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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資模式的新探討

2023-06-19

第一篇:bot投資模式的新探討

BOT模式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鑒于:

山東省某市人民政府為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建設,加快某區域(下稱該區域)的發展,推動該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市政公用事業的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進入該區域的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擬以BOT模式建設該區域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以委托代建方式建設該區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并鼓勵投資建設該區域的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

某開發有限公司系具有良好的項目融資能力和開發能力的專業公司,愿以BOT模式投資建設該區域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以代建方式建設該區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并投資建設該區域的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和山東省建設廳《山東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參照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城鎮供熱等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結合該區域的具體情況,某市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確定由某開發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設該區域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以代建方式建設該區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并投資建設該區域的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

雙方于200 年 月在山東省某市簽署本協議。

第一條協議雙方:

甲方:某市人民政府(下稱甲方) 乙方: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并付諸履行本協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中國法律;

2公開、公平、公正;

3符合該區域總體規劃和環保規劃。

第二章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強制性要求。

3本協議: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本協議,包括附件和附圖;甲方和甲方授權的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下稱甲方授權機構)與乙方和乙方設立的項目公司(以下合稱乙方)簽訂的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和分項目代建協議,包括附件和

日后可能簽訂的上述協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及附件和附圖。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視為并入本協議。

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本協議雙方認可的BOT模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通過本協議及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授予乙方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配套費及其他費用或者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該設施全部移交給甲方。本協議以BOT模式投資建設的項目包括: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

5委托代建: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本協議雙方認可的委托代建方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通過本協議及分項目代建協議,委托乙方融資建設公益性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配套費及其他費用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甲方。本協議以委托代建方式投資建設的項目包括:土地平整、路網建設、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6某區域:指原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的地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的批復,該區域位于某市東南部,起步區面積4平方公里,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控制面積30平方公里。

7基礎設施:指為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及其他各項建設而進行的土地平整、路網建設、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以及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

8土地平整:指根據該區域用地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土地平整。

9路網建設:指根據該區域道路交通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道路建設。

10廣場建設:指根據該區域綠地和景觀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公共休閑廣場建設。

11公園建設:指根據該區域綠地和景觀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公共休閑場所建設。

12防洪工程:指根據該區域防洪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而建設的防洪工程設施。 13消防工程:指根據該區域消防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而建設的消防工程設施。 14供水工程:指根據該區域給水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該區域用戶的生產、生活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

15供氣工程:指根據該區域燃氣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供給該區域工業生產、商業經營和民用生活等用戶使用的天然氣的工程設施。 16集中供熱工程:指根據該區域供熱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從熱源通過熱力管網向該區域用戶提供熱水和工業用汽的工程設施。

17雨水及污水處理工程:指根據該區域排水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通過污水管道收集輸送至污水處理項目接收點的工程設施。

18垃圾處理工程:指根據該區域環境衛生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所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廢物箱、公共廁所等設施。

19公共客運交通:指根據該區域的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而建設的公共客運設施,以及公共客運業務和客運、貨運出租汽車業務。

20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受讓方)

并收取費用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期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占有該經營權利。

21生效日:指雙方約定的本協議生效的日期。

22特許經營期:指從項目竣工投用之日開始的30年期間(建設期不包括在內)。 23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指本協議所指的某區域范圍,近期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遠期規劃面積30平方公里。

24特許經營期續展:特許經營權屆滿,由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申請并經過法定審批程序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延期。

25合理利潤:指依據當期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及有利于特許經營業務長期良性發展而衡量的利潤率水平。

26初設概算:指乙方根據本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按現行相關定額及建設工程概算編制方法要求編制,并經甲方備案的工程概算總投資。 27違約: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行為。

28不可抗力: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甲、乙雙方的原因引起的建設項目中斷;

(6)由于不能歸因于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的環境惡化或資源供應不足。 2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30建設期:指從雙方約定的開工日至最終完工日的期間。 31運營期:指從開始運營日至移交日的期間。

32移交:指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工程。

33移交日:指特許經營期屆滿或者委托代建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屆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34批準: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批準、核準或備案。

35法律變更:指中國立法機關或政府部門頒布、修訂、修改、廢除、變更和解釋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準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1)適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2)對建設項目的融資(包括有關外匯兌換和匯出)、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要求發生任何變化。

36項目公司: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而設立的“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以及為了實施各分項目而分設的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處理公司、環衛公司、房地產公司等若干項目公司,以下合稱乙方。 37開發前地價:該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期工作費、縣級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和契稅。

38基礎設施配套后出讓地價:開發前的地價及利息、縣級以上政府(含縣級政

39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由甲方收取的用于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及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及回報。此項收費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設該區域的各項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章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雙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進行項目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按照本協議對乙方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提供服務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 本協議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甲方行使其法定權力。 第七條 甲方聲明和保證:

1甲方有權管理該區域,有權簽署本協議,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甲方保證在不影響該區域開發進度的情況下獲得為履行本協議所需要的所有批準文件;

3如果甲方在此所做的聲明被證實在做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 乙方聲明和保證:

1乙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正式成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各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和委托代建協議的法人資格和權利; 2乙方已獲得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所有批準文件;

3如果乙方在此所做的聲明被證實在做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約定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其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不受該特許經營期限的限制)。 如果出現下述情形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項目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乙方的收費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在項目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條 本協議規定的地域范圍需要拓展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修改本協議相應條款或簽訂補充條款后實施。 第十一條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承諾不將上述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或無故終止特許經營權,并承諾不無故減少乙方特許經營權的范圍或妨礙特許經營權的實施。確需調整乙方特許經營權范圍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修改本協議相應條款或簽訂補充條款后實施。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按照以下約定的時間完成各項前期工作:

鑒于該區域招商引資的現狀,雙方近期規劃的10平方公里的區域按以下約定進行開發建設:

(1)第一期為某公路以西5平方公里。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完成該區域內的4000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對農民的補償工作,并向乙方提供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等項目建設的土地;其余3500畝土地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補償工作并提供給乙方開發建設。 (2)第二期為某公路以東5平方公里的規劃區域。鑒于已有第三方投資者于本協議簽訂前與甲方簽訂了開發該區域協議的現狀,甲方有義務在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協調第三方投資者服從乙方所設定的條件和規劃。如其未能符合乙方的條件和規劃,甲方在與第三方投資者解除協議后,由乙方按上述第一期方式獨立完成。

2負責該規劃面積內的征地和補償工作(遠期規劃區域的開發時間及進度由雙方協商確定)。在本協議生效后,該區域內不再形成新的地上附著物。 3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該區域建設控制性規劃,但須經乙方同意。 4負責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該區域內的開發前地價每畝不超過15萬元(幣種均為人民幣,下同)。本地價特指某公路以西的5平方公里土地;某公路以東的5平方公里土地若交給乙方按照本協議建設時,除1500畝種植園的補償價格和村莊搬遷的補償價格外,其余土地的地價仍按本協議約定的價格執行。

