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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

2023-04-15

第一篇: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

關于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定性及處理

從2015年開始,中央紀委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報表類型中增加了“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項目,雖然看似一個小小的變化,但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風”突出問題及查處重點的變化。與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等問題相比,這類問題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來津貼補貼政策的變化較大,此類問題違紀行為法紀關系復雜,涉及違紀主體多樣等因素,對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不易把握。下面,我就“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定性及處理”與大家一起進行學習探討。

一、規范津補貼或福利發放的情況及現狀

(一)規范津補貼或福利情況。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準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準統一,但考慮到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但由于有關規定不夠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地區之間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補貼甚至超過了正常工作收入,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1.從2005年6月開始,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布署開展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要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各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不準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自行設立津貼、補貼、獎金項目,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費開支范圍和提高現有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不準以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2.為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2013年2月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都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做出禁止性和處分性規定。

3.2013年8月1日,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和審計署出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鐘,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二)津補貼或福利發放現狀。發放津貼補貼涉及廣大公務員的切身利益。經過幾年的努力,逐步統一了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項目、標準、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初步緩解了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建立了規范化的津貼補貼發放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遏制了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

然而,違反規定觸碰“紅線”者仍屢見不鮮。如:2013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12年度審計報告時說,對53戶中央骨干企業的審計調查發現,一些企業違規發放補貼、購買商業保險等達到5.57億元。另外,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4月19日公布的情況看:2016年1-3月,全國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8788起,處理12236人,給予黨政紀處分9361人。其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2174起,處理3224人,給予黨政紀處分2632人,該類問題已經連續5個月位居榜首;根據省紀委網站4月20日公布的情況看:2016年1-3月,全省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88起,處理114人,給予黨政紀處分87人。其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29起,處理35人,給予黨政紀處分29人,該類問題

1、2月排名最高;從我州查處通報情況看,2015年以來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28起,處理42人,給予黨政紀處分17人。其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12起、占42.86%,處理20人、占47.62%,給予黨政紀處分7人、占41.18%,該類問題占近一半比例。

由于公務員工資制度還不夠合理,存在總體收入偏低,部門、地區、職位實際收入差別較大的情況。所以,通過一些雖違規卻有“合理性”的津貼補貼來彌補,實際上獲得了人們的一定理解和支持??此剖菫榱思w成員的利益,其實許多黨員領導干部思想上重視不夠,導致黨的十八大之后此類問題 1 仍然易發多發。同時,問題沒有得到徹底治理,主要原因還在于違規成本太低,一些機關單位財務制度不公開不透明,缺乏有效監督等。這就需要不斷深化部門預算改革,全面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強化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加大預決算、“三公”經費公開力度,斬斷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鏈,從源頭上鏟除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土壤和條件。更需要剛性的制度約束、嚴厲的懲戒機制。

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構成要件

(一)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違紀主體及主觀方面

1.違紀主體。根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兩類人員,即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梢钥闯鲞`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主體為:

A.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 B.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及經費來源由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 C.另外,無論何種形式的國有企業和基層組織,原則上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過節福利的主體。 2. 違紀主觀方面。

A.對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政策規定理解把握不夠準確,或審核把關不嚴造成。 B.明知有禁止性規定,仍然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頂風違紀。 C.以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為名,虛報、騙取財政資金。

(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違紀客體及客觀方面 1.違紀客體。

A.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中: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規范職務消費和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要求,通過轉化單位原用于干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發放的貨幣補貼。

B.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這就涵蓋了國有及民營各類企業的發實物及購物卡、消費券行為。

案例: 在擔任硯山縣委書記,文山縣委書記,文山州委常委、副州長,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違反財經紀律,安排工作人員采取虛列印刷費支出,虛增采購物資數量,虛構租用人口普查用房等方式,套取中央、地方專項資金及單位行政經費900余萬元設立“小金庫”,用于送禮、購買車輛及發放職工福利等支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影響,在工程建設、征地拆遷、款項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600余萬元。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省委批準,給予姚堂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違紀客觀方面。

