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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通用生產標準范文

2023-10-08

手機通用生產標準范文第1篇

【8936】是一家集公路、鐵路、轎車托運、為一體的第三方物流服務性企業,擁有2-30噸車輛有0余臺,可調度車輛近200余臺,并配有超過3000平方米的標準大型倉庫和近6000平方米的場地免費為長期客戶倉儲。承接全國各地整車零擔貨物運輸等貨運服務。每晚8-10點準時發車,誤時免收全程運費。提供門到門點到點的服務,一票到底,保價貨物貨損、貨丟按保價賠償。

上海中鐵快運轎車托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國內物流倉儲,運輸.結算為一體的第三方物流服務供應商。上海中鐵快運轎車托運有限公司擁有寬大的信息網和先進的INTERNET物流管理系統運輸各種貨物、倉儲設備配置精良、已建成一支高素質專業化且具有多年倉儲;配送、運輸、操作經驗的現代化物流隊伍,可根據客戶具體特點,設計策劃”個性化”物流配送方案,并提供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綜合物流方案。不僅提供各地區,各類型客戶需求的信息交遞平臺,而且還提供從生產、銷售到市場跟蹤的信息網絡服務。

上海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轎車托運部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堅持以“安全高效準確即時”為服務目標,逐步實施現代科學物流發展戰略,業務配送以上海為中心,面對珠江三角洲,借助自身貨運專線輻射全國,目前已為多家大型零售商.采購商和知名產品制造商提供最優質的物流服務.公司成立至今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客戶類型有化工.電子器材.家具.機械.電器.等產品.已承載了多家大型公司的運輸業務.其中以華為技術、艾美特、比亞迪、南玻、信義玻璃為代表。

上海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轎車托運部擁有自己的專業車隊,有國產大噸位車輛百余輛,另有千多部大型合同車,所有的運輸車輛及運輸司機都經過嚴格的考查、考核、都制定了統一的運行標準、量化指標、獎罰制度、及專門管理。并為所有的車輛提供后勤保障服務。 上海中鐵快運轎車托運發展目標:

實施現代科學物流發展戰略,鑄就集成功能型供應商品牌

上海中鐵快運轎車托運企業宗旨:

以物為根,鑄物流名牌

以人為本,創行業一流

上海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轎車托運部使命:

聯合全國各地的商業儲運公司和其它相關企業

推動中國物流業的現代化,振心物流產業

上海中鐵快運轎車托運運營方式:

網絡運輸、全方位服務、全過程跟蹤。

上海中鐵快運轎車托運服務特點:

運作方式信息網絡化;

反應能力快捷靈敏化;

上海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轎車托運部精神:

團結、創新、忠誠、務實。

上海中鐵快運公司是上海鐵路局直屬站,是辦理客貨運輸的一等站。位于上海市普陀區桃浦路(鐵路西站營業廳)。上海營業網點:上海市火車站

手機通用生產標準范文第2篇

本標準第4章、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

本標準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安全標準化的總體原則、過程和要求,同時用于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系列標準的編制與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海峰、曹永友、曲福年、劉艷萍、董國勝、郭秀云、張秀亭、劉偉、李運才。

本標準首次發布。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的總體原則、過程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及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1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chemical enterprise

依法設立,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其所屬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單位。

3.2

安全標準化

safety standardization

為安全生產活動獲得最佳秩序,保證安全管理及生產條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要求制定的

規則。

3.3

關鍵裝置

key facility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烴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

裝置。

3.4

重點部位

key site

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裝卸臺(站)、油

庫、倉庫等;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等。

3.5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標準化所需的人力、財力、設施、技術和方法等。

3.6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7

供應商

supplier

為企業提供原材料、設備設施及其服務的外部個人或團體。

3.8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業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

3.9

事件

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10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3.11

危險、有害因素

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12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3.13

風險

risk

發生特定危險事件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3.14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過程。

3.15

安全績效

safe 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控制和消除風險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16

變更

change

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3.17

隱患

potential accidents

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18

重大事故隱患

serious potential accidents

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4 要求

4.1 概述

本規范采用計劃(P)、實施(D)、檢查(C)、改進(A)動態循環、持續改進的管理模式。

4.2 原則

4.2.1 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依據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標準化。

4.2.2

安全標準化的建設,應當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為基礎,樹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理念,與企業其