該地價款由乙方暫借給甲方。借款時間為:在甲方與乙方簽署本協議后,按照甲方征地進度,乙方先借給甲方擬征地面積40的補償款,12個月內再借給甲方已征地面積30的補償款,24個月內再借給甲方已征地面積剩余的補償款。

該款按以下時間償還給乙方:在已征地塊出讓、出租給投資人后3日內,甲方應將該地塊征地時所借乙方的地價款(按10‰的月息計息)一次性償還給乙方。

第十四條 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應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1注冊成立“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并根據各分項目情況分設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處理公司、環衛公司、房地產公司等若干項目公司,負責本協議及各分項目的實施事宜。

2依據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編制該區域的建設詳規,并提出初設概算報甲方備案后實施。

3根據前期工作進度和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撥付土地補償款的借款。

第五章 項目公司

第十五條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乙方注冊成立“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負責實施本協議項下應由乙方實施的工作。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協議項下由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部移交給該公司。

根據各分項目情況,乙方或“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可以分設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處理公司、環衛公司、房地產公司

具體負責各分項目的實施事宜。項目公司通過自身的融資、建設行為,擁有項目設施資產的所有權。

第十六條甲方不干預乙方及乙方設立的項目公司的股東變更、日常經營和內部管理事務。乙方應主動向甲方通報股東變更的情況,以避免甲方的利益因此受到損失。

甲方支持乙方設立的項目公司通過上市、銀團貸款等方式在境內外募集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甲方負責辦理或協助乙方辦理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的各種與本項目有關的批準并保持批準有效。甲方保證入駐該區域的投資項目從接到投資人合格的申報文件到批準開工建設時間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乙方享受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已制訂公布的各項優惠獎勵政策和扶持政策(見附件15),各項優惠政策在優惠期內保持不變;上級政府部門或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出臺更加優惠的政策時,按新政策執行。

第六章 招商引資

第十九條乙方為該區域的招商主體。在該區域開發建設過程中,乙方依據甲方確定的該區域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自主招商引資;甲方應予以配合,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為投資人提供綜合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人員參加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和政務辦公中心的有關工作,并出任招商局副局長一職,其薪酬由乙方負擔。

第七章 公益性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甲方授權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與乙方簽訂土地平整及建設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委托代建協議。

各分項目的設計標準、建設期、竣工驗收辦法、移交程序等具體事項,由甲、乙雙方在分項目委托代建協議中予以確定。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照各分項目委托代建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建設期,融資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甲方,并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為管理、維護上述設施。管理、維護、收費等事項,由甲方授權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與乙方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第二十三條 甲方采用劃撥形式向乙方提供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項

第八章 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甲方授權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與乙方簽訂供水、供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協議。

各分項目的設計標準、建設期、竣工驗收辦法、運營與維護、收費、移交程序等具體事項,由甲、乙雙方在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中予以確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按照各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建設期,融資進行建設。

各分項目的特許經營期為自項目竣工投用之日起的30年。乙方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始終持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甲方以劃撥形式向乙方提供供水、供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設施的建設用地,并確保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占性地使用該土地。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30年(與各分項目特許經營期一致)。 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部分用地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條特許經營期屆滿,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第十三章的約定辦理設施的移交手續。

第九章 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及居住和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為了保證該區域不同功能區的合理劃分、統一布局,以及對乙方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給予合理的補償,該區域內的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等由乙方按照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投資建設,依法向甲方申請使用土地,申領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等。

第二十九條 甲方以出讓形式向乙方提供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甲方承諾不將上述用地的使用權出讓、出租給其他第三方。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掛牌拍賣等方式出讓、出租上述用地的,乙方有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優先權。 第三十條乙方投資建設的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歸乙方,乙方可以出售(預售)、出租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

第十章 補償及收費

按以下方式進行投資補償:

1在該區域基礎設施配套后出讓地價之中,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向取得該區域土地使用權的投資人一次性收取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并向投資人出具收據。 此項收費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設該區域的各項基礎設施項目。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應在所收款項到帳后2日內轉付給乙方。

2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按照乙方的投入成本、合理利潤及承擔風險情況進行核定,并向投資人公布。

3投資人未交清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基礎設施開工建設手續。

乙方為建設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以及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不交納上述配套費。

4在引進項目過程中,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承諾減免投資人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所承諾減免的部分由甲方負擔。

5乙方派員參加甲方收費機構的工作,其薪酬由乙方負責。

第三十二條乙方在完成和提供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設施服務時,在30年的特許經營期內有權按照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用戶進行收費。

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確定或調整乙方的收費標準時,甲方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第三十三條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成本進行監管,并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非乙方原因導致乙方每一項目的資本性支出增加30萬元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10萬元時,乙方可提出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后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或者適當延長乙方的特許經營期限。

第十一章特許經營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三十四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獨家向該區域內的用戶提供各分項目基礎設施服務,合法經營并取得合理回報;

2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情況,保障該區域內各分項目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

3根據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滿足用戶對各分項目基礎設施的服務需求; 4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在特許經營期內,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提供的各項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2結合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制定各項服務標準和近、遠期目標;

3在該區域設立政務辦公中心等政府機構,為招商項目提供一條龍服務; 4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5維護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完整;

6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乙方應制定各分項目經營計劃,并經甲方授權機構備案。

保養和維護,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如乙方需要改裝、拆除、遷移或新建各分項目主要設施時,應經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的批準,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乙方有權就甲方或甲方的上級政府部門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補償要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乙方收費標準,或延長特許經營期限給予補償。

第十二章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與變更

第四十條特許經營屆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甲方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時,同等條件下,乙方有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優先權。 第四十一條特許經營期限可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續展;同等條件下,乙方有續展優先權。

特許經營期限獲得續展的,本協議效力覆及續展期間。 第四十二條特許經營權終止日依照下列各情況而定:

1特許經營權因特許經營期屆滿而終止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為特許經營期屆滿日;

2特許經營權因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情況的出現而終止的,該情況發生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3因本協議解除而引起特許經營權終止的,引起協議解除的情況發生日或做出解除協議的決定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第四十三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90日內未糾正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提前終止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1因該項目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2該項目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該區域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乙方放棄該項目建設的;

