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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安全管理制度

2022-10-26

制度是單位開展日常工作的準繩,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助力單位長遠發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屠宰場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第一篇:屠宰場安全管理制度

屠宰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禁沒有檢疫證明、耳標等合法標志的生豬進入屠宰場。

二、進場生豬經動物檢疫員檢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經檢查不合格的生豬在動物檢疫員的監督下,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無害化處理達到100%。

三、屠宰場不得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違者將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四、屠宰場生產的生豬產品經檢疫檢驗合格后,憑檢疫證明、檢疫檢驗印章和東??h肉品上市銷售憑證出場,確保出場肉品100%合格

五、屠宰場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進行登記,確屬屠宰場出場的檢疫檢驗不合格生豬產品,屠宰場應負責召回,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負有責任者有關部門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六、做好《生豬進銷(出)臺賬》登記工作,確定專人逐日逐批如實記錄,并接受動物檢疫員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實現肉品質量安全可追朔制。

七、加強場內衛生管理,經常保持場內清潔,按要求做好場內消毒。

第二篇:屠宰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我企業實際,對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序制度規定如下: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按下列情況上報。

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后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事故報告之后,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

第三篇:2015動物屠宰場畜產品安全監管責任書

2015動物屠宰場監管責任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為切實加強我縣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維護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明確職責,特簽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書。

具體內容如下:

一、 屠宰場必須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自覺接受駐場官方獸醫的監督管理,確保合法經營和肉品安全。

二、 屠宰場企業負責人為動物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一旦出現重大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屠宰場企業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三、 屠宰場必須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定點屠宰許可證》后實施屠宰。

四、 屠宰場應嚴格執行入場準入制度,待宰動物必須憑免疫耳標,有效檢疫證明入場屠宰。

五、 屠宰場必須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有兩名以上,經培訓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和資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經畜牧部門考核合格的專兼職協助檢疫人員、肉品品質檢驗。

六、 屠宰場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獨立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檢驗室、辦公室、休息室。有必要的肉品品質檢驗設備、檢疫操作臺、冷藏設施、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和污染物處理設施及健全的衛生等管理制度。

七、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GB/T17236---1998《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屠宰生豬。

八、 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證照齊全,做到制度、證照上墻,加強生產環節責任分工制度建設,確保責任到人。

九、 屠宰場必須建立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臺賬紀錄,做到進場必登,有宰必驗,有驗必登以及對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登記制度,認真落實無害化處理責任人制度,加強責任人責任意識,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填寫信息完整齊全。對瞞報、虛報、提供虛假數據的屠宰廠(場)和責任人將嚴格按照條例要求進行處罰。

十、 屠宰場必須建立肉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對不合格肉品實行召回制度,并承擔責任。

十一、 官方獸醫依照農業部規定,對屠宰動物實施全流程同步檢疫,以及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和肉品檢驗工作,屠宰場應給予積極配合。 十

二、 屠宰企業屠宰動物應當提前6小時向駐場官方獸醫申報檢疫,官方獸醫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對屠宰動物實施宰前檢疫、同步檢疫,在駐場官方獸醫的監督下實施屠宰,對未經檢疫屠宰的動物,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將依照相關法律嚴肅處理,對出場銷售的動物產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業自行承擔。

三、 屠宰企業在做好入場動物“瘦肉精”自檢工作的同時,必須對檢測的動物逐一建立詳細的“瘦肉精”檢測檔案及出具檢測結果報告。 十

四、 官方獸醫依法對屠宰場的瘦肉精自檢進行現場監管,對無場方“瘦肉精”檢測報告單及無證、無標的動物一律禁止屠宰。屠宰場必須協助駐場官方獸醫做好駐場“瘦肉精” 檢測監督、檢疫監督工作及有關監測檢疫記錄登記工作。

十五、 官方獸醫對屠宰的動物要回收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回收的免疫耳標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要按月存檔保存。 十

六、 對病死動物及檢出病害動物及其產品,屠宰場不得隨意轉移、藏匿和銷售,必須在官方獸醫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

七、 屠宰場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動物及產品:

(一) 與封鎖區內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 染疫的;

(三)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 經現場檢測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五) 依法應當檢疫而不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六) 依法應當報批報驗而未經報批報驗的;

(七) 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十八、 禁止屠宰病害豬、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禁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

十九、 屠宰場必須保證動物產品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胴體及

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上必須加蓋檢疫檢訖印章或者加施動物檢疫標志和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及開具的隨貨通行《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出場銷售。 二

