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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手機管理制度

2023-02-07

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很多情況下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或行動準則,也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規章制度或一定規格。那么如何制定相關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化工企業手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化工企業手機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手機使用管理規定

手機使用管理規定

公司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強化崗位責任落實,規范崗位人員行為,確保崗位人員能夠集中精力操作,根據公司《關于禁止關鍵崗位人員帶手機上崗的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公司手機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1、崗位運行人員(包括崗位人員和中控人員)上班期間一律不準攜帶手機,上述人員攜帶的手機由所在單位在接班時統一保存,交班時統一發放。

2、管理人員、檢修人員在辦公區域只能使用手機接打電話,不得使用手機發短信、玩游戲、上網、看電子書等。

3、原油罐區、污水處理廠、裝卸車區域等易燃易爆區域,進入人員必須關閉手機,嚴禁使用手機接打電話。

4、裝卸車過程中,裝卸車外來人員的手機,由大門保衛部人員統一收集保管,不準攜帶進入裝卸車區域。

5、各單位對保存的生產運行人員的手機,要設置專門的存放地點,采取保安措施,避免因管理不當,造成職工個人財產損失。

6、本規定實施后,根據崗位生產需要及崗位實際情況,公司統一配備一定數量的行政電話及對講機,保證職工班中正常工作和遇緊急情況時的通訊聯絡需要。

7、凡不執行本規定,出現違反上述要求的行為,一律按一般“三違”處理。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化工企業班組管理

淺談班組管理

班組是企業最基層的生產管理組織,是企業組織結構的基石,是企業各項工作的落腳點。企業的方針政策、戰略規劃的實現均取決于班組的組織狀況和執行過程。班組人員素質的高低顯示著組織能力的強弱。班組運轉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健康持續發展。

在班組中,作為班組長,是企業班組生產管理的直接指揮和組織者,也是企業中最基層的負責人。班組長的主要工作就是抓好班組管理和建設工作。班組建設的目標一方面是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任務按質保量的完成。另一方面是帶好隊伍,營造團結向上的班組氛圍打造有戰斗力、有凝聚力的基層團隊。因此班組長的好壞將直接關系到班組的建設,甚至影響生產進度和產品質量,關系著企業經營的成敗。

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的班組長,我認為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 學會尊重,堅持原則,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班組長作為“兵頭將尾”,具有管理班組的各種權利。要用好這個權利,就要堅持原則,不拿原則作交易。要為人正直,主持正義,不徇私情。處理問題時要對事不對人,交情是交情,工作是工作。如果我們安排工作或處理問題時徇私情,講交情,就會引起員工的不滿,甚至激化員工之間的矛盾,影響班組的和諧與團結,使隊伍失去凝聚力,也就失去了戰斗力。只有堅持公平合理的原則,才能把班組員工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更好地發揮管理作用。

2、要有過硬的技能,熟知安全操作規程,技術規程

應該熟悉本班的任何一個工藝流程和生產環節,哪個環節或設備出了問題,馬上就會想到是哪些不良因素導致的結果,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解決。這需要我不斷的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安全知識,積累豐富的現場實踐經驗,確立技術權威地位,在技術上能夠獨擋一面,具備處理一般或突發事故的能力。

3、以身作則發揮榜樣的力量

班組長肯定要做好班組成員榜樣。起到榜樣作用,才能夠培養和凝集班組的士氣,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戰斗力。班組長的自身的行為,直接影響著班組員工的行為。說十句漂亮話,不如做一件實事。班組長不光是靠“說”去管理員工,而是要用行為去感召他們。要身體力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起到模范表率作用。讓員工心悅誠服的服從你的管理。

4、要知人善用,會用人用好人

組建設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用人要人盡其才。每一項工種,每一項工作,要讓最適合的那位職工去做,充分發揮職工的特長,把班組每個職工都打造成材。

用好人要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戰斗力。學會把本班組的工作分解量化,落實到每個員工。并使每個員工力所能及,干好本職工作。在分派工作時因人而異,并注意日常工作中的變化,及時調整使工作條理清晰,思路明確。

5、要有差別認識

根據本班組的實際情況,制定體現差別的制度和規則,形成干與不干不一樣,干好干壞不一樣的工作氛圍。在班組管理中,每月對班組成員進行績效考核,是一種差別認識的體現。只有制定公平合理的制度,進行公正的管理,才能調動組員的積極性,做好管理工作。

6、有角色認知起好“橋梁”作用

班組長要起到“橋梁”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強與領導的聯系,另一方面要關心員工。既要把領導的管理意圖和生產任務很好地傳達、分配到班組每一個員工,使其認真執行,同時還要收集每個員工反饋的信息,反映給領導,以便讓領導及時職工動態,使生產能健康平穩的進行。

7、獎懲分明

對于一些表現好的、工作比較積極的員工,要真誠的,居于事實給以一些表揚和贊賞。對于表現不好的員工要加強溝通,及時了解情況,幫助他們改正缺點,使班組共同進步。

只有首先做好班組長,才能得到班組成員的認可,得到大家的支持,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開展班組建設工作。以下是我對班組建設的幾點認識:

班組建設

1、明確目標計劃

按照公司或部門下達到本班組應擔負的各項安全、生產、經營指標結合本班組的實際情況制定班組目標和完成計劃的具體措施,制定本班組月、周工作計劃并按計劃完成,未完成應有說明或分析。各項指標應全面完成,確保各項指標計劃完成記錄清楚。

2、明確崗位職責 細化并建立健全班組崗位責任制,明確工作分工和班組日常管理,確定班組成員的崗位職責、權限和任務。使班組成員熟知本崗位職責內容,同時保證各崗位每項工作都能找到明確的責任人。