4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時,應向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提出申請。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答復。在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該項目的正常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五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如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90日內未糾正,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協議或該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第四十六條為安排項目融資,乙方有權依法以其在本協議及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項下的權利向貸款人提供擔保,并且為貸款人的權利和利益在土地使用權、設施等資產和權利上(含項目收費權)設抵押、質押、留置權或擔保權益。但此類抵押、質押、擔保權益設置均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此類抵押、質押、擔保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該項目特許經營期限。

乙方以本協議及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項下的權利提供擔保所獲得的貸款必須用于該區域的建設。

第十三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后的資產處置

乙方在移交日應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其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文件及檔案。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應善意履行看守職責,保障正常生產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在特許經營期未屆滿前,因法律變更、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一方違約等而提前終止特許經營權的,甲方應與乙方協商補償事宜,補償價格以雙方共同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的資產、權利所做評估的評估值及乙方剩余年份的預期利潤為基準,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第四十九條在特許經營期屆滿之前不早于24個月,乙方應對項目主要設施進行一次最后恢復性大修,確保這些設施的正常運營。

第十四章違約與賠償

第五十條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如果違反本協議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則甲方和乙方對此種違反均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因甲方(含甲方上級政府部門)決策等因素,造成該區域內的全部或部分農用地無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或者投資人的項目符合進入該區域的條件但甲方無法辦理征地手續的,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按該地塊的綜合地價(包括所借乙方的地價款、利息及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向乙方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乙方在該區域建設各個項目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建設期并根據招商情況進行施工。如投資人到位而乙方配套設施建設期比計劃超過兩年以上,造成土地閑置的,甲方有權收回該項目用地,并有權把收回的土地另行出讓給他人。乙方在該土地上的投入款,由新的受讓人按70給予補償。 第五十三條非違約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并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五十四條如果損失是部分由于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于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五條乙方應充分吸收外來投資進行該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保證符合該區域的總體規劃要求。在不能吸收外來投資的情況下,乙方應由本公司進行投資,以確??傮w規劃的實現。

第十五章 文件

第五十六條雙方對獲取的有關本協議的所有資料和文件應當保密。保密期至本協議屆滿或終止之日。

第五十七條對以下情形,上條不適用:

1已經公布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向己方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等披露的信息; 6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八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九條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后盡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六十條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第六十一條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根據合理判斷采取適當措施并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與另一方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后必須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六十二條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嚴重影響一方按本協議履行義務,或繼續履行將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時,則甲方和乙方應通過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雙方同意終止本協議。

第十七章 爭議解決

第六十三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代表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討論項目建設、運行情況,保證各自的工作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第六十四條甲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因甲方領導人員的變更而無故變更、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隨意解除本協議。

本協議屬于民事協議,對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主張的其自身、其資產或其收益對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權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張該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該等豁免。

乙方同時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因乙方領導人員的變更而無故變更、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隨意解除本協議。

第六十五條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任何一方應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其根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進行仲裁。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六十六條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10份,雙方各執5份。

第六十七條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條本協議的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磋商并簽訂補充協議確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 附件和附圖 (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第二篇:經典BOT模式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鑒于:

山東省某市人民政府為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建設,加快某區域(下稱該區域)的發展,推動該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市政公用事業的效率和服務質量,保障進入該區域的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擬以BOT模式建設該區域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以委托代建方式建設該區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并鼓勵投資建設該區域的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

某開發有限公司系具有良好的項目融資能力和開發能力的專業公司,愿以BOT模式投資建設該區域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以代建方式建設該區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并投資建設該區域的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和山東省建設廳《山東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參照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城鎮供熱等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結合該區域的具體情況,某市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確定由某開發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設該區域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以代建方式建設該區域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并投資建設該區域的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 雙方于200 年 月在山東省某市簽署本協議。 第一條協議雙方:

甲方:某市人民政府(下稱甲方)

乙方: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并付諸履行本協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中國法律; 2公開、公平、公正;

3符合該區域總體規劃和環保規劃。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強制性要求。

3本協議: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本協議,包括附件和附圖;甲方和甲方授權的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下稱甲方授權機構)與乙方和乙方設立的項目公司(以下合稱乙方)簽訂的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和分項目代建協議,包括附件和附圖;日后可能簽訂的上述協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及附件和附圖。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視為并入本協議。 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本協議雙方認可的BOT模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通過本協議及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授予乙方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配套費及其他費用或者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該設施全部移交給甲方。本協議以BOT模式投資建設的項目包括: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

5委托代建: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本協議雙方認可的委托代建方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通過本協議及分項目代建協議,委托乙方融資建設公益性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配套費及其他費用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甲方。本協議以委托代建方式投資建設的項目包括:土地平整、路網建設、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

6某區域:指原某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的地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的批復,該區域位于某市東南部,起步區面積4平方公里,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控制面積30平方公里。 7基礎設施:指為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及其他各項建設而進行的土地平整、路網建設、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以及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

8土地平整:指根據該區域用地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土地平整。 9路網建設:指根據該區域道路交通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道路建設。

10廣場建設:指根據該區域綠地和景觀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公共休閑廣場建設。 11公園建設:指根據該區域綠地和景觀規劃及詳細規劃而進行的公共休閑場所建設。 12防洪工程:指根據該區域防洪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而建設的防洪工程設施。 13消防工程:指根據該區域消防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而建設的消防工程設施。

14供水工程:指根據該區域給水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該區域用戶的生產、生活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

15供氣工程:指根據該區域燃氣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供給該區域工業生產、商業經營和民用生活等用戶使用的天然氣的工程設施。

16集中供熱工程:指根據該區域供熱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從熱源通過熱力管網向該區域用戶提供熱水和工業用汽的工程設施。

17雨水及污水處理工程:指根據該區域排水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通過污水管道收集輸送至污水處理項目接收點的工程設施。

18垃圾處理工程:指根據該區域環境衛生工程規劃及詳細規劃所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廢物箱、公共廁所等設施。

19公共客運交通:指根據該區域的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而建設的公共客運設施,以及公共客運業務和客運、貨運出租汽車業務。

20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的、在特許的經營期限和經營區域范圍內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期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占有該經營權利。 21生效日:指雙方約定的本協議生效的日期。

22特許經營期:指從項目竣工投用之日開始的30年期間(建設期不包括在內)。

23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指本協議所指的某區域范圍,近期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遠期規劃面積30平方公里。

24特許經營期續展:特許經營權屆滿,由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申請并經過法定審批程序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延期。

25合理利潤:指依據當期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及有利于特許經營業務長期良性發展而衡量的利潤率水平。

26初設概算:指乙方根據本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按現行相關定額及建設工程概算編制方法要求編制,并經甲方備案的工程概算總投資。 27違約: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行為。

28不可抗力: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甲、乙雙方的原因引起的建設項目中斷;