A.相關制度規定對有關事項不夠具體明確。

B.集體研究決策時已經提出反對意見等其他方面。

(三)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具體情形和構成

1.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禁止的津貼補貼。目前可以發放的津貼補貼共有統一津貼補貼、國家統一的特殊崗位津貼、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四類,每一類都有具體的項目和標準;

2.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如:特殊崗位津貼,要按實際工作崗位發放,不得普遍發放; 3.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中組部、人事部2008年印發的《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規定,對于公務員受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獎勵一定金額的現金,除此之外,不得設立本規定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不得超出標準發放獎金;其他非專門針對公務員群體的評先表彰, 2 如:勞動模范、優秀共產黨員、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依照有關規定發放;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如:當前改革性補貼已包含通訊、交通、住房、物業管理補貼等項目,財務上就不應再出現或列支發放相關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如:當前有政策明文規定的只有警察及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可以發放補貼,實行每月包干500元或550元標準計發,其他機關公務員即使有加班情況也不能發放加班補貼;沒有休年休假的補貼按照本人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6.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中紀發〔2006〕17號等文件規定,改革性補貼等發放標準都應按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標準;

7.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需按照統一規定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來計算,二者都不能擅自提高和擴大;

8.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中紀發〔2006〕17號通知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各單位除了執行新的津貼補貼標準以外,其他現金、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福利一律停止發放;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如: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基層工會組織可以用工會經費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可以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可以在工會會員生日時送生日蛋糕等慰問品等等,但實際操作時都應嚴格遵守按照省總工會明確的政策規定標準執行;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11.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這一項是具有延展性、有擴大解釋未列舉項目的空間,要注意留意把握新的禁止性規定事項。如:有的機關食堂,單位補助就餐費,價格相仿,但品質卻相差很大;有的套取未休年休假補貼作為獎金發放;還有的自定政策放發各類獎金和補助等等。

三、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調查取證

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規范后繼續以有價證券、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等行為的調查,要及時提取單位研究的會議記錄、資金來源、發放形式、時間、發放人員名冊、金額、依據、項目、標準、范圍、報銷憑證、經辦人、審批人等,及時固定證據(具體調查方法、程序等,前面幾個專題已經講到,內容大同小異這里不再重復),這里著重講解調查重點和應注意的事項。

(一)調查重點

1.發放項目。如果只是以津貼補貼的名義,實體上并不具有政策上的依據,則可能涉嫌接受禮金或受賄問題。

(1)發放津貼補貼項目是否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

(2)發放津貼補貼項目是否有政策依據、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發放情形。

(3)是否有自定政策、自設獎勵項目,違規發放如安全生產獎、招商引資獎、宣傳報道等獎項,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和福利等情況。

案例: 自定政策發放獎金,個人領取100余萬元。 ,在擔任省電視臺臺長、省廣播電視局局長、省新聞出版局局長、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規持有高爾夫球卡,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違反財經紀律,自定政策發放獎金,其個人領取100余萬元;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200余萬元集體私分給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賄賂800余萬元。 3 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 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發放資金來源及性質。

(1)調查中要注意區分:有的雖然是資金來源合乎規定,但存在津貼補貼發放違背政策、規定的問題;有的是屬于應當發放津貼補貼,而只是所發放的資金違規問題。

(2)有的是兩方面問題都存在,既有超名目、超標準、超范圍發放津貼補貼問題,也有資金來源不合規問題,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都違反規定。

(3)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梢杂糜诠M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重點查看在發放過節福利的時候,是否嚴格遵守相關的財務管理規定,是否存在挪用、套用單位正常工作經費發福利現象。

案例: 違規購買發放禮品、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3年1月至12月, 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財經紀律,違規購買土特產和發放會議紀念品199715元;違規發放加班補助、加班餐費和生活用品費共27388元;違規安排娛樂消費和代開發票虛列支出29981元。2015年6月,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發放的加班補助、加班餐費和生活用品費27388元收繳財政。

3.發放程序與形式。

(1)大額資金開支是否按“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經過班子集體研究。 (2)是否造冊審批后,以銀行卡形式發放。

(3)在形式上是否存在以逢年過節為名向干部職工隨意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或者是高檔奢侈商品等。