3、制度建設

嚴格執行公司、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結合班組實際情況立班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勞動紀律、獎懲條例、安全管理、績效考核等。使班組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標準、工作標準、統計臺帳等管理基礎工作,作到制度化、標準化、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建立績效考核要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證績效管理以標準為依據,以事實為基準,避免考核流于形式,以個人意志為主。

4、記錄管理

1、制定詳細的班組記錄分工,實現班組各項記錄專人負責管理。

2、制定班組各種記錄存檔要求。將部門各項記錄匯編統一進行要求,明確時間及分工,以便于管理。

5、區域管理

1、細化責任區域,責任到人。責任人對所負責區域做到安全負責、設備負責,責任負責的原則。

2、相關區域的維護、檢修等記錄臺帳要明確負責人。

6、班務管理

1、建立人員出勤情況記錄,記錄齊全,與實際相符。

2、班組管理分工明確,各項民主管理、班務管理項目分工到人,人人熟知本人負責的管理事項,落實有效。

3、有班組考評、考核、獎懲、先進評選等規定,包括考核指標、考核內容、考核方法、公開的要求等。

7、技能培訓

1、班組成員按公司崗位培訓內容進行,培訓情況與員工績效有機結合。

2、熟悉本班每一作業項目的管理標準、使班組成員達到標準化作業,并做好對應的記錄內容。

3、實行崗位輪換制度,熟練掌握本班組各崗位的技能,全面了解本班組的作業要求,從而達到對各項作業的統籌安排。

5、有培訓計劃,按計劃實施,相關記錄要齊全,及時考查已完成的計劃內容,檢驗培訓有效。

6、組織好“以老帶新”的師徒模式,并及時進行考評,成績記錄績效考核。

8、考核評比

1、進一步細化班組量化考核方案。建立科學的量化考核標準,嚴格執行班組績效考評同時體現班組考評結果。

2、班組考評結果與班組成員之間有直接關系,即作為員工月度績效依據,提升班組成員的集體責任感和榮譽感。

3、對于考核優秀的員工給與鼓勵和獎賞。長期落后的班組成員得到相應的懲罰并予以制定提升目標和計劃,使其及時改進。

9、學習創新

1、在標準化建設中結合本班組特點對本班標準化建設內容要有擴展、有創新。

2、鼓勵班組成員提出改進本班組標準化建設的建議或創新點。

3、人人參與QC小組活動做到有課題注冊、有成果發布,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

10、團隊活動

團隊建設活動是借助各種各樣的集體活動形式通過成員之間的互動交流、共同娛樂、溝通協作實現班組成員和諧共處、增強團隊凝聚力、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團隊建設活動包括興趣愛好活動和團體訓練活動兩種主要形式。具體情況可根據班組實際組織進行。 相信通過班組成員的共同努力,會把班組建設成為團結一致、管理嚴格、技術精湛、作風嚴謹、工作細致、能打硬仗的戰斗集體。

第三篇:化工企業管理

年產20萬噸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姓名:** 班級:化工工藝班 學號:

化工生產安全管理是企業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企業經營狀況的好壞和企業的整體形象,是企業振興與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一個化工企業來說,安全生產是重中之重,安全不重視,企業的經濟效益就無從談起。要搞好安全生產,就必須解決好職工的安全意識問題。作為一個年產20萬噸的小型化工廠廠長,其職責無論是對他人還是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責任重大,關系著整個化工廠的命運,關系著千萬家庭的幸福。廠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和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

2、負責全廠的安全生產工作。

3、對上級安全生產工作的精神有貫徹落實檢查的職責。

4、負責每月全廠安全工作的檢查工作,并督促廠安全生產工作領導 小組進行落實。

5、負責所發生各種事故的處理工作,并協助廠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 組改善工作,杜絕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6、對廠安全領導小組根據日常的檢查工作所發現的問題,在所管轄范圍內解決不了的應立即給予答復,并指出相應的措施,督促徹底解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序的進行。

7、發生事故督促有關部門立即向上級報告,不得瞞報。

8、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全廠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因此我們要制定好的化工生產安全管理制度,來警醒職工并鞭策職工按照我們的生產安全制度進行安全生產。在這里,我將通過一下幾個方面來談一談如何做好廠里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一. 化工生產的特點

首先,應該先說明一下,所有這些事故的發生都是與化工生產的特點是分不開的,而這些特點存在很多的不安全因素。正因為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作為一名化工企業的職工才更應該對這些特點有一個深刻的認識,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借鑒于《化工工人技術培訓讀本》一書,化工生產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1. 化工生產所使用的原料多屬于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目前世界上已有化學物品六百多萬種,經常生產使用的約

六、七萬種,我國約有三萬種。這些化學物品中約有百分之七十以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強。在生產、使用、貯運中管理不當,就會發生火災、爆炸、中毒和燒傷等事故,給安全生產帶來重大的損失。

2. 高溫、高壓設備多。許多化工生產離不開高溫、高壓設備,這些設備能量集中,如果在設計制造中,不按規范進行,質量不合格;或在操作中失誤,就將發生災害性的事故。

3. 工藝復雜,操作要求嚴格。一種化工產品的生產往往由幾個工序組成,在每個工序又由多個化工單元操作和若干臺特殊要求的設備和儀表聯合組成生產系統,形成工藝流程長、技術復雜、工藝參數多、要求嚴格的生產線。因此,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操作時要注意巡回檢查、認真記錄、糾正偏差、嚴格交接班、注意上下工序的聯系,及時消除隱患。才能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4. 三廢多,污染嚴重?;瘜W工業在生產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廢液多,是國民經濟中污染的大戶。在排放的“三廢”中,許多物質具有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及有害性,這都是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

5. 事故多,損失重大。據統計,化工行業每年發生幾百起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給國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事故中,約有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因為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造成的??梢?,在職工隊伍中開展技術學習,提高工人素質,進行安全教育,專業技能教育,是很重要的工作。

二.安全生產對于化工廠的重要性

安全是企業發展的基礎,安全生產時企業生存的必備條件。生活中一切都離不開安全,安全一直都作為生活生產中必須重視的問題。不論做什么都要注意安全,而且也常被提及,應該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有些時候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所以提高安全意識、尤其是在化工生產中提高安全意識尤為重要!

