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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范文

2024-04-28

法治案例范文第1篇

2013中國十大影響力法制案例

初選入圍十項:

1、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錯誤!未定義書簽。

2、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錯誤!未定義書簽。

3、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 4

4、首都機場爆炸案................................................... 5

5、海南校長帶幼女開房案............................................. 6

6、浙江張氏叔侄強奸再審無罪案....................................... 6

7、河北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上訴案................................... 7

8、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案............................................. 8

9、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案............................................. 9

10、騰訊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案 ............................. 10 備選兩項:

11、華為公司訴美國IDC濫用市場地位壟斷案........................... 11

12、湖南瓜農鄧正加死亡案........................................... 12

初選入圍十項:

一、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10日,鑒于薄熙來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2013年7月25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中,法院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開。2013年9月22日10時50分許,

1 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影響性評述】

作為2008年以來中央查處的級別最高的官員,薄熙來案的重大性和影響力自不必言。在中央加大反腐敗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敗新舉的背景下,薄熙來被公訴更彰顯了中央“打老虎”的決心。同時,也彰顯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中央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和決心。除了薄熙來身份的特殊性之外,此案備受矚目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庭審的公開性。在一審庭審期間,濟南中院運用微博這一新媒體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了近乎全景式的播報。大量來自庭審現場的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資料,讓億萬圍觀者得以直觀地了解到案件審理的進程和細節,開放程度遠遠超出了外界的預期。此次微博直播庭審,首開中國司法史先河,體現了當政者的勇氣和自信,也得到了國內外輿論的一致好評。輿論期待此案的依法公開審理能夠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一個新起點,以此為契機,不斷推進和完善我國的審判公開制度及司法公開制度,并由此增強我國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權威性。

【各方評價】

中國廣播網評論認為:這一審判,再一次昭示全黨和全國人民: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制度執行沒有例外,沒有享受特權的黨員領導干部和特殊公民,違法必究,貪腐必受懲處。

新華網評論認為:中央一系列反腐新舉都體現出對腐敗的“零容忍”,此次公布審判薄熙來的相關信息,是中央“打老虎”的一個有力舉措,是時代所向、群眾所盼。

中國青年網評論認為:審判薄熙來毫無疑問具有巨大的警示意義和教育意義。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必須深刻理解“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想不步薄熙來之流的后塵,就必須做到三個“去除”:去除一切驕縱,去除一切僥幸,去除一切虛偽﹔同時要做到三個“敬畏”:敬畏人民賦予的權力,敬畏黨紀國法,敬畏人民群眾的監督。

香港《大公報》發表社評認為:一起最為敏感、最受關注的案件,卻以一種最為公開、最為開放的姿態來進行。對薄熙來的公開審判,注定將在中國法治史留下濃重的一筆。

2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在《檢察日報》撰文表示:薄案庭審最突出的亮點有二:一是對庭審活動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審判公開;二是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了充分保障。這兩點一方面彰顯了訴訟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預示了審判結果的實體公正。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在《法制日報》撰文表示:該案是一宗兼具程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型案件,相信該案的審判會有力地促進我國的反腐敗事業和依法治國的步伐。

二、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案情簡介】

2011年2月,中紀委對中共中央委員、鐵道部原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當月,劉志軍被免去其黨組書記職務。2011年2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鐵道部部長職務。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志軍被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等方面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影響性評述】

新一屆領導集體上任之后,劉志軍案是司法機關審理的首宗正部級官員貪腐案,被視為中央反腐“打老虎”的標志性案件之一。作為鐵道系統舉足輕重的人物,劉志軍被民間稱作“劉跨越”,當鐵軌在大地上迅速延伸時,相伴而生的卻是他潛心鋪設的四通八達的利益輸送系統。急功近利的發展,帶給鐵道部乃至整個社會的長遠發展弊大于利,政企不分則讓他擁有了難以想象的尋租空間。劉志軍落馬后,中國部委里最后一個改革的堡壘——被詬病多年的“鐵老大”,在他案發兩年后也隨之解體。從2011年2月落馬到判決,劉志軍案歷經兩年多時間。

3 兩年間,劉的罪行似乎“罄竹難書”,從動車奢華采購到違規招標,與丁羽心的權錢交易,甚至坊間的情色故事,不斷被八卦。劉志軍案也被認為是凸顯官商勾結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書苗以中間人身份讓自己成為億萬富豪的運作模式,也揭示了一個新的問題:面對不斷加大的反腐力度,貪官紛紛通過中間人,建立了利益體外循環系統,即錢雖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這也成為反腐敗工作中一個亟待解決的新課題。

【各方評價】

《新京報》社論認為:曾經有少數人還認為,劉志軍是個“能吏”,中國高鐵固然問題不少,但他也為中國高鐵做了貢獻。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公眾或許難以對劉志軍做出客觀的評判。劉志軍在多大程度上阻礙了鐵路改革,其給政府和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也難以被準確認知。因此,審判劉志軍既是彰顯法治理念的機會,也是定訟止爭,讓傳言止息、讓真相呈現、讓民眾全面了解劉志軍罪與罰的必經程序。

《南方都市報》評論認為: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設更是重要。等到蒼蠅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傷人時再出手,固然能夠彰顯法治精神,但何不事先就制定制度,讓那些貪官不敢貪、不愿貪、也沒法貪呢?這不光是維護群眾的利益,也能少讓一些官員坐穿牢底、人頭落地,可謂功德無量。

《法制日報》評論認為:鐵道部的拆分,被稱為最后一個計劃經濟堡壘的瓦解。未來鐵路總公司如何避免國企的代理人風險、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督機制,尤其是賦予廣大職工更多的內部監督權,避免國有資產被掏空流失的悲劇再度發生,是一個必須要直面的現實課題。但愿劉志軍被審給正在進行中的鐵路系統新一輪改革以足夠的反面教訓。

“民間反腐敗研究第一人”王榮利律師認為:劉志軍案突出反映了官商勾結問題的嚴重性。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腐敗“打老虎”,至今有20余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接受組織調查”,而每個高官“接受組織調查”的背后,基本上都會牽扯數名企業家同時“被調查”。

三、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報稱,2月17日晚,某女在海淀區某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飲酒后,被帶至某賓館內輪奸。2013年2月20日將李某某等刑事拘留。海淀區法院一審庭審中,李某某當庭翻供否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律

4 師也堅持無罪辯護,其余四名被告人的律師則做了有罪辯護,同案被告人魏某更當庭指認李天一打人。2013年9月26日,海淀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據報,在二審庭審中,李某某稱案發時自己在房間與媽媽通電話,什么也沒有看見、沒有參與。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中同案犯王某的律師周翠麗等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范、不當披露案情,被北京市律協處以“公開譴責”處分。

【影響性評述】

“法院秉持中道、立于不敗;夢鴿四處奔走、一敗涂地;律師喧賓奪主、成功上位”,這幾句話可以視為對這場喧囂了一整年的熱點案件的總體評價。雖然案件一審、二審均為不公開審理,但名人涉案,媒體狂轟濫炸式的報道,仍然讓本案的種種枝節展露無遺。據統計,該案一審宣判當天,相關新聞報道達3千余篇,相關微博有36萬余條;其后的上訴、二審等關鍵節點,該案均無一例外地登上當日最熱門法治新聞榜首。關于本案,一個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特點莫過于其所掀起的輿論戰。涉案各方均聲稱希望法院公正判決、反對輿論審判,但卻不斷通過微博發聲、上訪等方式試圖左右輿論。作為被告人的家屬,夢鴿清楚地認識到了全民斷案的危險性,但卻一再以自己和律師的言論刺激公眾的情緒。二審宣判后,法官在對李某某等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時,一句“作出這樣的判決,跟你是誰的兒子沒有關系”,真切地道出了司法公器應有的操守。此外,本案所牽出的未成年人犯罪懲戒與隱私保護、律師職業道德與委托方利益、輿論壓力和司法公正等問題,值得社會各界進一步深入探討。

【各方評價】

《環球時報》評論《法庭應當忘記李天一是誰的兒子》認為:李天一案讓我們看到,影響或試圖影響司法判決的因素在中國是如此之多。評判判決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是歷史,而不是輿論。