十、 發現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動物,屠宰場應及時向蒙陰縣動物衛生監督所、鄉鎮畜牧站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防止動物疫情擴散,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也不得隨意發布動物疫情。

二十一、 屠宰場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將依照《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從嚴從重查處。

二十二、 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簽訂雙方各留存一份,報送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存檔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責任期為一年。

監 管 單 位: 代表簽字:

動物屠宰廠(場):

代表簽字:

月 日

第四篇:屠宰場管理制度

一、屠宰場生豬進廠驗收制度

1、生豬到屠宰場后,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 嚴禁無產地檢疫證明、無耳標生豬進場。

2、卸車后,驗收員要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可疑豬趕入隔離卷。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3、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4、在檢查中發現烈性傳染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停止屠宰、運輸、上市,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5、生豬必須經“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屠宰。

6、進場生豬在進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生豬卸車后,運輸車輛應進行消毒后離場。

7、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動物進場檢驗檢疫臺賬》,檢疫證明逐日收齊并按月裝訂保存。

二、生豬停食靜養管理制度

一、待宰豬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二、保證生豬在待宰圈內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三、在生豬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四、生豬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三、屠宰場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檢驗人員上班前應配備好各種檢驗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進入 工作崗位。工作完畢,對工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應以相關法律、規程為準則,認真履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職責。

(一)、宰前檢查

1、待宰檢驗: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驗有無病豬漏檢,并檢查生豬在待宰期間的靜養喂水是否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執行。

2、送宰檢驗:生豬送宰前(應報檢),檢驗(疫)人員還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通知單》。車間憑此證明屠宰。

3、急宰豬檢驗:宰前檢驗人員還負責急宰生豬的宰后檢驗工作。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以確診的病豬時,及時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會診處理。

4、督促工作人員對場地、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保持豬圈、車輛清潔。

(二)宰后檢驗

1、宰后檢驗分為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寄生蟲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等。

2、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與屠宰同步進行的規定,檢驗各個部位,摘除腺體和有害物質。仔細檢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產品質量,做到毛凈、血凈、糞污凈。

(三)、宰后檢驗結果處理

1、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應及時開具檢驗合格證;對檢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組織器官等物料,按《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分別蓋上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嚴禁出廠。

2、檢驗完畢后,及時做好檢驗結果、不合格肉品處理情況等的臺帳登記。

四、“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制度

一、企業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并應保持光線 充足,通風良好,室內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 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二、檢測人員能獨立完成樣本的采取和檢測等工作。

三、必須建立“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臺帳,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四、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并實行每批必檢制度。

五、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場內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六、應自覺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的檢查、指導。

五、青州市屠宰場屠宰車間管理制度

一、車間所有人員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二、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各工序、各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三、屠宰加工技術人員須經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

格按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衛生質量。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須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著裝上崗。嚴格按規定把好肉品衛生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豬肉、內臟等,及時作出判處,并督促車間作好無害化及銷毀處理。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各環節、各工序的加工質量情況,如實填報記錄臺帳,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并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四、屠宰生產車間實施封閉式管理,非車間管理人員、屠宰加工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屠宰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醉酒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內停留。

五、燙毛、上機、劈半等工序是現場管理重點,要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產品質量。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確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六、機修工、電工必須全程跟班上崗,發現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搶修,每天生產完畢須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第二天正常生產。

七、屠宰車間內不準停放與生產無關的各種車輛及雜物,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用后必須清洗干凈,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強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準帶出車間和更衣室,持刀者應登記在冊,下班后應加鎖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場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須設置專門的消毒物品儲藏間,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消毒藥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藥品和消毒工作須有專人保管和負責,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消毒時間:經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徹底性消毒

1、經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畢,對生豬待宰間、過道、生產車間、工具、用具及運輸車輛進行常規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

一、四季度一般每周進行全場消毒一次,

二、三季度應增至每周全場消毒兩次。

3、徹底性消毒:對發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烈性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并進行徹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應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的消毒藥。

2、消毒池內的消毒液必須每天更換,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時,其用量和濃度必須準確,隨配隨用。不得隨意對不同的藥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夠的時間與被消毒物接觸,不能邊消毒邊沖洗。

5、藥液一定要攪拌均勻,噴射必須普遍全面,不留空白點。

6、在消毒時必須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膠鞋等防護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時清洗干凈。

七、青州市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每年委托法定檢測機構檢測不少于兩次。

二、入屠宰車間,必須穿著工作服、工作鞋上崗。必要時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術人員必須堅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三、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場所時,必須脫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內。嚴禁穿著工作服、工作鞋出廠。

