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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社會治理制度范文

2023-09-19

完善的社會治理制度范文第1篇

二、每月進行一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教育,提高警惕,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三、項目部、工區必須安放滅火器材,防止觸電起火等事故發生,做到人人懂“五防”知識,消除各類不安全隱患。

四、對項目部重要部門加固防資窗戶和防盜門,防止偷盜案件發生,以避免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

五、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下班以后,項目部、工區門衛值班人員要對項目部和工區周圍進行安全檢查,防止各類意外事故發生。

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到刑事案件發生率為零,無治安案件,無丟失被盜和各種事故發生。

七、搞好綜合治理,動員和依靠廣大職工參與治安管理,同一要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作堅決斗爭,每位干部職工自覺遵紀守法,開展教育,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八、遵守公共秩序,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同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

呂梁環城高速公路路基第五合同項目部

完善的社會治理制度范文第2篇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企業的核心,是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職責及相互關系的表現,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客觀上就要求做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

總體而言,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重大決策如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和監事任免等行使表決權;而董事會則是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聘任高管人員,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等等;監事會是企業的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管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劃、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等等;經理層是由以總經理為主體的經營管理班子組成,主要負責實施公司董事會的各項決策事項,組織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規范這四個方面的關系,促進企業良性發展,就是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新經濟條件下,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就要從營造“場”和“勢”兩個環境來著手。

“場”是一個支撐的著力點,任何事物都必須在一個“場”的環境中存在,它既可以是一個能量場、也可以是一個發散場,并由此產生一種“場”效應,我們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其實就是營造這個“場”環境或者“場”效應的過程。透視一個企業的發展,主要由三個層面構成,即技術層面、制度層面和文化層面,技術層面只是一種操作過程和手段,也就是經理層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而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則是一個制度層面的東西,并有逐漸向文化層面過渡的趨勢。因此,營造企業的“場”環境,把企業各個層面通過相應的制度和運行機制有機的聯系起來,架構規范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制度,以實現企業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并由此形成一種“場”效應,促使規范運營、良性發展。

而“勢”則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勢”就是這個過程的驅動力,并由此產生一種“勢”效應。我們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其實是一種營造這個“勢”環境或者“勢”效應的過程。在新常態下的企業改革發展中,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就是一種“順勢”而為、長期發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綜合運用“順勢、乘勢、借勢、造勢、用勢”等方式,通過“勢”的驅動力,不斷推動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并由此形成一種“勢”效應,實現企業持續改革發展。

完善的社會治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公司法視角下民營企業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 一) 企業股權分配不合理

目前, 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存在股權分配過于集中或過于分散的問題, 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我國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F階段, 我國民營企業遇到的突出問題就是股權過度集中并且股權都集中在大企業主的手里, 這就使得我國民營企業股東代表大會失去其原本具有的職能, 使得企業的行為決策權集中在大企業主手里, 這些大企業主通常又不是企業行為的最有效率的決策者, 這就使得原來民營企業賦予職業經理人的企業經營權形同虛設。不能讓企業得到最有效率的決策, 讓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受到制約。

( 二) 企業制衡機制缺失

就我國民營企業現在的治理實際情況來說, 我國很多民營企業沒辦法真正的運行上述幾個有效的機構, 很多民營企業還是局限于大企業主的管理模式, 無法真正的實現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等有效制衡機制, 這就嚴重阻礙了我國民營企業有效的發展。還有相當一部分家族式民營企業中的董事會成員主要是由企業主的親朋好友構成, 使得企業主的權利更加強大, 以至于可以操縱整個企業, 這必將導致企業企業經理人在制定企業運行計劃或是決策時要很大部分兼顧大企業主的各方面利益, 導致企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關系非均衡化, 使得委托和代理關系無法適應我國民營企業的飛躍式發展或者走向世界走向國際化。導致企業監事會的獨立性弱化, 企業監事會應有的職責得不到發揮。因此, 對于現階段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工作而言, 其重中之重就是構建完善的企業制衡機制。

二、公司法視角下完善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的策略

( 一) 公司法不能止步于承認公司自治, 還應盡快確立催繳出資規則

首先我們要確認出資的時間和比例。我國民營企業可以通過章程和股東代表大會來確定在不同的時期以不同比例和確認出資。我國民營企業有權利隨時對相關文件中未明確繳付時間進行催繳。是由股東向民營企業實際繳納出資, 還是通過利潤分配不同來繳納由我國民營企業股東代表大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有實行各大股東催緝出資的權利。只要我國民營企業股東代表等機構治理機制完善, 我國民營企業不僅在承認公司自治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還可以促進我國盡快確立催緝出資規則。

( 二) 合理分配我國民營企業股權

我國民營企業的股權分配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保障, 合理的民營企業治理機制才能夠更加有效地、真正地為我國民營企業遇到的各種問題提供參考和依據。不僅如此, 合理的民營企業治理機制還能夠極大地改善我國民營企業大企業主和職業經理人之間的權責分工, 其合理與否直接影響了企業治理機制效能的發揮?,F階段我國有很多民營企業在股權分配上出現多種不合理現象, 我國民營企業在股權分配上存在著嚴重不均衡的狀態?;诖? 我國民營企業應盡快建立更加合理的股權分配制度, 一方面要迅速的構建我國民營企業合理的治理機制以企業內部制衡結構。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作為企業治理中的關鍵要素, 要具備參與構建企業治理機制的實力和堅實的后盾。民營企業應不斷加強企業內部的控制, 把企業治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落實到位積極地提升自身的品牌信譽度和知名度, 讓廣大社會法人團體和廣大人民認識并知悉民營企業的運營背景, 刺激消費者的投資行為, 從而拓展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為我國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三、結語

隨著改革開放進入攻堅區和深水區, 我國的發展以公有制為主體的, 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進一步深化, 民營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營企業的數量迅速增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促進民營企業的長期有效發展。

摘要: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 有利于企業健全治理機制的建立, 是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本文在對公司法視角下民營企業治理中存在問題作出分析和論述的基礎上, 就公司法視角下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策略進行了探索。

關鍵詞:公司法,民營企業,企業治理結構

參考文獻

[1] 劉怡君.借鑒外國立法完善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J].法制與社會, 2008.

