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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范文

2023-09-24

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范文第1篇

(一) 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已經頒布。黨內外對這兩個重要的黨內法規予以高度的關注。筆者在學習這兩個法規中認識到,一個黨內法規要制訂好、執行好、效果好,道理上能講很多,其實,比較重要的就是三條。 其一,作為紀律范疇的黨內法規,首先是要界定清晰。特別是法律與紀律的界限要清楚。過去的一些紀律條款常常與法律條款混淆在一道,一旦真正遇到事情了,到底是法律處理還是紀律處理,途徑和依據反而就模糊不清,無從著手。依法治國的五大體系建設,其中黨內法規體系與其他四大法律體系是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的。黨紀國法要起到互補的作用,法律已經明確的事情,紀律不要再去重復。這次在"條例"的修改中,就將70多項有法律界定的行為條款統統剔除了。紀律應該強調的,是法律沒有觸及而黨內必須要做到的問題。體現黨內法規在行為規范要求上嚴于法律的要求。這一次,"條例"從六大紀律方面,對違紀問題開出的"負面清單",充分體現的黨紀條規姓"黨"的特征。 其二,黨內法規定義要明確,執行要有抓手,檢查要有標準。這次修訂的廉潔自律準則,不免有一個重要的參照物: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紅軍時代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有一條,現在是沒有的,叫"還門板",在村子里問老鄉借門板,走時要還掉。但是這一條執行情況不好,一些紅軍戰士走時并沒有把門板送到主人處,而是在村子里一放了事。怎么叫"還",定義不明確,執行起來就有漏洞。后來就改了一個字,將"還"字改成了"上"字,你不僅是還,還要將門板重新裝到門上去。這一字之改,就使得這一條的執行和檢查都有了非常明確的標準。效果也就完全不一樣了。這個小小的故事,對我們今天在制訂和執行制度上,都有非常重要的啟示意義?,F在,我們黨員在行為上表現的問題,遠比紅軍時代要復雜得多。所以這次"準則"的修訂,沒有從對黨員的具體行為的細則來展開,因為這樣是無法窮盡的。而是制定了黨員和黨員干部的行為標準。這八條標準,從低到高,看得見、摸得著,會起到非常重要的標桿作用。 其三,黨內法規要管用,首先是領導要帶頭執行。任何一項制度的執行,必須要領導的率先垂范。以前有個學校,制訂了教師上班遲到要扣獎金的制度,以前這類制度制訂過多次,但最后都不了了之。這次制度頒布的第二天,誰都沒有料到,校長就遲到了,門口值班的老師想不作記錄,打馬虎眼過去了,但是校長堅持要記錄在案,并扣了當月的獎金。后來大家得知,其實校長這天是故意遲到的。他的照章辦事,使得這項制度的執行就不會有折扣了。我們以前的一些制度本身不錯,但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是管小不管大,管下不管上,就難以服眾,制度漸漸也就失去了公信力??倳浿v領導干部是"關鍵少數",就關鍵在此處。這次兩個這么好的黨內法規,究竟管不管用,就是要看這些"關鍵少數". 十八大以來,黨的法規制度建設取得了非常好的進展,這源自于黨的三嚴三實的的好作風的弘揚,全黨紀律意識的明顯增強。所以,對這一次兩個黨內法規的對黨的建設所起到的積極作用,是完全值得期待的。 學習黨內兩部法規心得體會

(二) 中國共產黨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兩個黨內法規的修改通過,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的與時俱進,為紀檢機關履行職責,提供了重要紀律武器和制度利器;為全面從嚴治黨重新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在法律之前劃清紀律底線,讓紀律要求更加具體化。 從嚴治黨,標清"界線".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也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以德治黨。修訂后的《準則》全文僅281字,但是言簡意賅、通俗易懂,更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了全體黨員干部,進一步要求黨員正確對待公與私、廉與腐、奢與儉、苦與樂的關系,高度概括了黨員干部應該具備的思想道德境界,并且首次提出"修身齊家"要求,對從政倫理道德作出規范?!稐l例》是管黨治黨和匡正黨員行為的尺子。更將舊版《條例》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將紀律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突出了紀律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后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會明確標示出來。就新的《準則》和《條例》來說,新《準則》"重在立德",加強了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正面倡導;新《條例》"重在立規",明確了"六項紀律",更加突出了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逾越的"底線". 紀在法前,執紀更嚴。眾所周知,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社會需求的多元化,治黨、治國的能力漸顯疲態,舊的《準則》和《條例》中不少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新修訂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突出更嚴更精更細,充分體現了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使得紀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后執紀越嚴的信號。如黨員收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能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組織推薦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從原來的"一年內"變成"一年半",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果更嚴重了。 學思踐悟,知行合一。"行源于心,力源于志".總書記曾指出:"如果不沉下心來抓落實,再好的目標,再好的藍圖,也只是鏡中花、水中月".對于新《準則》和新《條例》,如果僅僅只是浮于表面的學習或者干脆將其束之高閣,不能將其精髓和內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那么一切都是空談。兩項法規的出臺為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有力依據,作為紀檢監察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于擔當、敢于較真,帶頭學好《準則》和《條例》,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堅決不觸碰黨紀法規的"高壓線",自覺避開"負面清單",推進正風反腐新高潮。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紀律,不成政黨。修訂頒布《準則》《條例》,把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進一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學習黨內兩部法規心得體會

