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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農村經濟論文范文

2024-01-26

土地產權農村經濟論文范文第1篇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的又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農村改革工作,其目的是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保障農民集體資產權益,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資源、資產如何規范、有效運營和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如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切實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加快推動鄉村振興戰略進程等已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本文為作者圍繞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如何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產權交易機制、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的思考。

1  背景資料

農村產權交易在我國并非全新概念,2013年中共中央就已強調應當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盡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時至今日,農村產權交易的探索已長達8年之久,改革過程可謂“一波三折”,改革成效不斷升級。

其中,2015年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啟動了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試點。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頂層設計。2020年3月1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做好2020年農業農村政策與改革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已有的試點省份要做好檢查驗收,非整省試點省份要全面推開改革,力爭改革覆蓋面擴大到所有涉農縣(市、區),有序規范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網絡平臺建設,提供綜合性交易服務。繼續深化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2021年3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來到沙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了解當地深化林權制度改革情況。從中央的部署和改革的深化落地來看,盤活農村產權將成為今后三農工作的重點內容。

2  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習近平總書記在吉林考察時強調,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壯大新型集體經濟。作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管全局、著長遠、治根本的重大改革,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制度支撐。

通過學習與研究,筆者認為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一是要建立健全歸屬明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二是要完善市場化配置資源機制,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推動農村產權資本化經營;三是要促進農民生產方式根本轉變,著力推進新型農業產業化聚集,有效破解“三農”問題。具體可從三個方面進行探索實施:

一是搭建交易平臺。積極搭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平臺,把產權交易同鄉村振興、農村制度改革等結合起來,進而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產權利益為根本目的,以規范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構建組織健全、功能齊全、行為規范、管理嚴格、風險可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通過產權交易平臺可以直接融資,為特色農業、美麗鄉村發展提供動力。

二是將產權作價入股。在資本化經營方面,積極探索農村產權作價入股,推動產權金融化和產權跨區域交易,可委托第三方經營,將農民轉化為現代農業工人或跳出土地耕種的傳統方式,從事第二、三產業。

三是規模經營發展。加快農村產權流轉速度,促進土地、林地規模經營,農村住宅聚集。充分發揮農村產權交易帶來的有利條件,依托特色優勢,著力打造生態農業,帶動農村第三產業快速發展。未來,可在圍繞土地經營權、集體資產租賃、農民宅基地盤活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索。

3  加強探索農村產權交易機制

目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要求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各地已相繼落實,如2020年10月安徽省已全面完成確權頒證工作。確權后,市場關注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建立健全一套既能增強“三農”投資者信心,促使加大投入,又能持續增加雙方收入,發揮農民自主產權交易的新機制??梢詮奈鍌€方面進行探索:

一是堅持先行先試。根據各地優勢,大膽創新試驗推進,摸清業務難點,探索流轉辦法,形成試點經驗。積極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地方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權力,探索出可復制、可示范、可推廣的施范本。

二是堅持平臺創新。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完善機制,深化改革,推進農村各類產權進入平臺流轉交易。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式,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臺,建立提供綜合服務的市場??梢栽谡龑乱源?、組為單位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合作社,行使集體所有權人的權力,并代表集體意志與其他主體發生交易,至關重要。

三是堅持金融創新。堅持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健全政策支持、公平準入和差異化監管制度,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規模和覆蓋面,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模式,全面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加快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競爭適度、風險可控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

四是堅持制度創新。加快梳理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與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不相適應的有關條款規定,積極向國家層面建議對部分條款及相關政策作修改調整,尤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股份、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方面,適時進行修改。

五是堅持合作創新。大力發展農村產權流轉合作社或專業合作社,在政府引導下與其他主體建立利益分配機制,在確保農村產權交易合作社成員基本收益的前提下,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聯合體,既可以增強投資者發展信心,又能充分調動農民參與交易的積極性。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貸款貼息服務平臺和風險防控基金,探索成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網絡平臺。

4  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

搭建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推進政府配套服務。省、市、縣(鎮、鄉)、村建立農村產權管理和流轉服務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形成各層級上下貫通的流轉管理和服務體系,保障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收集渠道暢通以及產權資料審核、權屬查檔、交易備案等環節的工作順利開展。在交易行為規范層面,應嚴格做好如下內容:

一是明確平臺入場交易的農村產權范圍,降低線下交易風險。

二是明確平臺主體,由平臺統一指導各級建設與運營,促進市場規范化運行。

三是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系統建設、運營及維護,對地方先進試點進行適當獎勵;各級地方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本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運營給予補助。

同時,要制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各項產權流轉交易制度、規則等,出臺具有能夠具體操作的實施意見,制定簡便易行的規章制度和市場交易規則。從國家政策層面解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房屋、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限制條件,出臺具體政策,引導和規范農村各類產權進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激勵機制,杜絕場外交易的存在。

當前,引導開展農村產權交易的政策文件在頂級層面已相繼出臺,四川、廣西等各地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筆者通過對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產權交易機制兩個方面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分析,旨在拋磚引玉,希望能為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業務交易等提供一點思考,期待推進農村產權交易可以更好有效地增加農村發展活力,為實現鄉村振興目標添磚加瓦。

土地產權農村經濟論文范文第2篇

2.3  從企業理論看產權市場配置要素資源的高效性

2.3.1 產權市場降低交易費用制度不斷創新。近幾年來,產權市場在不斷完善制度基礎上,在發展要素市場、實現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進行了探索與實踐,要素交易品種不斷增加,幾乎涉及要素資源的各個領域,各種權利要素進場交易規模不斷增加,如排污權和碳交易、技術產權和知識產權、文化和體育產權、水權和林權、礦業權和海洋經營權等自然資源保護權、農村產權和公共資源,等等。

筆者在第一個論述中(從交易費用理論看有形產權交易市場<場所>的合理性)引入了集團下屬的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的藥品采購權進入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案例,并通過交易費用理論對其進行了簡要分析。為了進一步分析要素進場交易的市場機理,筆者試圖通過企業理論對國有企業的采購權(包括國有資產的經營權等進入產權市場)進場交易的案例進行分析。近幾年來,筆者對黑龍江省聯合產權交易所、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等機構的國企大宗物資采購進場交易新模式進行了了解,發現這些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市場化配置降低了采購成本,減少了國有資產隱形流失。福建省的廈門產權交易中心、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在政府及國資部門積極支持下,在國有經營權進場交易方面做得較好,特別是在國有經營權及派生的要素租賃權、要素收益權等方面取得實際操作經驗,使國有權益要素在市場公開流轉中保值增值,同樣減少了國有資產流失。

