避制度

調解人員有下列情形,應當回避:

1、調解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調解人員與乙方或雙方當事人有利益關系,可能影響糾紛工作解決的;

3、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檔案管理制度

1、由專人對文件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障檔案資料齊全完整。

2、嚴格執行文件借閱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錄檔案資料。

3、認真履行檔案保密制度,研究將文件私自借閱或將文件資料攜帶外出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4、對正常借閱檔案要做好登記,收回檔案要及時詳細檢查清理,做好收回時間、卷數記錄。

5、檔案管理員要加強檔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盜、防火工作。

十二、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

1、為科學預測、預防、疏導、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調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糾紛傳遞與反饋信息員。

3、信息的傳遞分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員向調解委員會傳遞。

4、對獲取的信息,認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糾紛的性質、**緩急進行處理:

(1)對一般糾紛,調委會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基層信息員進行處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狀態;

(2)對帶有普遍性、規律性、多發性的糾紛,調委會要有正對性的參與處理,避免事態擴大;

(3)對容易激化的矛盾糾紛、群體糾紛、群眾性械斗及時疏導,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報告鄉鎮黨委、政府避免不穩定因素發生。

十三、回訪制度

1、為及時總結調解工作經驗,確保調處糾紛的社會效果,更好地體現司法公正、公平、公開,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各類糾紛,由承辦人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回訪;

3、一般要求每年回訪一次,具體時間由承辦人自行安排;

4、回訪要有記錄,內容包括社會效果、當事人對調委會的做風、調解意見是否滿意、承辦人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5、回訪完畢,承辦人要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總結;

6、承辦人已回訪的各類糾紛,由鄉(鎮)調委會根據類別隨即抽樣進行再次回訪,回訪率不得少于10%。

十四、會議制度

1、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是各調解組織集體議事的主要形式,會議主要討論日常工作的重要問題;

2、會議形式:

(1)糾紛排查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鄉(鎮)調委會主任組織召開,

調委會委員、調解員及各村調委會主任參加;

(2)人民調解工作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鄉(鎮)分管領導組織召開,調委會委員、調解員、各村調委會主任及受表彰的調解員參加;

(3)疑難案件研討會。根據情況隨時召開,由調委會主任主持,調委會委員、調解員參加,邀請法庭、派出所負責人指導;

3、召開會議的有關資料由鄉鎮調委會主任提前兩天提交分管領導審核;

4、各村居委會調解組織接到通知要準時參加會議,特殊情況須向分管領導請假。

十五、統計制度

1、統計工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能夠及時、準確地完成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統計,為調解工作提供準確數據,便于司法工作決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統計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統計月報、季報、年報報表的上報工作。

3、統計員要以高度負責的狀態認真完成統計工作,不得虛報、瞞報、遲報,統計數據必須要準確及時。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第2篇

這一現象表明:在過去的幾年中, 盡管法院的調解結案率在連年攀升, 但矛盾糾紛解決的效果實際上并沒有明顯地改善。調解雖然在形式上暫時解決了矛盾糾紛, 但權利人的權利卻并未因此得到快速、有效的實現, 并沒有出現人們所期待的“定紛止爭”的效果, 基于此, 文章試圖從調解制度本身分析案件調解后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

一、調解泛濫、強制調解現象日益嚴重

調解歷來是中國特別鐘情的糾紛解決方式, 早在陜甘寧邊區時期, 就已經盛行, 出現了被譽為東方經驗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但是, 改革開放以來的高調解率曾一度受到人們的普遍質疑, 致使民事案件的調解率逐年下降, 就全國法院來看, 一審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率從20世紀90年代的71.7%下降到2002年30.3%。但進入新世紀前后, 調解這一古老的糾紛解決方式再次受到追捧。全國各級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調解率開始擺脫下降趨勢, 從2002年開始上揚, 特別是到2006年上半年, 一些地方法院的一些法官甚至出現了“零判決”現象, 據有關媒體報道, 今年河南某縣一名基層法官審理的314起案件, 全是調解撤訴結案, 真正是“零判決”法官, 受到了河南高院的高度贊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這股“調解熱風”正在蔓延整個民商事訴訟領域。其實, 調解本身具有明顯的內在的缺陷。