案例:曲靖沾益公路管理段在2015年中秋、國慶期間,購買購物卡向職工發放節日慰問品,共計支出56875元。 黨內警告處分,紀檢組組長張慶輝、工會主席許燕被給予誡勉談話問責;違規發放的購物卡全部予以清退。

(4)特別是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可以用于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重點查看“節日慰問品”是否為符合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案例: 自來水廠廠長李忠富違規發放津補貼等問題。 在擔任田心鄉水利水土保持站站長、田心鄉自來水廠廠長期間,于2013年中秋節和2014年春節期間,違規發放津補貼7800元,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5000元;2015年9月18日,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12800元違紀款收繳縣財政。

4.發放手續是否齊備。

(1)報銷手續是否齊備,包括發放名冊、審批單、資金名細。

(2)不能把福利“隱身”在其他費用中報銷,重點查看是否存在通過報銷差旅費等方式,將津貼補貼發放隱藏在其他開支中的情況。如:一些單位為掩蓋其“明停實發”行為,巧立各種名目,或采取假借購買食品、辦公用品等方式為干部職工發福利。

案例: 挪用就業培訓資金4.78萬元,用于發放教師補助; 違規從專項財政經費中列支,以勞保用品、辦公用品名義購買消費卡、實物,給職工發放節日補助。

(3)不能搞變通從下屬單位違規列支相關費用,重點調查是否存在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案例: 從衛生服務中心日常收入中“抽錢”發放福利; 將企業上交的管理費5萬元以津貼名義發放給職工。

5.發放范圍、標準是否合規。

(1)是否存在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如:有的將津貼補貼執行范圍擴大到了離退休人員。 (2)是否存在發放給不符合領取的人或重復發放津貼補貼等。

4 案例:牟定縣安樂鄉部分干部在項目實施中違規多頭領取補貼等問題。2014年9月25日,州紀委暗訪組發現,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期間, 等6人在安益鐵礦技改六渡他不的村搬遷和永廣鐵路征地拆遷項目中違反財經紀律重復多領取出勤補貼共計503天12695元 黨紀立案追究其紀律責任,牟定縣人民政府決定給予徐繼海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的問責,其它相關人員受到問責,違規多領取的補貼全額清退。

(3)是否擅自提高標準,超標準發放績效工資、生日慰問品或慰問金。

案例:2015年2月,武漢市酒類專賣局超標發放第13個月獎勵工資共計37749.84元;2015年4月,又違規發放一個月績效獎勵共計50920.51元。 直接分管財務工作,對此負有領導責任。2015年7月31日,武漢市商務局直屬機關黨委給予 黨內警告處分,并責成武漢市酒類專賣局全額收回超標準發放的第13個月獎勵工資和違規發放的績效獎勵。

(二)注意事項

1.規范后可以發放的津貼補貼。

(1)公務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即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和相當于本人當年12月份基本工資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全國實行統一標準。三是規范津貼補貼,包括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兩項,各地標準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補貼,即通過轉化單位原用于干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向公務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提租補貼、供熱采暖補貼、物業管理補貼;交通補貼,包括班車補貼、公務用車補貼。因各地改革進展不一,其具體項目和標準也不相同。

(2)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統一規定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全國實行統一標準;三是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量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在核定總量內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補貼,各地補貼項目和標準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機關發放,有的地方與機關發放項目和標準不同。

可以說,津補貼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工資組成的一部分,但是每一類都有具體的項目和標準,在《公務員法》等法定之外發放的津補貼,都屬于違紀問題。 2.國有企業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根據《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如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及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這里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領班子成員外,還包括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3.幾類特殊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1)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需注意兩點:一是“掛鉤”是就執收執罰工作整體而言的。從1999年開始,我國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比較完善的、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含經營性收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統收統支,統籌安排。二是這里的津貼補貼依規是應當發放的。如果只是以津貼補貼的名義,實際不屬于應當發放的范圍的,則應按私分國有資產性質定性。