《人民法院報》評論《不公開審理與公眾知情權的滿足》稱:不公開審理并不意味著不能公布案件審理中的任何信息。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當事人隱私權的情況下,可以適度公開案件相關信息。法院在處理李某某等人強奸案時,恰恰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尊重公眾知情權之間找到了兩者的平衡點,厘清了不公開審理和公開相關信息的界限。

《京華時報》評論《李某某案,一場娛樂化的喧囂》稱:對于不公開審判的

5 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決作出后才能主動且有限發聲,而其他各方卻早已“不厚道”地把他們“想要的真相”毫無顧忌地傳遞給了公眾,一些群眾早就先入為主。如何讓案件回歸案件本身,各方需要早思為好。

知名律師陳有西評論稱:審讀網上公布的李某某案判決書,基本事實沒有查清,證據認定出現大量硬傷,支持李家和其他被告上訴。

知名律師袁裕來評論稱:除了夢鴿,最值得解剖的是律師。李雙江、夢鴿的社會地位和財富,夢鴿盲目和強烈的母愛,使得一些律師為了名和利,完全喪失了職業倫理,還將為數不少的法律學者拖下了水。從來沒有一個案件如此充分地暴露出一些律師丑陋的一面。

四、首都機場爆炸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20日傍晚,山東籍殘障人士冀中星在首都機場T3航站樓到達大廳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本人受傷,因其在引爆前曾提醒周圍民眾,幸未造成其他人員傷亡。冀中星曾在廣東東莞市打工,以開“摩的”為業,2005年6月,冀中星駕摩的拉客經過東莞市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與新塘村治安隊隊員發生沖突,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此后,冀中星多次向東莞市政府上訪,均未得到滿意答復。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提出上訴后,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二審宣判,該院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9月,冀中星被打傷致殘事,東莞警方對其刑事立案偵查。冀中星曾向東莞市政府對其毆打致殘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提供結論報告,后又向法院起訴東莞市政府信息不公開。2014年初,東莞市中級法院對冀中星訴東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影響性評述】

“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花錢買太平”這樣的怪圈,間接地鼓勵了部分民眾選擇以非理性的方式解決問題,這無疑增加了化解矛盾的成本,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埋下了更大的隱患。東莞方面至今堅稱,無證據證明冀中星是被治安隊員打傷,且在2010年就已支付其“人道救助金”10萬元,冀中星父子還給當地政府送了錦旗。與廈門公交車爆炸案中報復社會的陳水總相比,在這起未帶來其他人員傷亡的機場爆炸案中,民眾在嘆息驚嚇的同時,更愿意給予肇事者冀中星以更多的同情,而非指責。“你永遠都無法叫醒裝睡的人,

6 但你可以把他炸醒”,許多網友這樣感嘆。某網絡調查顯示,96%的參與者認為冀中星引爆炸彈是為了“用生命喊冤”。“爆炸有罪,打殘人更有罪”成為大眾輿論的重要態度,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致殘案”的調查結果,不會對爆炸案的量刑產生影響。冀中星所遭受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不能作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冀中星因機場爆炸案一審獲刑6年,但該判決只是針對爆炸案本身,冀此前多年的上訪訴求,還未有定論。

【各方評價】

《法制日報》文章《冀中星案 用合法手段維護合法權利》認為:從頭審視冀中星,他受傷致殘,生活無著令人同情;他堅持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沒有錯,但是他卻最終在錯誤的地點,用錯誤的方法,實施了一個錯誤的行為,他將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

《京華時報》文章《給冀中星們公正也是給我們安全》認為:對于執法者和司法者來說,冀中星案又像一面鏡子,照見了社會底層人士的維權之艱。至今冀中星仍未能為其東莞的不幸遭遇找回他所認定的公正。這或是因為相關證據確實不足,或是因為其他更為復雜的背景。只要有一個人絕望,我們所有人就都不安全。

《新華每日電訊》文章《北京已開啟意外模式?無需夸大身邊的安全風險》表示:公眾對身邊的安全威脅,總是近乎本能地敏感。底層民眾維權渠道逼仄、社會公平失守、貧富差距增大等,如果視而不見,整個社會的暴戾之氣勢必加重,每一個“生無所戀”的人都會成為社會危險因子。

《環球時報》評論《譴責機場爆炸犯罪應高于同情遭遇》認為:輿論對極端事件的關注也應平衡,要切忌民粹化。同情冀中星的個人不幸和同情他所實施的爆炸案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冀中星的行為無疑觸犯了法律,但是,消除社會對弱者的不公平對待,才能從根本上減少極端事件的發生。只有對每個個案公平對待、妥善處理,杜絕社會不公的土壤,才能真正讓社會和諧、穩定、長久地得到發展。

五、海南校長帶幼女開房案 【案情簡介】

2013年5 月8 日,海南省萬寧市6 名小學女生失蹤,據查,這些女孩被萬寧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及該市房管局職工馮某松帶走開房過夜。5月13 日下午,

7 萬寧市針對此事召開新聞通氣會稱,警方稱犯罪嫌疑人并未與6 女生發生性關系。5 月14 日凌晨,萬寧市委宣傳部在騰訊官微發布消息,稱涉事學生4 人處女膜完整,另兩學生待鑒定。但受害者家屬卻稱孩子回到家后,下體不停的流血,內褲上還有精斑,并懷疑孩子被下了迷藥。于此同時,警方拋出受害女生事發前主動聯系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說法。5月15 日,萬寧市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了兩名嫌疑人。6月20日,該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宣判后,馮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訴。7月12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后,當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評述】

校長與小學女生,這兩個社會角色有其本應呈現的社會關系,在如此不堪的事件中以如此扭曲的方式入場,著實令人震驚和詫異。而更令人詫異的,可能是與此同時放出的一些官方消息:據當地警方稱,此次開房事件系“女生聯系校長”,另一個備受矚目的關鍵點則是“無性行為”。事件曝光之初,要求嚴懲嫌疑人、師者道德淪喪、教育堪憂的呼聲不斷。在網友一片譴責怒罵聲中,萬寧警方涉嫌袒護犯罪嫌疑人的回應迅速將此事轉化成一場政府的公共危機,輿論的注意力隨即從對犯罪嫌疑人的譴責轉向對官方的全面質疑。隨著事件的深入,“校長”這個承擔著較高社會道德期待的名詞也被蒙上陰影。如此素質的校長如何通過的選拔,選人用人標準是否存在漏洞,監管部門行使監管權是否缺少監督等問題也遭到拷問。更重要的,由此案引發的“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之爭再一次被推向風口浪尖,諸多學界專家及媒體紛紛疾呼廢除“嫖宿幼女罪”,也令廣大群眾再次重新審視該罪的合理性。

【各方評價】

北京律師許昔龍認為:絕不能簡單地以未成年少女處女膜完好為由判斷本案就不是強奸事件,犯罪嫌疑人的強奸中止、強奸未遂行為均有可能不傷及處女膜。強奸與猥褻區別的關鍵是在于行為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強奸要求行為人必須有強行通過性交來達到性滿足的故意,猥褻是行為人以通過性器官接觸以外的猥褻行為來滿足自己感官上的享受。

人民網評論《校長帶女生開房不能停留在澄清和追問》認為:猥褻性侵未成年案屢禁不絕,給公眾帶來難以掩蓋的情緒傷害,拷問著未成年保護的社會責任。性侵與否并非問題關鍵,人們對學校教育的質疑和對未成年保護的憂思顯得更為重要,如何斬斷未成年女生與外界的畸形關系鏈,絕不能只停留在澄清和追

8 問之中,多在法律與道德教育上面做努力,才能避免問題的再發生。

《法制日報》評論《海南一校長帶小學幼女開房處女破和師德都破了》認為:如此慘無人道、滅絕人性之事,足實丟盡了素質教育的臉,也痛扇了我國教育的耳光。這樣的校長又是否通過了“德”的選拔?這樣的校長被選拔出來,我們的教育部門是否被蒙蔽了雙眼?我們的選人用人標準是否存在漏洞?我們的監管部門又是否在行使監督的權利?校長被免職只不過是治標不治本,要想杜絕同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必須從根源拔除病灶,在用人、選人之初就把好關、擦亮眼,將權力與責任畫上等號,這樣才能杜絕更多的孩子受到傷害。

