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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范文

2023-09-20

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范文第1篇

內容摘要源于西方經驗和知識系統的市民社會理論與社區自治模式,并不適合中國國情,過于迷戀或沉溺其中,只會給社區治理帶來困惑。當前,只有在共建共享、合作共贏思想理念的指引下,發揮政府主導性作用,引導、扶持和培育社會多元力量積極參與社區治理,才是中國轉型期社會的現實走向。

關 鍵 詞市民社會 社區自治 理論模式 政府主導

作者1何平立,上海政法學院政治學系教授。(上海:201701) 2沈瑞英,上海大學公共管理系教授、博士。(上海:200444)

當前,一些學者認為社區自治是中國市民社會發育的路徑選擇,然而對社區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的上海市的調查研究顯示,社區治理由于受到市場話語權和制度結構性約束,以致政府追求社會治理的理想目標與現實體制和制度的張力產生沖突,這不僅使社區建設陷入困境、徘徊不前,而且也使其前景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和變數。本文認為,當下的社區治理,不僅要解決體制性瓶頸和社區治理主體的組織結構問題以及制度、機制層面的突破與創新,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對社區相關的基本概念進行理性、辯證的考察與認識,修正與拓展研究視域,選擇正確的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治理路徑與模式,從而避免沉溺于西方理論而步入誤區。

西方市民社會理論不符合中國國情

一些學者對社區建設研究的理論范式和傾向往往以西式民主為指標或歸旨,如片面強調社區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會自治,將西方市民社會理論模式作為中國社區建設的理想目標模式。

市民社會在西方歷史上是一個內涵逐漸發展的概念。它是指中世紀中后期隨著城市發展,市民階層與封建貴族的不斷斗爭,以及在羅馬法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思想啟蒙運動和資產階級革命運動基礎上形成的新興資產階級的社會經濟生活領域。市民社會的核心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市場體制及其思想文化,充溢著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價值取向。

自近代以來,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具有一個演變的歷程,其主要代表人物倡導的理論觀念互有繼承,但也有所不同。如洛克提出“社會先于或外在于國家”的觀念,以為其社會契約論服務。而黑格爾認為,“國家高于社會”,“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1 ]20世紀中期以后,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認為,在國家權力之外,存在著一個私人和社會自由活動的公共領域——市民社會,并以公共輿論等方式監督國家權力,維護自身權益。

西方市民社會理論的前提為:國家與社會是一種分離的二元對立結構,市民社會形態與政府組織和市場領域有著明顯邊界。20世紀中期前,市民社會理論并不被西方學術界所傾心關注,直至80年代東歐社會運動中被學者用來批判現實社會才逐漸成為熱門話語,此后逐漸成為國際上一種流行的社會政治思潮。

市民社會理論并非是“邏各斯”,僅是一種濫觴于西方社會歷史經驗及知識傳統而抽象出來的概念,運用其作為一種認識中國現代化的解釋模式,也未嘗不可。但是,忽視中西社會政治結構之異質關系,依賴或遵循西方式發展道路,一定要將國家與社會對立、分離或割裂成兩種結構來解讀當代中國,明顯不符合中國國情。

首先,市民社會只是西方的一種理論思維或研究范式,抑或是政治社會學中的一個分析性概念,其眾說紛紜、矛盾沖突的定義令人難以把握。近年來歐洲流行的合作主義的關注點,則是將市民社會的組織化利益聯合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即便一些自由主義者也認為,“市民社會獨立于國家,這只是在很有限意義上才能成立”。[2 ]同時,市民社會的一些重要特征和價值旨趣,如自治原則、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多元主義、公共性等,在中國歷史與現實社會中均難有參照對應物。所以,用西方莫衷一是、花樣百出的價值坐標作為中國理想社會模式,用西方歷史語境下的特殊性來詮釋、解讀中國現實的特殊性,難免會“霧里看花”。

其次,市民社會作為一個事實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而論,在當代已缺乏解釋力度。自20世紀的羅斯福新政、凱恩斯主義、福利國家,到近年來歐美金融危機中政府的各種救市政策等,都表明國家職能已滲透、浸潤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并非同市民社會是二元分立的對抗結構,而應是一個共同體中的兩個相輔相成的有機組成部分。正如泰勒所指出:“市民社會在很大意義上并非一種外在于政治權力的領域;而毋寧說是深深地穿透于這種權力的一種力量,使權力處于分立、分散的狀態?!盵3]因此,運用市民社會作為邏輯推演中的價值概念、分析概念,抑或作為“以社會制約權力”的一種民主思想,是有一定意義的,但并非是具有普世價值的指導理論。相反,迷戀于市民社會理論,將有可能滑入誤區。如果把“市民社會”作為一種事實形態模式,按圖索驥地去形塑中國市民社會,其結果只會是南轅北轍。

再次,中國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中國堅持社會主義特色的制度環境,以及中國是一個后發現代化國家等國情特點,決定了只有在國家扶持和政府主導下的中國式市民社會才能發育成長。中國歷史傳統表現為家國同構和以宗族、血緣為紐帶的超穩定政治文化生態,行政管理模式在價值層面上表現為國家利益至上。而當前中國社會穩定仍是在威權體制的治理下,政治權力運行機制表現為自上而下性。中國權威理論刊物已對“中國模式”的鮮明制度特色進行總結:不搞私有化,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格局的經濟制度模式。一些政治精英也強調中國已形成獨特的政治模式,即“執政黨主導的國家治理模式”,其內涵包括:基于市場經濟、體現黨政一體化的公共治理模式;基于多黨合作、體現共產黨執政的協商政治模式等。這些模式的特色是國家有比較強的組織動員能力和社會掌控能力,可以保持國家、社會的統一,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公共政策的穩定和連續,有效防范由于民主政治發展階段的制約而導致的社會撕裂以及民主政治發展成本過高等問題。[4]

亨廷頓認為,對當代世界大部分國家而言,他們所需要的是有效的公共權威。最近,美國外交學會會長萊斯利·蓋爾布撰寫了一本著作——《權力規則:常識如何能拯救美國的外交政策》,他在研究了奧斯曼帝國、奧匈帝國、蘇聯、南斯拉夫等國家解體或衰落的經歷后指出,對于幅員遼闊、族群與文化構成復雜的國家而論,要在任何時候都保證政治和社會的完整性,國家必須建立起有效的政治社會組織能力。歐洲的中國問題專家也指出:“把西方語境中的公民社會援引到中國,可能會出現根本不適用的情況?!盵5 ]因此,我們學習借鑒西方民主制度,一要把握普遍性與特殊性關系,不能只關注民主的相對普世價值以及某些共同要素和形式,即認為世界上只有一種民主模式而否定民主在不同社會文化背景中的特殊性;二是制度的選擇有個路徑依賴,帶有明顯的“內生”背景,必須依據體制慣性、政治環境以及具體國情,否則隨意移植或“克隆”其他制度,只會是緣木求魚、南橘北枳。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边@實際上明確指出了中國社會建設與發展的真諦,強調了塑造中國特色的“市民社會”之基本路徑,肯定了執政黨與政府在“共建共享”和諧社會中的主導性作用。

西方社區自治模式不切合中國實際

社區建設與市民社會發展是互相聯系的,也就是說社區是市民社會的基礎形式。所以同市民社會一樣,社區自治也一直是學界研究的熱點。然而,當前一些學者對西方理論津津樂道,不切實際地強調社區自治應是獨立于政府管理之外的社會自治,反對政府介入社區管理。實際上,“自治”的涵義并非是對國家的“獨立”與“割裂”,也并非由政府主導就不是自治。所謂自治,應該是在一定范圍內依照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行使自主管理權。社區自治,應是指社區依據法律規定對社區事務行使自主管理權。從國外社區治理來看,實際上存在政府主導型、合作型和自治型三種治理模式。無論哪一種社區治理模式,其實質都離不開政府作為行動主體的指導、支持和參與,只不過是程度的不同。不同模式之間的區別只是區分了政府、社區自治組織、非營利組織、社區企業和居民幾個方面主體的地位、權利與義務的差異。不同社區治理模式的關鍵與核心,是如何合理界定政府與社區的權力邊界,以及政府提供怎樣的制度安排與公共產品。正如博克斯在《公民治理:引領21世紀的美國社區》中指出的,社區內的公民治理,并非指沒有政府的參與,而是公民、社區組織和政府在社區管理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因此,社區治理不僅是社區自治組織的民主自治、居民的自我管理,是居民權利訴求與保障的制度設計與安排過程,而且也是國家不斷改變和調整社會控制形式的過程;是現代政府逐漸讓渡或淡出對社會領域的微觀管理,從而轉向宏觀的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是國家、市場與社會合作、協調、良性互動的關系和過程。政府只是這一秩序中的最重要環節。為何西式社區自治模式并不切合中國實際,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考量與分析。

