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組織設計規范范文第1篇
編號: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協議
- 1甲方:
乙方:(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單位名稱)
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落實防雷減災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專業防雷工程委托乙方設計、施工,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所建專業防雷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詳見工程設計方案及預算
二、協議期限:
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至防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時止。
三、甲方職責: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所需的用電、用水、施工場地等,并有專人在施工現場,協調相關工作。
3、因工程需要涉及到工作環境內其它相關設備或技術的供應商,甲方應負責協調其技術或業務人員按乙方要求在指定時間內進場協助。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窩工,甲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費用,工期順延。
四、乙方職責:
1、乙方負責防雷工程的勘測、設計,設備和材料的購買、加工及安裝,并根據防雷工程的實際需要作相應調整。
2、乙方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材料應符合國家相應的防雷規范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江蘇省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資格證,持證上崗。
3、防雷工程竣工時,乙方應邀請當地防雷主管部門并會同甲方工程技術人員共同驗收。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加強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如違反相關技術規定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規定,甲方可向乙方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
五、工程期限:
本防雷工程項目工程期限為 天,遇雨期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工期順延。
六、工程造價和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防雷工程各種費用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協議簽訂時,甲方向乙方
- 3
甲 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組織設計規范范文第2篇
2007-3-30揚華土木
關于《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頒行后
反饋意見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在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砌體結構委員會2004年11月換屆大會和2005年12月全國砌體結構基本理論與工程應用學術會議期間組織《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主要編制組成員及砌體結構委員會有關專家先后兩次就《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頒行以來的反饋意見進行了充分地討論。這些反饋意見包括因“強制性條文”要求在規范用語等引起的相應條文的局部變動,某些條文界定不夠明確,某些條文內容尚待完善,以及條文中用語和文字表述錯漏等。同時就《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中理論體系建設和進一步完善,未來規范修訂的內容和原則,特別是針對近年來新型墻材結構的應用進行了討論和布署。下面僅就反饋意見中涉及到條文界定不夠明確或不夠準確、或不夠全面及錯漏等給出討論的一致意見。并作為統一處理意見公布。
一、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的意見
(一)砌體強度調整的說明
1、3.2.1條4款 灌孔砌塊砌體強度fg
1)僅對其中的f調整。
2)對表3.2.1-3注2和3當滿足第6.2.10條的規定時可不予折減。
3)對采用Mbxx型的水泥砂漿,取γa=1.0。
2、5.2.1條中的f——砌體的抗壓強度設計值,可不考慮3.2.3條第2款的規定。
3、5.5.1條中對fv和f均取調整后的值。
4、8.2.1條網狀配筋砌體,僅對其中的f調整。
(二)關于自承重砌塊的最低強度等級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 3.1.1、6.2.1和6.2.2條規定的砼砌塊塊材的最低強度等級主要根據承重砌塊砌體結構的承載力、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規定的。
對自承重構件中采用的砌塊的最低強度等級,應根據相關產品標準、砌塊材料類別、砌體所處的環境條件(地上或地下、室內或室外)、建筑墻體構造(保溫、裝飾、連接等)、墻體外加荷載或吊掛重物、門窗反復開啟引起的沖擊或振動,以及在正常使用狀態(墻體裂縫)要求等因素確定。根據工程經驗,過低的塊體強度等級,很難滿足上述要求,尤其是墻體裂縫控制的要求。
(三)關于在4.1.6、7.4.1條要否增加永久荷載效應組合表達式的說明
4.1.6、7.4.1條 均延用了原規范荷載效應組合的模式。即只考慮了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而未考慮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這一問題有待研究確定。
(四)關于4.2.5條、4.2.8條及5.1.3條
1、認為4.2.5條4款的表述不夠明確。本款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按梁端鉸支計算簡圖計算墻體的承載力,二是再根據梁端上部條件,考慮一定的約束彎矩計算該墻體的承載力,最終按二者中的最不利控制之。
2、4.2.8條1款,每側翼墻寬度可取壁柱高度的1/3(壁柱高度是指一層的高度),但不應大于窗間墻寬度和相鄰壁柱間的距離。
3、5.1.3條1款中“當埋置較深且有剛性地坪時,可„”,如何理解“埋置較深且有剛性地坪”的內涵,設計應用時不易操作。
“埋置較深且有剛性地坪”用語表達了埋置較深和同時設有剛性地坪,而后者是必要條件。其中的剛性地坪,按相關規范規定:基礎以上墻體兩側的回填土應分層回填壓實(回填土和壓實密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規定),在壓實土層上鋪設的砼面層厚度不小于150mm。這樣在基礎埋深較深的情況下,設置該剛性地坪能對埋入地下的墻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側向嵌固或約束作用。其中“可取室外地坪以下500mm處”就考慮了這種“剛性地坪”的非剛性約束的影響。
(五)關于高厚比驗算
1、6.1.4條中s的定義不夠準確。
準確的表述為:s——相鄰橫墻(原為窗間墻)或„„。
2、6.1.1條未包括配筋砌塊砌體構件,是否意味對這類構件可不作高厚比驗算,其允許高厚比如何取值。 國際標準《配筋砌體設計規范》ISO9652-3未規定該內容,僅在8.2.3條中規定了軸向受壓構件的高厚比不應大于30?!镀鲶w規范》經分析并參照有關規范分別給出了相應控制內容:
1)在9.2.2條注2規定了這種構件的計算高度H0取值。
2)在9.4.14條規定了配筋砌塊柱的高厚比限值。
3)在10.4.10條規定了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在不同抗震等級下的高度或高厚比,而抗震等級四級時的高厚比適用于非抗震設防。
配筋砌塊砌體構件的整體工作性能比無筋砌體好得多,而根據試驗和國外相應標準的規定,將其劃分為類同鋼筋砼結構或構件,故只按上述控制高厚比即可。
對本規范中關于高厚比的驗算和控制(指允許高厚比),曾有不少讀者提出意見或建議,認為這些大多基于低強砌體材料的規定,在隨著墻體材料強度的提高(砂漿等級)應適當放寬和簡化該項內容,而屬施工階段砌體構件的穩定性應通過相應的措施加以保證,這有待以后修訂時考慮。
(六)其它(以下基本按章節順序標示)
1、P35表6.2.2除蒸壓灰砂磚外尚應包括蒸壓粉煤灰磚。表中蒸壓粉煤灰磚的最低強度等級系按《粉煤灰磚》JC239-2001以前的版本確定的,而按JC239-2001新版本,其最低強度等級應由MU10改為MU15,相應在本規范3.1節條文說明中作如下補充:MU15和MU15以上的蒸壓粉煤灰磚可用于基礎及其他建筑部位。
2、關于6.2.15-16條的夾心墻
1)本條文僅給出了砌塊夾心墻的構造,是否也適用于磚砌體?
我國磚砌體夾心墻的試驗和應用比砼砌塊要早。試驗表明兩種塊體材料夾心墻在規定的空腔和拉接件布置條件下的工作性能,包括抗震性能很接近,因此本條的原則同樣適用于磚砌體。
2)夾心墻外葉墻的厚度有否限制?
本條文夾心墻的構造要求未對外葉墻的厚度作出規定,主要源于最普遍使用的兩種塊材:厚度為115mm的磚(含多孔磚)和90mm厚砼空心砌塊。作為夾心墻組成部分的外葉墻,主要對內葉墻起裝飾和保護作用,并承受自重、傳遞水平荷載或作用,以及自身的穩定性,但均取決于與內葉墻的連接件或網片。外葉墻的厚度首先要保證連接件或網片在灰縫砂漿中有一定的埋長,其次要滿足在設置連接件或網片間距范圍內的高厚比要求。按本條文規定的連接件或網片設置要求,如以90mm厚空心砌塊外葉墻為例,當連接件、連接網片的間距為600mm和400mm,其高厚比分別為6.67和4.44;當采用厚度為60mm的實心裝飾砌塊外葉墻,連接件或網片間距取400mm,其高厚比為6.67。比較90mm厚空心砌塊和60mm厚實心砌塊外葉墻,二者除在高厚比稍有所差異(在允許范圍)外,連接件或網片在灰縫砂漿中的有效埋長(扣除空心砌塊孔洞的凈尺寸)、折算墻面荷載均幾乎相同。說明二者是等價或等效的。故夾心墻的外葉墻厚可取60mm厚實心砌塊(規范6.2.16條4款規定的拉結件在葉墻上的擱制長度60mm為帶孔洞的毛長,扣除孔洞后約為40~45)。但不宜小于60mm,否則需要增加連接件或網片的數量,這將對夾心墻的熱性能、施工效率和用材指標等產生不利影響。
3、按《砌體規范》進行局壓計算時,過梁、墻梁的梁端有效支承長度a0如何取值?