六、浙江張氏叔侄強奸再審無罪案 【案情簡介】

2003 年5 月19 日,杭州發生了一起“奸殺案”,經警方偵查,認定是安徽省歙縣人張輝、張高平侄叔倆所為。庭審時,張輝堅稱他的認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名叫袁連芳的牢頭獄霸代寫。2004 年4 月21 日,杭州市中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同年10 月19 日,浙江省高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人入監服刑后,稱自己絕無強奸殺人行為并不斷申訴。2008年,該案唯一的“證人”袁連芳被發現是一名“獄偵耳目”,專門替警方進行“證據補強”。隨后,浙江省政法委對案件展開調查發現死者指甲中的男性DNA,指向另一起殺人案的罪犯勾海峰,而勾海峰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已被判處死刑。2013年3 月26日,浙江省高院重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也調查組,徹查“女神探”聶海芬等在該冤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全部司法過程中的涉案人員。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院對二人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共計221.14612萬元。

【影響性評述】

縱觀近年來曝光的多起冤假錯案,不難發現一些共同點:如多數情況下是因為真兇落網或發現了關鍵證據等偶然因素,或是借助微博等媒介的披露和傳播或媒體的持續關注,使辦案機關感到某種壓力,冤案才最終得以昭雪等。而張氏叔侄的冤案,幾乎是上述共性的“集大成者”。輿論雖然對浙江司法部門平反冤案、主動道歉并盡快啟動國家賠償等做法表示肯定,但自此案進入輿論視野以來,“獄偵耳目”袁連芳就成為這起輿情事件的熱點人物。另一方面,“女神探”聶海芬也被拉下神壇。先前諸多媒體盛贊其參與偵破張氏叔侄一案中,在未找到任何強奸物證、口供矛盾重重情況下,“毫不氣餒”,通過“突審”讓“驚魂未定”的嫌

9 犯交代的事跡亦成為了極大的反諷,諸多網友呼吁有關部門對其問責嚴懲。浙江叔侄的冤案的背后,司法腐敗、刑訊逼供、蔑視人權等問題昭然若揭,司法系統只有切實地追責反思、徹底摒棄有罪推定邏輯,才能走出冤案頻發的怪圈。

【各方評價】

學者、律師吳法天認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十年前的強奸殺人案,還張高平、張輝叔侄倆清白。近些年的刑事錯案幾乎都驗證了:1.公安偵查一直是法治水桶的最短木板,缺乏監督;2.訴訟程序糾錯機制失靈,導致后續檢察、法院一錯再錯;3.證據規則缺位,潛規則影響辦案,積重難返。新刑訴法的實施,能否糾偏,還有待觀察。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認為:叔侄倆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覺沉重。這起并不復雜、證據明顯不足的案件,正義本可以早就實現,卻整整遲到了10 年。他們憑借對神秘證人袁連芳的質疑打開了平反的突破口,同樣充滿偶然和離奇。

《南方都市報》評論《浙江叔侄冤案:還遠非談寬恕的時候》認為:如果說國家賠償追究的是機構責任,那么針對個案啟動瀆職調查,追問的便是執法者的個人責任,二者構成“雖遲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義本身,互相之間無法替代,更不可偏廢。

《新京報》評論《7 次“糾冤”機會何以全部錯失》認為:一旦警方通過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鐵案”,輸入司法流水線,就如同“滾石下坡”,一路沖關奪隘,直到作出有罪判決方止。對于判決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和再審程序,但從實踐看,這一事后糾錯機制同樣難以奏效。

七、河北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上訴案 【案情簡介】

2005年1月,河北省廣平縣人王書金被警方抓獲。隨后,王書金供述,自己曾強奸多名婦女并殺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與聶樹斌案高度重合,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莊警方偵破,且案犯聶樹斌已于1995年被執行死刑)。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認為,原判認定的三起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

10 輕處罰;其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遂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先后于2007年7月、2013年6月25日、7月10日二審三次開庭審理此案。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評述】

自2005年王書金主動供述自己系“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真兇以來,該案“一案兩兇”的罕見案情一直備受司法界及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全國人大代表張全收、全國政協委員葛劍雄先后多次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及此案,學者賀衛方、何兵等60多名法學界人士還曾聯名寫公開信呼吁河北司法機關再審聶樹斌案。2006年,該案一審開庭期間,王書金曾多次主動供述上述罪行,被主訴檢察官和法官以“不要說與本案無關的事情”為由喝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2007年7月二審第一次開庭審理直至2013年6月25日二審第二次開庭審理,近六年內沒有結果,遠遠超出《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至多為3個月的規定時限。除庭審外,其辯護律師從未被法院約見過。二審第二次開庭期間,“嫌犯供認罪行,檢方卻提供證據,證其清白”,為原本就飽受質疑的“王書金案”再添爭議。值得一提的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次開庭前開通微博,實時通報庭審進展、聶樹斌家屬和更多媒體獲準旁聽等司法公開舉措,受到了各方肯定。

【各方評價】

案件審理期間,《東方早報》官方微博發表的一條題為“三句話總結一下上午的庭審”的微博在網上熱傳:“王書金:人是我殺的;辯護人:是他;檢方:不是他”。檢察員與律師角色的錯位,讓輿論莫名驚詫。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控辯雙方是在證明王書金是否“立功”,且單憑口供不足以證明王書金就是聶樹斌案的真兇,檢方此舉是嚴格落實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因此不存在角色錯位的問題。然而,輿論也擔心這是當地司法機關對疑罪從無原則的選擇性使用。

《瀟湘晨報》評論《疑罪從無的邏輯再證沉重的“幕后”》稱:王書金被檢方“否定式”保護,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也在此成為一個意味深長的符號,鮮明展現出河北司法部門對它傾斜性運用的邏輯來。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在《東方早報》發表文章《聶樹斌案:以母親的名義期盼司法正義》稱:聶樹斌之冤,不只是河北政法之恥,也是中國司法之羞。拖延一時,司法就多承受一時的罵名;拖延一刻,司法權威和公信就會下降一個臺階。對聶樹斌案件,最高法院無權保持沉默。期待在王書金案二審之后,最高法院盡快落實聶樹斌案再審的啟動。

11 《華商報》評論《無論王書金是否是真兇 聶樹斌案都應重審》認為:即便王書金不是真兇,聶樹斌的重審也必須重新啟動。因為,聶樹斌一案的審理和舉證過程中存在太多矛盾,這是公開的秘密,也是無可回避的硬傷,按照疑案從無的原則,法律本身就欠聶樹斌一個公道。

八、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曾成杰,曾用名曾維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縣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裁。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資詐騙被逮捕。2011年5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準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成杰執行死刑,隨后郵寄通知書。當日晚,曾成杰之女曾珊通過微博控訴,其父被執行死刑前家人未獲通知。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防范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座談會上指出,曾成杰集資詐騙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當日最高法官方網站及微博公布了曾成杰集資詐騙案刑事裁定復核書。據裁定書,曾成杰集資34.52億僅5.5億用于項目。另外,裁定書還交代了曾成杰非法轉移、隱匿或用他人的名義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義投資的多個項目和公司的犯罪事實。

【影響性評述】

7月12日晚,曾珊通過她的實名認證賬號“曾成杰之女”發微博稱,曾成杰刑前家人未獲通知。這條微博瞬時成為輿論的爆發點。隨后幾日,長沙市中院、《人民法院報》官微、湖南省高院分別發聲,解釋因何“未通知家屬”,并詳述曾成杰為何罪當其罰,卻因措辭不當招致輿論更廣泛的質疑。其中,以長沙市中院官微內容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的微博最受關注。這條微博未能準確傳達最高法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第423 條的精神,其表述是對司法解釋的狹隘篡改,不僅沒有回答疑問,還讓人感受不到一絲司法的人性關懷。曾案中的這一插曲為政法機關的微博運營和管理敲響了一記警鐘。輿論對此事的關注不僅局限于曾成杰家屬未獲死刑通知一點,曾成杰集資詐騙案審理過程中的程序不公之處,以及經濟犯罪判處死刑是否過重等問題均引發討論。在輿論不斷的關注下,中國司法制度中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程度以及司法公信力再一次經受了嚴峻的考驗。