(一) 調解的非規則性與非程序性

有些國家將調解歸之于非規范的糾紛解決機制。從中國調解的實踐來看, 它也具有非規范性與非程序性, 我們的調解優勢, 其實就是建立在其非規范性與非程序性上的。它沒有一定的程式, 一切都以當事人的和解為標準。調解內容的正當性也不是來自于法律規則, 而是來自雙方當事人的認同, 這就必然造成調解結果對法律規則的偏離。調解的非規則性與非程序性本身對于糾紛的公平解決就會產生不利影響。

(二) 調解也存在執行問題

隨著調解案件數量的逐年增加, 特別是強制性調解以及調解濫用的發展, 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問題已經日益顯露出來, 伴隨的其他的社會問題亦將日益顯性化。調解執行問題其實是以犧牲公平和公正為代價的, 案件當時是調解結案了, 但是, 一旦當事人知道在調解中知道自己上了對方的圈套或者失去了法律所給予他們的權利, 則勢必反悔, 就目前情況來看, 在我國的調解制度中是不準許當事人反悔的, 生效的調解書是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正是由于不準反悔制度的確立, 該類案件糾紛就勢必會進入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同時, 由于調解與判決相比較在程序上的劣勢, 調解出錯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這也埋下了大量調解案件最終進入執行程序的隱患。

(三) 調解作用被人為夸大

恰恰相反, 調解泛濫或者強迫調解可能還會產生更多的矛盾糾紛。誠如羅馬格言所謂“有好籬笆而后有好鄰居”, 只有在權利明確的基礎上才能建立真正和諧的關系。許多調解協議, 特別是強制性調解協議缺乏公平公正這個和諧的基本前提, 它只是將糾紛暫時掩蓋起來, 因而很有可能醞釀出一場更大的糾紛。這在婚姻家庭糾紛中特別嚴重, 很多婚姻家庭案件, 反復調解, 反復進入法院, 在我們審理的基層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 有的甚至三次起訴、四次起訴, 矛盾都不曾得到圓滿解決, 甚至出現一些極端事件, 就是很好的例證。在審理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 兩年前林某某因不堪忍受張某某的毆打與辱罵, 把張某某告上法庭, 后來經法庭調解, 原告林某某勉強給了張某某一次機會, 沒想到, 半年后, 林某某再次訴至法院, 后經法庭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說, 林某某又心軟了, 為了孩子, 又和張某某一塊回家過日子, 最近, 林某某不得不又將張某某訴至法院, 原因是張某某仍然喝酒、賭博、回家打人, 在法官再次勸說林某某的時候, 林某某拿著汽油走進了法庭。在世界上, 最提倡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美國已經將此類案件排除在調解范圍之外, 而中國卻恰恰強調此類案件必須先行調解。

二、調審不分、審執分離制度讓一些法官有機可乘, 投機取巧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活動中, 調解貫穿整個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法官既是民事訴訟調解活動的主持者, 也是民事審判活動的主持者, 就調解和審判兩種結案方式而言, 法官往往更青睞于用調解方式結案, 甚至以自己手中的審判權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結案。法官之所以喜歡調解方式結案, 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 調解結案速度快、效率高、周期短, 可以避免當事人上訴

與調解結案速度快、效率高、周期短, 還可以避免當事人上訴問題截然不同的就是判決不僅速度慢、效率低、周期長, 而且還有可能引起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當事人的不滿, 從而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或者向有關部門信訪, 當事人上訴后, 如果二審法院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或者信訪。部門進行通報, 這不僅影響一審法官的工作質量, 在法官績效考核中要扣分, 而且還可能影響該法官的晉級升遷;調解結案就不存在這些問題, 調解書不存在上訴問題, 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申請再審又極少發生, 相對判決而言, 調解無疑是一種既高效又保險的方式。

(二) 調解也符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

大部分當事人都能接受調解, 當事人之所以能夠接受調解, 主要原因如下。

1. 有的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事實部分爭議很大, 而雙方又都提不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2. 有的案件法律法規、政策界限不甚明確, 有的案件雙方當

