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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度

2023-06-03

在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這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和公約的總稱。我想學習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該問誰?下面是小編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第一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制度

采購代理機構制度

(五)建立采購費用收取及退還控制管理制度

1、本控制管理制度目的:

①、為了實現社會代理機構能夠按照法律制度和市場規則,根據采購項目類型、大小、復雜程度等特點,采取定額收費和比例收費的方法,合理收費。

②、防止代理機構用低于成本報價獲取采購代理業務,以排擠其他社會代理機構公平競爭或者事后與供應商串通獲取不正當利益。 ③、防止代理機構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代理服務費和保證金之外的其他費用,并能夠及時退還保證金。

④、為實現集中采購機構不能無權利人合法授權,強制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并能夠及時退還保證金,對依法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及其孳息能夠按照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2、針對社會代理機構

(1)代理服務費收費

①、代理服務收費,是指采購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從事編制采購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為投標人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②、本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合理收取費用。 ③、本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④、本機構進行政府采購代理服務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嚴禁任何強制指定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費用。

⑤、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2)采購項目投標(談判、詢價、磋商)保證金收取、履約保證金代收、保證金退還 ①、投標保證金收取

a、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投標保證金條款,而且該條款也成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要求,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如果沒有對采購文件中的投標保證金條款進行響應,必將導致投標無效。

b、投標保證金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一旦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作出承諾,則合同即告成立,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接受,并受到約束。否則,投標人就要承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投標保證金被招標人沒收的法律后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標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 c、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限期應該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d、投標保證金采用現金、支票、匯票等形式,是對投標人流動資金的直接考驗。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的形式.銀行在出具投標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對投標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信譽欠佳或資不抵債的投標人很難從銀行獲得經濟擔保,由于銀行一般都對投標人進行動態的資信評價,掌握著大量投標人的資信信息,因此,投標人能否獲得銀行保函,能夠獲得多大額度的銀行保函,這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投標人的實力。

e、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應在開標前以有效形式遞交,開標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采購信息開始,一般到采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招標采購為20天以后,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幾種采購方式,從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到采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②、履約保證金代收

a、履約擔保是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b、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

c、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d、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e、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f、履約保證金有利于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質按量按要求完成任務,也是招標單位對中標單位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 ③、保證金退還

a、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此時,招標人可以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原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原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b、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

c、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退還一律按照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時的路徑、銀行賬號由銀行轉賬方式無息返還,供應商應開具由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往來款收據。

3、針對集中采購機構 ①、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②、促進集中采購機構發揮采購規模優勢,采用充分競爭的采購方式,獲得規模效益,降低采購成本,體現實行政府采購在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方面的優越性。

③、履約保證金由集中采購機構收取后,能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

④、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采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⑤、一旦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領域的行業協會設立的供應商誠信檔案記錄,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做出正確評估,即可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

⑥、在雙方合同到期、投標人完成合同內規定任務或者依法解除后,予以退還保證金。

⑦、對于投標人不依法履行合同內義務的,投標人就要依法承擔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就要承擔保證金被沒收的法律后果.這實際上是對投標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依法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按照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第二篇:安檢機構管理制度_儀器設備的采購、驗收、調試、維修、報廢程序

儀器設備的采購、驗收、使用、保管、報廢程序

為確保儀器設備滿足檢測工作需要,應制定程序嚴格控制儀器設備的采購、驗收、 使用、保管和報廢。

工作程序

各部門提出儀器設備需求計劃,由技術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 儀器設備由技術部門統一組織采購、驗收、使用、保管、報廢。使用人員及儀器設備管理人員提出儀器設備的報廢建議,經鑒定后由站長批準

1、采購

各部門根據檢測工作的需要,提出儀器設備需求計劃,由各部門負責人匯總,經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核準后報總經理批準,然后組織定購。