12 【各方評價】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認為:從程序上,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真向曾成杰履行了告知義務,應公示告知文書。死刑犯近親屬申請會見權也需要提前告知才能保障。最高法解釋423條和426條不能合二為一。

《新華每日電訊》評論認為:驗明正身已屬于臨刑前的最后一個環節,在這個時候告知,已無兌現此權利的可能,這實際上成了一個無法被保障的偽權利。

網易《另一面》欄目評論表示:不告知家屬就秘密處決不合法理,面對質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態用“法律無明文規定”、“驗明正身時告知”來回應,是在替自己不守規定、違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辯。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認為:法院只是錯在應對不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執行死刑之前要告知罪犯有與親屬見面的權利,也規定了執行后有通知家屬的義務,但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在執行前必須通知家屬??梢耘u法律規定不夠人性,但不能說違法。如認為現行規定不妥,應該通過修法去推進。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建議:在修改相關法律條文的時候,可以考慮明確增加死刑犯執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屬,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死刑前的會見權。

《南方周末》刊文詳解湘西集資案何以引發群體性事件:該事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調整一夜之間使湘西民間集資由“合法”變“非法”,地方黨政干部等公務員卻因獲得內部消息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致使民怨沸騰。

九、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案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年僅11歲的女孩樂樂被朋友周軍輝騙奸并被脅迫賣淫,三個月里接客一百多次。受害人母親唐慧幾經周折救出女兒。此后,唐慧為女兒的遭遇四處奔走。2008年4月,樂樂被逼賣淫案由永州市檢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被告人秦星、周軍輝死刑,其余被告分獲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唐慧認為該案中有民警存在不同程度的瀆職卻未受懲處,繼續上訪。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此決定在2012年8月8日經湖南省勞教委復議依法撤銷。唐慧因此提出國家賠償。兩個多月后,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不予國家賠償。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4月12日,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法院一審敗訴,唐慧上訴。7月2日,此案二審在湖南省高院開庭。7月15日,該案二審宣判,唐慧勝訴,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 元和賠償金

13 1641.15 元,但法院駁回了唐慧提出的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書面道歉申請。

【影響性評述】

唐慧母女的經歷,暴露出了公民潛在的生存危機:當個體遭受公權迫害時,僅憑上訪、司法等合法的公力救濟手段,能否維護自身安全,尋得公平正義?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在眾目睽睽之下,依舊未能逃脫“行政權操控司法權”的怪圈。得此結果,并非法院一定未依法判決,只是該案多起謎團長期未解,湖南省政法委信誓旦旦介入調查但長期無果,湖南省勞教委含糊撤銷勞教決定等一系列行為多番毀損公信力之下所遭致的必然惡果。而對于湖南高院的二審改判,誠如唐慧的律師所言,的確具有“很大的進步和意義”。這種“進步和意義”,不僅在于唐慧勝訴、得到了相應的國家賠償,而更在于從內在的公平正義價值訴求上,該判決在此前唐慧被勞教問題上“還了她一個公道”。而湖南高院判決“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意味著此前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所做的勞教處罰,不僅屬于“違法侵權”,而且“造成嚴重后果”。

【各方評價】

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表示:對于唐慧來說,這也許只是一個遲來的安慰;但對于中國法治進程而言,卻無疑邁出了巨大的一步。唐慧案的終審判決,使人們看到了司法本應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糾錯能力,這種對正義底線的堅守正是社會發展的基石與希望所在。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認為:唐慧案的積極意義不僅體現在通過法律還了唐慧一個公道,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公民在面對行政強權時的勝利,這無疑有助于那些手握公權者進行深刻的反思。

《新京報》評論認為:在勞教改革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不對上訪者處以勞教”已逐步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暫停勞教審批”訊息的不時傳出,或許預示著改變的即將到來。唐慧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于,它為勞教改革的推進又樹立了一個路標。期待這種事實上“暫停”能早日成為法律層面的“廢除”。

《成都商報》評論稱:有記者在微博上連篇累牘地質疑唐慧,稱其動機不純,有利益訴求,且有違法行為,是個“刁民”。唐慧當然不是十全十美的英雄,她身上同樣存在常人所具有的缺點,但她不該因此承受道德審判。借用魯迅的一句話“有缺點的戰士仍然是戰士”,有缺點的受害者仍然是受害者,需要法治正義的補償。畢竟,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道德不能綁架法律,人品不能涂改正義。當每個有缺點的個人都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較真,社會和法治才會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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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騰訊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介】

一個是專注于即時通訊工具,一個是以安全軟件聞名,騰訊與奇虎360這兩家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企業,在2010年開始進入一場持續的爭奪中。2010年2月,騰訊推出“QQ醫生”,與360安全衛士形成競爭。2010年10月29日,360推出了一款名為“扣扣保鏢”的安全工具。騰訊稱,“扣扣保鏢”在用戶登錄QQ后,就會跳出“QQ可能侵犯用戶隱私”等提示,制造恐慌。進而誘導用戶“一鍵修復”,刪除QQ功能插件,過濾QQ廣告,并裝上360的產品。騰訊于2010年11月3日宣布,用戶必須卸載360軟件才可登錄QQ。這兩家重量級的公司之間的戰爭,被稱為“3Q大戰”。隨后,兩家公司轉戰法院。騰訊在廣東高院起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索賠1.25億元。360在廣東高院起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索賠1.5億元。兩起案件360均一審敗訴,隨后360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2013年11月26日,最高法公開審理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12月4日,最高法開庭審理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一案。目前兩案的審判結果尚未公布。

【影響性評述】

騰訊與360兩家企業之間的這起糾紛在影響的網民數量、訴訟標的額等多方面都創出行業記錄,對中國互聯網的發展以及相關立法都帶來了諸多全新的課題。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這場引發業內外廣泛關注的糾紛無疑將有助于推動國內互聯網領域的良性競爭、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網民的切身利益由此也將得到更好的保護。對于企業來說,今后必須考慮怎么競爭才合法,怎么做對用戶才更合理。同時,此次案件的直接影響還體現在對行業規范的切實推動上。12月3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組織互聯網相關企業簽署了《互聯網終端安全服務自律公約》,對安全類軟件的行為做出了規范,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明確界定。包括騰訊和360在內的40余家互聯網企業簽署了此協議??梢灶A見,隨著更多此類行業規范和共識得以建立,中國的互聯網產業競爭將進入更加良性的軌道。

【各方評價】

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秘書長石現升認為:最高法院由副院長擔任審判長,說明不正當競爭已引起了廣泛關注。案件的公開審理具有里程碑意義,通過庭審、辯論等,有助于規范互聯網企業之間的競爭。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傳統法律在進入互聯網時代后,對許多網上的行為缺乏明確的規范,存在著法律滯后的客觀現實。不僅中國如此,全

15 球也面臨相似問題。因為互聯網技術發展非???,商業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提倡公平競爭和良性的市場秩序,以及如何有效保護用戶的權利,是這個時代最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審判時需要重點考慮的落腳點。

知名經濟學家張維迎認為:國際上大量的反壟斷案件本質上是地方保護主義,通過“反壟斷”把外來競爭者擋在門外。國內不應該“神化”反壟斷。“互聯網是充分競爭、飛速發展的行業,改朝換代非???,任何企業不管規模多大,只要不前進很快就會滅亡。在這樣一個變化萬千的行業中,并不存在壟斷。”張維迎指出,3Q壟斷訴訟是“由一部荒唐的法律引出的一場司法鬧劇”。在張維迎看來,《反壟斷法》是一部“荒唐的法律”,因為它建立在傳統經濟學關于“競爭”和“壟斷”的錯誤定義上,而傳統經濟學把競爭和壟斷完全搞混了。

中國移動互聯網產業聯盟秘書長李易表示:對司法機關來說,應該把這起糾紛案件作為一次契機,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很好的保護。否則,今后企業間類似的糾紛還會發生。

十一、華為公司訴美國IDC濫用市場地位壟斷案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6日,華為公司以美國交互數字集團(Inter Digital,簡稱IDC)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壟斷行為,并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判其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但同時駁回了華為公司提出的關于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的訴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2013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維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不予認可華為公司提出的關于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的訴求。

