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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質量論文范文

2024-03-19

婚姻質量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喜宴》;中西方;愛情婚姻

電影可以記錄美好,可以映射現實,同時也可以表現文化。通過觀看和分析含有文化因子的電影,人們能夠更直觀地感受到不同國家的文化差異。本文以電影《喜宴》為載體,重點探討其中所展現的中西方愛情婚姻文化的差異。本文將首先介紹電影《喜宴》的主要內容,其次分析電影中突出中西方愛情婚姻文化差異的情節,接著探究這些差異形成的原因,即中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最后,大團圓式的電影結局揭示了中西方文化能夠和諧共存。

1.電影《喜宴》的主要內容

影片的男主角高偉同是一名事業小有成就的年輕人,和他的同性戀人賽門住在美國紐約。他因為受到父母的不斷催婚,又不想讓父母知道自己是同性戀。偉同在賽門的建議下,與他的租戶--非法移民的大陸女畫家顧威威假結婚。為了給兒子操辦婚事,高偉同的父母趕來美國。這個看似完美的策劃卻引來了一系列的麻煩。電影中對中式喜宴的刻畫無疑是對中國傳統文化最好的體現。

在這場喜宴之后,電影達到了高潮,故事開始發生轉向。在婚宴當晚,半醉的威威與偉同假戲真做,懷了偉同的孩子。得知此事的賽門與偉同大吵一架,偉同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地步。最后,偉同頂不住壓力向母親坦白自己是同性戀的事實。母親知道后大吃一驚,但同時又告訴偉同要向父親保密。但殊不知高父早在偉同與賽門的談話中得知了自己兒子是同性戀這一事實。他忍著沒有說是為了保住自己的孫子。影片的最后,高父接受了賽門,威威決定生下孩子并請求賽門作為孩子的另一位爸爸,偉同,賽門,威威三人建立起一個特殊的家庭。在所有人的讓步和妥協下,影片達到了一個相對圓滿和諧的結局。高家父母接受了自己兒子是同性戀的事實,同時也實現了抱孫子的愿望,偉同也完成了傳宗接代的使命。

2.電影中反映中西方愛情婚姻文化差異的情節

本文將從對同性戀的態度,生兒育女的觀念,婚禮儀式這三個角度來分析中西方愛情婚姻文化的差異。

2.1對待同性戀態度的差異

在電影中,賽門對偉同說:“你已經見過我的父母了,要不我也見見你的父母”??梢娰愰T父母已經知道自己兒子是同性戀并接受了這一事實。而偉同卻要想盡一切辦法向父母隱瞞這一事實,甚至不惜與他人假結婚。最后,偉同頂不住壓力向母親坦白,母親第一反應是這是暫時的,偉同還是會回歸正常的生活。還問偉同“是不是賽門把你帶壞的”??梢姼吣刚J為偉同是暫時受西方文化的影響。她從心底不愿接受自己的兒子是同性戀者。電影由此揭示了中西方在對待同性戀態度的差異。相較于中國,西方對待同性戀的態度較溫和;而中國則略顯保守。

其實,中國從古至今都不缺乏同性戀者。我國歷史中有關于同性戀現象的記載, 對同性戀的稱謂也非常豐富, 如龍陽、斷袖、男風等(尹炳蘭,2015)。人們對同性戀的看法,在古代持中立的反對態度, 到近代以來才變得嚴厲起來??梢娭袊鴮ν詰僬咭恢笔遣恢С值膽B度,迄今為止也不受法律的承認。同性戀者在中國的處境比較艱難,這除了與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有關,還與周圍人異樣的眼光有關。

在西方,古希臘時期人們對待同性戀的態度較為寬松,中世紀則較為嚴苛,但到現代以來又比較寬容。目前,與中國相比,西方對待同性戀的態度更加寬容。最近幾年,西方部分國家及地區已立法承認同性戀者的合法身份,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同性婚姻??梢?,中西方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差別較大。

2.2生兒育女觀念的差異

在電影中,有好幾個鏡頭都提到了“抱孫子”,“傳宗接代”的話題。偉同的相親對象毛妹說,高父病危時,因為還沒抱孫子,就是有一口氣咽不下去;偉同對父親說:“爸,你千萬不要說這種話。你當然活得到抱孫子,我不會讓你失望的”;高父第一次見威威時,對她的評價是能生能養;以及在偉同結婚時,高父對他說要延續高家的香火。這些都反映出了生兒育女,延續香火的觀念在中國人心中已是根深蒂固了。中國的傳統文化認為男女結婚生兒育女,繁衍后代是娶妻的根本目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在中國,雖然很多年輕人是為了愛情而結婚,但在婚后他們依然會面對生孩子,傳宗接代的問題。這不僅僅是受于雙方父母的壓力,更重要的是在大多數中國人心中結婚生子是理所當然的。除此之外,中國人信奉“養兒防老”,喜歡大家庭的感覺。雖然目前中國社會中也有丁克家庭的存在,但這畢竟是少數的。

然而在西方,丁克是一種常見的現象。西方人更注重雙方個體的幸福感。他們認為男女雙方結合是為了純潔的愛情,不會把生兒育女看作婚姻中必不可少的事情,更不會將其視作維系婚姻的紐帶。西方人認為,生孩子是為了提高婚姻和生活質量。父母很少給予年輕人生孩子的壓力。西方人認為夫妻關系要先于家庭關系。

綜上,對于生兒育女這一觀念,中西方有著很大的差異。同時在電影中,這一差異也表現得淋漓盡致。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偉同的父母反復強調了傳宗接代;而對比賽門,他并沒有受到這一困擾。從以上兩個角度,可以看出中西方在愛情婚姻觀上差異較大。西方人認為愛情婚姻是個人的事情,不用在乎他人的看法;而在中國,愛情婚姻要牽扯到兩個家庭。

2.3 婚禮儀式的差異

一場中式喜宴將電影推向了高潮,偉同與威威一開始的計劃也逐漸偏離預定軌道。高家父母廣泛邀請賓客,新人叩拜父母、敬茶、入洞房,賓客們勸酒、起哄,婚禮場合布置以象征著吉祥的紅色為主,這些都是中式喜宴最鮮明的特征。同時也反映出中國人對婚禮的重視程度,認為婚宴辦得越大越熱鬧,自己的家庭就越有面子。而西方婚禮則較為簡單、安靜,配色也多選用白色,象征著純潔無瑕的愛情。大多數西方人的婚禮在教堂舉行,這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有關,信仰基督教的新人認為在神的祝福下,自己的婚姻才會有效,美滿。此外,西方人婚禮一般只邀請自己最親近的人,所以人數相對較少。整個婚禮比較安靜溫馨,少有中式婚禮的熱鬧。

3.中西方愛情婚姻文化差異產生的原因

愛情婚姻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深入剖析中西方愛情婚姻文化的差異,其實是由中西方處于完全不同文化背景所導致的。從社會發展來看,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小農經濟社會,以農業生產為主,生產者遵循“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規律,生活相對穩定。那么,在這種農業社會中所形成的婚姻觀有著服從、穩定、重禮等特點。西方文化在海洋文明中所孕育而生的。人們依靠海洋發展工商業,進行航海運動,生活方式相對自由,流動。在此文化下所形成的愛情婚姻觀必然是自由開放的。因此,中式婚禮更加注重繁瑣的禮節,父母參與過多;西式婚禮則更表現新人的自我意愿,父母不給予干涉。