(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近日公布。重修后的《條例》突出重點、針砭時弊,實現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凸顯"黨紀嚴于國法"的高標準。重修后的《準則》對原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黨員干部,體現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中央對黨內兩大法規采取"一攬子"修訂的方式,分別確立黨員應當遵循的道德"高線"和不能觸碰的紀律"底線",德法相依,相輔而行,將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一是《準則》中對黨員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風。把黨員領導干部修身齊家擺在重要的位置,重點要做好"四個必須".即,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這些要求與總書記在今年黨中央、國務院舉行的春節團拜會上,對家庭建設問題的生動論述中提出的"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是一致的。每一位黨員領導干部都應認識到自己的家風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風的重要體現,帶頭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教家風,帶動"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黨員干部"四個必須"與總書記對家風建設"三個注重"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更好地詮釋了黨員干部修身齊家的重要性。 二是《準則》覆蓋所有中國共產黨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此次修訂后,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范圍。從近年查處的案件來看,小官巨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小官大貪"貪腐行為多發生在群眾身邊,是近年來打擊腐敗的重點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對于《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新修訂的《條例》中,有它的特殊歷史背景。十八大以后,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舉反腐大旗幟,堅持"老虎"和"蒼蠅"一起,反腐無禁區,一批大"老虎"紛紛落馬。其中,最為典型的要屬xx.2014年是xx歷史上極不尋常的一年,"系統性、塌方式"的嚴重腐敗震驚全國。7名省級領導干部被立案調查,全年處分市廳級干部45人、縣處級干部545人。拉幫結派、搞圈子文化,教訓十分深刻。"對抗組織審查"的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xx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所以在新版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面清單",有利于解決黨員對組織忠誠這個根本問題。對于違反組織紀律,也有教訓。即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另外,中紀委通報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潘逸陽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調整,送給他人財物等。新版《條例》突出了"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新問題,強調要忠誠于組織,要向組織講真話、報實情。從以案件中,我們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條例》,有它的原因和歷史教訓,并且從這些教訓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紀律約束與規定,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嚴黨紀。新修訂的《條例》突出更嚴更精更細。突出重點、針砭時弊,實現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凸顯"黨紀嚴于國法"的高標準。國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黨員管理則要強調紀律。黨員遵守國家法律是分內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還需遵守紀律和規矩,黨紀嚴于國法,標準更高,要求也更高。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難以體現,容易出現"沒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此次修訂落實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于國法淪為空話。

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范文第2篇

(遼寧工程技術大學,理科13-1班,1329010228)

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出五個體系之一是要有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本文就黨內法規體系所具體針對的對象即賄賂、裸官和與他人通奸等等進行分析,簡介此體系的歷史淵源以及出現的必要性,對此體系是否為法外之法進行一個簡單論述。

關鍵詞:黨內法規體系;賄賂;裸官;與他人通奸;歷史淵源;法外之法

引言

2013年5月27日 ,經中央批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公開發布。中共首次擁有正式黨內“立法法”,這兩部黨內法規的制定和發布,對于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又提出了五個體系,其中之一就是要有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然而黨內法規體系的提出是否可以認為是法外之法,它所針對的對象又是什么,它是否要有出現的必要,本文將為大家對這些問題做一個簡單論述。