首先,在政治層面,西方社區自治模式并不適應中國政治體制結構和權力模式。歐美發達國家的社區自治與地方自治基本上是同一個概念,是西方代議制、政黨輪流執政制、競爭性選舉制和權力分立制衡構架、法治環境以及傳統思想文化背景下的產物。歐美國家社區自治的特征為:一是社區自治權利基本與地方政府行政權是互相嵌入的,即兩者是有所結合的;二是多實行直接民主制,基層地方行政官員的權力來自于社區居民,從社區選舉出的議員可監督行政權,體現了權力自下而上的民主性;三是除權力分立制衡原則滲透到地方政府與社區外,還有社區自治組織、NGO、利益集團以及新聞和言論自由等制度來支撐“以社會制約權力”。這種社區自治模式的特點是:社區不僅能有效避免行政職權和市場話語權對社區利益的侵擾,而且行政的主要職能是為社區服務;社區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揮自我管理的功能。

其次,在經濟層面,目前中國社區建設還遠遠落后于歐美。歐美國家社區發展經費雖已實現多種渠道籌集,但仍以政府投入為主。如以加拿大為例,社區發展與建設資金60%左右來自政府撥款,11%來自社區居民、企業和基金會捐款,29%是社區各種非營利服務項目收費。而在德國,社區經費則是政府撥款、社區稅收、社區公共服務收費各占1/3。[6 ]因此,歐美發達國家的社區自治,是與“福利國家”政策同步的。如果沒有政府與社會多種渠道對社會保障、醫療保健、文化教育、公共設施、環境保護和治安防范等提供經費支持與保證,那么社區自治的高效公共服務體系和管理體制是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來的。

當前中國,一方面是政府控制了社會資源;另一方面受經濟制約,城市福利保障、醫療保健等處于一種低水平運作狀態。此外,地區發展差異也使社區治理水平不可能處于同一層次。歐洲福利國家財政支出的45%用在社會保障上,英國則于1993年就達到65.5%,即便講求效率的美國其財政支出也有1/3以上用于社會保障,而中國則僅有12%。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缺口在1萬億元以上;據世界銀行估算,2001-2075年,中國這一缺口可能達到9萬億之巨。[7 ]一種理論、制度要產生、發展、完善,必須有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作為基礎?!耙陨鐣萍s權力”的理論以及其制度安排、政治實踐作為政治上層建筑的內容,同樣受經濟基礎的決定。社區自治沒有經濟支撐,未免望梅止渴。正如韋伯指出:“各種共同體,就其絕大多數而言,都與經濟有某些關系”,“沒有以某種方式為經濟所決定的共同體極為罕見”。[8 ]

再次,從中產階層發育和公民精神層面而論,中國社會建設任重而道遠。目前學界對社區的定義已有70多種。不論有多少種詮釋,有一條是共同的:公民素質與公民精神是社區建設的靈魂。社區自治與市民社會的顯著特征,就是公民參與社會事務與公共管理的充分發展?,F代民主社會的公民精神的主要方面包括社會責任觀念和參與意識,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就是公民的社會參與意識。托克維爾曾指出,有利于美國民主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有三:自然環境、法制和民情。然而“按貢獻對它們分級……自然環境不如法制,法制又不如民情”。[9 ]這里所說的民情就是公民文化與精神。費雪爾、韋爾曼和雪頓等學者的社區理論認為,形成社區的最重要條件并不是一群人共同居住的地域,而是人們之間的具有一定強度的社會互動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強紐帶關系。歐美自治文化傳統、公民責任精神與社區居民廣泛參與,是社區自治模式得以順利運作和取得良好效益的關鍵。而當前中國社區建設要走西方自治發展的道路尚遠,其主要滯礙因素有三個方面:

一是公民精神缺失是當下民主政治發展所面臨的主要障礙之一。據調查,目前在上海市社區事務方面,無論是自發性群團活動還是組織性活動,經常參加的人僅占5%,有時參加的人占15%,從未參加的人卻達到80%以上,認為社區公共事務由政府部門或居委會處理就足夠了、“居民沒有必要關心”的人達38%。[10 ]2007年對上海市第八屆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調查數據分析顯示,51.2%的人沒有參加過上屆居委會換屆選舉;29.4%的人不太關心或不關心換屆選舉;69.4%的人對換屆選舉程序了解不全面或一點都不了解;67.1%的人對居委會實際工作只是有點了解,或不太了解與不了解。[11 ]

二是中產階層“亞健康”發育和參與意識缺失是當前社區建設與發展陷入困境的主要因素。當下中國中產階層發育極不成熟,由于中國社會歷史背景下的中產階層對政治權力的依附、對再分配體制的依賴、缺乏群體意識和參加公共事務的管道與能力、犬儒主義心態等,造成其并不能承擔社會治理的重任。2007年《中國青年報》的調查表明,在58.5%的人認為新社會階層對我國經濟發展的貢獻“比較大”的同時,也有近半數的人覺得這個群體缺少歸屬感,對他們“心存顧慮”。企業家“原罪論”、“中間過程利益集團”、“權錢交易”、“權力尋租”、部門行業中的“潛規則”、“非典型性腐敗”、“中介腐敗”、濫用公共權力以及醫療、教育界的腐敗現象,指的是他們;行業壟斷、國企改制、土地批租、工程建設等領域出現的腐敗案件,同他們有關;甚至收入差距拉大的矛頭,也對準了這個群體。從現實社會情境來看,一個高度依賴再分配體制的行業和國家壟斷行業的“體制內階層”也正在形成。所以一些學者認為,“一旦他們的行為稍微滑出合理邊界,其影響,就不只是幾個‘民工化’、‘過勞死’現象那么簡單”;他們對中國社會結構的影響,“目前還很難預測。從各方輿論中可以看到,中國大眾對這股中堅力量并‘不買賬’”。[12]當前中產階層的“病灶”狀況,不僅增加了社區治理的不確定因素,而且也使社區治理前景充滿變數。

三是缺乏社會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觀與精神支柱,也是社區治理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國資委宏觀經濟研究部部長趙曉教授在美國進行考察時,反復追詢這樣一個問題:中美兩國最大的差異究竟在哪里?最后答案是教堂——指美國人的價值觀、道德準則與為人處事的規范。美國管理的真相是兩個輪子:一是科學管理,二是由教堂和《圣經》構成的價值觀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13]而我們中國只有一個科學管理的輪子,卻沒有裝上中國傳統價值觀與傳統道德的“中國輪子”,從而使管理市場經濟成了獨輪車,只能跌跌撞撞“摸著石頭過河”。這使中國以傳統道德為基礎的誠信已漸消失,而以契約為基礎的誠信以及法治文化精神尚未建立,以致物欲橫流、貪賄泛濫、腐敗成風;市場充斥假冒偽劣、坑蒙拐騙現象,導致社會遭受道德風險與誠信危機,政府公信力也受到損害。因此,現代社區治理不僅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挑戰,而且也是對公民素質與社會責任的考驗。

綜上所論,在國家、社會、市場復雜的關系中,秩序不僅是依賴權威、法治與契約關系來維護,而且更重要的是依靠信仰、價值觀和文化素質來主導和支撐?,F代文明素質、公民意識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依靠社會政治動員就能解決的。當前中國的中產階層,在缺乏自治文化傳統的狀況下,要想“破蛹化蝶”,不僅需要思想啟蒙,而且應在政府的扶持與培育下,在制度設計與安排下,逐漸發育成熟。同時,城市市民必須在這一長期而系統化的過程中歷煉,方能在社區建設中漸使角色、權利、道德責任和理念意識發生從業主到公民、從財產權到公民權、從他律到自律、從個體化參與到組織化參與、從陌生人到社會人的精神轉變與跨越。

中國社區治理應發揮政府主導性作用、

培育社會多元力量積極參與

“現代性有助于穩定,而現代化卻孕育了不穩定?!边@句被引證無數次的亨廷頓的政治名言實際指出,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的“首要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個合法的公共秩序”。[14]因此,主張國家與社會分立的市民社會和社區自治,是不符合中國國情與不切實際的,它只會給社區治理帶來困惑。而在共建共享、合作共贏思想理念的指引下,發揮政府主導性作用,引導、扶持和培育社會多元力量積極參與社區治理才是當下中國轉型期社會的現實走向。當前,中國構建與創新現代社會發展的結構體系,有效實現社區治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與探討。