化工生產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溫、高壓,有腐蝕等特點,因此,安全生產在化工行業中就更為重要。一些發達國家的統計資料表明,在工業企業發生的爆炸事故中,化工企業就占了三分之一。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和生產規模的大型化,安全生產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我國的化工企業由于安全制度不健全或執行制度不嚴,操作人員缺乏安全生產知識或技術水平不高、違章作業等,也發生了許多事故。

可見我們有必要在化工廠內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創建安全生產環境,需要加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教育、改善管理制度、規范生產操作、嚴格按生產規程執行、嚴格處理操作不當的行為及人員。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主要包括設備安全管理、人身安全管理、制程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管理。適用的對象是生產過程中的一切人、物、環境,確保安全文明生產,提高管理水平。

(一)設備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 本企業設備管理的責任為辦公室督察,安??茩z查、車間維護。 2. 本企業設備管理的范圍: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其它生產設備和設施,電氣設備(變壓器、配電裝置、電氣線路、開關等),建筑、構筑物。

3. 要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建立按國務院令第373號規定提出要求,其它設備臺帳也要有建立要求。

4. 每年一月編制出企業當年設備大、中修計劃,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5. 每年一月之前編制出企業當年特種設備的法定檢測、檢驗計劃,落實經費,確保實施。

6. 設備維修人員每周巡檢一次,每月加油、保養一次,對易損件應每半月檢查一次,發現有問題立即更換。專人專管,不得帶病運轉。

7. 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連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由車間主任和班組長負責管理,要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責任落實。

8.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查。

9.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之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10. 每月二十日組織全廠設備安全檢查。對設備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的追究設備保管員責任。

(二)人身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人員防護管理制度

1.自覺遵章守紀,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2. 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和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制度,通過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廠規、國家法令、法規的教育,促使職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3. 要是全體干部職工達到“三懂三會”的程度。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害性,懂得預防措施,懂得補救辦法;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期火災,會報火警。

4. 對新工人和換崗工作必須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在采用新的工藝和使用新的技術設備,制造新的產品時,必須對新的操作工作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合格后進行上崗操作。

5. 要對全體職工進行遵守各種安全生產制度和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教育,作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不違反勞動紀律和不傷害自己,不妨害別人和不被別人傷害,增強干部職工自我保護的能力和預防事故的警惕性。

6. 出入廠區及生產(作業)場所自覺佩戴規定的出入證件(工作 證佩戴在左上胸位置)。

7.出入廠房、生產場所和作業區域必須戴安全帽,著裝應符合要 求:服裝要整齊,不應有可能被機器設備、設施絞住或鉤住的部位;禁止 披圍巾、穿過膝的長衣服、穿裙子、穿高跟鞋等;女同志的長辮長發要采 取防散落的措施。

(三)制程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 裝卸人員應按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托、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2.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3.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工具。

4.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用易燃液化氣體。 5. 溫度較高時裝運易燃液體要有防曬設施。 6.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時,應派專人押運。

7.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 運輸易燃、易爆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四)防火防爆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生產車間絕不有明火出現,操作人員嚴禁在作業場地吸煙,一旦發現以情節輕重罰款1000元,重者公司除名。

2. 高溫季節避開高溫時間生產,一般在12點至15點盡量生產無危險產品。 3. 車間配備的滅火器,存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點,并有明顯標志,嚴禁隨意挪用。

4. 車間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掃工作,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須按規定嚴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應切斷電源閘刀。

5. 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工作場所的防火安全,對不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從管理和監督。

6. 對滅火器材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立即更換,寒冷季節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凍保暖工作。

7. 操作人員中配備消防員,做到消防及時、快速、準確。

8.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料排入下水道,有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的措施。

9. 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統應保持完好并定期檢驗檢測。

10. 禁火區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電爐,禁止進行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作業。

11. 禁火區因檢修等需要進行動火作業,必領申請辦理動火證。動火證需經安保部門復查、總經理終審批準,動火前裝置應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動火現場應有人監護,并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嚴禁無動火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12.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禁火區。進入禁火區應配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3.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14.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沙、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及時清除。

15. 作業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液,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存放 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消防安全制度

1. 企業消防工作,受上級公安機關的監督指導。

2. 企業義務消防隊,在安全人??祁I導和指揮下,開展消防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事故。

3. 企業消防工作,必須依靠全體員工,提高企業職工防火的警惕性,貫徹“預 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

4. 定期檢查各類消防器材,保證消防器材的完好。

5. 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杜絕火災漏洞。 6. 對消防器材按時進行維護保養和更換藥劑,保證處于良好的消防狀態。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本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國家規定如實報告當地安監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近年來,我國化工企業發展迅猛,企業的改擴建項目也越來越多,企業可以通過先進化工藝技術的應用,安全生產管理的加強,安全防范策略的制定,來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的水平,確?;て髽I安全生產的實現。安全生產管理是化工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保障,而先進地安全管理模式在化工企業生產中的應用將是更進一步加強保障工作的拓展。其極力地被推廣與應用并保持持續改進將是我國化工安全生產促進企業發展走向更光明的又一大步。

總之,安全生產是化工企業的永恒主題。我們應該科學合理地制定安全防范策略,使化工企業的生產更加科學、實用和安全。

第四篇:化工企業倉庫管理

化工企業6S-TPM管理活動如何實施?