從家庭倫理來看,中國人認為家庭大于個人,這體現出中國人的集體主義。在集體主義思想中,個人作為家庭成員之一,需要承擔部分的家庭責任。此外,中國講究孝文化,子女應當孝順父母;所以影片中的高偉同深知自己身上肩負著傳宗接代的重任,遲遲不敢告訴父母自己是同性戀者這一事實。出于對父母的孝順,他接受了父母為自己辦的喜宴;而西方人的家庭倫理觀受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一切以自己為主。在西方國家,成年后的孩子有著更大的自由,父母會尊重孩子的意愿,不干涉孩子的生活??梢钥闯?,影片中的賽門并沒有受到來自父母的壓力,也不在乎他人的眼光,只是選擇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

4.結語

本文以電影《喜宴》為載體,分析了中西方愛情婚姻觀念的差異。一方面是對同性戀態度的差異,中國人的態度較為保守,而西方人則比較溫和;另一方面是中西方在生兒育女觀念上的差異,中國人認為結婚生子,傳宗接代是理所當然的,并且在中國家庭中,孩子是家庭的重心,但西方人認為夫妻關系在家庭關系中居于首位,孩子是婚姻幸福美滿的表現;最后是婚禮儀式的差異,中國人講究排面,認為婚禮要大操大辦,要熱鬧,而西方人的婚禮則較為簡單、安靜。本文還了探析中西方愛情婚姻觀念差異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中西方社會發展的不同,中國自古以來的小農經濟造就了中華民族順其自然、集中統一的特點,從中建立的婚姻觀有著服從、穩定、重禮等特點;而西方社會主要依靠海洋發展,因此西方民族具有自由、流動的特點,在這種社會中所孕育出來的愛情觀是開放、自由的。二是中西方家庭倫理觀念的不同,中國人強調以家庭為主,個人作為家庭成員之一,需要為家庭盡一份力;而西方的個人主義觀念使得人們產生了以自己為主的生活方式和家庭理念。最后電影各方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結果,也暗示了中西方文化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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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宋冬怡 出生年月:1997年10月24日 性別:女 民族:漢 籍貫(省市):河南洛陽 學歷:研究生在讀 職稱和研究方向:英語教學 單位及單位所屬省市、郵編(學校具體到專業院系):廣西桂林桂林理工大學外國語學院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541006

婚姻質量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北魏是由少數民族拓跋鮮卑族建立的一個北方政權,在中國歷史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它不僅集中總結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對其精華兼收并蓄,取精用宏,還結合自己的習慣法對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某些創新,為后世封建朝代和現代社會婚姻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據。論文以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作為研究視角,運用文獻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對其進行了研究,闡述了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發展過程、特點和歷史地位,尤其是對其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論述,從而引發了完善現代婚姻立法的思考。然后從中尋找借鑒價值,使現代婚姻立法更加的合理化以構建和諧社會。

關鍵詞: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

一、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內容

北魏是由少數民族拓跋鮮卑族建立的封建統一王朝,因此其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帶有明顯的游牧文明的痕跡,孝文帝即位后,在“禮制”的基礎上對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改革,并首創了“婚律”。在此過程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漸被漢化,但仍然存在鮮卑舊俗,有其民族特色。

(一)北魏的結婚法律制度

在中國古代,婚姻的締結是以“禮”與“法”結合的標準為依據的。鮮卑族建立北魏后,在繼承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不斷的創新發展,經歷了由北魏前期再到孝文帝改革的漢化過程。在此過程中,婚姻的成立條件也不斷發生變化,“禮”的思想逐步被滲入到婚姻立法中,所以婚姻的締結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包括必備性條件和禁止性條件。

1.北魏婚姻成立的必備性條件

婚姻成立的必備性條,是指結婚當事人必須具有的法定條件,北魏結婚的必備性條件有: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北魏的結婚條件經歷了由前期的婚姻自由到孝文帝改革后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轉變,但孝文帝時期的結婚條件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它還有相對自由性,具有鮮卑民族特色。北魏前期時,拓跋鮮卑族的婚姻是自由的。史籍有載:“以季春月大會,作樂水上,嫁女娶婦,髡頭飲宴?!边@說明了鮮卑未婚男女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自由戀愛,他們的婚事都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孝文帝改革后,婚姻法律制度逐漸漢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成為北魏結婚的條件了。首先,被漢化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禮”的熏陶下開始遵守宗法制度,而按照宗法制度,婚姻不是當事人個人之事,它需“合二姓之好”,因此,結婚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不經過家長同意而結婚的,被認為是“淫奔”,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另外,結婚還需要經過媒氏的中介,按禮而走,所謂“男女無媒不交”就說明此。但是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仍然保留了一些鮮卑舊俗,男女結婚并非完全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六禮”的程序?!傲Y”依次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北魏時期婚姻的程序經歷了從前期的嫁娶送財之禮到孝文帝改革后實行“六禮”程序的轉變。而孝文帝改革后雖是實行“六禮”程序,但嫁娶論財仍然非常受人們的重視,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北魏前期,氏族男女成員的婚事都履行納聘程序。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將女去,或半歲百日,然后遣媒人送牛馬羊以為聘娶之禮”,就說明了北魏前期是行送財之禮,不完全按“六禮”的形式。北魏建國初期,受漢人習俗的影響,人們對嫁娶送財之禮越發的重視,文成帝頒布的兩條詔令,“喪葬嫁娶,大禮未備,貴勢豪富,越度奢靡?!薄百F族之門,多不奉法,或貪財賄賂,無所選擇?!睂Υ硕加姓f明。

孝文帝改革后,統治者在崇“禮”的影響下開始沿用“六禮”儀式,對于違反“六禮”規定的行為,都要給予嚴厲處罰。在《北魏·刑罰志》中就規定了“男女不以禮交,皆死?!奔慈绻信幕橐霾话炊Y來締結,就要受到嚴重的懲罰,并以此來“峻禮教之防”。但是在北魏漢化過程中婚嫁聘財也影響到了漢人,尤其在提倡胡漢通婚后,財婚愈演愈烈,“六禮”中的納征成為了重點程序,趙翼在《財婚》中的記載就說明了當時北魏婚姻程序中的論財是“六禮”中最受人們重視的。

(3)胡漢通婚。拓跋鮮卑族長時期居住在塞外,文明程度較低,婚姻不重視倫理關系。起初拓跋鮮卑族的婚姻制度包括血緣群婚制和收繼婚制,這些婚姻習俗都帶有北方游牧文明的痕跡,對氏族部落的發展有無形的約束力。北魏建國初期,拓跋氏的婚姻制度較建國前有了些進步,此時北魏的婚姻制度主要為族內婚。它要求氏族成員必須在部落之內的其他氏族中選擇配偶,這是比血緣群婚制更進步的婚姻制度。但這種婚制使得北魏的士族身體素質變差,智力變得低下,仍不利于北魏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孝文帝改革后,由于漢化政策的影響,胡漢聯姻成為主流。胡漢通婚是指在提倡門閥的基礎上,北魏的皇室成員、少數民族貴族與漢族士家大族之間進行聯姻,以加快北魏的漢化,去除鮮卑民族的落后性,維護北魏的統治。這里的“胡”主要是指拓跋皇室成員和與拓跋皇室有血緣關系的鮮卑同宗九姓和勛臣八姓;“漢”主要是指漢族的士家大族。這主要是隨著北魏漢化程度逐步加深而出現的,同時也是為了鞏固統治而設的。在推行胡漢通婚后,孝文帝不僅自己親自娶了漢族第一等高門的四姓的女兒,還為其弟弟和兒子聘娶漢族大臣之女,而貴族的聯姻又影響到了普通百姓,再加上孝文帝的積極提倡,民間的胡漢聯姻也增多了起來。