過梁和墻梁一般情況下屬深受彎構件或深梁,其與普通淺梁不同在于,在設計荷載下的撓度很小,在支座產生的轉動極小,因此過梁、墻梁與其下支座不會脫開,局部壓力分布為均布或基本均布。即類似于《砌體規范》中的均勻局壓的情況。因此凡符合深梁條件的過梁和墻梁的支座壓應力分布可按均布考慮,即可取ε=1.0或a0=a。
4、關于8.1.2、8.1.3和表8.2.3配筋率ρ的表述。
1)這是原規范GBJ3-73和GBJ3-88就存在或沿用了的表述方式,細糾確實存在不一致之處。如8.1.2條中的ρ和表8.2.3中的ρ的體積配筋率,應定義為體積配筋百分率,而8.1.3條1款則為體積配筋率
(0.1%~1%)。這種表示是按照規范的本意,而不是刻意的。手冊中的例題也是這樣表達的。
2)在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中也一直采用了配筋百分率和配筋率兩個表述。如受壓構件全部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為0.6(見表9.5.1),是指最小配筋率為0.6%,決非指最小配筋率為0.6。
3)網狀配筋磚砌體抗壓強度fn及影響系數Φn一直沿用原蘇聯規范的模式,是基于采用配筋百分率統計而得。就是否去掉100的問題,以往也有人提出,但均考慮此原因未作改動。
4)如果要取ρ=vs/v,勢必影響到要修改fn和Φn,改動太大,因此這有待以后修訂時考慮。
5、關于9.4節配筋砌塊砌體灰縫鋼筋的說明
1)9.4.1~9.4.6條中關于灰縫鋼筋的規定,主要根據我國試驗(見9.4.1~9.4.6的條文說明)并參照國際標準《配筋砌體設計規范》ISO9652-3制訂的。試驗表明在上述條文規定的條件下,灰縫鋼筋能與砌塊砌體共同工作,灰縫鋼筋在砌體灰縫砂漿和灌孔砼中的錨固、搭接條件下完全能達到流限而不會被拔出,滿足結構承受水平力和變形的要求。
2)本規范中的配筋砌塊砌體房屋介于中高層或以下,而且在某一配筋砌塊結構中,各墻片的受力也不相同,如較短的墻片,包括外墻開洞的墻片,其所受剪力較小,此時配筋鋼筋網片更合適。另外對多層砌塊砌體房屋,配鋼筋網片不僅能提高其抗剪能力,也能顯著提高結構的整體性和抗裂能力。
3)為指導配筋砌塊砌體結構中的配筋方式及選擇,已在《配筋砼砌塊砌體建筑結構構造》03SG615第36~48頁作了詳細的規定和圖示。因此在配筋砌塊砌體結構配筋方式中不能去掉這種配筋方式。
4)本條規定的灰縫配筋適用于式(9.3.1-2)
6、關于9.1.1條
在本條中提到的偏心受拉正截面承載力計算,但在9.2節的正截面承載力計算表達式中卻未給出相應的計算方法。
1)在本規范規定的范圍內,配筋砌塊剪力墻結構,墻片出現偏心受拉的機率很小。但從體系的完整或嚴密性考慮應對此有所說明。
2)根據配筋砌體與鋼筋砼結構在受力性能的相似性原則,對配筋砌塊砌體偏心受拉正截面承載力,可按《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第7.4.2~7.4.3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7、關于多層砌塊房屋局部尺寸的加強措施
在多層砌體房屋抗震設計中,砌體墻段的局部尺寸,特別是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距離往往不能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要求。按《抗震規范》第7.1.6條的規定,當房屋的局部尺寸不能滿足時應采用加強措施彌補,對多層砌塊房屋可采用配筋砌塊砌體剪力墻邊緣構件的設計概念或原則進行加強,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以《抗震規范》第7.4.1、7.4.2條規定的芯柱設置部位及配筋要求作為根據《砌體規范》GB50003第9.4.11條和第10.4.12條設置邊緣構件的條件。
2)按該處正應力的大小,確定約束區的配筋:
①當軸壓比或正應力<0.5fg時約束區的尺寸限值按《砌體規范》第9.4.11條的規定確定,豎向芯柱鋼筋應按《抗震規范》第7.4.1及7.4.2條的規定設置,約束筋按構造設置φ4@200拉結網片。
②當軸壓比或正應力≥0.5fg時,該約束區應按砌體規范第10.4.12條的規定設計縱向鋼筋和約束鋼筋(箍筋)??v向芯柱鋼筋的直徑按抗震規范和砌體規范中的大者采用。
3)多層砌塊結構(非框支)應按抗震等級四級設計。
8、關于10.2.1和10.2.3條
在10.2.1條中包括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砌體,但在表10.2.3中卻未包括這兩種塊材,如何計算δN?
1)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屬新型墻材,我國早在90年代初期就在大量試驗的基礎上編制了這類砌體的設計應用標準。如《括蒸壓灰砂磚砌體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CECS20:90。為填補這種砌體材料在GB50003中的空白,在GBJ3-88修編時將其納入到GB50003第10.1.8、10.2.1中,而未在10.2.3中反映屬于遺漏。
2)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砌體結構抗震設計時,仍可按CECS20:90執行。其中的δN取值列在該標準的表4.2.8中。
二、因強制性條文的需要引起規范有關條文的變動
1、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要求,將“砌體規范”GB50003原定的強制性條文作了調整,條文數量由原29條壓縮到18條,同時按強制性條文用語統一規定,對其中用語不符者作了改動,以及因此引起的相關條文表述上的局部變動。但該條文的實質內容未變。
2、強制性條文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建部分)實施導則》建工出版社,2004第384~401頁及485頁,也可在砌體網站()中找到。
三、勘誤表
按本規范第一次印刷版本。凡因按強制性條文要求對相應條文作出的改動,應以強制性條文為準。 P2 2.1.2條第3行第4個字后加“墻和”,即“配筋砌體墻和柱„”
P5第2行hight應為height
P6倒數第2行中的李岡,改為李崗
P17表3.2.5-2砌體類別第一欄中的燒結粘土磚砌體,應為燒結磚砌體
P19倒數第5行第3個字后加“質量”二字,即為施工質量控制等級„
P20第1行“當樓面活„”應改為“當工業建筑樓面活„”
P24倒數第7行 γβ——不同砌體材料后加“構件”二字
P25 5.1.2注中砌塊后加"砌體",即對灌孔混凝土砌塊砌體
P25 s——相鄰橫墻„„
P27 5.2.3-3中的hl應為h1
P29式(5.2.5-4)中的h應為hc
P32第8行中fVG應為fvg(g為小寫)
P40刪除圖6.3.2中“梁下一皮磚灰縫”
P41第13行對„或其他非燒結磚墻體
P46表7.3.2中洞寬中hh應為bh
P47圖7.3.3中頂梁h1應為ht
P49式(7.3.6-6) 為
P50倒數7行βv——考慮墻梁組合作用„„
P58圖8.1.2 c)左圖中補網距Sn
P62對HRB335級鋼筋ξb=0.437
P6
8、P69圖9.2.4、9.2.5矩形截面偏心受壓構件„T形截面偏心受壓構件(加了構件二字)
P71式(9.3.2-1)中h應為h0
P82式(10.3.1)有誤,應以抗震規范式(7.2.9)為正。
P83表10.3.1中ξs為δs。
P83式(10.3.2)最外邊的小括號應為中括號。
P83第10.3.4.2款第2行中應為:水平鋼筋的豎向間距不應大于400
P84式10.4.3-1~2中的h應為h0
P87表10.4.11-1~2最小配筋率加強部位對應的三級均改為0.11
P88表10.4.12最后邊欄倒數第2格的Φ8@200改為Φ6@200
P95表B.1.2中蒸壓灰砂磚
P98圖C(b)中右側鉸支桿應取消
P109第8行中的建材指標,應為建材標準
P131第17行„可能稍先剪壞
施工組織設計規范范文第3篇
(一) 安全用電技術措施
1、 本工程選擇TN-S供電系統。 它是把工作零線N和專用保護線PE在供電電源處嚴格分開的供電系統,也稱三相五線制。它的優點是專用保護線上無電流,此線專門承接故障電流,確保其保護裝置動作。應該特別指出,PE線不許斷線。在供電末端應將PE線做重復接地。
2、 設置漏電保護器
(1) 施工現場的總配電箱和開關箱至少應設置兩級漏電保護器,而且兩級的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做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保護的功能。
(2)開關箱中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做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安裝漏電保護器。
(3)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配電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和開關箱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
(4) 漏電保護器的選擇應符合國標GB6829-86《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要求,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
使用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與0.1s.
3、 電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和下列要求
(1) 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分級配電。
(2) 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置,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照明線路接線宜接在動力開關的上側。
(3) 開關箱應由末級分配電箱配電。開關箱應“一機一閘一箱”,每臺用電設備應有自己的開關箱,嚴禁用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兩臺及以上的用電設備。
(4) 總配電箱應設在靠近電源的地方,分配電箱應裝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地區。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米,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米。
(5) 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煙氣、蒸汽、液體及其它有害介質中。也不得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烈振動、液體侵濺及熱源烘烤的場所。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兩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其周圍不得堆放任何有礙操作、維修的物品。
(6) 配電箱、開關箱安裝應要端正、牢固,移動式的箱體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皮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米,小于1.5米。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皮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0.6-1.5米。配電箱、開關箱采用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制作,鐵板的厚度應大于1.5mm.。
(7) 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下底面,嚴禁設在箱體的上頂面、側面、后面或箱門處。
4、 電氣設備的安裝
(1) 配電箱內的電器應首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后整體緊固在配電箱內,金屬板與配電箱體應做電氣連接。
(2)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各種電器應按規定的位置緊固在安裝板上,不得傾斜和松動。并且電器設備之間、設備與板四周的距離應符合有關工藝標準的要求。
(3)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工作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接,并應與保護零線接線端子板分設。
(4)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連接線應采用絕緣導線,導線的型號及截面應嚴格執行臨電圖紙的標示截面。連接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絕緣銅芯導線。導線接頭不得松動,不得有外漏帶電部分。
(5) 各種箱體的金屬構架、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的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做保護接零,保護零線應經過接線端子板連接。
(6) 配電箱后面的排線需排列整齊,綁扎成束,并用卡釘固定在盤板上,盤后引出及引入的導線應留出適當余度,以便檢修。
(7) 導線剝削不應傷線芯過長,導線壓頭應牢固可靠,多股導線不應盤圈壓接,應加裝壓線端子(有壓線孔者除外)。如必須穿孔用頂絲壓接時,多股線應涮錫后再壓接,不得減少導線股數。
5、 電氣設備的防護
(1)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高低壓線路下方,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
(2) 施工時各種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當外電線路的電壓為1KV以下時,其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4m;當外電架空線路的電壓為1-10KV時,其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6m;當外電架空線路的電壓為35-110KV時,其最小安全操作距離為8m。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米。
(3) 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外電線路電壓為1KV以下時,最小垂直距離為6米;外電線路電壓為1-35KV時,最小垂直距離為7米。
(4) 對于達不到最小安全距離時,施工現場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可以增設屏障、遮攔、圍攔或保護網,并要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牌。在架設防護設施時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人員負責監護。
(5) 對于既達不到最小安全距離,又無法搭設防護措施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停電、遷移外電線或改變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則不得施工。
6、 電氣設備的操作與維修人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現場內臨時用電的施工和維修必須有經過培訓后取得上崗證書的專業電工完成,電工的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初級電工不允許進行中、高級電工的作業。
(2) 各類用電人員應做到:
1) 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2) 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3) 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4) 負責保護所有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5) 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7、 電氣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 施工現場的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修。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工作時必須穿戴好絕緣用品,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
(2) 檢查、維修配電箱、開關箱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
(3) 配電箱內盤面上應標明各回路的名稱、用途、同時要作出分路標記。
(4) 總、分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停止作業1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上鎖。
(5) 各種電氣箱內不允許放置任何雜物,并應保持清潔。箱內不得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
(6) 熔斷器的熔踢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
8、 施工現場的配電線路
(1) 施工現場中所有架空線路的導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導線架設在專用電線桿上。
(2) 架空線路的導線截面最低不得小于下列截面:當架空線用銅芯絕緣線時,其導線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當用鋁芯絕緣線時,其導線截面不小于16平方毫米。
(3) 架空線路的導線接頭:在一個檔距內每一層架空線的接頭數不得超過該層導線條數的50%,且一根導線只允許有一個接頭。
(4) 架空線路的排列:
①TN-S系統或TN-C-S系統供電時,和保護零線在同一橫擔架設時的相序排列:面向負荷從左至右為L
1、N、L
2、L
3、PE。
②TN-S系統或TN-C-S系統供電時,動力線、照明線同桿架設上、下兩層橫擔,相序排列方法:上層橫擔,面向負荷從左至右為L
1、L
2、L3,下層橫擔,面向負荷從左至右為L
1、(L
2、L3)、N、PE。當照明線在兩個橫擔上架設時,最下層橫擔面向負荷,最右邊的導線為保護零線PE。
(5) 架空線路的檔距一般為30米,最大不得大于35米;線間距離應大與0.3米。
(6) 施工現場內導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不小于4米,跨越機動車道時為6米。
(7) 架空線路所使用的電桿應為專用混凝土桿或木桿。當使用木桿時,木桿不得腐朽,其梢徑應不小于130mm。
(8) 架空線路所使用的橫擔、角鋼及桿上的其他配件應視導線截面、桿的類型具體選用。桿的埋設、拉線的設置均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9、室內導線的敷設及照明裝置
(1) 室內配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采用瓷瓶、瓷夾或塑料夾敷設,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 進戶線在室外處要用絕緣子固定,進戶線過墻應穿套管,距地面應大與2.5米,室外要做防水彎頭。
(3) 室內配線所用導線截面應按圖紙要求施工,但鋁導線截面最小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銅導線截面最小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
(4) 金屬外殼的燈具外殼必須作保護接零,所用配件均應使用鍍鋅件。
(5) 室外燈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室內燈具不得低于2.4米。插座接線時應符合規范規定。
(6) 羅口燈頭及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相線接在與中心觸頭相連的一端,零線接在與羅紋口相連的一端。
2) 燈頭的絕緣外殼不得有損傷和漏電。
(7) 各種用電設備、燈具的相線必須經開關控制,不得將相線直接接入燈具。
(8) 暫設內的照明燈具應優先選用拉線開關。拉線開關距地面高度為2-3米,與門口的水平距離為0.1-0.2米,拉線出口應向下。
(9) 嚴禁將插座與搬把開關靠近裝設;嚴禁在床上設開關。
(二)安全用電組織措施
1. 建立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制度,并建立相應的技術檔案。
2. 建立技術交底制度。向專業電工、各類用電人員介紹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總體意圖、技術內容和注意事項,并應在技術交底文字資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簽字手續,注明交底日期。
3. 建立安全檢測制度。從臨時用電工程竣工開始,定期對臨時用電工程進行檢測,主要內容是:接地電阻值,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值,漏電保護器動作參數等,以 監視臨時用電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檢測記錄。
4. 建立電氣維修制度。加強日常和定期維修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并建立維修工作記錄,記載維修時間、地點、設備、內容、技術措施、處理結果、維修人員、驗收人員等。
5. 建立工程拆除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后,臨時用電工程的拆除應有統一的組織和指揮,并須規定拆除時間、人員、程序、方法、注意事項和防護措施等。