【影響性評述】

當今世界,新技術不斷涌現并蓬勃發展,而知識產權法為應對和調整這些新技術所引發的利益紛爭,更是不斷拓寬其新領域,大有讓人目不暇接之勢。在全球無線通信領域,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所帶來的跨國大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更是進一步印證知識產權法對其調整的重要性。該案屬于新技術條件下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是我國首例因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引發的糾紛,被輿論稱為中國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糾紛第一案,引起了世界各國尤其是通信業的高度關

16 注。為了確保在二審審理好案件,曾擔任蘋果IPAD權屬糾紛案審判長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庭長邱永清出任這次壟斷上訴案的審判長。擺在法院面前的難題很多。IDC公司的專利都是合法取得的,專利權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種技術壟斷與市場壟斷之間是什么關系?如何判定濫用壟斷地位?這些均是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前沿、最新穎的問題。因此,該案判決確立的裁判標準,對于我國乃至國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領域均將產生重要影響。

【各方評價】

廣東省高院認為:華為公司之所以勝訴,關鍵在于其敢于運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尤其是大膽運用反壟斷規則打破對方的技術堡壘,值得其他中國企業學習。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審理本案的兩級法院的法官,表現了高水平的理論修養和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本案的判決結果,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符合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展現了中國法院的法律適用水平。對IDC公司在美國提起的華為公司侵權的主張,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近期裁決華為公司不構成專利權侵權的結果,也佐證了中國法院適用法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張馬林表示:該案存在一定的借鑒意義。首先,根據英美國家的法系,華為在中國和美國的雙雙勝訴,將會成為類似案件的判決參考依據之一;另一方面,華為的方法高明,不止應訴,還打擊軟肋,這實際上也要求,受337調查的中國企業,不要坐以待斃,而是要積極行動。此外,企業也要儲備國際法律人才,尤其是了解針對性國家法律的人才。

《國際金融時報》評論則強調:華為的案例仍屬于“個案”,因為通信行業的情況不能用于其他行業,同時,中美兩國的企業紛爭還受制于中美兩國的政治環境和貿易環境,這并非企業所能控制。不過,不管如何,中國企業在加緊創新,打破美國的技術壁壘上,仍要下功夫,至少要做到“內在強大”。

十二、湖南瓜農鄧正加死亡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17日,湖南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該縣南強鎮蓮塘村村民鄧正加夫婦發生沖突,鄧正加倒地身亡。隨后,臨武縣官方發布的通稿說法則是,“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南強鎮蓮塘村民鄧正加發生爭執,鄧突然倒地死亡。”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醫在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臨武縣南強鎮蓮塘村干部和死者親屬等的見證下,

17 對死者鄧正加的尸體進行了檢驗,并提取了相關臟器組織,連夜送往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法醫病理學組織切片檢驗。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醫根據尸體檢驗情況及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病理組織學檢驗結論綜合分析認為,臨武瓜農鄧正加系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12月27日下午3時許,湖南永興縣法院經過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宣布判處涉“瓜農死亡事件”的臨武縣城管局工作人員廖衛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駱威平、夏際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個月。

【影響性評述】

2013年,隨著延安城管跳踩商戶、武漢城管臥底擺攤事件的接連曝光,城管這一群體的一舉一動再次被置于輿論的聚光燈下,受到格外關注,湖南瓜農鄧正加死亡案無疑將此番議論推向高潮。此案中,臨武縣政府暴力搶尸、官方否認城管秤砣砸人致死、死者女兒曝尸檢內幕微博內容遭刪改以及當地政府賠償執行工作的快速執行持續吸引輿論關注??梢钥闯?,當地政府在死因調查、事后回應及善后處理等方面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故未能獲得死者家屬及公眾的認可。尤為要注意的是此事反映出的深層問題:在維穩體制的重壓下,地方政府已漸漸偏離了法治軌道。“及時轉移尸體”作為化解群體性事件的手段,近年被地方政府愈加重視,然而,用搶尸來維穩,更可能是飲鴆止渴,其本質上是一種政治性的應激處理手段,而非法治性的理性處理手段。在每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后,官方應做的是盡量將尸體處理納入法治的范疇,彰顯政法機關秉公執法的信念,呵護公眾的法律信仰。

【各方評價】

中國網評論認為:這一案件雖然已經判決,但還有許多善后工作要做,因而必須予以重視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震蕩和矛盾。首先是當地政府、城管以及法院的那位庭長要說明有無登門做死者家屬工作一事,有,說明原因,沒有,也還自身一個清白;其次審判法官必須及時公開回應公眾的質疑,之所以如此判決的理由和依照的相關法律,以化解大眾心中的疑團,免得節外生枝引發輿論狂潮,造成不良影響;再次就是大眾亦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冷靜對待這一案件,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實施輿論暴力,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當槍使。

《大連日報》評論認為:目前,我國并沒有把流動商販納入到真正的城市管理體系中,而是以臨時化的管理思維來對待這個群體的生存與發展。城市管理的規則制度也就難以表達出足夠的善意。通過“禁擺區”把小販趕出街區,卻不能為小販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務,必然會遭遇抵制,從而陷入“小販暴力VS城管暴力”的怪圈。

18 《檢察日報》評論認為:城市需要管理,但城管的職責除了管理,是否可以也應該包括服務?比如小販占道經營,城管幫忙找一個正當的經營場所。能否作出改變,取決于有關方面對一些更深層問題的判斷和考量:城市管理者是否有權驅趕小販?小販有無權利獲得正當的謀生地點和方式?曾有人提出過“百姓城管”理念,它包括聽百姓聲音、讓百姓參與、為百姓服務、讓百姓滿意等內容。“百姓城管”,是城管制度的理想歸宿。

法治案例范文第2篇

六、長沙縣福臨鎮政府狀告生豬養殖戶違約案

(一)案件簡介

長沙縣是全國養豬大縣,其北部的福臨鎮更是“家家有豬舍,戶戶養豬忙”。比如該鎮古華山村僅有7.2平方公里土地,但每年出欄生豬數量卻高達10萬頭。養豬增加了當地收入,使農民富裕了起來。但隨著生豬飼養量爆發式增長,自然環境卻已不堪重負。據長沙縣環保部門測算,養一頭豬日用水量達0.05噸,排出廢水0.04噸,其碳排放量相當于19個成年人的水平,整個長沙縣最高峰時豬糞尿日排放量超過1.5萬噸。

為保護自然環境,長沙縣從2010年起在全縣推行畜禽養殖退出轉產扶助鼓勵辦法。福臨鎮政府依據該辦法與全鎮生豬養殖戶簽訂了禁養或限養合同。按照合同的規定,選擇完全退出生豬飼養的養殖戶自行拆除豬欄每平方米可以獲得90元的轉產扶助金;而選擇限養的養殖戶每拆除一平方米則可以獲得60元的扶助金。此外合同還規定,選擇禁養的養殖戶必須承諾完全退出生豬養殖;而選擇限養的養殖戶則必須將生豬的飼養數量控制在20頭以內。如果簽訂協議的養殖戶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鎮政府有權要求農戶返還相應補貼金額。此辦法一出臺,全鎮眾多養殖戶都選擇與政府訂立合同,并執行了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也有少部分的養殖戶守約觀念不強,沒有履行約定義務。鎮政府通過多種渠道和違約養殖戶進行溝通,但多次勸說無果。為維護政策的嚴肅性,鎮政府最終決定訴諸法律。2014年8月,長沙縣福臨鎮政府以合同違約為由向長沙縣法院起訴張某等7名領取了較大金額補貼卻違約的養殖戶。8月26日,長沙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系列案件的第一案。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與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確定:張某在五天內拆除超面豬欄,降低養殖頭數,而且此后不得再超過協議的50平方米和20頭。最終,張某履行協議,自己拆除超標豬欄,喂養生豬不超20頭。至9月3日,其余6名養殖戶也承諾退出養殖或者減產至20頭以下。

(二)案件評析

從案件本身來說,長沙縣福臨鎮政府狀告生豬養殖戶違約案法律關系清楚,事實證據確鑿無爭議,是一個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該案之所以能夠在全國引發廣泛關注,主要原因就是訴訟參與雙方“官”與“民”的身份。我國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正式實施,經過二十多年的運行,普通公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免受政府侵害的“民告官”案件已不再罕見。但福臨鎮政府狀告生豬養殖戶違約一案的原被告則身份反轉,是一個“官告民”案件。這種看似簡單的區別其實背后隱藏著深刻意義,它所帶來的影響遠遠超出了案件本身。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解讀其價值:

第一,體現了政府社會治理理念和手段的轉變。

行政與司法都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方式,但在“官本位”傳統根深蒂固的中國,政府更加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而非司法手段解決問題。行政手段的優點是高效、便捷,但缺點是手段簡單、直接。由于程序相對簡便,因此行政手段更易誘發侵害公民權益的情況。另外由于現實情況千差萬別,有時甚至行政行為完全合法、合理,都無法保證能夠獲得較好的實施效果。在養豬收益已經成為農民主要收入來源的福臨鎮,為環保目的而控制生豬數量的施政要求對當地養豬戶來說是十分難以接受的。如果政府只是簡單粗暴地運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此問題,很可能不僅無法使執行落地,甚至還有可能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穩定都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然而有時兩者之間也存在沖突。如何處理好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一直是困擾各級行政機關的一個難題。這一問題也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視,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布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強調,“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從“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到“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們黨對社會建設規律認識的深化,為更好地推進社會治理創新指明了方向和路徑。在法治湖南建設的大背景下,福臨鎮政府通過簽合同、定契約的方式,實現“產業轉型、保護環境”的行政管理目的,本身就具備創新性,體現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更為可貴的是,在村民違約之后,福臨鎮政府放棄傳統的強制執法方式,利用法律武器,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養殖違約事件,化解官民矛盾,體現了政府部門法治思想、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彰顯管理模式和能力的進步。

政府行政和司法訴訟作為社會控制方式,兩者之間是可以起到互補作用的。減少簡單行政手段,而使用包括司法在內多種社會治理手段不僅意味著給予全社會更大自主空間、給予公民更多自由,還意味著社會治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傳統的行政手段更加強調對社會的“控制”而非“治理”,是用強硬外力直接規范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而將司法手段融入社會治理中,則會極大地提高法律的地位。此外,司法的方式更加有利于行政相對人意見的表達,而獨立、公正第三方的客觀判決,則會增加最終決定的公信力。因此,行政機關借助司法解決矛盾可以更好地消除官民矛盾。行政與司法的結合,標志著政府執法方式的重大轉變,也是今后政府執法方式改革的重要方向。

第二,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反思。

行政訴訟在民間被形象地稱為“民告官”,這種表達方式簡練而通俗,對行政訴訟觀念深入民心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伴隨1990年行政訴訟法的實施,這一概念經由媒體的極力提倡,影響了整個社會的法治觀念變革。由于營造出與傳統極大的反差,這一約定俗成的詞匯,塑造出強烈的公民權利價值觀,在中國法治歷史上所起的宣傳教育作用不可低估。很大程度,正是借助于“民告官”的概念,現代法治才得以將錯位的官民關系逐漸導正。但是,運用司法手段實現社會治理不僅需要“民告官”,還需要“官告民”。在長沙縣福臨鎮政府狀告生豬養殖戶違約一案中,政府的勝訴起到了良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必須看到這一勝利的取得是以政府與養豬戶之間訂立民事合同,政府以平等民事主體參與訴訟為前提的。按照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法,行政主體不能對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只準“民告官”,不準“官告民”。目前我國大部分的行政主體還是習慣于使用單純行政手段進行社會管理,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其實政府是無法選擇使用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對于“官告民”,法學界大部分學者都持支持態度。學者們普遍認為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也是政府社會治理方式轉變的必然結果。利用司法解決官民矛盾是全社會對法律尊重的結果。在法律眼中,行政機關與公民都是平等主體,不管是“官告民”還是“民告官”都是正?,F象。但是也不少學者對這一制度表現出了擔心。他們認為,如果在行政訴訟中賦予了政府訴權,可能會使強勢的行政機關在訴訟中無法與公民在實質上保持平等,甚至可能會發生行政干預司法的結果。

應該看到,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中國法治的背景早已不同往昔。立足于國家治理的新型需要和法治中國的更高要求,行政訴訟法的功能定位是否還是局限于“民告官”,或許值得推敲和思忖。“民告官”這一通俗化的表達,很難再準確反映出行政訴訟本身所應承載的制度功能,同時也無益于修復官民關系和促進合作行政。

首先,在行政訴訟中允許官告民契合社會發展趨勢。正如前文所述,將司法引入社會治理是政府執法方式的重大變化。這本身就要求不能將政府的訴權僅僅限制在民事領域。對于一些學者擔心的行政干預司法問題,則可以通過制度進行規制。除此之外,在未來的發展中,很多政府的職能將由社會組織所承接。如果現在沒有完善的行政訴訟機制,那么這些不具備政府身份卻承擔政府職責的部門將缺失一個重要的維權途徑,最終可能令老百姓忽略對越來越多公共治理行為合法性的關注。 其次,對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也負有保障功能。倘若相對人不服從而行政機關又不便直接強制干預,此時應當允許行政機關借助司法手段增強其治理的權威性和實效性。在法國,大區長與省長作為中央的代表監督地方團體執行國家法律的情況,如果其認為地方團體通過的決議不合法,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制度設計本質上即是為了維護公法秩序。我國行政訴訟中的執行訴訟,即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是一種“官告民”的體現。這種類型的訴訟還有待進一步拓展,以減少行政權與公民權的直接對抗,將二者引入平和理性的司法程序,實現權利、秩序與法治的和諧。

法治案例范文第3篇

二、教學流程

俗話說:不行規矩, 不成方圓。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規則, 如班紀、校規、國法。對于我們每一個人來說, 必須遵守的最大的規則就是國家的法律。有人認為法律離自己很遙遠, 學法有什么用呢?歐陽修說得好:法者, 所以禁民為非而使其遷善遠罪也。誠然, 法律的作用在于讓民明白是非, 遠離罪惡, 走向善良。為了我們永遠有人生自由, 讓我們走進《皇帝的新裝》, 去探究兩個騙子的個案, 從中學法、知法、守法, 規避我們的不良行為, 做個守法好公民吧!

一讀課文, 弄清詐騙行為

兩個騙子用什么手段取得了皇帝的信任?試舉例分析。

1.編造服裝特異功能, 滿足皇帝癖好。

兩個騙子, 自稱是織工, 說能織出人間最美麗的布。這就投了皇帝愛穿著的癖好。

騙子還說, 這種布不僅色彩和圖案都分外美觀, 而且縫出來的衣服還有一種奇怪的特性:任何不稱職的或者愚蠢得不可救藥的人, 都看不見這衣服。

這是最合皇帝心意的。因為皇帝不僅喜歡穿得漂亮, 不問國家大事, 而且對他的臣下也極不信任的。所以, 這新裝一舉兩得的功能, 很快騙取了皇帝的信任。

2.擺放織布機, 瞞天過海制造忙碌織布假象。

他們擺出兩架織布機, 裝作是在工作的樣子??墒? 他們的織布機上連一點東西的影子也沒有。他們急迫地請求發給他們一些最細的生絲和最好的金子。他們把這些東西都裝進自己的腰包, 只在那兩架空織布機上忙忙碌碌, 直到深夜。

3.抓住督查官員虛偽心態, 誘騙其編造呈報謊言 (略)

二讀課文, 理清騙取金額

1.付了許多錢給這兩個騙子, 好讓他們馬上開始工作。

2.這兩個騙子又要了更多的錢, 更多的生絲和金子, 說是為了織布的需要。他們把這些東西全裝進了腰包。

3.皇帝賜給騙子“御聘織師”的頭銜, 封他們為爵士, 并授予一枚可以掛在扣眼上的勛章。

三讀法律, 依照條款定罪量刑

(一) 分析兩個騙子的行為, 確定罪名

《刑法》對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騙子的行為: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詐騙來的錢、生絲、金子全裝進了腰包。

2.方法: (1) 虛構事實——說能織出人間最美麗的布。這種布不僅色彩和圖案都分外美觀, 而且縫出來的衣服還有一種奇怪的特性:任何不稱職的或者愚蠢得不可救藥的人, 都看不見這衣服。其實這種衣服的特異功能是子虛烏有的, 這種衣服也是根本不存在的。 (2) 隱瞞真相——向皇帝隱瞞真相, 對督查官員隱瞞真相。

