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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2023-03-06

第一篇: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稅 作者:佚名 來源:中顧法律網 點擊數:

49923 更新時間:2010-11-13 19:16:45 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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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文中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領取的離職補貼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應怎么交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中是這樣規定的: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假設你們那里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9000元,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職時拿到20000元補償金(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的補償金不用納個人所得稅。

2、離職時拿到80000元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你在該企業工作不滿12年(假設為5年),你的補償金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80000-19000*3)/ 5(年)- 2000 ]* 15%25 }* 12 = 1600 元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她所在的單位老板原本就想辭退她,但卻不明說,而是讓她自己寫離職報告,否則就要扣發一個月的獎金。這位讀者很納悶,老板既然想辭退她為啥還不明說,反而讓她自己寫自動離職報告呢? 小馮從2005年起就在某廣告公司做內勤,2008年上半年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

她所在的單位老板原本就想辭退她,但卻不明說,而是讓她自己寫離職報告,否則就要扣發一個月的獎金。這位讀者很納悶,老板既然想辭退她為啥還不明說,反而讓她自己寫自動離職報告呢?

小馮從2005年起就在某廣告公司做內勤,2008年上半年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小馮工作很認真,也很勤奮。最近,老板突然找到小馮,告訴她,公司效益不好,打算減員,并提示小馮自己主動寫一份《離職申請書》,否則將扣發當月的工資和獎金。

小馮不明白,老板既然想辭退她,為啥還讓她自己主動寫申請離職呢?那么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對此,律師認為,老板的意圖很明顯,就是要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辭退員工的同時,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在以上六種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書寫離職申請,就意味著自己主動離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如何計算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提要]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該生產經理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應為兩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何計算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法規 2008-11-26 21:31:16 閱讀156 評論0 字號:大中小 訂閱

問題:您好! 我們公司的一位生產經理自1999年11月1日起工作至今,公司當初和他簽訂了2年合同,至今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該經理薪資今年6月份剛剛調整到7350元,原來薪資為6500元?,F公司老板提出于今年9月底將其辭退,為確保生產安全,老板要求我不要提前通知該經理,而寧可支付他違約金或賠償金。因此,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公司辭退員工沒有按規定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通知,應當支付該經理相當于1個月薪資的違約金,這1個月的薪資如何計算,是7350元還是今年或去年的平均薪資?

2、該員工在公司工作差1個月就到2年即合同期滿,試問公司除支付上述違約金外是否還要支付其一定的補償金?若是,補償金的金額為多少?違約金和補償金是否一定要兩者都支付給他?

3、補償金和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希望能盡快得到您的答復和指教,謝謝!

答復: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您的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該生產經理9月底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不知道您所說的違約金是指什么,勞動法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您可能把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混同了,在這里,補償金也包含了違約金的性質。如果您與該生產經理另外簽有違約金的除外。

根據該辦法,“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該生產經理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應為兩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個問題最后問到了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這方面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雇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及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然后,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法為:以個人取得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為個人的月工資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離職員工補償金計算及發放方法 作者:佚名 來源:中顧法律網 點擊數:

15333 更新時間:2010-11-13 19:20:09 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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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按相關法規,當簽署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之時,公司就應支付賠償金,但鑒于實際執行中的情況,雙方可協商,但如果公司要求延期一個月(很多公司都會這么提而且這么干),則是違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介入(很多公司的做法是,一個月后支付,給現金,不走稅。... 【補償金的計算】民航總局公布《航班延誤經濟

離職員工補償金計算及發放方法

最近因為離職,因此四處打探了下補償金計算的方式,以及補償金的發放,記錄在流星天空,保不準啥用處。

1、未到合同期公司方面辭退員工且無正當理由(公司經營困難不是正當理由),應賠付等于員工合同年限的月工資,即:已有兩年合同,則賠付2個月薪資,如未滿半年的按0.5個月計算;

2、辭退當月工資正常結算;

3、如公司要求立刻辦理離職(一般都如此),則要賠付相當于一個月薪資的代通知費用;

4、按相關法規,當簽署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之時,公司就應支付賠償金,但鑒于實際執行中的情況,雙方可協商,但如果公司要求延期一個月(很多公司都會這么提而且這么干),則是違規的

5、關于扣稅問題,按照年限賠付的部分,如果沒有超過當地年平均工資的3倍,不扣稅(北京地區的3倍數字是1x萬一年);工資部分,正??鄱?