2.北魏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條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條件,是法律不準許結婚的情形,北魏結婚的禁止性條件有:

(1)禁止同姓相婚。由于鮮卑族長時期在塞外生活,文明程度低,因此在婚姻中對倫理是不注重的。北魏建立初期,皇室的婚姻對輩分仍然不重視,出現了亂倫之事。在北魏太和七年,孝文帝才下詔禁止鮮卑族的同姓相婚。而禁止同姓結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第一,宗法方面。同姓相婚對擴大家族的勢力不利;第二,生理方面。同姓結婚而生的孩子在智商和健康方面都不如那些異姓結婚的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說的就是該道理;第三,倫理方面。同姓相婚會沖擊儒家所說的長幼秩序,與倫理道德不相符。

(2)禁止門戶不當者為婚。北魏剛建國時婚姻重視才能,在文成帝時期才開始有了貴賤不得通婚的規定,但是他只是規定了禁止平民門戶不當者為婚,對皇室、貴族和官員都未作規定。到孝文帝時期,經過不斷的改革發展,禁止門戶不當者為婚逐漸變得嚴格,開始禁止皇族和官員門戶不當者為婚了。在文成帝時期,禁止普通士民以上的階層與賤民的婚姻,并不是禁止一般門戶不當者為婚。

(二)北魏的離婚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會夫妻離婚多是出于君父之命,但由于北魏是婚姻相對自由的時代,離婚與改嫁的現象屢見不鮮。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北魏開始沿用“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但仍然體現了鮮卑的民族特色。

1.丈夫離婚權

丈夫離婚權是依據“七出”行使的。但在北魏初期,離婚并不是完全依據“七出”的。孝文帝改革以后,由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漢化,它才成了離婚的主要因素?!捌叱觥本唧w包括:不孝順公婆、不能生子、淫亂、好嫉妒、患嚴重疾病、話太多、存私房錢。它是指妻子若犯有上述七種中任意一種情形時,丈夫都可以單方解除夫妻關系。這種離婚只是由丈夫單方提出,對妻子極其的不平等。它的行使又具有任意性,還只要求妻子單方面承擔責任,體現了北魏婚姻關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但是為了防止丈夫濫用出妻的權利,《北魏律》又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即“三不去”,包括: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這種限制對穩定家庭關系有積極的作用。

2.妻子離婚權

北魏時期對于妻子的離婚權已經以法令的形式確定了,妻子享有離婚自由權,即如果妻子感到不能和丈夫一起生活了,可以通過父母與丈夫離婚。針對此孝文帝頒布了詔令:“……雖娉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樂者亦離之?!痹谶@條詔令中妻子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孝文帝用法令的形式確定了婦女離婚的權利。而上述離婚權也屬于協議離婚,即妻子可以與丈夫協商離婚。這種離婚是相對平等的,但是北魏在此時并沒有將協議離婚正式入律。

二、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特點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雖然屬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北魏是由拓跋鮮卑少數民族建立的,文明程度與漢族相比較要低很多,而且它又處在民族融合和南北對峙的動亂時期 ,因而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鮮卑族特色。

(一)盛行財婚

北魏時期,買賣婚姻即“財婚”非常盛行,正如趙翼在《廿二史劄記·財婚》中記載的:“魏齊之時,婚嫁多以財幣相尚……婚嫁無不以財幣為事,爭多競少,恬不為怪也?!闭f明了北魏的婚姻是論財的。北魏進入中原后,財婚的習俗又影響到了漢人。尤其是在孝文帝改革,提倡胡漢通婚后,婚嫁論財的習俗越發變的嚴重了。孝文帝也曾下詔禁止聘財過度,對于聘財過度者以“違制”論,財婚因此受到一定的沖擊,但是財婚并未完全消失,仍然非常盛行。

(二)婦女地位較高

北魏時期,婦女不管是在家庭內部還是家庭外部都有著較高的地位。在家庭內部,妻子可以反對丈夫納妾,不完全受丈夫管束;還有自己的田地,可以支配家中的財產;可以與丈夫共同決斷家庭事務;可以教育子女,指導教誡子女的學習。在家庭外部,妻子可以參與社交活動、爭訟、造青、逢迎甚至為子求官、代夫訴屈,《顏氏家訓·治家》中就有記載。

(三)婚姻相對自由

總的來說,北魏婦女在婚姻方面是相對的自由的。不僅體現在結婚方面,還體現在離婚方面。

在結婚方面,北魏婦女有相對的自主選擇權,鮮卑未婚男女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自由戀愛,他們的婚事都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準許。北魏建立后,北魏婦女對婚姻也有自己的主張和追求,敢于選擇自己的結婚對象。在離婚方面,妻子享有離婚權,即妻子只要感到不能和丈夫繼續一起生活下去,就可以與丈夫離婚。

三、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歷史地位

北魏作為第一個在中原建立統一封建王朝的少數民族政權,在北方游牧文明與中原農耕文明強烈的碰撞和交流中,婚姻制度經歷了由習慣法到正規法律約束的過程。在這特殊的環境下,它集中總結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結合自己的習慣法為后世封建朝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據。

(一)承繼漢魏晉以來婚姻法律的精髓

北魏初期,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帶有鮮明的習慣法痕跡,如血緣群婚制和收繼婚制,以此來防止寡婦外流,保持宗種純正,婚制較為混亂。北魏建國后,統治者對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設很是重視,但是由于對中原缺乏了解,治國人才較少,就任用了中原士族人才來修訂法律。中原氏族人才又深受儒家學說的影響,在制定婚姻法律時吸收儒家文化,由此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設走向了儒家化道路。在此過程中,北魏不僅有條件地保留了自己的風俗習慣,還大量借鑒吸收了漢族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經驗。

(二)開啟隋唐以來封建婚姻法律的先河

北魏王朝建立后,北方游牧文明與中原農耕文明不斷發生碰撞,歷代統治者在沿襲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對后世封建朝代的立法影響至深,特別是隋唐。

在唐朝女子“從一而終”的觀念比較淡薄,唐代法令對婚姻不論輩份、民族通婚、婦女再婚等宋儒認為“有傷風化”的事,也少有禁止,其根源還是北魏習慣法的影響。第三,唐朝實行以“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禮制度,使得婚姻成為買賣交換的一種,而財婚是鮮卑的婚姻習俗,唐朝沿用了該制度。所以朱熹曾經有如此評價:“唐源流出于夷狄?!?/p>