3.騙取公共財產款額較大——兩騙子詐騙的公共財產金額特別巨大:付了許多錢給這兩個騙子;老大臣視察后, 兩個騙子又要了更多的錢, 更多的生絲和金子。且全部占位己有。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構成詐騙罪。而兩騙子的行為已構成了詐騙罪。

(二) 依據詐騙金額, 量刑判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以下簡稱《刑法》)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 的有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構成詐騙罪。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 但不是惟一情節。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 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 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 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 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對共同詐騙犯罪, 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 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和《決定》中的以上條款, 兩詐騙犯應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總結警示, 教育學生做守法好公民

管子說:法者, 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律者, 所以定分止爭也。馬克思也曾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同學們, 通過今天這個個案分析, 我們明白了詐騙方面的有關法律條款, 從今以后, 我們在校內校外絕不以大欺小, 詐騙他人財物, 哪怕是一顆糖、一元錢。

同學們, 為了個人的人生自由, 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社會的和諧安寧。今后, 我們還要在學習中探究更多方面的法律條款, 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識, 在生活中, 既要以法律為武器, 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也要明是非, 定分止爭, 規避不良行為, 共創和諧社會, 做個護法小衛士。

摘要:本文通過課文《皇帝的新裝》拓展滲透法治, 借個案分析讓學生學法、知法、守法, 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這樣的教學案例頗有創意, 可供新課改參考。

法治案例范文第4篇

各位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很高興有機會在這里和大家共同學習法律知識。今天作為板橋中學的法制副校長與同學們學習探討兩個方面的法律知識。一是分析一下目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二是針對校園里經常發生的一些不良現象,提出相應的處臵辦法。

首先討論一下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現狀。21世紀以來,青少年犯罪是各國共同面臨的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青少年犯罪占全國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較高,約為75%,處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14—18歲的少年發案率上升較快,成為違法犯罪的高發年齡階段,并以侵犯財產型犯罪與性犯罪居多,團伙作案數量劇增。“人之初,性本善”,這些少年,曾經天真無邪,如同一張白紙,他們的人生座標為什么變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筆來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既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更是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從犯罪性質看,盜竊犯罪最為突出。許多青少年貪圖吃、喝、玩、樂等物質享受,又想不勞而獲,從小偷、小摸走向盜竊犯罪;其次是搶奪、搶劫、尋釁滋事等犯罪人數眾多;再有者,就是模仿電影電視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逞英雄”,無所顧忌,不故后果揮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罪行。

(二)、從犯罪形式看,兩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數增多。一些青少 1 年由于過早輟學,無所事事,浪跡街頭,便

三、五成群,拉幫結伙,經常聚集在一起吸煙、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經驗。有的模仿影視片中的黑社會組織,成立幫派或團伙。值得重視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黃色、淫穢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攔截少女實施暴力。

(三)從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某市一起少年犯殺人案中,該少年看著手表殺人,計算殺一個人需多長時間,殺完以后還準備殺第二個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經達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劃,多次踩點,選擇時機,準備作案工具;作案時分工明確,注意配合;有的已會運用反偵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數罪,而且情節都比較為嚴重。

(四)從犯罪年齡看,逐漸趨向低齡化。在受到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當中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數逐漸增多,因為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和不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數也占相當大的比例。有些少年從10—13歲就開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從犯罪身份看,輟學少年人數居多。

從這些犯罪行為來看,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良動機是產生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凡違背禁止性規范的動機均為不良動機,它可以誘發很多犯罪,成為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內在動力,如經不住金錢誘惑的拜金主義會產生貪污、賄賂等犯罪,不勞而獲、不思進取、貪圖享受的享樂主義可以誘惑青少年去盜竊、搶劫,同態復仇的報復心理可以導致去殺害、傷害別人,不良氣習如賭

2 博、吸毒等均可以引發大量刑事案件的發生。

2、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質較低,分辨事非能力較差,其涉世的無知性、盲目性就很難應付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影響,經不起誘惑,很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不計后果等,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文化糟粕的影響。一些“黃色”書刊的毒害,一些新聞媒體播放的暴力等影視制品的影響,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的影響。一些青少年因早戀行為的影響,造成雙方反目成仇,進行兇殺強奸等報復,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離異造成性格孤癖、內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態導致犯罪,還有的因父母溺愛,不良影響(如賭博、吸毒等)造成失足犯罪。

5、學校教育的漏洞。當前,有些學校對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夠,導致許多青少年學生缺乏正確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頭腦中沒有辨別是非的標準,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這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6、社會影響也是誘發青少年犯罪的一個原因。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容易產生高消費意識,追求物質金錢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嚴重侵蝕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時間拜金主義、享樂主義重新抬頭,經濟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誘發青少年向往金錢物質,使得一些青少年為獲不義之財瘋狂作案。 從這些原因來看,我們要健康成長,就必須學習法律知識,提

3 高法律意識。

下面,針對校園里經常發生的一些不良現象及處臵辦法講個意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針對校園里經常發生的這些不良現象,我們應該如何處臵

1)不要抽煙喝酒打牌。一些高年級的學生勾結剛剛輟學的社會青年,經常抽煙喝酒打牌,沒有錢,就要想辦法搞錢,利用對校園和校園周圍環境比較熟悉,向那些低年級或身材矮小的學生要錢,要飯票,以言語相威脅,如果不給就拳腳相加,甚至用煙頭烙,皮帶抽。如果沒有錢就限令什么什么時間帶多少多少錢來,還讓這些受到侵害的同學帶著去搶其它同學的錢,這些同學出于害怕又成了別人的幫兇。近年來在中學校園里這種案件呈上升趨勢,他們搶走的財物很少,多是三元兩元,但對校園的危害卻是很嚴重的,擾亂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導致部分學生因恐懼而不想上學,影響學習成績,甚至心靈上造成一定的陰影。這種現象在我們轄區及我們學校均有所發生。針對這種現象,作為中學生我們應當自覺抵制)

4 2)不接觸外面不良社會青年,俗話說的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那些人接觸的多了會扭曲我們對社會觀的認識,從而走向犯罪道路。

3)不要上網打游戲賭博聊天等。經常上網打游戲對我們中學生的危害是特別多的,首先從健康方面來講長時間坐在電腦前大腦高度集中,會導致一些疾病的發生,也會導致腦子的呆滯,經過科學家研究,輻射電磁波對人體的八大傷害,

1、細胞癌化促進作用,

2、荷爾蒙不正常,

3、鈣離子激烈流失,

4、癡呆癥的引發,

5、異常妊娠異常生產,

6、高血壓心臟病,

7、電磁波過敏癥,

8、自殺者的增加。我們經常在電視中或在新聞中看到哪個哪個學生由于長時間上網死在網吧里,死在路上這樣的消息這都是很好的見證。其次上網聊天打游戲會影響我們的智力,耽誤學習時間,而影響我們的學習成績,過去的時間總是不會回轉的,把時間用在有意義的事情上才會抓住機遇,試想我們上網聊天打游戲又有什么意義呢。再次經常上網聊天腦子會局限于網絡這個空間中而認識不到社會上存在的一些形形色色的現象,從而導致被騙?,F在上網的人多了,同學們在休息日可能在家里、網吧會經常上網,上網可以開闊你們的視野,可以促 進你們的對外交流和學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網千萬別上癮,不然耽誤你們的學業不說,還可能因為瀏覽一些不良網站、網頁而誘發違法犯罪行為,因為里面的色情、迷信、賭博、暴力、恐怖等內容會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說:我們作案的念頭是看了黃色錄像后產生的,我們的作案方法是從非法出版物里學來的。當

5 然現今是網絡的時代信息的時代,通過互聯網我們可以更快更多更方便的獲取最新知識,有利于我們的學習和生活,我們應當更好的利用網絡來為我們的未來服務,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戲、聊天、賭博。所以上網一定要有一個度,要有所選擇,做到心中有數,正確處理,這樣才會有益于你們的身心健康。