四、嚴禁閑雜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外來參觀者應有廠部人員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進入。

五、進出生產車間的人員、車輛必須從消毒池中通過。

六、車間內不準吸煙,飲水和隨地吐痰。

七、保持廠區內清潔衛生,無污水、血漬、污物積聚。每天生產完畢,必須對工具、用具、設備和運輸車輛進行清洗,對生產場地和包干區的衛生區域進行打掃、清洗。

八、每周進行一次大掃除,徹底清掃、沖洗地面、排水溝和四周墻壁,不留衛生死角。

九、接觸肉品的工具、用具、設備和車輛,在消毒后必須用飲用水徹底沖洗干凈,除去殘留藥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廁所及公共場所要每天打掃、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十一、生產車間和其他工作場所的廢棄物必須隨時清理,并及時用不滲水的專用車輛運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

二、定期進行滅蠅、滅蚊、滅鼠等除害工作。

八、產品出廠及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一、生豬產品經檢疫檢驗,加蓋產品檢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廠。

二、上市銷售的成品肉,如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按下列要求進行

處理:

1、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廠上市銷售。若發現未加蓋“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廠,必須查明原因,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2、如發現未經檢疫檢驗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場,屠宰廠要跟蹤追查,并一一召回,確保召回率達到100%。對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3、由于技術原因,造成燙壞、打傷、劈斷等,在不影響肉品安全質量的前提下,視其情節,進行召回肉品或給予補償處理。

九、青州市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 對病害生豬或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配備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對下列生豬或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動物疫病的生豬;

2、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檢驗確認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3、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或者生豬產品。

三、動物發生疫情時,無條件配合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要求處理病死、染疫或撲殺的同群生豬及其糞水、墊料等污染物。

四、生豬糞水經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標準后排放。

五、認真做好病死生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

十、青州市屠宰場設備管理制度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制訂的設備管理規定,制訂各類

設備的操作規程,對設備進行編號、分類、建立設備檔案。

二、 企業要取得液氨、特種設備使用和消防驗收等安全生產資質。涉氨企業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過驗收,鍋爐、高壓容器、安全閥等特種設備使用企業通過有關職能部門登記備案。

三、 重點設備實行定人、定點的辦法重點加以管理,并詳細記錄其使用和維修保養情況,最大限度發揮設備效能。

四、 堅持維護為主、修理為輔的原則,保持設備的清潔、整齊,做好設備的潤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檢查,確保企業設施良好運轉。

五、 嚴格執行維修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巡回檢查,尤其是設備、傳動構件、板帶等易損部件有無銹蝕、破損,如一旦發現設備故障應立即報告,同時組織搶修。

六、 加強與操作人員的聯系,不斷地給操作人員強調操作要點,以減少設備故障,使操作人員能做到“四懂”(懂結構、原理、性能、用途),“四會”(會使用、保養、檢查、排除常見故障),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七、 做好設備及其備件、配件的領用、保管工作,帳實相符,臺帳、報表完整、齊全。

八、 做好設備的計劃檢修工作,確定檢修的范圍、程序、費用的預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設備技術檔案,對所有的技術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分類、保管。

九、對廠區環境、廠區道路、廠房墻體、廠區場地的廢舊設備、廢棄物每月進行檢查,發現有礙屠宰加工衛生安全情況的,應及時進行維修保養及

清理。

十一、青州市屠宰場票證臺賬管理制度

一、企業、車間的所有票證、單據、印章由專人負責,嚴格管理,不允許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備檔案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專門檔案室,完善生豬進廠臺賬、生產記錄、肉品品質檢驗臺帳、“瘦肉精”檢測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衛生消毒記錄、產品出廠臺賬等7項臺賬記錄,形成從生豬收購到產品出廠完整的記錄檔案。

三、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要求,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檢疫檢驗驗訖印章。

四、凡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產品出廠,應開具有效的檢疫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做到證物相符。

五、各相關崗位人員做好生豬進場驗收和宰前檢驗記錄、屠宰準宰登記、違禁藥物檢測抽樣單、違禁藥物檢測記錄匯總、屠宰檢驗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表、屠宰肉品交接單、屠宰肉品出廠銷售記錄、動物衛生防疫消毒記錄的登記,及時匯總、上報。

六、做好票證臺帳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五篇:定點屠宰場管理制度

定點屠宰場檢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定點屠宰場檢疫監督工作并根據需要派駐檢疫人員到場實施檢疫。

二、定點屠宰場檢疫工作實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法人負責制,駐場檢疫期間由班組負責人負責檢疫監督工作。