綜上,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不僅有其獨特的民族特色,還對中華婚姻法律文化作出了卓越的歷史貢獻,它在繼承前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保留先進的文化,并不斷進行創造,開啟了隋唐以來封建王朝婚姻法律的先河,拓展了中華婚姻文化史的研究領域,并使我們對中國婚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認識,具有承上啟下的歷史地位。

四、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對現代婚姻立法的啟示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在北魏漢化過程中,吸收先進的儒家文化并進行創新而制定的,但是在漢化過程中仍然保有鮮卑自身的民族特色,這種帶有鮮卑民族特色的“婚律”可為現代社會婚姻的立法提供成功經驗,給予一定啟示。

(一)維護夫妻忠實義務

在夫妻關系方面,可以在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去完善現今夫妻的忠實義務。北魏婦女善妒,妻子對丈夫的納妾行為是可以強烈的反對,因而此時的一夫一妻現象成風。這和現在夫妻需遵守的忠實義務很相似,由此可以將其與北魏的夫妻關系聯系起來。而現代的夫妻關系雖是一夫一妻制,但婚外情的現象屢屢發生,忠實義務卻只是作為原則出現在法律中,不能起到實質意義,我們可以仿效北魏妻子對一夫一妻的維護將忠實義務具體化,對于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并將其納入法律程序,例如:第一,明確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規范范疇,將法律沒有規定的“通奸”行為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第二,完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救濟機制,對于情節嚴重的重婚行為加重刑事處罰,對于情節輕微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第三,簽訂并完善夫妻忠實協議,以此來維持保護夫妻的婚姻關系。

(二)限制離婚自由

在離婚自由的限制方面,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規定也給予了我們一定的啟示。北魏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不惜用重刑來處罰婚姻家庭中的違法行為,雖然這種處罰不適應現代社會,但這種國家干預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做法,卻是具有借鑒意義的。如今我國的《婚姻法》中公民享有離婚自由的權利,草率結婚、離婚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離婚率居高不下,現在還在呈上升趨勢,我們可以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時適當的擴大法律對離婚的調整范圍。第一,確立分居制度。在夫妻申請離婚時,讓夫妻分居一定期限,在這期間,夫妻關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在一起生活了,如果期限屆滿仍不能和好的再起訴,這可以緩沖夫妻之間的矛盾,減少離婚;第二,離婚的標準要用婚姻關系破裂。因為現在離婚是以感情破裂作為標準的,是不易掌握的,會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婚姻關系破裂作為當今各國普遍適用的原則可以使離婚標準單一化,利于法官操作;第三,要完善離婚協議審查制度。加強實質審查,如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財產是否分割公平,撫養子女是否是為子女利益著想。通過這些來抑制閃婚、閃離、婚外情等不利于婚姻維持的現象,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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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北齊)魏書·高宗紀[M].北京:中華書局,1974:122-127.

[15](北齊)魏書·高祖紀下[M].北京:中華書局,1974:145-151/173-176.

婚姻質量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使得農村青年向城市大量流動。農村青年在為工業化和城市化做出貢獻的同時,卻忽視了農村的發展。本文探析了農村青年流動的背景、原因、方式,并站在農村發展角度探析了農村青年流動的雙重影響。最后提出發展農村,吸引農村青年回鄉的建議,目的是為達成農村青年合理流動,既有利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又不影響農村自身發展,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發展。

關鍵詞:農村青年流動 農村發展 角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人口流動越來越頻繁,而且成規?;鲃?。在流動中大多以流出為主,主要方式是上學、務工和經商。在本文中把以農村青年因學習、外出務工、經商等造成的城鄉之間的流動定義為農村青年的流動。但是目前農村青年流動的情況,已經使農村出現大量的撂荒地,農村變得冷清,沒有活力。使得國家在新農村建設中,缺少建設者(農村青年),這勢必會影響新農村的建設,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诖?,站在農村發展的角度對農村青年流動進行探析。

一、農村青年流動的背景、原因、方式

1.農村青年流動的背景。人口流動,是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工業化加快農業生產的機械化水平、提高農業生產率,同時工業擴張為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1978年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城市化發展緩慢,城鄉人口之間的流動受到戶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制約,造成城鄉之間的壁壘,阻止了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自由流動。改革開放后,中國逐步放開了原有對人口流動的控制,城鄉之間的壁壘被打破,大量農村人口進城;政策上家庭農產責任承包制使得農民從土地上徹底的解放出來。從流動人口結構中看,農村青年一直是人口流動的主力軍。同第六次人口普查與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較,農村0-24歲人口的比重大幅度上升,尤其是20-24歲的人口比重比第五次人口普查增加了約14個百分點;0至19歲的青少年人群比重也大幅攀升??梢娹r村青年在此背景下的流動是有增無減。

2.農村青年流動的原因。古典經濟學創始人威廉——配第最早從經濟發展的角度揭示了人口流動的原因。說明工業的收益大于農業,商業的收益大于工業,這種比較利益差異的存在促使社會勞動者從農業部門向工業部門和商業部門流動。目前,我國農村青年流動的現狀除去合理的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外,還出現農村土地撂荒,造成農村青年流失等問題的不合理的流動,流動的原因也很多。

2.1大量剩余勞動力的產生,城市化、工業化的需要。工業化的發展,使得農村生產力得到提高,同樣土地上所需的勞動力減少,節省出很多閑置的勞動力;城市化的發展,占用耕地,使得耕地面積不斷減少,還造成農民無地可耕;外加農村新增勞動力的不斷增加。使的農村產生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又吸收了一部分剩余勞動力。

2.2城鄉收入差距的影響。農村青年在農村的收入遠遠比不上城市青年的收入,農村青年在城市中找到的比農村更高收入的工作,使得他們不愿意在農村生活,選擇流入收入更高的城市。

2.3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普及,提升國民素質的需要。農村生產力的提高,使得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讓更多的農村青年有時間有機會不斷接受教育。在我國農村教育一直落后與城市的教育,我國農村青年占全國青年的很大一部分,它直接影響著未來國民整體素質的提高。

2.4農村教育水平,基礎設施的落后。農村由于教育水平以及基礎設施的落后,父母不愿意自己的孩子以后繼續做農民,為了孩子能夠接受更好的教育,走出農村,把孩子送往城市上學,有的父母還長期半工半陪讀。

2.5城市生活的影響。城市中多彩的生活,優質的服務,吸引著農村青年。農村青年外出務工,經商,家庭收入提高,有能力在城市生活,就居家遷往城市,也使得流動人口的年齡越來越小。

2.6其他的需要。如服兵役、結婚等造成農村青年的流動。

3.農村青年流動方式。我國農村青年流動的方式有:升學、打工、經商、參軍、婚姻,還有已經不常見到的招工、農轉非等。農村青年通過升學進入城市,升學失敗的農村青年大多是以打工的方式進入城市,升學和打工是現在最普遍的流動方式;經商、參軍、婚姻在流動中一直存在,沒有明顯加強和減弱的趨勢;農轉非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的一種特殊的戶籍制度,招工是國有企業或者國家事業單位招收的部分工人,進入國有企業單位工作。這兩種方式已經不存在或很少見到了。