作為我國的傳統企業,化工行業算得上是典型的以設備為主的生產型企業,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化工行業的利潤空間被不斷的壓縮,傳統的生產管理方式已經不能滿足企業的需要,企業想要生產發展,學習先進的管理方式已經成為了必然的選擇。當前已經有眾多的企業已經開始導入像精益生產管理模式,并通過6S管理、TPM管理等活動來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縮短生產交貨期。但是在化工企業如何實施6S-TPM管理活動才能真正有效提升企業的各種能力。下面華天謀TPM專家針對化工行業致命化工行業6S-TPM管理活動如何實施?

一、精細化工企業6S-TPM管理實施的著眼點

精細化工企業實施6S-TPM管理,應結合目前“管理提升活動”,以6S-TPM管理為抓手,全面提升基礎管理工作,從而建立一套適合于企業本身,具有企業特色的“卓越現場管理體系”與“全面改善機制”,進而促進經營管理薄弱環節的改善。

1、規范作業現場:改善各部門工作、生產環境,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減少浪費,減少設備故障,提升員工工作精神面貌,保障安全生產及其他各項活動的有效開展;

2、培養一批骨干:培養一批懂得基礎管理的骨干員工;

3、營造一種氛圍:營造一種全員參與的改善文化與氛圍;

4、建立一種機制:建立一種持續改進的“全面改善”運作機制;

5、創建具有公司特色基礎管理體系:建立具有公司特色的基礎管理管控體系。

二、精細化工企業6S-TPM管理實施的要點

1、6S管理與目視化在公司各現場的全面展開以及標準化的形成

2、提案活動、班組主題活動、中層管理者課題改善活動相結合的“全員改善機制”

3、設備管理、生產管理、庫存管理及成本管理相結合的“效益改善活動”

4、優秀班組建設、設備管理體系優化、生產管理優化相結合的“卓越管控體系”

5、促進改善文化不斷加強的“三級發表機制“、“三級診斷機制”形成

6、6S-TPM管理改善方法與技巧與6S-TPM管理推進方法的訓練,并日?;?/p>

三、各階段推進工作的劃分 第一階段:6S管理與目視化全面展開

1、建立6S管理推行組織及推行方針、明確各成員的職責分工及授權;

2、制定《6S管理推行辦法》,并擬定《6S管理實施獎懲制度》

3、展開6S現場管理工作的動員,宣傳,培訓;

4、在各分廠、生產車間、倉儲物流、設備動力、辦公場所等區域全面展開,建立VIP參觀通道;

5、整理、整頓及清掃活動全面展開,建立整理整頓及清掃的基準;

6、開始編寫《6S管理推行手冊》、《萬潤化工目視化管理手冊》、《6S管理及目視化案例集》;

7、建立改善提案制度,并展開全員參與的個別改善活動,全面營造改善的氛圍;

8、第一次現場診斷、認證展開,第一次改善發表大會召開(各區域分別展開)。 第二階段:6S管理及目視化標準化、班組建設之主題活動展開

1、建立全廠的區域責任制,建立全面的責任規劃并明示;安全改善專項展開;

2、《XX化工目視化管理手冊》、《6S管理及目視化案例集》定稿

3、開始在全廠建立6S改善景點,并展開6S創意改善活動;開始實施6S管理“卓越現場星級評價制度”;

4、營造全面改善氛圍的“三級發表制度”、“三級診斷制度”開始制定

5、6S管理制度梳理,匯編(基本制度、獎懲制度實施);

6、以班組為主體的“主題改善”活動開始展開,體現改善的數據成果

7、6S管理深入到設備管理體系中,開始理順生產與設備管理的職責、關系

8、第二次現場診斷、認證展開,全廠第一次改善發表大會召開。

第三階段:全面改善持續,優秀班組模型建立,卓越管控體系開始建立,效益為中心焦點改善展開

1、6S管理“卓越現場星級評價制度”完善實施;

2、6S管理深入到設備管理,實施“強化班組管理、提升現場骨干管理技能”、“導入TPM體系中的設備自主管理”課題活動;

3、優秀班組建設活動評價實施,優秀班組模型建立;生產管控PQCDSM日常管理機制建立

4、展開第一輪“以效益提升為中心的焦點課題改善活動”,開始關注生產流程、庫存管理等

5、展開廠內參觀交流活動-改善之旅活動;

6、第三次現場診斷、認證展開,第二次全廠改善發表大會召開。 第四階段:完善卓越管控體系,并建立持續循環機制

1、建立精細化工企業員工素養規范,建立基層管理者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晨會制度,日常巡視制度,日常點檢制度等;

2、開始第二輪“以效益提升為中心的焦點課題改善活動”

3、員工自主管理-TPM管理持續實施;

4、改善創意、改善景點、改善之旅活動持續實施;

5、全面梳理并完善精細化工企業基礎管理制度;

6、優秀班組、優秀基層組織建設活動體系完善

7、建立具有精細化工企業特色的基礎管理模式-“卓越管控體系”-持續改善循環機制形成:三級改善機制、三級發表機制、三級診斷機制;

8、第四次現場診斷、認證展開,第三次全廠改善發表大會召開。

以上就是華天謀TPM專家為整理的關于化工企業6S-TPM管理活動如何實施的相關內容,作為傳統企業化工行業只有打破傳統的管理方式積極吸納先進的管理理念與方法,并結合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然后制定出適合自身發展的管理方法與文化,只有這樣化工企業才能在競爭壓力越來越大的市場環境中站穩腳跟。

化學危險品倉庫管理

1.企業因生產需要而貯存化學危險物品時,其安全要求除執行本管理外,還必須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