2.3.2 國企采購權進場交易帶來的相關問題。國企采購權是權利要素,不是物權類的產權和股權及實物類資產,這是要素區別于產權的重要特征和市場屬性。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企業國有產權應當進場交易,但并沒有規定國企的權利要素應當進場交易。同時,《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也沒有強制性進場交易規定。那么,國企權利要素進場交易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什么?是國資監管部門的規定還是國有企業為了防止腐敗的主動作為?還是交易機構為了增加交易規模的主動作為?以下嘗試運用企業理論分析提出的問題。

2.3.3 國企采購權進場交易的市場機理。通過了解,國企采購權進場交易一般沒有政府層面的強制性規定,更多的是產權交易機構為了增加市場交易規模的主動作為。即取得國資監管部門同意后,在國企大力支持下,將其內部的采購權進入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標(這僅是交易方式之一)。但是,目前大多數國企采購生產資料等物品的慣用方法仍是按照《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及合同協議進行采購,大多數國有企業還是在企業內部進行(引入賣方等機構),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采購,鮮有將采購權進入產權市場進行的案例。所以,必須搞清楚采購權進入產權市場的機理。

依據科斯教授在《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的觀點,市場交易還是企業交易關鍵是看其交易費用的高低,由此產生三種不同的情形:(1)當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企業便產生了,企業的存在正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即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部交易替代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2)當企業交易費用等于市場交易費用,企業和市場可以相互替代;(3)當企業的交易費用高于市場的交易費用時,企業將被市場所替代。按照企業理論,當國有企業內部采購權需要進入產權市場的時候,說明企業內部的邊際交易成本已經高于市場交易的邊際交易成本。進一步分析認為,國企采購發生的交易費用高于市場采購費用,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有幾個原因起作用:一是國企委托代理制度弊端起作用,代理人發生了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內部人進行暗箱操作獲得不當利益,扭曲了采購品的市場真實價格;二是國資監管部門的外部監管和企業內部監管失靈,給代理人侵占國有權益提供了制度漏洞;三是市場競爭不充分,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監管不規范,甚至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以上三個方面簡要概括了國企采購費用高于市場采購費用的市場機理。

2.3.4 國有要素進場交易制度的優勢逐步顯現。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現代市場體系逐步完善,市場配置要素的功能日益彰顯,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競爭的充分性不斷提高,市場配置要素效率高于企業配置(場外交易)要素效率。市場之所以比企業內部配置效率高,主要原因是市場能夠給交易主體提供充分的競爭。只有充分競爭的市場才具有較高的運行效率和配置功能;二是市場引進新技術提高了市場運行效率。特別是互聯網和大數據、新智能等新技術被市場充分運用后,有效降低了采購方(買方)和供應方(賣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從而降低了市場交易費用;三是充分競爭的市場交易費用較低。產權市場的交易場所、交易規則、風險防范和有效監管等制度體系,都能夠較好地滿足國企權益要素進場需要;四是交易費用較低的市場能夠給國企要素進場交易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五是國企是國家經濟的中堅部分,有進場交易自覺性。競爭性國有企業是以營利存在的,政府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是以公開公平存在的,當出現國企內部采購費用高于市場公開采購費用時,國企應當將內部的采購權放到產權交易機構(市場平臺)上進行充分競爭后完成采購活動,最終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六是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能夠有效防止腐敗并減少國有權益流失。綜合交易費用理論、委托代理理論和企業理論,顯然,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能夠有效防止腐敗。對于國資監管部門來說,通過產權市場監督國有企業代理人,不但能夠實現有效監管,而且能夠降低監督成本,也能夠調動代理人經營受托國有資產的積極性,并有效降低代理人道德風險發生的幾率。

鑒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初步結論是,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行為是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理論的有益探索,也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的制度創新。從國企采購權的進場交易案例,可以進一步推論,國有企業(也可以包括事業單位、各類自然資源監管機構、國有金融機構、人民法院等部門)的資產經營租賃權、大宗生產要素采購權、涉訴權、罰沒資產、自然資源保護權等,都可以進入產權市場并通過充分競爭取得降低交易費用的結果。

2.3.5 國企要素進場交易應關注的問題。一是企業內部交易成本與市場交易成本的比較需要科學的計量,以科學準確計量后的交易費用為基準,選擇是否進場交易;二是國企改革與市場規范需要同步進行,缺一不可。國企內部改革需要不斷深化,要提高市場配置要素的自覺性,逐步成為企業制度創新的動力源;三是國企要素進場的制度創新應當減少與現有法律法規的沖突,并及時將國企要素等市場化配置行為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層面,比如,可以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增加國企要素進場交易的內容,致使國企及產權市場同時得到法律法規的規范、約束和保護。實際上,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頒發實施的32號令規定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和實物資產進入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就是國家層面支持鼓勵國企產權和要素進場交易的行政規章,可以據此規范國企要素進場交易行為;四是需要更深入研究國企要素進場的市場機理。產權市場應取得國企的積極支持和大力協助,組織行業的研究機構和研究力量有針對性地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科學分析,可以利用大數據等新技術對國企要素進場交易前后的交易費用進行比較,通過科學計量并積累數據,為今后與科研院所等專業機構開展要素創新等方面的合作,為建立科學經濟的市場模型打下基礎;五是將國企要素進場交易的制度創新推廣到非國企等其他實體經濟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要求,以優質的服務質量吸引民營等非國有企業進場交易,為其做好各類服務。

總之,從企業理論分析國有企業要素市場化配置有重要意義,能夠發現產權市場制度創新的亮點,也為維護國企要素權益、保護國有資產、政府加強監管等方面提供新方法。

2.4  從制度變遷理論看產權市場制度的完善和創新

從諾斯教授的基本論點延伸,不難看出制度變遷的基本動因是交易費用在起作用。制度變遷的過程可以認為是一種交易費用低的制度對另一種交易費用高的制度的替代;同理,一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和一個市場制度的變遷其基本動因也是交易費用低的制度替代了交易費用高的制度。