2、驗收

新購置的儀器設備由技術負責人、采購人員、銷售方代理到場交接驗收。

(1)準備 儀器設備到貨之前,應充分作好人員、技術、物資方面的準備。驗收人員應對儀

器性能有充分的了解,仔細閱讀有關資料。安放儀器的實驗室應符合儀器要求的技術條件。包括實驗室的溫度、濕度、電源的負荷及電壓的穩定情況,儀器運轉所需要的設施。

(2)開箱 儀器設備到貨后,應放置在合適的地點,仔細檢查包裝箱外部,確定儀器在運輸

過程沒有破損。如果包裝箱有明顯破損應通知有關部門和廠家,視情況再轉入下步程序。

(3)清點 開箱后應根據定貨合同、裝箱清單對儀器設備應帶的配件、零件、附件,逐一清

點,檢查裝箱清單與物品是否相符,是否與定貨合同一致,規格、質量是否合格。

3、使用

儀器設備使用前應安裝調試,安裝工作一般由供方承擔。 調試時應反復驗證各項指標、參數、線性關系及儀器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要求。如有質量問題,應與生產廠家聯系。進口

儀器要在索賠期內通過商檢部門向國外廠商提出索賠。驗收后,要形成驗收報告,凡參與人員都應簽字,驗收報告及隨箱一切資料存檔。

技術人員應對設備進行保養,設備投入使用隨即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并記錄使用中出現的情況。儀器設備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應停止使用,記錄故障原因和現象,及時通報有關領導和技術人員,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無力維修,則由技術人員負責聯系外修。

4、保管

新購買的儀器設備(含標準氣體)統一由技術部負責保管。

5、報廢

儀器設備若某些部件老化造成精度下降,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由儀器使用人和儀器管理人員提出降級申請,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鑒定核實,經站長批準后實施該儀器降級使用。若儀器設備已經無法修復,沒有使用價值,則由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報廢鑒定,填寫報廢申請單,經總經理批準,按資產管理權限核銷,資料全部歸檔。

瓜州縣宏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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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浙江省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取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工商注冊地在浙江省境內的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考核。

外省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浙江省境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事先應向省財政廳備案。其中持續開展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考核。

第四條

甲級代理機構的由省財政廳負責考核,乙級代理機構由其工商注冊地財政部門負責考核。外省乙級代理機構的考核由其主要業務地設區市財政部門負責。

財政部門可委托無利害關系的中立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考核,但事先應對其進行培訓,并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代理機構考核結果應當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進行必要的復核后發布。

第五條

代理機構的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代理機構組織專項檢查與評比,但專項檢查、評比以及考核之間的間隔應不少于6個月。

第六條

財政部門及其派出的考核小組和受委托機構(以下合稱考核機構)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確,事先通知,程序規范,考核認真”,不得借考核干預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考核機構組成人員中,與代理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考核的內容應當包括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及執行、業務操作、規模和效益、社會評價等項目,省財政廳可以根據每次考核的重點不同增加其他其他考核項目,細化并確定各考核項目的評分值。

第八條

代理機構的隊伍建設情況。包括人員的數量、學歷、職稱情況,場地設施情況,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及考試情況,學術論文、調研報告等科研成果的發表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情況等。

第九條

代理機構的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與開展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紀律、業務流程、崗位職責、監督機制、收費規則、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學性以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代理機構的業務操作情況。包括簽訂代理協議、信息公告、采購方式審批、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小組組建、專家抽取與保密、采購現場組織、采購結果確定、合同備案、質疑答復及投訴等各環節的規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的業務規模及效益情況。包括代理業務的項目數量、成交金額、節資率等。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的社會評價情況。包括供應商、評審專家、采購人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對于代理機構的評價情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財政廳應當在浙江省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布考核公告,通知納入考核對象的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是否參加考核。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應針對每次考核制定具體的考核方案,規定 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方式、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考核需準備的資料等。

考核方案應當在考核前15日以書面通知形式送達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列入考核對象的代理機構應當在省財政廳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按要求反饋是否參加考核的信息,逾期不反饋的,可視為拒絕參加考核,考核結果作不合格處理。

財政部門按照代理機構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登記的地址信息郵寄書面通知,代理機構因地址變更未能收到的,不免除其按要求反饋信息的義務。

第十六條

代理機構在反饋信息后,應當根據考核方案和要求進行自查自評,如實填寫自評表,準備考核所需資料。

因代理機構準備不足導致考核事實難以認定的,作不利于其的推論;導致部分考核項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該項目作零分處理。

第十七條

考核機構應當到代理機構所在地進行現場考核,重點對代理機構的場地設施、部門設臵、檔案管理等進行現場核實評估。其他考核內容,考核機構可視情況要求代理機構將相關資料一次性送達指定的地點并指定專人配合考核。 第十八條