二、農村青年流動對農村發展的影響

1.農村青年流動對農村發展的積極影響。

1.1改變生活觀念,提高自身素質。農村青年的流動,從流動方式上看主要是以求學和務工為主。長期生活在城市中的求學青年,他們接受高等教育,學習專業的知識,接受新思想,他們掌握了技能,擴大了人脈,并且重新定格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村青年,也受到城市生活的感染,接受城市生活方式,開放了思想,學習了新的技能,開闊了眼界,在城市激烈的競爭中生活,也鍛煉了他們的生存能力,個人的修養也得到提高。這種變化對農村發展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夠引進新思想,提高農村整體素質,推動農村的發展。

1.2縮小貧富差距,減少隱形失業。一方面,農村青年流動的發展制約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擴大。農村青年的流動擴充了收入渠道,增加了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同時,加強了城鄉之間的交流,避免了農村的邊緣化。能讓整個社會去關注農村發展,關心農民生活,有利于城鄉之間的團結。另一方面為當地留下了較多的就業崗位;外出青年的不斷增加,部分外出青年回鄉創業,使得就業崗位增加,能夠實現就地就業,避免了農村青年更深一步的流動。

1.3優化產業結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優化農村產業結構;農村人口的減少,為集約化生產,規?;a創造了條件,有利于實施科學的種田、養殖等。

2.農村青年流動對農村發展的消極影響。

2.1農村優秀青年缺失。一方面,城市中的誘惑多,收入水平比農村高,基礎設施完善,服務方便等使得農村青年留在城市。另一方面,農村青年思想得到提高,與留鄉人群的思想、生活方式產生了巨大差異,加上長期的城市生活,他們也選擇留在了城市,造成高素質青年的流失。農村青年是農村發展的主力軍,優秀農村青年更影響著農村發展的速度,他們的缺失會阻礙農村發展的腳步。

2.2留鄉農民整體素質偏低,農村干部年齡結構偏大。一方面,留鄉農民整體素質偏低,科技素質不高,思想觀念陳舊,缺乏創新,集體觀念淡薄,小農經濟和小農經濟思想強烈。另一方面,農村基層干部年齡結構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思想觀念陳舊,面對市場創新極為困難。不利于新農村的建設。

2.3土地撂荒,阻礙現代農業發。一方面,農村勞動力嚴重不足,大量土地撂荒,使得耕地面積不斷減少,也影響正常的農業生產;另一方面,農業人才的流失,使得農村文化素質本來就偏低的農業勞動力整體素質更低,影響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2.4農村發展更加困難。一方面,加大了對農村的監管難度,青年人缺少,留守老人和兒童偏多,老人的健康問題,兒童的健康和教育問題,都對農村的發展起到制約作用;也加速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對未來農村老人養老帶來嚴重的問題;另一方面,使得整個農村的發展缺少活力,農村社會政治、文化的發展受到制約。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得不到繼承,面臨消失。農村青年現在的流動,努力接受現代文化,忽視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是極其不利于農村發展的。

三、吸引農村優秀青年回鄉促進農村發展的對策

人口流動是一個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必然會出現的情況,人口流動有它的合理性,它能夠為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也能夠滿足農村人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但是,忽視了農村的發展,會造成整個國家發展的不平衡,嚴重制約整體發展速度。目前,我國農村已經由于人口的大量流動,青年人的大量流失,造成了很大影響,威脅到了農村整體的發展。

1.1充分了解當地農村青年職業分布情況。了解在外求學學生及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情況,了解經商人員情況和在外務工青年的具體情況。對農村青年的發展情況有一個全面的了解,目的是掌握本地區人力資源的基本情況。

1.2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當地政府對本區域農村做一個全面的規劃,整合區域資源,發展有優勢的農村產業。在統籌當中,要聽取各階層人員的意見,結合整個省份乃至全國資源,加強與其他地區的聯系,實現產業互補或者強強聯合。

1.3在政府政策和財政的適當支持下,吸收市場資金和農民投資。在市場經濟處于決定地位的背景下,靠市場才能讓農村發展走上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道路。政府只靠政策是不能完全讓市場資金進入農村,還需要適當的注資。在談到農民投資上,需要排除農民投資的后顧之憂,給農民以發展的信心,主要是讓農民自身能夠對發展規劃有信心,能感覺到投資的回報是樂觀的,這就需要在統籌規劃時廣泛聽取農民的發展意見。

1.4吸收當地優秀人才回鄉發展。在政府統籌規劃和政策、資金的支持下,吸引優秀人才回鄉發展。在大學生村官政策實施的10年中,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也能說明大學生村官政策的優越性。將大學生村官政策中的優惠政策也可以適當的應用到愿意回本鄉發展的青年身上,鼓勵農村青年回鄉建設。同時要加強青年服務農村的意識,特別是農村青年回報家鄉的意識,培養青年人建設新農村的信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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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董旭超(1994—),陜西理工大學經濟與法學學院,經濟學專業,主要從事農村經濟發展研究。指導老師:王吉平(1966—),陜西理工大學經濟與法學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區域經濟學研究。

婚姻質量論文范文第4篇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

所謂的離婚損害賠償, 它既是婚姻關系民事屬性的直接反映, 也是保護離婚當時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過錯侵害他人基于配偶身份權而享有的合法權益, 并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離婚時無過錯方配偶對由此所受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 過錯配偶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等民事侵權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1]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 各國 (地區) 立法理論認識有所不同, 主要有三種觀點: 違約行為請求權說、侵權行為請求權、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請求權說。

英美等國學者多采違約行為請求權說。該說認為, 結婚是一種以雙方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約定, 而因過錯導致的離婚則是這種約定的破壞 ( 所謂合同法中的根本違約) , 過錯方應負賠償責任。[2]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從這個角度看, 違約行為請求權說缺乏理論依據, 因為在我國, 不得因違約行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臺灣及我國大陸均有部分學者贊同基于法律規定的請求權說。該說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對離婚行為本身造成的損害救濟, 而離婚作為法律規定的制度, 本身并不涉及侵權和違約的判斷, 因此, “因離婚———非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 不應適用侵權行為之規定……不將其解釋為, 為救濟因離婚本身所生之不利益而設之法較為妥當”[3]筆者認為該觀點有以下缺陷: 以婚姻關系的解除本身作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會使得離婚損害賠償只剩下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離婚”本身很難造成物質損害。然而受侵害一方要想基于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 如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要求物質損害賠償, 只能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其他相關法律提出。但是如果認為受侵害方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其他相關法律提出損害賠償, 這就會導致“婚內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產生,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并不支持“婚內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該觀點仍然有失妥當。

臺灣、日本及我國大陸多數學者贊同侵權行為請求權說。此觀點的主要理由在于當事人雙方因婚姻事實獲得與婚姻有關的民事權利, 這些權利當然得到法律保護, 過錯方因其過錯行為使相對方利益受損, 自然要承擔侵權責任。[4]

筆者贊同侵權行為請求權說, 侵權行為請求權說認為夫妻一方的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的時候, 他方可請求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符合現行法的規定。對于基于法律規定的請求權說認為的“離婚本身非侵權行為, 所生之損害不應使用侵權行為之規定”的觀點, 筆者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并不在于“離婚”本身, 而是在于導致“離婚”的違法侵權行為, “離婚”本身只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前提, 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一個特殊限定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一) 第二十八條準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侵犯“配偶身份權”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由此可見, 該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 如實施家庭暴力、重婚使受侵害方的健康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以及其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權益受到損害進而使受侵害方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所應給予的賠償。此處的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行使較一般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有如下特殊的限制: 第一, 侵權行為的范圍限定。此處的侵權行為必須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侵權行為之一。第二, 此處的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二、婚姻侵權損害賠償的構建

