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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2023-10-02

機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文第1篇

一、 責任追究的對象

學校校長、中層以上帶班領導、村小校長,值日、值宿教師,工人和其他擔有安全責任的人員。

二、 責任追究的內容

1.當值人員在當值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到崗后首先做好接交,寫清到崗時間,接交時的實際情況,若接交情況填寫得不清,出現問題要追究接崗人員全部責任。

2.當值人員當值期間,不經領導準假,不按時接交者或提前離崗,一律按漏崗處理,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當值期間,給學校財產造成損失的,要按價全部賠償經濟損失。 4.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上級下達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時傳達,落實到位,如有貽誤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不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體,又不及時上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未建立切實可行的學?;虬嗉壈踩珯z查常效機制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排險和報告,導致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當值人員(含正常上班時間)因工作不力而發生的安全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以及給學校的財產造成損失、給師生生命財產造成威協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檢查、周總結、月匯報制并堅決執行,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機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文第2篇

中共化起鎮委 化起鎮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化起鎮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村(居)、鎮直各單位:

現將《化起鎮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四月一日

主題詞:禁毒工作

領導責任追究

暫行辦法 報送:縣委

縣政府

縣禁毒委

縣政法委

抄送:縣禁毒辦

鎮領導成員

存3份(共印60份)

1 化起鎮禁毒工作 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轉發〈國家禁毒委員會2004-2008年禁毒工作規劃〉的通知》(中發[2004]12號)精神,督促各村(居)“兩委”和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嚴格履行禁毒工作職責,根據《貴州省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黔委廳[2005]5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村(居)“兩委”和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村(居)“兩委”的主要領導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負總責。

各村(居)“兩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領導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禁毒工作的組織實施,對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負直接責任。

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是本部門、本單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 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一)在全鎮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直接責任人向鎮黨委、政府和鎮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給予"黃牌"警告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對直接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并責令第一責任人向鎮黨委、政府作出書面報檢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 "重點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一)在全鎮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下簡稱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取消與綜合治理有關的評優評先評獎資格,在全鎮通報批評,并責令直接責任人向鎮黨委、政府和鎮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給予"黃牌"警告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對直接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并責令第一責任人向鎮黨委、政府和縣委、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連續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任務,或弄虛作假,謊報、瞞報本地毒情的,第一責任人應引咎辭職,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 創"無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一)本地吸毒人員增長幅度超過目標值、毒品危害加劇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直接責任人向鎮黨委、 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二)連續兩年被上級通報批評的,給予"黃牌"警告,同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并責令第一責

3 任人向鎮黨委、政府和鎮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任務,第一責任人應引咎辭職,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無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一)內考核不合格的,鎮黨委、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取消與綜合治理有關的評優評先評獎資格,在全鎮通報批評,并責令直接責任人向鎮黨委、政府和鎮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二)連續兩年被上級通報批評的,給予"黃牌"警告,同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并對直接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責令第一責任人向鎮黨委、政府和鎮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任務或弄虛作假,謊報、瞞報本地毒情的,第一責任人應引咎辭職,并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對不履行禁毒工作職責的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向鎮黨委、政府和鎮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在年終目標管理考核中不得參與評先受獎。

第九條 各村(居)和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執行禁毒工作責任制的情況,由鎮禁毒委員會組織考核。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下列機關按程序決

4 定:

(一)對村(居)及其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黃牌"警告、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負責考核的禁毒委員會研究決定;實行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取消與綜合治理有關的評優評先評獎資格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負責考核的禁毒委員會和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并書面通報有關部門。

(二)對村(居)和鎮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禁毒工作有關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的,由鎮禁毒委員會研究后,向組織、紀檢、人事、監察部門聯席會議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禁毒工作領導責任的追究,必須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依照本辦法規定受到追究的責任人不服追究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有關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訴,做出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復查決定。 申訴期間,不停止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參與"一幫一"幫扶工作落實情況,與結對幫扶村居的禁毒工作考核情況同獎懲。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鎮禁毒委員會組織實施,鎮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機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文第3篇

時間:2014年2月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開關、電路電

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飲水不執行食品衛生法,造成事故的;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機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文第4篇

一、發展黨員工作過失責任追究的對象是: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負有過失責任的黨總支、支部和有關個人。其中黨總支、支部書記負有重要責任,組織委員和入黨介紹人等負有直接責任。