2.化工生產所需要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貯存在專用的倉庫內。

3.貯存有毒氣體大型倉庫,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備通風裝置,配備毒氣中和破壞裝置(設施)或備用貯存裝置,一旦毒氣泄漏必須及時處理,避免毒氣逸散造成社會危害。

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防火圍堤的設置應按《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執行。

4.化學危險物品庫宜采用單層結構建筑,要有足夠數量的獨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質的地面。

5.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車船和貯罐,必須采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電器設備,并有經防爆電器主管檢驗部門核發的防爆合格證。無電源倉庫、車船和貯罐,應采用帶有自給式蓄電池的本質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攜式燈具。不準使用電纜供電的可攜式照明燈具。

6.化學危險物品的貯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學危險物品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并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證道路通暢。

(二)對于化學試劑危險物品庫要安排好貨位,避免混存?;瘜W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相互有影響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庫內貯存:

(1)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他化學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3)炸藥不得與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三)對于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暴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或低溫處貯存,不能在露天場地貯存。若少量必須在露天臨時存放時,一定要根據該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學危險物品的貯量確定原則:

(1)凡規范中有數量規定的化學危險物品按規范執行。

(2)無具體規定的可根據其危險程度按庫容周轉量(不超過1~3個月的生產或銷售量)計算。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包括庫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能進入倉庫進行培訓實習。實習完畢再經考試合格后,由本單位主管部門發給安全作業證才能上崗操作。倉庫工作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防火的各級崗位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危險品庫房操作規程?;瘜W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嚴格執行危險品入庫前記帳、登記制度,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并作詳細的文字記錄。

(四)為防止發料差錯,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公安及企業保衛等部門對此必須定期進行監督和檢查。

8.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必須動火時,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全部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內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和簽發動火證后方能實施。庫內搬運應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或防爆電動叉車。凡需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其排氣管必須裝阻火器。若用蒸汽機車時,機車距倉庫不得少于50米。

9.在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擔任保管、搬運工作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防護器材及勞動保護用品。倉庫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人員并配備必要的器材。

倉庫內工作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庫內不準有人居住。

搬動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設備,輕拿輕放,不準拖拉,防止撞擊和傾倒。不得中途中斷裝卸作業。

10.貯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要向當地公安及消防部門備案,并保證與其有暢通的通訊和報警聯絡。

化學品倉庫管理程序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化學危險物品申購,儲存和使用管理,預防火、爆炸及環境污染等災害事故發生,制

定本程序。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購、儲存和使用管理及應急措施。 3.0名詞解釋

3.1化學危險物品: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

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4.工作程序

4.1化學危險物品作業者的教育

4.1.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須對使用者、保管者進行必要的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知識教育,并保

留教育記錄。

4.1.2新的化學危險物品作業者必須在進行相應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2 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購

4.2.1部門在生產工藝或日常使用中應盡量用非危險物品代替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 4.2.2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門,須填寫《購物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 由PMC統一安排采購。

4.2.3化學危險物品由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驗收后入庫。 4.3化學危險品的儲存

4.3.1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嚴禁煙火。

4.3.2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室內存放,保持陰涼、干燥、通風; 4.3.3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設專人管理;

4.3.4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

4.3.5化學性質或防護、防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A)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他化學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3.6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須配備滅火設施。

4.3.7工場盡量不儲存危險化學品, 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實行當天領取, 當天使用。 4.4 危險品倉庫的管理

4.4.1 危險品倉庫管理部門為生產部 4.4.2 危險品倉庫管理部門職責 A)指定專人管理

B)防火、防泄露安全管理; C)化學危險物品存入與發放管理; D)廢棄化學危險物品的處理; 4.5 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

4.5.1 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管理制度;

4.5.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如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

4.5.3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要正確標識,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5.4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須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4.5.5 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 4.6 應急措施 4.6.1火災、爆炸

4.6.1.1 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 A)立即向公安消防機關報警; B)將易燃物質搬離該場所,疏散人員; C)將危險情況通知鄰近工廠和周圍群眾;

D)火勢不大時,可用公司配置的滅火設備進行初期滅火,控制火勢。 4.6.1.2各部門使用儲存場所使用人員

A)小規?;馂?,可用公司配置的滅火設備進行初期滅火。 B)將易燃物質搬離著火場所。

C)不能確信能撲滅火災,要立即向公司消防機關報警。 4.6.2 泄漏

A)盡量減小漏出面積的擴散;

B)液體要用抹布、拖布等拭去或用應急沙吸附,放在專門的容器中; C)固體要收集到指定容器中; D)隔斷火源或熱源; E)大量泄漏時,要迅速報告;

F)作業人員要根據需要使用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用具。 5.相關記錄 無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提要: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一、定義

1、隔離貯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2、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分離貯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二、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準1996-02-01實施。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7、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9、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貯存場所的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3.

1、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3.

2、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3.

3、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4.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4.

2、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

3、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4.

4、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4.

5、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4.