事人均有一定過錯, 當事人對這種案件能否勝訴心里沒底, 因而寧愿放棄部分主張, 達成一項折中的調解協議。

3. 法官在訴訟中對當事人的影響力還是相當大的, 這不僅是

因為當事人一般都比較信賴和敬重法官, 更重要的是因為法官是大權在握的裁判者, 在法官的反復勸說下, 有的原告就會相信調解確實最符合自己的切身利益, 有的則擔心得罪了法官會導致后面對其不利的判決結果, 有的則感到拒絕調解有點太不講情面。

4. 執行難是當前審判實務中很多法律人都普遍關注的一個

問題, 很多當事人擔心將來判決書難以執行, 盡管法律強化了執行力度, 但現實中仍相當數量的判決書未能得到及時執行, 而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 既然是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 原告至少可以期待被告能夠自動履行調解書而不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 這是非常辯證的。法官辦理調解案件非常順手, 調解結案數量多, 在質量上難免會有一些不足和缺陷, 法官往往是為了讓雙方當事人早日達成調解協議, 對調解協議條款的約定就會不嚴謹、不完善, 缺乏擔保、違約懲罰條款, 這樣就會導致, 履行當中出現爭議甚至漏洞, 最終導致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因此, 我們說, 調審不分制度, 也是導致大量民事訴訟調解案件最終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中, 審判和執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訴訟程序, 審判階段并不需要對案件審結后的執行情況負責, 致使在審判階段進行調解的法官并不十分關心調解結案后的執行情況, 這就給那些出于各種主觀目的而急于調解結案或者片面追求高調解率的審判人員提供了“鉆空子”的便利條件, 一些審判人員在調解案件時, 雖然也能堅持自愿合法、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 但為了早點結案, 對調解案件的履行約束方面往往都很少涉及, 這樣可以降低調解的難度, 及時讓當事人雙方就糾紛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而被告一方則往往利用調解賺取原告讓步的利益, 卻又不自覺履行達成的調解協議, 甚至把調解當成逃避、拖延履行義務的“緩兵之計”。而調解書生效后, 原告所做出的讓步又無法收回, 這種狀況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益。為此, 審判人員在結案后又沒有督促被告履行調解書的法定義務, 原告最終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 法院通過調解結案的確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一般而言, 無論是從基本常識上說還是從法學法理來看, 調解都是一種相對有效的矛盾解決方式, 調解協議既然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 當事人就應當自覺地履行調解協議而不必過多地依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文章從調解制度分析了案件調節后申請執行的原因。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第3篇

( 一) 人民調解制度溯源

調解制度在中國民間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傳統。其在中國的產生與發展與中國傳統社會對人情的重視, 以和為貴、 建立和諧社會的傳統觀念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人民調解制度是群眾自治的一種自治制度, 早在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就已初具雛形。

進入新世紀, 我國關于人民調解制度的探索與實踐一直沒有停歇, 調解委員會不斷地深入社區與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僅在范圍廣度上不斷延伸, 其在調解的縱向深度上不斷的剖析、分類, 其專業化也不斷加深。在這樣的趨勢下, 各類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試點并掛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這些專業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立是我國人民調解事業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證明。

( 二)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構建的必要性

1. 當前醫患糾紛問題嚴峻

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統計2014年, 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總診療量達78億人次, 比2013年增加5億人次。同年, 全國發生醫療糾紛11. 5萬起, 較2013年下降8. 7% 。雖然整體醫療糾紛數量有著下降趨勢, 但是近幾年來, 醫療糾紛態勢似乎有著愈演愈烈的趨勢: 2013年浙江溫嶺殺醫案, 2014年南京官員夫妻毆打護士案……一樁樁慘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醫患糾紛背后的制度問題。發生糾紛后, 滯后的解決機制、調解機制使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任逐漸被消磨, 從而釀成悲劇。

2. 醫療糾紛一般處理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醫療糾紛傳統解決方式包括: 醫患自行和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及仲裁。這幾種方法在過去的實踐中顯示出了它們一定的優勢, 但是其固有的缺陷還是逐漸顯露出來。