4)不要觀看、收聽色情、淫穢,暴力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必竟我們都還是未成年人心理不夠成熟,觀看這些不健康的東西,會誤導我們的思想,一些人看了后會產生一些追求刺激,不計后果的想法,從而走上犯罪道路。今年上半年在107國道上有一些男女學生伙同在一起,學電視中暴力片的情節,多次到國道上搶劫一些過路行人。他們整天不務正業,游手好閑,沒錢了就搶,然后就吃喝,鬼混自認為過的是最趕潮流最刺激的生活,最終他們都一個個的被判了有期徒刑,陪伴他們的是牢獄生活,他們給他人帶來了傷害,自己的父母帶來的傷害,毀了自己的前途。在此,我想,各位同學,你們正處于成長發育階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會閱歷淺,所以是非觀念較差,容易去模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也容易被人利用?,F在電視節目一定非常精彩,但愿精彩后面不要出現無奈。首先不能整日沉湎于電視,要有選擇地觀看一些有意義的節目,其次要吸取電視節目中的經驗教訓,絕對不能象有些人那樣鋌而走險,去以身試法。

5)具備一個良好的穩定的心態,我們這個年齡階段易猜疑,走極端,任性,特別是那些性格內向的學生容易作出一些過激的行為。因此不要認為我們已經長大,已經對社會有了一定的認知,必竟社會

6 上還存在一些丑惡的社會現象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我們的身心還不夠成熟,一定要用一顆平衡的心來對待自己和他人。學校如果發現學生有情緒不穩等現象要多和家長勾通多和學生勾通而不能臵之不理。 6)不要打架斗毆,要善待他人,和同學和睦相處,不要用優越感去刺激他人。

校園里還有一類高發案件就是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這類案件的誘因有幾種:一種是年青人講義氣,幫助哥們出氣;再一種是報復,因為某件小事自認為吃了虧,而找事打架。再一種是別人的優越感對那些性格內向具有某種弱勢學生的內心傷害。心理素質教育也是我們中學生必須開展的一項教育,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一些條件好的家庭的孩子的優越感對條件差的孩子來說無疑是很大的傷害,在我們校園里還有成績好的學生對成績差的學生的嘲笑也是對他們很大的傷害,這些心理因素也成為校園殺人案的高發原因,學生不僅要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更要有一個健康的心理,在這個時期,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生變化就不能夠很好的去適應新環境、敏感、多疑成了這個時期的典型癥狀。一些內向的學生時常會把別人一些無意識的傷害看成了對自己的貶低,也因此會將仇恨記在心里,而不是通過正面的溝通來消除矛盾。中學生應該有自我教育的一面,不應該以強調自我尊嚴為原則,最終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其實溝通,能讓我們更快樂。尤其是那些家庭條件艱苦的同學,對于這些人她們的優越感是不是一把尖利的刀呢?對于敏感期的學生我認為心理教育也是很有必要的,學生要和老師家長多溝通,不要鉆牛腳

7 尖,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設心理咨詢醫生來解決學生的心理疾病。 7)不要攜帶管制刀具,一些學生為了逞威風,或威脅別人,身上經常裝上一把匕首,刀具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8)不要偷竊,故意損壞財物。一些學生沒有錢了就偷,對別人恨了就損壞其財物這些現象都是要不得的,偷竊,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大了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較小也會受到治安處罰。俗話說:“小時偷針長大偷金”。一次兩次的僥幸會助長我們犯罪的欲望,最終會毀了我們自己。

9)不要早戀。目前校園里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流行著學生早戀現象,這種早戀行為既耽誤了學習,又有害身心健康。有些平時表現較好的學生,成績也非常優秀,但是由于早戀的影響,最后荒廢了學業,耽誤了前程。希望同學們一定要聽老師和家長的話,堅決拒絕早戀現象的發生。校園里還有一類高發案件也是值得我們注意的,那就是強奸案。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年級較大點的男學生蠢蠢欲動對女學生的不法侵害;再一種是校外不法青年對女學生的侵害。針對這些情況,作為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一定的性知識教育,讓學生對性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女孩子處于身體上的弱勢地位,要對自己加強自身保護。比如遇到不法侵害,如果周圍有人要大聲呼救,如果周圍沒有人要巧妙地與犯罪分子周旋想法逃走,如已經受到了侵害要注意保存證據,及時告訴學校和家長及時報案。俗話說:做賊心虛,犯罪

8 分子作案時的心理會比受害者更恐懼,受害者的恐懼只會助長犯罪分子的膽量,幫助犯罪分子繼續作案。

同學們,你們學校也向我們政法機關反映過,一些社會不良青年經常擾亂學校秩序,對此我們黨委政府非常重視,司法所和派出所安排了專人到學校附近巡邏守護,針對那些不法青年,我們的態度是堅決予以打擊,決不心慈手軟。同時,針對學校附近的游戲廳、網吧,我們也進行了集中整治行動。

法治案例范文第5篇

一、法治思維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意義

(一)法治思維方式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最佳路徑。如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實踐中有著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強調運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張采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社會矛盾,還有強調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糾紛。實踐證明,偏離法治軌道的維穩,越維越不穩。為追求暫時“穩定”而犧牲“法治”的被動式維穩,看似解決矛盾,實則回避矛盾、積累矛盾,最終只能陷入“信訪不信法”的怪圈。正如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成為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最佳路徑。

(二)法治思維方式有利于維護法治權威。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法律是人們行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線,有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復議、訴訟等法治手段是經過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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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過程、輕結果,重形式、輕實效的弊端。

(二)缺乏積極主動的責任意識。一是不重視基礎工作。對于影響穩定的問題重事后處置輕事前防范,出了問題也不能正確地分析事件的來龍去脈,不查找原因,不分析總結,不去積極做基礎工作,而是被動應付,哪兒漏哪兒堵。二是推、拖思想嚴重。有的領導干部不能正確地理解群眾的合理訴求,不能沉下心來傾聽群眾的呼聲,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給其它部門,能拖就拖著不管,能躲就躲得遠遠的,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嚴重的不作為,使矛盾糾紛越演變越復雜,從而越來越難以處理。三是官本位思想嚴重。有的領導干部把個人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認為擺平就是水平,動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態糾紛,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阻礙了群眾正常的利益訴求,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少數領導干部不能正確把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統籌兼顧,靈活處置,一味強調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不僅影響了行政功能的發揮,而且背離依法解決糾紛矛盾的初衷,損害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還容易釀成惡性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個別領導干部為了促使當事人息訴罷訪,采取“花錢買平安”的辦法,一味遷就上訪人員,從經濟上滿足其無理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穩定因素,同時為依法處理矛盾問題增加了很大難度。

三、科學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著力化解社會矛盾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實踐證明,領導干部只有充分具備了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職、依法決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進矛盾化解。

(一)必須牢固樹立法治理念?;饷?、處理問題必須把法治意識擺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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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領導干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

法治案例范文第6篇

人類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銘刻在石柱或銅表上, 但鑄鼎未必傳世, 勒石未必長存, 真正流傳下來的是“銘刻”在全體社會成員心中的法治精神。歷史發展表明, 只有法律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規則, 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的意義、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現出來, 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終落地。因此,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 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要達到“全民守法”的目標, 必須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進法治社會的發育, 以司法的嚴謹、執法的嚴格來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覺性。這就要求我們, 一方面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司法公正對于社會公正的引領作用, 并在此基礎上, 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 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只有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具體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對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權威, 他們對法律的態度才能由認識到遵守, 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覺, 自覺守法要靠各行業、各領域的自我管理來培育。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同時, 也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 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使各行業、各領域的從業者, 真正在實實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 一點一滴培養起社會責任意識和法治精神。

推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設, 離不開類型多樣的宣傳與教育。從上個世紀80年代至今, 我國已經完成了以全體公民為教育對象的五個法治宣傳教育五年規劃, “六五”普法規劃正在進行中, 普法內涵不斷豐富、領域不斷拓寬, 已經成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我們要在全民教育基礎上, 繼續推進針對不同領域、不同群體的法治教育, 不斷創新宣講和教育方式, 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 以精準滴灌和春風化雨的形式, 將法治教育送入街頭巷尾、百姓人家。只有經過多管齊下的法治教育、培育, 遵法守法的意識才能蔚然成風,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才能在廣大人民群眾中落地生根, 并為全面深化依法治國夯實堅實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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