(2)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行為對象是國有資產。根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資發規〔1993〕68號)第 5 2條規定:“國有資產,系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二是行為方式為集體私分給個人。三是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包括獎金、福利等。只是以津貼補貼的形式,但依規定衡量,并無津貼補貼的內容。 (3)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案例: 違規發放津補貼等問題。 在擔任縣檔案局局長期間,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不僅未制止糾正縣檔案局原私設的“小金庫”,反而將前任局長原設有的“小金庫”結余資金和本人任局長期間的檔案用品經營及其他收入64916.2元,在單位內部繼續私設“小金庫”,用于檔案局的日常辦公等支出和違規發放職工津補貼13100元。2015年10月16日,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13100元違規發放的職工津補貼及26712.68元“小金庫”結余資金收繳縣財政。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關鍵在兩點:一是正確把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要求客觀上沒有為他人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二是所領取的津貼補貼是符合政策規定的。如果只是以津貼補貼的名義,實體上并不具有政策上的依據,則可能涉嫌接受禮金或受賄問題。

案例: 違規領取津貼及績效工資問題。 在擔任縣衛生局副局長、兼任縣人民醫院院長期間,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違規在縣人民醫院領取4個月的院長津貼合計3200元、績效工資9707元。因其于2015年6月1日問題線索移交之前及時將領取的津貼、績效工資全額退交縣人民醫院。2015年6月, 受到誡勉談話的問責。

(5)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根據財政部、審計署1987年10月29日印發的《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虛報、冒領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四種:一是虛報預算支出,騙取財政撥款;二是虛報產量、銷量或者虧損,騙取虧損補貼;三是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四是其他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案例: 違規發放津補貼等問題。 在擔任縣檔案局局長(副科)期間,于2009年至2013年,安排本單位職工虛報套取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21181.70元,私設“小金庫”78692.50元,用于單位日常開支44331元和違規發放職工津補貼18925元。2015年10月16日,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8925元違規發放的職工津補貼收繳縣財政。 4.發放津貼補貼未執行相關制度規定。

(1)未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未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

(2)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如:違反津貼補貼通過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發放,所有單位設立津貼補貼專門科目,用于統一核算本單位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發放個人津貼補貼。 (3)津貼補貼一律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并依法繳納個人所行稅等。 5.按規定據實開支福利費問題。

2007年前,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可按照職工薪酬總額的14%計提一筆福利費,2007年起實施的新會計準則規定,福利費需視為薪酬的一部分,應按規定據實開支及納稅。

6.職工福利費不得開支的項目。根據相關規定以下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項目:

(1)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 (2)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 (3)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 (4)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 (5)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四、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認定與處理

(一)證據運用及事實描述 1.證據運用。

(1)用所提取的班子集體研究會議記錄、資金來源性質、發放形式、發放時間、人員名冊、金額、依據、項目、標準、范圍、報銷憑證、經辦人、審批人等證據,及相關人員的談話筆錄等為核實情況提供依據。

(2)根據收集到的資料實地進行查證,準確細致掌握基本情況。并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梳理分析,涉及多項的要逐項核實。即使無法核實的情況也要有具體說明。 2.事實描述。

(1)如實對發放依據、決策程序、審批手續、具體時間、發放人員、發放金額、入賬報銷及其他具體情況等進行描述。

(2)針對問題線索,說明發放津補貼或福利有關具體情況。

(二)錯誤描述及定性 1.違規問題描述。

(1)根據調核實情況,對照相關規定,逐一具體指出問題。 (2)既要有定性的表述,又要有定量的描述。

2.性質認定。仿照刑法理論中“法益”的概念,可以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進行類型化。同時,也要綜合考慮情節、金額、本人態度及主客觀方面的情形等。

(1)如果用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于單位合規擁有的自有資金,此類行為則僅違反了關于津貼補貼發放項目、標準、范圍、方式等方面的規定,可以將其界定為一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2)如果用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本身也是單位違規取得的,如“小金庫”資金、騙取的財政資金等,此類行為則首先違反了相關資金管理方面的規定,也可能同時違反關于津貼補貼發放項目、標準、范圍、方式等方面的規定,可以將其界定為特殊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三)條規適用及處理 1.處理依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有12種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六、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八、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并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加重追究責任。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三條:“(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第十三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有12種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 7 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五條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六條: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八條: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九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條: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并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5)《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6)《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第十一條:“違反規定自行決定本級領導人員薪酬或者濫發補貼和獎金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八、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違反規定濫發補貼和獎金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7)《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第

