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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2023-04-14

制度是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著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投資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篇:投資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規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實現基金投資綜合效益最大化,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開展的各類投資業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投資原則及標準

第三條 投資原則

(一)投資策略定位于對上市前的成長優質企業和創新型優質初創企業股權進行投資,追求與被投資項目公司共同成長,并為基金投資人獲得滿意回報。

(二)考慮到股權投資的風險較大,在投資方向上將優先選擇財務指標符合要求且具有較大增值潛力的項目進行投資,確保投資資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四條 投資資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資金,以確保公司能獲得持續而穩定的投資收益。 第五條 投資限制

(一)不得投資于非股權投資領域(可轉換債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三)不得為非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所投資企業要求擔保的,應按股份比例承擔擔保責任,且須經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資于經營性房地產業務;

(五)不得從事未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或董事會)授權的其它業務。 第六條 投資標準

(一)選擇投資的項目應在行業內具備核心競爭優勢,例如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技術優勢、新商業模式、具備稀缺資源優勢或準入資格等,并至少具備以下五點:

(1) 發展戰略清晰、未來增長可預期; (2) 清晰且經檢驗的有效盈利模式; (3) 穩定、專業、可溝通的經營團隊; (4) 法人治理結構清晰;

(5) 具有完整財務、稅務記錄,無潛在損失。

(二)有足夠的安全邊際,投資價格合理;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決策程序

第七條 公司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部門主要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項目開發部、投資管理部。

第十一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委員由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產生。每次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4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4票為未通過。因故無法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委員可書面提交表決意見。

第十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制訂、修改公司的投資策略與投資政策;

(二)審核立項申請文件(提交的文件),出席投資決策委員會小組會議,獨立發表評審意見并客觀、公正地行使投票權;

(三)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審,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投資的決定;

第八條 項目開發部是公司的項目開發、盡調和評審部門,對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開發報告會每個月不定時開發兩次,對時間要求緊迫的立項項目,可靈活掌握。

第九條 項目開發部的職責是:

(一)對項目審核工作負有勤勉、誠信之責;

(二)對項目進行審查、評估,做出初級的篩選批準或不批準立項的決定;

(三)組織項目的審慎調查工作,對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的項目文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部是投資立項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公司投資管理業務運作的后臺支持部門。

第十四條 綜合管理部的職責為:

(一)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項目立項會及投資決策會;

(二)管理項目資料和會議文件;

(三)其他與項目投資管理相關協調支持工作。

第四章 投資業務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的投資業務流程主要包括:項目初審、立項管理、審慎調查、投資決策、協議的起草和執行、跟蹤管理、投資退出等步驟。

第十六條 項目初審

投資經理負責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對項目進行初步篩選、評判,提出可否跟進的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 立項管理

立項是審慎調查前的一項工作。對具有進行審慎調查價值的項目,投資經理應填寫《立項申請報告表》,連同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等有關資料,報公司立項會審批。

投資經理將項目基本情況向立項委員會委員進行匯報,評審委員應對立項會所評審的項目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經委員一致認可的項目即可開展盡職調查工作,若委員對項目最終持否定意見,則該項目終止。

對未通過立項的項目,應將資料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十八條 審慎調查

對經立項會批準立項并決定進行審慎調查的項目,由執行董事組織項目組進行項目的審慎調查與評估。在完成項目現場的審慎調查后,項目組應制作完成《項目審慎調查報告》及《項目投資建議書》。

第十九條 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采用會議方式,全體委員均須表決。自所有投資委員接到全套評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并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意見表》。項目在通過決策之后的后續入資過程中,若因客觀原因遇到與投資決策會議表決之時發生預設條件的重大變化,應撰寫書面報告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重新表決。

第二十條 合同的起草與執行

投資決策委員會做出項目投資決議后,由項目小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以及公司律師起草的投資合同標準文本與擬投資企業及其原股東進行合同條款的磋商,洽談投資協議。

在起草完項目合同后,投資經理需填寫《合同審批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并逐級上報審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逗贤瑢徟怼窇忻鳎和顿Y金額、投資方式、違約責任條款、管理約束等項目投資的保護性條款的簡要內容。