完善的社會治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

(一)股權高度集中

在國有上市公司當中,最大股東的持股比率較高,導致“一股獨大”現象的發生,是影響公司健康運行與發展的關鍵問題。在資本市場逐漸割裂和股權絕對傾斜的作用下,制度性障礙也會對高度集中的股權造成限制,在實際運營與發展當中缺乏完善的約束與激勵機制。此類問題將會對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二)國家股股東缺位

國有股股東和國有法人股股東,是國有上市公司中的股東力量的主要組成部分,而在實際工作當中卻存在國有股股東的缺位問題,不能有效發揮其強權治理的作用。尤其是在董事長和高層管理者的任免工作當中,缺位問題的體現更加明顯,行政化任命制使得股東權利被剝奪。此類問題的存在,導致政企不分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對現代化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阻礙。

(三)內部人控制問題

股東大會存在較低的參與率,缺乏對中小股東的有效激勵,未能使其在公司決策中發揮應有的價值與作用。其合法權利不能夠通過委托投票機制而得到表達,大股東對于股東大會的操控能力較強,在決策當中存在形式化嚴重的問題。董事會的獨立性不足,內部人控制的問題更加鮮明。與此同時,監事會未能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導致國有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

(四)制度約束力不足

國有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單一問題,仍舊是其當前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缺乏豐富的投融資工具品種,社會信用基礎不牢固,限制了要素市場基礎流動性的提升,導致公司的外部治理資源匱乏問題日益嚴重。股權約束與激勵會受到資本市場功能性障礙的影響,難以體現國有上市公司的內在價值。

二、進一步完善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措施

(一)優化股權結構

促進法人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需要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加以優化,對股權集中度加以合理控制,在國有股減持的基礎上,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法人治理結構受到股權集中問題的影響較為嚴重,大股東霸權的問題會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而對國有股比例的有效控制,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有效措施。在現階段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對大股東進行制衡和約束存在一定的難度,在緩解大股東霸權問題當中,還是應該以實行國有股減持作為主要途徑。在此過程中,應該根據公司的實際發展現狀,保證國有股持股的合理比重,轉售或者分期配售超出部分,以有效應對當前國有股減持中存在的規模與方式缺陷。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和中小股東利益加以重視,是實行國有股減持時的關鍵點,防止中小股民利用漏洞進行圈錢。在實踐工作當中,應該確保減持國有股定價的合理性,明確中小股民流通股的市場定價標準以及國有股的折算方式,以切實保障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實現競爭性股權結構的建立與逐步優化。

(二)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在證券市場當中,國有上市公司的未來盈利能力和經營狀況等,都體現在個股價格當中,以有效評價高層經理人員的業績能力,激勵與監督國有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促進企業發展活力的提升。在法人治理結構的優化當中,應該建立完善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強對其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在當前國有上市公司當中,相關責任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受到經濟利益驅使,在工作中出現多種形式的違法違規活動,比如中小股東的利益會由于關聯交易而受到損害,公司資金被責任人私自轉移導致公司利用受到損害,相關信息的可靠性缺失,導致公司決策出現失誤。此外,造勢做局、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的出現,也能夠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而得到有效控制,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評價作用,為投資者監督國有上市公司的經營發展提供保障。

(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為了促進三會機構的有效構建,應該以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基礎,在國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當中合理引入多重利益主體。在國有上市公司當中,董事會受到股東的信托,負責托管公司財產,在此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股東的授權范圍開展各項工作。另外,受托責任則是由董事會集體承擔。因此,國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需要以董事會的正常運作為基礎和前提。外部董事加入到公司董事會當中,可以防止利益相關者與代表股東的利益遭受損害,在“獨立董事”的聘任當中,應該確保其不存在利益關聯。國有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不會受到董事會的干預,在其受托責任的履行過程中,主要是依靠管理人員的聘用和戰略決策的制定等途徑實現,有效監督其經營活動。在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當中,還應該建立監事會,并明確崗位職責,細化其工作范圍與內容,防止出現流于形式的問題。

(四)國有股東歸位

對國有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法人化與人格改造加以強化,是確保國有股東歸位的基本前提,切實保障國有股股東的出資者權益。國有股股東的市場化利用受償原則,能夠有效防止股東權益被行政功能所替代。因此,國有資金的基金化投資運作,將股權多元化的形式引入到國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當中,能夠實現股權競爭機制的有效建立,避免權力壟斷等問題的發生,對單一大股東的持股做出限制。在國有控股公司的建立當中,應該對舊體制復歸問題加以重視,同時代理權管理與監督的高成本問題、剩余索取權分割的糾紛等,也會由于股權層層代理而引發,這也是當前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工作中需要面臨的現實問題。所以,在國有股東歸位當中,應該以大型基金作為基礎,實現對國有資本的有效分散,國有股權對企業剩余收益的分配問題也得到了有效解決。