6. 建立安全檢查和評估制度。施工管理部門和企業要按照JGJ59-88《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定期對現場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7. 建立安全用電責任制,對臨時用電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監護、維修分片、分塊、分機落實到人,并輔以必要的獎懲。
施工組織設計規范范文第4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通知
文號:深建規〔2009〕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工程監理質量,適應監理行業發展形勢,根據《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6)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設技術規范《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編號為SJG1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施工監理規程》同時廢止?,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1 總 則
1.1 為了提高深圳市建設工程監理的水平,規范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行為,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及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
1.3 本規范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編制。
1.4 實施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1.5 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并依照本規范實施監理,完成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
1.6 監理單位在從事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時,除遵守本規范外,尚應遵守現行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規范,同時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2 術 語
2.1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2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2.3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是指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部分職責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2.4 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2.5 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崗位任職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6 開工令,是指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授權,向承包單位簽發的用于批準承包單位開始施工作業及確認合同工期起算日的通知書。
2.7 暫停令,是指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授權,向承包單位簽發的暫停全部或部分施工的指令。
2.8 復工令,是指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授權,向承包單位簽發的恢復施工的指令。
2.9 工程變更,是指對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質量、數量或內容的變動,包括對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施工時間、順序及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2.10 旁站,是指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
2.11 索賠,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單位就非自身過錯所遭受的損失向建設單位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3 施工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和程序
3.1 施工監理的準備。
1.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
2.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并將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3.項目監理機構在總監理工程師組織下編寫項目監理規劃。
3.2 施工監理的實施。
3.2.1 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監理機構進駐施工現場;
2.協助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交付測量基準點,督促承包單位作好施工準備;
3.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4.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5.審查分包單位資質;
6.編寫監理實施細則;
7.參與或組織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
8.參加或組織第一次工地會議。
3.2.2 施工階段:
1.簽發開工令;
2.對工程施工實施全過程監控:
1)監控工程材料與構配件質量;
2)監控工序質量;
3)組織隱蔽工程驗收;
4)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5)檢查承包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設備采購計劃,組織設備的調試驗收;
7)跟蹤進度計劃,監控工程進度;
8)組織工程會議,協調工程有關各方關系;
9)進行工程計量,簽署付款憑證;
10)處理工程變更事宜;
11)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2)處理工程索賠,調解合同爭議;
13)審查承包單位的技術資料,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竣工申請報告,組織竣工初步驗收;
4.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正式竣工驗收;
5.整理監理文檔,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6.協助建設單位進行竣工結算。
3.2.3 保修階段:
1.參與工程交付,簽發工程移交證書;
2.組織檢查工程缺陷情況,參與鑒定質量責任;
3.督促承包單位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4 項目監理的組織
4.1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
4.1.1 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做出正式的授權,由總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并代表監理單位全權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中所確定的監理任務。
4.1.2 對于重大或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監理機構的成員;對于其他工程項目,經建設單位同意后,總監理工程師可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監理機構的成員,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工程項目。
4.1.3 監理單位應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10日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書面送達建設單位。
4.1.4 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根據委托監理合同中所確定的監理工作目標、監理工作內容及工作量,并結合工程的特點以及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合理的項目監理組織結構,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組成應獲得監理單位批準。
4.1.5 項目監理機構中的成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項目監理機構成員應做到資格能力組合適當、專業配套、人數合理,達到國家相應標準并滿足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以保證能對項目實施有效的控制。
4.1.6 若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以在項目監理機構中設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總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偙O理工程師必須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權限做出正式、書面的授權。
4.1.7 項目監理機構在監理實施過程中應保持穩定,在需要對總監理工程師進行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亦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
4.2 監理人員的職責。
4.2.1 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委托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所授予的權限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其職責主要包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工作分工及崗位職責;
2.主持制訂項目監理規劃(含安全生產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含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
3.組織全面實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協調工程實施過程中各方面的工作。按照本規范第23章的要求,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的實施;
4.組織、檢查、考核監理人員的工作,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及時報請監理單位進行調整,保證項目監理機構有序、高效地開展工作;
5.審核分包單位資質,簽署審核意見;
6.審核并簽署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重要文件;
7.審核并簽署計量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處理工程變更事宜,簽署工程變更指令;
9.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缺陷與事故的調查;
10.主持工地例會,簽署項目監理機構發出的指令和文件;
11.主持調解合同爭議,處理索賠事宜,簽署索賠處理意見;
12.組織分部工程驗收并審核簽認質量驗收資料;
13.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報告及相關專題報告;
14.審核并簽署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報告,主持工程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
15.參與建設單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發工程移交證書;
16.依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理報告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情況;
17.主持整理并審核簽署項目的監理檔案資料。
4.2.2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總監理工程師授予的權限內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但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簽發開工令、暫停令、復工令及4.2.1中的第
1、
2、
4、
6、
7、
8、
9、
11、
12、
14、15及17的工作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4.2.3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直接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其工作的職責和權限由總監理工程師授予??偙O理工程師必須將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責及權限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及承包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1.負責制訂本專業監理實施細則(含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
2.具體組織實施專業監理和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3.組織、檢查和指導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
4.負責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與本專業有關的施工計劃、施工技術方案、申請及報告等,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審查意見;
5.負責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負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抽檢、現場試驗與使用審批;
7.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
8.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記錄,提出與本專業有關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參與編寫本專業的有關監理報告;
9.負責審核與本專業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整理本專業有關的監理文檔資料;
10.及時、全面地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其負責的監理工作情況。
4.2.4 監理員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開展監理工作,履行檢查、復核、記錄和旁站的職責。
4.3 監理設施。
4.3.1 監理單位應該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為現場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能滿足施工監理要求的常規檢測設備。
4.3.2 在大中型項目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實施計算機輔助管理。
5 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
5.1 監理規劃。
5.1.1 監理規劃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規劃應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闡述監理工作的組織、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其深度應滿足施工監理要求。
5.1.2 監理規劃應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及時組織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5.1.3 監理規劃的編制依據應包括:
1.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
2.有關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
3.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規范性文件;
4.委托監理合同;
5.其他工程建設合同;
6.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工程概預算及工程咨詢報告;
7.工程項目的自然和社會外部條件;
8.項目監理投標文件;
9.其他有關資料。
5.1.4 監理規劃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1.工程項目概況及特點;
2.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3.監理工作的依據;
4.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工作職能分工以及人員配備;
5.監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標、方法與措施;
6.監理工作流程;
7.根據工程難點而制訂的監理工作重點;
8.監理工作制度;
9.監理設備。
5.1.5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法將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及減排等內容納入監理規劃。
5.1.6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對監理規劃進行補充完善。若發生重大修改,應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5.2 監理實施細則。
5.2.1 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規模、難度和技術需要,決定是否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如果需要,總監理工程師應指導和安排有關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監理規劃編制相應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5.2.2 監理實施細則應補充說明監理規劃中未詳細說明的、主要針對專業監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
5.2.3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6 工程測量與觀測
6.1 工程測量。
6.1.1 建設單位應書面并于現場向承包單位交付測量基準點,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與交付過程。
6.1.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監督承包單位對測量基準點進行校核,并要求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使基準點不受損壞。
6.1.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測量放線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核查,并予以簽認。
6.2 工程觀測。
6.2.1 項目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單位按有關規范的規定對工程進行觀測。