一是必須以法律區分政府與社區權力的邊界。雖然社區建設與發展依賴國家權力開放度,但應以法律形式對社區組織職能、運作、權力范圍和目標等作行之有效的具體規定,法律應對政府機構違法的處罰做明確規定。我們當前的任務是必須完善與健全相關法律規范,如盡快出臺一部完整的《民法》來保障私權;以法律賦予社區權利與責任,以法律規范和調節社區與市場、政府以及社區居民的關系,以法律構建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這是社區治理的前提與保證。

二是必須采用轉型社會“制度先行”的模式。英格爾哈特曾精辟地闡述:文化塑造民主遠勝于民主塑造文化。由于中國社會的現代化是外源性的,改革開放勢必具有其特殊性,但要尋求社會秩序和諧穩定就必須依賴制度建設。制度與國家意志相聯系,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基礎。世界現代化進程已證明,制度先行是后發型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路徑。制度先行即指以制度作為假設的起點或者分析的邏輯起點,以制度更新帶動文化價值觀念的更新,發揮制度選擇文化的功效,容納后再以文化建設推進制度的完善。[15]中國要想通過社區治理走向公民社會,就必須要有多層次、系統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制度供給與創新;構建各種公民利益訴求與政治參與渠道、完善與健全公民利益保障機制,使每一個人的行為在制度規則范圍內可以被預期。同時,社會治理中各行動主體在持續博弈中實現利益的均衡,必須以制度規范作為保障;對行政強權和市場霸權的干擾須有制度制衡;對治理主體的體制改革與結構調整需要制度創新。社區治理不僅是政治精英追求理想和適應時代發展的愿望,抑或幾項政策措施和紅頭文件的導向,而且需要具有系統性的制度生態環境,需要健全完善制度文化空間,需要社會監督公共權力的制度化,需要政府財政支出的安排始終以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為宗旨。民主政治參與程序和社區建設發展的“過程”之制度安排應重于“模式”預設。烏爾里?!へ惪嗽羁痰刂赋?在風險社會中必須發揮制度想象力。故制度正義應是社區治理的核心價值。在制度建設中運用政治智慧——創造性的制度安排,才是推動與保障社區治理和公民社會構建的關鍵。

三是依據國情,創新體制,發揮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的主導作用。首先,應將社區治理提升到國家與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地位,應在體制結構上將社區作為一個國家治理的單元,而不是行政邊緣化的“軟任務”,也不是只由“行政神經末梢”進行低層次與低水平管理。在這方面,新加坡的社區建設經驗值得借鑒。新加坡設立全國社區組織總機構——人民協會,主席是政府總理;副主席由政府負責社區建設的專職機構——社會發展和青年體育部的部長兼任并負責行政工作。全國劃分為5個社區發展理事會,主席由國會議員或副部長兼任;每個理事會下有若干選區,全國共有84個選區,每個選區設公民咨詢委員會(由國會議員牽頭)負責規劃、協調和領導選區基層工作,聽取社區警察局、建屋局、市鎮會、社理會、居委會的報告并決定相應措施;選區還設1~2個民眾俱樂部,為社會提供福利、康復服務,下設若干居委會承擔治安和文體娛樂活動等功能。此外,國家發展部下設市鎮理事會,由國會議員和專業人士參加,是社區物業管理機構;國家福利理事會為慈善組織,負責管理志愿福利團體等。新加坡社區活動經費以及社區志愿組織的經費主要由政府撥款(負責90%的社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50%的日常運作費),以及社會贊助(政府按捐款額度1∶3比例配套)。新加坡社區治理成功的經驗,即在于政府與社會合理劃分了各自的職責和義務,政府主要在管理中負責資金和物力支持,加強統籌規劃、政策指導和價值倡導,重視法治建設與制度保障等。這為社會秩序穩定和社區治理提供了一種獨特的公共管理模式,對當下中國社會治理頗有啟示。

社區作為國家治理社會的基本單位,本身就是國家政權和政府治理在基層組織的延伸。同時,社區作為社會生活的公共空間,勢必會形成社區多元力量參與的管理體系。因此,社區治理過程中應促使政府與社區力量互動,帶來合作共贏的實際效應,這就需要依據一定社會條件與國情進行制度的設計與安排,對機制不斷進行創新。正如胡錦濤在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所指出:“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我們既不能把書本上的個別論斷當作束縛自己思想和手腳的教條,也不能把實踐中已見成效的東西看成完美無缺的模式?!?/p>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08JA810015)、上海市哲社規劃項目(2008BZZ001)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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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許和隆. 沖突域互動:轉型社會政治發展中的制度與文化. 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167-273.

編輯杜運泉

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在依法行政與以德行政相結合的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比較深入地分析其出現的主要原因,并且針對這些問題與原因,明確提出要構建行政倫理激勵性機制,提升公務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素養和法制觀念。重塑行政主體的良好形象和社會公信力,在強化公務員道德建設的同時,推進依法行政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關鍵詞:行政倫理;問題;原因;法制規范;激勵機制

文獻標識碼:A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部署,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其中行政倫理失范現象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因為。政府行為方式的規范性和范例作用是政府有序運行、依法行政,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公仆形象以及政風的有利保證。是政府廉潔自律、公平行政的必要條件。如果行政倫理失范就會造成無序行政。政府管理混亂,濫用權力,形成不良政風,破壞政府形象。事實上,行政倫理失范是行政管理的頑疾。其重大難題之一是行政主體本身的行為失范,而這一失范的出現與行政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有一定的關聯性。弄清這種病癥的病理,并有效地預防和克服,是行政管理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為此。本文在依法行政與以德行政相結合的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比較深入地分析其出現的主要原因,并且針對這些問題與原因。明確提出要構建行政倫理激勵性機制,提升公務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素養和法制觀念,重塑行政主體的良好形象和社會公信力,在強化公務員道德建設的同時,推進依法行政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一、新時期行政倫理失范及其主要原因

行政倫理失范是行政權力的一種異化現象。所謂行政倫理失范就是“在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行政主體置行政倫理的規范和原則于不顧。導致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時常發生。公共權力經常被用來滿足私利”。從本質上講,行政倫理失范是行政權力的一種異化現象。屬于道德范疇。行政倫理失范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從行政權力體系內部看,有作為行政主體的公務人員方面的原因。也有作為行政主體的組織方面的原因,還有行政制度與體制方面的原因。從行政權力體系的外部環境看,有現實的原因,也有歷史的原因,主要是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所帶來的規范轉型造成的。

(一)社會轉型導致倫理道德失控。當前導致我國行政倫理失范的最深層原因來自于經濟結構的變遷。在其轉型的過程中。諸如生產和消費結構、投資及經貿結構、人口流動與就業分布、城市與鄉村格局等等,都因基本的經濟狀況發生了階段性的推移,必然會產生不同利益群體的各種利益關系上的矛盾?!斑@其中必然伴隨大量的社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價值觀念的混亂和倫理道德的失控。主要表現……行政權力對市場的過度干預管制;我國政府經濟規制政策的不穩定?!?/p>

(二)強有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缺失時常導致行政倫理失范。孟德斯鳩曾經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睂矙嗔θ狈娪辛Φ谋O督和制約機制是行政倫理失范的主要客觀條件之一。以往,“我們在行政倫理建設問題上,習慣于從精神層面號召、宣傳而忽視從制度規范層面建立倫理的動作保障機制,過于強調自律而忽視他律。這使得對行政人員的要求只限于軟約束,缺乏硬性的強制力?!庇捎谥贫冉ㄔO的相對滯后,尚缺乏完整、嚴密的監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監督功效的發揮。正是強有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的缺失,使其整體缺乏嚴密有序性,缺乏監督合力,致使監督運行過程重視事后追懲,忽視預防性的事前監督和監控性的事中監督,監督方式單一。所有這些都為權利異化和行政倫理失范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與溫床。

(三)行政法律環境構建相對滯緩。依法治國的核心應是立法機關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在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礎,獨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在我國目前階段,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強化嚴格執法,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是一個比立法更為迫切和艱巨的任務。但是,“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律環境相對薄弱,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我國行政立法法制不統一,立法權限不明確,容易產生立法沖突;行政立法本位主義嚴重,以法爭權現象突出;行政立法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立法內容相對滯后。二是立法方面,廉政法律法規的制定尚不夠完善,反腐敗法制建設相對滯后?!?/p>