(五)完善共同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主體的構建,是關系到國有上市公司運行狀況的關鍵,而在當前經濟轉型背景下,其自發建立的過程存在較多阻礙,在多層代理關系當中難以產生國有股東人格化代表,銀行體系改革的滯后性,也會對債權人的治理產生影響。在選擇國有上市公司的治理主體時,應該擺脫對債權與股權利益的過于依賴。應該加強職工與經理層的共同治理,實現共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構建。在此模式下,既要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又要重視利益相關者監控經營者。在凸顯經營者權威性的同時,能夠增強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度。將債權人代表和職工代表等納入到董事會與監事會當中,是構建共同治理模式的主要途徑。

結束語:

法人治理結構的構建與良好運轉,是保障國有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關鍵,有利于增強其市場發展活力,有效應對市場的競爭壓力。但是,在法人治理結構當中依舊存在股權高度集中、國有股股東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和制度約束不足等問題。為此,應該通過優化股權結構、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國有股東歸位和完善共同治理模式等途徑,實現對法人治理結構的不斷優化,滿足國有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需求。

摘要:保障國有上市公司良好的運行狀況, 是促進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關鍵, 尤其是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 更應該加強國有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 應對國際競爭與國內競爭。法人治理結構是影響國有上市公司長遠發展的關鍵組織架構, 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受到公司領導人員的高度重視。但是, 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當中依舊存在諸多缺陷, 限制了公司的快速發展, 這也成了公司管理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本文將通過分析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 探索進一步完善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措施。

關鍵詞: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

參考文獻

[1] 榮毅.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股東權益保護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 2019, (07) :326+329.

[2] 路漫, 姚秀萍.論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基于公司經理人和公司法人結構的比較分析[J].河北工程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16, 33 (03) :80-82+97.

[3] 范穎潔, 魏華.構建董事會為中心的國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結構[J].企業改革與管理, 2019 (01) :12+16.

完善的社會治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公司治理結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責、權、利安排和相互制衡的機制,我國由于從根本上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制度缺陷,從而使公司治理結構先天不足。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政府治理和監管力度不夠

現在中國公司非凡是國有控股公司治理的諸多主題,包括股東大會問題、投資者關系問題、董事的公平行為準則、治理層激勵機制、關聯交易問題、信息披露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政府管制的影響。比如說,我們一些重要行業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際上形成的是幾家寡頭壟斷的機制,無法形成經濟學意義上的相對完善的市場競爭。因此,對于中國現階段乃至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而言,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改善不僅是一個公司層次的問題,而且還取決于政府治理的水平。

(二)目前公司中存在的董事會功能弱化

一方面是由于內部人控制,使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被架空。公司董事會很大程度上把握在內部人手中,董事會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另一方面是其行使決策控制權的信息源在經理層的控制下出現了斷層。由于很多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并沒有實質性運轉,內部審計機構只是停留于公司文件中的組織機構圖紙上,而無專門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更談不上目標和功能。

(三)監事會未能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公司法》等法規在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以股東價值為導向,相對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忽視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的運作規定過于簡單,使之在開展監督活動時往往難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據。

(四)內部監督不力,信息失真嚴重

經理層主導地位的治理環境下,經理人控制著信息生成系統。在委托人與被審計人集于一體的重合中,審計的獨立性會失去其存在的土壤。

(五)國內證券監管職能錯置

這種錯置,一方面表現為證券監管部門對市場深入太多,用行政職能代替市場的職能。這就使得證券市場的有效運作機制難以確立;另一方面是證券監管部門的不作為,未能提供有效的市場制度與規則,未能對掠奪投資者財富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

二、造成當前問題的原因及對策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既源于傳統體制下國有企業內部管理模式(如廠長負責制)的影響,也是因為公司法實施后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企業組織結構的不斷演化使得既有的立法模式無法適應新的形勢。因此,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進行立法上、制度上的完善、變革或創新,我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十二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股東大會對公司經營的監督

如何實現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自我約束和監督?無疑我們先應當想到的是通過股東大會。我們知道近代公司法中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且萬能的機構。隨著經濟的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型化,股東人數會越來越多,股權的“原子化”可能會導致低效率,因為如果每個股東都很小,就會出現經濟學上的“免費搭車”的問題,每個小股東一般不愿意花力氣去監督和介入公司的經營。而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公司經營需要有高效的經營機制,公司的經營問題不可能由一年一度的股東會來解決,從而出現了股東大會權限弱化,董事會權限強化的趨勢。股東大會形式化的結果意味著股東特別是小股東放棄通過股東大會支配和監督公司的權力,使得支配公司的權限日益集中到公司經營者手中,公司經營者的權力日益膨脹?,F實發生了變化,法律就得做出相應的修改。

現代股份公司中的股東大會不再是公司的萬能機關,但股東大會在公司中所處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不容動搖。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去支配、監督公司經營的大原則仍然維系著公司法的基本結構。股東大會不但仍然對公司組織、結構變更等重要事項有意思決定權,而且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確定、利益分配、董事和監事的任免等有決定權。為了強化股東,特別是少數股東對公司經營的監督作用,增強股東大會的活力,完善股東大會的作用,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1.引進股東提案權制度