(6)由于不能歸因于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的環境惡化或資源供應不足。 2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30建設期:指從雙方約定的開工日至最終完工日的期間。 31運營期:指從開始運營日至移交日的期間。

32移交:指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工程。

33移交日:指特許經營期屆滿或者委托代建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屆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34批準: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許可、執照、同意、批準、核準或備案。

35法律變更:指中國立法機關或政府部門頒布、修訂、修改、廢除、變更和解釋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準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1)適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2)對建設項目的融資(包括有關外匯兌換和匯出)、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要求發生任何變化。

36項目公司:指乙方為履行本協議而設立的“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以及為了實施各分項目而分設的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處理公司、環衛公司、房地產公司等若干項目公司,以下合稱乙方。

37開發前地價:該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期工作費、縣級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和契稅。

38基礎設施配套后出讓地價:開發前的地價及利息、縣級以上政府(含縣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金、稅費、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39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由甲方收取的用于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及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及回報。此項收費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設該區域的各項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章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雙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進行項目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按照本協議對乙方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管、提供服務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 本協議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甲方行使其法定權力。 第七條 甲方聲明和保證:

1甲方有權管理該區域,有權簽署本協議,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2甲方保證在不影響該區域開發進度的情況下獲得為履行本協議所需要的所有批準文件; 3如果甲方在此所做的聲明被證實在做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八條 乙方聲明和保證:

1乙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正式成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各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和委托代建協議的法人資格和權利;

2乙方已獲得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所有批準文件;

3如果乙方在此所做的聲明被證實在做出時存在實質方面的不屬實,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約定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其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不受該特許經營期限的限制)。

如果出現下述情形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項目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乙方的收費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在項目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條 本協議規定的地域范圍需要拓展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修改本協議相應條款或簽訂補充條款后實施。

第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承諾不將上述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方或無故終止特許經營權,并承諾不無故減少乙方特許經營權的范圍或妨礙特許經營權的實施。確需調整乙方特許經營權范圍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修改本協議相應條款或簽訂補充條款后實施。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按照以下約定的時間完成各項前期工作:

1鑒于該區域招商引資的現狀,雙方近期規劃的10平方公里的區域按以下約定進行開發建設: (1)第一期為某公路以西5平方公里。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完成該區域內的4000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對農民的補償工作,并向乙方提供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和居住、辦公用房等項目建設的土地;其余3500畝土地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補償工作并提供給乙方開發建設。

(2)第二期為某公路以東5平方公里的規劃區域。鑒于已有第三方投資者于本協議簽訂前與甲方簽訂了開發該區域協議的現狀,甲方有義務在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協調第三方投資者服從乙方所設定的條件和規劃。如其未能符合乙方的條件和規劃,甲方在與第三方投資者解除協議后,由乙方按上述第一期方式獨立完成。 2負責該規劃面積內的征地和補償工作(遠期規劃區域的開發時間及進度由雙方協商確定)。在本協議生效后,該區域內不再形成新的地上附著物。

3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該區域建設控制性規劃,但須經乙方同意。 4負責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該區域內的開發前地價每畝不超過15萬元(幣種均為人民幣,下同)。本地價特指某公路以西的5平方公里土地;某公路以東的5平方公里土地若交給乙方按照本協議建設時,除1500畝種植園的補償價格和村莊搬遷的補償價格外,其余土地的地價仍按本協議約定的價格執行。

該地價款由乙方暫借給甲方。借款時間為:在甲方與乙方簽署本協議后,按照甲方征地進度,乙方先借給甲方擬征地面積40的補償款,12個月內再借給甲方已征地面積30的補償款,24個月內再借給甲方已征地面積剩余的補償款。

該款按以下時間償還給乙方:在已征地塊出讓、出租給投資人后3日內,甲方應將該地塊征地時所借乙方的地價款(按10‰的月息計息)一次性償還給乙方。

第十四條 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應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1注冊成立“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并根據各分項目情況分設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處理公司、環衛公司、房地產公司等若干項目公司,負責本協議及各分項目的實施事宜。

2依據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編制該區域的建設詳規,并提出初設概算報甲方備案后實施。

3根據前期工作進度和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撥付土地補償款的借款。

第五章 項目公司

第十五條 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乙方注冊成立“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負責實施本協議項下應由乙方實施的工作。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協議項下由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部移交給該公司。

根據各分項目情況,乙方或“山東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可以分設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水處理公司、環衛公司、房地產公司等若干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各分項目的實施事宜。項目公司通過自身的融資、建設行為,擁有項目設施資產的所有權。

第十六條 甲方不干預乙方及乙方設立的項目公司的股東變更、日常經營和內部管理事務。乙方應主動向甲方通報股東變更的情況,以避免甲方的利益因此受到損失。

甲方支持乙方設立的項目公司通過上市、銀團貸款等方式在境內外募集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甲方負責辦理或協助乙方辦理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的各種與本項目有關的批準并保持批準有效。甲方保證入駐該區域的投資項目從接到投資人合格的申報文件到批準開工建設時間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乙方享受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已制訂公布的各項優惠獎勵政策和扶持政策(見附件15),各項優惠政策在優惠期內保持不變;上級政府部門或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出臺更加優惠的政策時,按新政策執行。

第六章 招商引資

第十九條 乙方為該區域的招商主體。在該區域開發建設過程中,乙方依據甲方確定的該區域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自主招商引資;甲方應予以配合,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為投資人提供綜合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人員參加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和政務辦公中心的有關工作,并出任招商局副局長一職,其薪酬由乙方負擔。

第七章 公益性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甲方授權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與乙方簽訂土地平整及建設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委托代建協議。

各分項目的設計標準、建設期、竣工驗收辦法、移交程序等具體事項,由甲、乙雙方在分項目委托代建協議中予以確定。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照各分項目委托代建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建設期,融資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甲方,并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為管理、維護上述設施。管理、維護、收費等事項,由甲方授權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與乙方另行簽訂委托協議。

第二十三條 甲方采用劃撥形式向乙方提供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項目的建設用地。

第八章 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甲方授權該區域開放開發指導委員會與乙方簽訂供水、供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協議。

各分項目的設計標準、建設期、竣工驗收辦法、運營與維護、收費、移交程序等具體事項,由甲、乙雙方在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中予以確定。

第二十五條 乙方按照各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建設期,融資進行建設。 各分項目的特許經營期為自項目竣工投用之日起的30年。乙方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始終持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 甲方以劃撥形式向乙方提供供水、供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設施的建設用地,并確保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占性地使用該土地。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30年(與各分項目特許經營期一致)。

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部分用地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條特許經營期屆滿,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協議第十三章的約定辦理設施的移交手續。