6、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四、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1、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下表:

貯存類別

露天貯存

隔離貯存

隔開貯存

分離貯存

貯存要求

平均單位面積貯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0.3~0.5

0.3~0.5

0.3~0.5

通道寬度,m

4~6

1~2

1~2

墻距寬度,m

0.3~0.5

0.3~0.5

0.3~0.5

與禁忌品距離,m

不得同庫貯存

不得同庫貯存

7~10

3、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4、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8、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五篇: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并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四)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并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備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衛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并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顚S?。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注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并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并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并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鑒定,提出鑒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志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節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干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第一節 發放范圍

第四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五十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工藝操作

第一節 運行

第五十六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二節 開車

第六十四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衛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 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發現異?,F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 停車

第七十一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 第七十二條 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 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四節 緊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

第七十七條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 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

第六章 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八十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于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后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七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節 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一百零五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上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

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第八章 危險物品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行《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一百三十六條 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物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二節 生產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條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一)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二)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三)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條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條 壓縮氣體的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第一百四十一條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條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一百四十六條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應聯通。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節 裝卸運輸

第一百四十九條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第一百五十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第一百五十一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一百五十二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一)禁止電用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二)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三)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四)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條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條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一百五十六條 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二節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四節 報廢處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一)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

第一百五十九條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一百六十一條 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九章 物資儲存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條 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第一百六十四條 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二節 倉庫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 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第一百六十七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瘜W危險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三)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四)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六)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條 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第一百七十一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條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第一百七十四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節 儲罐區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條 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條 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一百七十九條 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第一百八十條 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電氣安全

第一節 電氣運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條 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 第一百八十三條 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條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執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第一百八十七條 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條 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現場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條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第一百九十三條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條 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調壓穩流方法,保持恒流生產。

(二)電槽初次啟動電壓要求低于極化電壓值。

(三)氯氫處理站與整流所,應同時有氯氣泵和氫氣泵等設備的運行狀態信號顯示,及緊急全停電、緊急降電流的事故聲光報警信號,并定期聯系試驗。

(四)氫氣系統著火時,要防止系統內造成負壓,不得采用電解停直流電的辦法處理,單槽因槽內鹽水中斷起火時,應采用降低直流電流或全停電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電爐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制訂電爐變壓器、短網及有導電系統的現場運行規程。

(二)電爐變壓器及其它設備的檢查工作,應由值班電工負責,檢查路線、次數和內容應在巡回檢查制度中明確規定。

(三)要定時抄錄電流、電壓、功率、變壓器上層油溫、冷卻系統各點溫度、油壓、水壓等內容,加強綜合分析。

(四)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條 靜電除霧(塵)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于靜電除霧或靜電除塵的高壓直流電源,要根據除霧氣量、濃度或塵埃粒子最大荷電量,供給與這一狀態相適應的最高電壓、以維持其最大場強和最大的電暈電流。

(二)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斷高壓并報警。

(三)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四)高壓整流油箱及附屬高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個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五)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六)高壓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載狀態進行開關試驗,要做時,一定要將高壓接入除霧(塵)器電場。單獨試驗控制柜(不接高壓整流油箱),輸出端需接一些負載,再通電試驗。

(七)油箱(高壓整流器)高壓測量輸出端子(接地柱),應與測量表計和附加電阻接地,不允許在通電狀態下斷開此電路。

(八)油箱高壓輸出應經無感阻尼電阻接入電場。

(九)高壓配電間應設專用接地閘刀,在除霧(塵)器停用或檢修時將高壓輸出接地。 第二節 電氣檢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條 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第一百九十九條 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第二百條 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百零一條 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二百零二條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第二百零三條 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一)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二)對有兩個以上供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三)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四)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五)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六)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百零四條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第二百零五條 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條 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節 范圍

第二百零七條 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條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第二節 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二百零九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第二百一十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二百一十一條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二百一十二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三節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條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條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應經常檢查。

第二百一十五條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四節 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百二十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與檢修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二百二十一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接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二百二十二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二百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本章第九節、第十節及第十章第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二百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三節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第二百三十三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第二百三十五條 超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一)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三)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四)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節 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二百四十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二百四十一條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節 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二)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四)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三)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核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六)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七)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六節 檢修組織與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百四十五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第七節 檢修安全通則

第二百四十七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八條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百四十九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條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 檢修準備

第二百五十五條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二百五十八條 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二百五十九條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九節 焊接作業

第二百六十條 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條 氧棗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一)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二)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三)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五)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六)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二百六十二條 電弧焊割必須作到:

(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二)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節 設備內作業

第二百六十六條 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第二百六十七條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二百六十八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二百七十條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二百七十一條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二百七十五條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十一節 抽加盲板作業

第二百七十六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三)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百七十八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節 檢修完工后處理

第二百八十條 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二)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三)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四)清理現場。

第二百八十一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三節 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二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三條 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87〕化生字第671號文發布)執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百八十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百八十六條 高處作業用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第二百八十七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條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二百九十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第二百九十一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1977〕)水電生字第113號)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節 起重吊裝

第二百九十二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九十三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二百九十五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二)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三)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三章 防塵防毒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務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十四章 廠區交通

第一節 管理組織

第三百一十七條 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條 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鐵路技術管理規程》(〔1982〕鐵安監字第1144號)、《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 信號、標志

第三百一十九條 廠區交通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第三百二十條 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路標。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廠區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二條 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三百二十四條 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 交通線路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條 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條 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條 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三百三十條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三百三十一條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三百三十四條 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車輛

第三百三十五條 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六條 廠管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審,每年不應少于2次,檢審合格后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三百三十七條 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條 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三百三十九條 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車輛駕駛

第三百四十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一條 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第三百四十二條 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三百四十三條 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條 廠區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徹底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嚴禁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時。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千米/小時,支線為15千米/小時,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千米/小時。

(三)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千米/小時。

第三百四十六條 廠內教練車或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并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照牌,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 第六節 車輛裝載

第三百四十七條 機動車輛載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二)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 非機動車、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條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條 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燒、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花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條 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和畜力車,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三百五十二條 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 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三百五十三條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第一節 計劃編制依據和范圍 第三百五十四條 計劃編制依據:

(一)國家發布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勞動保護制度及標準。

(二)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三)預防火災、爆炸、工傷、職業病及職業中毒需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發展生產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職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第三百五十五條 計劃范圍包括: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

(二)以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三)勞動保護科研、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安全宣傳教育等設施及安全圖書資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災、爆炸、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節 計劃編制及審批