考核機構進行現場考核之前,應當提前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機構,時間不少于5日

第十九條

考核機構應當根據代理機構的自評表及準備的資料,結合考核方案進行逐項檢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時,可向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相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等核實情況。

第二十條

考核機構進行量化打分時,應將有關加分或扣分的事實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載明并由代理機構確認。代理機構逾期未確認的,視為無意見。

代理機構對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寫明自己的意見,由考核機構提交省財政廳審查處理,代理機構對自己的意見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一條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報省財政廳。書面意見應包括:代理機構各項考核項目的得分、考核總分、合格與否的意見、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等。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應當組織人員對各地上報的代理機構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復核,成績優秀和不合格單位作為抽查的重點。

考核成績與復核成績不一致的,以復核成績為準,但相差在5%以內且對將對結果產生實質不利影響的,以考核成績為準。

第二十三條

對在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由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向代理機構發出整改意見,督促代理機構限期整改。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負責考核的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匯總報省財政廳備案,與該代理機構資格申報材料一并存檔保管。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二十四條

考核得分達到總分的60%以上的為合格,低于60%的為不合格。 單項考核項目得分低于60%的項目數在三個以上的,可視作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單項考核項目得分達到85分以上,每一項得一個星級,最高為五星級。

單項考核項目得分有低于60%的,不予評定星級。 對考核成績達到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包括合格與否及星級情況)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向社會公開發布,供采購單位和社會公眾查閱、監督,作為采購單位選擇代理機構并委托其代理采購業務的基本依據。

甲級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抄送財政部,外省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抄送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應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重點管理名單。整改期間可暫停其在浙江省范圍內代理政府采購項目,直至整改后復核合格。

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屬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不予延續,資格到期后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八條

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凡屬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其資格自動延續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換證。

(二)可以免于參加考核一次。如選擇不參加考核,其考核結論和星級維持不變。

(三)在采購單位以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代理機構時,可按星級給予加分,以隨機抽取方式選擇代理機構時,可優先選定。

(四)省財政廳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將按星級情況對代理機構的展示先后予以排序,對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予以優先推介。

第五章

考核責任

第二十九條

考核時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考核的,考核機構應當場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結果作不合格處理,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提請認定資格的財政部門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對代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考核結果作不合格處理,可責令其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二)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備案采購文件、采購結果和合同;

(三)未按規定審批采購方式或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

(四)質疑答復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 第三十一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七十六條、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如需取消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應提請認定資格的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認定時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認定辦法》第四十

一、四十

二、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應提請認定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之前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考核試題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模擬試題

一、填空(共45空,每空1分,共45分)

1、政府采購實行 集中采購 和 分散采購 相結合。(政府采購法 第7條)

2、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 國務院 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政府采購法 第7條)

3、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指定的媒體上 及時向社會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4、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采購法 第13條)

5、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 委托代理協議

,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 權利義務 。(政府采購法 第20條)

6、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 國家利益 、 社會公共利益 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 競爭 。(政府采購法 第25條)

7、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

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采用 詢價 方式采購。(政府采購法 第32條)

8、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 單一 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 技術資料

、 價格 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

書面形式 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

31、32條)

9、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 政府指導價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8條)

10、貨物服務招標分為 公開招標 和 邀請招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18號)

11、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布 資格預審公告 ,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18號)

12、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 強制性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1條)

13、投標文件由 商務部分 、 技術部分

、 價格部分 和其他部分組成。

14、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實行 動態管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47條)

15、投標文件初審分為 資格性審查 和

符合性審查 。

16、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以 傳真

、 電子郵件 等快捷方式將信息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也可經同級 人民政府財政部 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第23條)

17、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 資格批審 和 確認資格 兩種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1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6條)

18、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按 財政國庫集中支付 有關規定執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 第14條)

19、國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 國家機關

、 國家公務員 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檢監察。(政府采購法 第69條)

20、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 技術 、 質量 要求。(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定辦法 第5條)

21、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 差額定律累進 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

20%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定辦法 第9條)

22、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分 綜合考核 和 專項考核 兩種。

23、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向相關 采購人

、 供應商

和 評審專家

征求意見,并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24、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實行 審核管理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第4條)

二、單項選擇題(共2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最符合題意)

1、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 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C)。

A、三個 B、五個 C、七個 D、十個

《政府采購法》第52條

2、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B)的原則。

A、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 B、公開、公正、平等、自愿、有償

C、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 D、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3、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C)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23條