(六)項規定,不準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對于村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視情節輕重還可給予責令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村民委員會成員視情節輕重還可給予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責令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予以罷免,并可按規定減發或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案例: 違規組織公款旅游、發放過節費、贈送禮品等問題。 在擔任獅山鎮永寧村委會黨總支書記、主任期間,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違規向村組干部發放過節費、電話費共計22540元,違規向上級部門贈送禮品,折合人民幣共計25151元;于2013年11月違規組織村組干部等19人外出旅游考察,用公款報銷費用96110元。2015年9月18日,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49755元違紀款收繳縣財政。 2.責任劃分及處理。

(1)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具體責任劃分。發放津貼補貼是一個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事項,它只可能以單位的名義作出。因此,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總是以單位違紀的形式表現出來,其實質是該單位的相關責任主體濫用職權,違反了黨和政府關于津貼補貼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所以,應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短幏忠幎ā返谌龡l規定,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實施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實施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決策,或者疏于管理,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 8 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的后果,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案例: 違規發放津補貼等問題。2012年1月4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間, 用代征稅款手續費及水利學會技術服務中心賬戶內的其他資金,以代開稅款手續費名目發放13人補助費,合計金額80405元。并存在無償占用企業車輛及未經水務局班子集體研究,將縣城內17項水利工程前期勘測設計擅自委托給云南省麗江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楚雄欣源水利水電勘察設計有限公司進行勘察設計等問題。2016年2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具體處理。在條款適用上,對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并不是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而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分則對應的具體條款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等來處理。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A.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對于責任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一般可不再給予政紀處分。如果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應根據違紀的性質和情節,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對于其中有一定職務層次的中共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還應重新明確職務層次、調整工資級別等待遇問題,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或一個以上職務層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降低二個或二個以上職務層次。

B.被審查人的相關違紀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認定,而是根據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和當時黨紀規定作出相應認定。被審查人的相關違紀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認定。 C.違規問題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在黨紀處分上,根據2004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D.違規問題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后,黨紀處分依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E.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參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F.對于村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根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處理。

G.涉案財物的處理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13條規定,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審查處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案件,對于涉案財物的處置,主要包括兩個環節:一是責令整改,二是清退收回,以嚴肅財經紀律,維護收入分配秩序。

3.有關責任追究。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明確要求,要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列入紀律審查的重點,作為紀律處分的重要內容,對頂風違紀者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黨委、紀委進行問責。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十一條:“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二條:“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等規定。

因此,在審查處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中,應加大“一案雙查”力度,緊盯未能正確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以及其他領導責任人員,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及其他領導責任,體現越往后執紀越嚴、處分越重。

9

關于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定性及處理點評

對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定性及處理主要從現狀、構成要件、調查取證和定性處理四個方面進行了講解,整個講解深入細致又簡潔明了,通俗易懂。

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是我們紀檢監察機關經常遇到的問題。此類問題政策性強,敏感度高。相對于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等更帶有個人享樂主義色彩的“四風”問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往往打著為職工謀福利的幌子,容易讓許多黨員領導干部思想上不夠重視,導致黨的十八大之后,此類問題仍然易發多發。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本質上是一種變相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的謀利行為,過去講叫做違反了財經紀律,現在按六大紀律來劃分,叫做違反廉潔紀律。自中央八項規定頒布以來,中央明令禁止違規發放各類津貼、補貼、獎金等,但仍有少數地方和單位頂風而上,一到了節日節點,一些領導干部就想打著回應職工訴求、順應風俗習慣的幌子,想方設法地發錢。從我州查處的情況看,此類問題是最普遍、最突出的問題。2015年全州查處的2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有10起,占了一半;而今年1-4月份查處的9起中,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又占了2起,大家務必要高度重視。