一、簡介黨內法規歷史

“黨內法規”是個約定俗成的概念。人們常說“黨規國法”,“黨規”就是“黨內法規”,指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制定頒布了一批重要黨內法規,為管黨治黨、執政治國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是,由于統籌規劃不夠,黨內法規體系建設總體上比較滯后。

2012年6月,中共中央批準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2013年8月,《中共中央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發布。根據該《決定》,1978年以來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廢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將作出修改。

2013年11月27日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 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編制《綱要》的目標,就是在對現有黨內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和修訂一批重要黨內法規, 力爭經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蓋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主要領域、適應管黨治黨需要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使黨內生活更加規范化、程序化,使黨內民主制度體系更加完善,使權力運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使黨執政的制度基礎更加鞏固,為到建黨100周年時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打下堅實基礎。

根據《綱要》,通過修改和制定一系列黨內法規,未來,包括黨的領導和黨的工作、黨的思想建設、黨的組織建設、黨的作風建設、黨的反腐倡廉建設、黨的民主集中制建設等方面的黨內法規將更加完善。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圓滿落幕。中央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在中國共產黨93年的歷史上是首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會不僅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還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具體內容,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五大體系建設。這次會議又一次體現出建立完善的黨內法規的重要性及其意義所在。

二、黨內法規所針對的具體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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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1.2.2 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1.2.3 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1.2.4 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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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但是至今,仍是沒有明文規定收受禮金這一罪責。

關于收受禮金是否為可以稱為賄賂這一問題也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有很多人認為,增設“收受禮金罪”既無必要又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容易淪為“口號立法”。饋贈和行賄之間區別在于:

① 目的、動機不同:行賄是行為人為了使對方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饋贈行為則是為了增加親友的情誼,不是以財物收買權力。

② 內容和方式不同:行賄往往是秘密進行的,給付財物是附條件的;饋贈行為則是公開的,給付財物是無條件的。

但這兩者之間實則又無明確的界限劃分,故之,收受禮金是個比較含混的概念。再者,收受禮金罪并不是受賄罪,它的量刑總會比受賄罪輕。

總之,至今為止,收受禮金還是沒有進入法律之中,但是無論如何,這一罪名的提出就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觀念正在逐漸加強,法律體系正在逐漸完善這一良好態勢。

2 裸官

裸體官員,簡稱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國(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公職人員。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網站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網站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監管裸官首次作為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被提出。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2011年3月5日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馬馼表示,2011年我國將對“裸官”進行登記管理。

2.1 裸官背后現象

“裸官”“逃官”這一現象之所以出現,究其原因就是:

1.官員自身心虛。“能撈就撈,不行就跑”,似乎已成了貪官們心照不宣的“心訣”。“裸官”現象在一些官員中早已暗中流行。在大權在握,炙手可熱之時,將妻兒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將腐敗所得轉移出境,又為自己腐敗行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 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過”,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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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內法規使黨的領導更加的有說服力與信服度。中國要發展,就必須要有一個強力正確的領導者,黨內法規的提出,使黨內生活更加規范化、程序化,使黨內民主制度體系更加完善,使權力運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使黨執政的制度基礎更加鞏固。

2、黨內法規嚴于國法。在“與他人通奸”這一問題的提出就可以看出黨紀嚴于國法,黨員更需要以身作則,嚴于律己。所以這一方面來說,黨內法規加強了中國法制社會的建立。

3、黨內法規更加完善了國家的法規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指出,中國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而黨內法規的建立就使國家法規體系更加完整化,更加公正化。

但是,黨內法規雖然使中國法規更加健全公正,黨的領導更加強而有力,這所有的前提是我們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有一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把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執行到底。去年甚至現在,仍有一些地方出現了無權或越權制定黨內法規的現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觸的,這種以權越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嚴重損害了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也給黨的法治建設添了堵、抹了黑。所以,我們要對黨內法規進行不定時的徹底清理,其中兩部黨內法規,既《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的出臺,將黨權關進了制度的籠子,充分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法治黨的信念和決心,必將從很大程度上提升黨員的法紀意識,在全黨形成模范遵守黨紀國法的良好氛圍。

四、黨內法規出現的必要性

古語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作為一個執政黨,也毫不例外。鄧小平曾經說過:“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黨將黨內文件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出臺,其中傳遞出的積極信號卻很值得我們深思。十八大以后,以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集體,圍繞在新的歷史階段如何治黨,提出了許多新思路,出臺了許多新舉措。