二、屬下列情況的,將追究黨總支的責任。

1.黨總支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沒有逐個進行審議和表決的;

2.對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沒有仔細審議和把關的;

3.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沒有按規定在三個月內上報黨委審批的;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沒有在三個月內及時轉報黨委的;

4.沒有進行發展黨員公示,或在公示期間群眾有反映沒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而予以發展的;

5.在發展黨員程序中,所需的《入黨志愿書》、《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教育培訓記錄和考察材料、黨內外群眾意見征求情況、票決記錄、黨總支談話記錄等不全而予以發展的;

6.沒有按規定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7.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8.其他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黨委將對黨總支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誡勉,并視具體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基層黨組織及相關責任人的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黨總支應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在審查中如發現發展對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入黨手續不完備的,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向黨委匯報。黨總支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也要視情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三、屬下列情況的,將追究所在黨支部的責任。

1.沒有確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介紹人,沒有組織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及有關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2.沒有按要求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寫實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全面考核的;

3.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后,沒有聽取或征求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全體黨員的意見,或沒有經支委會(支部大會)討論和同意,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

4.在接收預備黨員時,沒有實行票決制度進行表決,或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實到會人數沒有達到規定人數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數未達到規定人數要求,而吸收為預備黨員的;

5.沒有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及有關入黨申請人材料上報黨總支或黨委組織部審批的;

6.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沒有及時討論轉正、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7.對不具備轉正條件而給予轉正的,沒有經支部大會討論和票決而對預備黨員進行轉正、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等處理的;

8.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會議記錄的;

9.其他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黨委將對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誡勉,并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基層黨組織及相關責任人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四、屬以下情況的,將追究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的責任。

1.沒有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相關情況的;

2.沒有就發展對象的有關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匯報的;

3.沒有在《入黨志愿書》上如實填寫自己的意見,沒有如實向支部負責人及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真實情況的;

4.沒有經常對發展對象進行教育幫助并按期填寫意見的;

5.其他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各黨總支、支部必須對相應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五、屬下列情況的,將追究發展對象或預備黨員的責任。

1.在填寫《入黨志愿書》時,不認真、不如實填寫,故意隱瞞和弄虛作假的;

2.在黨組織接收為預備黨員之前或預備黨員考察期間,發展對象或預備黨員有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向黨組織說明清楚而沒有說明的;

3.被批準為預備黨員后,放松自身的學習和思想改造,不能以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因其他問題需要追究責任的。

出現上述情況,是發展對象者,一年內不得吸收入黨,待完全改正錯誤,提高認識后方能重新申請入黨;是預備黨員者,黨組織要對其進行嚴肅地批評教育,并視其情況,可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六、本制度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

機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文第5篇

一、安全責任范圍劃分

1、學?;?、房屋修繕,學生生活、學習用電的設施設備,食堂食物的進出及飲食衛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醫務室及疫情疾病預防安全,消防設施的安全運行,由總務處l李學文負責。

2、學生的安全教育,校內、校外各種學生活動安全,門衛安全,教學樓安全,由政教處魏文武負責。

3、學生上課(含室內、室外體育課及鍛煉課)安全,學生機房、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的使用和防盜安全,圖書館安全,由教導處王世理負責。

4、財務室、財經票據及現金安全,由財務室許積銀負責。

5、教職工活動安全,由副校長劉濤負責。

6、全體教職工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為安全責任范圍。

二、安全責任劃分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安全組長毛鴻鵠對學校安全工作具體負責。

(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處理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三)安全責任具體劃分

1、各處室、部門負責人是所在處室、部門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根據學校安全工作要求擬定所轄區域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本處室、部門安全工作的措施及辦法。

(2)負責督查所轄區域的安全和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任何隱患。

(3)審批、回復有關人員的請示或報告,及時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

(4)匯報和落實有關安全的其他工作。

(5)安全事故發生后,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鐘內向校長或安全干部報告,并在1小時內擬出事故報告草案。

2、教務主任對各實驗室的安全負完全責任。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教學樓安全工作:政教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4、班級學生安全工作: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班級經學校同意外出參加活動時,班主任是各班的具體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負主要安全責任。

5、重大活動或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含外出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工作:組織者為全過程的直接責任人。