所謂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是為了促使公司制度更具有民主化色彩,以加強保護股東權利而產生的新制度。該制度不僅能調和股東和經營者之間的權益及權能關系,而且能促使股東法定權利的落實而不致流于虛化,避免董事會專權。許多國家都規定了股東提案權制度,如美國的股東提案權制度就規定的比較完善,前后共修改了十四次之多,規定極為詳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比如規定了提案人員資格限制、公司的權利義務、議案提出的期限、議案提出的事由及法律責任等內容。我國的公司法也同樣提出了股東提案權,如《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但規定過于簡單抽象,沒有細化,可操作性較差,有必要借鑒美國的立法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在程序上周詳股東提案權制度。

2.擴大股東召集權人的范圍

要實現股東會對公司整體運作驚醒有效的監督,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是股東會的召集。根據我國的《公司法》第105條的規定,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或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時,董事會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這就說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由董事會負責召集,包括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會。這樣召集權人的范圍過窄,不利于發揮股東會的制衡作用。建議我國在將來修改公司法時,應規定股東的自行召集權和監事會的特別召集權,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1)股東會的召開原則上由董事會進行召集;(2)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寫出書面報告可召開股東會(3)減低對股東持股比例的要求,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小股東的利益。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法律在規定具體條文時,要盡可能的細化和量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3.借鑒股東質詢權制度

所謂股東質詢權,是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為行使其股東權,而請求董事會或監事會就會議目的事項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的權利。質詢權的目的是為了使股東在股東會中能獲得更加全面、準確的信息,更好的發揮監督職能。股東質詢權是一種固有權但也并非可以漫無邊際的行使,股東質詢的內容應與股東會的議案有直接的關聯。目前我國的公司法還未對股東的質詢權做出規定,應當參照國外的立法例,根據股東權保護的原理,在立法中詳細規定此項制度,比如對股東質詢權行使的范圍、董事和監事的說明義務、回答的方法、方式等做出規定。

4.完善股東委托書征集制度

在我國,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嚴重不合理,主要表現就是股權過度集中,極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損存在潛在的制度性可能,且不利于經理階層在更大范圍內接受多元化產權主體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約束,因為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兼任的客觀事實很難使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有效制約。我們應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通過完善委托書征集制度來改善內部人控制問題。

所謂委托書征集制度,其主要形式體現在對公司管理層的現行政策持不同意見的股東從公司的其他股東處(尤其是針對中小股東間的聯合)努力爭取足夠的投票委托書,以重新選舉全部或大多數的公司董事并獲取公司的控制權以此來迫使董事會在符合股東利益的工作中創造出更好的工作業績。

從立法上建立和完善委托書征集制度,是使中小股東的投票權能合理聚合,有效提高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參與表決的法定人數和法定股份數,發揚股東民主,維護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有效途徑。一方面,委托書制度可使有志于經營事業的善意第三人,能有機會通過征集委托書,淘汰不適任的現任經營者,另一方面,也使中小股東有可能透過累計投票權進入董事會而參與管理,這兩方面都可對現任的經營者形成制衡和壓力,使公司業務趨向正常。

5.確立累計投票制度

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我國臺灣《公司法》規定,選舉董事可采用累計投票的方式,即股東會議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的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可集中選舉一人或集中分配數人,由所得選票數多的人,當選為董事。雖然此舉有違反現代市場經濟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完全分離之虞,但就我國目前現狀特別是以國有股為主的國有企業因國有股的不可上市性導致股份的流動性小,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對峙格局比較固定,股東與董事、經理層的身份常?;於磺?,大股東常常利用其股權優勢來控制董事會,并利用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在這種情況下,采用累積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既有必要也行之有效。因此我國《公司法》仍應予以引進累積投票制度,至少應允許公司章程自由決定是否采納這一制度,以適應具體情況,在保障中小股東權益和提高公司運作效率之間找到平衡點。

(二)建立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擴大董事會的職權范圍。

由于只有董事會才能負責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從本質上決定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公司治理結構必須以董事會為中心而構建。為此,需要采取四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一,縮減股東大會的職權,將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權力移交董事會行使;其二,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力配置原則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其三,公司法不再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列舉式規定,而改由公司章程規定;其四,取消公司法對經理設置的職權條款,而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處置。

(三)建立多元化法定代表人制度,禁止董事長總經理由1人擔任。

根據國外的作法,公司可以設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長,但他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不一定是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以授權執行董事在不同的業務領域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法律應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其他執行董事,既可以由1人專任,也可以由2—3人在不同的業務領域分別擔任, 董事長在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擔任公司經理。

(四)從法律上引進和確認獨立董事制度,并允許董事會設立專門委員會。

我國公司董事會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會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時忽視公司利益、損害股東利益,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董事會的構成單一,其成員基本上來自控股股東,在董事會的議事和決策過程中很少聽到不同的聲音,很多董事習慣聽命于由控股股東委派的董事長的旨意,對需表決的議題不進行認真的甑別、思考和權衡,也不判斷在文件上簽字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針對這一問題的醫治良方只能是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大比例引進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法律上應允許有關的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向上市公司委派階段性的全職董事或兼職董事,以改變目前公司董事會基本由內部董事組成的現狀。此外,可以仿照美國模式,允許董事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如設立財務委員會、工薪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并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

(五)進一步明確董事的義務。

公司法中雖然也規定了董事的義務, 但這種規定過于籠統、寬泛,缺少量化標準,在實踐中很難據此判斷董事的某一項具體行為是否違背此規定。我認為,我們應該全面引入英美公司法中的謹慎行事義務和忠誠義務。此外,公司董事也應承擔對經理階層的監督和對社會的責任。