投資合同簽署生效后,由投資經理負責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跟蹤管理

公司對所投資項目原則上通過委派產權代表進入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監事會,并由投資經理配合進行項目投資后的管理工作。 產權代表及投資經理的主要職責為:

(一)依照《投資合同》的規定,負責監管投資資金到位;

(二)督促被投資企業及時出具有效的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

(三)監督被投資企業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的辦理;

(四)監督被投資企業融資資金的使用,如與資金使用計劃有重大變更,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五)定期將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告呈報公司,并向公司書面匯報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填寫《企業季度情況報告表》;

(六)代表公司參加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或監事會會議,不得缺席,并按照經批準的表決意見進行表決;

(七)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

(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資企業內利益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投資退出

投資經理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書》,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同意,并組織實施,項目退出后完成《項目總結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如東高新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

一、指導思想

為規范如東生命健康產業園(以下簡稱“孵化平臺”)投資決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資風險,提高投資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務水平,保障如東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東創投”)資產的安全與增值,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專指進入如東生命健康產業園的項目投資運作及管理。

三、工作職責

如東創投,系投資方案最終審批機構,職責為:

1、審批投資項目投資方案;

2、審批投資項目退出方案。

如東創投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下稱“投決會”), 系投資項目投資決策機構,職責為:

1、決策投資項目立項;

2、審核投資項目投資方案;

3、審核投資項目退出方案。 如東創投投資項目立項職責為:

1、負責投資項目遴選審查,并制定《預項目可行性項報告》和《立項建議書》;

2、負責對立項項目展開盡職調查,并編制《投資建議書》;

3、負責對投資項目實施投后管理;

4、負責擬定投資項目立項方案;

5、負責擬訂投資退出方案并實施;

四、投資原則

按照如東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及促進產業發展的要求,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1、投資領域:生物醫藥產業;

2、投資階段:處于初創期的創業企業,加速階段的創業企業。

3、項目范圍:

一、優先投資全國三甲醫院乃至全國科研院所成熟型轉化類藥、器械項目。項目所處階段為臨近產業化。

二、國內外跟蹤型藥、器械項目。項目本身能夠快速轉讓、并購實現投資資本快速回籠。

三、以投資為導向,吸納國外優質藥、器械項目國內轉化并快速產業化項目。

4、項目標準:

一、符合如東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戰略生 物醫藥產業項目;

二、擁有技術優勢或資源優勢的項目,如自行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項目等;

三、具有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高成長性和能夠實現快速投資退出、并購的項目。

5、 投資限制:

一、單個投資項目投資金額不超過500 萬元(人民幣);

二、對單個項目投資項目的持股比例不超過35%;

三、在投資期間始終不得成為投資項目名義上和實質上的第一大股東。

6、以非貨幣性資產項目投資時,應由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價值重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計價基礎,確認投資價值。

7、項目投資必須簽訂合同、明確投資和被投資主體、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及比例、利潤分配方式等。投資后應對投資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防范經營風險和資產流失。

五、投資流程

1、投資項目預立項: 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它相關信息材料,對項目進行篩選和調研。對認為具有進行審慎調查價值的項目,整理《預項目可行性報告》、《立項建議書》和《商業計劃書》等相關資料,遞交如東創投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項目通過立項審核,出具《立項會議紀要》。

2、投資項目立項: 根據《立項會議紀要》,對于同意立項項目進行資料補充整理,填寫編寫正式版《項目可行性項報告》,連同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等有關資料。并啟動盡職調查環節

3、盡職調查:在批準立項后,編制《意向投資協議》,并協同第三方盡職調查機構開展立項項目盡職調查,對項目的技術、產品、市場、團隊、財務、法務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并出具《市場調查報告》、《知識產權調查報告》、《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審計報告》等文件,其中《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審計報告》可視項目具體情況進行調查。

4、商務談判:根據盡職調查結果,管理中心與項目方就投資條件進行商討,由管理中心結合盡職調查情況編制《投資建議書》。

5、投資決議:提交的《投資建議書》、《項目可行性項報告》、《市場調查報告》、《知識產權調查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和《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由投決會進行決議,投決會采用投票方式表決,經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投資決議》。并明確創投公司在此次投資活動中的配資比例和金額。