2006年,筆者依據制度變遷理論并結合產權市場的法律制度建設等問題曾經有過論述:“產權交易制度變遷為國家法律法規的過程,是一個認識不斷提高的過程,不可能迅速到位?!睔v史的事實表明,我國產權市場經歷的三個階段是制度變遷的過程,也是低收益制度被更高收益制度替代的過程。但是,這個制度變遷過程不但漫長,而且當前的產權交易市場制度仍然處于較低層次,不適應產權市場規范和發展的需要,究其原因,實際上是制度制定者對于制度變遷有著不同動因,并產生不同“制度偏好”的結果。在第一階段,主要特點是規范的市場制度尚未建立。自發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的先行者建立交易機構的主要動因是逐利,相應的交易制度也是圍繞自身經濟利益。此時的產權市場,交易機構和交易主體同屬于市場的逐利者,相互爭利不可避免,這樣的市場制度必然提高了交易費用,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所以,全國產權交易市場很快陷入“有場無市”的窘境。在第二階段,主要特點是規范產權市場的制度已經在少數省市運行。少數省市政府介入制度市場建設的動因是規范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減少交易中的國有資產流失。新的交易制度運行以后,就顯示出超越自發的交易制度的強大生命力,產權交易市場出現運行較好的態勢。應當指出,此階段產權交易市場制度變遷的動因雖然從單純逐利開始轉向規范國有集體產權轉讓行為,但由于只是少數省市實行,應當說,全國產權交易市場仍處于制度建設初始階段。在第三階段,其主要特點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明確了產權和產權交易內涵,提出了建立規范產權交易市場的大政方針。因此,全國大多數?。ㄖ陛犑校┒佳杆俳⒑屯晟屏水a權交易市場的制度,允許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登記等資本市場的初級業務。毫無疑問,這時產權交易市場制度變遷的動因,已上升到將它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層次,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維持社會穩定,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要。

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多次提出“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建立集中統一規范的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已經進入相關部門的工作日程。與此同時,全國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也在不斷規范的道路上迅速前行,產權市場的功能和作用不斷顯現,進場交易的大量國有產權在市場價格的引導下實現了自身價值(引自任勝利《國家級產權交易法規仍需等待》,《上海國資》2006年第5期)。此文發表后的2009年,產權行業期盼已久的《企業國有資產法》頒布施行,結束了產權市場“無法可依”的狀況。由于文章發表距今已有12年之久,其中的許多論述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文章對產權市場制度層級變化和對產權市場制度變遷方向都進行了簡要分析,對今天推進產權市場立法進程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清晰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權利和保護企業國有資產安全的根本法。其中,第54條中對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的制度作了簡單規定,但是,距離產權市場規范發展、特別是產權市場的制度創新來說遠遠不夠。近年來,產權市場被黨中央22號文件賦予國有資本形態轉換的歷史重任,產權和要素流轉服務的水平不斷提高,實體經濟直接融資的功能不斷凸顯,特別是要素資源等市場創新產品不斷出現,產權市場推動實體經濟融資規模迅速上升,這些都需要產權行業爭取國家支持、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推進國家盡快建立適應各類性質產權、要素、資本等進入產權市場配置的國家層面的交易法,這也是充分運用制度變遷理論,加快產權市場制度變遷過程的根本大計。當前,產權行業可以運用新制度經濟學家提出的制度差異分析方法,對產權市場制度變遷進行研究,在產權市場制度變遷道路上實現制度創新。

3  從制度經濟學理論提出產權市場發展的建議

經過40年發展的產權市場非常需要深入研究新制度經濟學理論,通過市場理論指導市場實踐,只有如此,才能對產權市場的過去有一個科學總結,才能對產權市場的現在有一個科學評價,才能對產權市場的未來有一個科學展望。

3.1  完善國有產權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

今天看來,產權市場的艱難探索過程之所以如此漫長,發展道路之所以如此曲折,除了體制改革的漸進性等原因以外,產權市場注重發展實踐而忽視理論研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建議產權市場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建成一個高水平研究型智庫的投入收益可能會大大超過投入低效率交易平臺的收益),逐步建設適應產權市場需求的研究機構,培養內部人才和引進外部人才相結合,充實研究隊伍,在不太長的時間里,拿出高質量、高水平的研究報告,為國家支持產權市場出臺政策提供基本依據,為加快產權市場立法進程提供理論依據。

3.2  加快完善產權市場制度的頂層設計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可以作為產權市場頂層設計的基礎理論。當前,產權行業應當對產權市場出現的制度創新進行前瞻性研究,對產權市場深化改革的關鍵節點,對產權市場轉型升級的發展方向,及時提出具有指導全局的頂層設計,據此指導市場建設和市場實踐。

(作者為江西省產權交易所原總裁)

土地產權農村經濟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國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權的生長與發展具有獨特的演進模式。在單一公有制基礎上私營經濟得以恢復和發展,形成了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共同發展的二元財產權格局。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的一體化保護,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財產制度的鮮明特性。

[關鍵詞]財產權;私有財產;公共財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產理論與實踐最鮮明的標志,就是形成了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二元并存的財產權格局。我國憲法在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種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共同發展的二元財產權格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重大創新和發展。

一、我國私有財產制度演變歷程

傳統社會主義理論認為私有制是“萬惡之源”。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共產黨人可以用一句話把自己的理論概括起來:消滅私有制?!?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斯大林將馬克思、恩格斯關于消滅私有制的設想付諸實踐,強制實行單一的公有制。個人的私有財產權被剝奪。

新中國成立后至1978年改革開放以前。我們在理論上未能科學地區分所有制與所有權的關系。簡單照搬前蘇聯的財產制度模式。通過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剝奪了農村和城市所有人的私有財產權利,建立了純而又純的公有制社會,即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和城鎮的全民所有制及集體所有制。