第九章 商業、文化娛樂、倉儲設施及居住和辦公用房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證該區域不同功能區的合理劃分、統一布局,以及對乙方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給予合理的補償,該區域內的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等由乙方按照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投資建設,依法向甲方申請使用土地,申領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等。

第二十九條 甲方以出讓形式向乙方提供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甲方承諾不將上述用地的使用權出讓、出租給其他第三方。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掛牌拍賣等方式出讓、出租上述用地的,乙方有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優先權。

第三十條乙方投資建設的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歸乙方,乙方可以出售(預售)、出租商業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倉儲設施、居住和辦公用房。 第十章 補償及收費

第三十一條甲方對乙方在該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按以下方式進行投資補償: 1在該區域基礎設施配套后出讓地價之中,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向取得該區域土地使用權的投資人一次性收取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并向投資人出具收據。 此項收費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設該區域的各項基礎設施項目。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應在所收款項到帳后2日內轉付給乙方。

2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按照乙方的投入成本、合理利潤及承擔風險情況進行核定,并向投資人公布。 3投資人未交清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基礎設施開工建設手續。

乙方為建設路網、廣場、公園、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礎設施以及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經營性市政基礎設施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不交納上述配套費。

4在引進項目過程中,甲方和甲方授權機構承諾減免投資人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所承諾減免的部分由甲方負擔。

5乙方派員參加甲方收費機構的工作,其薪酬由乙方負責。

第三十二條乙方在完成和提供供水、供氣、集中供熱、雨水及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公共客運交通等設施服務時,在30年的特許經營期內有權按照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向用戶進行收費。

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確定或調整乙方的收費標準時,甲方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

第三十三條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成本進行監管,并對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

非乙方原因導致乙方每一項目的資本性支出增加30萬元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10萬元時,乙方可提出收費標準調整申請。甲方核實后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或者適當延長乙方的特許經營期限。

第十一章 特許經營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三十四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獨家向該區域內的用戶提供各分項目基礎設施服務,合法經營并取得合理回報; 2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情況,保障該區域內各分項目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 3根據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滿足用戶對各分項目基礎設施的服務需求; 4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在特許經營期內,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提供的各項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2結合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制定各項服務標準和近、遠期目標;

3在該區域設立政務辦公中心等政府機構,為招商項目提供一條龍服務; 4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5維護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完整;

6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乙方應制定各分項目經營計劃,并經甲方授權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乙方應對各分項目主要設施的狀況進行定期檢修、保養和維護,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如乙方需要改裝、拆除、遷移或新建各分項目主要設施時,應經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的批準,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乙方有權就甲方或甲方的上級政府部門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補償要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乙方收費標準,或延長特許經營期限給予補償。

第十二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與變更

第四十條特許經營屆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甲方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時,同等條件下,乙方有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優先權。 第四十一條特許經營期限可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續展;同等條件下,乙方有續展優先權。

特許經營期限獲得續展的,本協議效力覆及續展期間。 第四十二條特許經營權終止日依照下列各情況而定:

1特許經營權因特許經營期屆滿而終止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為特許經營期屆滿日; 2特許經營權因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情況的出現而終止的,該情況發生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3因本協議解除而引起特許經營權終止的,引起協議解除的情況發生日或做出解除協議的決定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第四十三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90日內未糾正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提前終止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1因該項目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2該項目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該區域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乙方放棄該項目建設的;

4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時,應向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提出申請。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答復。在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該項目的正常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五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如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90日內未糾正,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提前終止本協議或該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第四十六條為安排項目融資,乙方有權依法以其在本協議及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項下的權利向貸款人提供擔保,并且為貸款人的權利和利益在土地使用權、設施等資產和權利上(含項目收費權)設抵押、質押、留置權或擔保權益。但此類抵押、質押、擔保權益設置均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此類抵押、質押、擔保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該項目特許經營期限。

乙方以本協議及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項下的權利提供擔保所獲得的貸款必須用于該區域的建設。

第十三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后的資產處置 第四十七條在特許經營期屆滿后,乙方在移交日應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其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文件及檔案。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應善意履行看守職責,保障正常生產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在特許經營期未屆滿前,因法律變更、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一方違約等而提前終止特許經營權的,甲方應與乙方協商補償事宜,補償價格以雙方共同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的資產、權利所做評估的評估值及乙方剩余年份的預期利潤為基準,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第四十九條在特許經營期屆滿之前不早于24個月,乙方應對項目主要設施進行一次最后恢復性大修,確保這些設施的正常運營。

第十四 章違約與賠償

第五十條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如果違反本協議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則甲方和乙方對此種違反均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因甲方(含甲方上級政府部門)決策等因素,造成該區域內的全部或部分農用地無法轉為建設用地的,或者投資人的項目符合進入該區域的條件但甲方無法辦理征地手續的,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按該地塊的綜合地價(包括所借乙方的地價款、利息及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向乙方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乙方在該區域建設各個項目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建設期并根據招商情況進行施工。如投資人到位而乙方配套設施建設期比計劃超過兩年以上,造成土地閑置的,甲方有權收回該項目用地,并有權把收回的土地另行出讓給他人。乙方在該土地上的投入款,由新的受讓人按70給予補償。

第五十三條非違約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并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五十四條如果損失是部分由于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于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五條乙方應充分吸收外來投資進行該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保證符合該區域的總體規劃要求。在不能吸收外來投資的情況下,乙方應由本公司進行投資,以確??傮w規劃的實現。

第十五章 文件

第五十六條雙方對獲取的有關本協議的所有資料和文件應當保密。保密期至本協議屆滿或終止之日。

第五十七條對以下情形,上條不適用:

1已經公布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3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向己方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等披露的信息; 6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八條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九條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后盡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六十條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第六十一條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根據合理判斷采取適當措施并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與另一方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后必須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六十二條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嚴重影響一方按本協議履行義務,或繼續履行將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時,則甲方和乙方應通過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雙方同意終止本協議。

第十七章 爭議解決

第六十三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代表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討論項目建設、運行情況,保證各自的工作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第六十四條甲方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因甲方領導人員的變更而無故變更、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隨意解除本協議。 本協議屬于民事協議,對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主張的其自身、其資產或其收益對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權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張該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該等豁免。

乙方同時承諾,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因乙方領導人員的變更而無故變更、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隨意解除本協議。 第六十五條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任何一方應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其根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進行仲裁。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六十六條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10份,雙方各執5份。

第六十七條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條本協議的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磋商并簽訂補充協議確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 附件和附圖 (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第三篇:水務一體化管理下的污水處理項目bot模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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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一體化管理下的污水處理項目BOT模式探討