第三百五十六條 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提出車間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指定專人編制計劃、方案報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匯總。

第三百五十七條 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總工程師或主管廠長審核。

第三百五十八條 主管安全生產的廠長或經理(總工程師),應召開工會、有關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會議,研究確定以下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項目。

(二)各個項目的資金來源。

(三)設計單位及負責人。

(四)施工單位及負責人。

(五)竣工或投產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條 經審核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生產計劃部門在下達計劃時一并下達。

第三百六十條 車間每年應按時編制出下一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屬于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范圍或申請上級撥款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企業應先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再列入計劃,如撤銷或調上級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同樣應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節 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

第三百六十三條 企業應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20%以上的費用于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敷需要的可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補充,亦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綜合利用的產品,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

第三百六十四條 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設備進行改裝或重大修復而不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由大修理費開支。

第三百六十五條 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維修費開支,攤入生產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統一由供應(設備動力)部門按計劃供應。 第四節 檢查和報告

第三百六十七條 主管廠長、工會負責人每季度必須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由主管廠長作出總結。

第三百六十八條 安全技術部門要定期檢查,并向主管廠長匯報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對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應定期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五節 竣工驗收

第三百六十九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后,經試運行三個月,正常后,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計劃、技術、設備、安全、防火、工業衛生、工會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邀請上級有關部門參加驗收。 第三百七十條 使用單位應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運行情況寫出技術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做出評價。

第三百七十一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應納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與設計

第一節 科研

第三百七十二條 確定科研專題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防范社會災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條 制訂試驗方案,除提出試驗所用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和副產物的有關毒性、理化性質及安全防范措施外,還必須確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三廢”(即廢氣、廢水、廢渣、下同)處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條 必須履行科研項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擴大試驗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須有保證安全的內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條 小型試驗可通過探索性試驗,選擇安全合理的工藝方法,確定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達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條 中型試驗的總結報告中,必須包括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內容,以及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百七十七條 擴大試驗要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并經安全技術部門查審、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中型和擴大試驗,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準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條 擴大試驗裝置(包括安全防護、工業衛生和“三廢”處理設備)安裝完畢后,須經安全、消防、工業衛生部門和工會檢查合格后方可設料試車。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擴大試驗中,應將各種安全、衛生和“三廢”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第三百八十條 擴大試驗成果,應經技術、安全等有關部門進行正式技術鑒定后,方可推廣應用生產。

第三百八十一條 小型試驗和擴大試驗所用的各種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二條 擴大試驗裝置的安裝與檢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與檢修》和第十章《電氣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八十三條 科技成果的應用、轉讓、推廣必須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術規程等文件。 第二節 設計

第三百八十四條 設計任務書和施工設計必須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和“三廢”治理等篇章,試驗規模放大的設計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據。

第三百八十五條 設計應選用成熟的生產工藝。若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必須有經過鑒定的試驗報告及具備設計條件的數據,方可進行設計。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廠址的選擇,要認真收集當地有關氣象、地質、水文和生態等資料,加以綜合分析進行選擇。

第三百八十七條 設計過程中,必須貫徹執行“三同時”原則,有關安全、消防、環保和工業衛生等內容,不得削減或撤銷。

第三百八十八條 各級審核人員在審核設計文件和圖紙等過程中,必須同時審核有關安全方面的內容,并對設計負有安全責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

第三百八十九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三百九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二)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屬于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書。

(三)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第三百九十一條 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條 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第三百九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條 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驗收。

第十八章 安全檢查

第一節 任務與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條 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的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三百九十六條 安全檢查應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群眾性的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 第三百九十七條 安全檢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并制訂《安全檢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條 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和有關職能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第二節 形式與內容

第三百九十九條 綜合檢查分廠、車間、班組三級,分別由主管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組織有關科室、車間以及班組人員進行以查思想、查領導、查紀律、查制度、查隱患為中心內容的檢查。廠級(包括節假日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車間級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工段)級每周一次。 第四百條 專業檢查應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主管領導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每年至少進行二次,內容主要是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 第四百零一條 季節性檢查分別由各業務部門的主管領導,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署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第四百零二條 日常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生產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第四百零三條 各種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并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 第三節 整改

第四百零四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條 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但有整改條件的隱患項目,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和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廠部、凡廠部能整改的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條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抄報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百零七條 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第四百零八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匯總并存檔。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節 事故分類與管理

第四百零九條 事故可分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

(一)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二)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三)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船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五)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七)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破壞事故。

(九)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條 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管理;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保衛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管理;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管理;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 第四百一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全廠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技術部門。

第二節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第四百一十二條 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三條 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1989〕公發26號令)執行。

第四百一十四條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五條 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業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1~6442-)和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六條 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搶險與救護 第四百一十七條 企業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第四百一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技術、設備動力、生產、防火、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第四百一十九條 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第四節 事故報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條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或調度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企業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時內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第四百二十一條 發生事故的基層單位,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出時間:一般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

第四百二十二條 對重大事故,企業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后二十天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第四百二十三條 對于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四百二十四條 凡外單位人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企業按表外進行統計上報。

第四百二十五條 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 第五節 責任劃分

第四百二十六條 企業安全管理實行廠長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 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廠長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第四百二十八條 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第四百二十九條 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的責任。

第四百三十條 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四百三十一條 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六節 調查和處理

第四百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第四百三十五條 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

第四百三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百三十七條 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75號)。 第四百三十八條 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急職守罪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第四百三十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百四十一條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企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百四十二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應對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授予各種榮譽稱號或獎勵。

第二十章 附則

第四百四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或修訂出本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 第四百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化學工業部解釋。