(四)行政人員的利益驅動和利益協調機制不完善。行政秩序的理想狀態要以實際占有和行使行政權的公務人員在認知能力和道德品質等方面的完善性作為前提。當前,我國對行政人員的利益驅動與激勵機制主要以精神激勵為主,相對忽視物質激勵。隨著行政人員自利性的充分激發和傳統道德激勵功能的逐漸減弱,缺乏物質激勵基礎的道德激勵逐漸失去其往日的說服力。以公共利益為本質內容的行政倫理,其基本道德原則就是如何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在現實中,擔任公職的人員在公私利益面前時刻都面臨著道德選擇。在道德義務相互沖突的情況下。公務人員時刻面臨著一攬子牽動良心的倫理抉擇。如果公務人員在多種利益和多種義務的沖突面前不能以公共利益為重,就很難做到為公職高效盡責地工作。更難實現公職工作為全民服務的目的,因此就難免導致行政倫理的失范。

事實上。由于各種影響因素的存在,行政倫理并非總是處于良好狀態,行政管理不得不經??朔鞣N失范現象。因此,行政活動決不能任其自發進行或使其自由放任,而是應當建立起完善的事先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機制。即建立行政程序制度爭取使行政權運行于正常的軌道之上。在這其中,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路徑選擇就是通過激勵機制的構建與法制規范來實現對現在行政倫理失范的整治。

二、行政倫理視野下法制規范和激勵機制的基本內涵

(一)法制規范,即制定公務員行政倫理法。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曾提出,“最好的辦法是建立一個關于公共規則的正確制度”,認為人們“對德性的共同關心要通過法律才能實現”,為此,亞里士多德主張禮法并舉,以法律支持道德的普遍原則。由此可見,道德良心這種軟約束必須通過政治法律等硬約束才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近年來,我們黨和國家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國家公務的行為規范。例如《公務員法》、《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關于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

登記制度的規定》等。特別是《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步入新的階段。但是我國在公共倫理方面,除了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典中的有關行政倫理規范的規定外,亟需建立一部公共倫理方面的專門的法律來約束公務人員和政府本身從事公務活動必須遵守的道德行為規范。即要成立專門機構,以政府推進的方式制定明確的行政倫理規范體系,要有專門的機構、機制和法定的程序進行監督和審查,建立一整套由內而外的行政倫理監督機制。

(二)激勵機制

1 外在制度激勵。眾所周知,沒有需要的人是沒有的。人的需要無非是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兩種。公務人員身在政府之中,是政府這個環境決定他們的需要,除了物質需要外。其精神需要的內容主要是權力需要和成就需要。而權力需要和成就需要的滿足又能滿足自身的物質需要。權力需要與成就需要相比,權力需要更重要。根據功績制度原則,有成就者得以晉升,晉升表明權力更大,是一種權力需要的滿足。我們看到在任何權力系統當中,包括政府權力系統當中,公務人員對權力需要的愿望都比較強烈,往往是主導需要。應當看到,國家公務員激勵機制作用要求政府必須擁有一定的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但是應當注意任何組織的資源都是有限的。政府資源則更為稀缺,無論是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都是如此。如住房、福利、工資、職位、晉升機會、獎勵等等,都是有限的。人的需要的無限性與滿足需要的有限性的矛盾是任何社會和任何組織都無法解決的。這決定了激勵機制的有限性。那種認為激勵機制可以無限激勵人的想法是不現實的。

2 公務人員自我激勵。只要是一個正常的社會人,其一生都在以不同的人生目標進行自我激勵,公務人員的自我激勵是公務人員激勵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者說是重要補充。在經濟轉軌時期。目前要養成公務人員自我激勵和自律意識有一定難度。首先,公務人員自律意識比較淡薄。其次,人生目標和人生追求與政府節目表呈現出不協調狀態。政府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滿足所有的公務人員需要的有限性,政府資源不能滿足某些公務人員的個體需要。他們便利用手中權力去尋求自我利益。這就是問題之所在。因此,政府必須強化其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使公務人員用政府的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進行自我激勵。養成嚴格的自律意識。外在激勵必須通過自我激勵起作用,政府激勵的有限性決定了公務人員的自我激勵顯得更為重要。而且相比來說自律比他律更有成效。

三、法制規范與激勵機制的“合力”共同推動行政倫理建設良性發展

(一)加快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發展。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人們價值觀念和生存方式的變化,同時市場經濟規則也滲透到政府行政活動中,導致行政倫理出現了危機。舊的行政道德體系消解了。新的行政道德體系尚未建立,在這樣的背景下,處于轉型期的公務人員的內心信念的確立、自律意識的形成、道德義務的篤行、道德習慣的養成,需要一定的道德強制。因此,當前的問題不是要不要進行行政倫理立法,而是如何進行立法。為此。要清理、完善現有的法律。對過時的要盡早廢止;對有明顯缺陷的,要適時修訂完善;對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的。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制定。其中,最為關鍵也重要的是要加快制定《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對有關規定進行細化,以便執行,進而更好的規范公務人員的行政倫理。與此同時,相關部門還要盡快制定配套法律體系。行政倫理法制化的整體推進,需要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配套,建議盡快出臺《反腐敗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法》等相關法律,對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的廉政目標、行為、評價與獎懲做出具體的規定,對違反廉政目標和要求的行為給予應得的懲治。并使其成為與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國家基本法律。

(二)要加強公務人員的自我激勵教育。必須強化意識形態,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宣傳和教育必須強化。使公務人員必須做到用我黨先進的思想理論指導自己的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這不是一句空話套話,而是公務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其目的是強化公務人員的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并且形成其內在的自我激勵動力。必須注意激勵導向作用和激勵強度。必須對符合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的公務人員予以較強激勵,確立正確的激勵導向,而且要對那些嚴重違反政府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者,予以嚴肅處理,做到要有鐵的紀律、鐵的手腕、鐵面無私。這是確立正確的激勵導向的重要保證。只有這樣。公務人員才會自覺地逐步強化自我激勵和自律意識。

(三)要強化公共行政制度和體制的道德化建設。要對行政倫理的失范進行激勵性的規制,努力做到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梢哉f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是激勵性規制的基礎。法律制度、權力體制、組織結構、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在行政管理中不難發現。制度的道德性對個體道德具有客觀性的約束力,行政體制以及制度的道德化對于公務人員的行政行為有著普遍的約束力。不僅如此,公共行政制度和制度的道德化對于有道德覺悟的公務人員還可以起到激勵的作用,也就是說,制度與體制的道德化就能實現對行政行為的調控,能通過鼓勵公務人員的道德自覺性強化道德的他律性。把褒揚和懲治結合起來,使一切行政行為都能夠在這一道德化的條件下有規可循。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我們說公共行政的道德化首先是公共行政制度和體制的道德化,是因為只有制度和體制的道德化才是深刻的和廣泛的,才具有穩定的引導功能,在這一點上,是任何個體道德所無法達到的。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從某種意義上講,對行政主體產生侵蝕的因素,表面上看來是行政主體的不道德現象。實質上則是制度的不完善。行政體制上的不完善及各種制度的缺乏和疏漏,為腐敗行為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和環境??梢?。在制度安排、體制設置中貫穿道德原則是公共行政道德化的基礎工程。

(四)要加強對公務人員的法制教育。在中國,許多防范腐敗行為的法律、法規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作用:許多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的現象屢見不鮮,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對行政道德意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夠,行政道德意識淡薄。因此,防止行政倫理的失范,公務人員的素質和道德狀況又是最為關鍵的因素,必須加強公務人員的素質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內在修養,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意識。提高公務人員對行政道德準則和規范的認識和理解水平。培養正確的權力意識、忠誠服務意識、奉公守法觀念等,使其自覺實現對行政道德規范由認識、情感、意志、信念及行為習慣的轉化,并內化為行政行為的內在價值導向。從而培養與提升公務人員的公共利益至上的精神,忠于國家和社會、忠于法律的精神,公共精神,公正精神,責任精神。事實上。有了公務人員道德素質方面的支持及法律規范的保障,就能夠彌補制度設計上的不足,最起碼可以將制度運行過程中制度安排的弱點和不足反饋到制度的修正與再設計中。使這種不足可能造成的緊張得到緩解。