水務一體化管理下的污水處理項目BOT模式探討

【摘要】水務一體化管理符合水的自然屬性和開發利用規律,代表了水資源管理的先進方向。BOT融資模式作為政府與項目公司合作經營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特殊運營模式,是解決我國當前市政基礎設施投入不足,水污染嚴重這一矛盾的有效辦法。在水務一體化管理體制下,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運營將更科學高效,政府的監管職能更需要強化,以保證污水處理項目更好的發揮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關鍵詞】:水務一體化;BOT模式:污水處理;監管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1 水務一體化

1.1由來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是分部門管理,水源工程、供水與排水、污水處理分由水利部門、城建部、環保等部門管理,使水資源的量質用分離,造成目前水資源的浪費與污染問題嚴重。實行水務一體化,對區域的防洪、除澇、蓄水、供水、排水、節水、水資源的保護、污水處理及其回收利用等統一協調管理,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代表了水資源管理的先進方向。

1.2水務一體化管理優勢

水務一體化是涉及水務的上中下游實現各個環節一體化,符合水量與水質一體化的自然屬性,有利于促進環保型、節水型經濟社會建設,有利于整合城市的水務資產化運營,發揮水務產業的協同效應、規模效應和,有利于解決原來體制下水務建設資金不足及水務運營效率低問題。

對水資源實行一體化管理,可以有效解決因職能交叉而出現工作推諉和扯皮現象,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有利于社會對涉水事務的監督,增加水務部門的服務意識,建設和諧社會。

1.3國內水務一體化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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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0年掛牌成立水務局,到2011年6月底徐州所轄縣(區)已基本全面建立水務管理體制,成為江蘇省繼宿遷之后,基本全面理順水務管理職能的又一個地級市。徐州水務局成立后,整合了相關涉水職能,充分體現了“精簡、統

一、效能”和“一事一部”的機構設置原則,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

水務一體化改革全國各地情況參差不齊,深圳、上海、北京、江蘇等地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進展順利,取得了許多成功的經驗,成效明顯。從全國來看,很多地方在機制和體制上還沒有完全理順,水務一體化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 污水處理廠BOT 模式介紹

2.1 BOT投資模式定義

污水處理廠BOT投資模式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組成的項目公司籌資和建設污水處理廠,在協議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該設施,通過收取服務費回收投資成本并取得合理的利潤;協議期滿,投資者將運營良好的污水處理廠無償地移交給政府,政府則擁有對項目的監督權和調控權,其運作模式如圖1所示。

2.2污水處理廠BOT模式發展過程

改革開放以來,城市污水處理問題成為困擾城市發展和城市水環境突出問題,污水處理廠建設政府作為單一投資主體。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投資建設大致經歷了四個大的階段:

第一階段:上世紀90年代初至世紀末,大部分資金來自于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

第二階段:上世紀末至“十五”之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大多由國債的形式進行投資。

第三階段:進入“十五”以后,逐漸興起了以BOT為主的污水處理廠市場化投資建設模式,掀起了全國范圍內興建污水處理廠的高潮。

第四階段:“十一五”末以來,隨著各地水務一體化管理模式的開展,水務局作為投資主體成立自己的水務公司,出現的新的BOT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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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TOT模式。

2.3 原有體制下BOT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我國涉及BOT的法律、法規相互之間還不協調、不配套,增大了企業經營風險。

2、政府監管職能缺失。在BOT項目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由直接經營者轉變成監管者。目前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界定不清晰,分工不明確,職能重疊,多重監管等問題。

3、重建設輕管理。投資于污水處理BOT項目往往被政府當成形象工程和引資工程,主體工程建設成為建設的重點,集污管道建設滯后,造成污水處理工程存在吃不飽現象的發生。

4、合同的不完備。在項目的經營中合同是監管的主要依據。往往追求短期利益,片面強調引資,在合同簽訂前沒有對風險進行評估,在合同文本中有意回避關鍵問題。

3 水務一體化體制下的創新

3.1 建設運營統一規劃

水務一體化體制下,水務部門作為地方涉水事務的主管機關,根據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環境質量、環境容量現狀和經濟發展水平、發展速度,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對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技術工藝、排放標準進行科學合理的統一規劃和建設??梢杂行П苊庖郧盀橥顿Y而上項目的建設模式。

3.2 健全完善BOT運行管理體系

水務部門成立專門的水務公司來建設運營管理污水處理廠。強化引進專業人才,優化工程建設及政府監管隊伍結構,解決專業人員匱乏所導致的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另一方面需要走市場化的路線,扶持和培育專業化和社會化的顧問隊伍,以提高實施BOT項目的效率。

以江蘇徐州為例,徐州市在水務一體化后,徐州市水務局成立了徐州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徐州市境內所有涉水的經營和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成立了建設運營污水處理的徐州建邦環境水務有限公司,負責徐州市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水務局代表政府監管在項目準入過程中全方面介入,項目立項及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組織項目主體的招投標工作、與確定的投資方簽訂特許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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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發揮其監管作用。

3.3 加強對BOT 運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水務一體化后,水務局代表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運營企業監管,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有效運行。一是強化科學監管手段,在污水處理廠的進水口和排放口處分別安裝污染物自動在線監控系統。二是加大污水超標排放的處罰力度,扭轉當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狀。

3.4 引入第三方監管模式

水務一體化后政府的行政效能得到了提高,多數城市引入第三方專業化監管的模式。第三方監管公司通過招標選出, 監管公司可以派監管組常駐污水處理廠, 進行日常監控, 定期對其水樣進行實驗分析, 并每月向政府提交一份綜合分析報告。2011年徐州市水務局頒布了《徐州市區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在辦法中明確規定引入第三方監管。且從2012年3月開始與徐州水文局簽訂徐州市污水處理廠尾水第三方監測協議,加強對徐州市已運行的BOT、TOT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的監測,并依據監測結果考核污水處理廠績效,直接影響到污水處理經費的給付。

4 結論與建議

城市污水處理廠采用BOT 模式進行建設應用日益廣泛。各地區水務一體化管理體制逐步實施,BOT模式的發展是機遇也是挑戰,越來越多的城市成立水務公司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政府的監管職能不斷加強,并發展了新的BOT模式——TOT模式?,F階段關于BOT項目建設運營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在這方面政府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應盡量減少政策變動帶來的BOT建設運營企業和當地政府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朱金山,周豐,郭懷成.城市污水處理BOT 模式的幾個關鍵問題[J].環境保護科學,2007,(6):24-26.

[2]馮志.我國城市污水處理BOT模式分析[J].廣東化工,2012,(10):199-200.

[3]巨文聰.BOT 模式和政府投資模式下污水處理項目的實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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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研究 [J].中國環境管理,2012,(4):41-42.