6.2.2 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對周邊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響的相鄰建筑物或設施進行必要的觀測。
6.2.3 如果按規范要求需由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獨立觀測,項目監理機構應協調承包單位給予配合。
7 工程障礙處理
7.1 工程障礙。
7.1.1 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書面交付其已知的工程障礙資料。
7.1.2 對承包單位在正常施工作業中遇到的未知障礙,項目監理機構應對障礙清除可能造成的工期及費用損失進行估計,并告知建設單位。
7.1.3 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工程開挖活動,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委派監理員進行旁站監理,對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施工活動應立即制止或報告有關管理部門。
7.2 障礙清除。
7.2.1 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在施工技術方案中提出對工程障礙的處理措施,并報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7.2.2 涉及特定部門管轄而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又無權直接清除的障礙,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建設單位與有關部門辦理有關的處理許可。
7.2.3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項目監理機構應指令承包單位停止相關部位的施工,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
8 分包工程
8.1 分包單位的審查。
8.1.1 對于承包單位在投標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在其進場前對其身份予以審查,使該分包單位的資質與投標文件一致。
8.1.2 若承包單位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提出變更分包計劃,包括分包范圍的變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對其進行審查:
1.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提交的分包范圍的合理性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
2.若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的分包計劃無異議,經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交建設單位審批。
8.2 分包工程的監理。
8.2.1 分包單位進場前,應由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分包單位方可進場。
8.2.2 項目監理機構應通過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實施監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開工申請、工程變更、驗收和支付等,應通過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申報。
8.2.3 分包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項目監理機構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分包單位無法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應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指令承包單位更換分包單位。
8.2.4 對于建設單位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按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協調各承包單位之間的作業活動。
9 承包單位的項目組織
9.1 項目組織的核查。
9.1.1 項目監理機構在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時,應對承包單位項目組織的主要人員進行核查,以保證承包單位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或施工合同約定的項目組織中的主要成員在工程實施中得到落實。
9.1.2 項目監理機構應考察承包單位的項目組織,并要求承包單位書面提交項目負責人授權書。對明顯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實施的承包單位項目組織,應提出改進的要求,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通過建設單位督促和落實此類改進。
9.1.3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承包單位的主要施工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持證上崗等進行審查。
9.2 施工中的組織管理。
9.2.1 工程施工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應拒絕承包單位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對項目組織中的主要成員進行任何替換。如果承包單位有足夠的理由要求進行此類替換,亦應在事先提出更換人員的書面申請,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并報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替換。
9.2.2 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現承包單位的組織不能有效的運作,難以對項目實施有效的管理,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要求承包單位進行改進,對不能勝任崗位要求以及有違職業操守的人員,應要求承包單位或通過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予以撤換。
9.2.3 若承包單位拒絕執行對9.2.2條中的要求,或執行后仍不能滿足對工程質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可按合同約定的程序發出對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暫停令。
9.2.4 項目監理機構應通過承包單位將分包單位的項目組織一并納入監控的范圍,使分包單位的組織同樣受到本規程9.1.1至9.2.3條的有效管理。
10 施工技術方案
10.1 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查。
10.1.1 由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技術方案,實施前應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審核的重點主要包括:
1.施工順序安排的合理性;
2.主要項目的施工工藝、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
3.技術組織措施的科學性、針對性;
4.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5.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6.材料設備物資管理﹑施工主要機械配備及計量﹑測量器具配備情況等。
10.1.2 施工技術方案經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署并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提出書面的審查意見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在獲得總監理工程師的認可之前,承包單位不得開始實施施工技術方案的作業活動。
10.1.3 對工程關鍵部位的施工技術方案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的施工技術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對其進行重點的審查。
10.1.4 按規定必須進行專家論證的施工技術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核查。
10.2 施工技術方案的實施。
10.2.1 在施工過程中,如承包單位未按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進行整改并做出書面解釋。
10.2.2 當發現批準實施的施工技術方案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對施工技術方案進行調整,再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如承包單位要求對現行的施工方案進行調整,應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批后方可實施。
10.2.3 承包單位的施工機械進退場時間及數量應得到項目監理機構的批準。
11 工程開工
11.1 開工條件審查。
11.1.1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開工令之前,應審查確認:
1.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2.施工相關人員已持有法律法規要求的資格證書;
3.施工組織設計已經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已完成;
5.施工所需的現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6.承包單位負責人員、機具、材料等施工條件已滿足施工要求;
7.施工現場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的專項保護措施已落實;
8.承包單位已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費用使用計劃;
9.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申請報告已獲得建設單位批準。
11.2 開工令的簽發。
11.2.1 在滿足開工條件的前提下,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開工令,避免發生不合理的拖延。
11.2.2 如果由于承包單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最遲開工日之前開工,則總監理工程師應向承包單位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單位承擔工期拖延的責任。
11.2.3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通知中明確告知承包單位,如果承包單位對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異議,應在通知要求的時間內書面提出。
11.2.4 若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接受承包單位對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重新簽發書面通知,確認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否則,應視為發生合同爭議,按本規范中合同爭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12 工程暫停與復工
12.1 工程暫停。
12.1.1 工程暫??梢葬槍こ痰牟糠只蛉?,總監理工程師在所簽發的暫停令中應明確指出暫停的范圍。
12.1.2 出現下列情況時,總監理工程師可視情況嚴重程度簽發暫停令:
1.承包單位未按照有關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在獲得有關許可之前,自行進行相關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輔助工程的實際施工作業;
2.承包單位不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方案施工;
3.承包單位的施工管理混亂,對工程造成或將造成質量、工期、費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損害;
4.承包單位拒絕服從項目監理機構的正常監管,不能對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做出適當的實質性響應;
5.承包單位有其他違約或違規行為。
12.1.3 出現下列情況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暫停令:
1.工程繼續施工可能對第三者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2.政府有關部門或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
3.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而需要暫停進行處理;
4.項目監理機構有必須暫停施工的其他理由。
12.1.4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簽發暫停令。但若委托監理合同另有約定,總監理工程師也可在簽發暫停令后報告建設單位。
12.1.5 在緊急情況下,專業監理工程師可以先口頭要求暫停,然后在盡短的時間內報告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按照12.1.2、12.1.
3、12.1.4的約定進行處理。
12.1.6 暫停令發出后,項目監理機構應隨時掌握暫停工程情況,如實記錄工程暫停期間所發生的情況。
12.2 復工。
12.2.1 由于承包單位責任造成的工程暫停,項目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單位提出的復工申請后,必須對復工條件進行檢查,如果造成工程暫停的原因已經消除,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復工令。
12.2.2 由于非承包單位責任造成的工程暫停,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復工令。
12.2.3 復工令可以針對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其簽發的復工令中明確指出復工的范圍。
12.2.4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簽發復工令。但若委托監理合同另有約定,總監理工程師也可在簽發復工令后報告建設單位。
13 工程會議
13.1 第一次工地會議。
13.1.1 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在簽發開工令之前舉行。會議由建設單位主持,參加人員應包括: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承包單位及勘察設計單位的相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單位人員參加。
13.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會議開始之前的合理時間內,將召集會議的通知,包括會議議程等書面送達與會各方,以便準備會議所需各項資料。
13.1.3 第一次工地會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明確工程各方有關人員的授權、職責分工及組織機構;
2.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明確監理工作有關的程序及要求;
3.介紹建設單位負責的開工準備情況;
4.介紹承包單位開工準備情況;
5.明確工程進行過程中的信息傳遞程序、聯絡方式和渠道;
6.明確工地例會的例行議程、時間、地點及會議紀要的確認方式;
7.處理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
13.2 工地例會。
13.2.1 工地例會應按照第一次工地會議確定的例行議程、時間及地點,于工程開工后定期舉行。
13.2.2 工地例會應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會議參加者應包括: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承包單位的項目及各部門負責人,必要時,可邀請其他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13.2.3 工地例會的主要議程應包括:
1.項目監理機構對上次工地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2.承包單位對上次工地例會以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造價、安全及環境等方面發生的事項進行陳述,并提出要求有關各方配合及解決的問題;
3.項目監理機構對上次工地例會以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造價、安全及環境等方面發生的事項進行通報;
4.其余與會各方對施工過程中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有關事項進行陳述;
5.項目監理機構對與會各方提出的問題組織逐項討論并做出決定;
6.處理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
7.總監理工程師對上述事項進行總結并對下一階段的工作內容進行安排。
13.2.4 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在每次工地例會之前,就13.2.3第2條的內容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書面材料。
13.3 工程其他會議。
13.3.1 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視情況的需要,由建設單位或總監理工程師就某些重大事項,如工作協調、圖紙會審、索賠、事故處理、爭議調解等組織專題會議,其會議的議程應在會前合理的時間內,由會議主持方書面送達與會各方。
13.4 會議紀要的確認。
13.4.1 項目監理機構對由其主持的相關工程會議的內容進行記錄并負責整理會議紀要,其中工地例會的會議紀要的確認方式應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確定,13.1及13.3.1所述的其他會議紀要須在會議結束后約定的時限內送達與會各方進行確認。
14 進度計劃
14.1 進度計劃的審查。
14.1.1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要求承包單位在開工前按照合同約定或在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的合理時間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其中應包括施工總進度計劃及單位(單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14.1.2 當項目有總承包單位時,施工總進度計劃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項目監理機構負責審查。對于采取分期分批發包的大型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總進度計劃的編制。
14.1.3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承包單位提交的進度計劃進行審查,其重點包括:
1.項目劃分的合理性;
2.各專業工作銜接的正確性;
3.工期目標和時間安排與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4.人力、材料、施工設備等資源配置的均衡性;
5.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進度計劃的匹配性。
14.1.4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必須要求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或在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的合理時間內提交各種詳細的進度計劃,以及對原施工進度計劃進行相應的修改。
14.1.5 各種施工進度計劃都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對施工進度計劃中不妥之處,項目監理機構應提出修改與完善計劃的意見。
14.2 施工進度計劃的跟蹤與調整。
14.2.1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工程的實際施工進度進行跟蹤、記錄。
14.2.2 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單位及時整理有關資料,檢查和審核承包單位提交的進度統計分析資料和進度控制報表。