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使我國在單一公有制基礎上允許和鼓勵私營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私有產權得以復興、生長和發展。我國私有財產權主要通過以下三種路徑得以發育和生長。一是農村私有財產權通過農民的偉大創造得以發育和生長。農民通過包干到戶、創辦鄉鎮企業、興辦小城鎮和進城務工等途徑,開啟了農民土地財產權的生長空間,增加了非農收入。擴展了農民私有財產權生長的新通道。二是城鎮私有財產權生長主要體現在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上。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經歷了思想解放、政策演進、立法保障和實踐突破等四條路徑。首先,黨通過思想解放給非公有制經濟的生長提供觀念土壤;其次,黨的政策進行相應調整,非公有制經濟經歷了從“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到“平等競爭”、“平等保護”的平等主體的政策路徑;再次,通過修改憲法和單行立法,將非公有制經濟納入憲法和法律保障的框架之內。有了政策的支持、法律的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在實踐中不斷取得大突破,私有財產權得以蓬勃發展。三是經濟特區私有財產權通過對外引進外資和對內引進勞工得以發育和生長。國家給予特區的各種特殊的優惠政策。以及農民工的偉大創業熱情,成為特區私有財產權生長和發展的主要支撐。

30年來,我國改革的過程,實質上就是私有財產權得到尊重和保障的過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在公有制基礎上不斷保護和發展私有財產權,最終走向共同富裕。

二、我國公有財產制度變遷軌跡

相對于私有財產從理論研究的禁區到理論研究的熱點,公有財產的研究則是一個古老而又嶄新的課題。

說其古老,是因為無論任何形態的社會,公有財產制度始終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問世后,公有財產制度更是整個財產權體系的核心內容。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后。蘇聯將消滅私有制、實行公有制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確立了被視為社會主義標準模式的“斯大林模式”,其核心特點是主張消滅私有制、消滅私有財產和非公有制經濟,實行單一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新中國成立后。在經歷了對私有財產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短暫保護之后,就全盤照搬蘇聯模式,建立單一的公有制社會。直接沒收官僚資本。使之成為國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國家所有制的基礎。對于民族資本家,采取了和平改造和贖買的方針政策。作為和平贖買的代價,國家先后以“四馬分肥”和定息的方式,向資本家支付了30多億元。1966年,定息制度被取消,“資本主義尾巴”被全部割掉。資本家的私人資本轉化為了全民財產,成為國家所有制的重要來源。在對民族資本主義經濟改造的同時,國家對手工業者也實行了集體化改造,實現了由個體經濟到集體經濟的轉變。在農村,通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形成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到1956年底,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國民經濟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資本主義經濟被消滅,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義經濟制度轉變為公有制經濟占絕對優勢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自此,公有財產制度成為我國主要財產制度,私有財產被嚴格限制在個人的生活用品等狹小的范圍。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不再使用財產或私有財產的概念,只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978年實行的改革開放,使私有財產得以重新生長起來。1982年《憲法》在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時,也規定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我國1982年《憲法》以及迄今先后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修正,都為私有財產權的生長和發育提供了制度空間,讓私有財產權在單一公有制基礎上生長和發育起來了。

公有財產的研究同時也是一項嶄新的課題。說其嶄新,是因為我們正在從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建設是一項全新的事業,一方面,公有財產和各種非公有財產在市場面前“平等競爭”,在法律面前“平等保護”:另一方面,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又要確保公有財產保值增值。在改革進程中,與私有財產的研究與保護相比,我國公共財產的研究和保護卻相對滯后。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改革過程中,國家和集體的公共財產卻遭到了嚴重的侵吞,如國有企業改制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征地拆遷導致農民集體權益的重大流失等。如何在“合法財產一體保護原則”的前提下。切實保護公有財產。遏止實踐中出現的公有財產大量流失的態勢,是我國改革發展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

三、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并存的二元財產權結構

我國公共財產權與私有財產權的生長與發展具有獨特的演進模式。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同于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從單一公有制到徹底私有化的財產制度安排,黨的正確的執政理念與改革舉措使我國私有財產權在單一公有制經濟上平穩生長和發展,形成了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并存的有中國特色的二元財產結構,新的二元財產權結構對黨的執政能力和政府治理轉型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的一體化保護,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財產制度的鮮明特性。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黨的“執政為民、以人為本”宗旨的體現;對公共財產的保護,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公私財產必須一體保護。沒有公有財產,就會改變社會主義性質,沒有私有財產,就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反過來又會損害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建立公私財產的衡平保護機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穩定持續和諧發展與公私財產權的均衡發展密切相關?!柏毟F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如何防止公權力對公私財產的侵犯、如何在“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下構建中國特色的公有財產物權制度、公有財產管理制度、公有財產流轉制度和公有財產保障制度,是當下改革向縱深發展的重點。公共財產、私有財產的雙重保護,對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共同富裕至關重要。

責任編輯 于朝霞

土地產權農村經濟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中國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阻礙著土地流轉的進程。本文從功能金融角度進行分析,認為當前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功能缺陷,不能適應土地流轉需求。因此。需要完善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功能確保土地流轉的順利推進。

關鍵詞:功能金融;土地流轉;農村金融

一、引言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農村改革發展做出重要決定,土地流轉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2009年2月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都明確提出了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并進行相應的農村金融改革。隨后央行、銀監會也屢次下發文件對農村金融的改革提出了指導意見。然而農村金融服務尤其是信貸服務的缺乏一直是制約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特別是許多閑置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在各個地方開始流轉,流轉后的農村土地的經營權趨向于集中,區域經營、生產規?;彤a業化農業生產開始發展。這對農業技術、設備和資本投入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劇了農村信貸資金供給的不足問題。

我國擴大內需、實現外需型經濟結果的轉型,其根本還是要開啟我國龐大的農村市場。因此,能否解決“三農”問題,已經成為了中國經濟戰略轉型能否實現的關鍵。而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是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能否為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提供充足的、多層次的金融服務支持。

二、理論依據

1993年美國斯隆管理學院教授R.Merton和z.Bodie,提出功能金融理論。在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加穩定和金融功能優于組織機構兩個假定前提下。R.Merton和Z.Bodie認為,任何金融體系的主要功能都是為了在一個不確定的環境中幫助在不同地區或國家之間在不同的時間配置和使用經濟資源。因此,金融體系具有六大核心功能:一是便利清算和支付的功能,二是聚集和分配資源的功能。三是風險分散的功能,四是在時間和空間上轉移經濟資源,五是提供價格信息,六是解決激勵問題。其中。聚集、分配資源以及風險分散是金融系統的基本功能(林毅夫,2008)。

中國許多學者運用功能金融理論對中國農村金融問題進行了研究,或者單純對土地流轉背景下的農村金融問題進行了探討。尚無文獻運用功能金融對土地流轉的金融支持問題進行研究。本文運用功能金融理論的觀點,從聚集分配資源和風險分散功能角度分析當前中國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缺陷,然后探討如何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提高土地流轉的數量和質量。