第二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基數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網友回答 2014-11-17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可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后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蚬e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梢?,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于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合同“年終十三薪”是否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有條件的計算在內如果合同中關于年終十三薪是附條件的,比如工作滿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應得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放十三薪(不附帶兌現條件),那么十三薪屬于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

4、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否繳稅,也有明文規定?!秶叶悇湛偩株P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于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都有規定。對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在高過一定總額之后再通過法定計算方式繳稅。如果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要以稅后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以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計算?

網友回答 2014-05-21 勞動關系的解除有多種方式,雙方協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哆`反和解 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 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渡虾J袆趧雍贤瑮l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參 見)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上條文說明單位提出與員 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所依據的月工資性收入如何計算呢?《違反 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渡虾J袆趧雍贤瑮l例》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第四十四條(參見)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 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 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 費等。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 償金時應當一并予以考慮。評論,觀念,各有不同做好自己那份就好

第三篇: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上海高院解釋)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詳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對于勞動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經濟補償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計算,以及新舊法律的封頂限制問題,使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遠沒想象的那么簡單。而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第二十一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分段計算精神進行了細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計算的問題。在當前經濟補償金計算混亂的情況下,本文認為上海的規定對全國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1)《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3)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總結一下,勞動合同跨越2008.1.1 的分段計算及封頂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a、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非過失的醫療期滿解除、非過失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勞動者推定解雇(強迫勞動、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b、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前的不超過12個月

+ 三倍平均工資 × 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在“以前規定”的環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推動解雇的情況下也受到與“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受到同樣的封頂限制。

c、在《勞動合同法》未遇到封頂、“以前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法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前的不超過12月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后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實行按照經濟補償基數封頂限制原則,不以法定情形實行封頂限制為原則,“以前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法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與錢數(b)項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同樣在“以前規定”的環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推動解雇的情況下也受到與“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受到同樣的封頂限制。

d、在《勞動合同法》遇到封頂、“以前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資 × 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由于《勞動合同法》實行按照經濟補償基數封頂限制原則,不以法定情形實行封頂限制為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遇到封頂、“以前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與前述(a)項情形是一致的,即非過失的醫療期滿解除、非過失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部分勞動者推定解雇情形(強迫勞動、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在《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后的本單位工作年限高收入者的全部經濟補償金 = 三倍平均工資 × 2008.1.1后的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單位解雇性終止合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勞動者推定解雇情形(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規章制度違法、無效解除、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勞動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現《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而“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精神,用人單位無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在2008.1.1后簽訂后解除,其經濟補償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補償基數按照2008.1.1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并實行《勞動合同法》要求的三倍平均工資封頂限制原則。雖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008.1.1前的經濟補償按照新法標準支付,不需要分段計算,但在“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實踐中仲裁部門與法院一般不支2008.1.1前的經濟補償,只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08.1.1后的經濟補償。

第四篇: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

RE:法規咨詢-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法

1,法律規定的“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若雇主在合同期滿時,對雇員提出續約,且續約的條件不低于原勞動合同,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不存在法定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2,若本案不屬于上述情形,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到期后,向雇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47條的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案中,雇主與雇員簽訂了15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按照該雇員月平均工資x 1.5計算,即一個半月的工資。

月平均工資指的是每個月該雇員實際領取的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不僅限于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

2011 / 8

第五篇:新舊勞動法關于離職補償金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新舊對比

一、經濟補償金

合同自然解除的情況下:

舊法-合約自然解除,單位不需經濟補償金

新法-合約自然解除(除非單位以提高合約條件,個人拒絕的)況下,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為,從新法實施起,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

二、額外經濟補償金:

舊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新法-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舊法-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但補償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新法-每滿一年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除此之外,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里是賠償金而非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也無法主張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的加付賠償金)

注:勞動法在支付賠償金時是否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方面,沒有明確說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2008.1.1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2008.1.1后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

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008.1.1后: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違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2008.1.1后: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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