他方面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

4.2.3

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應體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監督管理原則,通過有效方式實現信息的交流和

溝通,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標準化采取企業自主管理,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考評、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管理模式,持續改進

企業的安全績效,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實施

4.3.1 安全標準化的建立過程,包括初始評審、策劃、培訓、實施、自評、改進與提高等六個階段。

4.3.2

初始評審階段: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要求,對企業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初始評估,了解企業安全管理現狀、業務流

程、組織機構等基本管理信息,發現差距。

4.3.3

策劃階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針對初始評審的結果,確定建立安全標準化方案,包括資源配置、

進度、分工等;進行風險分析;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臺賬、檔案

、記錄等;確定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4.3.4 培訓階段: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標準化相關內容培訓。

4.3.5 實施階段:根據策劃結果,落實安全標準化的各項要求。

4.3.6 自評階段:應對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進與提高階段:根據自評的結果,改進安全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安全標準化實施水平和安全績效。

5 管理要素

5.1 負責人與職責

5.1.1 負責人

5.1.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和基層工作。

5.1.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安全標準化,建設企業安全文化。

5.1.1.3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作出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諾,并確保安全承諾轉變為必需的資源支持

。

5.1.1.4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會議。

5.1.2 方針目標

5.1.2.1

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

,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1) 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 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 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4) 目標予以量化;

5) 公眾易于獲得。

5.1.2.2

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量化的安全工作目標,并予以考核。企業各級組織應制定安

全工作計劃,以保證安全工作目標的有效完成。

5.1.3 機構設置

5.1.3.1

企業應設置安委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

師。

5.1.3.2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大小,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

5.1.3.3 企業應建立、健全從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5.1.4 職責

5.1.4.1 企業應制定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5.1.4.2 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1.4.3

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

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1.5.1

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5.1.5.2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

5.1.5.3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2 風險管理

5.2.1 范圍與評價方法

5.2.1.1 企業應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和準則。

5.2.1.2 企業風險評價的范圍應包括:

1) 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 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3) 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5) 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 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 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 企業周圍環境;

9) 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5.2.1.3 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科學、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常用的評價方法有:

1) 工作危害分析(JHA);

2) 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3) 預危險性分析(PHA);

4)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 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

6) 故障樹分析(FTA);

7) 事件樹分析(ETA);

8) 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 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準則:

1)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 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 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 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5.2.2 風險評價

5.2.2.1

企業應依據風險評價準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

險評價。企業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5.2.2.2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5.2.3 風險控制

5.2.3.1

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

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 應考慮:

(1) 可行性;

(2) 安全性;

(3) 可靠性。

2) 應包括:

(1) 工程技術措施;

(2) 管理措施;

(3) 培訓教育措施;

(4) 個體防護措施。

5.2.3.2

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

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5.2.4 隱患治理

5.2.4.1

企業應對風險評價出的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

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臺賬。

5.2.4.2 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 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2) 評審意見;

3) 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 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5) 竣工驗收報告。

5.2.4.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

5.2.4.4 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5.2.5 重大危險源

5.2.5.1 企業應按照GB 18218辨識并確定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

5.2.5.2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5.2.5.3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5.2.5.4 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

5.2.5.5

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

5.2.5.6

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

5.2.5.7

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 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5.2.6 風險信息更新

5.2.6.1 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5.2.6.2 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5.2.6.3 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 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 技術改造項目;

4) 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 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3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 法律法規

5.3.1.1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

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定期更新。

5.3.1.2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

,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3.1.3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3.2 符合性評價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

和行為。

5.3.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3.1 企業應制定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安全生產職責;

2)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3) 安全生產會議管理;

4) 安全生產費用;

5)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6) 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

7) 安全培訓教育;

8)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9) 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管理;

10) 風險評價;

11) 隱患治理;

12) 重大危險源管理; 13) 變更管理; 14) 事故管理;

15) 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煙管理;

16) 消防管理;

17)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

18) 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

19) 生產設施管理,包括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等管理;

20) 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

21)

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

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管理等;

2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

23) 檢維修管理;

24) 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

25) 承包商管理;

26) 27) 28) 29)

供應商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包括防塵、防毒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

30) 應急救援管理;

31) 安全檢查管理;