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其實具有嚴格的限定條件, 比如必須出現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特殊條件時方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 但是在這些條件中, “只有在離婚的條件下方可獲得離婚損害賠償”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源條件, 因為沒有這個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便不得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我國沒有婚姻侵權制度, 但是隨著現代法制化的發展, 夫妻人格平等獨立的觀念其實已深入人心, 對于夫妻婚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討論因此變得十分熱烈, 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司法來看, 現代許多國家和地區婚姻法已廢除“婚姻侵權豁免原則”, 對婚內損害賠償予以肯定。如丹麥1925 年婚姻法案、英格蘭1962 年法律改革法案均廢除了禁止配偶間相互起訴的規定; 在美國, 夫妻之間的侵權豁免的規定被全部廢除, 并認為“夫妻之間的侵權豁免有悖于平等保護已婚者的”的原則。這一點在歐洲大陸的法律上, 也是毫無疑問的。[5]

家庭的和睦應當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 相互忠誠、彼此照顧去維護婚姻是雙方共同的責任, 不是任何一方的單方的責任, 更不應該犧牲一方合法權益來維護。當一方配偶多次故意實施侮辱、虐待等嚴重的侵權行為時, 另一方一味地寬容忍讓, 不僅不利于徹底化解矛盾, 反而會助長婚姻侵權行為的發生, 尤其是在現在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嚴重的背景下, 婚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婚內侵權行為的發生, 維護婚姻關系。而且婚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設立只是給了受害配偶一方一種選擇的機會, 其作為一種救濟權利, 受害一方如果認為行使該權利會影響到夫妻感情、婚姻和睦, 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該制度的設立, 更有利于保護配偶受害方的權利, 維護婚姻的穩定。當然, 為了防止配偶一方濫用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利于婚姻關系的和諧, 在立法時有必要對婚姻侵權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的范圍作出較為嚴格的限定, 規定諸如虐待、遺棄等嚴重侵害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等行為, 并且要造成嚴重損害時方可提出婚姻侵權損害賠償, 普通的婚姻侵權行為或者沒有造成嚴重損害的不能提起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濫用, 又能夠更好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而且立法時還可以規定調解前置程序要求, 發揮法院調解的作用, 維護婚姻的穩定。另外, 對于婚姻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也是一個問題, 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 夫妻之間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 例外是雙方約定財產制。筆者認為, 在婚姻存續期間, 若夫妻沒有約定財產分別所有, 一方應以其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承擔婚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法院直接判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 離婚時作為一方個人財產予以分割?;橐龇ń忉屓灿蓄愃铺幏址蚱薰餐敭a的規定, 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 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 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只是該條規定的是雙方約定處分共同財產。

筆者在這里再探討配偶一方婚內是否可以要求婚外侵權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受侵害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以維護婚姻的穩定。我國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 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對于這一條的理解對我國是否承認配偶一方對于婚外第三方是否具有排除妨礙請求權的問題具有很大的意義。從法條的字面含義看來, “當事人”的范圍難以確定, 既可以解釋為僅包括同居雙方, 也可以解釋為既包括同居雙方還包括有配偶者的配偶, 因為有配偶一方的配偶的合法權益受到的同居雙方的侵害, 其應當有權要求排除妨害。但是結合該條第二款: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不難得出該條的當事人采的第一種理解, 即僅包括同居雙方當事人。至此, 我國婚姻法體系沒有賦予配偶一方向婚外第三方主張權利的請求權, 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探討是否有必要給予受侵害方請求權, 如上所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嚴重侵犯了有配偶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 應當賦予該配偶維護婚姻穩定的請求權, 確實, 我國現行法賦予了配偶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也以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作為“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之一, 但是這對于想維護婚姻穩定的受侵害的配偶是很不公平的, 他們并不想離婚, 但是他們如果不離婚他們的權益就一直處于受侵害的狀態。

再者受侵害方在婚內是否具有向破壞婚姻的婚外第三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這個問題上筆者比較傾向于受侵害方不應當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主要理由是難認定婚外第三方造成的損害后果。在婚姻存續期間, 婚外第三方的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違法性, 但是在其行為沒有導致有配偶一方離婚之前, 很難認定其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首先很難認定其行為造成了物質性損害, 即使出現婚外第三方侵害有配偶者以及其配偶的財產權的特殊情況, 受侵害方大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或者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要求賠償損失, 而不是此處所說的損失。其次精神損害, 筆者認為, 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給配偶一方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實與婚外第三方的行為沒有直接的聯系, 因為往往給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是他的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所以婚外第三方的行為和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 不成立侵權, 也就沒有可以訴請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摘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是侵權行為請求權,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 為了更好地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一方配偶的權利, 在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應當確立婚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違約行為請求權,侵權行為請求權,婚姻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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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質量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蒙藏傳統法律文化是蒙藏兩族人民在生產和歷史發展進程中文化融合的產物。在依法治國、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必須充分關注這一法律文化及其固有特點。通過研究蒙藏歷史文化中傳統法律文化的確立、發展、實施中面臨的問題,進一步理清其淵源,究察其在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意義,這對充分利用法制資源,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促進民族團結和穩定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字】藏族傳統法律文化蒙族傳統法律文化價值重塑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的溯源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蒙古族民族法的起源,要追溯到有關圖騰傳說的時代。在中外史料中,蒙古族的起源多為非人格化的動物,如“狼”、“鹿”。自然崇拜與圖騰崇拜一樣,是原始人類最初的一種信仰。而“長生天”是蒙古人“自然崇拜”觀的核心內容?;谶@種客觀唯心主義的認識哲學,他們對大自然“逆來順受”、頂禮膜拜。當適應新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時,民族的文化變化很快。①

藏民族傳統法律文化主要源于有關動植物圖騰和自然現象的神話傳說,以及對生態環境的敬畏、崇拜、禁忌和保護生物物種的生產生活常識。在青藏高原,藏族遠古祖先的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類法”現象,包括生活禁忌和對違規行為的懲戒措施。盡管在今天,生活禁忌很難納入國家法的范疇,但在法人類學家的視野里,禁忌恰恰是民間法最重要的形式。因此,禁忌是藏族古代法的重要淵源之一。除此之外,儀式制裁也成為高原遠古人民的一種懲戒措施。②

蒙藏兩族的習慣法及民間法。蒙古人有許多世代相傳的“約孫”。作為蒙古社會古老的習慣,“約孫”是蒙古人調整社會關系的準則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它們曾是蒙古大汗立法的參照依據,是蒙古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其中,一部分“約孫”隨著國家的出現和汗權的加強被納入到蒙古成文法序列;一些“約孫”則隨時代延續下來,雖然沒有演變為具體的法律條文,但它們仍有一定的社會調節功能,在社會意識形態領域處于和蒙古法律(扎撒條文)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蒙古社會真正的“習慣法”。而在藏族傳統法律中,習慣法貫穿其中。赤松德贊時期制定的“公民守則”,內容涉及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相當于習慣法。即使在今天,在國家法無規定或規定不到位的領域,民間通行的習慣法仍舊是最主要的社會規范。在法律制度不發達的古代社會更是如此。吐蕃王朝的習慣法,主要集中于民事生活領域,尤其在物權、財物的轉移規則、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基本上都以沿襲傳統做法為主。從形態和傳承方式上看,原始法較具習俗性特征而不能明確其規范內容。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在歷史發展中的關系