(五)要加強全社會對公務人員的監督。在行政活動中,公務人員的行為是一種公共責任行為,其本質是謀取公共利益最大化,維護社會公正,因此建立和健全對行政倫理道德主體的責任監控是現代公共行政的突出特點。為此。一方面要充分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社會團體、社會輿論等的干預和監督作用。輿論監督是保障公民權利,約束官員公務行為的最有效武器之一。社會輿論反映整個社會對人們行為的一種監督,具有明顯的行為約束優勢互補,它能對相關的公務員指明行為準則,引導行為方向,從而直到規范行政行為方式的作用,促進公務員最起碼的行政倫理道德秩序。另一方面,要通過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凡是涉及到政府部門重大事項和公共利益的事項都應定期、及時地向社會公眾通報。以便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和行使其監督權。從而客觀上規范作為公共行政行為的道德主體——公務人員的行為。

綜上所述,在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下,個體道德理性約束的有限性和社會倫理價值的多元化,使得以公權謀私利的行政倫理失范現象日益突顯。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必然要通過對行政倫理法制規定,對公務員激勵機制的雙重構建,因此。只有這樣才能通過二者的“合力”全力推進行政倫理建設的良性發展,從而促進黨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文明行政、民主行政。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相應的動力資源與有力保障。

責任編輯 劉鳳剛

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范文第3篇

關鍵詞:政府機構改革行政體制改革;治理理論;公共選擇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

文獻標識碼:A

一個有效的政府對于一國的政治地位和經濟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這一點不言而喻。同樣是模仿西方的模式,東亞的日本能崛起,而同一起跑線上的加納卻愈差愈遠。雖然差異是由諸多因素不同結構的影響結果,然而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主導性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梢哉f,只要政府存在,就必定會有行政體制的改革,因為每一時期存在的問題都需要改革來解決,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和時代的推進,新的問題又會引發后續的改革,所以說,行政體制改革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促使中國社會真正從傳統向現代轉變,是三十年來改革開放的成果,不僅是經濟上的發展和國力上的強大,從實質上而言,是文明的一種飛躍。文明的飛躍包括公民精神、文明程度、文化思想等等,但本文里主要講的是國家權力的運行和使用。政府將國家權力劃入到理性、可控且高效的軌道之中,使行政體制朝著公眾利益為核心的進程發展,這就是文明飛躍的一種體現。

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體制實質上而言是行政職能、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的結構配置。行政職能是行政主體存在的根源,行政權力是行政體制的核心,行政責任是對行政主體的約束,是行政體制的保障。這三者之間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一般而言應該平衡相稱,這是合理的行政體制的本質要求。要求三者之間的平衡完全是不可能的事情,走極端必然導致短板效應,所以至少是一個平衡擺,擺動的幅度要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既然行政實踐中三者并非一如既往的均衡配置,故而行政體制改革主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在此。

1 理論綜述

目前,西方的行政改革主要是受治理理論、公共選擇、新制度經濟學和新公共管理理論等的影響。

2 治理理論

治理理論是21世紀國際社會科學的前沿理論之一,它所提倡的一些價值日益具有普遍性。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潮流。經濟全球化和世界多極化,也在曲折中向前發展。治理和善治理論正是這種世界性潮流和發展趨勢的產物。

治理理論中的公私部門之間以及公私部門各自內部的界限均趨于模糊。筆者認為,治理的本質在于,它所偏重的統治機制并不單純地依靠政府的權威或制裁,它所要創造的結構或者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之所以能發揮作用,是要領先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在公共管理領域里,私營部門、社會團體、社區組織等,都依靠自身的資源和能力作為參與性主體,解決公共問題。

3 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主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政府的管理活動,強調個人自由和市場作用,打破政府壟斷,建立公私機構之間的競爭機制,從而使公眾獲得自由選擇機會,并認為這是解決政府困境的根本出路。

該理論主要倡導增加服務主體,讓私人企業、非營利公共組織等,與政府機構一道來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提供。其次,創造市場機制和形成競爭格局,用公私組織之間和公共組織之間的競爭服務來為公眾提供“用腳投票”的機會。再次,還要破除壟斷,允許不同組織之間在職能和管轄范圍上重疊交叉。

4 新公共管理理論

新公共管理理論是當代國外行政改革的主要理論基礎,影響很大。綜合各學者的觀點,可以認為,新公共管理的基本主張是將政府治理和市場機制相結合,把私人企業的各種管理方式引入公共部門,依靠先進的信息網絡技術,通過組織與管理的重新調整來增強政府的活力,提升公共服務的品質,實現政府治理的效率和效能。

5 政府機構改革歷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改革已走過了三十年的歷程。從內容上看,主要是調整政府職能、優化組織結構和改進管理方式,設計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權力下放、中央與地方關系調整、法治交涉,以及運行機制、管理方式、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從過程上看,改革是一個不斷推進的過程,需要按任務分階段進行,其中大約每隔5年進行一次,至今已有6次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標志著中國行政改革的各重要階段。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是最近一期的改革,也是備受矚目的一期改革,對一些職能相近的部門進行整合,實行綜合設置,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涉及調整變動的機構共15個,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

中央機構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我們也應該看到,中央機構從來都沒有成功地精簡下來,裁汰的人員總是處于總體整張的狀態。即使是最近的兩次改革,都是下了大決心、花了大力氣、動了大手術,但并沒有解決“有效有限政府”的社會發展需求,也沒有將政府落定在成本低下、績效高企的格局之中。相反,由于沒有有效劃分政府、市場和社會各自的空間界限,確認三者相互不能替代的獨立功能,在后備勞動力選擇服務單位的時候出現政府機構“這邊風景獨好”的景象。所以,中國的改革反倒有了例行公事的趨勢,那么民眾究竟還能不能信任政府?

6 政治改革主導行政改革

中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有一個好處,就是將經濟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密切的聯系起來,而行政體制改革也正在不斷地為經濟提供更好的效率和服務。但是它有一個誤區,即將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截然地割裂開來。但是,行政體制改革確確實實是坐落在政治體制改革的基點之上的。古德諾的政治行政兩分法的精神本也不是將兩者完全割裂,而是為了更高效地推行才作出的區分。

人們之所以將中國政府體制改革進行單純行政化的處理,是因為這種處理回避了在中國目前政治狀況中難以處理的政治難題。對于目前中國來講,難以處理的政治問題既體現為政黨意識形態與社會運行狀況的直接對峙,又體現為國家權力的合法性重建與社會權利訴求的正面沖突,還體現為國家的倫理資源虧空與社會普遍的怨恨情緒集結相形而在。因此,這些暫時難以處理或者解決的問題則不得不被排除在討論或者研究的范圍之外,人們則不必花大力氣去推翻重來。

單純的行政視野中的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從狹義來說就是相對簡單的技術層面的操作行為。為了經濟發展,為了提供效率,大多數的文章都圍繞著政府行政人力資源管理、審批制度管理、公共服務改革、行政績效等這些相對技術層面的問題上闡釋中國目前行政體制改革存在的問題,他們大多都忽視了作為行政體制改革的出發基點的政治問題。舍棄政治前提談論政策弊病,就好似舍棄分析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而直接研究其短期走勢。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就是因為人們缺乏這個能力去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政治問題而被迫適應只研究行政體制改革的理論途徑。這是無奈之舉,同樣也是危險之舉。

因此,我們不得不從政治主導行政的視角重新審視中國政府體制改革問題。作為政治問題的中國行政體制改革,需要我們在政治的結構要素上具體分析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問題。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從政治體如何提供行政體以存在理由和運行機制的角度分析行政體制的問題;從政治的結構要素上分析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問題,意味著我們必須清楚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諸政治要素對于行政體制改革的具體作用與實際影響。

7 行政體制改革的合法性保證

現代國家結構的合理劃分,政府環境而言,是政府、社會與市場的三分結構,三者各司其職,交叉影響,從內部而言,是一個國家權力內部分工合作的關聯性結構,其中又包括橫向和縱向的結構。

我們知道,國家權力必須在暴力機關的支撐下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但是這不代表其有無上的權威,也不代表其就是萬能的。政府不能越出權力領域進入市場-價格領域和公民-社會的自治領域。三個領域都有其自己的治理原理,都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而政府扮演的角色不是劃槳者,而是掌舵者,供給社會和市場需要的法律法規章程,因勢利導,使三者處于良好運行、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之中。

作為行使行政權力的政府部門絕對不能是一個自說自話自己自為的機構,為了阻止像前幾次改革中精簡機構后卻反彈膨脹的現象,筆者認為,行政機構如果需要變更其設置,無論是機構稱謂的變化,還是機構數量增減、行政人員的招募與行政預算的審批,都需要經過國家立法機關的批準。我國的權力是人民的,人大就是代表人民的權力機關,政府的行政權是人民授予的權力,就必須要受到人民的監督和制約,否則其改革就喪失了合法性,浪費了社會資源,如何讓人民再對其信任?