6、簽署投資協議:經投資決策機構審核后,提交待簽署的《投資決議》、《投資協議》、《公司章程》、《投資建議書》等相關材料由如東創投審批,經審批通過后再操作實際投資行為。

7、如東創投公司作為投資行為實體,投資行為完成后。創投公司將實際實名顯化在工商注冊信息中。

8、 投資實施:如東創投撥款后,負責跟蹤股權變更過程,并收集變更后的股東名冊及相關作為被投資企業合法股東身份的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由被投資企業簽發的股東出資證明,相關部門審批、登記、核準和備案的文件。

六、投后管理

如東創投所投資的項目,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管理,每季度形成項目跟蹤管理報告。

1、項目管理的主要職責

1依照協議的約定,○監管各方股東的投資資金及時到位,督促

2監督被投資被投資企業及時出具有效的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3監督被投資企企業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的辦理;○業融資資金的使用,如與資金使用計劃有重大變更,應及時向如

4每季度將被投資企業的財務東創投匯報,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報表呈報如東創投,并向如東創投書面匯報被投資企業 生產經

5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 營計劃的執行情況; ○

2、產權代表 如東創投根據投資協議向被投資企業委派或推薦股東代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上述人員應代表如東創投利益,并代表如東創投行使應當享有的權利(股權、收益權 和處置權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參加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以及查閱公司賬冊等,參加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或監事會會議,按照經賬冊批準的表決意見進行表決,但被投資企業紅利分配、資本調整、股權結構變化等涉及股東權益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需報如東創投書面確認后,再參與相關事項的表決。

3、財務監管 管理中心每年一季度完成對被投資企業的上一審計報告審查工作,如審查中發現問題須及時向如東創投匯報。

4、重大事項 投資項目如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管理中心須及時1投資項目任何股權變動、合并、分立以及與其它經上報公司:○

2投資項濟組織的并購、變更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目因經營所需向第三方借貸,其借貸金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 50%;3投資項目為第三者提供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擔?;蚍磽?○4投資項目對外投資且其投資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5投○

6投資項目資項目出售任何價值超過公司凈資產30%的資產; ○管理團隊發生重大變更和其它有損于所投資項目發展的事項。

七、投資退出

1、如東創投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資企業:

1被投資企業股東回購; ○2公開拍賣或協議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3被投資企業次輪融資售出股權; ○4被投資企業整體出售回收收益; ○

2、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發展情況提出退出方案,經投決會審核通過后,出具《投資退出決議》,報如東創投。

3、投資退出方案獲投決會審核通過后,須報如東創投進行最終審批。獲批后,由管理中心負責完成投資退出的手續,并將與原件相符的審批、核準等證明文件原件提交給如東創投存檔。

4、根據變現價值與投資成本比較,項目退出主要包括增值、保值和減值退出。投資成本是指公司為取得投資項目的股權或債權,對項目投入的全部資金與投資期限內年化利率的總和(投資本金+6%年化利率*年數)。增值(保值或減值)退出是指項目退出后,回收的資產價值高于(等于或低于)投資成本。

5、項目退出收益分配及獎勵分配

投資收益:管理中心項目推出所獲得的投資收益由管理中心自行處理,期間涉及的相關稅費由管理中心根據稅法政策執行。 投資獎勵按照“合作協議”投資獎勵的約定獎勵給管理中心。 投資獎勵:(投資凈收益界定:退出價格-投資本金-6%年化利率*年數)

投資凈收益部分為投資本金1-100%內,凈收益部分的30%獎勵給管理中心;

投資凈收益部分為投資本金101%-200%內,凈收益部分的40%獎勵給管理中心;

投資凈收益部分為投資本金201%以上,凈收益部分的50%獎勵給管理中心;

投資獎勵金額所產生的稅費由稅法政策執行,或者由如東創投代為繳納相應稅款。

管理中心獲得投資獎勵金額的20-30%作為投資項目保證金,作為后續投資項目的賠付資金繼續存續在管理中心。

八、附則

1、解釋權:本管理制度由江蘇如東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2、生效:本管理制度自江蘇如東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審議通過后生效施行。

第三篇: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錄

1.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

2.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重大決策制度

3.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運營監控管理制度

4.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5.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