[4]陳豪.無錫水務一體化管理模式研究[D].東南大學,2008,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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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探討初中化學高效課堂下的新教學模式

羅友娣

(惠東縣多祝中學)

摘要:提升初中化學教學實效,培養學生的科學素養,這是化學高效課堂的呈現,也是考核教師能力的一項重要指標。傳統化學教學的缺陷越來越明顯,這種現象把新課程改革凸顯的更加重要。那么教師應該如何在新課程改革下上好化學課?

關鍵字:高效課堂 初中化學 教學設計

[1]

教育是國之根本,它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科技發展水平和創新能力,最后也將決定著這個國家的興旺抑或是走向衰亡。由此可見,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教育的問題。近年來教育教學發生了重要變化,“把課堂還給學生”“以學生為本”“學生是課堂的主體”這些聲音在不斷的放大。高效課堂是新課程改革的產物,化學的教學方式和講授方法也在發生著變化。

一、傳統化學教學的現狀及缺陷。

1.現狀

傳統的化學教學以學生被動接受為主,教學過程中教師作為主要角色,以知識灌輸為主要目的。師生都只重視實驗結果和結論,而忽視化學教學的過程。為數不少的教師仍然以傳授專業知識為主,而忽略學生科學素養及綜合能力的培養,這在教學中是極其普遍的。[2] 2.缺陷

2.1豐富性與真實性缺乏。傳統的初中化學教師以灌輸知識點為主,照本宣科,不求拓展。而學生也只是被動的接受,不深入考究和發問,所獲知識是空洞的。

2.2創造性缺失。教師將自己的思維模式不自覺地強加給學生,沒讓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得到施展,使得學生完全沒有自己的見解和自主的思維方式

2.3自主探究性缺少。學生上完課,得到的知識是“老師給的”,不是自主探究認知得到的,通常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形成等待老師“牽著走”的壞習慣。

二、新課程改革的對化學教學的重要性。

高效課堂是教育界隨著新課程改革而出現的一個新名詞。簡單的來講就是在日常教學課堂中,借助有效的教學手段來全面提高教學課堂的質量,促進學生更好的進行知識的學習,切實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3]化學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學科,學生可以在化學的實驗中對化學知識獲得生動的感性認識,從而對所學的知識有更深的記憶。[4]新課程的改革應打破以講授、灌輸為主的傳統教學方式,應鼓勵學生參與活動,積極動手動腦,自己尋求知識,探索知識。

三、如何以高效課堂的新模式上好化學課

高效課堂教學就是在理想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完成教學任務,盡量使每個學生達到三維目標的要求,以實現課堂教學的最大效益。所以高效課堂應以學生作為主體,只有化學教學的開展符合了學生主體地位的發展,才能發揮興趣教學的作用,讓學生愛上化學。[5]

3.1高效課堂新教學模式從老師開始

新的教學模式啟動,首先教師本身要發生改變。這就需要化學教師開展相應的新課程培訓工作,將新課程理念融入自身的教學觀念中,尤其在實際教學實踐過程中,如果對新課程的理論缺乏一定的認知和掌握,很難確保新課程教學工作順利進行。[6]所以要求教師在教學設計的過程中,在備課的過程中,在知識傳遞的過程中,都應該以學生為主體。

3.2高效課堂的教學設計。

高效課堂提倡把課堂時間還給學生將,40分鐘的課堂分成20+20,也就是說課堂上至少一半以上的時間要交由學生自主學習,那么學生作為課堂主體應該在課堂上完成什么樣任務,抱著怎么的學習心態?在這里,老師是導師,如何引導學生至關重要。 3.2.1如何備好課

備課是一堂課的起點和基礎,也是教師在上課之前必須進行的準備工作。為了適應新教學模式,備課也需要做相應的改變。首先,嚴格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明確每堂課每個章節的重難點和對重難點進行講解,不講學生都懂的和學生都聽不懂。例如:“為什么中和反應生成水”、“為什么波爾多液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銅和熟石灰”。其次,要慎重選擇重要內容的教學方式和方法。務必遵循“以學生自主探究”為主的理念來選擇教學方法。

比如:講到“生活中常見的鹽”這一章節,鹽的概念是一個考點,該如何傳遞這一知識點? 課堂設定如下: 1.讓同學們先討論生活中的鹽是什么?比較化學中的“鹽”這一概念是否相同?

2.舉例:Na2CO

3、Na2SO

4、CaCO

3、HCl、CaCl

2、NaOH、AgNO3 學生討論哪些屬于鹽,總結出化學中“鹽”的概念。

3.對 “酸”和“堿”的概念進行復習。

3.2.2情景交融,課堂問題的設定

課堂的氛圍在于與學生的互動,提起學生的興趣從教師的課堂引入開始。那么該如何上好第一節化學課?對于首次接觸學化的初三學生來說,化學既陌生陌生又神奇,對它既好奇又帶著對新知識的恐懼,如何讓學生對化學產生興趣?這時教師的引入要花一定的心思才可以了。 帶著學生瀏覽一遍化學書,讓學生大概的認識認識化學。然后可以這樣引入:生活中的鐵制品為什么會生銹?煙花是怎樣形成的?物品為什么會燃燒?

開頭的引入把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調動起來之后,課堂的提問設計也要做到提升的作用,延續課前的興趣,課中的提問要讓學生進入自主的思考和問題探究的積極性當中來。這樣學生才能在課堂上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思考化學現象與知識本質,滿足學生平等對待的主導權,讓他們重新獲得課堂的主導權。[7] 例如:如何檢驗氮、磷、鉀三種肥料。問題的設定可以帶動學生的探究情緒:能從物理性質判斷出來嗎?它們的物理性質有哪些不同?除了物理性質,化學性質能鑒別嗎?如何鑒別?隨后讓學生觀察實驗,讓學生分組對上述的問題進行討論然后得出結論,再請學生對不同組的不同結論給出自己的觀點,最后由老師總結。經過這樣的過程,學生的知識是自己學進心里,刻進腦海里,真正做到以學生為主。

3.2.3課堂的實驗設計

前面提到化學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學科,沒有實驗的化學只是知識的死記硬背和生搬硬套,化學實驗是進行探究性學習的主要方式 ,它的功能是其它教學手段無法替代的。[8]

實驗探究:過濾操作以及注意事項。(過濾的基本操作流程跟學生先梳理清楚,隨后分組進行實驗的實際操作。提供下列實驗儀器。)

觀察學生動手實驗的過程中是否會發現缺少了實驗儀器。

提出思考問題,讓學生在做實驗的時候思考探究,也是為了引導學生實驗的基本方向和操作思路:

1.該如何組裝實驗裝置? 2.實驗中的注意事項? 3.濾液不澄清的原因有哪些?