32) 自評等。

5.3.3.2 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5.3.4 操作規程

5.3.4.1

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操作規程,并發放到相關崗

位。

5.3.4.2 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3.5 修訂

5.3.5.1

企業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評審、修訂:

1) 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 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 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 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5) 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 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 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8) 其他相關事項。

5.3.5.2

企業應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參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注明生

效日期。

5.3.5.3 企業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修訂后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3.5.4 企業應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4 培訓教育

5.4.1 培訓教育管理

5.4.1.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

。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

5.4.1.2 企業應組織培訓教育,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

5.4.1.3 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5.4.1.4 企業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時,應記錄變更情況。

5.4.1.5 企業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

5.4.1.6 企業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

5.4.2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4.2.1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教育,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并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

5.4.2.2

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企業相關部門組

織,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5.4.3 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3.1

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

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3.2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復審。

5.4.3.3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押運人員,必須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

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5.4.3.4

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4.4 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4.1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廠級、車間(工段)級、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4.4.2 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5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4.5.1

企業從業人員轉崗、脫離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崗。

5.4.5.2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

5.4.5.3

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

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1 企業管理部門、班組應按照月度安全活動計劃開展安全活動和基本功訓練。

5.4.6.2

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于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

企業負責人應每月至少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基層單位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參加2次班組安全活動。

5.4.6.3 管理部門安全活動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于2學時。

5.4.6.4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1次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并簽字。

5.4.6.5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管理部門、班組月度安全活動計劃,規

定活動形式、內容和要求。

5.5 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 生產設施建設

5.5.1.1 企業應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5.1.2

企業應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設立階段、設計階段、試生產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規范管理

。

5.5.1.3 企業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有效安全監督,保證施工過程處于有序管理狀態。

5.5.1.4

企業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5.5.1.5 企業應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5.5.2 安全設施

5.5.2.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臺賬。

5.5.2.2 企業應確保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做到:

1) 宜按照SH

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

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 按照GB 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堿罐區設置圍堤并進行防腐處理;

3) 宜按照SH 3097—2000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 按照GB 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 按照GB 500

16、GB 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 7) 8) 9)

按照GB 50058設置電力裝置; 按照GB 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廠房、庫房建筑應符合GB 500

16、GB 50160;

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

施。

5.5.2.3 企業的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5.5.2.4

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

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

5.5.2.5

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臺賬,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

的記錄。

5.5.3 特種設備

5.5.3.1 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管理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5.5.3.2 企業應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和檔案。

5.5.3.3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企業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5.5.3.4 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并保存記錄。

5.5.3.5

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保

存記錄。

5.5.3.6

企業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

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5.3.7

企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并 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5.5.4 工藝安全

5.5.4.1 企業操作人員應掌握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 化學品危險性信息: (1) 物理特性;

(2) 化學特性,包括反應活性、腐蝕性、熱和化學穩定性等;

(3) 毒性;

(4) 職業接觸限值。

2) 工藝信息:

(1) 流程圖;

(2) 化學反應過程;

(3) 最大儲存量;

(4) 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 設備信息:

(1) 設備材料;

(2) 設備和管道圖紙;

(3) 電氣類別;

(4) 調節閥系統;

(5) 安全設施(如報警器、聯鎖等)。

5.5.4.2 企業應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1) 2) 3) 4)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閥門; 泄壓和排空系統; 緊急停車系統; 監控、報警系統;

5) 聯鎖系統;

6) 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等。

5.5.4.3 企業應對工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

1) 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性;

2) 工作場所潛在事故發生因素;

3) 控制失效的影響;

4) 人為因素等。

5.5.4.4 企業生產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檢查,進行安全條件確認。安全條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現場工藝和設備符合設計規范;

2) 系統氣密測試、設施空運轉調試合格;

3) 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已制訂;

4) 編制并落實了裝置開車方案;

5) 操作人員培訓合格;

6) 各種危險已消除或控制。

5.5.4.5 企業生產裝置停車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編制停車方案;

2) 操作人員能夠按停車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5.5.4.6 企業生產裝置緊急情況處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1)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應按照不傷害人員為原則,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

2)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采取適當的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程序緊急停

車。

5.5.4.7 企業生產裝置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排放的危險化學品應引至安全地點并得到妥善處理。

5.5.4.8

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

,偏差及時得到糾正。

5.5.5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5.5.5.1 企業應加強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實行企業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

5.5.5.2 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包括:

1) 指導安全聯系點實現安全生產;

2) 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3) 定期檢查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4) 督促隱患項目治理;

5) 監督事故處理原則的落實;

6) 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等。

5.5.5.3

聯系人應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治理事故隱

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5.5.4

企業應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及班組監控機制,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的

職責,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記錄。

5.5.5.5

企業應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

表、電氣等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事件及事故。

5.5.5.6 企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為重大危險源時,還應按5.2.5條執行。

5.5.6 檢維修

5.5.6.1 企業應嚴格執行檢維修管理制度,實行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

5.5.6.2

企業應制訂綜合檢維修計劃,落實“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

進度原則。

5.5.6.3 企業在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應執行下列程序:

1) 檢維修前:

(1) 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2) 編制檢維修方案;

(3) 辦理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維修手續;

(4) 對檢維修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5) 檢維修前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確認;

(6) 為檢維修作業人員配備適當的勞動保護用品;

(7) 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

2) 對檢維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3) 檢維修后辦理檢維修交付生產手續。

5.5.7 拆除和報廢

5.5.7.1

企業應嚴格執行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

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5.5.7.2 企業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5.5.7.3

企業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

5.6 作業安全

5.6.1 作業許可

企業應對下列危險性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種作業許可證中應有危險、有害因素

識別和安全措施內容:

1) 動火作業;

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 破土作業;

4) 臨時用電作業;

5) 高處作業;

6) 斷路作業;

7) 吊裝作業;

8) 設備檢修作業;

9) 抽堵盲板作業;

10) 其他危險性作業。

5.6.2 警示標志

5.6.2.1 企業應按照GB 16179規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GB

2894規定的安全標志。

5.6.2.2 企業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6.2.3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在廠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

5.6.2.4

企業應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標志,在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

置圍欄和警示燈。

5.6.2.5 企業應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

158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同時設置告知牌,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

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5.6.2.6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在生產區域設置風向標。

5.6.3 作業環節

5.6.3.1

企業應在危險性作業活動作業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控制措施。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具

)及消防設施與器材,規范現場人員作業行為。

5.6.3.2

企業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科學指揮;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

律。

5.6.3.3 企業作業人員在進行5.6.1中規定的作業活動時,應持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

5.6.3.4

企業作業活動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持相應作業許可證進行監護作業,作業過

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

5.6.3.5 企業應保持作業環境整潔。

5.6.3.6

企業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

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5.6.3.7

企業應辦理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現場相關手續,機動車輛應佩戴標準阻火器、按指定線路行駛。

5.6.3.8

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

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

品混合儲存;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

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5.6.3.9

企業的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企業應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

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6.3.10 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運輸、裝卸人員行為。

5.6.4 承包商與供應商

5.6.4.1

企業應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

進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企業應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

5.6.4.2

企業應嚴格執行供應商管理制度,對供應商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并定期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

5.6.5 變更

5.6.5.1 企業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變更程序:

1) 變更申請: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由專人進行管理;

2) 變更審批:變更申請表應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并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審批;

3)

變更實施:變更批準后,由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不經過審查和批準,任何臨時性的變更都不得超過原批準范圍和期

限;

4)

變更驗收:變更實施結束后,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的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形成報告,并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

部門和有關人員。

5.6.5.2 企業應對變更過程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

5.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5.7.1 危險化學品檔案

企業應對所有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包括:

1) 名稱,包括別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產、使用地點;

3) 數量;

4) 危險性分類、危規號、包裝類別、登記號;

5) 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安全標簽。

5.7.2 化學品分類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所有中間產品進行分類,并將分類結果匯入危險化學品檔案。

5.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7.3.1 生產企業的產品屬危險化學品時,應按GB 16483和GB

15258編制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提供給用戶。

5.7.3.2

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危險化學品。

5.7.4 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生產企業應設立24

h應急咨詢服務固定電話,有專業人員值班并負責相關應急咨詢。沒有條件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應委托危險化

學品專業應急機構作為應急咨詢服務代理。

5.7.5 危險化學品登記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

5.7.6 危害告知

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活性

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

5.8 職業危害

5.8.1 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如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害因素,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申報,接受其監督。

5.8.2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管理

5.8.2.1 企業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5.8.2.2 企業作業場所應符合GBZ