6.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庫管理辦法

7.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專家庫管理辦法

8.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管理制度

9.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印信管理制度

10.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文件與檔案管理制度

11.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2.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會議管理辦法

13.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機動車與駕駛員管理辦法

14.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管理制度

15.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16.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預算管理辦法

17.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18.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支票管理制度

19.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20.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21.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22.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本部費用報銷制度

23.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24.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派人員管理辦法

25.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異動管理辦法

26.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裁特別津貼辦法

27.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28.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9.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福利發放辦法

30.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檔案管理辦法

31.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培訓辦法

32.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招聘管理辦法

33. 中國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管理制度

第四篇: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009-05-05 07:13來源:上海證券報作者:進入 股吧 專家在線 行業牛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009 年3 月第二次全面修訂)

(2009 年4 月第三次全面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或“本公司”)對外投資的管理,

建立規范、有效、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和機制,保障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稱“《上

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稱“《公司章程》”)

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稱“本

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對外投資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內外進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為目的的投資行為,包括發起投資、追加投資、收購兼并和合資合作項目等;證券、金融

衍生產品等金融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定向或公開發行的投

資基金。

第三條 公司對外投資的具體方式:

(一) 出資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合資、合作經營的控股、參股

公司;

(二) 出資參股、收購兼并其他經濟組織;

(三) 公開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資產;

(四)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四條 公司對外投資需遵守的原則:

(一) 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續、協調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實力,促進股東價值

最大化;

(二) 有利于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加快企業經營機制轉換;

(三) 有利于防范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出資人資本安全;

(四) 有利于依法規范運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章 對外投資的相關權限

第五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對外投資主體??毓勺庸镜南聦倨髽I原則上不得進行

對外投資。公司須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其對外投資權限須按《公司章程》的規定權

限執行。

2第六條 投資項目須根據投資金額及授權范圍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

批。

第七條 董事長對外投資的處置權限范圍: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董事長有權在公司最

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及以下行使對外投資,上述項目全年累計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20%。

第八條 董事會對外投資的處置權限范圍: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及以下的

對外投資;關聯交易在3,000萬元及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及以下的對外

投資。

第三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程序

第九條 對外投資決策原則上要經過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設立三個階段。

(一)項目立項階段包括對外談判、投資項目初步評價及形成投資意向書草案(合資

合作項目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等;

(二)可行性研究階段包括形成對外投資協議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資項目的可行

性分析(合資合作項目需要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投資決策和履行批

準手續等。對于涉及國家規定的有關高危行業的建設項目,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

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編寫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項目設立階段包括招股(項目確有需要的)、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或合同、批

準公司章程、推薦管理者、設立機構和認繳出資等。

第十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發起設立的投資項目,引入自然人特別是內部職工股時,

必須充分揭示項目基本情況、投資風險、募集資金投向和投資人的權利義務,并依法建立規

范的內部職工持股組織和管理制度。必要的應引入獨立董事或監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十一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嚴格對外投資項目上報前的市場調查、技術論證和經

濟評價分析。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

家進行咨詢或參與評估、論證,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對外投資的協議、合同、章程談判和審批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資項目洽談負責人與合資、合作或被購并方進行初步接觸和談判并簽署意向

書草案,報管理層審批;

(二)投資各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評估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組織談判

小組與對方進行談判,形成合資、合作或購并協議、合同、章程草案。

(三)協議、合同、章程草案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查批準后,方可與

3合資、合作或被購方正式簽訂合約。

第十三條:交易性金融資產、各類基金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四章 對外投資處置的管理

第十四條 對外投資的處置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其長期投資的處置。包括股權轉

讓、股權清算等。

第十五條 實施對外投資處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應對擬處置的投資進行清產核資

和審計,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值作為確定處置價格的參

考依據。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的程序:

(一)對于需要轉讓的股權項目,其股權轉讓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獲得公司授權后)

按照規范的法律程序進行;

(二)股權轉讓價格一般以資產評估價值為底價,通過拍賣、招投標或協議轉讓等方式

確定;

(三)股權轉讓應與受讓方進行充分談判和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

項,擬訂股權轉讓意向書草案,將股權轉讓相關資料一起上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

會審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準,對外簽訂股權轉

讓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負責股權處置方案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進行股權轉讓,