第四百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調字第1488號文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文說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業安全管理的一個基本制度,其中,僅對企業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原則要求和規定,各化工企業還應根據《制度》中提出的這些原則要求和規定,結合本地區、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或修訂出本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為方便于實施單位能正確理解和貫徹《制度》,我們編寫了《制度》有關條文的說明,對《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產生分岐的條款進行適當的解釋,或對某些規定的出處作出注解,一般從簡。 1.第二條“凡化工企業„„”

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單位的行業特點很突出,因此,這些行業除了需執行本制度的一般規定外,還需執行與其行業有關的安全制度。 2.第六條“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應親自過問安全生產問題,進行全面安全管理,中發〔1978〕67號文中已作過明確要求。

3.第九條

(五)關于“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2-5?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

國發〔1979〕100號文《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第九條中規定。 4.第十八條

(二)關于“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

勞動部〔1988〕勞字第48號文《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見該文的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編寫提要”。 5.第十八條

(二)關于“„„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標準均不寫標準年號,只寫出標準名稱和標準號,執行單位則按最近年號(即最新版)的標準執行。

6.第二十一條關于“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安全技術部門是一個綜合性的管理部門,對于企業在生產和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需要企業的各個主管部門(處、科、室),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協力完成,安全部門主要起檢查和監督作用,以保證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執行。 7.第二十二條關于“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制度》中未提到廠外交通事故,廠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衛部門代表企業進行處理,也可以由企業負責人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確定一個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8.第二十一條

(七)和第二十二條

(四)都有動火管理職責,是因為此項工作在這二個部門中都涉及,同時考慮到目前除大多數企業的動火管理由安全部門管理外,還有一部分企業的動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衛)部門管理,或兩個部門共管,為了不打亂企業現有的分工,具體某一個企業由哪個部門管理動火,則由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 9.第四十八條關于“安全作業證發給„„”

本條款強調了職工獨立從事作業前,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具備一定資格后才能進行,這區別于新職工入廠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是不發安全作業證的。領取安全作業證的考核內容包括了工藝、設備、儀表、電器、安全、工業衛生和崗位操作、管理等綜合內容,職工領取了安全作業證,證明該職工已基本掌握本崗位應具備的操作知識和技能,不須領取其它證。

10.第四十九條關于“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取得了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只證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種作業過程中的有關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識,但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業這個特定的環境里作業的安全基本知識,所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雙證方可從事獨立作業。

11.第五章“工藝操作”僅對化工生產的正常運行、開車、停車各個環節的有關安全方面的基本要點作了規定。

12.第六十八條關于“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 指這一要開車的系統或車間停止一切檢修(動火),無關的系統或車間,只要有足夠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檢修或從事其它作業的。

13.第六章“生產要害崗位”中所指的要害崗位是從化工生產這個范圍講的,和保衛、消防這個角度講的要害崗位有不同的含義,所以這里稱謂“生產要害崗位”。

14.第八十六條關于“„„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業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設計技術規定》(CD90A4)中規定“設置自動測量儀器裝置,對場所內任一發散和易積聚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的濃度進行測量,當氣體或蒸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時,能可靠地發出信號或切斷電源”。本《制度》將信號動作值規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聯鎖動作規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達到早報警、及時處理,保證正常生產的目的。

15.第一百關于“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我部規定的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三類動火,與公安部的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相對應。 16.第一百零五條

(三)關于“使用測爆儀„„,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測爆儀的標定,必須按生產廠家產品說明的個體規定執行。同時,在選用測爆儀時要選用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指定的專用產品。

17.第一百四十條關于“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裝氣體氣瓶通常以留余壓計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對充裝液化氣體的氣瓶,一般以留余重計算,如液氯應按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規定執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條關于“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當地有關部門一般指公安部門、環保部門或勞動部門。

19.第一百六十條關于“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 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劇毒物品的包裝用品處理以及洗滌,必須考慮到不引起環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處理后需將污物廢棄或排放,應征得當地環保部門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條關于“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由于低壓總盤一般不是單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電源送入,作業條件比較復雜,故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21.第一百九十五條關于“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本條僅指食鹽電解整流而言,其它電解整流的運行人員應執行本專業所制定的安全規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條關于“„„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內容、作業安全措施、一旦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安全工作監護人等,如施工與生產車間有關聯,還應提出和有關生產車間協調、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條

(三)關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溝道拐角處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質不同,開挖溝、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詳細應按《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條關于爆破作業的具體要求。應按《爆破安全規程》(GB7822-)執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條關于“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

包括臨時檢修和搶修,都應辦理檢修任務書,特別是臨時性搶修,往往傖促上陣,慌亂中顧此失彼,更容易發生事故,所以,臨時檢修或搶修同樣要求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落實檢修安全措施,向檢修人員作情況交底。以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條關于“安全車輛”

指經檢查合格的機動車輛,在進入化工企業廠區內行駛前裝有阻火器和消除靜電裝置的車輛。 27.第四百零九條

(五)關于“火災事故,指„„都為火災事故。”

根據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1989〕公發26號文第三條、第四條中的規定“所有火災不論損失大小,都列入統計范圍。”

28.第四百一十二條設備事故的經濟損失計算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號)中的規定:

a.特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壞造成全廠性停產72小時以上,三類壓力容器爆炸或修復費用達50萬元的。 b.重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壞,影響多系統裝置產品(成品或半成品)產量日作業計劃損失50%;大型單系列裝置日作業計劃產品產量損失100%或修復費用達10萬元的為重大設備事故。

c.一般事故:設備損壞,影響產品產量日作業計劃損失10%以上或修復費用達1萬元的。 d.微小設備事故:設備損壞,影響產品產量作業計劃產量和修復費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條火災事故的經濟損失計算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89〕公發26號)中的規定: a.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五十萬元以上。

b.重大火災: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死亡重傷十人以上;受災三十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五萬元以上。

c.不具備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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