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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瑕疵研究論文提綱

2022-08-07

論文題目:律師在證券業務中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

摘要:現有法律規范明確了律師在證券業務中負有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的法律后果,但是并沒有明確律師違反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導致實踐中存在認定困難和爭議。如何判斷律師在證券業務中違背了勤勉義務成為實務中面臨的重要問題。由于對律師違背勤勉義務的理論研究較少,本文將結合董事違背勤勉義務的理論與實踐進行研究。在對比律師勤勉義務和董事勤勉義務的基礎上,首先借鑒了董事勤勉義務的基本理論和認定標準。盡管董事的勤勉義務與律師的勤勉義務由于主體身份的不同,其具體職責不同,履行勤勉義務時的具體要求也會有所差別。但歸根結底,董事的勤勉義務與律師的勤勉義務均作為勤勉義務中的一種,本質上符合勤勉義務的基本要求,即特定主體在執行事務時,要跟處理自己的事情一樣認真努力,應以一個合理謹慎的人在類似職位類似情況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職責。因而董事勤勉義務的基本理論可以作為律師勤勉義務的有效參照。其次,在我國目前的實踐中,當律師在證券業務中違背勤勉義務時,一般由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因而本文在收集證監會歷年以來對律師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展開實證研究,對目前認定律師違背勤勉義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建議。筆者對證監會作出的處罰進行統計發現:證監會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律師在證券業務中所出具的法律文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問題。證監會在以未履行必要的核查和驗證程序為依據推論律師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時,籠統描述存在程序瑕疵,但并未闡明該程序瑕疵與出具問題法律意見書之間的確切因果關系??梢?證監會的處罰重程序而輕實質,單純通過認定律師未遵循必要程序,繼而認定律師違背了勤勉義務,顯然不嚴謹。最后,筆者提出了完善建議,認為律師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可參考董事違背勤勉義務的三大認定標準:主觀標準、客觀標準和主客觀相結合標準。在對比了三大標準的優劣勢之后,為了避免主觀標準保護能力低下律師的不足,以及彌補客觀標準對所有律師一刀切的僵化局面,筆者建議采用主客觀相結合標準。

關鍵詞:律師;勤勉義務;主觀標準;客觀標準;主客觀相結合標準

學科專業:法學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選題背景與意義

二、理論研究現狀

第一章 現有法律對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規定不明

第一節 勤勉義務最早出現在《公司法》

第二節 勤勉義務在《證券法》中的規定

第二章 董事違背勤勉義務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勤勉義務釋義

第二節 違背勤勉義務的責任性質

一、違背勤勉義務責任性質的相關學說

二、違背勤勉義務責任性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 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

一、理論上董事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

二、比較法上董事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

三、司法實踐中董事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

四、董事違背勤勉義務認定標準之借鑒意義

第三章 律師在證券業務中違背勤勉義務的相關理論

第一節 律師在證券業務中的功能定位

第二節 律師勤勉義務的研究可參考董事勤勉義務的相關理論

一、律師在證券業務中違背勤勉義務的責任性質

二、律師在證券業務中違背勤勉義務的認定標準

第四章 實踐中認定律師在證券業中違背勤勉義務的問題及建議

第一節 實踐中的認定標準不明

一、中國律師在證券業務中受行政處罰概況

二、證監會的歸責邏輯

三、存在的問題

四、小結

第二節 完善建議

一、在《證券法》中確立主客觀相結合的認定標準

二、在實踐中應按侵權責任認定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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