藏傳佛教對兩者法律文化的滲透。涼州曾是佛教文化東傳的重要驛站,也是蒙藏關系發展的重要會談地點。公元1206年,蒙古首領鐵木真稱成吉思汗后,藏傳佛教和蒙古文化有了接觸。涼州會晤時薩班在給衛藏統治者的公開信中說到:“大施主對我言:今我用世法來治理世界,汝用佛法來護持世界?!薄睹晒旁戳鳌?、《十善福白史》等書也把“經教之律”和“皇權之法”相提并論,把前者說成“牢不可解”,把后者說成“堅不可摧”,足見佛教之影響。③而藏族傳統習慣法的所有規范大都是圍繞藏傳佛教而設定,其體系的根本哲學價值觀皆建立在緣起因果業論為根、菩提心行為果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其中緣起性空見宣說了世間萬物的真實規律,為藏傳佛教哲學觀的建立提供了現實基礎。藏傳佛教倫理的具體戒律“五戒十善”是藏族刑事習慣法法規最早立法的主要依據。到了近代,如《果洛舊制中的部落法規》,④不僅在開篇就提到吐蕃贊普以“十善法”為法制之本的功德,并且在“治理內部法”中有稱為“四法”的斷訟之準。此外,蒙藏民族在對原始宗教薩滿教和苯教的傳承和發展過程中,意識形態領域不斷相互影響,相互吸收,相互整合,兩者的英雄史詩、文學藝術、建筑、醫學等都留下了藏傳佛教文化的烙印,這對蒙藏兩個民族共同建設文化和倫理道德,充分發揮教規與習慣法的功能,將天人合一的樸素世界觀發展到相對理性的主觀能動性,尤其是在保護環境和民族團結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兩種法律文化的沖突與協調。從總體上說,藏族法典以吐蕃時期的立法宗旨和法律體系為基礎,結合藏區實際,參照蒙古律例構成基本框架,是藏族習慣法律與蒙古法律規范相互影響的產物。這主要體現在蒙古和藏族聚居區,如青海海西、河南、甘南等地。在《衛拉特法典》等法典中刑罰以科罰牲畜為主,極少使用實刑。在婦女權益方面,藏族婦女的社會地位較為低下,夫權社會的特征比較明顯,而蒙古均對婦女、孕婦,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在審判方面,藏族佛教徒等神職人員共同參與有關案件的審理,并采用吃咒、盟誓等神判形式,而蒙古廢除薩滿信仰等崇拜,在案件審理中很少有神職人員參與。藏族法典隨社會發展不斷完善,漸趨成熟。如《十三法典》以《十六法典》為藍本,刪除了其中的第一、二、十六條,即“英雄猛虎律”、“懦夫狐貍律”和“異族邊區律”,沒有吐蕃政權時期顯示武力擴張的特征,但又增加了處理地界糾紛的內容。蒙藏法典都是各地方政權對佚失在民間的法律條文進行還原與概括的成果。⑤

蒙藏傳統法律文化現代社會功能的重構

在對本土資源傳承與超越的同時致力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中國的法治實現與否,關鍵不在于表層的硬件,而是依賴于國民的自然習性和法觀念。對于法律文化的構建來說,我們可開發利用的本土資源是比較豐富的。蒙藏地區的習慣法有著很強的地域色彩,其內容往往超過正式法律的規定范圍,對于民族聚居地區的社會構造及運轉仍發揮著作用。了解上述民間習慣對于國家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法治的實現不僅靠法學家們制定完善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要反映普通人的生活,加強與社會大眾的互動,要站在平民化的立場上去立法、司法,制定出更適宜于中國人特性的法律。認識不到這一點,無論做多少普法教育,法律也僅僅是脫離人們生活的、脫離鄉土人情的、浮于表面的形式化的法律知識而已。⑥

強化民族法學研究和法制教育以提高蒙藏公民的法律素質。在民族地區,既要堅持國家統一施行的法學常識教育,又要兼顧民族地區的特殊性,要求公民既要繼承發揚傳統又要與時俱進地堅持法制統一,具備自律和他律兩種屬性的法律知識結構。要進一步加強對藏族習慣法的理論研究,重視民族法學人才的培養,為藏區的穩定發展和法制建設提供智力支持。要描述和研究以村落為載體的蒙藏族農牧民權利。除了享有農牧民自治權和民族區域自治權,其社會秩序的和諧運轉還需要提供國家法之外的非制度性供給,形成禁忌、習慣法、村規民約和基本道德操守等形式的法俗文化,建立起國家法和民間法相互補充的蒙藏區村落社會的法治秩序;要從法盲的誤區走出來享受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使蒙藏族農牧民在接觸傳統文化的權利之外,還能自由選擇接受其他現代文化,并擁有開發、利用和保護本民族文化的權利。⑦在少數民族地區執行政策和適用法律上,要注意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對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中發生的案件,要作具體分析。

在文化多元性中重塑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形式。在法制建設的進程中,我們要特別尊重和保護具有特殊性的民族法律文化。重塑傳統法律文化的內在價值,要在遵守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前提下,允許在民族地區適用其特有的法典或習慣,以利于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重塑傳統法律文化的外在形式,民族地區的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努力,把散亂的民族民間習慣和法律性質的條例、規則加以整理匯編,使其更具規范性和可考性,讓蒙藏民族的法律法規更好地發揮效用。

從蒙古法典與藏族習慣法的傳統文化特征來看,在藏族古代傳統法律文化受到蒙古法律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同時,蒙古法律也同樣受到以藏傳佛教為主體的藏族習慣法律文化的影響。事實是上,在蒙藏法律文化發展過程中,協調好國家制度和地方法俗文化的關系,對外適應,對內整合,自主管理民族事務,有利于各民族的穩定團結與和諧發展。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本文為西南民族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2011度第二批“優秀學生培養工程”項目部分成果)

注釋

①H. Matsumoto, T. Miyazaki, N. Ishida, K.Katayama:Mongoloid populations from the viewpoints of Gmpatterns,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Volume27, No.3,271-282.