化學實驗的實施,能充分激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并且鍛煉學生的動手能力,很好地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和主觀能動性。加強實驗課教學是培養學生能力的有效途徑,使學生的思維有序地展開、發展、收斂,促使學生學會建構、學會學習、學會創造。

3.2.4課后習題的鞏固--學生自己出試卷

所有的學科都離不開習題的鞏固,尤其是理科。在課堂上記住的知識只是短暫的記憶,想要完全掌握并消化,需要在課后進行習題的不斷鞏固。其中一個非常有效的辦法是讓學生自己找題出題。指導學生自編習題好處多: 一是有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以前總是教師出考題,學生只能被動應付,抓不住出題者的思維,抓不準學習的重點。這一次讓他們自己做小老師出試題考考別的同學,這一定會使學生的學習興趣大大增加。學生在編題過程中,能主動地向教師和同學請教,主動地去思考考查范圍,自覺地查閱資料,起到了很好的查漏補缺的作用。二是有利于培養學生總結、復習的能力。要出好試題,必須對整個單元或某些知識

[9]點有整體了解,這也正是提高學習效果和效率的一個基本要求。

[7]

四、結語

“問渠哪得清如許, 為有源頭活水來”有意義的學習必須建立在學生主觀愿望和自主學習的基礎上。新課程改革最終目標是讓學生成為學習的主體,從被動的學習地位轉變成自主的探究學習,在課堂上或者在課下,都要有是學習的主人的狀態。這就要求教師在實際的化學教學中,必須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不斷更新教學觀念,并引導學生主動聯系生活實際,盡量讓學生自己做思考,不要向學生填充灌輸自己的想法。激起學生學習化學的興趣,提高學生對化學知識的理解力,進而達到掌握化學知識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黃圖倫.初中化學高效課堂策略探索[J].中國校外教育,2014,58 [2]鄧婕妤.初中化學教育教學新模式探討[J].教學研究,2011,77 [3]黃發霞.劉招瓊。論中學化學高效課堂構建[J].創新教育,2015,11:209 [4]石 酈.談化學課程改革研究的新進展[N].南寧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2(1) [5]譚金.新課程理念下高中化學高效課堂的構建[J].理化生教學與研究,2014,103:139 [6]張照云.初中化學教育教學新模式探討[C].時代教育,2009.159 [7]彭春龍.關于中學化學高效課堂的若干思考[J].考試與評價,2011,09:60 [8]莊加榮.新課程該怎么教-漫談化學教學改革[N].福建教育學院學報,2003(6) [9]魏京蓮.新課改條件下高效課堂教學的幾點思路[J].CETE教學園地,2010.11:115-116

第五篇:BOT模式招標文件

第一篇 招標 公告

第二篇 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資料表

投標人須知

一、總則

1、 招標范圍

2、 資金來源

3、 投標人合格條件

4、 投標費用

5、 語言和法律

6、 現場考察

7、 表前會議

二、招標文件

8、 招標文件的內容

9、 招標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10、 招標文件的修改

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11、 投標文件的組成

12、 政策與規定

13、 投標文件有效期

14、 投標擔保金

15、 投標文件的簽署

四、投標文件的送交

16、 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7、 送交投標文件截止期

18、 遲到的投標文件

19、 投標文件的更改和撤回

五、開標和評標

20、 開標

21、 保密

22、 評標

六、協議的授予

23、 授予的條件

24、 接受和拒絕投標的權利

25、 中標通知書

26、 投標協議的簽署

27、 組建項目公司

28、 建設履約擔保

29、 特許經營合同的簽署

30、 不正當競爭與紀律監督

31、 其他事項

第三篇 資格審查(法人資格、財務狀況、投融資能力、商業信譽) 第四篇 投資協議書

第五篇 特許合同

第一章 名詞定義

第二章 特許權的內容及期限

第三章 建設履約擔保和特許權益轉讓

第四章 項目公司及投資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六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篇 投標文件

1、 標前頁格式

2、 投標書格式

3、 投標擔保

4、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5、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格式、銀行查詢授權格式、會計師事務所查詢授權格式

6、 聯合體協議書格式

7、 投標文件附表格式

1) 投標人基本情況

2) 投標人組織機構框圖

3) 財務狀況表

4) 目前對外投資項目情況

5) 銀行資信證明

6) 現有銀行授信額度余額證明材料

7) 針對本項目的銀行貸款意向書

8) 近五年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融資 經驗

9) 商業信譽表

10) 項目公司組織機構框圖

11) 其他資料

8、 項目實施計劃

8.1項目投資房案

8.1.1資金籌措方案

8.1.2收益、成本測算及財務分析

8.1.3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計劃

8.1.4投標人認為其他必要內容

8.2項目公司組建方案

8.2.1項目公司組建計劃

8.2.2項目公司的機構設置

8.2.3項目公司人員安排

8.2.4項目公司增資方案

8.2.5投標人認為必要的內容

8.3項目建設方案

8.3.1建設工作安排和事件安排

8.3.2工程施工防案、詳細進度安排,并制定實現該進度的保障措施

8.3.3工程質量目標和保證措施

8.3.4工程投資控制目標和保證措施

8.3.5施工安全目標和保證措施

8.3.6環境保護目標和保證措施

8.3.7建設期保險房案

8.3.8投標人認為必要的內容

8.4項目運營方案

8.4.1運營管理原則

8.4.2運營管理制度

8.4.3養護質量目標和保障措施

8.4.4大中修方案

8.4.5運營期保險方案

8.4.6投標人認為必要內容

8.5項目移交方案

8.5.1承諾移交時的狀態及其他優惠條件,以及為保障該目標而采取的措施

8.5.2投標人認為必要的內容

8.6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招標文件規定外,還需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等(并不意味政府必須接受)

9、 按本須知規定應填報的其他資料

第七篇 評標辦法

1、 總則

2、 評標組織與程序

3、 符合性審查

4、 資格審查

5、 詳細評審

6、 澄清

7、 推薦中標候選人

1) 融資能力60分

1凈資產15分

2注冊資金5分

3資產負債率5分

4財務狀況10分其中流動比率2分,速動比率2分,凈資產收益率4分,現金盈余系數2分

5資金籌措 方案20分

6投融資經驗5分

2) 收費經營期20分

3) 項目建設方案15分

1項目公司主要人員組成方案4分

2工程管理的重點、難點 分析及對策6分

3質量、進度目標及保障措施5分

4) 項目運營移交方案5分

1運營管理方案得相應性2分

2移交方案得完善性1.5分

3項目運營養護目標1.5分

8、 定標

第八篇 招標專用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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