三、現有農村金融體系對土地流轉的制約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農地流轉率仍然偏低,農業小規模經營模式沒有改變,農地撂荒現象依舊存在,其關鍵原因之一是當前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功能存在缺陷,不適應土地流轉趨勢。

1、聚集和配置資源功能的缺陷制約了土地流轉規模

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本身發展相對滯后,雖歷經多次改革,但其組織構架和功能定位方面仍不能很好地滿足農村經濟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如2009年以前中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市場定位上強調負債業務發展,使農村金融機構退化成農村資金的“吸存器”和“抽水機”,形成中國農村資金外流的“虹吸現象”,加劇了中國農村和城市發展的差距。形成“虹吸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在聚集和分配資源功能上存在缺陷,單方面強調聚集農村資金,而忽視農村資金的需求,造成農村發展建設資金短缺。

農村土地流轉會帶來土地集約化使用,實現農業生產的規?;?。促進農業產業化。然而土地流轉農業產業化和規?;枰谵r業機械設備的購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進行大量投資,相對傳坑農業生產需要更多的資金。然而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聚集和分配功能缺陷,使得土地流轉后農業產業化和規?;馁Y金需求難以由當前的農村金融機構來提供。具體表規如下:

(1)難以滿足土地流轉后大額信貸資金需求。農村土地流轉后農業生產規?;彤a業化趨勢增加了大額信貸資金的需求。據調查顯示,2008年安徽舒城縣貸款額度在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一些種養大戶和龍頭企業貸款難問題依舊突出。上述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是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分配功能不完善,一方面導致農村微型金融機構從控制風險角度,設置了貸款最高限額和期限;另一方面導致擔保公司出于利益考慮,對農業企業擔保積極性不高。涉農擔保比例不高、數額不大,使農村信貸擔保體系難以實行規模經營。因此,當前農村金融體系難以有效配置土地流轉后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業產業化的規模資金需求。

(2)難以滿足土地流轉后金融服務多樣化需求。當前農村信貸資金大部份仍局限于傳統小農經濟領域,對土地流轉后可能涉及的工業、規?;N養、教育衛生等領域涉足很少。例如土地流轉使山西運城農戶經營由單純農業延伸至工業、規模農業等多個領域,而運城市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只有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3家,針對農戶的信貸品種主要是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擔保貸款三種,遠遠不能滿足土地流轉后農業產業化的金融需求。類似山西運城市的情況在中國其他地區也同樣存在,如目前廣西以小農經濟為主的農戶貸款比重超過30%,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比重仍低于5%。因此,當前中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信貸品種的單一性與土地流轉后農戶經營的多樣性存在沖突,制約了土地流轉的成效。

(3)當前信貸資金供給短期化難以滿足土地流轉后對中長期貸款的需求。所有非政府組織專業性小額信貸機構都以提供一年期的短期生產性貸款為主,而農業生產周期一般為1至3年甚至更長。這導致農戶在貸款投資于有生長周期超過1年的農產品項目時。固定的貸款周期有可能產生拖欠風險。調查顯示,土地流轉前農戶貸款的期限多為1年,1年以內的貸款基本能滿足種糧農戶的生產要求;土地流轉后,貸款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才能滿足農戶的生產需求。因此,當前農村信貸資金供給期限短期化與農業本身的自然生長周期不適應,勢必會影響正常的生產,增加了銀行回收貸款本患的難度。

2、風險管理功能缺陷是中國農村土地流轉不暢的關鍵

農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其生產容易受到資源條件、自然環境、市場環境、政策環境以及農業內部等多種外部因素的影響,使其產出存在很大的不確定。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轉移農業生產的風險,保障農民和農業投資者利益。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每年約有0.3億公頃農作物受災,占全國農作物播種面積的1/4,成災面積占受災面積的比重在40%以上,而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在風險管理方面缺陷是明顯的。

(1)滯后的農村保險體系難以分散土地流轉后增大的農業風險。

我國目前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關注

熱點集中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金融合作組織等短期能夠緩解農村資金供給貧乏問題的微型金融企業上。然而從長遠角度看,農村經濟的繁榮需要這些微型金融企業能夠長期持續存在。由于農業所面臨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使農業生產收益的不確定性遠高于其他行業,中國涉農的微型金融企業的持續盈利能力受到廣泛懷疑,其根本原因還是在于其風險難以轉嫁,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農業保險由于缺乏相應政府補貼等政策支持。加之高賠付率,中國商業保險機構提供的農業保險業務極度萎縮,如全國農業保險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總額的比重由1992年的3.6%下降到2005年的0.63%。因此,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農業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轉移和應對機制,沒有在分散農業風險、補償農業損失、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促進農民增收方面發揮應有的功能。允許土地流轉后,農業的規?;洜I將進一步擴大,自然風險對農業造成的危害將進一步加大。因此,完善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風險管理功能——農業保險體系是緊迫的。

(2)農村擔保抵押制度和體系不完善抑制了農村土地流轉需求。

擔保其基本功能是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融資壓力。由于農村資源擔保的法律支持缺位,農村物權流轉法規不健全,使農村土地、沿海灘涂以及農作物收益權等資源的擔保價值無法得到充分發揮,使農民擁有信用擔保資源的相對缺乏。同時多數農民尤其是經濟落后地區的農民很少能提供具有金融信用的擔保人,因此,在正規信貸中通常使用的財產抵押方式、財產和個人信用擔保的方式對農民來說很難適用,農民長期以來存在惜款和貸款難問題。

為彌補農村土地流轉的信用短缺,滿足農業規?;彤a業化信用需求,必須存在一個使銀行信貸供給與農戶、涉農企業對接的樞紐——專業性擔保機構。該樞紐不僅能通過信用擔保,降低銀行的信息不對稱,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降低貸款風險和管理成本;而且能使農民由于第三方的信用強化而獲得資金,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融資效率。

四、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建議

1 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機構。完善宏觀農業信用制度

由于農業是國民經濟基礎,農業也是一個特殊的生產部門,農產品的需求相對穩定,農產品供給容易受氣候等因素影響出現波動較大。因此,政府經常使用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支持農業發展。如美國的聯邦農場貸款法案,就是針對農業生產的特點和農業信貸需要而制定的特殊信用制度安排。我國農村信貸體系,不論是信用社,農業銀行,還是所謂的政策性的農業發展銀行,它們的信貸活動都集中在短期信貸領域,經營方式也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信貸沒有任何區別(王選慶和羅建朝,2008)。中國當前農村金融體系難以滿足土地流轉后對大額資金和中長期貸款需求,實際上是中國缺乏完善的宏觀農業信用制度的反映。