②多杰:“藏族本土法的衍生與成長——藏族法制史的法人類學探索”,蘭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③嘎爾迪:《蒙古專題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230頁。

④張濟民:《青海藏區部落習慣法資料集》,西寧: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31頁

⑤恰貝·次旦平措:《西藏歷代法規選編》(藏文版),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周潤年譯注,索郎班覺校:《西藏古代法典選編》,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4年。

⑥郭星:“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轉型看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構建”,《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

⑦郎維偉:“藏族農牧民人權享有的人類學和民族法學探析”,《民族學刊》,2010年第1期。

婚姻質量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高速發展,當前社會環境下的夫妻財產關系比以往更加復雜,傳統婚姻習慣中“同居共財”的觀念已經與社會現實有所脫節。在對共同財產的管理與處分無法達成共識的情形下,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如此既能保護家庭的完整,又可在避免繁瑣的離婚訴訟程序的前提下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關于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將其正式上升為法律條文。但目前《民法典》單一的條文規定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定的適用并無制度性保障。從宏觀角度來看,由于法律依據的不完善,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較為常見,司法公平與正義無法得到保證。本研究希望通過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相關問題的研究,為我國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民法典;婚姻法;財產分割;婚姻

國家社會由不同的小家庭組成,民眾的小家庭和諧穩定,直接決定了社會大家庭的安定發展。因此,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保證社會文明進程的關鍵因素,進而靈活有效應對各種婚姻問題與家庭紛爭?;橐龇ㄔ诿穹ǖ渲姓紦匾匚?,健全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助于進一步健全司法制度,對具體的法律細則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完善,從而保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具有實際適用性以及平等公正性?;橐龇ㄖ蟹蚱挢敭a制度是婚姻家庭關系重要的組成部分,是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關系的穩定對婚姻關系的維系以及家庭生活的正常運轉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作為一類解決夫妻婚內財產關系糾紛的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國原先所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并未規定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則,夫妻雙方若想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因財產關系而引發的糾紛,只可選擇訴訟離婚這一方式。

一、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具體意指

夫妻財產的分割通常分為以下兩類情形:一種是指離婚時的分割財產分割,這也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方式;另一種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法定理由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即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所謂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維系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因夫妻間存在法律所規定的特殊事由,而據此向司法機關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一項制度。

二、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適用條件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就是指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范圍內向法院提起對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請求?;橐鲫P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夫妻雙方進行婚姻登記后的起始日至終止日之間,這包含夫妻分居或者雙方判決離婚但是并未生效的時間。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的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訴求,此時的夫妻雙方均具備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訴求的主體能力。在這其中需要關注到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需要當事人進行訴求申請,然后有私法機關進行判決,不適用與雙方自行的事前或者事后約定。

三、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設定的必要性

(一)完善婚姻關系存續下的夫妻財產制度

婚內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夫妻財產共有制度考慮夫妻關系的特殊屬性經常性的會出現實際情況下的不公現象,這也是人治和法治結合的常有體現,這種分配形式是一種共有制度的救濟手段。夫妻財產制度是調整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包括婚前婚后的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統計上的總和。夫妻關系的概念是一種宏觀意義上的統計,但是在實際現實中還存在感性認識上的正?;橐鲫P系的屬性及評價體系。如果正?;橐鲫P系出現改變,那么夫妻財產制的普適性規則就無法適用。這就意味著如果婚姻狀態出現改變,那夫妻財產制度應當具備相應的調整可塑性。理論需要依托實際進行改變和完善。例如如果夫妻雙方或者某一方因為客觀因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如果另一方未能履行應盡的撫養義務的話,那就可以認定夫妻婚姻出現了重大變化,這樣的情況就需要充分考慮夫妻財產制度的一般規則是否適用,即因人因事及時調整。然而婚內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制度是對夫妻財產制的普適規則調整無果或者難以適應的非常狀態進行調整的非常規則,進而對婚后共有制度的補充完善。這能夠有效的彌補現有的婚姻法下的法律盲地。

(二)家庭穩定對社會和諧的重要性

家庭單位是社會群體的基本單位,穩定的家庭關系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話題,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更是影響夫妻財產保護的重要環節,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正常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會履行夫妻的應盡義務,夫妻雙方為了家庭的和睦發展共同經營。但是實際現實下,夫妻雙方在財產關系下經常會遇到各種情況。在這樣的客觀情況下,如果夫妻財產制度不能及時調整化解的話,就會轉變成社會的系統風險,這對社會穩定和諧會造成較大沖擊。查詢相關資料發現,大概五分之一的離婚訴訟請求都是因為經濟問題造成的,這個比例需要格外的引起重視。

四、婚姻法下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的制度性實施

法律的制定需要充分結合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情況,婚內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理所應當需要基于這樣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我國當前的社會發展已經具備實施財產分割制度的條件。

(一)男女平權觀念深度發展

我國在憲法中就已經明文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方面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權利。男女平等的概念也得到了廣泛發展,逐漸已經深入人心。隨著中國加入國際貿易體系,改革開發的飛速發展下,國外的平權思潮在國內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傳統的“男外女內“的思想已經發展了極大的改變,女性已經逐漸不再受家庭的束縛積極地參加社會生產之中。而且女性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男女平權的理念得到了廣泛的接受,這為夫妻財產分割設置規制創造了客觀條件。

(二)生活水平改善,財產概念增強

隨著男女平權的觀念深入發展,導致女性群體走向社會生產的角色,這就使得女性工作的選擇和機會空間增多。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現在的家庭夫妻二人雙方都是經濟收入的主體。在這樣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來源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進行財產分割后不會造成因為財產分割導致生活難以維系的情況,即是財產分割的進行擁有了經濟基礎。并其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法律意思不斷覺醒,我國的離婚率一直較高,夫妻雙方對自己財產的領權保護意思不斷增加,在這樣的發展形勢下,婚姻中的財產關系愈發呈現分割的狀態,這是夫妻獨立屬性的一種表現。

五、完善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建議

(一)完善婚內財產分割事由

增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情況。分居就是在婚姻存續范圍內,分開居住,各自生活,這是一種夫妻間的非正常形態。分居和離婚的狀態類似,一定程度上可以將分居認定為婚姻的終止,但是這需要在法院判決的情形下,由雙方協議達成。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在經濟上成為了較為獨立的個體,婚內財產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共有屬性。如果法律在這期間依然將這種狀態下的婚姻財產認為共有財產就不妥,如果此時禁止雙方分割共同財產極有可能激化矛盾,使得夫妻雙方走向離婚途徑解決糾紛,這樣的結果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

(二)增加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法律情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經濟活動更加頻繁,為了增加財富很多人就會進行各類投資活動,但是這類投資活動具備很大的風險,會導致個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頻發。由此,在個人破產制度未能充分建立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夫妻一方在另一方財務不足以清還債務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內核法院提請分割共同財產的訴求。這樣的舉措會對夫妻關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產生充分保障,對人民權益的保護也有積極作用。

(三)確定分割后果

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帶來的法律效果,除了對財產進行分配,還應當包括對分割后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目前我國法律對分割后果并未做出明確規定,但根據社會習慣以及法院相關判決來看,我國夫妻在進行婚內財產分割后仍適用共同財產制。在確認法律后果時,應當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需要,在夫妻進行婚內財產分割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實行分別財產制,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此,方合乎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的初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雙方當事人未來再次因財產問題提出訴訟。

參考文獻:

[1]高興.論家務貢獻補償的實現路徑[J].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2021,35(11):151-158.

[2]翼飛,赫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適用準則探析[J].法學雜志,2021,42(08):17-36.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1.08.002.

[3]《民法典》背景下婚姻法回歸民法的路徑選擇——兼論《民法典》分編轉介規范的運用[J].中國高校社會科學,2021(04):138-150+160.

[4]曉波. 我國婚內析產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21.

[5]喻. 我國非常夫妻財產制的構建研究[D].廣西大學,2021.

作者簡介:

劉春紅(1968-),女,漢族,江蘇常州人,畢業于南京師范大學,現任江蘇名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擅任公司法、行政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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