4、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D)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

5、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C)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A、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B、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五以下

C、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D、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財政部令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4條

6、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B)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

A、1 B、3 C、5 D、7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2條

7、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招標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A)。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五

《18號令》第36條

8、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D)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A、5 B、7 C、15 D、30

《財政部20號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20條

9、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對自主創新產品可以在評審時對其投標價格給予(B)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A、4%-8% B、5%-10% C、4%-5% D、8%-10%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第13條

10、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冒充自主創新產品謀取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并處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C)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同上單選第5題

A、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B、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五以下

C、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D、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11、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C)

A、對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權(知情權)

B、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參與權(評審權)

C、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D、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的權利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15條

12、省財政廳將擬認定(審批和確認)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時間不少于(B)的公示。

A、3天 B、5天 C、7天 D、15天

13、下列關于競爭性談判采購順序正確的是(D)

A、發布資格公告→制定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開展談判→公開報價→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B、發布資格公告→制定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公開報價→開展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C、制定談判文件→發布資格公告→成立談判小組→開展談判→公開報價→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D、制定談判文件→發布資格公告→成立談判小組→公開報價→開展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14、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江西省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公告征集供應商,資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B)工作日。

A、3個

B、5個 C、7個 D、10個

15、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C)工作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成交供應商,并將采購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而未成交的供應商監理人才網。

A、1個 B、2個 C、3個 D、4個

16、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D)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A、10 B、15 C、20 D、30

17、某采購項目預算為500萬元,經過公開招標最終中標金額為480萬元,計算該項目招標代理費為(D)萬元。

A、5.28 B、5.5 C、7.2 D、5.68

18、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在受理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后,應盡快予以審核并批復申報單位。除市場調研、專家論證、信息媒體公示等了解情況所必需的合理時間外,審批時間不得超過(B)工作日。

A、1個 B、3個 C、5個 D、7個

19、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B)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A、公開、公平、公正、高效 B、公平、公正、簡便、高效

C、公開、公正、平等、高效 D、公平、公正、平等、高效

20、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后(C)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

A、3 B、7 C、15 D、30

三、多項選擇題(共1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最少有一個最符合題意)

1、政府采購采用的方式有(ABCDE)

A、公開招標 B、邀請招標 C、競爭性談判 D、單一來源采購 E、詢價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BCDE)

A、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B、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C、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D、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E、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3、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ABCDE)

A、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B、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C、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D、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E、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4、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BDE)

A、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B、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

C、原采購公告內容 D、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E、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

5、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ABCDE)

A、應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B、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C、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D、在兩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E、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6、建設工程招標包括(ACDE) 等采購的招標。

A、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B、機械設備; C、工程施工; D、工程監理; E、與工程有關的材料

7、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ABCE)。

A、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及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

B、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及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要求

C、招標項目的概況,招標的范圍、內容、性質、數量(規模) D、對投標人的信譽與業績要求

E、投標截止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和收取的費用。

8、開標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有(ABDE)。

A、介紹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B、宣布評標原則、評標辦法

C、招標人或監督人員檢驗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并宣讀檢驗結果 D、按約定的唱標順序唱標 E、宣讀評標期間的有關事項

9、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ABCDE)原則。

A、公開 B、公平 C、公正 D、便民 E、效率

10、資格預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ABDE)

A、資格預審機構 B、資格預審對象、范圍和標準 C、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D、資格預審所需的相關資料E、送審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四、判斷題(共15題,每題1分。)

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

2、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務院關于招標投標管理職能分工規定履行監督職能,要求招標投標當事人履行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

3、招標采購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

4、按性價比法進行評審的,按商數得分由低到高順序排列。(

)

5、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

6、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

7、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

8、采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

9、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

10、采購人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采購,經設區的市、自治州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等采購方式。( )

11、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間應當在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之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自主創新產品認證有效期。( )

12、評審專家名單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同時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

13、最后一輪談判結束后,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應當對談判的承諾和最后報價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 )

14、公開招標是否申請公證,由采購代理機構自行決定。( )

15、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預算外資金以及以前年度預算未執行完結的采購資金,不論是否應用支付系統,一律采用手工支付方式支付。( )

第五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

名錄登記 第六條

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以下簡稱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

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

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

代理機構在其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五條

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

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六條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采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購文件可以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采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十八條

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協助采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復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采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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