14.2.3 項目監理機構應將實際工程進度數據與進度計劃進行對比,對影響進度的原因進行分析。
14.2.4 若發現實際進度過慢并可能影響工程按計劃如期完成而承包單位又無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保證工程進度目標如期實現。
14.2.5 由于非承包單位的原因而使工程進度延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權力及程序對承包單位延長工期的申請進行審批。一旦申請獲得批準,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對原工程進度計劃予以調整,并按調整后的進度計劃實施。
14.2.6 若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使總工期目標、階段目標、資金使用等發生較大的變化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建設單位批準。
14.2.7 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匯報工程實際進展狀況,按期提交必要的進度報告。
14.2.8 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采用工地例會、專題會議等方式,分析、通報工程進度狀況,并協調承包單位之間的生產活動及承包單位與其他各方之間的關系。
15 工程材料、半成品與構配件
15.1 工程材料與構配件的進場。
15.1.1 工程材料與構配件進場前,承包單位須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申報。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還應要求承包單位在訂貨前提供其樣品,審查通過后方可同意工程材料與構配件進場。
15.1.2 工程材料與構配件進場后,項目監理機構應組織或參與聯合驗收,除數量及外觀質量驗收外,尚應查驗生產廠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及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等質量證明文件,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15.1.3 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可以在工程材料與構配件進場前,對其加工、生產的過程進行檢查、抽驗,承包單位有義務配合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這一類的檢查、抽驗。
15.1.4 項目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單位將進場的工程材料與構配件按不同品種、規格分區進行適當的堆放,并對其進行相應的登記編號及做出明顯的標識。若堆放條件不能滿足保證其質量的要求時,應及時指令承包單位進行改善。
15.2 工程材料與構配件的檢驗。
15.2.1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嚴格履行工程材料用前檢驗的見證責任,監督承包單位按約定的批量及頻率對進場的工程材料與構配件進行抽樣送檢。
15.2.2 對于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與構配件,無論該材料是由承包單位還是建設單位提供,項目監理機構均應禁止承包單位將其用于工程,并督促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將其盡快退場,同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對退場的過程進行監督并做出適當的記錄。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將情況報告質量監督機構。
16 設 備
16.1 設備的采購。
16.1.1 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設備,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或供應商在設備采購之前的合理時間內,提交擬采購設備的清單,必要時,還應要求承包單位或供應商提供樣品,經各方協商一致后形成正式的設備采購清單。
16.1.2 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的設備,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編制設備采購方案,明確設備采購的原則、范圍、內容、程序、方式和方法。
16.1.3 根據設備采購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編制設備采購計劃,明確具體的設備采購清單、估價表、采購的進度安排及采購資金的使用計劃等。
16.1.4 當采用非招標方式進行設備采購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設備采購的技術及商務談判和選擇設備供應單位。
16.1.5 若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設備,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按照國家采購招標的有關規定進行。
16.2 設備進場檢驗。
16.2.1 項目監理機構接到設備到貨驗收通知后,應按合同要求對照設備詳細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協助建設單位、供應商和承包單位對設備進行檢驗及進場會簽。
16.2.2 對于檢驗合格的設備,項目監理機構應書面批準該設備進場。
16.2.3 對于檢驗不合格的設備,必須按合同約定辦法處理。項目監理機構不同意設備進場,應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
16.3 設備安裝的中間檢驗與驗收。
16.3.1 設備安裝開始之前,承包單位須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其施工技術方案,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承包單位方可進行設備安裝。
16.3.2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對承包單位的設備基礎放線進行復驗,在未獲得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書面確認之前,承包單位不得進行設備安裝。
16.3.3 在設備安裝過程中,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進行跟蹤檢查,以確保設備的安裝符合設計與驗收規范要求。
16.3.4 對于設備安裝過程中的隱蔽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對其質量進行確認并簽署隱蔽驗收文件。未經隱蔽驗收的,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
16.3.5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參加單機無負荷運轉調試檢驗,并對調試檢驗記錄進行書面確認。
16.3.6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系統內所有單機都通過調試檢驗合格后,方能組織16.3.7的聯動檢驗。
16.3.7 項目監理機構接到承包單位提交的聯動檢驗申請后,應協助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承包單位、供應商及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對設備聯動運轉進行檢驗,并做出書面的聯動檢驗結論。
16.3.8 聯動檢驗合格后,總監理工程師方可簽署設備工程竣工驗收的申請報告。
17 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
17.1 工序質量控制。
17.1.1 項目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單位完善質量保證措施,著重對分項工程中重要工序的質量加以控制。
17.1.2 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將質量保證措施落實到具體施工過程之中:
1.工程材料與構配件,必須經見證送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單位的操作程序必須符合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技術方案的規定;
3.承包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工序間的內部交接檢查,包括自檢、互檢及專職檢查,其記錄必須齊全。
17.1.3 施工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加強對承包單位質量保證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若不滿足要求,應及時書面指令承包單位進行整改。
17.1.4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過程應進行經常的、有目的的巡查及平行檢驗,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施工完成后難以檢查、出現問題后難以處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應安排監理員按照旁站監理方案對其施工過程進行現場監督、檢驗,并應作好相應的記錄。
17.1.5 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單位必須進行內部交接檢查,合格后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經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簽認后,承包單位方可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工序質量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抽查。
17.2 隱蔽工程驗收。
17.2.1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技術說明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對需要隱蔽的分項工程進行檢查驗收,以確保其施工符合圖紙及規范的要求。
17.2.2 隱蔽工程驗收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1.承包單位完成內部交接檢查并合格后,應及時通知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2.接到承包單位通知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到施工現場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復核;
3.若隱蔽工程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隱蔽驗收記錄以便承包單位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
4.若隱蔽工程不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進行整改,待承包單位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回復單再按上述程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之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禁止承包單位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
5.若專業監理工程師在超過合同約定的時限后未到施工現場進行隱蔽工程驗收,應視為專業監理工程師已驗收合格。
17.3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7.3.1 承包單位完成施工的分項工程,必須經自檢、互檢和專職檢查合格后方可報項目監理機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有關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及時對該分項工程進行質量驗收,其內容包括:
1.對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進行抽樣檢驗;
2.對承包單位提交的質量驗收記錄表進行核查。
17.3.2 若分項工程的質量符合驗收標準的規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若不符合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指令承包單位進行整改,待承包單位整改完畢后再報項目監理機構驗收。
17.3.3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單位必須經過自評,自評完成后提交項目監理機構進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
17.3.4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其審查的重點包括:
1.質量控制資料完整、真實,并與工程進展同步;
2.有關工程材料、構配件檢驗和評定合格;
3.施工中形成的觀測數據滿足相關規范的要求;
4.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資料完整。
17.3.5 專業監理工程師參照質量驗收規范的要求對分部(子分部)工程現場觀感質量進行量測和檢查,并對安全與功能抽驗的結果進行審核。
17.3.6 總監理工程師綜合17.3.4 及17.3.5條,若符合質量驗收標準,應及時對承包單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資料進行簽認。若不符合要求,應書面指令承包單位進行整改,待承包單位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進行驗收。
17.3.7 對需要在施工過程中進行中間驗收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對其進行中間驗收。驗收的參與人員應包括: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設計單位、承包單位,并應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通知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進行監督。
17.3.8 驗收通過后,驗收參與人員應對其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做出最終確認,并對中間驗收證明書進行簽認。
17.3.9 對驗收中存在的問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書面指令承包單位進行整改并監督落實。
17.4 特殊檢驗與試驗。
17.4.1 對工程中采用的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項目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建議建設單位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試驗分析,條件確實具備后方批準在工程中使用。
17.4.2 無論是在工程進行中,還是在工程結束即將進行質量驗收時,若項目監理機構對構件或結構的質量有懷疑,均應建議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專門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18 工程計量與支付
18.1 工程計量。
18.1.1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對承包單位的計量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在施工過程中的計量范圍包括如下方面:
1.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
2.合同文件中約定的費用項目;
3.經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批準的工程變更項目。
18.1.2 工程計量的依據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單及說明;
3.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4.施工圖紙及技術規范;
5.工程變更指令;
6.建設單位的書面指令。
18.1.3 工程計量的程序包括:
1.對于已經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后,承包單位在約定的時間內填報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2.項目監理機構應安排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驗收手續齊全、資料符合驗收要求并屬于計量范圍內的項目,方可同意進行計量。對于計量項目較大,一次性計量支付的時間周期較長,對承包單位的施工有較大影響的,可以將該項目劃分成若干子項分別進行計量;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若專業監理工程師未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承包單位可認為其申報的工程量已被項目監理機構確認,可作為申請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4.項目監理機構在進行計量時應按約定的時間提前通知承包單位派代表參加,若承包單位未按要求參加計量,以專業監理工程師計量的結果為準,如項目監理機構未按約定的時間通知承包單位,致使承包單位無法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18.2 工程支付。
18.2.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督促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辦理工程預付款。
18.2.2 工程的中期支付必須在計量完成的基礎上進行,對于未進行計量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應簽署支付證書。
18.2.3 工程中期支付程序如下:
1.承包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或形象進度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已經過計量的項目付款申請;
2.專業監理工程師對付款申請進行審核,計算承包單位實際應得款項,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報建設單位審批;
3.若建設單位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工程中期支付,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配合;
4.建設單位批準付款后,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單位付款。
18.2.4 工程的竣工結算必須在竣工驗收完成后進行,其程序如下:
1.承包單位在竣工申請報告批準后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竣工結算報表;
2.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結算報表進行審核,計算承包單位實際應得款項,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并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協商一致后,簽署竣工結算文件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報建設單位;
3.若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查工程竣工結算,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協助,并對其中涉及工程變更的工程量進行審查確認;
4.保修金可以在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保修期滿時分期或一次性退還給承包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配合建設單位辦理。
19 工程變更
19.1 工程變更的程序。
19.1.1 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要求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其進行審查,并對變更涉及的工期和費用影響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建設單位同意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變更指令。