醫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傳統中國人解決糾紛的方法。 這種方法簡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 能夠使醫患雙方免于奔波勞累傷財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真正的平心靜氣坐下協商都是理想化的, 一般患者及其家屬的情緒很難撫平, 就算撫平, 醫患之間的不信任已經筑成, 使雙方達成和解難上加難。另外, 醫患雙方即使達成和解, 其和解契約的效力仍較弱, 容易造成反復更改、反悔的現象。

行政調解是指由衛生行政部門介入作為中立的第三方, 調解醫院與患者間的糾紛, 達成調解并制定調解書以解決糾紛。其弊端也是存在的: 首先, 該第三方———衛生行政部門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懷疑, 特別是患者懷疑, 一般醫院與衛生行政部門關系密切, 容易令人產生偏袒的遐想。第二, 此種方法容易滋生腐敗、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 且缺乏對行政部門的制約。

民事訴訟及仲裁一般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保障。然而由于醫療糾紛這一問題具有極強的專業性, 涉及眾多的醫學專業知識, 這是法官與仲裁員欠缺的, 這樣為其審判帶來非常大的困難。另外訴訟與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時間、金錢, 人力物力。據統計, 一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訴訟解決周期一般在586天??上攵? 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 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對以上處理方式缺陷的彌補

首先, 糾紛當事人出于自愿將糾紛交給調解組織進行解決, 本身對調解組織就有了信任的基礎。另一方面, 調解組織的中立性能夠盡可能地保持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 這為結果的公正性設立了前提。第三,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多是醫療單位、政法單位退居二線的工作人員, 其專業的法學知識和醫學知識也為公正、科學、正確地調解雙方糾紛奠定基礎。第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有了強有力的立法保障,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民間糾紛。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這一專業人民調解機構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 三)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實施現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 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 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自行協商、衛生部門行政調解和醫療訴訟三種途徑。隨著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 針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委員會機制這一第四種途徑也應運而生。

隨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發展, 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專業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如北京、寧波、天津、上海等地紛紛出臺一系列辦法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的構建。截止2010年1月, 全國已有16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56個地市啟動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建立。”1在這些試點中, 部分地區出臺了相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管理辦法, 為人民調解提供了制度保障, 肯定了醫療糾紛人民調委調解效力, 并由當地財政提供支持, 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但是由于各地對人民調解的重視程度, 經濟發展等原因的差異, 地區發展不平衡情況非常嚴重。一些地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解決醫療糾紛中所發揮的作用非常微小。為讓這一新興的調解方法能發揮其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制度構建落后地區應該借鑒一些優秀示范區的經驗, 并因地制宜, 結合本地具體情況, 加快變革。

二、以武漢市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例的運行機制探究

( 一) 武漢市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實地調研現狀

武漢市作為中國中部最大型城市, 是中部經濟、科學文化的中心。其人口眾多, 醫療機構林立, 因此所面臨的醫患糾紛問題也就更加嚴峻。武漢市洪山區作為武漢市的科教中心, 人口眾多, 范圍廣, 各類衛生機構也眾多, 是武漢市醫患糾紛多發的“重災區”。武漢市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11年7月建立, 坐落在洪山區衛生院大院內。 目前, 該機構承擔了武漢市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工作任務。

1. 機構組成

醫調委調解員由政法系統、醫療系統退休干部、工作人員擔任, 退休干部有豐富的專業醫療經驗, 較為充裕的時間, 對于醫療糾紛這一涉及較多專業醫學知識的特殊糾紛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調解。另外通過遴選進入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也多是相關專業的本科及以上畢業生, 專業調解知識也是較為豐富的。另外, 武漢市司法局還會有定期的培訓, 以提高其專業水平, 更好地提供調解服務。然而人手缺乏也是其發展的一大阻礙。

其機構的建設由區政府維持, 區財政撥款, 搭好平臺, 為機構的運營提供保障。

2. 調解程序

洪山區建立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處機制貫徹“調解優先”原則, 引入人民調解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醫調委制定了《調解工作流程》, 施行限時接待、專家合議、處理告知、文書歸檔的標準。