1.黨內出現很多現象需要黨內法規。黨內官員近年來出現了的較為頻繁的一些賄賂、裸官,與他人通奸等一系列的現象,需要法律的約束。

2.依法治國就必須要依法治黨這個執政理念和治黨理念,這是認識的升華,更是法治意識的巨大進步。 依法治黨,就是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和黨的法規來規范黨組織和黨員的

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范文第3篇

一、談一談對黨內形勢的粗淺看法

我黨從只有幾十人的政黨,發展為擁有9000多萬黨員的大黨,執政70年來,我黨領導人民將一個百廢待興的戰后弱國建設成為全球矚目的經濟大國。成就得來不易,道路亦非坦途。然而,當前黨內一些現象的發生,致使黨的形象受到了損害。如,有一些地方出現了無權或越權制定黨內法規的現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觸的,這種以權越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嚴重損害了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也給黨的法治建設添了堵、抹了黑。又如,周永康、薄熙來等害群之馬的出現,使許多群眾對某些黨員的言行有諸多不滿,讓百姓們對黨寒了心,長此以往必將會出現不良后果。

二、談一談加強黨內制度建設必要性

國有國法,黨有黨規。中國共產黨作為一個大黨,黨員人數龐大,管理難度也就非常之大。目前,在我黨內部,不少黨員出現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風上的歪風邪氣,這不利于我黨根基的穩固、內部同志的團結,也不利于我黨生機的長久保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勢在必行,也是民心所向?!吨袊伯a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度的出臺,充分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法治黨的信念和決心,也將顯著提升黨員的法紀意識,在全黨范圍內形成模范遵守黨紀國法的良好氛圍。

三、談一談作為一名黨員應該如何做

作為一名黨員,我認為首先必須學習好黨內法規制度,全面掌握其內容;其次是要在執行上下功夫,再好的法規制度,如果不去執行,也會形同虛設。我們每個黨員必須嚴守政治紀律,認真執行《制定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度,將請示報告和履職盡責統一起來,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腳踏實地,做好每件事,完成好每項工作。

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范文第4篇

一、要認真學習,增強紀律觀念

修訂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三嚴三實的要求,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大舉措,是黨中央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與時俱進推動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的重大突破,是從嚴從實貫徹黨章要求、嚴明紀律和規矩的具體體現。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要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來,做好執行表率。對重要內容深入研究和探討,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結合開展的從嚴治黨、三嚴三實、嚴明政治紀律和嚴守政治規矩等活動,聯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實際,找準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二、要從我做起,模范遵守黨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目標、是方向,是我們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共產黨員要做遵守紀律的模范,僅僅具有覺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身體力行,體現在日常言行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習慣,我們要重在領會其實質?!吨袊伯a黨問責條例》是基石、是起點,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強化負面清單作用,清楚的告誡我們黨員干部哪些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理依據,令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子鉆。我們必須逐條掌握內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展示一名共產黨員的政治素養,做到知行合一。迅速適應新規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細。我們必須警鐘長鳴,事實做到慎獨、慎微、慎欲,在紀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黨的紀律作為鏡子來正視自己,才能防微杜漸,真正成為一個遵守紀律的好黨員

三、要履職盡責,強化主體意識

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要堅決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紀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我們只有堅定不移的去貫徹執行才能發揮《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治病效能,必須強化責任擔當。要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化為金融工作上的動力。一方面,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學習黨的知識和理論,用知識和理論武裝自己。另一方面,以勇于擔當的精神,做好本職工作,為中行的發展服務。

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范文第5篇

一、黨內法規的框架體系

2013年8月, 《中共中央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發布, 根據《決定》, 中央辦公廳會同相關部門全面清理了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間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共計767件:其中廢止162件, 宣布失效138件, 繼續有效467件 (42件需做出修改) , 這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對黨內法規進行集中清理, 既突顯了當前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也彰顯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

黨內法規是一個層級的制度體系:居于最高層次的是黨章, 明確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 以及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其次是準則, 黨內準則僅有兩部, 分別是《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是對整個政黨政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的行為做出的基本規定;再次是黨內各項條例, 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 是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做出的全面規定;最后是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如《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等, 是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做出的具體規定, 這四個層次的黨內法規相輔相成, 相互補充, 基本覆蓋了黨內生活的各個方面。

