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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獄法》的缺陷及修改完善策略

2022-09-13

為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有效落實, 我國制定并實施了《監獄法》, 一方面滿足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要求, 另一方面則為降低社會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概率、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提供重要保障。監獄的安全穩定和高效管理有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具體的行刑活動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而社會的發展變化使得《監獄法》的相關法律條文無法滿足司法實踐需求, 導致司法實踐受到較大制約。這就要求在不斷強化我國司法體系建設的同時, 不斷修改并完善《監獄法》, 為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有效落實和監獄文明進步提供基礎保障。

一、我國《監獄法》概述

我國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中, 《監獄法》的頒布是其中重要一項舉措。自從其于1994 年頒布以來, 我國的監獄工作不僅有了具體的規章依據, 還有了權威性的法律條文作為有效支撐[1]。在2012 年10 月26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決定》修正) , 使得監獄工作進一步法制化和規范化, 我國監獄管理趨于高效化和正規化。然而, 在社會進一步發展的影響下, 《監獄法》最新修正本的不足之處也不斷暴露出來, 無論是制定的先天不足還是與時代和社會之間的不兼容性, 均導致監獄工作的發展受阻, 監獄在進行罪犯改造時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缺陷。對《監獄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成為我國法制建設工作中的重要任務。

二、《監獄法》頒布施行的價值和意義

我國《監獄法》的制定和頒布, 一方面基于我國的監獄工作的有效經驗, 另一方面則有效借鑒了國外法制文明的重要成果, 其不僅將確定了我國監獄的性質, 還對監獄管理工作中一系列的制度和實行進行有效明確[2]?!侗O獄法》的頒布和實行, 使得我國監獄工作一改過去的混亂無序狀態, 依法治監事業進一步發展, 法治理念和法律規范深入到監獄工作各個環節當中。同時, 《監獄法》的頒布和施行, 不僅填補了刑事執行法的空缺, 還為我國刑事立法提供有效保障, 對于刑事司法體系的完善也產生巨大推動作用。三大法律體系相互支撐, 形成了我國完整的刑事法律體系。此外, 監獄獨立主體地位得以確立, 使得刑罰權的運作機制進一步完善[3]。這樣一來, 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完善進程也就進一步加快。

三、我國《監獄法》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 《監獄法》無法滿足行刑一體化

對《監獄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有著相當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首先體現在其在行刑一體化問題上的不足?!侗O獄法》的頒布與施行雖然作為基本刑事執行法而存在, 為刑事執行提供法律依據, 但其并不具備完整意義, 且在與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比, 其地位并不相當, 且在銜接和聯系上也存在諸多問題?!侗O獄法》不僅表現為其立法規格較低, 且其立法規模較小, 立法存在滯后問題, 導致刑事法律體系構建出現不協調和不均衡問題。這樣一來, 在以其作為刑事執行依據時, 容易出現諸多矛盾和沖突, 導致行刑一體化需求無法有效滿足。

( 二) 《監獄法》阻礙行刑模式的改革

對于行刑模式的研究和執行, 從國際化趨勢來看, 恢復性司法概念不斷發展和推廣, 并實際影響到罪犯行刑模式的落實上。為了適應國際行刑發展趨勢, 我國司法部提出監獄工作的“三化”要求, 即推動其法制化和科學化、社會化發展進程。在傳統行刑模式的基礎上, 實驗性采用探親放假和試工試學的方式, 加上半監禁模式的應用, 行刑的人道性和科學性進一步提升。然而, 我國《監獄法》只針對自由刑進行有效規范, 在涉及到行刑模式的改革上, 則持以否定態度, 也就導致我國監獄行刑模式的改革事業陷入沖突和僵局當中[4]。

( 三) 《監獄法》偏離立法宗旨和目的

《監獄法》的實施過程中, 由于其自身制定上的天生缺陷以及現實環境的不兼容性, 導致其在施行期間越來越偏離立法的宗旨, 在刑罰目的的實現當中也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相關法律條款未能切實執行, 導致法律的作用和價值弱化。就其原因進行分析, 首先源于其權威性的不足, 在和相關主體的監督關系上因責任條款的缺失導致監督和制約性不強, 《監獄法》的效能削弱。其次, 其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條款, 且與市場經濟體制間存在著一定矛盾, 導致法律的規范性和操作性不強。

四、《監獄法》缺陷的修改完善策略

( 一) 填補并完善相關制度

為實現我國《監獄法》的修改和完善, 確保其符合法理要求, 應首先做好相關制度的填補和完善工作。一方面, 應當健全減刑和假釋會議的監督機制, 并落實制度建設。由于《監獄法》中并未對減刑和假釋會議的監督制度進行明確規定, 導致相關工作的隨意性較強。另一方面, 《監獄法》中未對監獄執行管轄進行有效規定, 導致不同省市地區在對徒刑罪犯進行遣送和移押時存在處理方式的不同, 造成相關問題和麻煩的產生[5]。對相關監督制度和管轄規定進行有效填補, 能夠有效避免諸多監獄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 二) 優化完善中國特色監獄法系