完善宏觀農業信用制度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政策性土地金融機構支持土地流轉。在國外土地金融是各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農地金融制度主要承擔對農業發展所需長期、低利資金的供給以及實現政府對農業的調控兩項主要職能。國內現有農村金融機構不能滿足土地流轉的金融需求,如果允許農戶用土地作為抵押來獲得土地改良、水利建設和購買農用機械所需的長期貸款或提供土地接揭貸款,既解決了農業生產長期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又能實現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

2、加快農村金融創新,完善農村金融服務

通過政策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立足自身市場定位和比較優勢,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加快農村金融創新,不斷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內容,以滿足農村土地流轉資金需求和農業貸款需求。具體而言,農村金融機構要根據農業發展的特點,特別是規模農業的發展特點以及農村土地流轉的實際,適度擴大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降低利率,有效滿足農村經營的金融需求。如針對農村土地流轉后農戶經營由單純農業延伸至工業、規模農業等多個領域,為滿足農村土地流轉后從土地上解脫出來的“離土不離鄉”的農民的融資需求,可借鑒農村信用社小額農戶貸款的經驗,發放大額農戶聯保、大額農戶信用貸款。

3、健全農村保險體系。分散農業風險

通過土地流轉,農業將進一步呈現規模經營的特點,但農業是弱勢產業??癸L險能力不強的特點仍然比較突出。因此,要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分散農業生產風險,提高農業再生產的功能,切實保障農民利益。首先,通過稅收減免或財政貼補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商業性保險公司介入農業生產等高風險領域,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村保險體系。二是政府積極引導和推行農業貸款與農業保險的合作,發揮保險對“三農”的風險補償作用。三是在地方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設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增強政策性保險的功能。四是國家可以通過利率、稅收、信貸政策等手段,實施農業保險計劃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如設立巨災風險基金。通過再保險有效地轉移巨災保險風險。

4、完善農村貸款抵押擔保體系

首先,從法律制度上完善農戶土地承包權,豐富土地承包權的權能范圍,使農村土地流轉走上法制化軌道;二是要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條件和范圍,適時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價值認定和抵押登記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范措施;三是根據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實際情況,開發與之適應的多種擔保形式。如可探索動產抵押、倉單質押、農具、牲畜、農作物收獲權益質押等多種擔保手段;四是鼓勵政府出資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和現有商業性擔保機構開拓農村擔保業務;五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農村擔保領域,構建多主體、多形式的擔保體系,切實解決農戶和涉農企業貸款擔保難的狀況。

土地產權農村經濟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土地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是人類最寶貴的物質條件之一。農村土地資源更是土地資源這個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對其進行法律層面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農村土地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是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同樣也是我國現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國內農村土地資源遭受到大面積的破壞和污染,農民利益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當今社會對農村土地資源保護的要求,因此,本文將對健全農村土地資源破壞預防法律制度、構建農村土地資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農村土地資源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健全農村土地資源法律保護配套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設想,克服在保護農村土地資源遇到的困境。

關鍵詞:農村土地資源;困境;對策

作者簡介:韓丙華(1993-),男,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研究生在讀,兼職輔導員,研究方向:經濟法。

“中國的一切問題都可以歸結為農民問題,中國的農民問題都可以歸結為土地問題?!比粝雽r村土地問題進行探討,就必須先對其概念進行法理上的界定。在與土地相關的諸多學科中,無論是土地科學、生態學、景觀學亦或經濟學都對土地的概念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在法學領域中,目前大多數學者贊同將土地定義為能為國家控制、人類利用且處于地球表層的,具有財產特性的陸地部分。進而農村土地資源(下文簡稱農地資源)的定義呼之欲出,位于農村區域以內,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使用的,有限的并且具有財產價值的土地資源。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意義重大,是農民的立身之本、發展之基,所以幫助農村擺脫困境,完善農村土地資源的保護則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即立足于農地資源遭遇的困境,尋求新的出路。

一、農村土地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困境

(一)農地資源破壞預防法律制度存在弊端

目前已經明文規定的預防農地資源破壞的法律制度大多分散的出現在憲法、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缺乏專門性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使得應對類似問題時,執法人員捉襟見肘;其次執行人員法律素質不高,執法隊伍不健全,相應的監管體制混亂,不能及時監督報告破壞行為以及執法隊伍的不合理行為;最后,針對已經被破壞的土地,缺乏后續的整治制度,破壞土地之后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也不明確。

(二)農地資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從立法層面、執法層面、司法層面的角度來解讀我國在農地資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缺陷再好不過。立法層面來看,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同樣呈現一種分散性的特點,沒有一部關于農村土地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可執行差,不利于農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再者行政機關職權分配不清,責任確定不明,導致環境管理模式中執法主體林立,重復管理;在司法上,無論是訴訟程序,還是協商、調解程序,解決問題的艱難程度,嚴重阻礙我國農村土地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

(三)農地資源管理法律制度存在問題

隨著農村生產力的不斷發展,一些對應的農村土地制度漸漸的不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背景,譬如,第一,農地細碎化經營阻礙了當今社會的農業生產力,具體表現在許多大型機器設備、農業設施、現代管理方法和一些先進技術無從實施,農民內部逐漸出現兼營傾向,妨礙了農民時間、精力的投入,個體農業阻礙了農村市場化進程,使得發展前景局限于“小農家庭”;第二,農地的經營投資化受到限制,因為產權不明確、時常要面對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的局面,大大抑制了農民對土地的投資利用積極性。

(四)農地資源法律保護配套機制不健全

1.農地保護激勵機制不成熟

面對農地資源保護難題,研究構建農村土地保護激勵機制,對推進農村土地保護的主動性、持久性、廣泛性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不容樂觀,譬如,建立農村土地保護激勵機制,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而我國目前尚無該方面的專項立法;其次,對于激勵機制的方式不能具體明確,是以資金的方式進行獎勵還是以通報表揚的方式進精神鼓勵等等,都將是下一步激勵機制進行建設應當考慮的問題。