1、GBZ 2。

5.8.2.3

企業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

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5.8.2.4

企業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

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定期檢查,并記錄。

5.8.2.5

企業應嚴格執行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告知

檢測結果,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5.8.2.6

企業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

事禁忌作業。

5.8.3 勞動防護用品

5.8.3.1

企業應根據接觸危害的種類、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

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5.8.3.2

企業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檢查,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

錄、鉛封。

5.8.3.3

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

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5.9 事故與應急

5.9.1 事故報告

5.9.1.1

企業應明確事故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

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9.1.2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

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9.1.3 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5.9.2 搶險與救護

5.9.2.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企業負責人直接指揮,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

故的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消防、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

場。

5.9.2.2 企業發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災爆炸事故應設警戒線。

5.9.2.3 企業搶救人員應佩戴好相應的防護器具,對傷亡人員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9.3 事故調查和處理

5.9.3.1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

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5.9.3.2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企業負責組織調查的,企業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調查,按

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9.3.3 企業應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整改和預防措施應包括:

1) 工程技術措施;

2) 培訓教育措施;

3) 管理措施。

5.9.3.4 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賬。

5.9.4 應急指揮與救援系統

5.9.4.1 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實行分級管理,即廠級、車間級管理。

5.9.4.2 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5.9.4.3 企業應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的職責。

5.9.5 應急救援器材

5.9.5.1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5.9.5.2 企業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保證應急通訊網絡的暢通。

5.9.5.3

企業應為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記錄,保證其處于完

好狀態。

5.9.6 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5.9.6.1 企業宜按照AQ/T

9002,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針對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9.6.2

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定期演練,評價演練效果,評價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并形成記錄。

5.9.6.3 企業應定期評審應急救援預案,尤其在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發生后。

5.9.6.4

企業應將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

制。

5.10 檢查與自評

5.10.1 安全檢查

5.10.1.1 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安全標準化有效實施。

5.10.1.2

企業安全檢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計劃。各種安全檢查均應編制安全檢查表,安全檢查表應包括檢查項

目、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或依據、檢查結果等內容。

5.10.1.3 企業各種安全檢查表應作為企業有效文件,并在實際應用中不斷完善。

5.10.2 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

5.10.2.1

企業應根據安全檢查計劃,開展綜合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日常檢查和節假日檢查;各種安全檢查均

應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臺賬,并與責任制掛鉤。

5.10.2.2 企業安全檢查形式和內容應滿足:

1)

綜合性檢查應由相應級別的負責人負責組織,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安全檢查。廠

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車間級綜合性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

2)

專業檢查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

設備、構建筑物、安全裝置、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監測儀器等進行專業檢查。

專業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

季節性檢查由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組織本系統相關人員進行,是根據當地各季節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

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4)

日常檢查分崗位操作人員巡回檢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檢查。崗位操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

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日常檢查;

5) 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

。

5.10.3 整改

5.10.3.1

企業應對安全檢查所查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

保存相應記錄。

5.10.3.2 企業各種檢查的主管部門應對各級組織和人員檢查出的問題和整改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5.10.4 自評

手機通用生產標準范文第3篇

1、 工時費=定額工時*工時單價

修行業工時定額標準》(以下簡稱《工事定額標準》)。該《工時定額標準》中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執行;五同類車型和一些特殊維修作業項目的,承、托修雙方通過鑒定《汽車維修合同》,共同商定修理結算工時。 (2) 工時單價:指在生產過程中,單位小時的費用。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單價7.80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單價6.50 三類汽車維修企業:單價5.20(含專項修理企業)

2、 材料費=外購配件費用+自制配件費用=輔助材料費。 (1)外購配件費用=配件實際進價+管理費。

管理費為:

本地區內購進的配件,按實際進價12%計算; 本省購進的配件,按實際進價15%計算; 外省購進的配件,按實際進價18%計算;

(2)自制配件費用=實際工時*工時單價+原材料消耗費。 原材料消耗費:指實際消耗材料的購進價。 修復件一律新件價格的50%計算。

(3) 輔助材料費:汽車大修輔助材料費按《工時定額標準》定額執行。汽車和摩托車

一、二級維護及小修作業所需的輔助材料,按實際耗用品的購進價格計費。

(4) 《工時定額標準》中對某些工時材料費的項目,收費時不得另收取材料費(如:汽車美容專項修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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