做好工商注冊變更等相關工作,相關處置結果統一在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 股權清算的程序:

(一)被投資企業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大會決議和出現《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均應組織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權子公司促成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形成清算決議,

進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通知并公告、處分企業財產、注銷登記與公告,并將清

算結果統一在公司備案;

(二)被投資企業需要延長經營的,按照對外投資權限審批;

(三)對于已經停業或無法追溯投資人的投資項目,能夠提供核銷的有效證據,可以進

行核銷;不能提供合理的證據,公司或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報公司董事

長或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以通過“帳銷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銷,并另設臺帳記性備

案管理,繼續保留權益追索權。

4第十八條 交易性金融資產、各類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私募股權投資或長期

股權投資解禁流通的股權處置可免于上述程序。

第五章 對外投資的監督職責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籌劃及實施后,公司投資管理部應確定項目執行人和項目監督人,

執行和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完成后,按照有關規定由審計監察部進行項目審計。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有權對公司投資決策程序的執行、投資項目(計劃)的實施情況、

投資收益回報情況及有關投資方面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項目監督

部門或項目監督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司有關部門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審計監察部應當按照公司內部管理權限定期報告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制監督檢查情況

和有關部門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

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各類基金、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私募股權投資或

長期投資的市場公允價值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規則》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下財經網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第五篇:集團有限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A集團有限公司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錄 第一章 總 則............................................................................ 3 第二章 投資管理組織機構與職責 ......................................... 3 第三章 投資計劃 ..................................................................... 5 第四章 投資立項 ..................................................................... 6 第五章 投資論證 ..................................................................... 7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投資決策 ..................................................................... 8 投資實施 ..................................................................... 9 投資監控 ................................................................... 11 投資后評價 ............................................................... 12 附 則..........................................................................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A省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交運集團”)的投資活動,促進集團資源的整體優化配臵,依據《公司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集團公司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投資主體是指集團公司及各二級成員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固定資產的投資。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投資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對投資主體的投前、投中及投后的全過程管理,具體包括投資計劃、投資立項及決策、投資實施及監控、投資后評價。

第二章 投資管理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集團投資的管理機構包括集團公司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總經理辦公會、戰略投資部、基建部以及各二級成員單位。

第六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是集團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核心職責包括:

(一) 審批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及調整方案;

(二) 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投資項目;

(三) 審批項目執行簡報及項目年度總結報告,審批項目后評價報告;

(四) 對集團投資管理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七條 集團公司戰略與投資委員會是投資決策的參謀機構,其核心職責包括:

(一) 審議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及調整方案,并提出建議;

(二) 審議權限范圍內的投資項目;

(三) 審議項目執行簡報及項目年度總結報告,審議項目后評價報告;

(四) 對集團投資管理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并提出建議。

第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討論、審核戰略投資部提交的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年度總結報告,研究通過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戰略投資部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具體執行機構,其核心職責包括:

(一) 組織編制集團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調整方案;

(二) 負責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組織論證;審核各二級成員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 負責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后評價,審核各二級成員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

第十條 集團公司基建部是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固定資產投資施工的監控,編制固定資產項目執行簡報及年度建設的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二級成員單位的核心職責主要包括:

(一) 組織編制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調整方案;

(二) 負責本單位權限范圍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論證;

(三) 負責本單位權限范圍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實施;

(四) 負責編制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后評價報告;

(五) 積極配合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門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各二級成員單位根據集團整體戰略與自身發展戰略的要求,編寫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集團公司按照必需原則審核審批各成員單位的投資計劃。

第十三條 戰略投資部根據集團戰略的整體要求,以及各二級成員單位的投資計劃,結合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匯總編寫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最終決定。初經董事會通過后,最終須報省國資委審核批準,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當年原則上不予以立項。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對于各類投資項目實施項目預算管理。各類投資項目應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 二級成員單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制訂程序如下:

(一) 二級成員單位相關部門編制本單位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草案及相應的項目費用預算,本單位相關決策會議審核通過后上報集團公司戰略投資部;

(二) 戰略投資部針對二級成員單位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草案及相應的項目費用預算,給出修改意見;

(三) 戰略投資部對修改后的二級成員單位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草案進行匯總,形成集團整體年度投資計劃報集團公司相關會議審批后下發。