6、一周常規管理安全工作、門衛安全工作:保衛組長為直接責任人。責任人要對學校公共場所的學生活動進行管理,對學生活動安全負責。

7、消防安全器材的購進、安置和管理由總務處主任負責。

8、食堂的安全工作:總務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抓好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

9、、防病、防疫管理工作:總務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疫情的防治、監控和報告,防止各類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流行。

(2)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衛生習慣。

10、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居委會抓好治理工作。

(2)除責令保衛組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要注意對校園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校外不良分子襲擊學生時,要及時報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3)教育學生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教給學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11、全體教職工是自己崗位和工作范圍的直接責任人:

(1)對本崗位工作(含值班)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2)對本崗位工作范圍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三、安全責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關系學校的發展和穩定,責任重大、意義重大,各責任人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和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切實做好安全工作。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

“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關責任。

1、各處室、部門不履行安全職責發生安全事故時,追究處室、部門負責人責任。

2、各處室、部門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時處理的同時,迅速將事故情況報告學校;各班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一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政教處。瞞報、遲報、漏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不經學校同意,各處室、部門、班級不得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宣傳、慶典及其他活動。擅自外出活動的,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主任責任。

4、各科教師在教學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學科教學要求保證學生的安全,上課期間,教師不得要求學生中途離開教室,對學生的實驗、實習操作,應按安全規程嚴格要求。兩操期間,各班本節課的任課教師要留在班級負責此時間的安全。如有違反,追究該任課教師的責任。

5、后勤人員應做好學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經常性地對學校的安全出口標志、圍墻、固定設施、水電、電桿、樹木等進行檢查并作記錄,保證樓道的照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并采取措施,及時修繕和處理。因疏于管理而發生意外時,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6、總務處對食堂衛生監管不力,發生師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責任。

7、學校采購或為教學提供的設備、儀器物資要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標準,如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追究采購人員的責任。

8、學校集會、做操應由政教處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排隊進場,上下樓時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踩踏事故的發生。組織集會、做操負責人要負責維持秩序、保護學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組織者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8、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9、本制度從2011年3月1日起執行。

10、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馬坡中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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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坡中學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馬坡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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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文第6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省境內對醫療機構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發生負有責任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對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的追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對下列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發生,有失職、瀆職、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據本辦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范圍開展診療科目,聘用無相應資質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導致患者傷亡的; (二) 因推諉病人、中斷治療,導致患者死亡的; (三)發生新生兒丟失、拐賣的; (四)出具虛假診斷報告、醫學證明、檢驗報告,對患者假診斷、假治療、假手術,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危害的; (五)發布虛假醫療廣告、開展虛假宣傳和診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后果的; (六)醫院院內感染暴發,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和處臵的; (七)非法開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進行買賣或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 (八) 偽造醫療文書,騙取醫保、合療資金的; (九)使用未經準入的設備、技術和藥品的; (十)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危害的; (十一)發生重大火災、鍋爐、高壓氧艙(含火災、患者窒息)等壓力容器爆炸,導致人員傷亡的; (十二)發生醫用有毒有害化學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丟失,醫療廢物違法違規外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疾病傳播或人員傷亡的; (十三)其他重大安全事件。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建立重大安全事件隱患報告獎勵制度,鼓勵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向所在單位負責人或上級行政部門報告重大安全事件隱患。

第五條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重大安全事件第一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本單位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的重點部門、重點部位、重點場所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和研判,制定、落實防范重大安全事件的措施和對策,每半年向管轄地衛生行政部門專題報告一次醫療安全工作情況。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認真履行醫療安全監管職責,定期不定期組織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督辦,整改落實。

第七條醫療機構接到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或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事件隱患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第八條醫療機構對重大安全事件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醫療質量安全的,相關業務科室應停業,醫用設備設施應停止使用,防止危害擴大。

第九條重大安全事件發生后, 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并及時妥善處臵。不得隱瞞或者延報。

第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醫療機構、人員、技術準入,依法核準診療科目,加強日常監管。不得違法違規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擴大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和執業范圍。

第十一條對醫療機構的責任追究,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撤銷醫院等次、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對醫療機構負責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對醫療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醫療機構視責任程度,給予警告、降級、調離工作崗位直至開除的行政處理;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吊銷執業證書。

醫療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視情節可單處或并處。

第十四條對醫療機構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發生負有監管責任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有異議的,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作出的責任追究處理決定,應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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