調解工作流程具體包括: 1受理案件。受理的案件共包括申請受理、指派受理和主動受理三種情況。接收到調解申請后, 調委會首先驗證、確認雙方身份, 確認本案是否屬于本轄區管理, 再決定是否受理。2指派調解員。在確定案件屬于本區管轄范圍并接收受理后, 開始指派調解員為雙方調解。3當事人陳述。調解員先分別與雙方分開交流, 了解案情, 尋找案件爭議焦點, 并制作筆錄, 需要鑒定結果的, 要求一方做醫療鑒定, 出具鑒定結果。4講解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由于當事人一方多為普通百姓, 對法律知識了解甚少, 在交談調解過程中會詳細介紹相關法律規定, 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5溝通說明疏導、提出解決糾紛的方法與途徑。調解中主要是依據相關法律, 結合傳統中國情理、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 公正調解。若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則調解成功并將調解書交由法院, 申請法院司法確認, 以使調解書擁有法律效力。司法確認后, 調解書不得更改, 應立即執行, 如一方不執行, 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 則告知當事人其他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 調解程序中還有一項專家咨詢庫咨詢制度。但是由于技術和人員限制, 還沒有真正加以開展。專家咨詢庫建立困難也是阻礙醫調委發展的一大原因。

經過這樣一個完整的調解流程直到調解結束, 一般需要30個工作日 ( 除去醫療鑒定時間) 。這樣一個周期較訴訟手段的586天, 也體現出其便捷、高效的優點。

3. 調解成果

2011年7月成立醫調委以來, 全區民調組織和醫調委接待來電來訪咨詢210余例, 受調解申請163件, 調解成功158件, 成功率為96. 9% , 協議履行率100% 。 在過去的2014年一年里, 洪山區共有醫療糾紛案件70余例, 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有30多例。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 洪山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醫療糾紛過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成功率還是較高的, 取得當事人信任后, 能夠較好、高效地完成調解工作。

但是經過調研, 筆者仍發現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洪山區醫調委所接收的案件仍較少。這一現象原因應歸結為群眾認知度不夠, 還未取得大部分群眾信任。機構宣傳仍不到位。

三、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完善意見

( 一) 建立完善專家咨詢庫制度

醫療糾紛專業性強且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為了提升醫調委專業能力, 必須有更加專業的醫療團隊作為“智囊團”, 在調解過程中聽取其意見。

但是經過實地調研, 筆者發現專家咨詢制度并沒有切實地建立, 主要還是依靠調解員自身的醫學常識進行調解。 雖然調委會內的調解員有一定的醫學知識, 但是筆者認為更加廣泛的醫療咨詢團隊能推動調解向益處發展。

另外在建立專家咨詢庫制度時還要配套建立專家回避制度, 保證在一個案件中咨詢的專家與案件所涉醫院沒有關聯?;乇苤贫饶苁拐{解制度更加中立、公正, 能取得當事人雙方的信任。

( 二) 規范機構內外制度構建, 排除干預, 增加群眾認可度

許多群眾不選擇人民調解的原因還在于中國固有的“想辦成事兒, 先找領導”、“政府辦的才是有效的”的思想。這些思想在百姓觀念中根深蒂固, 使得他們在遇到糾紛時更愿意尋求行政調解或是與領導打好關系, 送禮。這樣的思想使得行政機關對第三方調解的干預不斷加深, 同時還助長貪污腐敗的違法犯罪之風。

如何排除行政干預, 增強機構中立性? 其根本辦法還在于內部的合理的制度構建和外部法律的保障, 兩大護衛保駕護航方能使醫調委越走越遠, 更加公正地解決糾紛。

在內部制度構建上, 首先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調解、無償調解的原則下, 有選擇地進行調解工作, 不能越俎代庖, 阻礙醫患雙方訴訟權的正當行使。2第二, 在受理過程中, 應該嚴格把關, 對符合條件的受理人及時通知其參與調解, 對不符合條件的受理人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同時告訴其他的解決途徑。第三, 在調解過程中明確雙方的舉證義務, 督促雙方以證據與鑒定報告為依據, 闡明自身請求,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仔細分析雙方上交的證據, 做出正確的判斷。同時在調解過程中, 曉之以理, 動之以情, 情與法結合, 方能體現人民調解的人性化與中國特色。