2.農村土地資源法律責任機制不健全

縱觀整個法律體系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責任是法律法規得以實施的基礎和保障,故而,行為和責任相伴而生,也就合情合理,由此,行為與責任的均衡發展則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針對侵犯農地資源的法律責任尚不健全。具體表現如下,第一,尚未制定專項的《農村土地資源污染和破壞防治法》用以規定相應的責任問題,使得一些肆意破壞和污染農村土地的行為,尋不到相應的法律責任來制裁,反觀日本的《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對策法》等,均以立法來規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現存的行為與責任不對稱,比如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地罪明確規定,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使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改變被占用的土地的用途,達到較大的數量,使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按規定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處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基于目前我國農村土地資源面臨的危機,此條規定顯然已經畸輕,并且在目前已經辦理該罪案例,最高刑多未達到相應上限,只是在較低限度內做出判決。

二、農村土地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進行專項立法,盡快出臺《農村土地資源破壞與污染預防法》

無論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陸法系,針對農村土地資源的破壞與污染問題,其主要的手段就是立法,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公民的行為,正如韓國的《農地改革法》和《整頓農地改革事業特別促進法》、日本的《農地土壤污染防治》專項立法等。我國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農地污染與破壞做了一些規定,但是制度不健全、操作性能差、管理體制亂、法律責任缺失等諸多問題仍然明顯。針對這一情況,相應立法機關應以憲法為根據,參照其他法律規范,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資源破壞與污染防治法》,并且以此為核心,構建土地環境保護法體系。

(二)健全農村土地污染破壞防治輔助制度

在進行專項立法的同時,不能忽視相應的輔助制度的建立,比如農村土地資源調查制度。只有充分了解了農村土地的利用現狀,才能對土地的整體規劃、有效利用、全面保護做出正確決策,達到有效治理和防范農地資源被污染所帶來的損失;確立農村土壤標準制度,也就是要對農村土地資源的污染、破壞程度做出明確的界定,便于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推行清潔農業生產制度,鼓勵農業生產者要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或者地膜,積極改進落后的種植和養殖技術,提高農產品的質量,使農業生產廢物二次利用,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農業環境污染。除此之外,環境影響評價、土地的整治、補救、保護預警以及公眾參與監督制度等等,都是從根源上治理和防范農村土地污染行之有效的舉措。

(三)完善農村土地資源管理法律制度

2012年初,國務院便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提出了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的規模經營,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規?;?、專業化生產經營,打破“小農家庭”的局限,發展現代農業。但通知的具體實施,離不開行政活動,因此,我們需要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建立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用法律思想武裝執法人員,具體規定相應的職權,規定違法或者不當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履行“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原則。

(四)積極促進農地資源法律配套保護制度的建設

1.明確農地保護激勵制度

積極性是一切行為得以實施并且成功的基礎,而積極性的產生就必須要有激勵促進機制,對農地資源的保護也不例外。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尚沒有具體規定配套的激勵政策,使得廣大農民沒有意識到農地正在遭受的威脅,都秉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任其肆意發展。所以,相應的立法機關或者政府有必要明文規定農地保護激勵制度,并且以物質獎勵的方式,調動大家的積極性,讓廣大農民切實加入到保護有限的農地資源隊伍中來。

2.單章重點規定法律責任

實施了一定的法律行為,就必然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若造成了不好的法律后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那么這個行為就成了一個“法律漏洞”,同時也違背了行為與責任相伴而生的論斷。所以,必須在《農村土地資源破壞與污染防治法》中規定法律責任一章,因為這不單是土地保護法律的特有規定,在民法、刑法等基本部門法中都有這樣的章節安排,這是大勢所趨,也是理所應當。其次,應當注重行為與責任的相稱性,針對一個行為,不能畸輕,也不能偏重,要沖分做好調研,可以以問卷調查的方式,對相應的行為責任進行征集意見,做到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區分,但兩者對違反土地之后的責任承擔又能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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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農村經濟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城鎮化建設日漸集中到村鎮建設的微觀層面,同時耕地大量減少,土地制度及農地制度成為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進行了相關綜述的梳理,界定了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內涵與外延,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相關研究領域、范圍以及主要關注的問題。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高度影響農村社會和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土地制度的研究更多地傾向于農村土地制度,即農地制度。中國理論界關于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

關鍵詞:土地制度; 農地制度; 綜述

一、土地制度的相關綜述

土地制度還未有統一的概念,基本認為分為城市土地制度和農村土地制度。由于農民的任何生產活動都與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高度相關,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高度影響農村社會和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土地制度的研究更多傾向于農村土地制度,認為土地制度是農村社會經濟制度的核心和基礎,相對于農村,土地制度對城市的影響沒有那么大。

陳道(1983)認為,土地制度等同于土地所有制,在《經濟大辭典·農業經濟卷》中認為土地制度亦稱“土地所有制”,是人類社會一定發展階段中土地所有關系的總稱,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陳憲(1989)認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流轉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構成的一切有關土地的社會經濟制度。周誠(1989,2003)認為,土地制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問題的一切制度,諸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開發制度、土地規劃制度等;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的土地分配制度、土地承包制度等;土地價值方面的地租制度、地價制度等;還包括國家的地籍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等。狹義的土地制度則只涉及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三大方面[1]。

隨著產權在制度經濟學中的重視,中國學者開始強調土地制度是圍繞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一種行為關系。 張朝尊(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人們在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過程中所結成的各種關系的總和,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關系和土地使用權關系。馬克偉(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人們在一定社會條件下,因利用土地而產生對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處分等諸方面關系的總稱。土地所有制及土地使用制是土地關系中的最重要的兩大方面。高尚全(1991)認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產權制度兩個基本部分組成。土地所有制度決定了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生產關系,主要解決土地歸屬問題,它要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土地產權制度決定了土地使用過程中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涉及到土地如何利用和有效使用。對于土地所有制與土地產權制的劃分是基于當時對產權概念認識的分歧,現在基本上認為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21世紀初,很多學者認為,土地制度就是土地產權制度,關于地權問題的研究得到普遍關注。