優化完善中國特色監獄法系, 對我國監獄法律體系中相關法律規范進行有效補充, 實現監獄法系的有機構建, 以充分發揮監獄法系的規模效應。應當以當前監獄法律體系的發展運行現狀為基礎, 通過層級式的法律法規的完善, 實現有中國特色的監獄法律體系的有效構建。首先, 制定并完善減刑、假釋和刑滿釋放等相關法律規范, 進而對監獄組織條例和執法監督條例、監獄企業管理條例等行政性法規進行有效建設, 并落實好服刑人員的權利義務、勞動管理和考核獎懲規章建設。

( 三) 以科學性原則提升立法質量

以科學性原則提升立法質量, 通過科學的理論依據和有效的實踐經驗為基準, 使得《監獄法》的立法不僅實現方法上的完善, 還能通過技術性處理確保其整體的優化。最為基礎的, 即以實際情況和科學理論為支撐, 將主客觀條件充分結合起來, 并在立法完善過程中注重原則和靈活、穩定和變動等的辯證處理。落實到具體的立法項目實施上, 應當確?!侗O獄法》能夠與其他相關法律規范相協調和統一, 一方面實現《監獄法》結構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則促進我國監獄執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

( 四) 增加責任性條款以突顯權威

在《監獄法》中增加責任性條款, 以不斷突顯該法律在國家強制力保障下的權威性。責任性條款應主要關注于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 增加政府方面的責任性條款。因監獄是由政府建立的, 其主要作用是為政府提供執法服務的, 因此, 必須通過對政府相關責任條款的制定, 確保監獄擁有行刑所需的必要條件; 其次, 增加對司法部門的責任性條款。從當前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來看, 公檢法均有著對監獄的制約權力, 而監獄則缺少對其它部門體系的制約權力, 導致其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權力, 造成刑事司法活動的整體性不強。因此, 必須增加明確司法部門的責任性條款, 以提升監獄的制約權力; 此外, 因監獄處于地方但不受地方管轄, 而其在運行中必須獲得地方和社會各方的支持與配合。為此, 明確地方的相應責任, 才能有效避免相互間的矛盾糾紛, 使監獄工作所需支持擁有明確法規依據。

( 五) 強化監獄法制理論探索研究

我國《監獄法》當前存在的多種問題, 主要原因即相關理論探索研究仍不夠深入, 仍處于淺層和基礎層面。因此, 為實現我國監獄工作的不斷優化, 避免當前《監獄法》的不足造成相關矛盾和沖突的產生, 就應當不斷強化監獄法制理論的探索和研究, 充分結合犯罪學和心理學、改造學等多個理論學科, 并以刑事司法政策作為重要指導, 實現監獄法制理論的改革和創新。研究目標應為不斷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 并有效預防犯罪、減少犯罪。

五、結語

《監獄法》在我國法律發展歷史上的重要作用和意義不可磨滅, 但其當前的問題和不足也應得到充分重視。通過科學系統的修改完善工作, 使得其當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得到充分研究, 并經過司法實踐經驗和國外先進法制成果的補充, 使得《監獄法》更加地科學化和有效化。其既能滿足法制一體化要求, 又能確保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充分實現, 為我國監獄工作的優化和刑事執行體系的完善打下堅實基礎。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簡稱《監獄法》) 為我國刑事立法和監獄行刑提供了具體可靠的法律依據, 使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更進一步, 也為我國公民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提供了巨大的保證。然而, 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 《監獄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實際和司法實踐存在不適應甚至沖突與矛盾, 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本文首先對我國《監獄法》進行簡要闡述, 分析其頒布與施行的重要價值, 進而探討其當前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 并提出具體的修改和完善策略。

關鍵詞:修改,完善,監獄法,缺陷,策略

參考文獻

[1] 吳宗憲.論<監獄法>的修改與完善[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 2010, 01:91-99.

[2] 張廉.修改完善<監獄法>的法理思考[J].寧夏黨校學報, 2010, 04:57-61.

[3] 宋新國.對<監獄法>修改若干問題的思考——以<監獄法>修改的必要性為視角[J].中國司法, 2009, 10:37-41.

[4] 馬芳.從人權保障淺談<監獄法>的立法缺陷與完善[J].法制博覽 (中旬刊) , 2014, 02:153+137.

[5]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獄監督制度比較研究"課題組, 白泉民.我國監獄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J].法學, 2011, 04:12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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