第十六條 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制訂程序如下:

(一) 集團公司戰略投資部匯總各二級成員單位通過審核后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 戰略投資部根據集團整體戰略的要求,組織編寫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草案及相應的項目費用預算;

(三) 將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草案及相應的項目費用預算提交至總經理辦公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審議,戰略投資部結合審議意見進行修改;

(四) 修改完成后將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及相應的項目費用預算上報至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批,審批完成后正式發布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四章 投資立項

第十七條 投資主體應以項目建議書作為主要依據提出投資項目立項申請,所提出的投資項目在原則上必須符合集團整體戰略的要求。 第十八條 對集團公司決策權限范圍內的投資項目,戰略投資部應制訂相應的項目篩選標準,結合項目建議書對項目進行預評估,沒有通過預評估的投資項目即可終止。

第十九條 對通過預選的投資項目,戰略投資部應開展必要的初步調研和考察工作,提交項目調查報告,在20個工作日內對投資項目形成立項意見,對認為有投資價值,或有必要進一步論證評估的,進行項目立項,反之認定為不予立項。

第二十條 戰略投資部應制訂各類固定資產投資立項標準。嚴禁集團公司及二級成員單位各類投資項目之間相互擠占資金的情況,規范項目管理。

第五章 投資論證

第二十一條 通過立項的投資項目均應進行投資論證,由集團公司戰略投資部牽頭組織權限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論證。

第二十二條 對于集團重大投資項目或者專業性較強,風險較高的投資項目,可聘請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參與評估、論證。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論證必須在充分調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力求全面、直接、準確及可靠。對跨行業投資、異地投資、充分競爭性領域的投資,不僅要詳細論證經濟上的可行性,更要充分分析競爭環境、競爭對手、競爭優勢,提出風險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 投資項目論證應編制相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報告以及相關的安評、環評、能評等,編制完畢后,應提交至決策機構輔助決策。參與論證的調研工作組對負責調研、論證的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所出具的報告的適當性,負盡職責任。

第六章 投資決策

第二十五條 投資決策按集團公司主導項目、成員單位主導項目以及項目金額的大小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審批主體根據投資原則、項目本身的情況和未來發展前景等因素,對投資項目進行評價,對于投資項目調研不充分、資料不完整、信息不全面等問題應責成相關人員做出解釋并補充相關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由集團主導的投資項目,集團公司采取分級管理形式:

(一) 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由戰略投資部組織調研工作組進行項目論證,編制相應的報告并提交至戰略與投資委員會進行審議,戰略與投資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并和報告一并提交至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批;

(二) 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由戰略投資部組織調研工作組進行項目論證,編制相應的報告并提交至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對由二級成員單位主導的投資項目,集團公司依據二級成員單位規模大小、行業性質授予一定投資決策權:

(一)客運 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物流 萬以上的投資項目,旅游 萬以上的投資項目,港航 萬以上的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公司 萬以上的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戰略投資部組織調研工作組進行項目論證,編制相應的報告,戰略投資部審核通過后提交至戰略與投資委員會進行審議,戰略與投資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并和報告一并提交至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批;

(二)客運萬元之間的投資項目,旅游萬元之間的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公司 萬以下的投資項目,由本單位組織調研工作組進行項目論證,編制相應的報告并提交至戰略投資部進行審核,戰略投資部審核通過后提交至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

(三)客運 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物流 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旅游 萬以下的投資項目,港航 萬以下的投資項目由本單位組織調研工作組進行項目論證,編制相應的報告并提交至戰略投資部進行前臵備案,備案之后在單位內部進行審核審批。

第七章 投資實施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實施實行分級管理,對于 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負責編制投資項目整體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對于 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二級成員單位自行編制投資項目整體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集團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建管一體化,按照項目的專業屬性確定建成后的管理隸屬關系,項目實施主體依據管理隸屬關系確定項目具體建設單位,保持建設和運營的主體一致,從而實現專業化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條 對投資項目應慎重選擇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品德優秀,并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能力,要保證項目負責人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

第三十一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撤換項目負責人:

(一) 致使投資項目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二) 因管理失誤、監督審核失誤、投資操作失誤,導致集團資產嚴重流失;