二、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關系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既相互聯系, 又相互獨立, 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1.黨規不能與國法相抵觸。在二者的關系問題上, 應該始終秉承“憲法至上、黨章為本”的基本原則, 根據憲法和黨章, 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 黨規必須同國家憲法和法律保持一致, 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沖突, 只有確保了國法與黨規的內部銜接與外部統一, 才能真正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提升廣大黨員依法執政水平, 大力推進依法治國進程。

2.黨規與國法調整對象不同。黨規調解的主要是黨內關系和黨內政治生活, 規范的是執政黨自身的組織和活動, 僅適用于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國法調解的主要是國家公權力的運行、協調各類社會關系和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適用于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顯然, 黨規的適用范圍具有局限性, 國法的適用范圍具有全局性。

3.黨規與國法相輔相成。當黨規立法不完備, 或立法條件尚不成熟時, 國法就應該先制定黨規予以規范, 待黨規實行一段時期后, 且國法立法條件也已成熟時, 則應及時將黨規轉化為國法, 從而確保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之間保持好銜接和協調。

4.黨規嚴于國法。黨規比國法的要求更為嚴格, 這是由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決定的, 主要表現在黨規對黨員的約束比國法對公民的約束標準更高、要求更嚴, 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不僅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 還要按照黨規黨紀嚴以律己, 率先垂范, 在思想上強化法治思維, 在行動中運用法治方式, 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完善黨內法規, 推進依法治國

完善黨內法規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 十八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提出:確保到建黨100周年, 即2021年時, 建成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內容科學。中央清理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工作重點, 就是通過“廢、立、止”的舉措, 解決黨規中存在的內容重復、互相沖突的問題, 同時中央決定建立定期清理機制, 每5年集中清理一次, 清理工作制度化有利于規范黨規的內容, 提高黨規的制定質量, 增強黨規建設的科學化水平, 以提高黨規的針對性。

2.程序嚴密。一方面, 黨規的制定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必要前提, 既符合黨規制度體系內在邏輯上的嚴密性, 又充分體現制度規范與現實問題之間的切合性;另一方面, 黨規的制定必須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為重要依據, 既符合程序要求, 又能顧全大局、統籌規劃, 保證黨規的規范性。

3.配套完備。黨的建設包括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黨規的制定應該全面地涵蓋這五個方面, 黨規體系要細致嚴密、完整完備、系統配套, 形成與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的制度規范, 使廣大黨員在生活上、工作上的思想和行為都有規可依, 有章可循, 以增強黨規的整體性。

黨內法規的心得體會范文第6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1]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并廣泛征求意見后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后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1]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并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后,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準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征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1]

第四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準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后,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準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采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準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準,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準;

(三)應當由中央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準,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準;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布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準;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準。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后按規定程序報請發布。

黨內法規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黨內法規經批準后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后重新發布。[1]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于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后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1]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并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1]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1]

意義 編輯

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

提升黨內法規制定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學性。 保障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執行力。[2] 解讀 編輯

中共首次擁有正式黨內“立法法”[3]

《制定條例》及《備案規定》的制定與發布,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對推動以黨內法規建設為核心環節的黨的制度建設,提升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豐富拓展執政黨建設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義。——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表示,這兩部重要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公布,使黨有了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

兩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公布,專家稱有利于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閉門造車、脫離群眾問題

《制定條例》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計劃。據了解,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編制“五年規劃”有利于加強黨內法規建設的頂層設計和整體布局,明確法規制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保證其系統性、協調性和前瞻性。五年規劃同五年一屆的黨代會相銜接,也有利于檢查黨代會關于黨的制度建設要求的落實。

《制定條例》對征求意見環節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二是規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三是規定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制定條例》對“前置審核”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明確審議批準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后,要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審核,并規定了發現問題后的處理辦法和程序。

上述程序的修訂,有利于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過程中閉門造車、脫離群眾、脫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以及由此導致的一些黨內法規質量低,甚至存在與國法、黨紀相沖突和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

明確中央與地方黨委法規制定權限

與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序”二字刪去。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適用范圍。

這次修訂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實體性要求,特別是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或省區市黨委制定,有利于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復制定等無序制定現象,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納入適用范圍,有助于解決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做法不夠規范的問題。

強化監督防“紅頭文件”打架

在這次修訂中,《制定條例》用專章對黨內法規備案、清理與評估作出規定: 一是細化了備案制度,規定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正是配合這項制度,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二是增寫了清理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并根據清理情況及時作出廢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處理。據了解,中央正在全黨部署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這在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三是確立了實施后評估制度,要求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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