由于近10年來津貼補貼政策的變化較大,此類違紀行為關系復雜,以及涉及違紀主體多樣等因素,執紀辦案中對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不好把握,我們一定要結合實際,認真加強學習,以本講作為查處此類問題的統一規范,主要注意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確哪些算是正常的、應該有的津貼補貼。即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把握公務員(公檢法系統除外)加班不發放加班費,但可以安排補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加班,可按規定發補貼。 二是要明確哪些津補貼是屬違規的不能發放。具體要掌握本講中列舉的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的十二種具體情形。針對州內一些單位所反映和咨詢的問題,要結合這十二種情形做好答復和解釋,比如編審費等有規定、有依據和標準的,要嚴格按照規定不得超范圍發放;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份內事,是職責所系,考核不得搞風險金抵押的獎懲,要嚴格執行規定,主動向上級看齊。

三是要明確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發放應注意什么。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應注意兩點:第一是不得自行自設項目自定政策發放津貼補貼。除國家明確規定的公職人員基本工資、規范的津貼補貼和年終目標考核獎外,其他發放的津貼補貼都屬違規。如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自行設立公務員獎勵項目,借重大活動之機變相發放錢物等。其次是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事業單位人員應嚴格按照績效工資管理規定執行,嚴禁突破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發放。國企職工應嚴格依照企業制定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薪酬管理規定發放。 四是要明確遇到此類問題如何處理。要統一標準尺度,明確凡是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在具體處理上,應區分直接責任人與間接責任人,區分決策環節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個人決定。對一般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黨紀處分應按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給予行政處分應按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10 五是要明確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如何準確定性。實踐中,要按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并結合判斷發放過節福利是否屬于違規,緊扣違紀構成要件,從主、客觀多個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即看發放主體是否特定、看資金來源是否正當、看發放形式是否合規。同時需要注意,如果2016年1月1日以前處理違規發放過節福利,一般情況下依據2003年頒布的黨紀處分條例第126條規定的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定性處理;2016年1月1日以后,就要依據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97條規定的濫發津貼、補貼、獎金違紀處理。處理中還要考慮責任人的具體違紀情節進行恰當處理,對審核把關不嚴、受領導指示的直接經辦人或自查自糾主動整改的責任人,可從輕或減輕處分,而對明知故犯或頂風違紀者則要從重或加重處分。

總之,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行為往往披著合規合情的外衣,難以判斷,工作中須準確把握有關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抓住違紀的關鍵環節,做到處理恰當、定性準確,這樣才能既保障干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又做到嚴格執紀,真正讓違紀違規行為無處遁形。

第二篇:違規發放津補貼整治方案

桃花嶺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負責人違規發放津補貼獎金福利問題專項整治活動

根據《市國資委關于開展出資監管企業負責人違規發放津補貼獎金福利問題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精神,為切實抓好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規范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薪酬管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 成立整治工作專班 組

長:陳少斌

總經理

副組長:姜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成

員:

謝忠明

辦公室主任 劉麗濤

財務部經理

戈豫林

黨辦副主任、紀檢監察室副主任 艾文青

審計監察員

二、 整治時間及范圍:

2014年元月1日以來,在市國資委核定年薪標準和范圍之外以各種名義發放給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它福利性貨幣收入及物質性獎勵項目。

三、 整治內容

1、 超出市國資委核定的薪酬范圍和標準發放薪酬的;

2、 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發放獎金、加班補貼、施工補貼、年休假補貼、節假日津補貼和發放降溫費等福利性貨幣收入等;

3、 未按規定報市國資委批準在下屬子公司兼職取酬的;

4、 違反規定為企業負責人購買的商業性保險;

5、 未按規定履行審核程序自行為企業負責人建立或超標準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6、 風險抵押金未及時向專戶存儲的;

7、 其他不符合發放的貨幣性收入和有價證券。

四、 重點整治對象 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五、 工作方法及步驟

1、自查自糾

紀檢監察室通過逐項查賬的形式查找并發現問題,并報整治工作專班。

2、問題反饋及情況核實

工作專班反饋檢查問題,并了解核實具體情況。

3、明確糾正問題

工作專班明確應立即糾正的內容,并報公司黨委審議。

4、 情況匯報

工作專班將自查自糾情況于9月15日之前上報市國資委。

5、 接受督查

迎接市國資委對公司專項整治活動工作開展情況和活動效果的督查。

6、 整改落實 根據整治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公司制定整改計劃,整改計劃包括整改內容、措施、責任人、整改期限等,力爭從制度和規程上予以規范。