三、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職責明確、責任到人、政務公開。

四、駐場檢疫班組負責人監督陜西省定點屠宰場檢疫工作日志和檢疫登記表的填寫,對其正確性負責。

五、駐場檢疫人員要接受班組負責人的領導。

六、在發生認為需要上報的情況時,駐場檢疫班組負責人應及時向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嚴格依法辦事。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范》《生豬屠宰檢疫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行使動物檢疫監督職責。

八、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

九、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不謊報、瞞報、緩報疫情。

十、違反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定點屠宰場檢疫人員工作制度

一、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二、檢疫人員應持證上崗,堅守崗位,著工作服,佩戴胸牌或執法標志。

三、嚴格按規定程序查證驗物、實施檢疫、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四、檢出染疫、病害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監督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認真做好各項檢疫記錄,嚴格執行動物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疫情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嚴禁謊報、瞞報、緩報疫情。

六、維護和保管好檢疫用具設施,做好檢疫用具消毒,妥善保管動物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搞好檢疫室衛生,做好個人防護。

七、規范執法行為,嚴禁只收費不檢疫、檢疫不出證、亂收費、亂罰款、越權執法、買賣檢疫證等行為。

八、遵守工作紀律。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勒索受賄、吃拿卡要、打擊報復,嚴禁聚眾賭博、打架斗毆,嚴禁酒后上崗。

定點屠宰場動物疫情報告制度

一、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發現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上報。

二、定點屠宰場從業人員發現動物疫情,立即向駐場動物檢疫人員反映。

三、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發現動物疫情,駐場檢疫班組負責人要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進行匯報。

四、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溝通,按規定、程序上報。

五、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六、嚴格遵守動物疫情發布規定,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七、違反本制度,造成動物疫情擴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定點屠宰場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制度

一、定點屠宰場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制使用的動物檢疫證、章、標志。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標簽、檢疫合格驗訖滾印、檢疫原子印章。

二、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逐級組織、發放,專人負責、專人保管,專庫存放、專冊登記。建立領用、發放登記臺帳、存根和損壞印章使用回收處理督查核對檔案。

三、檢疫證明存根和回收的檢疫證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檢疫原子印章、檢疫合格驗迄滾印、動物產品檢疫標簽等其他相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四、驗訖印章要保持清潔,保證正常使用,發現印章有損壞的,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申請更換。銷毀不合格證、章、標志、檔案,必須經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涉及財務管理的須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五、動物檢疫證出具人必須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有執法資格證件的人員,出證時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證照填寫及應用規范》的要求填寫和使用,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六、任何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證章標志,違者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處理,檢疫人員執法犯法,堅決清理出檢疫隊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定點屠宰場畜禽標識回收管理制度

一、畜禽標識為農業部批準使用的耳標、電子標簽、腳環以及其他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

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檢疫人員應當在畜禽屠宰前,查驗、登記畜禽標識。

三、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交駐場動物衛生監督人員保存、銷毀。

四、定點屠宰場檢疫人員應在每天屠宰后監督場方將畜禽標識卸下,并將畜禽標識回收數量填入屠宰檢疫登記表內。

五、回收的畜禽標識由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組織銷毀,并作好銷毀記錄,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定點屠宰場消毒制度

一、屠宰場應設有專職消毒工作人員,有必備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藥品庫存。

二、屠宰場應在場區出入口、生產區門口設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換消毒藥,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

三、進場動物,在進入待宰欄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運載動物車輛進行消毒后離場。

四、屠宰加工場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檢疫檢驗過程中,如所用工具觸及帶病菌的屠體或病變組織時應將工具徹底消毒后再繼續使用。

六、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消毒藥,嚴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藥應現配現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廠內清潔衛生,無污水、血漬、污物積聚。生活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發生動物疫情時的消毒,按國家疫情處理的規定執行。

九、定點屠宰場法人是本單位動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責任人,駐場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動物防疫消毒的技術指導,監督消毒工作。

定點屠宰場病害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染疫動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經檢疫確認為不可食用的動物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對死亡動物及發病動物不得隨意進行解剖,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采取臨時性的控制措施。

三、對非動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動物,應當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指導下進行處理;對病死但不能確定死亡病因的,應立即采樣送至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尸體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督下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四、無害化處理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的規定進行。

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屠宰場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等,應當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一起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備。實施集中焚燒、掩埋的,屠宰廠要配備專用車輛、包裝容器及相關的消毒設施。

七、對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及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的各項處理,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歸檔等工作。

八、在對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采樣、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無害化處理等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和消毒工作。

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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