大部制的改革從另外一種角度而言,是要集中和統一權力,這就消除了原本存在的各部門之間的競爭。也許我們考慮到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云云,但是,當國家權力習慣在建立規則、執行規則與捍衛規則嚴肅性上的權力分割制衡尚未落實的時候,合并成大部制后,權力集中,反正更加難以制約。原本部門間的競爭或許還能讓消費者受益,而統一后的權力便隨時可以野馬脫韁。

8 核心職能的轉變

《意見》將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這是相當智慧的。這次改革將轉變政府職能概括為四個分開,“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這是一個很好的提法,但是真正實施起來還需要將思想和理論更加細化,更加具象,才能徹底有效地解決政府缺位和越位的問題。

政企要分開和政資要分開,其實歸根到底是一碼事——權力和利益要分開,其原因就在于現在的體制負載不了原有體制需要而制造出的利益格局。類似于中石油和中石化,這樣的利益集團是原有的體制需要應運而生的。國有經濟仍然被認為是國家經濟的基礎,而現在的經濟卻需要市場力量來推動和發展,兩股力量的矛盾和沖突之下,某些畸形的就被制造出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主權,國家所有的東西和個人所有的東西完全是兩碼事。修一條路,地底下是國家的,但不值錢,值錢的是路兩旁的房地產。主權是沒有得到錢的,得到錢的是業主。主權不是收漲的錢,而是收土地稅。

在這里,尤其強調的是國家一社會一市場三者分立以及各自遵循不同運作的規范。此前我們是由一個行政邏輯讓市場和社會分離,打著國家名義強力推進市場經濟形式,對市場造成高度壟斷,市場是畸形的,這叫市場的國家邏輯。社會的處境也是如此,中國的社會實際上是高度行政化的社會,并不存在真正自治意義上的“社會”。政府不能越出權力領域進入市場—價格領域和公民—社會的自治領域。政府應該提供給社會和市場需要的法律法規章程,因勢利導,使三者處于良好運行、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之中。這才是政府職能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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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茨.新的治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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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范文第4篇

我一直以為只有歷史書,或者是百家講壇才能夠將歷史生動化,卻沒想到錢穆老先生能將歷史演講的如此深刻,如此有意思,他不像歷史課本一樣的平淡,感覺學術性強一些,縱橫上下五千年的東西,像是信手拈來的一樣,著實很讓人佩服。

下面講講我對此書的幾點感受:

先說說政治和制度,很顯然,首先要建立了一個國家,才能有其政治,才能有其相應的制度。如果將文化作為一個廣泛的概念,那么政治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機構,一個國家不會隨隨便便無端產生某一制度,必須有了政治才能產生制度。古今中外的一切制度,都不會也不可能一直都保持不變一直好下去,如果一項制度能永遠的好下去,就不需要我們來努力搞好政治了,只有制度不會永久的好下去,我們才需要在政治上繼續努力,不斷改進,維持一個歷史一個國家的繁榮。但是在政治上犯錯誤的話,結果不是改進制度,不是國家進步,反而會導致國家的退步甚至是滅亡。

那么究竟制度是怎么樣的呢?其次我就講講制度。一個國家,不可能是一個無制度的國家,想象如果中國沒有了制度,那么社會會變得多么的混亂,沒有秩序,沒有目標,因此現實要求我們不能沒有制度。并且每一個制度,它都是針對現實的,而且任何制度都不會二三十年不變,它必須要適應現實的變化,隨著現實的變化而變動,因此,制度的變動一定要與現實相配合,如果不配合,而是想要現實來遷就制度,說的好聽點叫革命,其實是不對的,就像錢穆老先生說的“革命的本質是推翻制度來遷就現實,并非是推翻現實來遷就制度的”??纯唇裉斓闹袊?,一味的模仿國外的制度,一味的想與國際接軌,不考慮我們國家的基本國情和現實,明知道或者可能知道這些制度與當今的中國現狀是不符合的,卻仍然一味的去崇洋媚外,甚至用現代的制度去批評千余年前的制度,這是相當的不合理的。每一個朝代的制度在其背后都會有必然的理論和思想,說的通俗點,就是前面所說的由當時的現實情況來決定的。錢穆老先生說“理論是制度之精神生命,現實是制度之血液營養,二者缺一不可。”,制度不是憑空產生的,是從一種理論中產生,而這種理論往往就是從現實中產生的,這也可以說明制度是依賴現實才產生的。如果光按照理論,忽略現實環境中的真實要求,那么這種制度可能會是大家希望的制度,但卻是不切實際的制度,是蔑視現實的制度,并且也否定了理論在制度背后的現實作用,溫家寶總理說過,中國如此之大,盡管人人都知道或者懂得理論,但是創建中國政治制度理論應該如何著手,從哪著手?所以,理論和現實是制度產生的基礎,脫離他們的后果就是一個無制度的國家,一個混亂的國家,制度必須在理論和現實的環境下成長和發展。

其次是制度與制度之間的聯系,錢穆老先生說“任何一項制度之成立與推行,決不是孤立的,他必然須和同時幾項制度相配合,它必然會受其他某幾項制度之牽動和影響。”也就是說,任何一個時期的各個制度都是相互配合,相互牽動,相互制約,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另外,每一制度必須同其他情況相配合,若其他情況變了,那么此項制度的功效以及性能也會隨之改變。在我看來,制度與制度之間的牽制影響是歷代政治中的閃光點,例如:以漢代的土地制度和租稅制度來說,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私有,封建時的井田制早已經廢棄,當時的農民可以自由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雖然這個起點是公平的,也顯示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在當時是很少見的,但是由于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發展不同導致結果也不同,很多農民因為經濟困乏,便將田地賣出,由此就形成了兼并,此刻的地主占有大量的田地。而當時的租稅制度是,地主只需向政府繳納很低的稅,佃農卻要向地主交納高額的田租,政府減輕賦稅,往往只是便宜了地主,農民根本沒有收到絲毫的好處,關鍵是政府只按田收稅,不管田地是誰。從漢代的兩種制度看,政府為了簡化稅收制度,便將封建時期的井田制破壞了,形成了當時自由的土地政策,但是自由主義并不是用在每處都是正確的,漢代的自由反而加深了兩極分差;唐代的租庸調制,由于賬簿制度的淆亂而結束了,開始了兩稅制,因為種種實際困難,政府只注重稅收,將土地制度拋棄了,但又因為唐代的兩稅制在全國制定的田租額輕重不等,結果導致窮苦的更窮苦,富裕的更富裕,貧富差距一直影響至今。有田就有租,再加上分攤稅額,這也是與當時的均田制有很大的關系??傊?,土地制度和稅收制度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著,但也要相互配合,一方變化,另一方也應隨之改變。

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所以每個國家的制度也不同。例如西方地區靠近沿海的國家較多,沒有一定的耕地種植,無法發展農業,因此就先有了新興工商資本,然后才打開仕途,預聞政治;而我們中國則不一樣,我國是農業社會,一直依賴土地,因此我們是先把政權開放給全國各地,不斷鼓勵知識分子加入仕途,同時壓抑工商資本,所以,從這不同的兩方面就可以看出我國跟西方國家的差距不僅僅在制度上。但恰恰是因為制度差距大,導致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歷經的時間比西方國家長,也比西方國家的繁密,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就再訂一個制度來防制它,結果卻變成了病上加病,制度愈繁密,束縛就愈緊,最終導致了我們國家的緩慢前進。

最后再說說為什么每個朝代最終都會滅亡,通過閱讀錢穆老先生的這本書后,了解到每個朝代都有其繁榮輝煌的時期,但往往這個時期是最關鍵的時期,由于社會太過太平、自由、平等,導致了國家軍隊的懈怠,沒有足夠的力量和精力去應付突來的外地;第二,就如上文所說的一個國家的制度持續時間太久了,不隨社會現實去改進,那么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漏洞和弊端,如果不改革、不創新,就是阻礙一個國家的前進,最終導致一個國家滅亡;第三,像中國這樣的一個廣土眾民的國家,不能用中央集權這種方式來統一國家,一旦中央將權力都集中于一處,不留一點在地方,那么地方就會日趨貧弱,中央一失敗,必然導致整個國家的瓦解,一點辦法也沒有;最后一點,中國是萬萬不能由皇帝專制的,但我認為在制度和法律下,一個國家是可以有合理的專制的,因為制度和法律都是國家政策的開明化和透明化,在合理開明透明的情況下,皇帝專制還是不會使國家瓦解的。