19.1.2 承包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時,應申報變更涉及的工期和費用,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若變更要求合理,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變更指令。
19.1.3 若19.1.1及19.1.2的變更涉及到圖紙變動,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取得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變更文件后方可簽發變更指令。
19.1.4 若19.1.1及19.1.2的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節能等內容,應由建設單位報有關部門審定后,總監理工程師方可簽發工程變更指令。
19.1.5 總監理工程師應協助建設單位對上述工程變更所涉及的變更費用及工期與承包單位進行協商。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的工程變更,項目監理機構不得予以計量。
19.1.6 對于工程進度要求緊急,預計費用不大的簽證項目,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項目監理機構可在變更完成后,予以計量。
19.2 工程變更指令。
19.2.1 工程變更指令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變更的項目、部位;
2.變更的原因、依據及有關的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等;
3.工程變更估計涉及的工期和費用;
4.工程變更后,施工安排的相關事宜。
19.2.2 承包單位接到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的工程變更指令后,應遵照變更指令進行施工,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變更指令監督承包單位實施。
20 工程造價審查
20.1 審查的依據。
20.1.1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對工程預付款、工程中期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工程變更費用、費用索賠等工程造價文件進行審查。
20.1.2 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工程造價的依據包括:
1.施工合同文件;
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文件;
3.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各種工程造價計價政策、辦法、依據;
4.有關的政策法規。
20.2 審查的程序與內容。
20.2.1 項目監理機構在收到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造價文件后,應安排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其主要內容包括:
1.所列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造價文件所涉及的工作內容是否均已完成并驗收合格;
2.所列施工措施費用是否與實施情況相符;
3.所列項目是否與工程量清單一致;
4.所列變更及簽證費用是否與工程變更指令一致;
5.所列索賠費用是否與索賠文件一致。
20.2.2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造價文件審查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20.2.3 若建設單位對總監理工程師簽署的工程造價文件存在異議,應自行或委托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予以審核,審核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積極配合。
21 索 賠
21.1 索賠的提出。
21.1.1 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后,項目監理機構對于承包單位在約定的時間內用書面形式提交的索賠意向通知書或報告予以受理。若索賠意向通知書或報告送達時間已超過約定的時限,項目監理機構可以拒絕受理。
21.1.2 承包單位在索賠意向通知書中應寫明發生索賠事件的時間,并聲明其具有費用與工期索賠的權利。
21.1.3 若承包單位提交的是索賠意向通知書,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正式的索賠報告。
21.1.4 索賠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的描述;
2.對承包單位權益影響的證據資料;
3.索賠的依據;
4.索賠要求補償的款額和工期展延的天數;
5.申請人、日期。
21.1.5 若引起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承包單位無法按照本規范21.1.4款的要求計算出該項事件最終補償的款額和工期展延的天數時,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按一定的時間間隔,定期報出每一間隔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待該項事件結束后,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21.2 索賠的審查。
21.2.1 項目監理機構受理承包單位提交的索賠報告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提交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對索賠事件進行調查、核實。
21.2.2 在審查索賠報告的過程中,若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單位提供的索賠證據資料不足,應書面要求承包單位提交進一步的證據資料。
21.2.3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提出的補償款額和工期展延天數時,應剔除承包單位不合理的要求,計算合理的索賠款額和工期展延天數。
21.3 索賠的批準。
21.3.1 總監理工程師應就索賠補償款額和工期展延天數與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署索賠報告并報建設單位審批。
21.3.2 若不能與承包單位協商一致,總監理工程師應暫定索賠補償款額和工期展延天數并通知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按本規范中合同爭議的有關約定處理。
21.3.3 若發生的是本規范21.1.5款描述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查過承包單位的每次階段索賠要求后,對于索賠要求成立的部分,應批準給承包單位一個臨時的工期展延天數。該事件最終索賠報告的審查與批準,仍應按照本規程21.2和21.3進行。
21.3.4 總監理工程師在處理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提出的反索賠時,應參照21.3.1和21.3.2約定的程序進行。
22 工程質量缺陷與事故
22.1 工程質量缺陷的處理。
22.1.1 項目監理機構一旦發現承包單位的施工作業可能產生工程質量缺陷,應及時書面指令承包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產生,同時將情況向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22.1.2 對已經產生的工程質量缺陷,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缺陷的性質進行分析判別,必要時建議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測。
22.1.3 若缺陷尚不構成工程質量事故,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單位提交工程質量缺陷報告,對質量缺陷的嚴重程度、造成缺陷的原因進行說明,同時要求承包單位提出修補缺陷的具體方案和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22.1.4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缺陷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承包單位的質量缺陷報告對缺陷做出處理的要求,并書面通知承包單位,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取得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指令承包單位實施。
22.1.5 承包單位對質量缺陷處理完成后,項目監理機構應進行檢查確認并簽署書面意見。
22.2 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22.2.1 若缺陷已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書面指令承包單位暫停缺陷部位及關聯部位的施工,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先發出口頭指令,并在24小時內書面對口頭指令進行確認。
22.2.2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將事故情況上報質量監督機構及行政主管部門,總監理工程師應主持或參與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22.2.3 事故處理方案確定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實施事故處理之前指令承包單位針對施工工藝、質量、安全等具體問題編制詳細的施工技術方案,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對事故處理的施工技術方案詳細審查后方可批準施工。
22.2.4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加強檢查,監督承包單位嚴格按照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進行施工。
22.2.5 事故處理完畢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規范及處理方案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總監理工程師方可簽發復工令批準承包單位恢復正常的施工,并向質量監督機構及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23 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23.1 安全生產監理的組織。
23.1.1 監理單位應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理監督管理體系,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理規章制度,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實施指導和檢查。
23.1.2 監理單位應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按政府規定為現場監理人員辦理平安卡,監理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監理技能的培訓并持卡上崗。
23.1.3 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安全生產監理全面負責,監理人員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具體的安全檢查工作。
23.2 安全生產監理規劃。
23.2.1 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規劃,或將安全生產監理規劃的內容在監理規劃中單獨成章編寫。
23.2.2 安全生產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監理的目標與依據;
2.安全生產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3.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制度與流程;
4.安全生產監理的重點及措施。
23.2.3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 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
23.3.1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具有可操作性,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2 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應補充說明安全生產監理規劃中未詳細說明的、針對安全生產監理重點和難點的具體監督方法及措施。
23.3.3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23.4 安全生產監理的內容和措施。
23.4.1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
23.4.2 若發現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認,承包單位擅自開始施工,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下達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若承包單位仍拒絕暫停施工,項目監理機構應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3.4.3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承包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23.4.4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審查承包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資質和配備情況,對檢查不合格的,應及時書面要求承包單位整改。
23.4.5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大型施工機械和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及年檢合格證并備案登記。對檢查不合格的,應及時書面要求承包單位整改。
23.4.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對檢查不合格的,應及時書面要求承包單位整改。
23.4.7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監理人員簽收備案。對檢查不合格的,應及時書面要求承包單位整改。
23.4.8 監理人員應對施工過程進行巡查,督促承包單位建立與完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若發現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書面要求承包單位整改。
23.4.9 項目監理機構若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按照本規范有關工程暫停的規定簽發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停止施工并進行整改。
23.4.10 若承包單位拒不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停工整改的,監理機構應及時書面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3.4.11 項目監理機構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申請表》,經專業監理工程師核準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并報建設單位。
23.4.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應督促承包單位整改,承包單位拒不整改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3.4.13 當施工現場發生下列施工安全方面的突發問題時,項目監理機構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和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1.無施工許可證、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或施工內容超出施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2.基坑支護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人工挖孔樁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3.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的。
24 合同爭議
24.1 合同爭議的提交。
24.1.1 如果施工合同約定爭議由總監理工程師處理,一方當事人應將爭議書面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同時應將副本送達另一方當事人。
24.1.2 總監理工程師在接到爭議的書面文件后,應確定其處理爭議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并將該時間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
24.2 合同爭議的處理。
24.2.1 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施工合同約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雙方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24.2.2 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調查和取證,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后提出調解意見。
24.2.3 如果雙方當事人接受總監理工程師的調解意見,總監理工程師應要求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并按照調解意見執行。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接受總監理工程師的調解意見,總監理工程師的調解工作即告完成。
24.2.4 若仲裁機構或法院要求項目監理機構提供有關證據,項目監理機構應予配合。
25 工程竣工
25.1 工程竣工初步驗收。
25.1.1 承包單位完成設計圖紙和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并自行組織驗收合格后,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竣工初步驗收申請。
25.1.2 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對竣工初步驗收申請進行審查,按照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結合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監督、檢查及觀察記錄,客觀、獨立地對工程質量做出評定:
1.核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質量控制資料;
2.對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情況進行匯總;
3.核查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關安全和功能檢測資料是否完整,主要功能項目的檢查結果是否符合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4.結合觀感質量評分,對單位工程質量做出初步評定;
5.整理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5.1.3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設計單位、承包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必要時,可邀請項目其他有關各方人員參加。
25.1.4 對竣工初步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項目監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單位整改。承包單位整改完畢并經項目監理機構確認后,總監理工程師方可同意承包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25.2 工程竣工驗收。