在外部保障上, 國家應加快相關立法, 對如今出現的一系列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立法保障應加快實行, 使調處結果有法可依。

( 三) 完善區域性醫療糾紛區域解決的制度, 解決管轄問題

從全國各地醫調委試點經驗來看, 各地的醫調委都是分區域分地塊設立的, 每個區域的醫調委管轄本區域患者或醫療機構的糾紛。但是若是一地區患者去往另一地區醫院就診, 其管轄又將如何認定。這一問題類似于訴訟法中的管轄問題, 亟需解決。

從調研中發現, 武漢市解決方法非常值得借鑒。武漢市今年新規定患者與武漢市內三級甲等醫院的醫療糾紛皆上報武漢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一般跨區域的就醫, 很大一部分是為了尋求更好的醫療資源, 上報武漢市醫調委這一制度不僅明確了管轄部門, 排除了異議, 還減輕了一些優質醫療資源聚集地區的調解負擔。

( 四) 壯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增強其專業性

醫療糾紛涉及的專業知識決定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需要更多的擁有法學、醫學知識的專業人才參與調解。 而目前專業人才不足也是阻礙醫調委發展的一大攔路石。 雖然目前各醫調委有政法系統、醫療系統退下的工作人員或轉移的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員, 但是其人才缺口仍十分巨大, 急需更多專業人才加入調解的陣營。司法局等主管部門也應多組織相關法律、醫學知識培訓、指導以提高隊伍的專業性。

在調研過程中, 筆者發現各地區在組成人員的專業性上的差距還是十分巨大的。一些開展得早、規模大的地區醫調委有非常專業的調解人員參與調解, 但是在一些地區人手不足, 專業性低, 甚至由一些律師作為醫調委調解人員。這完全違背了醫調委作為中立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人民調解的本質。律師多會將調解引導至訴訟方向, 且缺乏專業醫學知識, 對公正地解決醫患糾紛非常的不利。

摘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新興的專業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開來, 但各地調解組織的運行、調解成果與影響力卻相差懸殊。本文以武漢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研究對象, 對其工作運行機制進行探究, 以個體為例推廣到全國, 探求其優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 探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完善途徑。

關鍵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運行機制

注釋

11陳翰丹.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J].衛生與法, 2011 (7) .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第4篇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的實踐

依據《意見》,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 及時受理并調解勞動爭議。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制宣傳工作, 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加強與其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與配合, 加強與勞動爭議仲裁、審判程序的有機銜接, 及時有效化解勞動爭議。各地紛紛探索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途徑。如江蘇省出臺的《關于建立勞動爭議“五位一體”調解機制的意見》規定, 在勞動爭議糾紛化解任務繁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并視情配備若干名兼職人民調解員??傮w上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途徑匱乏, 基本上是在專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設立工作機構, 其他途徑較少。各地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上主要集中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和區域性及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 如北京市加快推進區域性調解組織建設, 在市、區、街、鄉建立調解組織, 在產業園區、工業園區、高校園區等用人單位集中區域, 加快建立區域性的調解組織。濟南全市建立鄉鎮 (街道) 調解組織132個, 82%的成立工會的企業設置調解組織, 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58個, 且132個鄉鎮80%以上的設立了調解室。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其他調解組織相比, 在勞動爭議調解中作用的發揮似乎難有作為。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性質和任務的考察

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司法部發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2條也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是隸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承擔民間糾紛調解職能的群眾性組織, 因此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基本屬性?;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是指特定范圍內的人民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它具有群眾性、自治性和基層性。群眾性表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同于國家政權組織和其他政治、經濟等社會組織, 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圍內居民 (村民) 社會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 目的是解決居住地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的社會問題, 如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等。自治性表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國家機關, 也不是國家機關的下屬或下級組織, 也不從屬于居住地范圍內其他任何社會組織, 具有自身組織上的獨立性?;鶎有员砻骰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圍的基層社區, 所從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圍內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而是依靠組織成員的自覺履行。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調解民間糾紛, 防止民間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教育公民遵紀守法, 尊重社會公德, 預防民間糾紛發生;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 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民間糾紛主要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婚姻家庭類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財產性糾紛和侵權性糾紛。隨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提出, 調解作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手段之一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興起一股調解熱潮。人民調解歷經二十多年得到長足的發展。人民調解范圍不斷拓寬, 從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傷害賠償等傳統民間糾紛, 拓展到調解村務管理、土地承包流轉、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物業管理、醫療醫患、交通肇事等社會矛盾糾紛。依據《意見》, 勞動爭議又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由此可見,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十分廣泛, 調解糾紛類型繁雜, 調解事務眾多。勞動爭議調解僅是其調解內容之一。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可行性的分析