現在皇室是推倒了,皇帝也沒有了,我們現在的是民權社會,我們的政治已經與幾千年的歷史不一樣了,但其實實質還是一樣的,就是要求的國家的統一,錢穆老先生說:國家的統一,便要中央集權。但建立中央時,又要顧及地方,那一個國家該怎樣來合理進行呢?歷史終究是歷史,它已成為一個客觀事實,我們不能改變它,但我們可以以它為參考。

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范文第5篇

李愛玲

【摘要】行政立法質量評價標準是構建地方行政立法質量評價體系的核心內容,對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質量意義重大。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立法法》的基本要求,考慮到地方行政立法的從屬性、行政性、立法性和低效性等特點,單項地方行政立法的質量評價應主要以合理性、合法性、技術性和實效性等為標準。

【關鍵詞】地方行政立法

質量評價

合理性

合法性

實效性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的重點必將逐步轉移到提高立法質量上來。要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質量,需要確定相應的質量評價標準作為衡量尺度。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基本要求,考慮到地方行政立法的從屬性、行政性、立法性和低效性等特點,單項地方行政立法的質量評價,應主要以合理性、合法性、技術性和實效性等為標準。

合理性標準

合理性即地方行政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程度,是衡量立法質量的首要標準。合理性標準考評的是地方行政立法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學理論的基本要求,能否準確反映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并貫徹立法為民的主旨等深層次質量問題,評價指標主要有:第一,立法事項的得當性。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政府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工具。符合人民的利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反映時代的特征,是其作用有效發揮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對立法事項的得當性進行評價,以確定該立法文件能否繼續存在或者是否需要修改。其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該事項否屬于本行政區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或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務;二是能否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并且用法律來規范是否最有效率;三是有無立法空間,能否有效適用,是否存在重復立法和照搬照抄上位法的情形。第二,立法目的的正當性,即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理念。評價立法目的的正當性,應著重考察該立法文件是否滿足以下條件,即:一,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是否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為出發點,是否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規律;二,是否充分反映和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妥當處理了各種利益關系;三,是否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人的行為起到了教育、指引、預測、評價、保障等作用。第三,立法內容的適當性。地方行政立法的功能之一就是為地方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提供依據。這必然要求地方行政立法的內容應具有適當性,即其所設計的管理制度和對權利義務的安排應當合理,有序利用立法資源,遵循并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該立法文件所調整、規范事項的規律。評價該立法文件的內容應包括:一是對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的界定,對相關部門權力配置的規定是否準確、恰當;二是對權、責、利尤其是公權與私權的配置是否平衡、合理,有無違法擴大部門行政權力和地方利益的情況;三是制度安排是否合乎常理常識和人性人情,合乎所規范事項的實際特點,合乎所規范事項的管理規律;四是法律責任的設定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相適應,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幅度范圍是否必要和適當。

合法性標準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憲法原則。這一原則在具有明顯從屬性的地方行政立法中的體現,就是要求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動及其發布實施的法律文件具有合法性,即必須把憲法和上位法作為立法依據,做到不超越立法權限、不違背立法程序、不與上位法相抵觸。合法性標準的評價指標包括:第一,立法主體的合法性?!读⒎ǚā穼χ醒肱c地方的立法權限范圍做了劃分,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就“地方性事務”立法。因此,本指標應重點考察該立法文件是否屬于《立法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允許地方政府立法的事項,有否存在違背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情形。第二,立法程序的合法性。良法的產生有賴于科學、民主的立法程序。因此,有必要對該立法文件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民主、科學、合理進行考察,具體評價內容包括該立法文件的立法程序是否完整,立法過程中是否做到了嚴格遵守立法程序,所遵守的立法程序本身是否科學合理等。第三,立法內容的合法性。立法內容的合法性是立法合法性的核心,其基本要求是地方行政立法要從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出發,努力做到與憲法、上位法的規定和基本精神相一致,實現不抵觸、不越權。評價內容包括:一是該立法文件的具體規定與憲法、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則以及具體條文規定是否相抵觸。二是該立法文件設置、規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收費等具體內容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行政規章有關實施機關、程序、條件和期限等方面的規定。三是該立法文件規定的法律責任是否違反《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規章的規定。

技術性標準

立法實際上是一種以精確的方法和技巧來準確表述客觀規律的科學活動和技術活動,所以技術性標準應成為衡量地方行政立法質量的重要內容,其用來全面考察立法文件的制定是否遵循了立法原則、立法慣例和法學原理,是否選擇了適當的模式、方法安排其結構安排,并做到文字表述清晰、規范。技術性標準的評價指標包括:第一,文字表述的明確性。法律規范都是用語言文字表述的。立法文本中法律用語的使用只有做到概念明確,邏輯嚴密,法律指示清楚且無歧義,才能保證法律規范的有效實施。對文字表述明確性的考察內容包括:一是概念表述是否準確,有無概念之間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形。二是語言使用是否規范,且簡潔易懂。三是句子結構的主謂賓搭配是否妥當。四是標點符號的使用是否規范。第二,邏輯結構的完整性。這是從立法技術角度來考察該立法文件的內在結構是否合理,條文設計是否科學嚴謹。評價內容包括:在整個立法文本中,前后條文之間是否相互呼應,完整體現假定、處理和制裁這三部分內容,做到了一定的行為模式配以相應的法律后果。立法文件是否對法律行為,尤其是執法行為的方式、順序和步驟作出足夠充分的規定,能指導人們正確地依法辦事。第三,相關立法間的協調性。法律部門之間、法律淵源之間、法律制度之間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統

一、有序、和諧的整體,有益于提高地方行政立法體系的整體效益。因此,需要通過對相關同位法、配套規范性文件、其他公共政策等的比對,確定該立法文件的內容與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地方性立法文件的內容是否相協調、銜接;通過比對該立法文件的條文內容,確定各法條之間是否存在相互沖突,以對該立法文件的協調性作出判斷。第四,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地方行政立法切實解決自己特殊問題的基礎是符合本地基本情況和現實狀況。地方行政立法只有認真把握針對性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才能獲得較高效益。對針對性的評價,應著重于考察該立法文件所規范的事項是否是本地特有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手段是否有本地特色。

實效性標準

實效性標準通過檢驗地方行政立法設置的制度在實施中的實現程度,使我們得以立足于更廣闊的時空基點來觀察該立法文件,為法規的立、改、廢等提供依據。評價實效性的基本指標如下:第一,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地方行政立法是為行政執法而立的法,行政執法的有效性最能反映立法文件在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在整個實效性評估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評價內容包括行政部門執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行政部門執法的難易程度和針對該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投訴的數量。第二,守法的有效性。法律制度高效實現的表現和重要條件之一是社會主體的普遍守法。因此,有必要通過考察該立法文件對人們行為的規制狀況,以及公眾對該立法文件的認知和自覺遵守情況,對守法有效性進行評價。對人們行為規制狀況的考察,應著重于了解在實施該立法文件的不同階段內,違法行為的總數量和同一行為人重復違法行為的次數;對公眾認知遵守情況的考察,則可通過了解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公眾對基本制度的知曉率、對立法制度的認可度、對行政執法效果的評價和自我守法情況的評價等來完成。第三,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地方行政立法功能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立法文件設立的制度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相適應的程度。本指標通過對該立法文件實施后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方面的影響,以及實施成本與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的分析,評價該立法文件是否基本滿足該立法文件調整對象的社會需求;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經濟社會發展是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預期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等。

上述四項評價標準,是對單項地方行政立法進行總體評價的主要依據。在實際操作中,這四項評價標準應當綜合運用,但并不一定要將所有指標逐一考察。我們傾向于評價任何一部地方行政立法,都必須對立法內容的適當性、合法性,立法的明確性、完整性、協調性,行政執法的有效性,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相適應性等指標進行評價。至于其他指標,可由評價主體根據被評價對象的具體內容與實際需要,選擇評價。

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范文第6篇

一、高校行政權力存在的問題

( 一) 權力歸屬不清晰, 責任缺失

任何高校, 不管你擁有多么大的辦學自主權, 都會受到政府的控制與監督, 這是政府行使控制權的表現。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大學法, 關于高校的治理結構與管理體制在《高等教育法》中規定得比較含糊, 在大學內部治理結構中, 在很多事務決策大多數都是由行政力量主導, 決定人事、資源分配、學術評價等。由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沒有高校教師流動和變動得那么頻繁, 行政管理人員建立起一整套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等, 由他們一批批的有意或無意概括承受, 由他們一批批的有意或無意概括承受, 使得高校行政權力常常占據高校權力的支配、主導地位。高校作為事業單位, 比照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級別, 行政權力在高校很多事務決策中往往占主導地位, 決定人事任免、資源分配、學術評價等。但是由于高校行政權力并不具備行政機關意義上的權力和控制的特征, 只能歸屬于特別行政法, 導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不明確、高校行使的權力屬性不清晰, 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學術權力的弱化、行政級別分明、服務意識淡薄、工作效率低下, 容易導致教學科研秩序失去規范和保證。