(三) 不如實反映項目情況、弄虛作假;

(四) 利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

(五) 與外方勾結,造成我方投資損失。

第三十二條 在投資項目實施前,必須制訂項目整體工作計劃。整體工作計劃包括里程碑事項、里程碑目標、里程碑事項推進的時間進度及任務和措施,整體工作計劃在項目實施前必須完成。

第三十三條 投資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整體工作計劃開展具體的實施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需要調整整體工作計劃的情況,需按項目分級報集團或本單位相應的決策機構審批,決策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章 投資監控

第三十四條 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集團基建部應當做好全過程監控工作,確保投資項目順利實施完成。

第三十五條 投資項目監控主要以項目執行簡報及總結報告為依據。月度、半年度項目負責人需要編制月度、半年度執行簡報,年度項目負責人需要編制年度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 項目執行簡報及總結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含里程碑目標實現情況、項目目前進展情況、項目費用和預算的執行情況、目前存在的風險問題及原因、下階段計劃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執行的監控程序:

(一) 項目負責人根據投資項目實施推進的情況,按規范、按時編制月度、半年度執行簡報及年度總結報告。編制完成后,上報集團基建部進行審核;

(二) 集團基建部審核通過后將簡報/報告提交至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辦公會對簡報/報告進行審議并提出項目推進指導意見,將指導意見及簡報/報告一并提交至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

(三) 董事會對簡報/報告做出評估分析,給出項目推進的審批意見,并以此指導項目向前推進。在審議過程中如有需要,可召開相關討論會議,就投資項目推進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討論;

(四) 基建部和項目負責人根據集團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意見開展后續的項目的實施和推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對項目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項目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借口拒絕或逃避監督。

第三十九條 項目投資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項目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提供變更理由,投資變更的審批流程和投資決策的審批流程一致。

第四十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實行審計制度。投資項目審計由集團公司審計監察部組織實施,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做出依法糾正處理。

第九章 投資后評價

第四十一條 投資項目建成營運后需進行投資后評價。投資后評價的內容包括:項目背景,項目整體實施效果的綜合評估,項目各類工程指標、技術指標、經濟指標、效益指標以及經驗教訓等。 第四十二條 投資后評價主要由戰略投資部及各二級成員單位完成,也可委托獨立的咨詢機構或專家完成。

第四十三條 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的程序如下:

(一) 戰略投資部組織開展編寫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

(二) 戰略投資部將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提交至總經理辦公會進行審議,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審議建議并和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一并提交至集團公司董事會進行審批;

(三) 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之后,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中的建議,將作為今后投資立項、論證、實施、監控、后評價等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四十四條 二級成員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后評價的程序如下:

(一) 二級成員單位組織編寫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

(二) 二級成員單位——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將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提交至戰略投資部進行審核,再提交至總經理辦公會進行審批;

(三) 場站、客運、物流核心主業板塊——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戰略投資部進行前臵備案,然后在二級成員單位內部進行審核審批;

(四) 其他板塊——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將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在內部進行審核審批后,提交至集團公司戰略投資部進行備案;

(五) 審批后的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中的建議,將作為今后投資立項、論證、實施、監控、后評價等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集團各二級成員單位須以本制度為指導,制訂與本單位定位匹配的相關制度、辦法、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戰略投資部制訂,并對相關內容的擁有解釋權。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戰略投資部補充完善。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批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附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制度相關核心管控流程 1.集團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流程

流程編號: 流程名稱:集團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流程主責部門:戰略投資部 版本號:V1.0申報單位/戰略投資部開始戰略投資部相關職能部門總經理辦公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董事會上級主管部門輸出文檔01編寫本單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0201否02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草案編制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03審議是04審議是05審議是06審批投資計劃制定階段07發布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07集團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08立項申請材料否08初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等0902項目立項審查參與協助立項審查09立項意見10項目論證否10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安評、環評、能評報告11審議是03項目立項審批階段12投資額是否超過 萬元否1404審議15審批14董事會決議和會議記錄是13審議是15正式行為批復16項目實施階段交由集團基建部或相關單位實施是基建部做好過程監控,監審部做好審計項目后評價階段17組織項目后評價結 束17項目后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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