雖然勞動爭議納入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 但是在勞動爭議調解中,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否能發揮出其優勢, 能否有利于糾紛的快速解決, 能否為糾紛當事人提供快捷、有效的救濟途徑則不無疑問。

勞動爭議調解原則之一就是調解的專業化。專業化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調解員的專業化;一是調解組織的專業化。各國法律都要求調解員具備對勞動爭議處理提供援助所必備的知識和經驗等。如美國的聯邦調停和調解局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被任命的新調解員需要有工會活動或人事管理的背景, 并經過專門培訓。國外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模式:一是獨立調解機構模式, 以美國為代表, 其調解機構是聯邦調解調停局, 是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 其主要對象是集體勞動關系;二是行政調解模式, 以北歐國家為代表, 調解機構具有一定的行政權力;三是勞動法院調解模式, 以德國為代表, 以勞動法院作為調解機構, 主要針對個別勞動關系并且限于權利爭議;四是三方機制調解模式, 以日本為代表, 以勞動委員會作為調解機構, 由勞方、資方和公益方三方代表組成, 其職能和權限主要為勞動爭議的斡旋、調停、仲裁和不當勞動行為的審查救濟。無論是哪一類, 都各有專司。反觀我國人民調解委員會, 其承擔著大量的繁復的民間糾紛的同時還承擔著繁重的政治任務, 讓這一類不具有豐富的勞動法律知識, 不具備豐富的勞動關系管理經驗的組織去參與需很強專業化操作的勞動爭議調解, 恐為其能力所不殆。

其次, 勞動爭議有其特殊性。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糾紛。這種糾紛主體之間存在隸屬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它不像其他民事糾紛主體之間存在相互獨立的關系。這種糾紛是存在內部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如獨立的調解者要介入該關系, 應被雙方認可或是對該內部關系存在一定影響力且雙方都接受, 即獨立的調解者應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能介入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者就現實來看, 有勞動管理部門和有業務指導關系的工會。其他組織則缺乏這種能力, 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樣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缺乏足夠的政治權威, 其能否很好地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中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存有疑問。

再次, 人民調解委員會如介入勞動爭議調解則和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在受案范圍、調解職能和作用上發生重疊。人民調解委員會正探索在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隊、醫療行政主管單位和信訪辦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設立人民調解工作窗口, 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委托或者協助法院、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醫患糾紛、交通肇事民事賠償和信訪處理。人民調解委員會之所以能和上述部門很好的銜接, 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互補性?!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已就勞動爭議調解設置了獨立的鄉鎮、街道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其作用是強化基層調解, 就近就地化解勞動爭議。依據《意見》要在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比較集中的地區, 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 大力推動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 (站) 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不斷完善工作機制, 落實工作經費, 將調解職能向企業比較集中的村和社區延伸。沒有明確調解職能的勞動保障服務所 (站) 要盡快加載調解職能, 通過各種方式充實調解員, 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這類調解組織勢必成為今后勞動爭議調解的主力軍。這類基層調解組織的建設使得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網絡健全、貼近群眾的優勢蕩然無存, 使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勞動爭議調解附屬于這類基層調解組織, 使得人民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形同虛設。這不僅是資源的浪費而且造成糾紛當事人的困惑, 我應該向哪個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呢?