( 二) 內設機構膨脹, 人浮于事

在公辦大學中, 《高等教育法》雖然規定了黨委和校長的職責范圍, 黨委作為高校政治權力的代表, 在大學治理中處于領導核心地位, 統一領導高校的工作, 具有決定權、裁量權和監督權。校長是行政負責人, 是高校的法人代表, 認真貫徹執行黨委決定, 全面負責本校的各項行政工作。但在當前高校治理環境下, 黨委領導與校長負責的職責和權力劃分難免出現重疊和交叉, 這顯然是不符合科層制的領導原則。在高校內部治理機構中, 盡管當前很多高校的采取了通過定崗定編來改變目前高校行政內設機構膨脹的局面, 但這只是對行政權力進行重新拼裝組合。很多高校把原來的教學系部變成二級學院, 系部主任成為二級學院院長, 屬于正處級干部, 這反而造成高校內部有行政級別的領導干部只會不斷增多, 這與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 ( 2010 - 2020 年) 提出“去行政化”, 消除官僚主義, 淡化高校的行政級別意識和大學自治的理念背馳而道。

( 三) 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矛盾沖突突出

法律法規所賦予高等學校的權力, 諸如規章制度的制定權, 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力。在行政權力擴張與監督權力弱化的同時, 高校的學術權力與學術權力博弈中也極度萎縮?,F代社會中行政權力大為擴張, 最為突出就是集中于自由裁量的機會日益增多, 濫用權力的可能性也與日俱增。這出現了自由裁量與法治之間的嚴峻關系, 在高校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始終是難以避免的矛盾體, 行政權力強調統一性、層次性和服從性, 主要通過行政命令將工作布置下去并逐級貫徹落實, 學校各類資源大多由行政管理部門掌控, 行政權力往往凌駕于學術權力之上, 學校組織在行政權力的下行使各項權利。在機構建制上, 學校組織比如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建設委員會往往沒有具體的建制, 大多數歸口或掛靠管理部門以行政管理部門意志和安排行使學術規范、學術評價以及學術資源配置的職能, 學術權力行使缺乏自主權, 顯現出行政化的傾向, 造成部分專家學者價值追求錯位 ( 不安心教學科研而熱衷行政官職) , 也帶來教育資源的嚴重浪費, 有時更滋生腐敗, 破壞社會風氣, 阻礙高校的發展。

( 四) 高校行政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高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管理制度, 屬于學校治理構中的內部管理規定, 效力層次不高, 強制力也相對較弱。高校內部目前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 特別是根據上級文件制定實施細則的過于粗糙, 可能會使學校某項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另外, 在高校人事管理方面, 高校普遍存在的現象就是只重視人才引進和管理, 輕視培養, 近幾年來, 隨著高校大眾化的基本普及, 有大量的碩士生、博士生涌入高校, 可是在維系人才穩定、使用和人才資源的配置上卻不引起高校特別是新建本科院校的高度重視, 因此, 在一些高校中, 每年都花巨資引進的人才或費盡周折培訓出來的人才大量閑置的現象常有發生, 高校教師流動性和變動性也不斷上升, 不利于學校教學秩序的穩定。

二、行政法視角下高校行政權力的支配與限制

基于行政法視角來看, 行政法就是規范行政機關、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高校法律地位的不明確, 行政機關與高校行政權力的配置的失衡, 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失范, 導致行政機關權力擴張和學校自主權的萎縮, 那么我們如何有效地控制高校行政權力, 使之能夠走良性化的監督制約的道路呢? 筆者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努力:

( 一) 減少政府對高校的控制和干預, 讓高校擁有更多自主的權力

有行政權力的存在, 那就必然就應該控制這種行政權力, 這既是一種學說或者一種理念, 同時又沒有外在控制這種權力的力量, 那么就必然到最后會出現濫用權力的問題。高校行政權力也不例外, 高校擁有的管理權都是依法授權并經相關的審批程序而獲得的。當前我國高校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的行政監管, 缺少一個相對自由的內部管理環境, 學校事務時常受到行政權力機關的過多干預, 不利于學校的長遠發展。高校有著自己的理想和信念, 有著其獨特的教育規律和運作方式。因此, 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時代要求出發, 依法確定和保障高校的相對獨立性, 不斷擴大高校的自主權利。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要求, 政府要從制約型向服務型轉變, 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不要大大小小事情都要親自操控, 落實高校的辦學自主權。一方面, 可以考慮加快對《高等教育法》的修訂步伐, 確定部分權力的行政性, 對高校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 在賦予高校管理權的同時, 也要對其行政權力進行約束。

( 二) 精簡機構, 提高人員素質, 使行政權力行使具有正當性

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對于目前龐大繁瑣的高校行政機構來說, 精簡機構是必由之路, 要想改變解決機構臃腫的局面, 就必須在將業務相近、管理職能相似的部門進行有效的整合, 進行按崗定編, 建立相應健全的競爭機制, 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首先, 要對高校的行政管理進行了規范, 讓高校在完善內部治理機構中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其次, 對高校行政權力要明晰, 對因定崗定編受到調整的人員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相應的救濟途徑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降到最低。第三, 要進一步加強對高校行政權力行使的正當性, 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 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以及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第四, 加強對行政決策權力的制約, 明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運作機制和范圍, 加快行政權力法治化的進程。

( 三) 強化高校行政權力司法監督的作用

行政行為接受法院的審查監督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司法審查和正當程序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經成為有效的監控行政權力的重要手段, 但是國內外法學界一直對司法能否介入高校的話題爭議不斷。盡管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 對行政行為的控制具有積極性、主動性、預防性等特點與優勢, 但是司法不能代替行政, 相對于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控制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大學章程中, 高等教育法中可以明確規定, 當高校學術組織不服從高校的重大行政決策時, 經過一定的前置復議程序仍不服從行政決策時,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讓法院成為最終的裁決者。隨著高校辦學規模和自主權不斷擴大, 高校能夠有權支配的各種資源不斷增多, 高校腐敗問題時有顯現。[2]根據對已經暴露出來的高校腐敗問題的分析, 近年來高校腐敗問題主要發生在招生、基建、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等領域, 這些領域無一不是行政權力主導的領域。筆者認為, 建議將高校在招生、基建、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等這些領域列入司法審查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可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高校行政權力司法監督納入特別行政法的訴訟范疇, 保證司法對高校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

( 四) 堅持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的原則, 使行政權力行使做到有依據

高校既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外部宏觀管理, 又要建立和完善保證學校各項具體事務正常運行的內部微觀管理體制。在高等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中, 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較少, 而原則性和宣言性的條文較多, 法律可訴性和操作性不強。因此, 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規章, 規章相對于法律更加具體、更具有操作性, 高校往往都是直接依據規章行使行政權力的, 因此, 依據部門規章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高校行政權力運行體系是非常必要的和完全可行的。高校明確規定定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之間的關系及各自在高校權力中地位, 進一步完善部門規章, 高校在實施過程中, 必然就“依法自主管理”事宜制定內部的規范性文件時不能有太多的隨意生, 出臺的有關實施辦法不得與上位法和部門規章相沖突, 必須堅持法律保留的原則, 盡管這些規章制度對高校成員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約束力, 但要具有法定的效力, 還必須經過走相關的程序取得的。堅持法律優先原則就是對高校內部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這些高校內部規范性文件體現了高校的自治的規則, 也是對法律規范進行完善和補充的過程。

摘要:行政法是控權法, 控權是行政法的基礎和手段, 權力控制是法治的起點和歸縮。針對當前高校行政權力存在責任缺失、行政機構膨脹、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矛盾和擠壓、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本文分析當前高校行政權力存在的問題, 并通過高校優化資源配置、簡政放權、健全學校管理制度, 強化行政管理的服務效能、政權力的監督職能等途徑加以解決, 使高校行政權力真正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 保證行政權力運行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關鍵詞:行政權力,控制,高校

參考文獻

[1] 李斯令.行政法視角下高校行政權力的法律控制[J].高教探索, 201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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