(六)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建立名符其實的監事會制度。

我國公司法主要是從消極方面賦予監事會對董事、 經理違法違章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監督權,而缺少從積極方面的職權賦予,造成監事會實際上形同虛設,我認為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將部分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召開股東大會;由監事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或解聘;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后交監事會審核并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還要在監事會中增加非股東專業代表增強其在監督中的博弈力量。完善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僅要以股東的利益為核心,還應考慮其他外部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尤其是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在監事會中適當增加債權銀行、政府監管的代表。一方面可以增強監事會專業監督的力量,改善監事會地位不中立的局面,加大其在監督中的博弈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時間減少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各種違規操作的可能性,防止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

(七)限制控股股東的權力。

我國上市公司往往是作為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持有絕對控股的不上市股份,這就造成了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巨大的權力,董監事的委派及報酬、董事長總經理的任免、公司章程的制訂與修改、股利分配、增資減資、收購兼并等,均是由控股股東一手操辦和決定。為此,法律上有必要對控股股東的權力加以限制(或授權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比如,可以規定:控股股東不能全部占據董事、監事職位,應留出一定的比例給其他發起人、公眾股股東或獨立人士;限制控股股東的投票權;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的職位不能均由控股股東出任;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不能全部從控股股東委派;控股股東不得在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寫入擴大其權益而縮小其他股東權益的內容。

(八)建立代表訴訟制度。

代表訴訟源于英美衡平法,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已被世界各國的商法、公司法廣泛采用。根據這一制度,當有權代表公司的機關或個人怠于通過訴訟追究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以維護公司利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代表訴訟制度是加強股東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促使其勤勉盡責,防止權利濫用,防止管理層“官官相護”的有效法律機制。

(九)建立幫助投資者實現訴權的訴訟支持制度。

我國證券監管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每年都查處大批違反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規的案例,但由于這種查處主要限于行政處罰,并沒有使受到損害的股東權益或公司利益得到補償,甚至向公司所處罰款實際上分攤了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公眾股東持股額小,地域分散,取證困難,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活動無法獲得充分的信息資料,因此即使他們想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民事索償,在客觀上也困難重重。如果我們仿照歐美建立“訴訟支持”制度,這一問題便不難解決。訴訟支持,是指行政機構在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中所采用的證據,經法院許可后可以提供給私人訴訟的當事人,以對私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證據支持。我國立法和司法制度一旦引入這一機制,證券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稽查和行政處罰過程中所獲取的大量證據,就可以合法地提供給法院和當事人,從而使投資者不再因取證困難而放棄訴權。

(十)加強和改進政府治理

中國公司治理的本質不僅是一個公司治理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治理的問題。公司治理的軟弱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而政府治理的失效更會產生腐敗和混亂,尤其是在轉型期的中國,政策的好壞直接影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執行。因此,對于中國現階段乃至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而言,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改善不是一個公司層次的問題,而是取決于政府治理的水平。公司是否適于上市,是否合法地進行信息披露,是否有較多真正起作用的獨立董事,是否有完善合理的內控機制,是一個永恒的主題。因此,改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一定要加強和改進政府治理。

(十一)實現內部審計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的轉變

要降低經理層的對信息源的控制優勢,改善董事會與經理層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就應當增強內部審計的服務和價值增值功能。隨著公司治理功能的發展,內部審計也在以往遵循性或財務性的傳統審計工作基礎上被擴展到保證與咨詢服務方面。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咨詢活動,以增加價值,促進單位經營為基本指導思想,通過系統化、規范化方法評價和提高單位風險治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幫助完成其目標。內部審計目標已經從傳統的“查錯糾弊”提升為“幫助組織增加價值”,這與公司治理的目標不謀而合。內部審計不同于外部審計的地方在于,經理層為順利完成其受托責任,對其有內生性的要求,這也使得地位提升的內部審計成為內部治理結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好地為董事會和經理層服務,實現企業的價值增值。

(十二)強獨立審計的專業監督

加強對獨立審計的治理。首先從資格準入、后續教育、職業道德、質量治理上提高其執業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減少過失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從而揭示并降低信息傳遞中的風險。其次通過提高審計質量,塑造信譽好的品牌,并以此為基礎通過并購擴大規模,增強與客戶治理當局的談判力量,從而增強審計的獨立性。最后,加大對獨立審計違規的懲罰力度,使其在低違規收益與高懲罰成本的權衡中自覺抵制經理人的誘惑和脅迫,減少與客戶治理當局共謀欺詐的可能性,提高審計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擔當起經濟衛士的重任,把好信息傳遞風險的最后一關。

完善的社會治理制度范文第6篇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 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 城市人口呈爆炸性增加, 隨之產生的犯罪問題中就包括本文要討論的一線城市中以扒竊和入戶盜竊為主要形式的高發性盜竊犯罪。實證數據顯示, 這類盜竊犯罪不但案發率常年居高不下, 而且以目前的應對策略難以有效的遏制。這就導致了一個矛盾: 高案發率與防治措施落后之間的矛盾, 直接結果將是更多的群眾受到財產損失且難以挽回, 甚至可能發生的人身傷害, 于社會治安不利, 間接結果則會使民眾產生對司法的不信任感, 進而產生不穩定的因素, 有礙社會安定和諧。故對于此類盜竊犯罪, 必須盡快得出有實證數據支撐的應對方法, 并在適當的時機付諸實踐, 否則其危害將難以估量。