25.2.1 工程初步驗收合格后,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申請須經承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簽認。
25.2.2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對竣工驗收申請進行核查,符合要求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25.2.3 項目監理機構協助建設單位就建筑節能等專項驗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參與驗收;對于商品住宅,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逐套檢查驗收,并作好相應的記錄。
25.2.4 竣工驗收條件具備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與工程驗收有關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承包單位等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應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提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驗收監督。
25.2.5 項目監理機構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應詳細記錄驗收人員對工程的驗收評述,對工程中存在的問題應書面指令并督促承包單位限期整改。
25.2.6 承包單位整改完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整改回復對整改結果進行檢查,重要問題須通知驗收各方再次進行現場驗收。
25.2.7 驗收合格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在驗收證明文件上簽署驗收意見,并協助建設單位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25.3 竣工日的確認。
25.3.1 工程的竣工日是承包單位按照25.1的規定通過竣工初步驗收并整改完畢后最后一次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
25.3.2 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開工日及竣工日確定承包單位的實際施工工期,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及承包單位。
25.3.3 如果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對竣工日有異議,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書面提出??偙O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協商,重新確認竣工日。
25.3.4 若各方不能就竣工日達成一致,應視為發生合同爭議,按照本規程合同爭議的規定進行處理。
26 工程交付
26.1 工程交付的條件。
26.1.1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移交證書之前,應審查確認:
1.承包單位已按要求完成了相應的整改工作,竣工驗收合格;
2.承包單位書面提交了工程移交申請。
26.1.2 應告知建設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移交證書之前,不應將工程投入使用。
26.2 工程移交證書的簽發
26.2.1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符合25.1.1規定的前提下,盡快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并見證交付的過程,避免發生不合理的拖延。
26.2.2 如果施工合同或其補充合同有分步移交工程的約定,項目監理機構對移交部分的工程,應按全部工程交付的相同辦法處理。
27 工程質量保修
27.1 保修期的質量缺陷與處理。
27.1.1 監理單位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的時間、范圍和內容開展工作。
27.1.2 保修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承包單位及有關各方確定質量缺陷的事實和責任,并協商確定修補措施和費用負擔比例。必要時,應建議建設單位邀請質量監督機構及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部門參與。
27.1.3 在質量缺陷責任確定后,監理單位應要求責任方提出缺陷的處理方案,審批并監督該方案盡快實施。
27.1.4 監理單位應對承包單位所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后予以簽認。
27.1.5 若缺陷處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時實施,監理單位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建議由其他承包單位完成上述工作,其處理的費用應依據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27.2 保修責任的解除。
27.2.1 如果在保修期內沒有出現質量缺陷或雖出現質量缺陷但經過27.1所述程序處理后未發現新的缺陷,監理單位應在保修期結束之后及時簽發解除保修期質量責任證書給承包單位并抄送建設單位。
27.2.2 保修責任解除后,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簽發退還剩余保留金或保函的證明文件。
28 工程監理文檔
28.1 工程監理文檔的內容。
28.1.1 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的、用于政府檔案管理部門存檔的監理文檔,應符合政府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28.1.2 項目監理機構在項目完成后,應將監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工程文件整理成最終的工程監理文檔,由監理單位按規定的時限進行保存。
28.1.3 工程監理文檔應包括下列內容:
1.合同文件,包括委托監理合同、施工合同、設備材料供貨合同等;
2.工程地質勘察、設計文件,包括勘察報告、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或通知、圖紙會審記錄等;
3.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技術方案;
4.項目監理機構與有關方面之間的往來函件、收發記錄、通知、備忘錄、協議、申請、批復、聯系單等;
5.項目監理機構內部的資料或往來工作文件,包括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監理工作制度等;
6.監理工作日記、監理月報與工程氣象記錄;
7.工程計量文件,包括現場工程量的計量、價格確認、工程變更計量文件等;
8.工程支付證明、付款記錄、索賠文件;
9.工程檢查、驗收、評定記錄,包括隱蔽驗收記錄、旁站記錄、中間驗收記錄、現場檢查、放線或觀測記錄、設備檢驗、調試驗收記錄等;
10.試驗報告或記錄,包括材料或構配件合格證明及其檢測報告、現場試驗記錄等;
11.工程質量監理報告、安全及文明施工監理報告、監理快報;
12.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定期和不定期報告;
13.工程事故處理文件;
14.工程竣工質量評定、驗收文件;
15.監理工作總結;
16.項目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存檔的工程影像記錄及其他文件。
28.2 監理文檔的管理。
28.2.1 項目監理機構的所有成員,都應負責整理與其工作相關的工程監理文檔或提供歸檔文件。
28.2.2 工程監理文檔應及時地反映項目的實際進程和狀況,始終保持真實、完整、準確、系統、便于查詢和使用。
28.2.3 監理單位對工程監理文件有留存的權利,對所掌握的涉及商業機密的資料,在沒有得到相應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向外公開,監理人員就工程項目發表的論文或著作,如果涉及到此類信息,也應得到相應的許可。
28.3 監理報告。
28.3.1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機構編制監理月報,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28.3.2 監理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的一般性描述,包括時間、天氣、大事記;
2.工程的形象進度描述;
3.工程質量及檢查驗收狀況;
4.工程計量與工程支付的狀況;
5.安全生產監理情況;
6.文件來往情況;
7.重要的施工機械、工程材料及構配件進退場情況;
8.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
28.3.3 監理單位應在工程結束后的合理時間內,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工作總結。監理工作總結應包括:
1.工程基本概況;
2.項目監理組織及其工作時間;
3.關于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及合同管理的執行情況;
4.對工程質量的評估;
5.施工安全生產情況;
6.對工程中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7.有關的工程形象記錄資料,如照片等;
8.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禁止"。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的規定執行"。
深圳市技術規范《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規范》條文說明
1 總 則
1.1 深圳市工程監理的實踐表明,工程監理制度對于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及投資的控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監理單位在具體項目上的工作行為不盡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理的效果。為了促進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一本適用于監理單位的工作規范。
1.2 工程監理是監理單位為建設單位提供的一種技術及管理服務。工程監理應該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的全過程,但考慮到深圳市實際的監理發展水平,項目前期的監理工作開展尚不普遍。因此,本規范暫不涉及項目前期的監理內容。
1.5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后,應當根據工程專業特點任命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監理機構??紤]深圳市的實際情況,總監理工程師往往無法獨立地決定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任免,因此,項目監理機構的成員可以以總監理工程師為主導,但應得到監理單位的批準。
3 施工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考慮到本規范按監理工作的環節進行編寫,有必要從總體上對監理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內容做出一個統一的描述。
4 項目監理的組織
4.1.1 監理單位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所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的規模、工程專業特點以及監理的工作內容等確定總監理工程師的適當人選,若項目監理任務是通過投標獲得,監理單位也應在項目監理開始前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人選及職責作進一步的明確??偙O理工程師負責制是行之有效的一種工作制度,監理單位應授予總監理工程師相應的職權,組建合理的項目監理組織結構,全面主持項目的監理工作。
4.1.2 按深圳實際情況,工程規模較小,工程地點相近,對總監理工程師兼職數目留有變通余地。
4.1.6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深圳市大多數項目均設有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這反映了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存在的必要性。但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不宜作為項目監理機構成員的一個層次,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方可設置,否則必然造成總監理工程師不到位,形同虛設。
4.1.7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監理單位可以調整總監理工程師:1.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區以上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2.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3.因監理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監理單位認為該總監理工程師不稱職需要更換的;4.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5.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6.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7.死亡。
4.2.2 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職責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保證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落實,防止總監理工程師虛設或不到位的情況出現,強化了總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5 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
5.2 監理實施細則是為了監理規劃的落實而編制的詳細的、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監理工作規則文件。對于較為簡單的工程,將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結合進監理規劃一同編寫也是可行的。為了編制一份監理實施細則而在相同層次、內容上進行重復是沒有實際工程意義的。
6 工程測量與觀測
6.1.1 專業監理工程師參與測量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測量基準點交付過程,主要履行見證義務,并不保證測量基準點的準確性。
8 分包工程
8.1 實際工作中,承包單位變更分包單位的情況較為普遍,實際進場的分包單位往往和承包單位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分包單位不一致,致使分包的管理成為監理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對分包單位資質的確認應引起項目監理機構的高度重視。
8.2.4 實際工程中,人們往往將建設單位根據規定平行發包的一些專業工程(如煤氣、電話等)稱作分包,但是,從合同的角度講是一種錯誤的理解,項目監理機構必須準確把握專業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合同責任上的區別,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協助建設單位協調各承包單位的工作。
9 承包單位的項目組織
9.1.1 承包單位的項目組織是項目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保證。實際工作中,承包單位在投標書中承諾的項目組織經常得不到落實,項目監理機構有必要對此作重點的控制。
9.1.2 項目監理機構可以對承包單位的施工組織機構提出建議和要求,若承包單位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的要求,可考慮通過建設單位督促其執行。
9.2.4 本條強調項目監理機構對分包單位進行組織管理的工作方式。
10 施工技術方案
10.1 施工技術方案是重要的施工文件,對工程施工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審批施工技術方案,是項目監理機構的一項重要工作。一般情況下,涉及不同專業的施工技術方案,由相關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但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對方案的總體效果進行把關,特別是屬于國內少見或帶有試驗性的方案,項目監理機構更應該慎重對待。但是,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技術方案的任何審批均不應減少或代替承包單位任何責任和義務。
10.2.1 工程實踐中,承包單位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進行施工的情況較為普遍,常常由此引起項目監理機構進行控制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強調對施工技術方案進行審批及按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的重要性。
10.2.3 按照國際慣例,承包單位運抵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均被視作專門供本工程使用,未經項目監理機構同意,承包單位不得將其運離施工現場。
11 工程開工
11.2 開工令的簽發,是有關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可能涉及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施工合同規定了發出開工令的最遲時限,但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開工令不能在該時限前簽發,則往往需要承包單位對原投標價格的有效性進行重新確認。
12 工程暫停與復工
12.1 通常暫停令的簽發將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工程的持續進展。因此,總監理工程師應慎重采取工程暫停措施。
12.2.2 復工條件包括項目監理機構對復工后是否需要承包單位修改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估。對停工時間較長的暫停,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承包單位修改施工方案及進度計劃,并重新申報審批。
13 工程會議
13.1.1 第一次工地會議的目的主要是檢查開工條件,并為工程的規范運作及各方良好的合作創造條件。此會議是工程實施過程中第一次重要的會議,項目監理機構應高度重視,認真作好準備。
13.1.2 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需要解決的問題較多,為了使會議順利、高效地進行,項目監理機構有必要將召集會議的通知,包括會議議程等書面送達與會各方,以便準備會議所需各項資料。
13.2.1 工地例會的目的,在于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質量、進度、投資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協調有關各方關系,以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為了規范運作,提高效率,例會一般按照例行議程、時間及地點,于工程開工后定期舉行。
13.2.2 工地例會是項目監理機構進行工作協調的重要形式,其會議的時間間隔一般為一周,項目監理機構也可以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13.2.4 對于在例會中涉及到的重要資料,特別是有關費用支付、索賠等內容,項目監理機構有必要要求承包單位在例會開始之前提出書面材料,以便項目監理機構在會議之前和建設單位進行溝通,有利于例會的順利進行。
13.3.1 對于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需要舉行專題會議解決的問題,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建設單位就其會議的議程進行商討,若會議涉及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項目監理機構應事先與其進行協調。