六、 工作要求

1、 全體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活動,把活動與“三嚴三實”專項教育活動相結合,客觀真實反映問題,嚴禁弄虛作假現象發生。

2、 整治工作專班成員要把握時間節點,強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各環節的工作任務;要以突出問題為導向,把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貫徹于專項整治活動的始終,力爭使活動取得實效。

3、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要認真汲取本次整治活動的經驗教訓,并以活動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司經營管理工作。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第三篇: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整治自查報告

(一)

按照縣紀委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供養人員管理規范工資津貼補貼發放工作的規定>的通知》(靖組發〔2016〕4號)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視,認真開展了對我局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發放自查工作,現就自查結果匯報如下:

一、我局共有財政供養人員54人,退休10人,在崗44人;

二、我單位暫無因職務調整、單位變動而出現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在我單位發放領取現象;

三、我單位暫無因死亡仍在本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社會保障金現象;

四、我單位人員無受黨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人員;

五、我單位已退休人員全部按照退休后的標準發放退休金;

六、我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請病、事假人員,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手續;

七、根據縣委、縣政府《轉發縣人社局等部門關于開展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集中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靖辦發〔2016〕1號)文件精神,我單位認真核查,未發現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吃空餉”現象。

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整治自查報告

(二)

根據市紀委(宜紀綜【2016】53號)文件要求,我鎮黨委高度重視,結合實際情況,在5月11日的全鎮職工大會上進行學習,并認真開展津補貼發放情況自查工作。通過認真仔細的自查,沒有發現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情況,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高度重視,周密安排

我鎮領導對此次違規發放津補貼自查自糾工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黨委書記XXX同志為組長,副書記XXX同志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清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情況自查自糾工作領導小組,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還指定專人具體辦理并負責反饋。明確了責任要求,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二、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根據省、市、縣相關文件精神,我鎮認真對照規范工作總體要求,于2016年5月11日至12日對規范津貼補貼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在自檢自查工作中,沒有違反規范津補貼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執行。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1、自今年以來我鎮從未出現發放津貼、補貼和福利性項目,包括過節費、年終獎金、水電補貼、電話補貼、加班費、值班費等。

2、我單位不存在私設 “小金庫”、非稅收入現象;無利用“小金庫”和非稅收入發放津貼補貼情況。

三、提高認識,確保長效

我鎮在規范津貼補貼實施工作上,始終認真貫徹落實中

央、省、市、縣規范津補貼的各項政策,杜絕了利用公用經費、“小金庫”資金、非稅收入資金和項目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現象,取消了以各種名目濫發獎勵性補貼、通訊補貼和節日補貼。

通過此次規范津補貼自檢自查工作,我鎮進一步深刻領會了上級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們將和上級思想行動相一致,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鞏固現有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成果,確保津貼補貼規范長效有序進行。

清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報告

(三)

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審計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規范機關津貼補貼實施情況自查工作的通知》(青紀發〔2016〕26號)文件要求,我委結合自身實際,對規范津貼補貼實施情況進行了全面清理自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領導,責任落實

我委領導高度重視此次自查工作,專門召開了全委開展規范機關津貼補貼實施情況自查的工作會議,成立了機關規范津補貼實施情況自查工作領導小組,形成由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機構,并由行政管理部具體負責自查工作,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自查工作的指導思想、責任和要求,并做好信息反饋,確保了自查工作的落實。

二、認真自查,不走過場

按照文件的要求,對我委2015年全年規范津貼補貼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從自查情況看,我委自從實施規范津貼補貼以來,沒有違反規范津貼補貼各項規定,做到了規范有序,合規合法。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一)按規定要求設置津貼補貼項目和標準。

自2014年11月我委成立以后,我委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設置津貼補貼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標準和范圍。經自查,不存在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提高津貼補貼標準等情況。

(二)按規定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以銀行卡(折)的形式發放津貼補貼,不發放現金,并依法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的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不存在自行出臺并發放值班費、加班費,自行設立獎勵項目向職工普遍發放資金,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向職工個人普遍發放津貼補貼、有價證券、實物及其他福利等情況。

(三)按規定方法核算津貼補貼。

嚴格按照省、市、區相關規定設立津貼補貼會計項目,對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地方(部門)津貼補貼進行會計核算,未在其他科目核算發放津貼補貼。