二、目前一線城市中盜竊罪的案發情況及其特點

( 一) 一線城市中盜竊罪的主要形式及案發情況

在一線城市, 入戶盜竊和扒竊的案發形勢相對更為嚴峻, 因為這兩類情形除危害大外, 其在盜竊犯罪中占的比重達到了將近百分之一百, 而盜竊犯罪在總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又居高不下, 難以有效的遏制, 這一點可以從實證數據得到確認。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2013 年全年度共偵辦155 件盜竊案, 計194 人次, 2014 年全年度則稍有回落, 共發生147件, 計201 人次。同時, 黃埔區檢察院2013 年全年度共偵辦刑事案件877 件, 計1225 人次, 2014 年全年度共偵辦刑事案件945 件, 計1300 人次, 也即是說, 盜竊罪在比例上已經占到了全年偵辦刑事案件的15% - 20% , 將近總數的五分之一, 而且在總體態勢上是呈平穩中小幅上升的趨勢。

如前所述, 在所有的盜竊犯罪當中, 以扒竊和入戶盜竊占到了絕大多數, 表明在一線城市中, 盜竊犯罪的主要形式就是扒竊和入戶盜竊, 其原因也顯而易見。第一, 對犯罪人的個人行動能力要求很低, 只需達到正常人水平即可, 無需使用詐術、暴力或專業知識; 第二, 犯罪形式和手段非常單一, 無需組織或預謀, 更不需要其他更復雜的犯罪手段; 第三, 相較于其他犯罪對象, 扒竊和入戶盜竊的被害人具有先天的弱點, 犯罪分子更易于得手。一方面, 扒竊一般發生在公共場合人員較為密集的場所, 例如公交車、地鐵、飯堂或菜市場等, 人流量很大, 被害人往往一個不注意就會讓小偷得逞, 另一方面, 入戶盜竊并不是在一線城市任何地方都呈高發態勢, 而集中在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租金低廉和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的地區, 因為這些地區的房屋普遍沒有良好的防盜措施, 住戶的防盜意識也相對較差, 故較商業區、高檔住宅區或者學校工廠等區域更易于得手。此外, 由于該類區域的盜竊犯罪非常多, 難以做到高破案率, 久而久之讓犯罪人更加肆無忌憚, 客觀上降低了他們的犯罪成本, 使該類區域的盜竊犯罪形勢陷入惡性循環, 變得更加難以根治。

( 二) 該兩類盜竊的特征

經過實證調研, 筆者發現發生在一線城市中的扒竊和入戶盜竊等兩類盜竊犯罪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在犯罪主體上, 以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占大多數, 本地人口占少數。這里所指的外來人口是指隨著近年來外來務工潮興起, 在近十年內由全國內陸地區來到一線城市務工的人員。流動人口則是指居無定所, 在一線城市短期停留或短期生活的人員。該兩類人員大多由于學歷水平和工作技能所限, 大多只能在工廠、作坊從事體力勞動, 在餐飲業從事服務工作或其他一些收入并不高的行業工作, 相較于其他收入較高的群體, 其收入普遍相對偏低, 這是該兩類人員中部分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加上其他一些主客觀因素, 例如個人習性懶惰, 游手好閑, 被同鄉、好友教唆, 亦或是急需用錢償還各類債務, 甚至包括一些非法性質的債務等, 造成了該兩類人員成為盜竊犯罪主體的主要來源。

其次在案發地點上, 扒竊犯罪一般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 例如公交車、地鐵、菜市場等; 入戶盜竊犯罪則一般發生在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租金低廉和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的地區。該兩類盜竊之所以在上述地域高發的原因前文已經有所提及, 在此不再贅述。

再次, 該兩類盜竊并沒有呈現常習化的趨勢。這一點是令人吃驚的, 因為在一般人, 甚至在大多數沒有司法實務經驗的法律人士當中, 盜竊無疑是與暴力犯罪一樣, 都是常習犯占大多數的。但根據實證調研, 在所有偵破的盜竊犯罪當中, 只有30% - 50% 的犯罪人是常習犯, 并沒有占到大多數。其原因有很多, 例如犯罪人改過自新, 找到了合適的工作并有了穩定的經濟來源, 或離開城市去往別的地區生活等。該情況一方面要求當局在制定刑事政策時要考慮到該兩類盜竊犯罪人的非常習特征, 另一方面也側面確認了犯罪主體中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占大多數這一數據的準確性。因為常習犯一般活動區域相對固定, 在該區域留滯的時間也相對較長, 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具有的流動性明顯與之不符。

第四在破案率上, 由于扒竊和入戶盜竊兩類盜竊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和其高案發率, 還有警力不足的原因, 所以目前對于該兩類盜竊犯罪的破案率大致在50% 左右, 而且這50% 的破案率還是建立在一次抓到竊賊, 其在供述中承認其以前所犯的案件, 也即順帶偵破舊案的基礎上的。同時一線檢察官表示, 若沒能當場抓住犯人, 就很難再將其捉拿歸案, 除非是團伙作案時, 同伙落網后將其供出。破案率這一特征下引出了三點問題: 一是破案率本身。50% 的破案率是肯定不能讓社會滿意的。二是盡管破案率低是不爭的事實, 但司法機關也是有人力嚴重不足的客觀難處, 下文將有詳細論述。三是這50% 的破案率也是建立在有立案的前提下, 更多的是沒有立案的盜竊犯罪, 其原因有很多, 例如被害人出于各種原因沒有報案的或報了案卻沒有立案的。四是這50% 的破案率其真實性也有待查證, 因為海珠區江海派出所的民警透露, 該所在今年3 月份時手頭上尚有3000 件左右的盜竊案件尚未破案。故目前一線城市中盜竊犯罪的案發形勢到底如何, 恐怕難以得到確證。