13.4.1 原則上說,所有的會議紀要均應獲得與會各方的簽認,但是考慮到工地例會的時間間隔較短,每次例會的紀要均進行簽認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難,若由總監理工程師一方簽發,其權威性又受到限制,因此,會議紀要如何進行確認,可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由與會各方商定。
14 進度計劃
14.1.1 正確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承包單位進行施工的重要依據,也是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進度控制的基礎。根據項目實施不同階段的進度控制要求,可分別編制總體進度計劃、年、月進度計劃、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進度計劃以及分部分項工程進度計劃。
14.1.5 承包單位應對自己的進度計劃負責,項目監理機構對進度計劃的審批并不減少或改變承包單位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4.2.1 項目監理機構應該經常、定期地收集承包單位提供的有關報表資料,同時進行實地檢查,對所報送的已完項目時間及工程量進行核實對比,以便發現問題和采取措施。
14.2.5 施工過程中,無論是承包單位的原因還是非承包單位的原因,一旦造成工程變更、工程事故或施工方案調整等,都可能對工程的進度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進度計劃需要經常修訂,項目監理機構應高度重視,防止進度計劃在多次修訂后使工期失去控制。
14.2.8 一般情況下,進度協調是工地例會的一項重要議程,但在工地例會的層次上不能解決時,有必要召開專題的進度協調會議,協商解決各承包單位之間及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重大配合協調問題。
15 工程材料與構配件
15.1.1 工程材料與構配件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影響工程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項目監理機構應從材料進場開始,嚴格把好工程材料的質量關。
15.1.3 考慮到大量的工程材料,特別是一些工程構配件的生產過程可能對其質量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在項目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該采取適當的措施對這些產品加工過程中的質量進行檢查。
15.2.1 項目監理機構監督承包單位按規定進行見證抽樣、送檢及試驗是控制其質量的重要手段,由于材料進場至抽檢合格需要一定的時間過程,為了防止在檢測結果出來之前承包單位將材料用于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該審查承包單位的材料進場計劃是否滿足材料檢驗所需時間的要求。
16 設 備
16.1.1 根據清單項目監理機構可以掌握承包單位擬提供的設備是否符合建設單位和工程的要求。清單對設備的描述應足夠清晰。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單位在正式采購前,按項目監理機構的要求補充提交一份符合合同要求的詳細清單。正式的書面清單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7 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
17.1 考慮到大多數土建工程的驗收單元劃分均為分部分項工程,除個別工程(如市政工程)不同,本規范采用分部分項工程的稱謂。
17.1.2 工序質量控制對工程質量有重要的意義,項目監理機構應注意監督承包單位完善工序的內部交接檢查制度。
17.1.5 強調了承包單位的自檢制度,防止承包單位在有了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督后放松了自身的檢查驗收。
17.2.2 凡將被隱蔽或覆蓋的各專業工序或分項工程均屬隱蔽工程驗收的范圍,為保證承包單位施工的正常進行,項目監理機構應安排專業監理工程師及時對承包單位提請驗收的隱蔽工程進行驗收。
17.3.7 某些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如地基基礎及主體工程),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往往難于再對其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的檢查認定。因此,需要由工程有關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驗收。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將質量保證資料交質量監督機構審查,以便其進行驗收監督。
18 工程計量與支付
18.1.1 合同文件中約定的費用通常是一些和工程本身相關聯的措施費用及一些未列入工程量清單的費用(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預付款、保留金等),這些內容的計量方法往往在合同文件中約定。
18.1.3 關于計量程序中第1條及第3條中,承包單位提出工程計量的時間及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到場進行計量的時間,不同的工程可能有不同的做法??紤]到這種靈活性,條文中沒有對這兩項時間的多少進行規定,但是,這兩項時間對計量的有效性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條文強調了必須將這兩項時間事先進行規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進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根據不同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18.2 工程中期支付及竣工結算,國內和國外的做法有所不同,如費用索賠(包括國內慣稱的簽證)、計日工等,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做法,應納入中期支付中考慮,但國內的習慣往往是在竣工結算時一并考慮。因此,本條文中沒有對此做出具體規定,總監理工程師可根據合同約定處理。
19 工程變更
19.1 工程變更可以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及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提出,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任何方面提出的變更最終都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實施變更的指令,以保證指令源的唯一性、指令的協調性和信息管理的完整性。工程發生變更,通常都會引起工程費用的變化。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在變更令下達之前,就變更所涉及到的費用及工期進行估算,并與建設單位及承包單位協調一致。但是,考慮到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大量發生先行變更,再洽商費用的情況,特別是涉及費用較小的變更,如果均要求先洽商費用,再行變更,則可能在實際操作上存在較大困難,總監理工程師在操作上可以有一定的彈性。對于工程項目出現的"簽證",可參照工程索賠的程序處理。
20 工程造價審查
20.2.1 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文件進行審核,審核重點為工程造價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建設
單位委托了專業造價咨詢單位對工程的造價進行控制,則項目監理機構的審查重點是工程量的真實性。
20.2.3 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提供施工過程中因工期、質量等因素,可能對合約價格造成影響的情況說明。如有需要,應提供施工過程發生的工程量清單中的重大數量偏差、缺項、漏項的情況說明。
21 索 賠
21.1.1 約定的時間是指合同文件內約定的時間,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則由總監理工程師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確定。索賠報告的提出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實際工作中,往往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
21.1.5 按一定的時間間隔提出索賠要求,以便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工期補償,獲得工期補償后,承包單位以此進行施工計劃調整。因此,總監理工程師最終批準的工期補償天數不應多于每次階段索賠批準的工期補償天數之和。
21.3.2 為了防止因補償數額的爭議影響工程的進展,賦予總監理工程師該權力是必要的。
22 工程質量缺陷與事故
22.1.2 就工程質量缺陷而言,國內外對此的定義相差較大,國外一般沒有工程質量事故的提法,對質量上出現的問題,無論大小,均歸到質量缺陷的范圍??紤]到國內長期習慣上的理解,在此將質量問題分為缺陷和事故,總監理工程師對此的判別,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對于質量缺陷,通常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處理。
22.2.2 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質量事故的性質的不同,處理程序也有不同。對一般的工程質量事故,可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處理。而對重大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參加調查處理,本條考慮了兩種情況的通用性??偙O理工程師在處理工程質量事故時應注意國家對不同性質的事故處理程序及管轄權上的差別。
23 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23.3.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內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的規定為準。
23.4.1 項目監理機構審查的內容如下:
1.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2.承包單位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3.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4.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5.承包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4 合同爭議
24.1.1 總監理工程師是否具有處理合同爭議的權力,要視合同文件是否有此約定。
24.2.1 合同爭議一般情況下不應影響工程的進展。
24.2.3 經過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字認可后的文件即視為合同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25 工程竣工
25.2.3 根據《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質量逐套檢驗指引(2007.10)》、《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的規定編寫。
25.2.4 根據《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深建施〔2000〕25號)的規定編寫。
25.3.1 從承包單位提交竣工申請報告至竣工驗收合格將會需要較長的時間,這段時間若計入施工工期,對承包單位是不公平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本規程中的竣工日僅用于確認承包單位的實際施工工期,總監理工程師應注意其和竣工驗收日的區別。
26 工程交付
26.1.1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單位不一定立即進行交付,在工程交付之前,工程的照管責任仍在承包單位。工程移交后,對工程照管的責任移交到建設單位。因此,有必要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與工程交付做出明確的區分。
28 工程監理文檔
施工組織設計規范范文第5篇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惠州市三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茲有甲方將陳江廣場地下商業城水泥攪拌樁工程委托乙方負責施工,為了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陳江廣場地下商業城
2、工程地址:陳江大道會議中心旁
3、工程內容:φ550水泥攪拌樁,約臺相匹配的施工機械,投入數量滿足工期要求;以及完成本項目的一切工序及輔助工作。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設備、包工期、含稅票。
第二條合同價款
合同單價:/米)(不另增其他費用)
暫定金額(大寫):元(人民幣)(需提供發票)
第三條工程負責人
1、本工程甲方委派:進行監督,簽證手續,并及時解決甲方應解決的問題和其他事宜。
2、本工程乙方委托:進行操作切實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甲方工作
1、負責聯系總包方將施工有關控制點書面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協助乙方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施工技術、質量要求、驗收標準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2、指派工地代表和監理技術負責人員負責工程管理以及所有外部協調和管理工作,及時傳達上級部門和業主的有關指示、要求。
3、在施工期間,協調好乙方和總包及其他分包單位的關系,定期召開生產協調會議,為乙方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
4、會同監理負責對乙方樁位放好后的復核工作,甲方對乙方的樁位的復核并不免除乙方對最終工程質量的責任。
第五條 乙方承諾
1、乙方自帶全套設備(
持證上崗,按照甲方指定要求佩戴安全帽,費用乙方自理。
2、在本協議確定范圍內乙方按照設計圖紙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工藝流程,自
行負責生產、質量、安全。乙方應做好現場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應按照合同工期組織,安排生產,按期保質、保量、安全完成生產,做好文明施
工。
4、開工前負責放線定位并做好施工記錄。
5、乙方代表應在現場指揮生產。若由于乙方代表失職造成甲方不必要的損失,甲方有權
扣除不必要損失的三倍。
6、乙方應及時報告施工中的異常情況,以便及時處理,必要時暫停施工,不得在無把握
時強行施工。
7、乙方應服從甲方和監理和總包現場管理人員的指導和對工程的總體安排,接受技術指導。如有違章作業、對于監理工程師的正當指令拒不落實整改,甲方和監理工程師有權按章罰款,停工整頓?,F場人員應與建設單位代表、監理、總包方協同工作,接受指導。
8、乙方必須配齊各工種所需人員,特別包括一名現場專業技術員,技術員負責本機組的
生產質量管理。
9、由于非乙方原因停工,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10、乙方應采用合格的水泥,合理控制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攪拌樁提升速度﹤1M/min,
復攪次數不少于兩次。
第六條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
1、工程款支付:攪拌樁施工結束支護完成價款完成結算后付足95%,余款在基坑剪力墻外回填完成后付清。
第七條工程施工質量
1、乙方必須嚴格按經設計院、業主認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等工程文件中規定的和現行的國家、地方頒發的質量驗收規范、標準和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2、質量控制要求:攪拌均勻,嚴格按照攪拌樁施工工藝進行,有效控制水泥摻量,嚴禁隨意更改水泥用量;合理控制提升速度;嚴禁空擋下攪。如發現類似不合格情況或工程檢測達不到上述標準,則處以乙方合同總價的10%的罰款作為違約金。
3、乙方的工程質量必須經過甲方、監理、質監站的驗收和確定。如乙方施工質量引起基坑變形、基坑沉陷不均或基坑倒塌,則一切引發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包括工期
延誤的賠償),返工后仍不能達到驗收標準,乙方須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工期期限
1、乙方接甲方通知后日內進場做好施工現場準備工作。
2、工期期限于年月日開工,必須在年月如工期延誤(因乙方原因),業主和監理如有罰款在乙方結算中扣除。
第九條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兩周內,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提供完成的竣工資料四份,參加竣工驗收。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時組織驗收及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或者不予以配合的,甲方視情況予以處罰,罰款金額為工程結算總額的10%。
2、凡工程不符合驗收標準造成的返工,由乙方負責返工,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條: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后,乙方在十天內提交竣工結算。施工單價不變,工作量按實結算,不計空樁深度。
2、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必須有項目技術人員、業主現場代表和監理代表同時簽字才能生效,單方確認為無效簽證,甲方將不予認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施工組織設計規范范文第6篇
二、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限速器與安全鉗電氣開關在聯動試驗中必須動作可靠,且應使驅動主機立即制動;2.對瞬時式安全鉗,轎廂應載有均勻分布的額定載重量;對漸進式安全鉗,轎廂應載有均勻分布的125%額定載重量。當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鉗電氣開關,轎廂以檢修速度下行,人為使限速器機械動作時,安全鉗應可靠動作,轎廂必須可靠制動,且轎底傾斜度不應大于5%。
三、層門與轎門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每層層門必須能夠用三角鑰匙正常開啟;2.當一個層門或轎門(在多扇門中任何一扇門)非正常打開時,電梯嚴禁啟動或繼續運行。
四、曳引式電梯的曳引能力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轎廂在行程上部范圍空載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圍載有125%額定載重量下行,分別停層3次以上,轎廂必須可靠地制停(空載上行工況應平層)。轎廂載有125%額定載重量以正常運行速度下行時,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電梯必須可靠制動。2.當對重完全在緩沖器上,且驅動主機按轎廂上行方向連續運轉時,空載轎廂嚴禁向上提升。
五、曳引式電梯的平衡系數應為0.4—0.5。
六、電梯安裝后應進行運行試驗;轎廂分別在空載、額定載荷工況下,按產品設計規定的每小時啟動次數和負載持續率各運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電梯應運行平穩、制動可靠、連續運行無故障。
七、噪聲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房噪聲:對額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電梯,不應大于80dB(A);對額定速度大于4m/s,不應大于85dB(A)。2.乘客電梯和病床電梯運行中轎內噪聲:對額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電梯,不應大于55dB(A);對額定速度大于4m/s的電梯,不應大于60dB(A)。3.乘客電梯和病床電梯的開關門過程噪聲不應大于65dB(A)。
八、平層準確度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額定速度小于等于0.63m/s的交流雙速電梯,應在+15mm的范圍內;2.額定速度大于0.632m/s且小于等于1.0m/s交流雙速電梯,應在+30mm的范圍內;3.其他調速方式的電梯,應在+15mm的范圍內。
九、運行速度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當電源為額定頻率和額定電壓、轎廂載有50%額定載荷時,向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減速段)時的速度,不應大于額定速度的105%,且不應小于額定速度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