(四)不存在違規設立“小金庫”的行為

三、強化認識,務求實效

我委以此次自查自糾為契機,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國務院、省、市、區關于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的總體要求,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執行機關工資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嚴肅財經紀律,鞏固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先清后亂”甚至“邊清邊亂”的現象,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逐步形成我委規范津貼補貼工作長效機制,確保將規范工作的取得成效。

清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報告

(四)

按照中共大方縣紀委文件《關于轉發<中共畢節市紀委關于禁止濫發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費等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根據實際情況,認真開展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工作,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為確保此次自查工作取得實效,我局對規范津貼補貼發放工作高度重視,組織全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貫徹文件精神,切實統一思想,規范行為,明確責任要求,由分管領導牽頭,財經辦認真按文件要求進行核實清理,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文件精神,我單位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執行。經過自查,我單位除了按中央明確規定正常發放的津貼補貼外,沒有自行新設津貼、補貼、獎金項目;沒有自行提高其他津貼補貼標準;沒有擴大津貼補貼發放范圍;沒有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從未發放過有價證券和實物,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沒有違紀違規現象發生。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通過縣財政撥款所得,按規定程序實行工資以銀行卡方式發放到干部個人。今后工作中我們將繼續鞏固現有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成果,確保津貼補貼規范長效有序,并將單位津貼補貼工作機制同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務公開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保證財務支出公開,接受單位黨員干部和群眾的監督。

我局以此次自查自糾為契機,認真學習貫徹市、縣關于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的總體要求,把思想和行動統一起來,嚴格執行文件要求,嚴肅財經紀律,鞏固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先清后亂”甚至“邊清邊亂”的現象,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逐步形成我局規范津貼補貼工作長效機制,確保將規范工作的取得成效。

第四篇:太和縣新興小學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整治

自查自糾報告

9月8日—9日,為切實貫徹《中共太和縣委辦公室、太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開展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辦[2018]80號)和太和縣教育局印發《關于開展我校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新興小學積極行動,對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開展了專項整治自查自糾工作。

為確保專項工作不走過場,學校成立了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陳京任組長,并抽調3名同志具體負責自查自糾整改工作,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學校召開黨組織會、班子會安排部署工作,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將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自糾工作明確為一把手主體責任,納入量化考評個人考核,并要求全面排查,各職能部門分頭落實,嚴格把關,做到了自查自糾工作程序規范到位。在自查過程中,校領導率先垂范,逐項排查,沒有發現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現象,并制定了規范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福利正面清單,規范了發放具體措施和辦法,并嚴格財務審批程序,嚴肅內部監督審計,堅決杜絕違規發放現象,較好地完成了此項工作。

同時,學校以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相關政策規定的宣傳和解讀,把自查自糾過程既作為規范行為的硬性要求,又作為黨員干部黨風廉政建設的抓手,從思想上杜絕各種違規行為的出現,促使黨員干部進一步知敬畏、守規矩、明底線。

第五篇:關于單位津補貼發放、食堂公款消費、違規取酬自查報告

根據《XXXXX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方案》的有關安排,我辦通過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尤其是針對單位津貼發放、食堂公款消費、違規取酬自查違規問題情況進行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在津補貼或福利發放方面,無違規情況。

對照津補貼或福利發放內容,我辦無違規發放津補貼,無超范圍、超標準發放津補貼及績效獎勵,沒有無依據發放獎金、補助、過節費等津補貼,沒有發放過加班費,沒有以各種名義普遍發放的各種獎金,也無其他違規情況。

二、在單位食堂公款消費方面,無違規情況。

對照單位食堂公款消費方面,我辦從沒有無接待、無領導審批的接待消費,沒有以單位食堂為載體違規發放福利,沒有將其他費用在機關內部食堂開支,更沒有挪用過財政資金對單位內部食堂進行補貼,也無其他違規情況。

三、在違規取酬方面,無相關情況。

對照違規取酬的內容,我辦無人員領取兼職報酬,無違規發放評審費,無其他違規情況。

綜上,我辦在單位津貼發放、違規取酬、食堂公款消費等方面無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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