綜上所述, 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存在諸多問題, 不僅是其本身性質和作用所限, 而且在職能和作用方面和其他基層專門調解組織發生沖突。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設置應該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為糾紛當事人提供快捷、有效的救濟途徑。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卻與這一原則相悖。筆者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應參與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應由專門的調解組織調解。

摘要:人民調解委員會雖依法將勞動爭議納入調解范圍, 但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決定其不適于勞動爭議調解。它在調解的范圍和職能上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設置的其他基層調解組織產生沖突, 其調解效果令人懷疑。

關鍵詞:人民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探析

參考文獻

[1]趙信會.論我國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J].行政與法, 2009, (11) .

[2]王輝.我國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價值評析及制度重構[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 2008, (02) .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第5篇

天津市東麗經濟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自2004年建立以來, 共受理各類糾紛案件1560余件, 接待來訪人員15807人次, 連續10多年無越級上訪案件。在處置多起群體性糾紛案件中調委會負責人總是身先士卒, 所有調處簽訂協議后的案件無一例反悔和上訴情況發生, 調解率達到100%, 并多次制止了涉及治安的惡性案件發生。

狠抓規范建設, 內強素質, 外樹形象

東麗開發區工委、管委會高度重視開發區調委會規范化建設,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 扎實做好調委會各項工作, 逐步實現了“五有”和“四落實”及“六統一”的標準。通過基礎設施建設, 開發區調委會以嶄新的姿態投入工作之中。

開發區調委會高度重視調解人員的素質要求, 堅持嚴格把好調委會調解員的選拔關, 結合開發區實際特點, 從司法、公安、勞動監察、律師所等部門抽調精干人員從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工作。針對轄區重點單位多、流動人口多、弱勢群體多、民間矛盾多的“四多”所帶來的壓力, 秉承“凡是都要有章可循”的原則,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辦法, 增進人民調解工作互通、互融、共抓、共管的工作模式, 提升了轄區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發展需要改革, 改革和發展需要穩定

維護穩定、調解糾紛是開發區人民調解委會的主要工作, 開發區調解委會緊緊圍繞一個主題“為民解憂、化解矛盾”調解委會始終以“當事人滿意不滿意, 投資者滿意不滿意”為工作的標準, 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 為維護東麗開發區的社會穩定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受到了東麗區委、區政府和人民群眾的好評。經濟發展, 穩定工作是前提, 開發區調解委會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為民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的同時, 更注重幫扶企業, 為促進東麗開發區經濟發展做出了較好的成績。

維護合法權益, 促進區域穩定

2013年2月5日, 在東麗開發區某電子公司二期廠房項目中承包工程建設, 分包方遭遇拖欠工資, 38名外來務工人員未能拿到應得的工資, 在開發區調解委員會的努力下, 工人們終于拿到了拖欠將近4個月、共計70萬元工資。東麗開發區調解委員會與人力社保局僅用了一個星期的時間, 就讓農民工拿到了血汗錢。分包工程負責人鄭某含著眼淚對記者說:“今天我要感謝開發區調委會各位領導, 如果沒有他們的努力調解下我們真的不知道什么時候能夠拿到這些應得的工資, 并深深的給他們鞠個躬”。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第6篇

(一)宣告糾紛當事人有如下`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對于與所調解糾紛有利害關系的調解人員或記錄人員,有權要求其回避;

3、醫患糾紛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前均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有不受壓制強迫,表達自己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權利;

5、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書。

(二)宣告糾紛當事人有如下義務:

1、糾紛當事人應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糾紛當事人應遵守調解規則;

3、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

二、按照如下程序進行案情調查和調解:

(一)申請人陳述申請調解的請求,事實與理由,或者宣讀申請書并提交證據(代理人宣讀的,詢問申請人對申請的內容有無補充);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或者宣讀答辯狀并提交證據(代理人宣讀答辯狀的,詢問被申請人對調解內容有無補充);

(三)調解員歸納醫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并詢問雙方有無異議和補充;

(四)雙方圍繞辯論焦點發表自己的意見,調解員與當事雙方進行調解工作,單方輪流進行,書記員記錄調解筆錄,調解員適當宣傳有關法律知識,針對具體情況進行調解;

(五)醫患雙方最后陳述意見。

三、 在調解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調解終止:

(一) 任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同意本委繼續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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