由于土地經濟關系需要得到法律上的反映、確認和規范,產權的法學研究強調法權關系,部分學者認為,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法權關系的制度化。張月蓉(1992)認為,土地制度是在經濟運行中所發生的土地經濟關系和土地法權關系制度化的總和,它反映著因利用土地而發生的人與人、人與地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2]。鄭景驥(2006)認為,土地制度是以土地為媒介結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既包括經濟關系,也包括法權關系,前者屬于經濟基礎,后者屬于上層建筑。一般認為,產權是法權的本源,法權是產權的反映。二者相輔相成。

近年來,對土地制度的認識逐漸趨向廣義和狹義概念兩種。認為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有關土地問題的一切制度,主要有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術等方面的制度,即涉及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的制度內容。狹義的土地制度是指約束人們土地經濟關系的規則的集合,是關于人們之間圍繞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發生的生產關系制度,反映著人與人之間的土地經濟關系,是一種經濟制度,即土地經濟制度。作為重要的經濟制度,土地制度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制度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即土地法律制度,是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法規上的體現(劉書楷,2004;盧新海,2006)。一般而言,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國家管理制度三大部分。鄭景驥(2006)則認為,廣義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有關土地的制度;狹義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和管理制度[3]?;旧享樠恿酥苷\在1989年提出的土地制度廣義與狹義概念。

從區域上講,城市土地包括三個層次:A城市市區的土地,即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土地;B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C城市行政管理區范圍內的土地,即包括城市郊區(縣)范圍內的土地。這三個層次的土地構成了城市有限的土地面積,城市中的各種經濟活動(工業、農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居民消費等)只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間中進行[4]。城市的發展與繁榮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有限的城市土地是否能集約高效地利用,城市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尤為重要,土地發展權近年來得到中國學者的相當關注,張安錄(2000)、胡蘭玲(2002)、程燁(2003)、孫弘(2004)等對土地發展權制度進行不同層面的研究。城市土地是由農村土地發展來的,隨著城市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一大部分農村土地就相應轉化為城市土地。于是關于耕地的保護變得嚴重,土地管理及用地管制制度主要集中于耕地的保護。

二、農地制度的相關綜述

農地制度是農村土地制度的簡稱,反映農村土地經濟關系。與城市土地不同,農村土地具有特殊性。農地廣義上講是指法律規定由農民集體所有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其他公共用地等;狹義上講是指農業用地,包括耕種或畜、牧的土地。中國理論界對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

對當代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度的研究,起源于農村土地承包制的實施。1983年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農村土地制度本身首次成為研究的熱點和關注的重點,文迪波、梁秩森和知少波(1987)、安希極(1988)、楊勛(1989)、張朝尊和呂益民(1990)、雷厚禮(1991)等主張土地國家所有制,李慶曾(1986)、李永民和李世靈、魏正果(1989)、蔡繼明(2005)等贊同私有制,駱友生、張紅宇和高寬眾(1988)、陳吉元、鄧英淘、姚剛和徐笑波(1989)、周誠(2000)等堅持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曲福田、孫鑫(1991)、張新光、賈金榮(2004)、白永秀、周天勇、胡慧潔和陳曦(2005)等主張實行混合所有制等等。

劉書楷(1989)認為,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制度,基本適應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生產關系和基本國情,農村土地制度改建的重點不是改變土地所有制,而是完善兩權分離機制,中心任務是進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有償使用和合理流動機制[5]。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為了提高農業經營者效益,農地這一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應以更高效率被使用。1998—2000年間對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特別關注,土地制度創新的實踐在部分地區不斷涌現,主要集中于對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率先產生的“四荒”使用權拍賣的總結,以及對一些發達地區出現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總結。還試圖從實踐中探索農村土地制度變遷方向,運用西方新制度經濟學和產權學派的理論研究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學者日漸增多。林毅夫(1992)認為,農地制度改革應沿著降低勞動監督成本和提高勞動激勵的路徑發展;周其仁(1995) 認為,農地制度改革必須兼顧新產權合約及其執行和保障系統間的互相協調;楊學成、史建民、靳相木和薛興利(1997)等認為,農地制度改革應圍繞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方式,同時進行多方面的制度創新。

21世紀中國經濟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同時耕地大量減少,農地制度更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2003年以來對三農問題特別傾注,黨中央認為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重大而艱巨的歷史任務。農村土地制度、農業經濟結構和農村社會結構戰略性調整成為新階段面臨的重要課題,主要研究如何解決三農問題,如何保護耕地承包權和耕地減少等問題。農地私有或有限的小土地私有制等觀點成為大家爭論的課題。關于耕地大量減少問題,楊小凱(2003)、牛若峰、文貫中、鄧大才(2004)等學者認為,出現征地狂潮、農地交易失控的根源是制度失靈導致的。農地集體所有的“公共性”導致在地權分配的相關主體中,除了農民和中央政府外,其他主體都有多征用土地的內在激勵機制。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實現規模經營,是解決行政性土地調整和農地轉為非農地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的出路。關于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的研究,也從20世紀末的農地流轉必要性及實踐研究轉為21世紀的農地流轉動因、模式、機制以及農地流轉市場構建的研究等。研究顯示交易成本的高昂、農地產權的殘缺以及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缺位是制約農地使用權流轉的重要因素,認為規范的、長期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有利于提高農地的配置效率,有助于實現農業規?;洜I。其中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是流轉問題的關注熱點之一。黨中央明文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有學者認為,這是變相的土地私有化,也有人為這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表現,有助于土地責權明晰。流轉問題似乎比所有權歸屬更顯重要,構建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農民富裕的適宜的農村土地制度尤為重要。目前的研究并沒有完全滿足中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實踐對理論和政策的要求,為我們留有尚待進一步分析的問題。

三、總結

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進行了相關綜述的梳理,界定了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內涵與外延,對土地制度和農地制度的相關研究領域、范圍以及主要關注的問題。中國理論界關于農地制度的主體性構建研究主要集中于農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使用權流轉等的研究。21世紀中國經濟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鎮化建設日漸集中到村鎮建設的微觀層面,同時耕地大量減少,農地制度更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研究課題。保護耕地、農地使用權流轉等問題更顯重要。

參考文獻:

[1]周誠.土地經濟學[M].北京:農業出版社,1989:140.

[2]張月蓉.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途徑[G]//中國土地經濟問題研究.北京:知識出版社,1992:377.

[3]鄭景驥.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方略研究[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3.

[4]盧新海.城市土地管理與經營[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8

[5]劉書楷,曲福田.土地經濟學:第2版[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4:15-20.[責任編輯 吳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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