三、目前針對該兩類盜竊的實檢應對措施及其不足

( 一) 應對模式的問題

在抽象層面的應對模式上, 目前實檢采用的都是“報案- 破案”的應對方法, 也即一旦有盜竊案件發生, 就針對已知的案情進行偵查。實際上這樣的策略是非常被動的。法諺有云: 預防是最好的治理。與其一味地被動治理, 不如主動地預防。的確目前實檢當中有在預防盜竊犯罪方面下功夫, 例如建立聯防隊、安裝閉路電視、社區宣傳加強防盜意識等。但這些措施遠遠不夠, 應該從根本上轉變對該類盜竊犯罪的應對思路, 轉治理為預防。盡管在當下高案發率的形勢下再有這樣的要求似乎是徒增麻煩, 但實際上這才是問題的實質解決方法。

( 二) 司法資源投入的問題

前文已經提及, 目前該兩類盜竊犯罪的形勢不容樂觀的原因有一部分原因是警力不足。實際上不但是警力不足, 檢察機關人力和其他配套的司法資源的投入都不足。以實證數據為證, 在廣州, 管轄區域相對較小的黃埔區檢察院公訴科每年度發生的刑事案件大約在1200 件左右, 人均辦案在120 件- 130 件左右, 也即平均每三天就要辦完一件案子, 其壓力是非常大的。不僅如此, 每到自然年年底十一月至十二月左右, 為了應付年終結案率考核, 還要加班加點的“沖案”, 也即盡快將案件移送起訴。這僅是在管轄區域較小的黃埔區, 且該區因為沒有大型工廠或手工作坊, 是以居民區為主的行政區, 故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也相對較少, 故發生的刑事案件相對也就少。與之對應的是在白云、花都、增城、南沙等大區, 不但管轄區域十分大, 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也非常多, 執法部門更加分身乏術。這就是前文提及的司法機關人手短缺的問題, 且該問題在公安機關方面更加突出, 因為其除了應付盜竊犯罪外, 還要應付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活動, 破案壓力可想而知。

( 三) 監獄管理的問題

目前實檢當中, 自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到最后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犯罪人是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里的。另外根據通常做法, 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犯罪人是直接在看守所服刑, 不再移送監獄的。在盜竊犯罪刑期普遍不長的前提下, 就導致了大多數盜竊犯都是在看守所里服刑或等待服刑的。問題在于監獄管理方面并沒有對這些盜竊犯進行區分關押, 而是隨機分倉關押的。這樣的做法無疑為新一輪的盜竊犯罪滋生提供了最好的溫床, 因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前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是無罪的, 不能強制其進行勞動, 而被判處一年以下刑期的犯人的勞動強度也不大, 甚至有些根本就不會被強制勞動。在大量的空閑時間內, 服刑人員自然就會聊起以前的犯罪行為。不難想象, 犯罪經驗和作案技巧, 甚至新犯罪團伙的勾結就是在這樣的情形下傳授和產生的。這一點, 兩百多年前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就已經有過論述, 但到現今我國的監獄管理方面還是沒有做好。況且盜竊犯罪如前文所述, 并不需要什么特別的能力, 缺的只是“經驗”和“技巧”。這樣一來, 刑罰不但沒有起到懲治的作用, 反而推動了新一輪犯罪的產生; 不但沒有教育失足犯罪人, 反而將其往犯罪的路上推得更遠, 這毋庸置疑是不能被接受的。

( 四) 刑罰的問題

目前實檢當中對于該兩類盜竊犯罪在刑罰上的應對是“自由刑加罰金”的形式。在自由刑上, 雖然法條沒有詳細規定, 但實際操作是盜竊數額在三千元以下的判處拘役, 盜竊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盜竊數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罰金刑上, 遵循“偷越多, 罰越多”的原則, 按比例進行罰沒??梢钥吹? 法院在判處刑罰的時候并沒有考慮到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問題, 也即至只考慮一般預防, 而沒有考慮特殊預防。而實際上, 不同的犯罪人對于不同的刑罰種類其受用態度和程度也是不一樣的。要達到懲治教育的目的, 卻不對癥下藥, 明顯是不可能的事。例如, 由于犯罪事由的不同, 可以判斷犯罪人的主觀心態, 對出于非惡劣動機、尚有挽救可能的犯罪人和對出于惡劣動機, 沒有挽救可能的犯罪人, 盡管其犯罪情節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可能一樣, 但毫無疑問不應該對其判處一樣的刑罰, 而應在刑種上有所側重。

四、從綜合治理的角度解決該兩類盜竊的具體措施

筆者從綜合治理的角度, 提出以下六個方面建議:

( 一) 防盜技術層面上的應對

針對入戶盜竊, 應對上要做到以下五點: 1. 建立更完善的外來人員登記, 定期對外來人員聚集區進行排查; 2. 在案件高發區域增裝閉路電視; 3. 建立穩定的聯防隊組織, 加強夜間巡邏, 執法部門也要積極與聯防隊配合, 共同監管; 4.對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聚集地區的出租戶主要加強教育, 保證租戶的登記信息真實準確。針對扒竊, 切忌“全面布控”, 因為既做不到, 收效亦甚微。應當在前述的外來人員密集區域內重點布控, 增加便衣巡邏和治安聯防點。此外還要盡可能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設閉路電視, 以事前預防扒竊和事后提取證據。

( 二) 司法資源投入上的應對

要通過集中培訓、科學選拔和廉潔教育等手段來提高司法官員的職業素質和道德素質。這一方面增強了司法力量, 另一方面又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盡管目前在部分沿海省份的檢法機關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人浮于事的現象, 但是其解決方法不應該是縮編迫使司法人員提高辦案效率。相反應該裁減辦案效率低下、辦案能力欠缺的司法官員, 同時以科學選拔的方式擴大檢察官和法官隊伍, 提高真正辦案效率, 保證刑罰的及時性和確定性。

( 三) 犯罪人刑事檔案上的應對

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刑事檔案, 一方面密切注意這些人服刑完離開監獄后的去向, 另一方面一旦出現再犯的情況, 也能更高效地破案。刑事檔案上不應該僅有犯罪人的基本資料和前科記錄, 還應該有犯罪人的成長歷程資料、性格分析和人身危險性分析等。在這方面, 我國有些地區已經從社區矯正的角度出發進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北京市相關部門制訂了《北京市社區服刑人員綜合狀態評估指標體系》的自陳量表和他評量表; 上海市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在2006年就已經完成了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評估工作; 江蘇省在2009 年在全省范圍內推廣使用《社區矯正風險評估系統軟件》。上述的這些嘗試一方面為建立全國范圍內科學客觀有效的刑事檔案制度作出了有益的鋪墊, 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目前尚無一個統一規范的制度, 這是亟待解決的。

( 四) 監獄管理上的應對

針對前文提及的區分關押問題, 也即是監獄學方面的問題。據筆者的實證觀察, 目前大多數區級看守所和監獄是沒有科學合理的區分關押規范的, 為避免犯罪方法的傳授和犯罪分子的勾結, 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區分關押方法。具體而言, 就是在“可挽救的和不可挽救的分開關押”的原則下, 按照初犯或常習犯, 動機惡劣與否, 是否有犯罪記錄, 是否造成客觀實害和是否有不良社會影響等進行區分關押, 避免新犯罪的醞釀和產生。

( 五) 刑罰上的應對

鑒于在所有的盜竊犯當中有一半以上是初犯, 而剩下的部分是常習犯, 要進行區別懲治。具體而言, 應該對前者側重于罰金刑, 對后者則側重于自由刑。一方面, 大部分初犯的犯罪原因很復雜, 并不一定都是出于惡劣的動機, 也即尚有挽救的余地和可能, 對于此類犯罪人, 罰金往往比失去短暫的自由更能給其留下深刻印象。同時, 減少了的自由刑也避免了其在看守所中與其他盜竊犯不必要的接觸, 防止了新犯罪的產生。另一方面, 大部分常習犯都是慣偷, 沒有其他正常經濟來源, 經濟狀況普遍不甚良好, 罰金刑很難實現刑罰的目的, 只有自由刑尚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實檢當中普遍認為這些常習犯已經是油鹽不進了, 不管是罰金還是自由刑都起不了作用。所以本節提到的自由刑是建立在區分關押的基礎上, 將其與正常社會暫時隔離, 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的一種措施。

( 六) 犯罪分子出獄安置上的應對

由于該兩類盜竊犯罪的主體大多是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 在出獄安置上也應有所區別。對于前者, 應側重于穩定工作的安排, 例如職業技能培訓, 聯系就業單位和發放特殊就業補貼等; 對于后者, 則應側重于辦理暫住登記, 聯系暫住地點居委會和最低保障的提供。實證數據顯示, 有相當一部分的罪犯鋌而走險, 都是因為經濟原因, 若有穩定的經濟來源, 潛在的盜竊罪犯就會減少。

五、結論

近幾年的法治藍皮書都預測中國的社會治安形勢仍然會比較嚴峻, 實際上客觀現實也映證了這一點。其根本原因在于社會還沒有徹底走出金融危機的陰影, 部分群體就業困難, 貧富差距不斷拉大, 相對貧困人口增加, 從社會秩序維護的角度說, 維穩壓力并不會減輕; 從保護人民私有財產的角度來說, 更是任重而道遠。鑒于我國一線城市中盜竊犯罪的主要形式已經變為扒竊和入戶盜竊, 必須改變以往被動的“報案- 破案”的被動應對模式, 轉而采用綜合性刑事政策, 從社區聯防、執法、司法、監獄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多層次全方位進行預防和整治。針對不同的對象施以不同的方法, 對癥下藥, 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摘要:近年來, 針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的打擊工作已經初顯成效。然而在新形勢下, 以扒竊和入戶盜竊為主要形式的盜竊犯罪已經成為一線城市區級檢察院偵辦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其特點是一方面犯案率日趨上升, 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 另一方面破案率卻相對較低, 公安機關往往難以追回被害人被盜的財物, 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也就無法挽回, 長此以往就產生了社會負面效應, 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和諧。本文從綜合治理的角度, 就防盜技術、執法、司法、刑事科學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提出多項實踐性建議, 以期為實務部門的工作做一定的鋪墊。

關鍵詞:扒竊,入戶盜竊,案發率,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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